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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04 01:21:3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执法监督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执法监督论文

篇(1)

行政执法监督的任务概括为以下几点:

(1)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自觉、严格地执行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行政管理不是简单、机械的活动,法律规范也不是自发运作的准则。现代行政管理要求管理者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复杂多样、变化无穷的社会现实问题及事务。在这一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有责任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就法律规范如何具体执行采取相应的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有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明确执法的目标责任等等,都是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工作所应注意并予以落实的事项。把执法机关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积极、认真地履行法定职责置于监督之下,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贯彻实施。

(2)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行政管理对象的基本形式,决定了各种各样的行政行为包括各种行政执法行为,只有在依法实施的前提下,才能合法、适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不致遭受侵犯。现在的问题是,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违法与不当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的事实,因此,纠正违法行为,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提供有效的救济,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居于重要位置。考察当前的行政执法工作有两点需要给予重视:一是既要监督具体行政行为,也要监督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加之抽象行政行为并不是针对特定的具体人或事,使人们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很少予以关注,其结果往往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合法而导致大量的具体执法行为的违法。既然抽象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样存在着是否合法的问题,因而就存在着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而且其危害性要远比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就没有理由不将监督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二是既要监督行政机关的作为行政行为,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能会因为实施某种行为而违法,构成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犯,需要予以监督处理。同时行政执法机关也会因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而构成违法或侵权(通常人们称之为行政执法机关的不作为),客观上必然会影响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使行政管理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落实,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就要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把此类问题纳入监督范围。

(3)协调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时,既有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一面,也有互相配合、密切协作的一面,现实中,因执法而产生的矛盾和扯皮的问题也时发生,大体上可以分为积极的执法争议和消极的执法争议。前者表现为不同行政执法机关针对同一事项或问题互相争夺管理权,或是各自都在行使管理权,重复执法,造成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后者表现为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某方面的管理上相互推诿,使执法出现“空档”。究其原因,既有行政执法机关彼此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理解不同的原因,也有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相互配合不够等因素。这些问题的存在,势必影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影响行政管理的效率。从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的法定职责来看,开展执法监督,就应当把协调执法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以充分发挥政府的综合、协调功能。

(4)调查研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作为执法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改进或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出现矛盾或难以实现立法预期目标,有时并不仅仅是执法工作本身的问题,而在于法律规范或执法依据本身难以操作或者脱离现实。这当中既可能是立法当初就没有处理妥当而使法律规范存有缺陷,也可能是因为客观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使法律规范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如果不及时地对法律规范进行修改或调整,仅靠规范和严肃执法行为本身,显然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因此,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注意调查研究法律规范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对法律规范的可行性和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并酌情予以处理和反馈,无疑是很有必要的。

篇(2)

陈啸宏副部长指出,通过树立身边的先进典型,宣传先进事迹,引导、教育广大干部职工崇尚先进、争做人民满意的健康卫士,将会带动整个卫生监督系统争当先进单位、争创优秀业绩。同时,举办学术年会和开展优秀论文评选奖励活动,对于推动卫生监督理论研究探索、创新监督执法措施、交流各地经验、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体系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有着深远的意义。

陈啸宏副部长要求各单位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心任务,立足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为提高队伍素质提供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通过创先争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执法为民、文明监督的卫生监督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使卫生监督工作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

中国卫生监督协会会长张凤楼在奖励大会上致辞,阐述了协会设立“健康卫士杯”奖项的目的、意义和作用。希望通过对“健康卫士杯”获奖者的宣传学习活动,推动整个卫生监督系统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通过开展优秀论文评选奖励活动,促进卫生监督理论研究和执法技术手段创新,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我国卫生监督领域的学术水平,并努力把“健康卫士杯”评选和优秀论文评选办成协会的品牌活动。

篇(3)

论文摘要:WTO规则多是行政法规列,主要是对政府行为和行政法治的要求,与WTO规则的要求相比,我国行政法治还存在许多问题,急需按照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圣,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誉力度,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和行政法治的断发展。

加人世贸组织是我国当代社会发展史上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事件。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进人一个崭新的阶段。我们将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而且意昧着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迎来了一场全新革命—“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革命。

一、入世向我国提出了加快行政法治改革的任务

中国人世,政府首当其冲.首先,从形式上说,世贸组织是以政府为主体组成的国际组织,政府是人世协议的缔结者,也是WTO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其次,从实质上说,WTO是由一整套规则体系构成的,且几乎所有规则都主要是针对政府的。加人WTO,政府行为就要受到WTO规则的约束和规范。然而,与WTO规则的要求相比,目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

第一,行政立法质不高.体现在:视野不开阔.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立法视野单纯注重国内,忽视将国内法与国际法相衔接,以致造成国内法与WTO规则和我国政府承诺不相一致甚至相背离,人世协议要求制定而国内法尚未具体体现的“法律真空’等现象。体系不统一。按照WTO规则要求,地方政府的立法、经济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国内立法保持一致。但是,有些地方、部门在行政立法中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不适当地强化、扩大本地方本部门的权力,甚至各搞各的相互割裂的所谓.法律体系”,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落严。法制不规范。法律、法规在权利力义务配置上不平衡。立法中重视行政机构权力,轻视相对人的权利,重视行政管理机关的强制措施,轻视相对人的侵害救济;重视相对人申请报批的行政许可程序,轻视对行政执法监督制约的程序;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具体,责任规定抽象:

第二,政府职能不到位。主要表现:(1)“越位”,政府管了相当一部分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2)“缺位”,一些需要政府管理的事情没有管起来,如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3)“错位”,政府一些部门职能交叉,一些部门既是所有者又是协调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第三,行政执法不规范。主要表现:(1)以权代法。许多政府部门和地方仍习惯以“内部文件”、“行政命令”等随意性很大、透明度很低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暗箱操作”、随意裁决等间题时有发生。在行政过程中,频频出现内部文件的权威大于部门法规政策,部门和地方规定大于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甚至有时依据内部决定或领导口头指示就可以改变或变通既定规则的执行二〔2〕执法不公。受执法经费不足的影响,一些行政执法部门热衷于搞罚没收人:有罚没收人各行政执法部门就争相办案,无经济利益相互推谬一些省、市地方政府将行政执法部门的罚没收人与经费支出不同程度地挂钩,一些部门、地方罚没上交费用都有任务指标。这种部门权力利益化、不当利益合法化的做法,严重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公正性.也制约了依法行政效能的正常发挥。执法环节过多、彼此推诱、公文旅行、效益低下、长官意志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

第四行政监督不力。表现在以下方面: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相当薄弱。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去组织安排。执法监督方式也多是听听汇报、走马观花,不但不能了解真实情况,而且损害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名声:受检查的单位有不少是不习惯于接受监督检查,主动提供情况差。甚至千方百计予以掩饰:有些地方、部门对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作用重视不够。甚至认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揭行政机气的“短”不利于维护“政府形象”在实践中,有的要求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复议申请能不受理的就不受理,不得不受理的也要尽可能维护“政府威信州;有的在发生行政诉讼后不是积极应诉。而是想方设法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

由于上述问睡的存在,人世后,我国行政法治、特别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政府必须直面这种冲击和挑战,积极应对.加快行政法治改革的步伐,努力争取人世的正效应。

二、应对入世挑战,必须全面推进行政法治改革

第一,按照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质量。(1)抓紧清理,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政府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使之与WTO规则相一致,针对欠缺的国内法律空白,及时制定相应的政府法规,做到立、改、废同步进行,建立键全符合WTO规则要求的行政法律体系:(2)维护中央政府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需要各地方、各部门在有关行政工作中必须坚决执行中央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各地方、各部门有关的现行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凡是与中央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也需要及时加以纠正或废除;中央政府应当借助人世带来的强大推动力尽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垄断利益,从法律上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地方政府和部门新出台的各种人世应对措施也应注意保持与中央政府规定的一致性完善权利义务的配。立法中,在赋子有关政府机关必要权力的同时,必须规定其相应的责任,在规定相对人的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并为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规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第二。按照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由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政府要改变过去的政府管理中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传统习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凡是市场.社会、企业和公民能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事,政府就不必介人;反之,政府就可以介人。同时,政府要有意识地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提高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扩大社会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承接载体、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大服务”、“小政府,大保瘴’.的格局由徽观经济管理转变为宏观调控。政府要适应经济需要,实行政企真正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主体,强化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服务职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职能,为企业发展和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car由市场参与者转变为市场秩序维护者。根据WTO规则要求。政府有义务促成全国统一的自由市场,保证WTO规则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因此.政府应当及时转变既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角色。切实担负起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能.按照WTO规则要求统一市场,取消关税壁垒。打破垄断.为国内外企业创造一个统一、公正、自由的市场环境:同时、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要主动维护国内企业权益,积极参与国际市场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最大限度地趋利避害。:

篇(4)

指导思想以市局下发的活动方案为指导,以效果显著的多样性活动为载体,以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为保障,以提高全体人员城管行政执法与市容市貌管理水平为目标,力争实现执法案件“零过错”;执法服务“零距离”;队伍建设“零违纪”。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制定的各项行政执法规范,使大队执法水平和街路管理工作有质的飞跃。

规范内容

1、着装规范;

2、工作文明用语规范;

3、仪容仪表言谈举止规范;

4、执法工作程序规范;

5、文书填写规范;

6、卷宗装订规范;

7、执法行为规范;

8、备案规范。

三、具体活动安排

(一)、动员阶段(4月1日至4月10日)4月4日组织大队全体人员召开“****大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活动”实施动员大会,由主管执法工作的大队长传达市局关于我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会议对全体人员做动员、号召,对大队如何贯彻落实活动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同时明确本大队落实精神、开展活动采取的措施、手段和要达到的效果、目的。

(二)、检查阶段(4月11日至5月31日)按照市局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结合市局标准,制定本大队考核管理办法,由大队考核领导小组严格组织实施。我们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一、个人参照标准,查找自身问题、思考产生根源,自己提出改正措施。二、同志之间相互监督进行规劝,促进改正。三、形成个人自查材料,上报大队,并由领导小组观察整改效果。同时将检查情况与大队百分制考核实施细则相结合,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提高遵守规范的意识和确保检查活动收到实效。并将检查结果做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篇(5)

关键词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研究分析;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P28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的国土资源已经逐步成为了日常执法和监察工作当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全面的贯彻执行我国中央政府所制定的相关国土资源法律和规定的重要手段。在当前的工作形势之下,首先需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并且认真的开展研究与调查工作,以积极的方式寻求各个部门工作上的联系协作,有目的性的增强国土资源执法管理的统筹规划项目,进而从根本上避免国土资源使用出现违规现象发生,避免了国土资源的执法监察过程当中出现问题和不利状况。在最近的几年之中,我国各个省市和地区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国土监督和监察执法的工作正在不断深化进行,并且全面的实施了责任到人以及分片包干等制度,以此将相关违规的现象扼杀在萌芽的状态之下。而在今后的工作当中,也应当有目的性的遏制违法用地的行为,以切实的行动打击不良现象。

1.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针对当前我国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过程当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对于相关工作的开展来讲有着重大的意义。主要的问题存在有思想认识、执法的流程以及政策因素等几个环节之中,所以在今后还应当有目的性的进行完善。

首先,不少省市地区对于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工作不够重视,对相关工作的认识程度不到位。对于基层的组织来讲,对违法占地的现象进行整治,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实践的工作当中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加以应对,不少国土资源工作人员对管辖区域之内的违法占地和相关违法建筑视而不见,甚至还存在有包庇纵容等想象,所以严重的阻碍了工作的正常开展,也导致了相关违法用地的事件和情况难以被及时的处理整治。政策方面的因素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随着我国当前城市化建设项目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得原先的一些城乡结合部等,统一的纳入至了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范围之中,而长时间以来,我国农村的居民建房用地使用的都是控制性的规划政策,而一些法案的出台,也使得不少农村都没有经过审批擅自的对住宅进行拆迁和重建。另外一个层面,一些不恰当的拆迁补偿政策,对于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也有着一定影响,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存在有违法的建筑和占地情况得到了相关拆迁补偿的现象,而这一点也是导致当前国土资源监察工作开展难度增加的一个相当重要原因。

违法的成本较低,是使得相关非法的用地在被查处之后难以得到依法处置的根本性原因。部分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在其非法用地被查出之后,相关的没收款项和罚款难以落实到位,应当及时拆除的项目不能够被清除完毕,甚至存在有最后不了了之的情况,所以导致许多违法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

另外一个方面,在国土资源的执法过程当中还存在有多方面的阻碍,对于执法的流程来讲,应当有着严格的行政监察的职权加以监督,但是在实践的工作当中往往对责任的追究难以到位,缺乏有力的、有实际效应的执法职权手段。最后,在执法的过程当中难度较大,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地方的法规并没有针对国土资源进行明文的规定,而我国法律所制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则有责任非法用地的单位停止违反法律管理的权利,对于如何制止相关行为,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制定出严格的、详细的政策措施。国土资源部虽然可以依法的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查和封锁,但是在实际当中意义不大。

2.对策及建议

根据上文针对我国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和基本的现象进行综合性的分析,可以明确后期工作改革的重点方向。在实践工作当中,不仅需要加强对政策制度的完善,同时还应当加大执法的力度,以强制性的手段坚决的抵制出现违法用地的现象,为我国国土资源工作和相关建设项目的开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基础。

2.1加强动态化的国土资源巡查和监督

首先在国土资源的执法和监督过程当中应当建立起以预防为根本、以查处为辅助的工作手段,建立起全新的工作机制,并且在实践的国土资源执法过程当中还应当及时的转变思路,结合当前的工作形势和时展的特征,注重于事后的处理,并且加强事前的防范与干预控制。坚决的完善制度,促进管理方式的转变,进一步的落实国家制定的动态化巡查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和工作思想,做到巡查到位、职责分明。另外一个层面,也应当逐步的完善考核和评价的体系机制,采用季度评价的方式,明确工作的责任,真正意义上实现奖惩兑现制度。最后,则应当充分的调动起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发挥出相关协助管理人员的协同管理作用,对管辖区域之内实现动态化的监督和管理,在规定的时间、区域以及人员工作范围之内,严格的加强审查,力求做到及时的发现并且制止违法用地的行为。

2.2落实国土资源保护责任机制

明确各个乡镇和地区的人民政府保护职责和义务,真正意义上落实领导问责的相关机制。另外,则应当尽快的建立并且完善相关共同责任机制,通过对共同责任的建设和管理方案的施行,真正意义上达到加强土地管理的工作效益,有效的避免出现违法用地的行为。严明相关的纪律和工作的制度,在工作当中形成统一向上的局面,将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按照既定的规定和法案处理相关问题。

2.3国土资源监察执法工作的统一协调

最后,则应当全面的结合我国人民法院以及各大管理部门所实施的意见制度,通过各大相关部门的相互协调,联合的开展行动,形成执法和监督的新的格局。首先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移送制度,对国土资源监察和执法过程当中所生的涉嫌违犯刑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移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另外,对于国土资源监察和执法过程当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则应当依法移交相关人民法院进行处理,配合各大部门的工作,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第一时间的成立起相关工作调查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的范围,来开展有关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执法部门与公安机构部门之间的相互交流沟通,并且对于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应当采取联合办案的工作形式,公安机关此时应当提前的介入其中,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真正意义上做到公平的处理,并且使得土地违法使用者得到依法的处理,避免政策制度得不到落实的现象发生。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对现代化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监察工作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从一个全新的角度着手,对实践工作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不良情况以及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同时对今后国土资源执法以及监察工作的开展形式进行综合性的探究,旨在不断的增强实践工作的效益,完善执法过程当中存在的难点和缺陷。

参考文献

[1]孙继平.土地执法监察研究―以上海市为例[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0.1-67.

[2]邓峰,王雪峰.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三大环节的思考[J].中国矿业,2011(8).

[3]赵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分析[J].经济视角,2011(1).

[4]戴兵.浅谈基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 2010(04)

篇(6)

[论文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绩效评价;激励与约束

为了推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工作,国家于2000年对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改革,以委托执法向授权执法监督转变,使监督机构的法人地位得到确立,独立承担监督责任的监督机构基本形成,为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奠定了基础。但是,就目前而言,无论从监督的资质、监督的市场要素、监督的市场运作机制和条件都尚未成熟,以区域性垄断为主的监督机构的监督业务授权仍然是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主体,也就是说,每个区域基本上只有一家监督机构,事实上形成了监督业务的市场垄断。由于政府监督的特殊性,以市场准人的严格把关界线形成的监督市场,即使在实行资质等级划分,按资质接受政府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是一种不完全的竟争市场。以区域划分授权范围为主,根据监督机构资质不同,实行区域划分和项目授权委托相结合的业务授权体制,将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事业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市场的形成和运作,必然要求有从事市场管理的机构,统管监督市场,规范监督授权的行为,以推动政府监督社会化,全面提高政府监督的效率。这样就自然形成了监督与管理分开,成立省、市、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总站,代表政府以行业管理为主要工作,把制定市场游戏规则、市场要素调配、统一管理、整体推进作为主要职责,对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提高政府监督机构和人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对于监督机构的有效管理离不开对其工作绩效的考核与评价,通过考核评价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监督机构和人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引导监督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和杜绝监督业务授权委托过程中的寻租行为和不良现象,从根本上确保建设工程的使用安全和环境质受。

一、对建设工程质f监督机构绩效考核评价的意义

(一)监督市场管理的需要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的市场化,是以市场准人制为基础的不完全竟争条件下的市场化,监督业务的委托具有相对区域垄断的特征,也就是监督机构的监督业务是以所在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的执法监督为主要内容的,体现了监督业务授权委托以区域划分为主,区域划分与项目授权委托相结合的监督市场机制。不完全的竞争市场,仅靠市场的力量不能完全激发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相对垄断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监督效益的提高,因此,就必须加强对市场要素—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管理,纯洁监督市场环境。加强监督市场的管理仅仅把好准入关是不够的,还必须加大对市场要素的活动与行为管理,把对监督机构监督过程和监督业绩的管理与其年鉴和清退制度结合起来,与资质的晋升和降级结合起来。要有效地落实这些制度,就离不开对监督机构业绩的考核与评价,基于考核评价基础的科学化管理,是有效管理监督市场的前提。

(二)有效激励的基础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业务的局部垄断性和市场的不完全竞争性,决定必须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约束。有效管理仅靠惩罚是不能调动监督机构从严执法的主动性的,需要设计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是因为政府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与监督机构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授权委托关系,具有明显的委托特征,委托关系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和逆向选择行为的存在,要求委托人通过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人—监督机构从严执法的能动性,使其从自身利益出发,自愿代表政府从严执法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设计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但准确把握激励约束的尺度,对监督机构的监督行为、监督结果的考核评价是基础,评价的结果是鉴别激励与约束的尺度和准绳,只有建立在科学考核评价基础上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才能真正有效地使其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三)政府把握建设工程质黄监赞整体水平的需要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业绩考核评价制度,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就能全面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质量总体监督的水平和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通过全面、全过程的考核评价,把所有监督机构、全部监督行为和活动结果纳人考核评价的范围,就能准确地掌握监督市场情况和质量水平,有利于促进监督市场管理。

(四)有效利用市场竞争机制调节和配里监份资源的需要

通过对所有监督机构监督业绩的定期考核评价,及时掌握各个监督机构监督行为和活动结果的全面情况,发现监督区域分配和项目授权委托中存在的问题,适当调整监督机构的区域范围,改善项目市场之争授权委托的规则,就能更有效地发挥市场竞争的力量,优化监督资源配置,把大的区域和重要的项目授权委托给优秀的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优秀资源的高效益,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建设工程质盆政府监督机构绩效评价的内容和评价指标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总站对监督机构的绩效评价可以基于不同的目的,这里主要基于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的考核评价。通过评价可以了解各个监督机构的监督工作整体状况,可以对监督机构工作绩效做出综合判断,比较出各个监督机构绩效的优劣,从而制定出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政策,鼓励政府监督优良资产的监督活动,限制政府监督劣质资产的监督行为,创造监督机构之间的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市场竟争环境。

(一)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替机构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机构绩效评价可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监督行为、监督工作业绩、监督人员、监督团队、监督装备和外部监督。

1.监督行为

政府监督机构监督行为的考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机构的制度建设、监督计划与监督方案、监督程序的规范化、监督机构内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人员的现场到位率、监督过程中的执法行为,监督登记和竣工备案的管理。

2.监督工作业绩

监督工作业绩包括完成监督工作量(总面积和单位工程数两个指标同时考虑),监督过程中的惩罚处理数量和结果,监督工程项目的一次备案登记率、竣工工程的优良率(一是基于全国普查抽查的优良率,一是基于竣工备案评价的优良率)。

3.监督人员

监督人员考评是就监督机构整体人员构成的综合考核,主要包括人员组成结构(包括年龄、知识两个方面)、监督工作能力(主要是技术水平和执法水平)气工作表现、创造能力、学习能力(定期培训和自学)、处理工程监督问题的能力和监督信息处理能力。

4.监督团队

监督团队是以监督机构内部整体合作与协作、领导水平等侧面反映监督机构的工作绩效的,主要包括监督机构的共同价值观、监督各层次人员的职责和角色,各个层次人员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监督机构领导的水平和决策能力。

5.监普装备

监督装备是监督工作效率的物质基础,也是绩效综合考评必不可少的条件,主要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用于监督的检测仪器设备;二是监督机构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

6.外部监督

监督机构从事监督业务所在地外部监督环境对于监督机构监督行为的规范是必不可少的,外部监督的程度反映监督业绩的社会认可程度,因此,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绩效评价应该把外部监督的因素考虑进去。外部监督可从五个方面着手:用户评价、公共媒介评价、社会监督、社会检测、社会担保。

(二)建设工程质全政府监替机构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根据对绩效评价内容的分析,构成监督机构绩效评价的三层次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

篇(7)

论文关键词 监所检察 检察机关 检察职能

一、刑诉法的修改对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能发生了重大改变

(一)将社区矫正首次纳入刑诉法

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也使得监所检察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分。社区矫正制度是在2003年试点的基础上,新刑诉法予以明确规定,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这使得社区矫正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有法可依,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更加明确。

(二)修改后刑诉法新增多项监所检察职能

使监所检察职能更加充实,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新增职能有七项:

1.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督权。是指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法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具体涉及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对象条件是否合法、对执行机关是否遵守相关通知、告知义务进行监督等四个方面;

2.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为检察机关全面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准确把握逮捕条件,减少羁押提供了程序保障;

3.羁押期限监督。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并通报侦查监督部门。

4.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公诉部门予以配合。

5.对财产刑执行监督。规定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刑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对罚金、没收财产应当执行而未执行,罚没的财物不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有其他违法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6.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监督。对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时有体罚、虐待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7.对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案件的出庭。规定对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三)对以往的监所检察职能的行使进行了相应修改,使得刑诉法对监所检察职能的规定更趋科学、合理

有利于今后更充分的发挥检察职能,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更加全面。如新刑诉法对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审判阶段一些规定的修改等。

二、刑诉法的修改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新增的七项监所检察职能如何履行才能实现最佳的监督效果

如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负责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这些职能由监所部门行使,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如何行使这些职能我们尚无先例,没有什么经验能够借鉴,又如新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调查等监督手段,但这一手段目前在北京市检察工作实践中运用得较少,实践积累缺乏,这与新法实施对检察人员专业监督能力提出的新要求还不适应,因此,新增职能的行使将是我们面临的挑战。

(二)监所检察干警素质有待提高

首先,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人员素质将是全面履行好各项职能的基础,但目前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以往监所检察部门的人员年龄大的多,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各院将年富力强的人员多安排在诸如反贪、公诉、批捕等主要业务部门,多数院的监所部门从处长到一般检察人员,都属于年龄偏大、学历不高的状况,很多人戏称的“养老的地方”,这种人员状况很难使监所检察工作能够创新发展。其次,在配合与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再次,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

(三)由于对刑法执行监督工作深入推进时间并不长,检察人员对诉讼监督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一

具体程序不明确,容易导致执法不统一,甚至出现怠于监督或乱监督两种执法偏差。

(四)缺乏必要的监督惩处措施,执法监督难度大

新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职责,但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必要的强制手段。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只能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而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否被采纳往往取决于被纠正单位的态度,许多单位目前普遍对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在什么情况下适用感到困惑,对我们的监督不予重视甚至不予理睬我们没有救济渠道,法律没有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力,只能提请有关部门解决,常使得监督流于形式,影响监督权威。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特别是具体程序的不完善,此次新刑诉法并未在法律层面对此进行完善。

三、监所检察部门是唯一的以诉讼监督为主要职能的检察业务部门,业务范围广、工作量增大

(一)加强监所检察干警素质建设

监所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监所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加强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此外,还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处理好执法活动监督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系,要结合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处案件发现监管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处理好预防犯罪与纠正违法的关系,坚持以预防犯罪为主的原则。通过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使干警的工作能力在实践中迅速提高。

(二)加大培训的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有针对性学习培训,使监所检察工作人员及时学习理解修改后刑诉法,为进一步做好监所检察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但多数内容属于对监督范围、方式等的授权规定,具体程序尚不明确,及时在基层院进行试点。摸索具体的工作方法和操作规程,形成科学严谨的工作规程,及时出台实施办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工作机制解决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特别是具体程序不具体、不完善的地方,促进监所检察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达到最佳效果。

(四)完善监所检察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的完善是确保监所检察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就会使监所检察失去法律依据。现行的监所检察规定大部分是检察系统内部的规定,对外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法律法规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所检察法律文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根本上真正提高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效益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