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30 06:50:0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注册会计师协会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可这才大年初五暖,都在家呆着呢。我在江苏泰州,我最得力的设计师老黄和电脑制作人员在浙江杭州,老总和客户却在北京。
晚上,北京、泰州、杭州召开紧急电话会议。
先由老总详细介绍客户的背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全称:CHINA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CICPA。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联合而成,个人会员达113243名,团体会员达6437家,是亚太地区会员人数第一、世界第二的会计师专业团体。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服务领域包括: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注册管理、年度检验、行业监管、对外开放会计市场等方面。1996年业务收入逾30亿。
“迈向21世纪——中国经济改革与会计市场开放国际研讨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召开。
会议时间:1997年4月25日至28日。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
会议概况:
为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国际会计职业界的影响,宣传中国经济改革,加深中国会计职业界与国际会计界,特别是亚太地区国家(地区)会计职业界的相互了解,增进彼此间的友谊,促进相互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与香港会计师公会联合召开此会。
参加会议的人数计划约为460人,会邀嘉宾、国内各部门代表、国内外与会代表等约424人,工作人员约40人。
最紧急的项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标志
2、“迈向21世纪 中国经济改革与会计市场开放国际研讨会”会标
要求:体现中国性、民族特色,又别具现代感。
妈呀,这次可要了叶茂中的命了。从来创作型的思维一碰着数字就糊,根本搞不清东南西北的。现在要主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CI导入,真正是一点概念都没有。
幸好有个会计师出身的老总撑着,他也乐得向我们灌输一通会计、审计之类的知识。表演拿手好戏,还不驾轻就熟?乘机又将他老早以前的辉煌历史香喷喷爆炒一番。瞧,什么经历到了CI领域都是一种财富。
蛋炒饭也好,夹生饭也好,反正吃下去后还真有了一点底气。我知道了会计审计的最根本特征就在于三个方面: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
自然地,中注协的标志设计也就有了一个大致的方向,就是要体现出会计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再加上中国性、民族特色、现代感这几项要求,中注协标志设计在构图上的表现已经有了基本的把握。比如对称感、平衡感、稳定感等等。
在标志内涵上的挖掘尚待深人,而关键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载体,能够体现会计审计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历史性、民族性及现代感。
第一个在动脑会上跳出来的载体是指南针。
指南针是中国古代四大发明之一,具有悠久的历史性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而且指南针本身就象征着独立、客观、不以任何个人意志而转移。
同时我们又向老总寻求支援:“能不能找一些其他国家会计审计协会的标志资料?”阅读同行业设计资料不失为一种快速进入状态的有效办法。
“没问题,我们连夜去找,明天就传真给你。”
第二天,老总果然FAX了许多资料过来,整整用掉我一卷半传真纸。
仔细研究了各国会计审计标志之后,我发现天平几乎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构成要素。不管是漂亮华丽的天平,还是简单勾勒的天平,反正总有个天平平衡其间。
围绕着天平、指南针、经济与文明,江、浙、京三地联手,展开了新一轮中注协标志设计工作。
草案黑白稿很快出台。标志以指南针为轴心支撑点,两端发展成天平图案,上部变体为先秦古币。向上的半圈光芒,表示繁荣与昌盛。环绕一周的英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字母,体现中注协与国际接轨的意识。
会议标志的设计也同期出台。整个会标以前进的车轮和长城为主形象构成。2000年号构成了前进的历史车轮,长城既显示民族性,又点明会议地点:中国北京。城砖一块一块,好像一颗颗算盘珠,将长城墙体演变成一把算盘。算盘左右的边框去掉,表示会计市场的开放性。
草案先得到老总的欣赏,这表明我们已经摸到了方向。但老总这是第一关,最终还是中注协通过。那可是上上下下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的审稿工程。
过不了一个囫囵的春节了。一周后,我们移师北上,开始了闯荡京城的生涯。
几经修改的中注协标志方案、年会标志,及一份详细的标志说明文件,一并摆在了中注协核心层的前面。中注协有几个人面对我们的方案主要提了一个问题:如果没有标志的解释文案,如何知道标志的意思?
叶茂中的回答是:如果没有任何说明,谁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上的五颗星代表什么意思?
又一周后,中注协通过了我们的设计方案。标志的扩散应用系统的设计随即全面展开。中注协的CI设计也正式全面展开。
接下来的中注协标志设计构思与释义说明,将令诸位看官全面了解当初中注协标志设计是如何构思的,又是如何慢慢成形及至成熟的。
对于任何设计来说,都应该是策略在先,设计在后。这是一个无形到有形的过程。正如头脑支配人的行动一样,CI中的VI(视觉识别)也是由MI(理念识别)而来。不信请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标志设计构思与释义
一、专业思想背景
二、国际同行标志设计分析
l、本公司收集了几大国际性会计公司的标志,如亚瑟·杨由三个菱形构成的A,安达信的“大门”标志,认为它们不适合用来参考设计CICPA的标志。
2、本公司亦收集了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的标志、巴基斯坦同行,以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FAC)和国际会计师的标志,认为可以“批判地继承”。
(1)英国ICAEW的标志主要由天平和一位女神组成,其中上方的天平象征独立、客观与公正,亦象征相等、平衡、借贷,下方的女神象征特许、王权。
(2)美国AICPA的标志呈圆形,在英文的协会名称环抱中,突出两个主形象:一是上方的天平,象征独立、客观与公正,二是下方的美国人情有独钟的一个展翅欲飞的山鹰,意指鹰击长空、风雨无阻。
(3)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是取名称各字节的第一个字母,在长方形框内变形设计而成标志。
(4)国际会计师标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中央是由三个图形构成的图案:①太阳——意味着会计照亮了经济活动,离开了会计工作,经济管理只能在黑暗中摸索;②天平——代表公正和平衡,在希腊文、法文、德文、英文、俄文等很多语言中,平衡与资产负债表是同一个词。③还有一条外伸的螺线,螺线的起 点在太阳的核心,它表示会计一旦产生,将是永存的、是永远发展的。第二部分:在太阳、天平、螺线构成的图案周围是三句箴言,即科学、信赖、独立。
(5)其他国家的会计师协会的标志大部分都包括两个主形象:一是天平;二是能代表本国特征的图形。
三、CICPA标志设计思想
CICPA标志设计应突出三性:即(l)专业性;(2)中国性;(3)国际性。
1、专业性
(l)重点强调注册会计师(CPA)职业的特点与作用,所以,英美标志中象征独立、客观与公正的天平可以有批判地加以借鉴。此时,我们选用两个独特的、非常中国的图形(如古钱币与指南针),来分别表现中国CPA在经济和社会文明发展中的重大作用。
(2)大部分国家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标志或者是上个世纪末或本世纪初设计的,或者是会计师亲自设计的,故表现手法陈旧、繁杂。我们认为,除行业的专业性外,在设计上也要有专业性的体现,使CICPA标志符合两个专业的标准,给人以非常丰富的内容享受和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2、中国性
中国的CICPA不同于美国的AICPA,也不同于英国的ICAEW,它是中国人的、社会主义的。我们的意见是:选用先秦时期的钱币和闻名于世的指南针来代表CPA在社会经济与文明发展中的作用。这些主形象均是中国的。
3、国际性
我们认为标志中最能体现国际性的有二:一是CPA三个字母;二是天平。
四、CICPA标志释义
CICPA标志:一个具有鲜明国际特征的天平(象征民间审计职业)托起经济的繁荣和文明的昌盛,再以圆形CICPA围绕而成的。具体地说,该标志由四个主形象构成:用国际上通用的天平代表CPA,同时用先秦货币表示经济的繁荣,用指南针表明文明的昌盛,而半个太阳则意味着民间审计的光芒照亮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文明。
该标志的主要特点有:
1、英美CPA标志中天平在上,中国CPA标志中天平在下,这一变化使中国的天平更有力度,更加凝重,因为中国的天平用自己的双手托起了一个繁荣昌盛的经济与文明世界。在内容表现上更为丰富、深刻。
2、该标志以天平为中心,中间是中华文明结晶指南针的艺术化身。指南针的上部变体为一个中国先秦时期的钱币,该钱币又像是两个刀币的合成,充分体现了会计与经济、文明的相互关系。
(l)国际通用的天平意味着对称、平衡、借贷,意味着独立、客观与公正,也意味着中国的民间审计决意走向世界、与国际惯例接轨;
(2)先秦时期的货币代表经济的繁荣;
(3)指南针代表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文明,选它代表文明还因为:民间审计享有“企业医生”和“经济警察”之誉,具有指导企业加强管理、稳定市场秩序的功能,这种指导作用类似于指南针;
(4)半个太阳意味着民间审计的光芒照亮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人类的文明精神;同时说明,民间审计属于万众仰目的“朝阳产业”,潜力充足,前程无量;
(5)下部指南针支撑着天平,表明中华文明孕育了中国的民间审计,民间审计反过来又托起中华民族的经济和文明。
3、该标志具有较高的美学价值,结构处理巧妙,既表现了极好的稳定性,又体现了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l)圆形图案可以表现民间审计行业人才济济、高手云集、团结一心、众志成城;
天平由三个三角形构成,充分表现了结构美,同时暗寓民间审计行业稳如泰山,已牢牢扎根于中华沃土之中。
(3)图形阴阳相间,充分表现了节奏美。无论是对称的天平,还是指南针,或者是变体为中国古货币的上部指南针,阴阳分明,节奏明快。
(4)上部变体为古代钱币的指南针,呈三角形,酷似古罗马的房屋造型,给人以安详、和平、稳定,进而是繁荣和昌盛的感觉,暗寓人类经济发展、文明常青。
(5)从整个构图来看,在圆形图案内,活跃着五个三角形,代表稳重求实、一丝不苟,又代表积极向上、勇往直前,给人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
一、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
行业自律理管理体制是指主要由民问职业团体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一种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上,注册会计师由民问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政府不如干预,该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尼日利亚等国也采用这种模式。
(一)该模式特点
1、有关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执业登记以及工作准则等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如美国各州虽然也制定了一些有关注册会计师管理方面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地位予以认可。而有关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工作规范等则是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又如,英国虽然在《公司法》中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地位的资格作了规定,但具体的操作规程和职业管理的内容也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制定。
2、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督审计规范的执行和检查审计工作质量。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遵守审计准则作为会员的一项重要义务列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中,并相应设置了道德规范实施机构负责监督会员的执业情况。该实施机构根据违规程度分别对违规会员处以警告、罚款、暂停会籍、开除会籍等纪律处分,并在会刊上予以公告。同时,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为监脊会计师事务所遵守质量控制准则,还成立了会计师事务所部执行委员会,负责对同业互查中发现有违规问题的事务所进行处罚。又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为监督会员的执业行为,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纪律委员会,负责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规范情况的监督,以及对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并对违规者予以处罚,以维护本行业的信誉。
3、注册会计师协会具有比较健全的自我管理机构。如美国注册会计协会设置了高级技术委员会、职业道德部、会计师事务所部、职业培训部、考试委员会等部门,相应配各了包括律师、工程师在内的500多人的专职工作班子负责日常工作。此外,美国、加拿大等国还设有州、省一级的协会,从而形成了全国多层次管理网络,为实行行业自管理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该体制的优点
1、独立性强。采用该体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行业实行自律管理,政府干预很少,从而增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性、并有利于增强社会各界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任。
2、适应性强。采用该体制,注册会计师协会能够准确了解从业人员的意愿,及时发现审计环境和审计实践的变化,并通过制定和完善审计准则尽快进行调整,从而既可以保持审计规则的指导性和科学性,又能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适应性。
3、能动性强。在该体制下,由于事务所和从业人员不受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的阻碍,可以开展公平竞争,从而有利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该体制的缺点
采用该体制扳突出的不足是约束力有限。这主要表现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业管理制度及处罚措施效力上的局限性。一是在适用范围上受到局限。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一种行业协会,其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定只能适用于其会员,而对会员以外的其他人则无拘束力。二是在采取处罚措施的种类上受到局限。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对违规会员最重的处罚也就是开除会籍,而不能给予吊销注册会计师资格及勒令事务所停业或解散等处罚。实行行业自仁管理体制的国家近年来审计诉讼案件十分频繁,从侧面也反映了这种体制的局限性。
二、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
政府干预理管理体制是指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在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仁节理的基础上,由玫府进行较大范围和程度干预的一种管理模式。实行政府干预理管理体制的国家以德国、荷兰、日本最为典型。此外,法国、意大利、瑞典等欧洲国家以及菲律宾、巴西等许多发展中国家也都采用这种体制。
(一)该体制的特点
1、由国家制定和颁布专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地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以及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的依据、工作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如德国1961年颁布的《经济审计师法》即对经济审计师资格、审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有关业务内容以及对经济审计师和审计师事务所违规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荷兰1962年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法》也对注册会计师的条件、工作规则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职责作了专门规定。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高级职员都由政府任命。日本1974年修订的《公认会计师法》也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执业资格及承担的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2、政府与协会配合密切,政府参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制定。在德国,经济审计师执业规范由经济审计师协会制定,以政府名义,在日本,由大戴省负责制定审计准则,由公认会计师协会负责具体解释,从而使之成为本行业的具体工作规则。荷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经内阁经济事务大臣批准后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3、政府在审计规范的执业和审计质量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如,日本公认会计师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是由公认会计师协会制定和颁布的,但在对违规会员进行具体处罚时,往往要接受大藏省的指导,并直接由大藏省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会员给予暂停执业或吊销执照的处罚。又如,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了4个纪律检查执行机构,各机构主席为政府官员。其中,上诉委员会是司法部任命的3名法官和协会任命的2名注册会计师共同组成的。
(二)该体制的主要优点
采用该体制有利于国家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管理以及为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信息。同时,通过政府与协会的相互协作,共同制定执业规范并监督其执行,可以较为全面地考虑双方意愿,协调双方利益,从而使执行规范既有科学性和指导性,又有权威性和严肃性。而能够合理有效地制定和执行审计规范正是行业自律理管理模式所欠缺的。实行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的国家相对于实行行业自律型体制的国家,较少发生诉讼案件,从侧面也映证了这种体制的优势。
在纽约州立法后,其他各州也制定了类似的法律。各州颁发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受到普遍欢迎,这表明官方对会计职业进行了监督和控制,从而增加了社会公众对该职业的信赖,而注册会计师的“注册”(Certified)二字也体现了官方的承认和监督。
(一)美国注册会计师管理概况
时至今日,美国最重要的会计职业团体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随着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权威性日渐被社会认可,它已成为行业自律的核心。过去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只有个人会员,但在1977年成立了一个新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会计师事务所开始有了自己的会员身份。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重要的技术工作包括:就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鉴证准则等发表权威性的公告;向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机构进行有关会计准则的解释;制定并落实职业道德准则及其解释。
此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及阅卷工作;保持和发展与会计教育界、联邦和州的有关机构和立法部门的密切联系;处理注册会计师在鉴证业务范围以外,例如管理咨询、税务筹划以及最近设立的注册个人理财师和注册企业评估师等方面的执业问题。
1977年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的成立,是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行业自律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步骤之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之所以很快成立和有效运转,是回应1976年和1977年国会听证会对注册会计师表现出的忧虑以及随之而来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监管。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对其团体会员——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通过以下措施来落实:一是要求会员严格遵守会员管理条例;二是会员每3年接受一次强制性的同业互查,主要检查遵守会员条例和落实内部质量控制措施的情况;三是对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员,由质量控制调查委员会(The Quality Control Inquiry Committee)通过调查予以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包括两个分部,一个负责管理已经或者将要同那些受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公司建立客户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称作证券交易委员会执业管理部(The SEC Practice Section)一个负责管理同非上市公司公司建立客户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称作非上市公司业务管理部(The Private Companies Practice Section)。
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是上述两个分部的会员,如果从事受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管辖的公司的审计业务,则必须加入证券交易委员会执业管理部。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的每一个分部都由一个执行委员会进行管理,该委员会不仅提出对会员的要求,而且在必要时对会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罚建议。此外,每个分部都成立了同业互查委员会(Peer Review Committee),为开展同业检查制定程序和标准,并将检查报告向社会公开。
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提供资金成立了公共监督委员会(Public Oversight Board),该委员会由声誉良好、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组成,它密切关注证券交易委员会执业管理部的活动,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布调查报告。尽管公共监督委员会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提供资金支持的,但它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能够自己决定其成员的任命。公共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监督和评价同业互查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监管和惩戒措施,从而保证工作的有效性;
(2)判断同业互查委员会是否已经使会员根据同业互查结果采取了适当的行动;
(3)监督本分部的其他各项活动。虽然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并不情愿放松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但公共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实质上已经使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可信度大大提高。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个人会员必须遵守《职业行为准则》,这是行业自律的重要方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道德管理部负责行为准则的落实,对违反职业行为准则的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职业道德管理部建立了调查案卷,从各种渠道,包括新闻报道和对会员的投诉中收集资料。对会员的处罚分为两个级别。
对不严重的、可能是无意违反职业行为准则的会员,职业道德部要求会员进行补救或改正。对严重违反职业行为准则的会员,通常由审判委员会(The Trial Board)作出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或取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员资格等。虽然各州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并不隶属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大部分州达成了《职业道德规范联合实施方案》(Joint Ethics Enforcement Program)。按照该方案的规定,调查可以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州注
册会计师职业团体完成,但对重大案件仍要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 (二)政府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政府在注册会计师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监管角色。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是监管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机构之一。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于1934年由美国国会批准成立,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担负着监督联邦证券法案实施的重要职责。虽然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监管并不直接,但影响很大,对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包括暂停或取消其所辖公司进行审计的权力。
《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实务规则》第2(e)款规定:“本委员会若发现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发生下述情况,可暂时或永久地取消其执业权力......
(1)不具备所要求的素质;
(2)缺乏职业人员应有的品格或正直性,或从事不道德、不正当的职业行为。”近年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已暂时中止了许多注册会计师从事其所辖公司进行审计的权力,并禁止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期限(比如6个月)接受新的客户。
州会计事务委员会是监管注册会计师职业最直接的一个机构。美国50个州,加上四个特区,都有自己的会计成文法,由各自的州会计事务委员会监督实施。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各州会计事务委员会还负责制定有关执业规则,以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要求,保证执业行为的客观、公正,惩戒不当执业——包括取消执业资格。州会计事务委员会是隶属于各州政府的行政管理机构,其成员一般由各州政府委任。
在不同的州,州会计事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并不相同,但一般说来,其大部分成员为注册会计师。由于州会计事务委员颁发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因此,执业注册会计师如果严重违反州会计事务委员会制定的行为准则,将被吊销执业证书。尽管这种情况并不经常发生,但吊销执业证书将会迫使执业人员离开会计职业界。大多数州都采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行为准则,但也有些州制定的行为准则更为严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州都采用了比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更为严格的行为准则。
目前,社会公众对州会计事务委员会颇有微词:
其一,州会计事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限制随便进入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人士,而不是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社会公众免遭执业不当的伤害;
其二,州会计事务委员会作为执法机构,工作效率低下。前一种指责导致越来越多的社会公众代表进入州会计事务委员会;后一种指责导致许多州出台了所谓的“夕阳法律”,即州政府规定了州会计事务委员会的“存续”期限,临近期满,要接受特别审查。如果审查意见能够充分证明该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且运行效率较高,那么,就可以继续存在;否则,就要按照预先规定的时间终止解散。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州会计事务委员会根据“夕阳法律”被终止工作。
(三)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 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与习惯法一样,成文法在注册会计师执业中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注册会计师职业影响最大的是《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上述法律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要充分认识到可能的潜在责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降低职业风险。
立法机构的介入也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有着重要影响。如果立法机构认为联邦证券法和州会计法律没有从各方面恰当地控制注册会计师的活动,那么,就可能会进一步关注并修改这些法律条款。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国会的审查委员会就不时地就证券法的执行情况展开调查,由于这些调查大量指控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引起整个会计职业界的不满。立法机构的活动直接导致了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管理部的成立以及其他一些改革措施的出台。国会议员莫斯(Moss)在当时提出了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准政府性的机构——全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会计职业管理组织(The 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Accountancy),其目的是控制和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已在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进行注册登记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该议案一直未能付诸实施,但它的提出确已表明,现在或在不远的将来,一旦注册会计师没有达到立法机构所期望的标准,那么,立法机关随时可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英美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从英国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度自律,政府通过法律引导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发展,会计职业团体通过自身努力加强监管。由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往往与会计职业团体的利益不尽一致,因此,外界迫使会计职业团体进行改革。从现在看,英国即将出现一个全新的独立的监管体系,这是英国会计职业团体迄今为止进行的最重大改革。
这次改革给我们带来如下 启示:
一是注册会计师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的利益与社会公众不尽一致,社会公众理应要求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二是对高度自律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改革并不意味着对其全盘否定,自律是行业是否成熟的标志。独立的监管体系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是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更高要求。
三是政府对注册会计师直接进行监管并非唯一有效的方式,如果通过非立法途径成立一个有效、透明、独立的监管体系,政府就没有必要参与其中。但是,“如果政府认为未能实现有效、透明、独立的监管目标,就有可能转向法定途径”。因此,如果独立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英国政府就会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直接监管,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度自律也将不复存在。
从美国情况来看,可得出如下启示:
(1)注册会计师实现行业自律的必要条件是要有一个制定和完善道德准则,并在发现个人会员违反道德准则时对之进行适当惩处的有效机制。
(2)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是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自律的基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经常执业不当,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政府就会采取措施进行直接监管。
(3)政府机构发放执业证书只是监督和控制注册会计师的一个重要环节,若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政府机构将受到责难,社会公众就会怀疑其存在的合理性。
目前,有关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如何管理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完全自律,另一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相对自律,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我们认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实行完全自律尚不具备条件,是注册会计师努力方向,是在将来而非现在。首先,政府监管是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存在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职业作为专门职业之一,有三个特征:
一是专业教育;
二是建立在职业道德准则基础上的行业自律;
三是政府监督和(或)执业证书。具备大学教育水
平,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是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必要条件。因为这不仅可0保证注册会计师具备专业知识和胜任能力,且有利于树立行业形象。道德准则是实现行业自律必须的。政府之所以允许注册会计师进行自我管理,是因为接受他们在道德方面的承诺。 注册会计师通过行业自律,换取政府的信任,在某些领域取得“特许经营权”,其会员拥有会计职业团体或政府部门发放的“执业证书”。政府监管,无论是直接监管还是间接监管,是保证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存在的基础,否则,注册会计师行业就会陷入混乱。近年来,各国和地区的政府有对注册会计师加强监管的趋势,英美两国尤甚,我们应该把握这种变化趋势。
注册会计师行业是运用专业特长,对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中介行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经过恢复重建和不断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超过7 40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8.5万人,从业人员近30万人,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日益拓展,执业能力和行业监管水平稳步提高,相关法规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影响力逐步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已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但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等多种原因,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全球会计行业发展水平还有较大差距。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一系列的未能勤勉尽责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大大降低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引发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整体发展的极大关注。整个行业虽然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风险意识、人员素质、执业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但不可忽略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仍存在诸多监管问题。因此,完善监管制度成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模本文由收集整理式比较
各国基于历史原因、自身经济发展情况,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也各有差异。综合起来大体有以下三种:政府监管模式、自律监管模式、独立监管模式。但多数国家都采用以某一种为主的混合监管模式。
(一)政府监管模式
政府制定较为详尽的注册会计师管理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技术规则、职业道德准则以及执业质量的监督与处罚等,甚至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规定。一般政府指定某个部门(如德国的联邦经济部,日本的大藏省)具体负责管理注册会计师相关事务,虽然政府也建立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但这些组织仅是依据法律而成立,组织权力、职责也为法律确定,甚至组织章程也必须经政府批准才有效(如德国、日本),有的国家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高级职员也由政府任命(如荷兰)。所以,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实质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可以视为政府的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注册会计师的特殊部门(以社团法人的面貌出现),管理职责由政府赋予。注册会计师必须要加入作为政府职能延伸的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才能够进入市场提供职业服务。政府制定的规范适用于所有注册会计师,他们依循这些规范构筑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竞争规则展开公平竞争。权威大、独立性强、监管成本低和足够的强制力是政府监管模式的优点。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政府监管可以依靠某些强制措施来刺激和创造行业的服务需求,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
(二)自律监管模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即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由职业组织监督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自律规则,并在必要时进行惩戒。采用自律模式的主要有美国(安然事件前)、英国(1999年前)、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从各国实践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主体一般是职业团体,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宗旨明确为: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不仅要为行业成员谋取利益,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成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还要确保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客观、公正,服从社会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政府监管职能。例如,在英美两国,政府只在确认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地位等(皇家特许或颁布法案)层面进行控制,并且没有给予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以执业特权,其他非特许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与之在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上展开公平竞争。灵活性大、适应性强是注册会计师自律模式最明显的特点,能针对经济形势变化对行业要求及时作出反应。而且由于是自己的职业组织,注册会计师对其制定的各种规则有认同感,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
(三)独立监管模式
与政府监管、自律监管相比,独立监管是由既独立于政府又独立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组织的机构,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微观层面进行控制。美国“安然事件”发生以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独立监管被愈加重视,各国纷纷成立独立的新机构监管,专门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独立监管模式的核心在于如何建立独立监管机构,确保独立、有效、适时地运作,从而实现将公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而这个核心的关键又在于如何为独立监管机构的运作提供长期充足的资源(资金),同时又使其不受资源提供者的影响,从而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能真正地保持独立。在机构设置上,具体的独立监管机构与资源提供者之间隔着一个私人部门性质的基金会(如英国的会计师基金会),由基金会向具体的独立监管机构稳定、充足地提供管制所需资金。显然,独立监管模式在形式上的独立性与保护公众利益方面要优于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模式,监管机构基本上做到了地位独立,有助于保护公众利益。除了独立性优点外,独立监管模式还可以克服自律监管的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持政府监管的优点,同时克服政府监管的缺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有自律监管的优点。
以上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如果仅从逻辑上选择,独立监管模式无疑最优。但逻辑上最优的机制却是由有限理性的人来操作的,任何一种监管模式都不能完全地避免审计失败,法规监管也不能保证所有的注册会计师都是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各国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如何选择取决于该国的历史因素、市场经济理念及具体的社会环境,就此而言,监管模式并没有绝对完美的,所谓适宜的监管模式都是相对的,并应不断地调整以适应职业市场发展的趋向。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模式分析
2002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要求收回委托给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某些行政监管职权:收回审批设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收回调查会计师事务所违规问题的权力,收回行政复议权力。“政府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制度,近期发生重大的改变——从自律性监管向强制性监管转轨。”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主要为政府监管,同时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监管,主要由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政府部门行使某些监管职责;二是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监管,但这种自律实质上是政府监管下的政府职能延伸,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涉及财政、审计、工商、税务和证券等部门、机构。其中财政、审计、证券是主要的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赋予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认定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标准,颁布执业准则,处罚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法》、《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为审计部门提供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通过质量检查,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处理、处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主要针对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涉及上市公司部分的执业质量进行监管,具体包括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审计业务的监管。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监管主要涉及全国、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第4条明确规定“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职能主要体现为行业监管——行业准入、执业监管,与会员服务——教育培训、对外交流等方面。通过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实施,例如《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试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制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
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能够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的各个领域,且容易被注册会计师和社会公众接受。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监管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服务的需要,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制度选择
目前,较为流行的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的观点有两种:第一,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完全自律;第二,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实行相对自律,实行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由于中国经济体制脱胎于计划经济,统一计划的实现以政府对所有资源的控制为前提,政府因此享有全面、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力,包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干预。与政府全能化相对应的必然是社会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能力的萎缩,从而进一步加大了监管上对政府的依赖。我国正处于各种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诸多因素错综复杂,监管体系框架的构建应当充分体现“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基本思想,因此,注册会计师行业应当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为辅,以保证行业的顺利前进和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
(一)政府监管的制度完善
1.厘清政府监管的权限范围
在政府监管方面,鉴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多头监管的混乱,有必要对监管主体进行清理:取消审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权;证券监管机构仅可以决定注册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在从事证券业务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可以设置市场禁入制度暂时或者永久剥夺从业资格;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和工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违法事项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
2.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督检查的组织、协调、指导和议事机构,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券监管机构、人民银行、税务机关、工商机关等部门的主管负责人组成,财政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在财政部门设置联席会议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议,交换、沟通和协调行业监管信息,共同开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及执业质量、违法造假案等的监督检查及处理处罚。
3.完善案件移送制度
各个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超出自己监管领域的问题,有必要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监管的案件线索移送制度。财政部门作为案件移送制度的协调主管机关,其他政府监管主体发现违法情形,在本部门无权处理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移送同级财政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在移交案件时,应由发现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直接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如果同级财政部门不具有处罚权力,则直接报送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处理。
4.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当前,阻碍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原因也在于政府监管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没有真正依法监管。应树立监管即是服务的基本意识,将强化监管与改进服务结合起来,设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促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二)自律监管的制度完善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一个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制约、独立运转的专业社会团体,实行自律化的运作管理。协会可凭借其拥有的专业优势,根据行业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并及时运用各种手段,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1.注册会计师协会准确定位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充分运用政府赋予的职能逐步完善行业自律体系,独立地行使自我管理权限,真正从注册会计师职业发展的需要出发,制定一系列职业自律管理措施,从而使我国注册会计师尽快接近国际水平。注册会计师职业市场的中观控制宜采用一元化垂直管理模式,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领导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确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观控制中的核心地位。
2.加强协会机构建设,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三方治理结构
会员大会是行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秘书处是协会工作的管理机构,三者的职权应该划分清楚,在实际履行职能时,不能有错位、越位的现象发生。
3.建立综合评价和信用制度
信用制度包括注册会计师个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制度。注册会计师信用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执业数量和质量情况、后续教育情况、客户反馈意见情况、执业情况、受处罚情况等基本资料。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档案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如注册资料、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年检情况、人员构成和专业特长等,以及每年度的主要客户、主要业绩、执业质量分析、经营管理能力分析、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以及相应的信用评估分析等。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对不同类型的会员,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学习时间。对于那些从事公开业务(public practice)的会员(即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每三年必须完成120小时的后续教育课程,但每年最低不得少于20小时;对于那些从事非公开业务(not public practice)的会员(即不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则每三年必须完成90小时的后续教育课程,但每年最低不得少于15小时;对于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会员,每两年必须完成80小时的后续教育课程,每年至少20小时。如果一个会员由从事公开业务转向非公开业务、或者情形相反,则三年期法定的累计学习时间应予以调整,按公开业务每年40小时、非公开业务每年30小时计算所需要的总学时。
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规定,每个会员在三年内必须完成100小时的后续职业教育课程学习。
荷兰注册会计师协会(royal nivra)规定,会员每年参加后续教育的时间必须达到40小时或每两年80小时。
而
四、后续教育评价方式的国际比较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会员应定期报告参加后续教育的情况,日期为会员加入协会之后每个日历年度的起始日。考虑到各种因素,协会还规定了报告宽限期(grace period)——法定报告日后2个月内。对于报告的格式,该协会要求采用统一标准,即在年度会费报告中包含下列的陈述:”在缴纳会费时,我确保自己已履行了后续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同时该协会要求,在陈述报告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何为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 and 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 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破产案在美国朝野引起了巨大的震荡。安然事件凸显了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陷所带来的弊端(如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安然公司的审计和咨询服务,安然公司的许多高级职员曾为安达信的审计师)。因此,美国的监管机构正重新考虑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如果此举得到落实,将使五大损失最少126亿美元的咨询服务费。无独有偶,银广夏事件也暴露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问题(如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的同时兼任财务顾问)。透过这些审计失败案的立体反思,业界进一步认识到: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安身立命之本,在业务多元化的态势面前,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敏锐地把握各种现实或可能的利益冲突,以期塑造超然独立的职业形象。
一、何为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 and 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社会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 直接经济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企业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影响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 fathered 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 Permitted 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影响,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 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社会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 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理论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 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研究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目前,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经济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 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问题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 会计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 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 Independence:A Burdensome Constraint or Core 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发展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 or tru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现代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问题相关。尽管目前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录在案。
7、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8、注册会计师在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时,不能同时为客户提供内部控制设计、记账、纳税或其他影响独立性的服务。如果管理咨询收入超过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的50%以上,应考虑审计与咨询机构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