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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国家出于特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不同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进行倾斜性配置,从而实现对特定产业或主体的扶持与激励,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税收优惠制度应运而生。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的内容,却并不具有财政收入的属性,相反,它给予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减免实际上造成了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从国家财政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税收优惠视为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由此,税收优惠可以理解为以税的形式所表现的国家财政支出的一种,或称税式支出。
(一)税式支出概念的界定
税式支出的概念是在税收优惠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英国学者认为税收制度中的许多减免措施“实际上相当于用公共的货币提供津贴”,这一发现为税收优惠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1967年,哈佛大学教授Stanley给出了税式支出的基本定义:在税制结构正常部分之外,凡不以取得收入为目的而是放弃一些收入的各种减免税优惠的特殊条款即为税式支出。Stanley关于税式支出的相关理论对以后各国学者关于税式支出的研究有着重要影响。之后美国、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各国逐渐在国内开展税式支出制度构建实践,各国学者对税式支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税式支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税收制度发生的政府支出;有人认为税式支出是对主要税收准则概念的特殊偏离;还有学者认为税式支出是不属于某税的基本结构的税收放弃。
(二)税式支出概念的内涵分析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税式支出的概念表述各不相同,但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这些观点其实存在很多共识。首先,税式支出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其结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基准税制是税收制度的标准条款。税收制度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税收制度实施所必需的结构条款,例如税基、税率、纳税主体、纳税期限等,也即基准税制;另一部分就是税收中的各种特殊优惠,与正规税制结构相背离,表现为对税收收入的放弃,也即税式支出。其次,税式支出具有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税式支出表现为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并非所有减少税收收入的行为都是税式支出,税式支出对税收收入的减少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税式支出的目的就是鼓励特定的经济行为或对特定的纳税主体给予扶持,并通过对特定行业的税收减免或减轻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的方式实现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最后,税式支出是一项特殊的财政支出。税式支出是从国家财政支出的角度规范税收优惠的制度体系,是税收优惠制度与国家财政支出制度交叉的部分。通过对各种定义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税式支出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在税收制度中规定一系列与基准税制相背离的条款,从而给予特定纳税主体或纳税项目税收优惠的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
二、税式支出的效益分析
(一)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
税式支出是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没有税收则优惠税式支出也无从谈起,二者在表现形式上也并无太大区别,但二者绝不是简单的同义反复。税式支出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对税收优惠的财政支出性质的肯定,赋予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一样的预算管理可行性,从而对税收优惠进行规范管理,解决税收优惠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提出另外一个概念来取代税收优惠。因此,税式支出和税收优惠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税收优惠的不同解读。税收优惠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对税收优惠的个别分析,而税式支出则是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对税收优惠从总体上进行解读,强调总量控制与效益分析,将税收优惠与公共财政安排相联系。税式支出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支出的范围进行统一的预算管理的含义是传统的税收优惠概念所不具备的。
(二)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
税式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政府的财政支出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财政支出,它以财政收入为前提条件,对已经入库的财政收入资金经由严格的预算程序确定其支出方式,然后再财政出库,表现形式为“先收后支”。另一种就是税式支出这种间接的财政支出,税式支出是在税收的过程中通过税收优惠条款直接发生的财政支出,支出对象是国家应收未收的财政资金,客观表现为税收收入的减少,其收入和支出过程中并不存在确实资金向国库的流动,表现形式为“坐收坐支”。税式支出相对于直接的财政支出制度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也因此导致在实践中,税式支出设置混乱、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等现象。不过,其制度设计带来的相对稳定性和即时灵活性也为税式支出提供了存在合理性。财政直接支出由每年的政府预算所决定,预算的调整变动影响着直接支出,大大降低了直接支出的稳定性。而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要求,税式支出条款多规定于正式税法中,法律的强制力要求其应具有稳定性,这也保证了税式支出的相对稳定性。税式支出在纳税主体缴纳税款时从应纳税款中直接实现,简化了纳税主体将应纳税款交由政府作为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进行预算编制后再以直接支出的方式分配给纳税主体的中间程序,缩短了资金在政府手中滞留的时间,使得税式支出相对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时效性和效率。此外,税式支出形式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针对特定行业、特定纳税主体在税式支出适用时间、范围等层面确定不同的税式支出形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使其更具有灵活适应性。
三、税式支出理念对我国税收优惠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一)总量控制的不足及弥补
1.税收优惠规模过大。
我国税收优惠规定于各税收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中,涵盖范围过大,不仅在各个税种中都有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更几乎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过于普遍的税收优惠项目设置,使税收优惠失去其特殊性,由“特惠”变为“普惠”,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大量减少,另一方面,若税收优惠的覆盖面过于宽泛,其对特定对象的激励、扶持效果将不复存在,这也使得税收优惠的政策激励目的失去意义。此外,税收优惠的大量存在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比如对外资企业的大量优惠政策导致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处于明显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损害民族经济的发展。地方滥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影响税制统一和财政支出管理。
2.税式支出理念简化税收优惠制度。
税式支出制度的构建赋予了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一样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可能性,使得各种税收优惠项目的预期目标和成本投入有了记录与分析依据,并通过对税收优惠项目所指向的特定活动或纳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估,来衡量一项税收优惠项目的财政状况是赤字还是有盈余,从而优化税收优惠制度,淘汰效益低于成本或相对效益低下的税收优惠项目,为税收优惠项目的合理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且通过对税收优惠项目的简化,避免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而带来的种种弊端。
(二)收支配置的倾斜与重构
1.财政收支的比例失衡。
我国当下并没有建立统一的税收优惠预算管理制度,税收优惠的财政支出性质的忽略导致政府财政配置现状严重失衡。这种配置不均衡现象体现在政府财政收支失衡和财政支出配置中直接支出和税式支出模式选择的不均衡。从政府财政收支整体来看,税收优惠是国家实现特定社会经济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税收优惠项目的实施目的在于其带来的可期待利益,而对一项税收优惠项目是否合理的评价标准就在于该项目实施所支出的成本与其预期利益之间是否能达到平衡。但在当前税收优惠制度下,对于税收优惠的财政支出性质认识不足使得税收优惠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政府过分夸大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对其成本避而不谈,甚至每年的税收优惠支出总额都没能及时进行统计分析。若预算过程中不考虑税式支出的影响,政府的预算对于政府财政支出活动的控制力度将大大降低,大量政府资金会以税收优惠的形式流失。每年有大量的财政支出在无监管的情况下支出,这无形中造成了国家财政的重大损失。从政府财政支出层面来看,由于税收优惠与直接财政支出都具有财政支出性质,使得二者存在相互替代和转换之可能性。而财政直接支出需要经由严格的预算程序确定并且监管力度较大,政府也更倾向于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进行隐性的财政支出从而规避直接支出的诸多限制。
2.税式支出理念统筹政府财政收支。
财政收不抵支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根据财政部统计,2008年至2013年,我国赤字规模分别是1800亿元、9500亿元、1万亿元、8500亿元、8000亿元和1.2万亿元。平衡财政收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税收收入,但这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税式支出理念为政府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可以通过削减税收优惠规模的方式来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大量混乱、分散的税收优惠政策经预算编制清理后将改变我国财政收支的现状。既然明确了税收优惠是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就应当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支出范畴,与直接支出一起进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在统一的预算管理过程中,协调税收优惠和直接支出的关系,针对既定的政策目标选择最合适的支出方式。例如,对于需要长期激励的产业可以考虑采用税收优惠给予扶持,而对于短期内需要资金帮助的项目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更为恰当,因为税收优惠相较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此外,采用统一的预算管理可以控制政府的总体支出规模,若政府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则必须减少直接支出的开支,否则税收优惠与直接支出的总量超出一定的限额,预算监督部门与公众必将质疑政府的决策行为。
(三)管理秩序的缺陷和完善
1.税收优惠管理松散。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现状并不完善,所以无论是整体税收法律规范还是税收优惠法律规范都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立法层面,一方面税收优惠制度多由行政机关制定,真正由立法机关确定的税收优惠项目所占比例较少,导致税收立法行政化。虽然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效率增加,保证了税收优惠的灵活性,但却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随意性扩大。此外,中央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划分混乱,地方性、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发展地方经济,增强本地区竞争优势而出台的一系列地方优惠政策往往背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本目标,那些真正需要给予优惠的行业或纳税主体并不一定能获得优惠。地方过多过杂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在执法层面,对于纳税主体依据税收优惠项目获得的税额减免款项的具体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监督。税收优惠不同于直接支出,直接财政支出的支出款项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税收优惠则直接从纳税主体缴纳税款中给予减免,减免税款该由纳税主体如何使用并无规制,往往会导致税收优惠的经济目标难以实现。此外,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中责任机制设置不完善,对纳税主体的违规行为以及税收征管机关的违规审批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建立。不仅如此,大范围的税收优惠并无有效的监管机制,税收优惠层面信息公开不够,税收优惠透明度低,纳税主体往往故意制造税收优惠条件以规避税收,导致企业资源配置方式并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2.税式支出理念推进税收优惠预算管理。
[关键词]涉外税收优惠;wto;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
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是从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产生的,发展到今天,对吸引外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稳定税收负担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两税并轨制,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套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新法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一方面解决了税收优惠中内外企业的不平等、税收优惠不规范和引资效应低下的问题,促进了合理利用外资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工业化进程;另一方面,也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长期引起争议的“超国民待遇”问题和涉外税收优惠缺乏“透明度”的问题,使得我国作为wto成员方基本遵守了wto有关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对wto基本原则的遵守涉及我国所承诺的国家义务的履行,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吸引大量的外资及其附带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一、wto有关税收优惠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开放的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其宗旨首先在于消除国际贸易障碍,促进生产、贸易发展,以“提高生活水平。wto倡导的是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有效配置,以增进世界总体福利水平。世界贸易组织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和宗旨,制定了一系列为各成员国所普遍接受的多边贸易规则。我国2001年底加入wto后,就要遵守这些规则并受其制约。这势必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形成冲击,并最终反映于法律超前或滞后的调整上。其中影响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改革的wto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两个:
(一)非歧视原则
作为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从涉外税收优惠角度看,非歧视原则主要涉及“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条款。税收国民待遇又称税收无差别待遇,一方面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外国居民或产品所享受的税收待遇应不低于本国居民或本国产品;另一方面规定外国居民不能要求享受任何高于本国国民的税收待遇。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并不限制一国政府对外国居民或产品实施优惠,税收国民待遇原则与税收优惠待遇不相矛盾;但是否给予优惠,则完全由本国政府自主决定,外方无权要求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从wto的宗旨和目标来看,税收国民待遇原则的实质是使超越国界进行世界性的投资经营活动的人们,能够在投资国得到不分国籍和资本来源的同等纳税待遇;既要促进外资融入东道国经济,也要促进东道国资本经济融入世界经济。即wto下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要求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能仅仅因为资金来源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减免办法,以及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二)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原则
该原则是指成员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以及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都必须及时予以公布,对重大政策调整必须提前予以公布,特定范围的措施、规定未经公布不得实施,以增加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其主要功能是防止和消除成员方政府的不公开行政管理所造成的歧视待遇,以及由此给国际自由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成员方政府执行wto的各项协定并履行市场开放的承诺。
二、原有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有悖于wto的基本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方面
我国“两税合并”前的税收优惠集中体现在地区优惠与涉外企业优惠两个方面,所采取的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给予外国投资者不同于本国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1.超国民待遇问题。内外两套税法体系下,国家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外资企业许多优惠,而同时,各地政府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又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制度内外有别,实际负税率差距过大,严重恶化了内资企业的竞争环境。该体系实质上是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也同wto的宗旨不符。以涉外企业所得税为例,旧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33%,但其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有较大差距。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不足10%,享受的优惠高达实征税款的2~3倍。1日税法体制下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达28%,是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的3倍以上。差别如此悬殊的税收政策即构成了对外资的所谓“超国民待遇”。关于“超国民待遇”问题国内学者已进行过广泛的争论,但该问题已经至少在以下两方面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超国民待遇违背了效率与公平的税收基本原则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对等原则,引发了外资企业的大量寻租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我国吸引外资的质量;二是超国民待遇造成了本国资本和外国资本在起点上的不平等地位,大大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挤压了内资企业的生存空间,危及到我国民族工业的生存与发展。外资企业本身在资本、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已经比内资企业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在享受了优惠政策之后,外资企业可以大大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更加剧了这种实力上的不对称。因此,内资企业受到了外资企业的排挤和冲击,表现为合资企业的控股权出于外商利用自身的垄断优势和中方合营者合资的迫切要求而压低中方投资要素的价值,抬高外方的投资价值,从而占有多数股权;或者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在中方合营者资金困难时要求增资,而中方只能将控股权拱手相让;还有的外方合资或合作者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对中方的技术或品牌进行封杀,或占领中方的销售市场。
2.地区间的不平等税收待遇。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地区性优惠特征明显,缺乏产业性、技术性产业导向,也不利于国家对地区协调发展的宏观调控。旧体制下,设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等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是高新技术、节能、环保产业,还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业,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再如对投资电力、铁路、港口、码头、公路等能源交通建设的项目,其优惠待遇也只提供给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对于其他未经批准的地区,尤其是落后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税收优惠并不到位,结果是外商将更多的资金投入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行业,影响了税收制度的产业结构调节作用的实现。此种地区间的不平等税收待遇不利于税收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的发挥,也加剧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3.旧的涉外优惠税制安排对产业结构调整不力。如在经济特区内不分行业地实行普惠制,生产型企业不分规模大小和产业类别享受同一优惠;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项目、小型微利企业、环保节能技术企业的涉外税收优惠规定不足;缺乏对促进就业等的调整倾向;同一利润预期水平上,短期投资和生产要素型的外企收益更大;边际收益方面,相对于集约型产业来说,普惠制使得外商趋向于粗放型产业;对某些特定产业的涉外企业降低所得税率,主要体现在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等低利润的行业投资,总体上对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优惠不足。
有学者认为,超国民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后者要求对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即可。从wto条文的表述来看,使用的是“不低于”,但从无歧视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内涵来分析,对外国国民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只是国民待遇的最基本要求,它更本质的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而且,市场经济要求的是行为立法而非主体立法,即从事同一市场行为的主体应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应该根据主体的涉外与否或所有制的不同而厚此薄彼,从而保证市场主体处于同样的竞争地位,这是市场经济内涵的应有之意。因此,应该既保证本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之间以及外国投资者之间待遇的大体相等,同时也应该实现本国投资者之间待遇的大体相等,这才是完整的非歧视原则。所以,我国在涉外税法领域给予外国国民超国民待遇与无差别国民待遇的基本精神尚存在差距。
(二)透明度和可预期原则方面
wto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对其有效实施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旧所得税法在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一是我国税收立法层次偏低,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大部分是通过零散法规公布的,种类繁多且经常有变化,显得十分不规范。各地为争夺和吸引外资,纷纷出台竞争性的越权性税收优惠措施,导致国内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措施,大大抵消了正常税收优惠措施的效用,严重影响了税收法制的统一性、普遍性和严肃性。二是我国存在名目繁多的税外规费,其中大多数是应纳入税法范畴却以费的形式存在的。这些费的缴纳、扣除和减免等都由收费部门自己掌握,企业很难事先预料,更无透明度可言。三是税收执法中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缺乏服务意识,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知悉权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从所得税角度来看,我国旧的税法在涉外税收优惠法规的透明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公布,而在于我国众多的各级政府税收政策、文件的不完全公开,大量的具有税收性质的费用没有纳入依法征缴轨道。整体上使得我国的法律环境有悖于wto的透明度原则,导致外商投资成本预期不确定性的增加,破坏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wto两原则的呼应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我国在涉外税收优惠法规政策方面虽历经了多次改革,但无论是在税收立法还是税务实践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令出多门,缺乏统一性和可预见性,导致地区间的恶性税收竞争,从根本上损害了国家整体利益。而且涉外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不能很好地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服务。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扭曲了企业的生产和投资行为,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并无好处。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了其他国家在税收优惠政策上的经验,结合各国立法实践和国际惯例,尤其是按照wto基本原则进行了较大的体制调整。表现在:
(一)贯彻国民待遇原则,消除身份差别立法,体现税负公平
新所得税法建立了较完善的现代化的税法体系,首当其冲就是打破“身份立法”的框框,使税法体系统一、标准统一、税负公平、对不同身份的纳税人统一适用。比如在税率方面,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率也为33%(所得税率30%+地方所得税3%),但根据具体情况不同又分为15%、24%等几档。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其适用税率为20%。这样的税率设置,可以说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是非常适宜的。一方面,对于内资企业而言,是实际税率的大幅下调,企业微观税负有了实质的下降;另一方面,对于外资企业而言,取消外商投资税收优惠上的超国民待遇,并不会削弱我国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正如2005年6月23日的《外国直接投资与近期发展》报告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对于所有国家而言,决定跨境直接投资流向的首要因素是宏观经济形势,并非所谓的财税优惠。外商愿意来投资主要是看重我国的巨大市场和增长空间、政治稳定、经济体制类型、基础设施逐渐完善以及法制环境等,税收优惠的吸引力并不太大。而且税率的调整和税制的完善,意味着我国财税政策稳定性和公正性的增强,更有利于培养外资对中国市场环境的信心。
(二)统一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和政策,提高透明度
新法在第八章附则部分对地方有关涉外税收优惠的立法和政策做了规定,提高了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第八章有关条文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可以说,新法制定了统一的税收优惠制度,并通过实施条例对涉外税收优惠的具体措施、范围、内容、审批程序、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并提高了立法层次。
论文摘要: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传统的粗放型税收优惠管理模式制度漏洞大、管理效率低.导致了大量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税式支出是一种科学的税收管理理念和方法,有必要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现代所得税大致由两个因素构成,第一个因素包括了征收一项常规所得税所必需的结构性条款。即基准税制。第二个因素则包括每种所得税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作税收激励或税收补贴,是为特定行业、活动或阶层所设计的偏离常规税制结构的条款。它们形式多样,例如某些收入不予计列、税前扣除、延期纳税、税收抵免或者优惠税率。无论何种形式,这些对常规税收结构的偏离都体现了政府通过税收制度而非其他形式对特定组织或活动的支出。这种支出.因为与税制联系密切而又不同于一般财政支出,被称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
税式支出理论由于其理财的科学性,自提出后被广泛运用于西方各国财税实践。目前,税式支出预算被绝大多数预算专家视为管理政府预算规模与范围的有效工具。我国的税式支出研究起步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目前看来.被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倡导的税式支出管理制度之所以在我国没能得到实施,主要是因为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尚未形成气候,而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传统的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意识仍然起着主导作用。因此,建立我国税式支出预算管理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立税式支出理念。其次才是考虑如何建立税式支出管理制度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
一、抛弃粗放的税收管理模式.树立科学的税式支出理念
应该看到的是,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不只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和税收制度的创新。传统的财税理论一直把税收收入和财政支出作为两个不同的财税范畴、财政活动的两个不同阶段加以研究,对两者的联系的分析主要体现在总量平衡上。由于缺乏税式支出理念,政府的税收优惠安排仍然属于税收收入的范畴.而非财政支出的范畴。与之相适应。在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上也不象政府财政支出那样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没有按照管理财政支出的方式予以量化和监督。这种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税收优惠的范围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导致税收优惠项目范围过于宽泛,规模过于庞大。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几乎涉及各个不同的税种、行业和地区.优惠项目多、内容杂、规模大。从理论上说,税收优惠制度属于非基准税收制度,应处于从属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几乎渗透到了基准税制的所有要素。优惠的规模甚至已经超过基准税制下的税收收入规模。这不仅损害了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同时也为强化税收管理制造了障碍。
2.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并无总体规划和设计.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现行的优惠政策是在94税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时期的需要经过长达十年不断以部门规章和条例的方式进行补充、修改而形成的,政策条文零散、割裂.在政策内涵上没有总体和长远规划,相互问缺乏协调和配合。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导致税收优惠不同程度存在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制度漏洞很大。
3.缺乏科学规范的税式支出分析制度,无法形成对税式支出总量、方向、效益和风险上的控制.导致税收优惠的大量无效投入。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单项管理模式为主.属临时性专项分析,没有纳入预算和政府的有效控制中。从其管理过程看,无固定的审批、检查和评估方法.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制度,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属粗放型管理。这种粗放型的管理模式.必然导致税收优惠效益欠佳。
4.税收优惠管理主体多,对管理权缺乏必要的责任和约束机制.导致税收优惠管理混乱。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优惠大战问题。虽然在名义上税收优惠的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但从实践上看.几乎各个层级的政府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部分税收优惠项目。各地为了地方利益,常开展税收优惠大战,税收优惠政策被滥用。削弱了税收法律的权威。
5.税收优惠手段以直接优惠为主,并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缺乏限定条款,导致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不明显
。我国常见的税收优惠手段主要是减免税、退税等直接方式.而采用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和延期纳税等间接方式很少。直接优惠方式虽然简单明了。但在激励效应上明显低于间接优惠。这必然会带来效率上的损失。
由此可见.缺乏税式支出理念的粗放型税收管理模式一方面导致了税收优惠的无效投入.另一方面税收管理的混乱给不法纳税人提供了寻租机会,加之监督和处罚机制不健全,在实践中产生了拿税收优惠做交易的种种垢病。
税式支出理念的提出.正是针对传统优惠政策的粗放特征及其问题而来的。根据税式支出理论,税收优惠不再被视为政府在税收收入方面对纳税人的一种让渡.而是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将其列入国家预算并赋予其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以制度创新的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因此,从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并不仅仅是概念上的简单变换,而是一种新的管理理念的确立。这种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必将使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效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建立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
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制度。就是将非基准税制性质的税收优惠采取类似财政预算支出管理形式,要求任何税收优惠必须经过国家预算控制程序方可实施。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是税式支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围绕这一核心,还必须对税式支出如何界定、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税式支出金额的统计及效果的评估等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的总和,即构成了税式支出管理制度。
建立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
第一.我国税式支出预算控制方式的选择
综观世界各国实践.税式支出的预算控制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即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以及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非制度化的临时监督与控制是政府在实施某项政策过程中,只是在解决某一特殊问题时.才利用税式支出并对此加以管理,这种监督与控制是临时的,没有形成制度;而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则相反,它对全部税式支出项目按年编制成定期报表(通常按年度编报),连同主要的税式支出成本的估价,附于年度预算报表之后。在加拿大和美国.这些账目实际上被合并于国家预算分析过程之中。构成整个国家预算分析的一部分;临时性与制度化相结合的控制方法.则只对那些比较重要的税收减免项目规定编制定期报表,纳入国家预算程序,但并不把那些被认为是税式支出的项目与基准税制结构区分开来,亦即并不建立起独立的税式支出体系(陈共,2000)。
从各国实践经验来看。建造统一的税式支出账户,采取全面预算管理是税式支出管理的最有效途径。但结合我国的预算管理水平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一套系统的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税式支出的预算管理还有一系列基础性的工作有待完成,所以,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只能设定为远期目标。从近期来看。应从对现行税收优惠条款进行梳理、分析和归类等基础工作人手,先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比如某一部门或某一具体税式支出项目)开始进行税式支出成本预算分析,编制简单的税式支出预算表,然后再逐渐扩大到主要的税式支出形式,形成正规的、系统的税式支出预算表,并附在年度预算表之后,报权力机构审批。在此基础上,通过一个较长时期的摸索,不断补充完善。实现税式支出预算与直接预算的有机结合.并从预算法的高度实行对税收优惠效果及支出规模的控制。(隋政文,2003)这样一个由易到难,分步推进的策略,应该是比较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
第二.税式支出的范围的界定
在税式支出管理的国际实践中,基于不同的政府在不同时期宏观政策目标和宏观调控任务的定位上的差异。各国对基准税制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样,一项税收优惠规定究竟是属于基准税制还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在各国的税式支出管理中呈现很大差异。我们目前要做的。首先要对现行税法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将那些出于优惠目的而制定的可能减少税收收入的法令条款开列出来,在此基础上。划分确定出基准税制结构,进而确定税式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并以法律文本的形势固定下来。基准税制确定以后,我们就可以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宏观调控目标并针对现阶段税收优惠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不规范和低效益等问题,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1)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考
虑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是否与预算支出相协调,确认其规范性。当前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如农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等)、区域发展政策(如西部开发)和社会政策(如社会保障、收入调节)作为判定税式支出项目规范性的主要准则,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政策规范的税收优惠。(2)根据wto规则和国际税收规范,分析各项税式支出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据此清理各种不符合国际税收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3)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对进入成本预算的各项税式支出进行对比分析,判断某项税式支出是否具有比较成本和比较效益优势,据此清理一些低效益的税收优惠政策。(4)根据相关法律文本,分析各项税式支出的合法性,据此清理不合法的地方越权税收优惠。
第三.税式支出政策手段的选择
在各国的税式支出手段中。普遍地既有直接优惠的手段,也有问接优惠手段。但在总体上呈现出以间接优惠为主的趋向。直接的税率、税额式优惠虽然操作简单、明了。但直接缩小了税基.给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大.而且对政府让渡的税款在使用方向和效果上难以控制,甚至如果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能获得税收饶让时,直接优惠并不能使纳税人受益。而间接的税基式优惠一方面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另一方面对政府让渡的税款使用方向有控制、诱导作用。正因为如此。在构建我国的税式支出制度时,应考虑增加对直接优惠手段的运用。并综合运用好多种优惠手段。以更好地发挥税式支出的政策功能。
第四.税式支出项目的效益分析
将税式支出纳入预算管理。有一个同直接预算支出一样的评估和控制程序。评估和控制的核心,是对税式支出所造成的收入损失进行准确的数量分析,对税式支出的政策效果进行科学的评估。以此加强对税式支出成本控制与效益考核的管理,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从理论上说。应当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评估项目在两种财政支出方式下的成本与效益。通过对比各方案的净效益来优选税式支出项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税式支出的成本分析相对比较容易。至少可以通过统计、估算得到税式支出的直接成本。而效益分析的难点则在于,由于享受税收优惠的某个项目往往同时有多项国家政策的支持。那么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税式支出的相关性则很难测算得出。因而在技术操作层面上,成本分析较之效益分析更可行(霍军,2003)。因此,国际上一般采用成本分析法进行税式支出项目的评估,即只统计估算税式支出的成本。比较评估项目在直接财政支出和税式支出两种不同方式下的成本,从而做出保留、取消或扩大、缩减税式支出项目的决定.以提高税式支出项目效率。
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粗放型特征有一个很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这种科学规范的预算分析制度.很少对税收优惠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考核。在构建税式支出预算控制制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在每一个预算年度都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列入预算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效益分析,并将这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预算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税式支出管理的法制化
目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寻租行为
Abstract:Thepresententerpriseincometaxsystemalreadymovedfortenyearstohave-odd,take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bealsogettingmoreandmore,anditcarriesouttheeffectnottobeentirelyasdesired.Throughcarriesontheanalysistothepresentincometaxpreferentialbenefit''''spolicysystemfoundation,mayobtainthefollowingbasicjudgment:Twotaxcoexistingareourcountryhightaxrate,themulti-preferentialbenefitsystemfoundation;Revisesexcessivelymuchasthenon-datumtaxrevenuesystem''''s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tothedatumincometaxsystem,taxsystem''''sreformhasbecomethenecessity;Thereformdirectionistwotaxesandtheaxle,thecleaninguppreferentialbenefit,regardingthetaxpreferencepolicywhichneedstoretainshouldimplementtaketheprofessionpreferentialbenefitprimarily,theregionpreferentialbenefitastheauxiliaryprinciple.
keyword:Enterpriseincometax;Preferentialpolicy;Seeksthebehavior
一、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度基础
1.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简单界定——非基准税收制度。税收优惠是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与个人免除或减轻一部分税收。所得税优惠是其中的一种。从理论上讲,任何国家的税收制度都包括基准与非基准两个部分,并以基准部分为主,非基准部分为辅,如果非基准税收制度成为税收制度中的主要部分,就要对整个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各个国家均有程度不等的优惠政策,但在我国作为非基准税收制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其种类相对较多,且十分繁杂,这与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度密切相关。
2.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两税并存。(1)对外资企业而言,1980年和1981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后于1991年4月合并为一个统一的税种,颂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1984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1985年颂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3)两税并存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大特点,即对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属法律范畴,透明度和权威性比内资企业高;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为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
3.现行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过程。(1)吸引外资是两税并存制度形成的基本动因。改革开放初期,为充分发挥“后发优势”,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引进外资以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促进对外开放是我国制定涉外企业所得税的主要宏观背景。税收立法原则集中体现了对这一背景的积极回应,即为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在维护国家的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实行税率从低、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确定合理的税基。这主要体现在计算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2)内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是企业改革过程中的制度选择。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历史就是内部控制问题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所得税税前扣除限制制度是在国有企业内部控制背景下的制度选择。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占经济主导地位的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内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基的确认方面也体现了当时国民收入分配的指导思想(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个人拿小头)。控制国企的工资发放、抑制庞大的业务招待费等在税前扣除方面的多种限额和按比例扣除的规定是其具体体现。这样,虽然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与外企相同,但实际税率高于外企。主要体现在税基的确认上,例如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扣除项目的规定方面与外企差异较大。现行所得税制度也是利益集团与政府部门(立法机构)博弈的结果。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所有制认识上的突破及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社会各利益集团纷纷从各自的角度向决策层争取利益: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税负不公,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而且各行业之间税负差距也很大。决策层(政策制定者)会根据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出台各类的针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的优惠政策,使得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逐渐趋向于“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这样的税收制度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更具吸引力:一方面,政府运用税收工具调控经济的目标更容易达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将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行业产生明显的扶持作用;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更加激励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和手段向政策制定者争取税收优惠,于是以税收优惠为主要手段的区域税收竞争,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按路径依赖最终走向“闭锁”,即在维持高名义税率的基础上税收优惠政策越出越多,目前约有七十种,涉及相关文件近二百个。
二、对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评析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以下几种类型:(1)税率式优惠,如零税率、低税率;(2)税基式优惠,如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对各类扣除标准的突破,计税工资、折旧率、研发费的加计扣除规定,免税收入等;(3)税额式优惠,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新增所得税,再投资退税,减半征收等。下面对我国“高税率,多优惠”的税收制度效果作简单评析:
1.企业所得税优惠是一种“税式财政支出”。传统观点认为税收只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工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理论研究的深入,人们开始从税式支出的角度理解税收优惠。即税收优惠是政府通过税收体系进行的支出,因此称之为税式支出。认为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一样,都是由政府进行的支出,只是支出形式不同而已。财政支出是直接给支出单位拨款,而税式支出是将国家应收的税款不征收上来,以税收优惠的形式给予纳税人,其实质是一样的。
实践中,尽管我国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对税收优惠的条款进行了清理,但还没有编制我国的税式支出目录。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以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为名,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方面的“土政策”,致使税收优惠政策非常混乱,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流失。
2.税负的差异导致市场竞争结果的不公平。在不公平的税负条件下,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不见得是最有效率的企业。因为竞争优势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某些更有效率的企业可能因为比对手承担更高的税负而丧失优势。尤其严重的是,税负上的差距不同于简单的高税率。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而言,意味着他们将税负的一部分转稼给了政府,而未得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商业竞争的环境里不可能将较高的税负转稼给消费者,于是税收优惠造成竞争差异。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如果效率高的企业在竞争中失败,就意味着社会资源没有得到最优配置,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缺乏效率。
3.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一般来说,对FDI(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场潜力因素。一个
潜力巨大的市场对吸引外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稳定直接影响投资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三是要素禀赋等比较优势因素。包括劳动力、资源禀赋等。四是成本和激励因素。包括地理优势节约运输成本,或是当地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五是一国区域内部的集群因素。东道国特定区域内的产业集群对FDI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它使东道国在吸引FDI方面具有持续的竞争优势。市场潜力、政局的稳定与法律的健全是决定外资是否投资的基本条件。目前来看,政府的优惠政策在吸引FDI方面的作用呈不断弱化的趋势。有学者对保加利亚、前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和罗马尼亚等5个经济转型国家所实行的外国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税收优惠并不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有效方法。除了极高的税收水平以及资本自由流动两种特殊情况以外,通常税收优惠在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中并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且国家之间较小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不可能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投资环境已大有改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进口关税水平大幅降低,国内市场进一步放开,国外资本和产品大量涌入。在此背景下,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大公司总部的迁入,我国的产业集群优势日益增强,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向大的外国资本进一步倾斜)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但会发生引进外资结构的优化,提高我国的外资利用水平。
此外,给予外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由此可见,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国投资时的作用非常有限。
4.“多优惠”税收政策会导致寻租行为的产生。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多优惠”的特点,导致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缴纳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各种寻租行为。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是有损效率的。
首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做出原则性规定的以外,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使得我国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导致蒙骗、贿赂、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这时产生了高昂的交易费用,为寻租行为提供了可能。
其次,从纳税人角度来看,由于内资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标准限制严格,导致成本费用补偿不足,外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比内资企业少纳税,那么内资企业必然为获得同等的待遇而进行寻租活动,从而产生几种可能发生的行为:(1)内资企业向征税机关展开寻租活动,表现为采取一些非法手段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在经济生活中就是假外资泛滥,具体模式有资金上的“出口转内销”及国内资金先流动到国外变成外资,然后再以外资名义投资到国内;或者外商出小头中方出大头;或者有限的外资在全国游走,在全国各地开办许多合资企业,从中享受高额利润等。(2)内资企业在政策对自己不利情况下,必然会采取措施避免损害。企业为了少纳税,获得和外商投资企业一样的竞争环境,必然形成非生产性支出,比如贿赂支出、改变企业组织模式所带来的损失等,从而产生了额外成本,而这部分成本在公平竞争条件下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外资企业为维护既得利益和获得更多租金,要么要求政府给与更多的优惠政策,发生寻租行为,要么要求维持现有的各种优惠,发生护租行为。这一系列行为导致了资源的无谓损失。
寻租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获得特权垄断的组织往往会采用低效率的生产方法。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通过寻租获得利益的制度的存在,必将严重阻碍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投入到生产技术的改进上。事实也证明,由于我国现阶段企业所得税未能很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表现为区域性优惠导向有余,产业性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三、政策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目前高税率、多优惠的所得税制度框架下,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且其目的性与执行效果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差。为此,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1.依照“低税率、少优惠、宽税基、严征管”的原则和WTO条件下的国民待遇原则,修改现行所得税税收制度,加快两税并轨的步伐,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确定税基,尽量缩小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使得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作为基准税收制度具有长效性。
税收优惠是税收分配活动固有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是政府为了保证管理意向和目标的实现,在法定的范围内,将本应缴入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款,以税收减免、抵免、扣除、豁免等优惠形式,直接地让渡给纳税人,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我国经济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税收法制等原因,我国的中小企业并不能有效地利用好这些税收优惠,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却经常采取偷逃税的方式。
一、我国中小企业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取得空前发展,总体数量显著增加,获利能力明显增强。调查表明,从2001年到2004年,中小企业的各项指标均实现了大跨度提高。其中,新增企业10万余家,增长了61.05%;总资产规模也上升近六成,而工业增长值,产品销售收入及利税总额均翻了一番。总小企业数量已占全国企业总量的99.3%、中国GDP的55.6%、工业新增产值的74.7%、社会销售额的58.9%。由于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中小企业并没能获得足够的税收优惠。
根据笔者从成都市武侯区国税局获得的数据显示:成都市武侯区共有中小型开户企业三万多家,占该区开户企业总数的80%。该区的三万多户中小企业2000年至2007年共申请税收优惠397条。2006年至2007年有120家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新增或仍在享受税收优惠的项目168条。从成都市武侯区内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情况来看,该区内的中小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比率较低。按全区三万户中小企业计算,全区申请税收优惠企业的比率为0.4%。,其中生产性外商投资申请的税收优惠57条,申请避孕药品、废旧物资回收、农业生产资料、饲料生产的低税率优惠分别为14、5、34、10条,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共12条。
通过以上对我国中小企业各种税收负担及申请税收优惠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中小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数量较低,不能有效地利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国中小企业不能有效地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因分析
1、我国的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差
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由于一般都处在企业发展的初期,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或不规范,给企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瓶颈,使得企业不能有效的利用好税收优惠。不少中小企业会计账目不清,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企业领导营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现象时有发生;企业设置账外账,弄虚作假,造成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等假象。
有些企业还没有规范的帐务体系,不能每月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向税务机关提供有效的财务数据申报纳税,而只能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销售收入等数据估定企业应纳税额。有些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没有聘请财务人员建立账本,只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承担较重的税负,更无从谈及申请税收优惠。
2、中小企业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无法完全掌握国家的税收政策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参与博弈的各方中间某些方拥有的信息,其他方并不拥有。税收信息不对称,就是指税务机关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和纳税人自身所掌握的经济税源信息存在差异。企业无法完全地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信息、优惠政策,增加了企业申请税收优惠的成本。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相对独立行为主体,有着各自具体的行为目标。企业作为被征税主体,一般不会对我国复杂的税收法规作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中小企业由于人力资源的有限对税收法规地掌握相对较差。税务机关对于税收法规具有较强的掌握和了解,企业和税务机关对于税法和税收优惠的掌握程度上就形成了信息不对称。因此就需要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收法规的全面培训并且向企业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但税务机关作为自利主体,可以采取行政不作为行为,不向企业提供有关税收优惠信息的服务,使得企业始终不能有效掌握这些税收优惠,从而不能有效地行使这些税收优惠。
3、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体系不规范
我国是一个缺少法制传统的国家,习惯上把“皇粮国税”视为天经地义的事情,没有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操作上都没有充分满足纳税人保护自身权利的需要。《宪法》中也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没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法案和宣言。
税收母法的缺位。我国税收法律多是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法规的形式颁布的,而没有一本系统的税收基本法。立法基本由非立法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执行,就造成了税务机关自己制定的税法自己执行。
由于在税收立法行政行为上的问题,导致我国纳税人不能正常享受税收权利。一方面,国家法律没有为纳税人提供获取纳税利益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缺乏获得正常纳税权利的意识,不能有效地申请并享受税收优惠。
4、部分税收优惠申请程序过于复杂
【关键词】有害税收竞争 规范税收优惠 税收竞争力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竞争正成为国际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应对恶性税收竞争的冲击,已被逐步提到各国政府和经济组织的议事日程。欧盟和经合组织已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通过了关于恶性税收竞争的报告,这两个报告的共同目标在于制定恶性税收竞争的判定标准和消除措施,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国际税收竞争的不利影响。这些举措无疑将对其成员国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合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OECD有害税收竞争的提出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政府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融资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公布了《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
1、OECD确定的有害税收竞争标准
《OECD报告》概括了有害的优惠税制有四个特点。
(1)无税或实际税率很低。一国提供免税或仅有名义税率而实际税率却很低,本身就被视为提供非居住者进行国际避税的场所。
(2)优惠税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当一国在税收上采取所谓“环形篱笆”时,依据范围的不同可将其国内经济予以部分或全部隔离。所谓“环形篱笆”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即指该规定仅为非居住者才能享受,是指一种“超国民待遇”;二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即指其税收优惠规定限定为国内某一特定地区享受。
(3)缺乏透明度。立法和行政规定缺乏透明度,不但有助于投资者避税,更助长非法活动。有些国家立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稽查机关,如此一来,他国即无法通过税收协定或其他双边互助协定取得相关信息。
(4)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换。一国为了吸引境外投资者,通常提供法律或行政帮助或其他保护措施,使得个人得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稽查,其相关资料将不能被其母国的税务机关通过相互交换而取得。
为了确保1998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政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03年4月以前消除。
2、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97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2001年7月11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欧盟还建议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二、我国政府对税收竞争采取的政策取向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还很大程度依赖于出口和招商引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商对我国进行投资,以及对出口产品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是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然而OECD对有害税收竞争的提出给我国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实际上,有害税收竞争在我国已经形成了恶性的竞争态势。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私开减税口子,以各种名目给予多种税收返还,分别以不同的,甚至于竞相攀比的优惠条件来争夺投资。2003年年初,位于长三角地带的部分城市在举办联合招商引资会时,不顾其区域合作背景,竞相用土地“跳楼价”来展开竞争。此类政策优惠大比拼的结果只能是“鹬蚌相争,渔翁得利”,最终导致的是国家税收的大幅度流失。另外,无序的税收优惠也容易导致经济租金,一些税收优惠对象之外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享受税收优惠待遇,有可能向有关政府部门寻租,从而产生了新一轮的社会问题,即腐败现象的滋生。这一恶性竞争的现象终于引起国内高层部门的重视。2004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开始了对全国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清查工作,清查的结果表明,在全国2527个开发区中,共查出1000多家企业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接近全部被查企业的一半。检查中还发现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企业享受了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扩大税收优惠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违规减免税收等问题。违规企业累计少缴税款4.3亿元。税务机关同时清理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地方违规涉税文件88份。与此同时,7月份税务总局展开了对各地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
尽管我国目前大幅度减税没有可能,但适度减税不仅必要而且可行:一方面,经济全球化推动下税收竞争日益加剧的国际环境,对我国实施适度减税政策提出了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当前国内经济形势正在逐渐好转,为适度减税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条件;还有一点就是我国已经是WTO成员国,其经济运行规则必须与其一致,有害税收竞争的标准一旦被部分吸收进入WTO规则,我国必将面临全面改革的问题。为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人类社会的持续稳定的发展,用法律手段来控制有害税收竞争成为必要。尽管我国对于税收竞争有一定的法律作为依据(如《税收征管法》),但仍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执法力度不强,受行政干预的程度过多等等,这也是现今政府间税收竞争走向恶性方向的主要原因之一。故我国应尽快完善税收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限制政府的行政干预行为,做到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从源头上遏制有害税收竞争的产生。
三、我国应对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的对策
有税收征纳行为就有税收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前提下国际间的税收竞争更是不可避免。税收竞争固然存在有害的成分,因为它减少了全球福利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破坏国际经济秩序。与世界各国携手应对有害的税收竞争是我国今后面临的迫切任务,当然也是国际税收研究的重点课题。
1、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
税收竞争既然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最终解决有害的税收竞争还是要靠税收的国际化。虽然不可能使全球税收制度进行根本的改革,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税制的趋同和一些世界性税种改革正缓慢向全球蔓延:从我国关税税率的逐步降低到增值税的广泛开征,以至于所得税的降低税率、拓宽税基,都无不显示着我国渐进性地向税收国际化迈进。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我国将加快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随之税收制度与国外的依存度增强。所以,以积极主动的姿态直面税收国际化和税收竞争是我国理智的选择。
2、站在国际税收竞争角度重新审视税收与协调
在当今现实制度约束条件下,应对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最切实可行的措施当数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这也是OECD国家首推方案。一方面,为加快经济全球化进程,要消除税收障碍,使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尽可能跨国流动,谋求在全球大市场中的有利地位;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在税收的基础上加强国际税收的协调与合作,国际税收合作应是两国间税制的全方面的合作,包括税收信息的交流、税收管辖权和税率的选择以及是否采取资本流动限制等。因而,我们同时面临着维护税收和部分超越税收管辖权的现实选择。
3、从中性与非中性结合的角度规范税收优惠
客观评价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制度,虽然税收优惠不一定都属于有害的税收竞争范围,但不能说我国的税收优惠不存在有害的税收优惠成分或者说非规范的税收优惠。如对内、外资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税收优惠、过分依赖税收优惠引进外资,既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又产生了过高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既不利于公平竞争又不利于税收调控。因此,从税收中性出发,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简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从非中性出发,要保留投资环境较差的西部地区以及特殊产业诸如农林、能源、高技术等需要特殊调控的产业优惠,并且,随着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动态地逐步减少特殊优惠,以顺应正常的、公平的国际税收竞争需要。
4、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涉外税法和国际税法,提升我国的税收竞争力
国际税收竞争和税收协调的现实说明,一国税制的建设与完善应该放眼国际,紧密结合世界发展的实际,使本国税制与当前日益扩大的国际经贸往来相适应,与不断发展的国际准则相适应,与更有效的参与国际竞争相适应。因此政府应加快与国际税收防盗网络的衔接,优化税制,加强税制的国际化建设,提升税收的竞争力,使我国税收制度不断透明、公平、规范,真正达到税收法治化标准。
【参考文献】
[1] 葛夕良:有害税收竞争问题研究[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2).
[2] 邓力平:税收竞争辩证观[J].涉外税务,2000(10).
一、生态税收制度概述
(一)基本概念
基于生态效益的税收制度在目前仍没有具体规定出一种公认的特定的叫法。本文将从广义与狭义两方面来对生态税进行阐述。生态税又常被称作环境税收。环境税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为达到特定的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而推行的税收,比如排污税;另一种是出于保护环境及自然资源的立场推行的税收,比如能源税。广义的生态税是指所有的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税收,而狭义的生态税则与环境税相差不大。本文所研究的基于生态效益的税收制度主要是从广义概念中的生态税出发,将其与生态系统的特性相结合,对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作出调整。并且在研究中以生态系统与税收制度都处于一个封闭的环境为假设条件。以下对生态系统的两方面特性作出进一步阐释。首先,生态系统在物质转换循环过程中具有自持性。生态系统在各个生物群的活动中,实现自身的能量循环。同时在循环的过程中,总会出现某些物质在某一时段处于滞留的状态。处于滞留状态的物质可以称作“库”,而对应的税收制度中也会由于经济活动的循环产生与之类似的“税收库”。税收体制中的“生态循环”就是依靠价值在税收库中滞留产生的影响来维持的。其次,生态系统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即在遭到外界侵扰时,生态系统可以通过自身内部调节来再次构成稳定状态。税收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同样会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扰,而通过不同税种之间的灵活互补,进而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通过以上对生态系统特性的分析,创新生态税收制度可以将生态系统的运行机制作为理论依据,建立起科学、完善的生态税收体系。
(二)理论基础
生态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基本围绕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个方面展开。公共物品具备非竞争和非排他两大特征,因而消费者在使用公共物品时不会产生成本。自然资源作为公共物品的一种,取得自然资源时同样也没有成本产生,所以人们为了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争相开采自然资源。对于公共物品带来的环境破坏问题,目前多数学者主张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外部性指的是不通过市场价格机制表现出来的对某经济主体造成的负面的影响。这种外部性影响会使企业的总成本中存在一部分无需支付的社会成本,企业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就会尽可能多地增加社会成本,降低私人成本的比重,进而造成了市场机制发挥失灵。经济学家庇古认识到了外部性问题必须要通过使用国家税收政策来解决,并提到了“外部成本内在化”的理论,进一步提出了通过征收环境污染税,来减少企业对资源的无节制开采并减轻环境污染程度。
(三)生态税收制度创新的必要性
首先,对生态税收制度模式进行创新有利于体现“公平性原则”,进而使企业遵守市场竞争法则,带动经济的健康发展。传统的生态税收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就会给某些不法企业通过破坏环境来进行恶意竞争的机会。因而有必要对生态税收制度作出进一步整改,规范其实际操作并加大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另外,如果不完善对企业征收的环境税收制度,就会将造成污染的治理成本分摊到所有的消费者的税款中,这既不利于公平性原则的落实,也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实行生态税收制度可以将治理企业所造成的污染成本内在化,从而使各企业所获取的利润更加公平。生态税的征收不但可以迫使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量,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生产,还能增加对环保事业的资金投入,从而来扶持污染治理企业以及环保技术研发企业的发展。
二、生态税收制度模式创新基本途径
(一)增设生态专项税种
在开设专项环境税过程中,对自然资源的征税标准进行了更加具体地规定,具有更强的可行性。同时专项税可以更好地将公平性原则融入到环境税收制度中。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仍以环境保护税为主,要加强生态税收制度的整改就必须要加快制定专项环境税收制度,改变旧有的生态税收征收模式。比如,我国现有的大气污染税就是对工厂所排放的空气污染物进行税费征收的税种。其中对空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可以单独设立一种专项税。我国对二氧化硫的排放已经开设了征收排污费用的试点,开设二氧化硫专项税将进一步规范我国对二氧化硫收费的制度标准。另外,对于一些排放有害气体的燃料征收碳税。例如,瑞典实行的特殊能源税就是在对某些排放二氧化碳及二氧化硫的燃料征收资源税之后,再进行碳税的征收。征收碳税能够有效遏制有害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对碳税的征收办法可以通过设立试点,定期排查,逐步推广的方式逐步实行。其次,还有水污染税、垃圾税等税种,在征收过程中可以根据排放主体制定不同的税收标准。对于一些资源消耗量大的企业进行从量征收,而对于个人就要划分单位来适当征收。总体来说,对于环境专项税的实行并不是短期内可以完成的,要依据我国的税收制度以及污染程度来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分阶段进行的专项税实施规划方案。
(二)规划税收支出方案
税收支出主要是国家为达到具有社会效益的政策目标向赋有纳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提供的优惠政策。传统的税收支出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例如为了鼓励农业生产,政府将农药、化肥、农膜的税收标准放低,导致大量农药的肆意使用,给食品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同时使土地的质量下降,造成土地污染。国家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对税收支出进行合理规划,并对传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反思与改革,通过税收支出来增加环境资源保护事业的资金投入。例如对于噪音污染税的税收收入可以投资到飞机场、火车道等噪音污染严重的区域建设隔音带,来使附近居民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另外,在征收污染税时,对于企业、工厂采买清洁能源设备进行税收减免,同时对清洁技术的开发提供税收优惠支持,以此来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新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其次,对于消费税的征收,要对消费者的低耗能消费行为进行税收优惠,以此来向消费者传输环保消费理念。此外取消增值税中对农药、农膜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的税收减免政策,增强农民的环保意识。通过减免增值税鼓励污染治理企业的发展,为企业研发环保新型产品提供物质保障。
(三)完善生态税收优惠机制
首先,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生态税收评估体系。目前我国对于环境税收优惠制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评估标准,因而导致税收优惠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没有得到合理控制,致使税收优惠支出过多,在税收优惠的落实过程中又缺少监督,进而形成了税收优惠在各行业泛滥的现象。因此要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以及整改,对于骗取优惠税的不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根据成本效益的分析来整改优惠税的项目,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税收优惠项目落实情况的监察力度。其次,完善相关的法律条例,增大执法力度。对于我国在税收优惠法律规定的散、乱、多等缺陷,应加快制定出独立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法律条例,来对税收优惠的实施进行有效管理。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管理法规更改频繁,虽然能够充分保证法规的灵活性,却给政策的实施过程造成了不便。同时法规的不规范也给一部分不法分子提供了机会,导致税收优惠法规操作性不强。制定税收优惠法,不仅可以增强税收优惠落实过程中的公开性,还可以提高纳税人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程度,进而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可行性。最后,对征税形式进行整改。在原有征税形式基础上,根据税收对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税收形式。例如对企业采购清洁环保设备的优惠可以通过对进项增值税进行抵扣,再如对于污水处理厂征收所得税可以加快其折旧。
三、生态税收制度创新模式发展
(一)创新生态税收制度模式面临的困境
首先,我国现在对资源税的征收还只是通过企业的销售数量以及自用数量来计量,而对其开采数量没有纳入到征税计量的考虑因素中,导致一些企业大量开采囤积资源,不仅没有减少资源开采量,反而使大量企业争相开采,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浪费。其次,对于生态税税率的调节并不符合实际,有些税种税率过低,不能达到保护自然资源、减少污染的目的。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税的调控作用,就必须针对某些税种根据政策目标进行适当调节,来提高企业对污染治理的重视程度。再次,增强生态税收制度实行的可行性,在提高某些税种税率的同时还要增加税收支出,以加大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支持力度。最后,环境专项税种在我国还没有独立开设。目前只是将环境保护税加入到了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中,还没有真正实行生态税收制度。另外,我国对环境保护税收实施过程的法律监督力度也十分薄弱,要通过法律形式将企业、个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需要承担的责任明确规定,进而推动环境税收制度进一步向法制化、系统化方向发展。
(二)国内外生态税收制度发展情况
通过对国外生态税收模式的研究分析发现,生态税收模式的实行必须要在经济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具备较高的科技实力的条件下才能逐步实施。并且生态税收制度的推行必须要分阶段来进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如表1所示。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在生态税收制度的推行中,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而从这些国家在生态税收制度的推行时间上来看,其经济实力都是十分强大的。由表1可以看出欧洲推行生态税收的国家在当时经济实力都已经达到发达阶段。而我国在1972年的人均GDP仅有147美元,这还不到当时美国人均GDP的0.25%,依据发达程度的判断标准,我国在当时还远远不能达到发达阶段。科技的发达程度是另一个制约生态税收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这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是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通过科技拉动经济增长才能有效带动生态税收制度的实施,加速生态税收制度的发展进程,进而缩短生态税收各阶段的周期。另一方面,在生态税收的征收过程中需要有精确的测量技术与设备来配合进行。发达国家在征收生态税收的过程中都以排放量为计税标准,并且所征税的污染物大多是当前的技术水平能够实现测量的,例如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而对于其他还不能具体测量数值的污染砌体则不能开征生态税收,因此科学技术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生态税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阻碍了其发展进程。近几年来,我国的人均GDP大幅度上升,但仍达不到发达水平,因此从经济水平角度出发,我国并不能完全推行生态税收制度的全面落实,而我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因缺少资金投入仍不能为生态税收提供技术保障。由表2可以看出我国在科技的资金投入方面投资主体结构还不合理,科技发展主要靠政府的财政扶持,不仅大大限制了科技的发展速度还会导致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反过来也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进程。
(三)生态税收创新模式推行设想
(1)初步发展阶段。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科技水平出发,实行生态税收模式的初步阶段应该实行试点,选择当前技术水平能够进行测量的污染源来作为征税对象。在现有的征税税种上开设新的税种,进一步细化征税标准,对征税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在初步发展阶段,税收制度的制定一定要符合我国当前发展的国情,同时结合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取得的宝贵经验来发展我国的生态税收制度,不断扩大试点的推行范围,并增设新的生态专项税种。加强立法,为生态税收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在生态税收制度实行的初级阶段要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税收公平,来避免企业发展受到不良影响或给普通家庭的生活造成影响。另外,生态税收在管理过程中实行专款专用制度,税收支出要投入污染防治、科技研究等方面来推动初级阶段进程加快进行。
(2)全面发展阶段。
在全面发展阶段,我国物质基础已经能够保障科技的全面发展,从而为生态税收提供准确的污染物测量设备及技术。全面发展阶段,生态税收制度的普及率大大提高,税收范围进一步扩大。我国的科技投入增长率虽然波动幅度较大,但处于逐渐增长的状态,并且其增长速度始终高于我国人均GDP的增长率。预计在生态税收制度的全面推行阶段我国的科技投入将大大增加,同时推动污染物测量技术的提高,为生态税收制度提供技术保障。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