时间:2022-12-11 12:50:4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事业单位思想汇报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通过2—3年的努力,到2010年,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6万人,实现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
二、范围和对象
凡我市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民间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依法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按实名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营造氛围。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是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待遇支付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律义务应尽的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扎实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完善。人劳社保、财政、地税、卫生、民政、安监、建设、工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各项工作。热点文档:党员思想汇报
(二)积极探索,分步推进。各县(市)要在XX年年6月底前把应纳入工伤保险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及其职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XX年年要认真研究探索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工作,争取到2009年各县(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突出重点,积极扩面。加大高风险行业企业和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的工伤保险扩面力度。建筑施工、矿山开采等高风险行业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颁发许可证或者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前,应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暂停颁发相关许可证。对建筑、交通工程等外来施工企业,雇用的农民工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由地税部门核定和征收工伤保险费。对农民工数量多的企业,应优先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foxer.net
(四)加快推进“五费合征”工作。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在XX年年6月底前必须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并由地税部门负责向用人单位按月征收工伤保险费。XX年年底前,各县
(一)健全组织治理结构,做到“党员有组织”。
中国南方人才市场流动人员总支委员会成立后,在党委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将流动人才党员进行分门别类,按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上的差异建立党支部,目前已建党支部数318个,有效地解决了“有党员无组织”的现象,同时设立了流动人才党员固定的活动场所——“南方人才党员之家”。
(二)完善组织生活制度,做到“组织有活动”
根据流动人才党员的特点和实际,党总支制定和编印了《流动人才党员管理工作手册》。《手册》规定了流动人才党支部的任务,建设的标准,党员组织生活的主要内容,支部书记的职责等,完善了组织生活制度,确保了“组织有活动”。
(三)创新活动的形式,做到“活动有效果”
党总支对流动人才党员活动坚持贯彻十二字方针:“时间短、内容精、方式活、效率高”,并以此为指导成功策划了很多活动:如“游珠江、学十六大”、“七一”游园活动、与武警广州指挥学院联欢、“学习五中全会精神文艺汇演”、“实践先进性、建设新农村送戏下乡演出”、流动人才党员庆祝建党八十五周年大会、参观南沙港电视塔建设项目、学十七大精神专题报告会等等。
(四)注重制度建设,做到“效果有保障”
一,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含义
储蓄存款实名制是指居民在金融机构开户和办理储蓄业务时,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银行员工有义务给予记录,并要求存款人在存单上留下自己姓名的制度。其根本宗旨在于有效保护个人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促进金融体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进行,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我国建国年来,储蓄存款制度一直实行的是记名(虚名)储蓄制度。其记名可以是真名,假名,代码亦可以是亲友的名字。特别是活期储蓄,银行只认存折不认人,只要取款人提供存折出示印鉴或输对密码(由取款人开户时约定)银行即按折付款。储蓄存款实名制是发达国家早已实行的一项金融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实行的金融制度。
二,为什么要实储蓄存款实名制
我国现行的储蓄存款记名制可以说从源头上造成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已经妨碍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
1,税收征管困难,偷逃税款严重。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在现实条件下,能偷逃税赋成了个人的本事,对不少财务管理人员来说,逃税倒成了其义务,我国个人所得税规模占人均GDP的比重大约在0。28%左右,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2。1%,税源流失过多,根源在于我国的现行储蓄存款制度根本无法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监管,而存款制度的不完善,入职思想汇报不利于建立公民的信用体系,不能明确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无法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使国家集中力量办大事。
2,储蓄存款加快增长现象下掩盖了触目惊心的社会财富转移。截止1999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总额(本外币全折人民币)达6。3万亿元。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是呈几何级数增长的,1987年,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仅3073亿元,1992年突破1万亿元,1994年突破2万亿元,t995年突破3万亿元,到1998年末更是达5。3万亿元,而仅仅半年,1999年6月末已达6。3万亿元。1992年以来,我国GDP增长率虽然走上了快速增长的通道,最高的年份是1992年的14。1%,最低的年份是1998年的7。8%,从92年到98年,算术平均数也仅10。76%,GDP的增长与储蓄存款增长不同步,这说明两点,一是国民收入的分配过份向个人倾斜。二是有些个人收入已经不来源于国民收入,而是直接来源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把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导者和实施者,肩负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整个司法行政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在推动民主法制、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的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市始终把大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作为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确保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具体做到了“三个到位”: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综治、司法、财政、人事、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邹发〔2012〕13号),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和《考评细则》,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和工作措施。召开了“全市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现场动员大会”,充分调动了各方参与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二是责任落实到位。建立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责任机制,市政府与各镇街签订了《2012年度镇街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责任书》,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规范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把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纳入日程亲自抓,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具体抓,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实行了司法局领导包保责任制,每位局党委成员负责联系2到3个镇街,具体负责掌握司法所建设的进程,帮助协调解决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有效的加快了基层司法所建设进度。三是督导检查到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把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核范围,细化完善了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各项硬性指标,全部予以量化,实行“一票否决”。实行市级领导联系点制度,明确每位市级分管领导分别联系3-4个镇街,定期深入基层司法所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实行定期调度和报告制度,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每周调度各镇街建设进展情况,每月通报工作情况,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单位,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办公,实行重点帮促,确保了工作进度。
二、强化工作措施,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一)科学把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总体思路,坚持遵循和把握以下四项原则:一是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在制定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条件较好的平阳寺镇和经济条件相对较弱的镇,先行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试点,积极探索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经验。取得成功后,在镇召开了现场动员大会,总结推广两镇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经验做法,切实打消了经济欠发达镇开展规范化建设的顾虑。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镇街不同条件,在解决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问题时,不搞“一刀切”,分别采取规划新建、改造扩建、现房调整等多种方式稳妥进行,确保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达到150m2以上。对于规划新建的司法所办公楼,明确要求坐落在临街或便于接待群众的地方,面积必须达到300m2以上。三是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在制定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时,既考虑到镇街经济社会发展问题,又着眼于司法所的长远发展,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对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注重规范化建设水平的巩固和提高。
(二)高标准建设办公用房配备办公设施。目前,除2个镇司法所正在积极施工外,我市已有15个镇街司法所全面完成新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建设任务,全都实现了办公用房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目标,面积多数达到300m2以上,有的超过500m2。司法所普遍设有所长室、会议室、调解庭、“148”值班室、普法办公室、安置帮教办公室、社区矫正办公室、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等专用工作场所,利用临街优势,建起了宣传长廊,达到了外型美观、功能齐全、办公场所舒适的要求。全市司法所共拥有办公用房约4930m2,所均达到290m2;电话26部,微机29台,传真机10台,照相机17架,为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物资保障。
a
(三)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援助、综合治理、来访咨询接待、档案管理、重大情况报告和考勤、奖惩、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规定。组织编写了《基层司法所管理制度汇编》,从人员管理、经费管理、车辆管理等20多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切实做到“六上墙”,即司法所工作人员相片、职务和职责上墙,工作职能和纪律上墙,办事程序和依据上墙,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上墙,服务承诺上墙,监督、举报和投诉电话上墙,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强化人民调解文化氛围建设,广泛收集有助于解决民事纠纷的民谚俗语,制成高档玻璃匾牌悬挂于室内或走廊两侧,受到了广大群众好评。
(四)大力优化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不断充实基层司法队伍,制定了《关于选配司法所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的工作方案》,由司法、人事、财政共同把关,为每个镇选配了3名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人员。同时,采取用事业编制弥补的办法,从镇街为每个司法所调剂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使司法所普遍达到5名以上。不断强化对司法所干部队伍的管理、考核和监督,实行司法局与司法所干部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制度,促进了干部合理流动,激发了队伍内部活力。不断强化对司法所人员岗位培训、在职培训、继续教育,坚持不懈地开展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有效改善了司法所人员知识层次和结构。
(五)切实保证司法所建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在我市集中财力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大力压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经费的情况下,由市财政分两年度列出司法所专项建设资金3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司法所办公用房建成验收合格的,进行适当奖补,本年度市财政专项建设资金200万元已经到位。各镇街也积极筹措司法所建设所需经费,去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共投入资金540万元,为基层司法所的基础设施标准化、组织机构正规化、队伍建设专业化、业务工作规范化、所务管理法制化建设,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在7月10日至12日举行的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成果观摩会议上,我市获得总分第一的显著成绩,推荐参加观摩的4个司法所全部进入市观摩的48个司法所中的前10名。
三、服务发展大局,促进基层司法所整体功能发挥新作用
(一)筑牢“第一道防线”,形成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新体系。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来抓,司法所普遍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方式排查纠纷,努力做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有力增强了矛盾纠纷化解效能。近年来,各级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中,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讼的44件,经法院审理确认有效的42件,调解协议书有效率达95%。
关键词:“2+1”模式;高职学生;就业观
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已经占据半壁江山,高职生也已成为我国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社会上还存在着对高职教育的误区与偏见,人们对高职教育、高职学生缺乏了解,常常片面地认为高职院校是末流的高校,高职毕业生是末流的大学生,致使学生及其家长不情愿选择这类学校,学校的生源质量得不到保障,用人单位也低看这类学校的毕业生,高职生自身也由此受到影响,受传统观念影响较深。“2+1”人才培养模式是我国高职高专院校在产学合作教育探索过程中创造的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方法,许多高职生对其培养目标和其实际意义还缺乏认识,在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困难、挫折和困惑。因此,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培养目标,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其成功就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2+1”人才培养目标
职业教育属于职业定向教育,它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高等职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培养高素质、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2+1”作为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新的育人模式,就是以用户需求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培养学生做人做事的本领为目标,努力培养社会急需的“银领”人才。它的突出特点是产学紧密结合,由校企两个育人主体共同培育学生做人、做事的本领。其功能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动手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缩短学生走上工作岗位的适应期。
这要求高职教育应该努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根据岗位和岗位群所需能力与素质来提炼、整合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实践技能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高技能人才,以此增强高职教育与社会需求对接的紧密度,提升毕业生与岗位需求对接的紧密度,使毕业生适销对路。
二、树立正确就业观,辩证看待就业问题
1.高职大学生就业观念的变化
职业技术院校培养的是社会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人才,而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毕业生的期望工作是能成为“白领”,或者是到效益好的企业去,到大城市去。他们重视自我发展,朝着重视自我实现的方向发展,比较乐意选择发展潜力较大、行业前景较好的单位。这基本反映了学生的就业期望,说明学生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这种改变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应该提倡的。同时也反映了他们对就业的认识方面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他们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不能客观认识社会以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小事不愿做,大事做不来,盲目追求大企业、好单位,对自己没有客观的评价、合适的定位,期望值过高。
2.正确认识和辩证地看待社会就业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就业的能力和需求影响明显下降,大学在扩招,毕业生在增多,下岗失业人员增多都增加了就业的供求矛盾。一方面就业需求在增加,另一方面创造的就业岗位有限,大大增加了就业压力。大学生年纪轻,阅历浅,思想单纯,心理不够成熟等,因此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认识社会就业问题。其实社会对有真才实学的人才还是非常需要的,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动手操作能力强的毕业生就业市场非常看好。
三、正确定位,将个人愿望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
1.正确分析自我,认识自我
在实际择业过程中,过高或者过低估价自己,都会给择业带来危害。认真客观地分析自己的兴趣特长、性格气质、能力水平、专业知识水平、技术技能等,检查自己想干什么,能干什么,竞争力如何。同时,要认真考虑自己的专业和理想职业在社会上的需求量如何,竞争强度如何,自己的理想职业与自己所学的专业是否相符,如果不符合,该如何弥补;了解将要去求职的单位对求职者有何具体要求等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后,要相信自己,看到自己的优势,减轻心理负荷,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确立或调整好自己的就业目标,避免过高的心理预期。
2.将个人就业愿望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
每个毕业生都希望毕业后找到一个理想的职业,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各地的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在生活方式、工作环境和劳动报酬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毕业生个人的愿望不可能都能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职业技术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人才,职业教育属于职业定向教育,毕业生理应对口就业,但是由于有的专业设置还比较狭窄,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因此,高职生在择业时要立足职业教育就业方向,注意把个人愿望与社会需要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适当降低择业期望值。
3.摆正就业心态,立足生产一线和基层就业
“2+1”人才培养模式下,学生是在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但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大型国有企业,也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如愿进入大型国有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不仅是政策的需要,也是社会的需要,是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正确方向,更是青年知识分子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毕业生应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勇于到基层锻炼成长,善于在艰苦、复杂的环境中脱颖而出。从现实和发展上看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既不能只靠城市资源,更不能仅在城市就业。高职毕业生应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到中小企业去,到基层到农村去就业,因为那里更急需职业技术人才。
四、适应就业市场,树立务实就业观念
在“2+1”模式下,高职生从第二年结束前就开始进入了就业市场,参加企业实习或者就业的面试,进入社会,进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因此一定要认真分析目前就业现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1.进入就业市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了解现行的就业政策法规。大学生在进入企业前,加强对就业法规政策的学习非常重要。既要了解当年和往年国家和有关部门及省市(州)制定的行业性和区域性就业政策,以及所在学校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也要学习领会《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规和人才(劳动力)市场管理、运行、办事程序以及国家即将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有针对性地选择就业地区、行业、职业和单位,走出就业的“误区”。
(2)了解“2+1”模式合作单位。学生第三年要在企业这个育人环境里进行实习和完成毕业设计,一般情况下,这种实习是和就业挂钩的,因此,了解企业的工作环境、学习环境、素质教育环境等是非常必要的。
(3)掌握丰富有效的需求信息。主管部门和具体用人单位在进入就业市场时一般都带有各种介绍材料,毕业生应及时获取这些信息,认真筛选排队,然后加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提高洽谈的成功率。
(4)掌握必要的礼仪和面试谈话技巧。
2.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立业的观念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改革开放的大步推进,现代社会为人们提供了独立发展的空间,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方式是合理流动,人力资源也同样在流动,社会不再有从一而终的职业。大学生不必在短时间内找一个固定的“铁饭碗”,要学会在流动中求生存求发展。人事制度的不断完善,为大学生的流动就业创造了条件,如毕业时将户口迁回生源地,把档案托管在工作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因此,毕业生没有必要强求一时的“完美”,完全可以先就业,然后在职业发展中选择从事的职业,进而在不断积累中成就自己的事业。在发达国家,一个人一生平均要换工作4~5次,是很正常的事情。大学生要树立不断进取的职业流动观念,并学会在流动中发现机会,抓住机会,把握机会。
3.诚信就业,慎签协议
现在的用人单位在进人与用人方面越来越重视诚信,不少单位在进人时就提出德才兼备,这里的“德”就包含了“诚信”。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要从长远利益出发,公平、公正参与就业的竞争,树立正确的诚信观。
高职生在参加“2+1”合作单位实习就业面试时,因为是在大学二年级下半年,二年级的学业成绩、获奖情况等还没有出来,因此,在参加企业组织的实习就业面试时,更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地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从“2+1”实施情况来看,一些学生在参加面试时,用夸张的美语推销自己,夸大自己的学业水平和动手技能,结果到企业实习一段时间后“原形毕露”而被辞退。
目前高职生的就业形式主要是协议就业和灵活就业两种。协议就业能够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对毕业生来说是比较稳定的就业形式。目前高职院校协议签约率很低,有的专业不到5%,所以高职生对于协议就业非常看好。因此,一方面出现了有些毕业生滥签协议,甚至签定了几份协议,既抢占了其他学生的就业资源,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不便。另一方面,个别企业也抓住了高职生求签协议的心理,双向选择确定不久就和学生签了协议,在当学生发现企业不理想而解约时,收取违约金。上述两方面实际上也是就业市场上的一种不诚信现象。
签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同时也是法律行为,因此签约前的了解洽谈十分必要。毕业生应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的隶属关系、规模、效益、管理制度、户口审批手续以及将来的劳动合同等,一定要慎重签约,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4.树立自主创业的就业观念
大学生的就业渠道并不只是参加传统意义上的双向选择就业,自主创业也是一条很好的就业之路。自主创业是通过采取单干、合伙等方式创办公司或其他其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来创造就业岗位,并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就业方式。自主创业给最具创造力和活力的大学生,特别是复合型、技能型的高职生,提供了就业和深造以外的“创新之路”。诚然,自主创新具有一定的风险,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高等教育制度的不断改革,自主创业将是一个必然趋势。
5.充分发挥校企共同育人作用,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就业
“2+1”培养模式下,学校和企业作为两个育人主体、两个育人环境,是高职教育领域校内、校外不同时间和空间上,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两个阶段。如何帮助学生做好“从学生到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学校和企业既有责任又有义务,二者应该充分发挥不同阶段的育人功能,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就业。
(1)高职生在“1”中的思想教育。学生经过两年校内专业学习结束后,通过实习“录用程序”后到企业“顶岗实习”初期,是学生思想状态的大暴露时期,相对而言是学生管理教育的盲区。这一阶段,学生刚刚下企业实习,对企业的工作环境、文化氛围、价值理念、行为标准等等还没有形成理性认知,许多思想认识问题或生活、工作不适应问题都迅速暴露出来。这种短期内“剧烈”的暴露和“阵痛”,从长远来看并不是什么坏事,而是为我们今后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工具”和“方法”信息,指明了下一步学生管理和实习控制的方向和目标。当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一段时间后,初期的一些认知逐渐清晰,此时根据学生思想状况的暴露情况和企业对学生思想品质等诸方面的反馈和评价,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再教育”,通过“正”和“反”、“前”和“后”的思想对比,对所有实习学生进行形象而生动、有理有据的思想剖析、行为诊断和实践引领,对学生思想状况的根本转变和职业人良好素质的基本形成非常有利。
(2)在“2”中进行就业“全程化指导”。树立对大学生“从一年级做起”、进行三年全程指导服务的理念,把就业指导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过程。在大学一年级,侧重进行专业思想教育,介绍专业发展前景和社会需求情况,将所学的专业与未来的素质要求和就业出路相联系,激发学生学习专业的兴趣和积极性,树立牢固的专业思想。大学二年级是学生积累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阶段,通过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的教学,以及各种技能的实习、实训,学生成了准“宽基础、多技能”,社会适应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即将进入“2+1”中的“1”实习就业。因此,在这个阶段要引导学生思考和设计自己的职业生涯,结合社会需求建立自己的知识结构,进行适当的技能培养,以塑造适应未来就业市场需要的全人。二年级下半年,要根据高职生特点进行就业制度政策和求职技巧方面的指导,并要对部分学生进行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其打好“从学生到社会人”角色转换的基础。
(3)在“1”中推行“三位一体”的就业指导。三年级是实现就业的关键性阶段,因为此时即是“2+1”中的“1”的实习与就业结合阶段。“三位一体”是通过学生实习工作的流程和分工,把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实习导师三部分人员有机组织起来,形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支持的立体网络。“三位”是指学校辅导员(或班主任)、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专职实习导师三者,这三者的工作领域几乎涵盖了学生从学校到实习单位所有时空,能够把实习学生的岗位工作情况掌控起来,具体适时进行指导;“一体”是指以上三者通过实习学生的实习思想汇报、实习月总结、实习季总结、实习感悟等材料的交流,突发事件的及时沟通、解决和总结等,统一思想、统一步骤,针对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就业心态进行指导。
参考文献:
[1] 施锡栋,匡奕珍.高职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社区;社区矫正;社会资源;非监禁刑罚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30-03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管制的罪犯;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经人民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
从2003年7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使此项工作稳步推进,首先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试点。200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0年5月14日,辽宁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召开,大连、本溪两市将作为试点城市,我省其他城市也将选择一区一县,两个街道,两个乡镇作为试点,2012年将在全省铺开。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对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既是现代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社区应承担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作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2012年全省全面实行社区矫正工作作好准备,我们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抚顺市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查。
一、调查问卷反映的基本情况介绍
抚顺市现有36个街道、47个乡镇,301个社区,其中城市社区为262个,新抚区50个,望花区70个,东洲区57个,顺城区67个,抚顺经济开发区8个,胜利经济开发区10个,三县城镇社区39个。除三县城镇社区外,基本上覆盖了整个城市社区。
1.城市社区需要矫正人员的数量以及变化趋势。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到在抚顺市城市社区除平山街道和张甸街道目前无需要矫正人员外,需要在社区进行矫正人员的数量大约是:690人左右,最多的是新抚街道(下辖8个社区)有130人,最少的是章党街道(下辖5个社区)有2人。
调查中,有23个街道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变化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23个街道约涉及163个社区,约占全部社区的62%,其余11个街道反映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2.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突出存在的问题是:社区矫正对象不好管理,工作开展难度大。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我们通过问卷进行了调查,按调查的结果进行了排序,以下是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开展,反映比较普遍的原因。一是没有相应的立法;二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三是缺乏相应的管理资金;四是矫正人员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五是安排就业难度大。
上述五个方面的原因,在发出的调查问卷中占到了95%以上。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现有人员急需培训,缺乏社会志愿者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70%以上。
此外,如何消除当地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对矫正对象的恐惧、排斥和歧视,如何安抚矫正对象的家庭和本人的某些危害性的情绪,增加社会对矫正对象以及其家庭成员的认同感,为某些有家庭困难且符合条件的矫正对象办理低保等也占到了发出调查问卷的55%左右,这些问题,也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的障碍性因素。
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相应立法,是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原因之一,尤其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社区矫正是从国外借鉴而来,目前中国还没有立法。实践中,司法所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也不高。在假释、缓刑、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中,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刑事诉讼法》217条)尚有法律依据外,其他的社区矫正方式都没有提到基层组织或别的组织可以参与刑罚的执行。对于矫正对象而言,让他们服从社区组织管理、按时报到、按时交思想汇报,有些矫正对象能够接受,有些矫正对象不能接受。他们认为自己不违法犯罪就可以了,凭什么要到社区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尤其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的矫正对象,按照法律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不得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对于这些主刑已经执行完毕的矫正对象,这些权利与他们关系不大,是否享有这些权利对他们而言无所谓。所以,如果他们不服从管理,社区矫正组织就没有更好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
2.缺乏专门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现有管理主体多样复杂,各个部门之间不能很好地协调配合,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正常顺利地开展。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但由于多种原因,有些部门未能充分履行职责。如,按照《通知》规定,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但在实践中,由于矫正对象的实际执行主体是司法局,但还需要公、检、法、司、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共同配合才可以顺利开展矫正工作,所以,上述这些部门一旦不能积极有效配合,矫正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特别是《通知》中对公安机关的职责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公安机关的管理力度就不像原来管理“五类人员”那样力度大。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规定应该承担对矫正对象的技能培训任务,但在实践中,这项工作开展得非常有限,有些干脆就没有开展此项工作。
此外,司法所在工作执行中,没有强制措施作保障,对不配合、表现不好的矫正对象没有严厉的惩罚手段,也缺乏权威性。
3.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缺乏法律和政策性保障。没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经费投入,虽然一些地区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就我市情况而言仍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4.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也是造成矫正对象不好管理的重要原因。有些矫正对象被释放后,家庭不接受他(有的甚至就没有家),这些矫正对象由于没有一技之长,加之自身有“污点”,找工作很困难。此时,再叫他们到社区矫正组织去报到、去接受管理,使得他们有抵触情绪。他们认为,既然组织要管,就都给管了,包括帮助找工作,找住处等,如果管不了这些实际问题,那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意义不大。
5.安排就业难度大,让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又不好组织,且效果不佳。实践中由于政府和社会没有为矫正人员提供专门的就业基地,法律也没有规定一些适合的企业和社会组织负有接受安排矫正人员的义务,加之社会总体就业环境影响,所以,安排矫正人员就业难度非常大。按照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要定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但在实践中,参加什么样的公益劳动,如何组织,是个难题,实践中,有的街道社区,组织矫正对象擦楼道、清理小广告等,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分散,组织起来很困难,而且,即便组织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有人不愿意参加这样的公益劳动,认为自己可以找工作做,没有必要参加这种在别人监督下的集体劳动,这样有伤自尊心。
三、对策建议
调查中,在目前尚无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情况下,对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从抚顺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1.建立健全符合开展实际工作的矫正组织体系。机构队伍建设是组织保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应由市政法委牵头,成立矫正工作委员会,矫正工作委员会由公安局、检察院、司法局联合组成,具体分工为:
市公安局作为社区矫正执法主体的身份不变,依法办理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手续,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包括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法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依法进行抓捕。
市司法局负责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联合办公室,各街道、乡镇成立以基层司法所为主,有当地公安民警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组,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
司法所具体负责对本辖区矫正对象进行帮教,解决一些生活方面的问题,监狱警察协助司法所具体实施矫正工作,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司法所开展对矫正对象的日常工作,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对违反规定的矫正人员及时收监,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协助当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或及时依法抓捕,派驻社区的监狱警察,行政上隶属于监狱,业务上接受当地街道、司法所的领导。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
2.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手续材料、规范工作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的关键。对于社区矫正,要严格规范各种手续,确保材料齐全。要做好公、检、法、司等部门之间的衔接,确保从外省市回来的矫正对象,及时纳入矫正范围,并把有关材料及时补充完整。按照规定,每一个需要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应手续材料是不同的。法院宣告缓刑的人要有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接受矫正的保证书等,而从监狱回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则要有判决书、释放证明等材料。但在实践中,有些对象的材料不齐全,有的只有一张释放证明。这就给矫正组织为每一名矫正对象制定矫正计划、矫正方案造成困难,影响了矫正质量。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统一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此外,在目前没有立法的情况下,鉴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刑种、矫正期限、个人经历、需求不同,管理和教育的侧重和方式也应有所不同,建议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
3.建立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加强社区矫正组织的辅助力量。要建立专业矫正力量与社会矫正力量相结合的矫正工作队伍。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确保既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提高专职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是在社区实行的一种矫正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所以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的作用,整合社区资源。为使兼职矫正力量既便于组织和管理,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建议应该重点招聘公、检、法、司以及心理咨询等部门的退休人员,因为他们既有工作经验,又有时间和精力,他们能够胜任此项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充分发挥矫正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人员的力量。
4.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实行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使矫正对象尽快融入社会,使其不再重新犯罪,成为社会的新生力量。但使他们融入社会的前提是社会、家庭要接纳他们,保证他们基本的生活。这就要求建立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一些生活确实没保障的人,政府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这需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困扶助,以解决社区服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5.建立正常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制度,矫正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的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开展的基础性条件。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工作,社区矫正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
6.建立矫正信息网络,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探索分类矫正,严格管控措施,避免发生脱管、漏管,防止重新违法犯罪。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集中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特点和优势,是社区矫正的基础性工作。要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完善教育改造措施和方法,要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法制、社会公德等教育、加强心理矫正、监督管理等措施和方法,针对其不同的犯罪类型和风险等级,探索分类矫正方法,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