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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社会保护调查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论文关键词]调查报告 证据 美国 德国 日本 反思 构建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定义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指当涉及到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有经验并且能够掌握一些专门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的人对未成年人的涉案动机、家庭教育情况、社会关系网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做出一份客观、全面的报告,供法官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时对其的判刑或量刑方面以参考。
虽然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起步较晚,但是其确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不言而喻,值得我们进行研究。
(二)我国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确立理论基础主要是谦抑性理念和教育刑理念。
谦抑性是说只有当行为无法在穷尽了部门法之后,才能由刑法出面进行规制,刑法是最后的防线,并不能将所有行为归于刑法规范。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往往是由于其家庭教育或社会不良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或生理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未成年人在心智尚未完全成熟阶段习惯模仿他人或作出极端行为期望得到关爱,他们的法益侵害性往往没有成年人那么严重,刑法尽量对其划出犯罪圈,迫不得已时才用刑法进行惩罚。另外,一旦未成年人接受刑罚,使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其再回归社会并非易事,而且容易使他们造成心理创伤,甚至有些未成年人在服刑过程中交叉感染,再犯罪几率大幅度提高。因此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了解他们的成长环境、家庭状况等信息是十分必要的,根据这些信息对其进行评估,尽可能不以刑法手段给予处罚,而是通过其他有效途径。
教育刑理念不同于报复刑,它希望通过教育感化来重新改造犯罪人,促使其能尽快的再社会化。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阶段,能更快地接受良好正确的教育,改变之前的错误价值观,以温和的方式引导他们归入正途,重新回归社会才是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的双赢。以暴制暴只会让其自甘堕落,甚至开始产生抵触情绪,报复社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提供一个客观中立的信息给法官,法官有依据对未成年人作出适当的量刑,给未成年人一个改造的机会。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最终呈现在法庭上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那么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范畴,理论上有所争议,实践中也是理解各异。
一些学者提出社会调查结论中的品格证据具备诉讼证据要求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基本特征,“具备了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客观性,可以作为品格证据”。并把它归为鉴定结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另一些学者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内,而且其制作带有主观性,并不是案件事实本身有客观联系,因此不能成为证据。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主要是:其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八种证据中,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它属于证据或包含在八种证据之一中,除非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实际考量,它的主要作用是说明未成年人的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社会信息,供法官量刑时参考,而证据是说明客观犯罪事实的信息,供法官定罪的依据;其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难免带有主观性,而证据应当是客观的。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是一种量刑依据。
二、国外主要国家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
我国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国外少年法庭、缓刑官等类似制度已经发展相对成熟,可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是“舶来品”,那么国外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如何?
(一)国外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研究现状
美国可以说是现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因为世界第一部《少年法院法》与第一个少年法院均诞生于美国。美国的量刑前报告有专门的缓刑官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深入的了解,制作出的报告交由法官后,在庭审中予以公开,由控辩双方就此展开辩论,被害人对此有异议也可以辩论。缓刑官的量刑前报告虽然不具有约束力,但法官极为重视,往往依此判决。
在德国,虽然没有缓刑官,但设立有青少年福利机构,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状况,福利机构可以主动启动调查,也可以由法官通知,往往详细全面的调查材料可以向法官、检察官及其诉讼参与人提供。
日本还专门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属管辖,即家庭裁判所,由其负责审判和调解有关家庭的案件、审判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审理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案件后,就开始进行社会调查,来决定该案件是属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还是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案件。负责案件的调查官可以根据调查的需要向学校或者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照会,而且调查官不仅调查被告人,对被害人也应进行全面调查。
(二)对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反思
从国外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都有相同的特征:
首先,不管是缓刑官还是福利机构,都有专门的负责调查机构,他们都处在控辩双方之间,有其独立性与中立性。其次,他们对调查内容规定得很详细全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事实,也包括与该行为事实有关的一切相关的社会家庭及其个人因素。再次,最重要的是都推行职权主义化,调查者作为司法行政人员,与法官保持着一种关系使得报告值得信任,如规定调查机构下设于法院或少年法庭,法官有权命令调查机构进行调查等等。国外许多学者认为:“正是少年司法中国家权力的福利性、监护性本质,决定了少年法院与法官必须以积极的态度全面介入案件,因此庭前社会调查亦必须是职权主义式的,这种模式更能够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三、我国未成年人社会报告调查制度的现状与构建
(一)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存在的问题
对比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还没有将其作为一项专门制度进行系统化强制性的规定,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调查机构主体没有专门规定。我国社会调查的主体在实践中可以分为四类:控诉方、辩护方、社会团体组织和法院。调查主体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状况,很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走向两个极端,一是重复调查,二是相互推诿。没有专门的调查机构,那么就增加了调查的难度,比如说遇到跨地区调查就只能群龙无首,同时也使得调查人员的任意性增加,没有经过专门培训和任职的人员也在调查案件,那么这份调查报告就极有可能是形式上的表格,法官又如何以此为量刑依据?
第二,调查报告启动较晚,未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中。我国启动调查制度的时间多是审判阶段开始的,不像国外从立案开始就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报告,介入时间越晚,极有可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所削弱。而且我国一向以羁押为常态,如果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审判开始时才启动,那么检察院如果逮捕了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没有取保候审等,就使得羁押状态延续到审判阶段,这段羁押时间的未成年人会不会被交叉感染、心灵受到影响等一些无形的伤害将无法衡量。
第三,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立法漏洞。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拘押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除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法官和辩护律师外,其他人员是不能会见被告人的。此处并未规定调查员能否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如果调查员没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那么调查报告如何详细完成?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构建
第一,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笔者认为设立一个专门的调查机构,其聘用人员必须是有专门学习过相关知识的人员,由检察院或法院对该机构予以监督,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现调查人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收受贿赂等行为可以举报。该机构是中立在控辩双方之间的,能够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并且有一定水平的调查员所做的调查报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法官的重视与信任,不会使调查报告流于形式。
第二,调查内容应当规范化与公开化。调查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保留调查的原始材料,被害人的一些与案件有关的社会情况也应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并且使材料规范化。制作结束后应当在法庭上予以公开,控辩双方、被告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在必要时,还应当要求调查员出庭予以说明。
社会调查实施方案
二、社会调查实施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召开全班学生大会,动员布置社会调查事宜。
2、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拟定调查提纲。
(二)调查阶段
1、指导教师审定学生选题及调查提纲。
2、学生根据调查提纲进行调查。
(三)调查报告写作阶段
1、学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初稿。
2、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修改初稿。
3、学生修改调查报告,定稿。
4、指导教师审定后,学生使用A4纸双面打印调查报告一份,交给指导教师。
5、学生最后交稿日期为
6、交稿方式:
(1)社会调查报告的初稿和修改稿一律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给指导教师黄江宁。
(2)社会调查报告的审定打印稿除直接交给指导教师外,也可以交给班主任转交指导教师
(四)评审阶段
指导教师完成社会调查报告成绩评定,送学校审核验收。
三、社会调查的学分
社会调查共3学分,不得免修。
四、选题和形式
1、社会调查的内容应限定在本专业实践范围内。学生应根据行政管理专业的特点,结合我国公共管理的实践,以及一些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选题,并实施社会调查。
2、社会调查可采取行政机关实习、实地综合考察、案例分析等形式。
五、成绩评定
(一)关于调查报告:
社会调查的成绩考核以学生提供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依据。参加行政机关实习、实地综合考察等活动的学生应独立完成调查报告,完整的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社会调查题目、调查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运用行政管理学理论去解决问题,形成相关结论。社会调查报告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
指导教师以学生参加社会调查活动的情况、效果、撰写文字材料综合运用专业知识的水平,在社会调查过程中的表现以及调查单位的反馈意见等作为评定成绩的依据。
(二)关于案例分析:
包括选择的案例、案例所展示的问题、运用行政管理学理论去解决问题。字数不少于2000字。
(三)社会调查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指导教师对学生在选题是否恰当(占10分)、观点是否明确和正确(占35分)、材料是否丰富和翔实(占30分)、逻辑是否严密和结构是否严谨(占15分)、语言文字是否流畅和优美(占10分)等五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给出具体分数。90分(含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70-79分(含70分)为中等,60-69分(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四)凡字数不足、内容不全的调查报告或案例分析,给予不及格处理;
凡抄袭造假者,取消社会调查成绩。
(五)凡社会调查成绩未达60分或要求重做者,可根据珠海电大实践教学具体安排,在学籍有效期内进行。
(六)社会调查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由电大分校复审,省级电大验收,中央电大抽查、终审。
六、社会调查报告的书写格式要求
文章的结构层次用下列符号表示:
一、(一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一)、(二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1、(三级标题,宋体、四号,加粗)
文章正文中:
(1)题目---宋体、三号(加粗),居中。
(2)姓名----宋体四号。
(3)正文(宋体、四号)
内容结构包括:基本情况(社会调查题目、调查时间、地点、方式、内容、过程)、发现的问题(分析问题)、解决建议(运用行政管理学理论去解决问题)。
七、社会调查报告范文
范文如下:
XX行政服务大厅现状调查
2006年10月11日至10月30日,本人对XX进行了访谈式调查。
一、XX大厅基本情况
XX大厅是XX各相关职能部门集中对外的一个办事窗口,它的主要目的是让到政府办事的单位或个人,特别是需要跨部门找多家单位的,可以在一个大厅内办完所有的事,实现一条龙服务,从而体现政府办事的高效率、高效能,并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真正为民办实事这个目标。
XX大厅,由区党政办领导和直接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工作人员派驻,据统计,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计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民政局、计划生育局、教育局、经济贸易局、农业局等十三个部门。有些部门是固定工作人员到窗口上班,有些部门是几个工作人员轮流到窗口上班。
整个服务大厅的面积为590平方米,布局为敞开型柜台式,以部门分段,共有30个工作岗位,工作人员就位后在柜台上放置有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的工作牌。有一工作室提供传真、复印服务,大厅里有饮水机和沙发,有报刊供阅览。特别的是有区政府和各部门的有关红头文件也陈列出来供大家查阅,通过相关手续并可办理出借。
整个服务大厅,日常工作量最多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经常可看见有人排队等候,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平均每天要接待35人。
二、存在问题
根据大厅意见箱上的留言和工作人员提供的情况,及本人的观察、了解,行政服务大厅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信息的、传播不到位。
服务大厅2006年5月从金湾区办公中心搬至2公里外的原西湖幼儿园,没有通过媒体广而告之,只在原大厅门口贴了通告,很多办事的人先跑到原地址,才获知情况,转到新办公地点,多走了冤枉路。
(二)新办公地点比较偏僻,交通不方便。
虽然到服务大厅办事,可乘201、207、504、701路等4路公共汽车,但从公共汽车站到服务大厅要走700米的路,稍为远了一点,夏天走得满身大汗,而雨水天便会淋个透,办事人员会感到比较不便。
(三)有些服务没有真正做到家。
现在服务大厅办公地点是地处待开发的金湾区主城区——西湖城区,但目前其周围4公里范围内找不到商业服务场所,例如:服务大厅虽然设有便民复印机,但一张A4纸要收1元,与外面商业服务0.4元相比差距太大,给人觉得有乱收费之嫌。
三、一些建议
首先,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以及相关设施,建立政府电子网络,让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子网络办理一些日常事务,不用来回奔跑和等候,做到减少人力、物力的浪费,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又能实现无纸化办公,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
其次,对一些事务重大或者业务量多的工作,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对一些问题要有预见性,防范于未然,发挥政府的各项职能,提前介入,避免事件发生或不良发展。比如,加大劳动法规的宣传,加强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方面的监督,以此可减少或避免工人集体上访、提出行政诉求等行为,减轻政府机关办事压力,又可让工人们感觉到政府对他们的强有力的保护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量刑建议;民主法治
目前,世界各国都普遍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因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发展,也会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未成年社会调查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不但决定未成年违法行为进入刑事司法体系的评判标准之一,而且在进入刑事程序以后,与基本的犯罪行为事实共同决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行刑。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制度原则性的指导,构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所助益。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原则的指导,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进行规范,就要确立一定的适用原则。
一、双向保护原则
双向保护原则是少年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正确适用的一个重要的基本的原则。双向保护原则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既保护少年的利益,体现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还承担恢复社会秩序,有效的惩治犯罪的职责。《北京规则》第5条对双向保护原则有如下规定:“不仅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且还应当根据本人的情况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反应。还应当确保对罪犯的情况和违法行为、包括受害人的情况所做出的反应也要相称。”因此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也必须注意对未成年和社会的保护的有效结合。一方面,调查必须实现对未成年的实体保护,要求调查主体合法、
调查形式合法、调查采取的具体方式合法。不能用不正当或者非法的方式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资料,两一方面,调查报告内容必须客观真实,调查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避免先入为主的思想,必须坚持客观公正,不能带有偏见性调查,保证调查的结果客观公正。调查人员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对于无法查清的且不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事实,不应当写入调查报告。
二、客观、中立原则
客观、中立是司法人员的基本原则,也是审判公正的基本保证。客观、中立原则,指调查员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和犯罪背景材料,不能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调查员在进行调查时,如果受未成年人亲属的影响,抱着同情或者痛恨的态度进行调查,这必然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和真实性;如果受媒体对案件态度的影响,也会影响调查结果的客观性。因此,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中,为确保调查结论的客观公正,社会调查员应当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要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避免受到其他人的影响带有偏见性调查,理性判断分析受调查者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调查报告才能客观真实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三、全面调查原则
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除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外,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全面调查原则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均有所体现。少年时期是人容易发生变化的时期,身体各部都在迅速生长,情绪和个性特征也在发生剧烈、明显的变化,导致生理、心理与社会年龄,依附性与独立性,活动能量与自制力,需要与可能,现实与理想等一系列突出和尖锐的矛盾。这些矛盾和变化与未成年人的犯罪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必须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查清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导致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诱因,以及影响其选择行为方条件因素对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净化社会环境,找准感化点,有的放矢地改造、管教未成年犯罪人,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说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调查,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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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一个违纪人员可能犯有多个错误,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都可以作为处理依据,写在处分决定上。作为处理依据的错误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
1、所犯错误应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要看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是否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侵害了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所调节、所保护的党内关系和社会关系。
2、所犯错误应是违犯了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犯党纪、政纪的错误。
3、所犯错误应已达到了一定危害的程度,应该追究纪律责任的错误。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作为处理的依据。
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处分依据的每一条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原因、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全过程都要清楚、明了。特别是对影响到定性处理的事实,哪怕是一个具体情节都要清楚。每一条错误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都有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作为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搞清楚了。对于一些不影响定性处理的细节,如果一时查不清楚,也不必纠缠,以免延误审案的进程,影响办案的效率。
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分清责任,就是要分清在违纪案件中违纪人员应负的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因为对于同一错误事实,由于每个违纪人员的地位不同,所起的作用不同,应负的责任也应有所区别。责任不同,处分也就不同。特别是对于涉案人员较多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要处理好几个材料之间的关系:
1、调查报告、处分决定与证据材料之间的关系。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是违纪案件事实情况的综合材料。证据材料是对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肯定或否定的错误事实,经过调查所取得的依据。因此,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否则,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就不能成立。
2、证据材料间的相互关系。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否则,证据所佐证的事实便无法认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含义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单独或者会同、委托社区矫正机构、社会调查组织( 人员),通过走访、座谈、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收集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性格爱好、生活环境、成长经历、心理特征、日常表现、家庭状况、监护条件、社会评价等有关信息,用以在一定程度上评估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可矫治性、可谅解性以及再犯可能性 ,形成社会调查报告或资料,作为案件处理和开展教育、矫治、挽救工作参考依据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刑事诉讼法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中明确规定社会调查制度,标志着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上升为法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不仅要了解和结合案件事实,同时要了解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了解未成年人的有关个人情况,如其成长过程、道德品行、智力结构、个性特征、身心状况、家庭结构、日常表现以及社会关系等。因此,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监护条件等。
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分析
现根据我院2015年度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展开分析。2015年度我院共受理审查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90件102人,其中向法院提起公诉60件80人,不10件15人。结合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
1.目前的社会调查主要局限于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虽然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可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先行启动社会调查制度,这就可能会造成公安机关无法通过先期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案外情况,实行个别化处理,对可能具有监护条件而又无需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被先期剥夺了人身自由。
2.目前我国未成年人调查报告的调查范围不够广泛、内容不够深入,仅限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村(社区)的表现情况、学校或单位的学习、工作情况及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而对其性格特征、兴趣爱好、交友情况等没有进行深入分析,特别对身体健康状况、心理状态往往没有进行必要的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等方面的医学鉴定。
3.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对象相对较单一。就我院2015年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并不是对所有的未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在校学生的,就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会调查。通过社会调查,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作出不决定。在办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外省市流窜至本市作案,由于在本市无固定居所,而去当地调查费用又较高,故对这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就很少进行社会调查,也就不可能通过社会调查报告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背景、生活经历等情况。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
(一)存在问题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程序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具体可分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团体组织。由于调查主体的多元化和诉讼地位不清晰,很可能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两个问题:一是相互推卸责任,二是重复调查。相互推卸不仅造成了案件的无端拖延,也可能使社会调查工作不能真正付诸实施,流于形式。重复调查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引起被调查者的反感。
2.调查人员能力参差不齐。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发展还不完善,对调查员的选任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如我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委托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科再分配给各镇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人员可能会因为法律、教育、心理学等方面知识的欠缺,以及工作责任心不够强等问题,导致社会调查报告的质量不高,内容流于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内容过于简单、敷衍了事,缺乏深入的剖析和挖掘。
3.调查内容不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但对调查内容方面规定较为笼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调查内容的不全面、不一致,导致调查报告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客观方面的真实情况,以致于司法机关不能从社会调查报告中得到未成年人真实、完整的信息,影响办案质量。
(二)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一般都由专门机构负责。如在日本,设有家庭裁判所,由调查官负责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庭前审查。我国可以成立专门的社会调查机构,聘用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社会调查员,并不断完善对社会调查员的培训工作。
2.规范社会调查的方式、程序。社会调查主要的对象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由于社会调查内容多,涉及面广,为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必须指派二人以上专门人员或指派专门机构开展调查,以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社会调查员要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社区、学校等地,通过走访父母亲友,邻居好友、老师同学等方式展开考察,还可以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同时,调查人员对调查过程及结果应当制作调查笔录,以便能全面、客观地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在传统的社会调查方式基础上,积极引入心理测试、人格分析等心理学领域的研究方法,通过对调查对象的人格特征进行分析,从而预测其以后的行为。通过多种社会调查方式的运用,使调查内容全面客观,调查结论真实准确。
3.细化社会调查报告内容。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这个范围相对宽泛,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细化、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社会调查的书面记录等原始资料,包括个人经历、家庭概况、受教育程度、一贯表现、个性特点等等,有时还可能包括在必要的时候所进行的生理、心理、人格等方面的测评结论;另一方面社会调查员通过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梳理、分析,作为中立方得出全面、客观、系统、不带倾向性的调查结论,然后依据调查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处理意见。这两方面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份规范的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完整地包括上述两方面的内容。
四、结语
未成年人由于各方面发展尚不成熟,认识问题的能力不足,可塑性较强,很多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通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对不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区别对待,使他们真诚悔罪,认识错误,以便今后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同时彰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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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19年7月28日下午16时04分左右,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顺河高架南延施工现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5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经区政府批复依法进行了公示。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鲁安发〔2020〕15号)有关规定,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0年9月30日,市中区政府批复同意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公安市中分局、区总工会、区市政设施运行中心、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评估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察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依据《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以下简称“7.28”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2020年10月26日,评估组召开会议,经充分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按照区政府关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了责任追究措施。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区应急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3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成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深刻检查。目前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二)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区应急局对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邱兴刚处2.61万元罚款。责成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并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
以上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相关文件资料已全部归档。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按照《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德鑫恒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采取了以下安全措施:
一是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二是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好企业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熟悉掌握生产环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是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违章作业的从业人员,加大教育处罚力度;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提高事故应对能力,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已基本落实到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行业领域有关人员受教育情况。
“7.28”事故发生后,调查组向区政府汇报,批复结案后,对事故调查报告在济南市市中区政府网站进行了公开,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区建筑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发生相关单位一年来加强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总结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断提醒员工时刻铭记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使事故责任者和企业员工从事故中汲取经验,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综上,事故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落实。
四、评估组评估意见
从“7·28”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总体情况看,评估组认为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因事故受到相关处理,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基本落实了《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山东鲁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7·28”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各项要求。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实践成效
作者简介:刘晓辉、陈丽娟,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和未检部;高清鸣,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教育培训科。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本文旨在以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为依托,对检察机关在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实践成效
2012年新刑诉法在八个方面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以下为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落实刑诉法特殊程序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一)社会调查制度化
社会调查是许多国家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惯例,是未成年刑事诉讼程序贯彻刑罚个别化和全面调查原则的具体表现。 从该项制度实施起至今,我处共对42名未成年人开展了社会调查,我们对当事人本人及家庭情况进行实地了解,从而有效解决“表格调查”、“电话调查”的局限性。
(二)附条件不起诉完善化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一项专门的、特殊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不起诉制度,是基于对未成年人这样一个弱势群体在诉讼程序上的特殊保护,这一制度的确立也赋予了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我院已有两案两人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最终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犯罪记录封存强制化
从2012年实施该项制度至今,我处共对69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有效地促进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我处制作了第一例《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书》,送达了区公安分局,要求其对有关犯罪记录档案资料贴示“犯罪记录封存”字条,并将犯罪事实记录从对外公开提供的资料中予以清除,该做法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合适成年人法定化
二、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我院从2011年就已经探索、推行相关特殊程序的运行,以下几点为我院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在上述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社会调查制度
在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运行亟待规范。一是部分社会调查报告调查范围狭小,质量不高,且不能按时完成 。二是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社会调查主体的衔接工作不明确。三是调查报告的效力并不明确。
(二)关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是我院还没有出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办法,办案中如何区分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如何认定被不起诉人具有悔罪表现?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操作性问题,需要细化新刑诉法的规定,增强承办人办案的可操作性。二是缺少健全的考察帮教机制。
(三)关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法律规定不具体,未明确规定有权查询未成年犯罪记录的主体。二是相关配套制度缺乏,各部门之间难以联动配合。三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能与某些法律条款相冲突,使执法者在法律位阶的选择上产生困惑。
(四)关于被害人保护制度
目前,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对于刑事法律关系中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过多地将关注点落在了涉罪未成年人身上,而忽视了对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与救济。一是有关刑事未成年被害人保护与救济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二是救济渠道匮乏、救济种类稀少,未遭受物质损失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无权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建议
(一)完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一是规定社会调查程序是必经程序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应该进行法律修订,变“可以”为“必须”、“应该”进行社会调查,重视社会调查报告程序的必要性。 此外,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应进一步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法律地位,认可其证据作用,真正发挥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二是明确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中的地位以及与其他社会调查主体的衔接工作。笔者认为,明确检察机关的“委托、审查主体”定位,且以社会工作者为主,其他主体参与为辅的模式;另一方面通过由政府财政拨款购买专项服务,由专业社团进行社会调查,有利于解决公检法人员、经费紧张的局面,也符合未成年人预防社会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
三是检察机关要与司法局加强沟通。督促其按期完成社会调查工作,避免造成办案期限的拖延。并要求其扩大调查范围,提高社会调查质量。
(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考察帮教机制。考察帮教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不同情况的被考察对象采取因人而异的考察帮教方式。对于外来人员,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为其创设帮教条件和环境,选择适当的单位进行帮助和矫治。对于外地户籍的非在校生应当以社会团体和企业帮教基地为主,按照16岁的年龄划分安排进入特殊、专业学校学习或者进入企业帮教基地,并且一般是不支付报酬的,如果企业认为表现突出,可以给与一定物质奖励。 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信息网络的建设,实现异地帮教考察的信息沟通。
(三)完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是及时修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律保障体系中的统一。笔者认为,除司法机关因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外,对其他单位的查询应当做严格限制。这需要我国部分其他法律在这方面作出相应修改,解决其中的法律冲突,为涉案未成年人重拾自我、回归社会提供良性的平台。
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只要是可能接触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事实及记录的单位,都应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封存主体。检察机关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并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查询,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消除影响。
(四)建立健全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