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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21 00:33:5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预付款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预付款申请书

篇(1)

(1)需要提供纸质资料如下:

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售汇申请书(空白银行有)

b. 境外汇款申请书(空白银行有)

c. 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d.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e. 承诺函(预付款时需要提供)

f. 报关单

(2)付款流程

1)需要付款时先在GS系统上提交借款单或者报销单,待审批流程完成后,按照合同及发票上的信息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填写完成后,连同报销单拿到财务,a项和b项盖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盖章后拿回。

2)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承诺函需提交用印审批盖公司章

3)上述资料准备好后到浦发行进行付款

注意:1. 付款前联系财务确保账户上有钱

2. 填写结售汇申请书和境外汇款申请书时注意字迹工整,一笔写好,不可涂、抹、擦。

3. 盖章时注意区分西安航空制动和中航飞机章,以防财务盖错。

2、银行保证金购汇业务(A286材料款,特点:量大,金额大)

(1)需要提供纸质资料如下:

a.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结售汇申请书

b. 进口通知书回执

c. 背书申请书

d. 承诺函(承诺报关后给关单)

e. 承兑通知书

上述五项资料提用印审批,加盖公章,拿浦发银行13楼进行付款

(2)付款流程

付完材料款后,在浦发行拿正本提单(提单有背书银行章),将正本提单快递到天津港进行货物发放行。

报关所需资料:

a. 正本提单3份

b. 发票(invoice)

c. 报关委托书

d. 箱单(Packing list)

e. 手册前两页

后四样均为扫描件。

注意:正本提单特别重要,千万不能丢。

(3)付钱后银行回单

a. 购汇通知书(银行返一联)

b. 承兑通知书(浦发行13楼拿)

c. 汇率兑换小样(付完钱银行出)

d. 背书手续费(过两天去银行拿)

篇(2)

乙方(受托方):杭州中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甲方因业务发展需要欲成立公司,现全权委托杭州中邦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公司注册相关手续,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内容条款,达成以下内容条款:

一,甲方必须向乙方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法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住址(或通信地址),联络电话等公司注册必需的材料.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确认真实无误,保证所注册公司不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和法律责任,有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注册流程

内资公司注册办理流程图

1,咨询领表 2,查询名称 3,入资验资 4,打印章程 5,材料受理 6,领取执照

内资公司创办流程图(不含专业性前置审批)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

材料

指定银行入资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审批机关:公安局特行科

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

制印章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统计登记

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开立银行帐户

转帐资金

税务登记

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不含初始纳税申报)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四,费用和付款方式

(1)办理总费用人民币________ 元,付款方式:签订协议即日预付人民币______元,核名过后付总款50%即________,余款即_________元在完成工商局企业登记后,刻制印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前付清.

(2)甲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按额付清款项,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额付清款项者,引起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双方订立后,如乙方无法完成甲方委托之业务,甲方此前所交的款项乙方给予退还,甲方签署协议后单方面停止履行或违反本协议内容,乙方有权不予返还部分预付款.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篇(3)

一、案例简介

日本开证行开立以中国A公司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到期地点中国,受UCP600约束。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发货制单后,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向中国B银行交单议付。中国B银行审核后认为单据合格,遂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预付款项”。然后中国B银行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方式将单据寄往日本开证行,并在面函上声明“已议付相符单据”。数日后,日本开证行来电称未收到该套单据,中国B银行查实该套单据在邮寄途中遗失,于是电告日本开证行单据遗失,并联系受益人补寄副本单据。受益人补交副本单据后,中国B银行便将款项打入受益人账户。日本开证行在收到副本单据后,来电称该套单据为副本单据,进口方拒绝接受,要求中国B银行承担单据遗失责任;同时提出单据存在不符点“一是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为上海,与信用证规定的地址太仓不符,二是副本单据的议付日期及交单期限已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其将保留单据等待中国B银行指示。对此,中国B银行立即予以驳回。后日本开证行又以申请人声称受益人涉嫌欺诈为由,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中国B银行拒不接受,要求开证行偿付。

二、案例分析

(一)日本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是否成立?

本案中日本开证行提出的两个不符点都不成立。第一,“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与信用证不符”,不构成不符点。因为,本案中虽然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为上海与信用证中规定的地址太仓不同,但都在同一个国家中国,根据UCP600第14条j款“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信用证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同在一国……”。因此,日本开证行提出的“发票中受益人地址与信用证不符”,不构成不符点。第二,“副本单据的议付日期及交单期限已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不能作为逾期交单的理由。根据UCP600第7条a款 “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交单时间是以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提交正本单据的时间为准,而不是以副本单据提交的时间为准;也不是以指定银行向开证行交单的时间进行判断。由于本案中受益人是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向议付行交单的,因此逾期交单不成立。

(二)中国B银行是否要承担单据遗失的责任?

由于本案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到期地点为中国,根据UCP600第2条“……如信用证可在任一银行兑用,则任何银行均为指定银行”,因此中国B银行是日本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其按照信用证要求的方式将单据寄往日本开证行的行为是得到开证行授权的行为。另根据UCP600第35条“当……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银行对……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遗失……概不负责”,因此,中国B银行无须承担单据遗失的责任。

(三)受益人、议付行有无补交副本单据的义务?

本案中受益人将相符单据交给指定银行就算履行了交单义务,无补交副本单据的义务。因为UCP600第7条a款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议付行也无补交副本单据的义务,因为根据UCP600第35条“当……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遗失……概不负责” ,议付行只要“按照信用证要求的寄单方式”传送,即履行了交单义务。

因此,除非另有约定,受益人和议付行都无补交副本单据的义务。而本案中议付行联系受益人提交了副本单据,却给开证行挑剔单据不符提供了机会。

(四)日本开证行是否可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偿付中国B银行?

欺诈例外原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例外,即如果卖方利用信用证机制中单证相符即予以付款的规定,提供表面记载与信用证要求相符,但存在实质性欺诈行为时,银行可以不按信用证付款, 以构成信用证关系与基础交易相独立的例外。UCP对跟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并没有做出规定,对该问题的处理主要适用于各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现在处理该类案件的主要适用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第9条,如果本案中受益人确实存在信用证欺诈行为,即使单据相符,日本开证行可以根据欺诈例外原则拒付。但为了保护信用证下付出对价的善意第三人,各国法律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进行限制。我国《规定》第10条列举了适用欺诈例外原则的四种除外情形,其中一种是“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日本开证行偿付中国B银行的前提是中国B银行必须已经做到了议付。那么中国B银行是否做到了议付呢?根据UCP600第2条“议付是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的行为”, 议付包括“预付或同意预付”。本案中中国B银行审单后认为合格(并且之后日本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都不成立),向受益人出具书面承诺“同意预付款项”, 根据UCP600对议付的规定,中国B银行事实上已经取得议付行地位;并且数日后又将款项打入受益人账户,向受益人实际履行预付款项。因此,本案中国B银行已经做到了议付,具备议付行身份,即是“善意第三人”,日本开证行不能以欺诈例外原则拒绝偿付中国B银行。

三、几点启示

本案折射了议付信用证业务中的部分问题,下面笔者结合案例对议付信用证业务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如何有效防范议付信用证风险进行探讨,从而使议付信用证更好地为我国进出口贸易服务。

(一)开证申请人的风险防范

根据上述分析,议付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单据相符”并且“议付银行按照信用证规定传递单据”,则单据遗失责任由开证行承担,最终由申请人承担;并且如无相反规定,受益人和议付行都无补交单据的义务。因此,开证申请人在指示开证行开证时,尽量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选择管理比较规范的指定银行作为议付行,并明确银行的寄单方式,防范单据遗失给开证申请人带来的损失。

案例分析中虽然指出银行可以利用“欺诈例外原则”对存在欺诈行为的受益人进行拒付,但是在实际业务中,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启用“欺诈例外”,因为若银行动辄行使拒付权, 那么它所开立的信用证便不会被商人乐于接受, 银行的信誉必将大受打击。所以在实践中,通常由开证申请人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阻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并且开证申请人具有欺诈的举证责任。由于受益人欺诈的风险最终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因此,议付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之前必须对受益人进行充分的资信调查,尽量选择资信好的贸易商成交。

(二)开证行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即使申请人倒闭或无理拒付,开证行也不能向议付行或受益人追索,只能通过开证申请书约束申请人,而这个契约是建立在申请人的商业信用的基础上的,开证行可能面临追讨无果的风险,因此,开证行在开证之前一定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信、必要时要求其交押金;优先给在本行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开证。开证时,开证行应明确交单等细节。因为上述案例分析指出,议付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付受益人的前提是受益人将相符单据交至开证行或议付行;开证行偿付议付行的前提是议付行对相符单据进行议付、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将单据发往开证行。因此,只有受益人和指定银行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行事后,开证行才需兑现承诺。因此,开证行在开证时,可以通过对单据标准、寄单方式、以及是否补寄副本单据等做出详细规定,约束受益人和指定银行的行为。

当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但拒付必须合理,否则即使单据不符,开证行也必须付款,而根据开证申请书,申请人对不符单据无偿付的义务,开证行必须自行处理货物,由于开证行并不擅长此事,必然遭受较大损失。反之,开证行付款后,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申请人也必须付款赎单。开证行合理拒付,要做到如下几点:首先,根据UCP600第14条a款,开证行提出拒付必须“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其次,根据UCP600第16条c款,开证行拒付时 “必须给予交单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并且该通知必须“声明银行拒绝承付或议付”、“列举所依据的每一个不符点”及“对不符单据的处理办法”。再次,根据UCP600第16条d款,拒付通知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在不迟于自交单之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发出”。否则根据UCP600第16条f款开证行“则无权宣称交单不符”。

(三)议付行的风险防范

上述案例分析指出,开证行只对其授权的银行的议付承担偿付责任,因此欲意对受益人进行议付的银行必须首先确认其是否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自由议付信用证项下,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所以银行可以优先议付自由议付信用证。对于限制议付信用证,必须先确认自己是否是授权的指定银行,如果不是,可以和开证行联系,获得其授权后再进行议付。当然,根据UCP600第12条a款“议付行并不因为开证行的指定而承担必须的议付的责任”,因此如果议付行不愿意对某开证行开立的规定在其处议付的信用证进行议付,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同意并且告知受益人”,其可以拒绝议付该信用证。

在确认开证行授权的指定银行的身份后,指定银行要仔细审单、确认单据相符;然后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寄单方式寄单;并根据UCP600对议付的定义做到议付。这样指定银行就取得了议付行地位,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即使存在受益人欺诈,议付行可以“欺诈例外原则的排除适用”维护自己作为善意第三方的权益。

当然,议付行议付后,如果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拒付,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但可能面临追索无果的风险,因此议付行要应优先议付资信好的、最好在本行具有授信额度的客户。另外,议付行议付后,

(四)受益人的风险防范

根据UCP600第7条a款,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前提是 “单据相符”和“将单据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因此,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应做到:第一,严格按照UCP600缮制相符单据。如果单据不符,即使单据在传递中遗失,开证行也不负责任,单据遗失的责任最终由受益人承担。第二,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将单据交给议付行或开证行。如果受益人将单据交给自己的交单行,而非开证行指定的议付行,即使单据相符,单据遗失责任要受益人自己承担。为便于受益人交单,受益人最好要求开立以受益人当地银行作为议付行的信用证,如果是自由议付更加有利。当然,在遇到银行无理拒付时,受益人应该充分利用UCP600条款驳斥不符点的成立。

另外,在实践中,存在滥用欺诈例外原则的现象,一些银行动辄以存在欺诈为由不履行在信用证中的承诺,法院频发禁令禁止银行支付款项,对不构成实质性欺诈的一般违约行为也被控为欺诈,使受益人不能得到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受益人尽量选择信誉较好国家、资信较强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如果滥用欺诈例外原则对受益人造成的损害,受益人要有效抗辩,并要求相关当事人做出损害补偿。

总之,议付信用证作为实践中使用较多的信用证之一,由于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对相关当事人影响较大。因此,实务中相关当事方应充分了解议付信用证的特征及相关规定,有效规避议付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

参考文献: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篇(4)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 UCP600; 实务操作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6-83 -02

自19世纪以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密切,从而带动了国际结算业务的飞速发展。跟单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规的国际结算方式,由于其卓越的银行信用、安全的收汇途径正越来越广泛的为进出口企业所接受。而作为解释跟单信用证业务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是由国际商会根据长期的贸易实践发展制定的一套国际惯例,业已成为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被各方当事人普遍接受的一套实务规则。

随着银行、运输、保险各行业的发展,从1994年开始生效使用的UCP500已显出不足,其条款的内容已不能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因此从1929年制定至今历经七次修改,最新的版本UCP600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取而代之运作了13年之久的UCP500。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积极掌握和灵活运用新惯例来拓展业务,规避风险以便顺利结算意义重大。对于银行而言,有了审核单据的统一规则使单据标准化,从而促进信用证业务规范快速的发展。

UCP600是银行审核受益人提供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理论基础,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UCP600理论内容与银行实际操作的差异之处。本文将探讨几个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UCP600中第2条关于申请人的定义,申请人指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一方

该定义指出了申请人在信用证中承担的地位,是信用证的原始指示人,承担着按照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申请开立信用证、接受相符单据并据以偿付开证行的责任。但是UCP600未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是信用证的当事人。

如果开证行认为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对受益人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开证申请书。如果开证行认为受益人提交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提出拒付,并不一定需要联系申请人。

但在实务中,信用证的开立是为了让进出口之间的贸易达成,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开立或修改信用证,开证行的费用和风险由申请人承担,以上都表明申请人应该是信用证的一方当事人。特别在国内银行的进口业务处理中,一般是出现货物价格波动导致申请人不想要货或货物有瑕疵时,开证行才根据申请人的指示提出拒付,而拒付所列出的不符点常常是极具争议或者无中生有的,这就给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业务蒙上了一层阴影。长此以往,银行信用便不复存在,信用证结算也将走向末路。因此我们的开证行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这一问题,牢牢记住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只能基于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完全相符的单据。同时开证行也应该认真履行开证前的尽职调查和落实必要的担保措施,比如是否有足额的保证金,开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贸易合同是否有瑕疵,信用证条款是否有漏洞等。只有从源头做起,我们的开证行才能更好地控制风险,才能独立地处理信用证业务,从而获得各方当事人的信任,更好地促进信用证结算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UCP600中第2条关于议付的定义,议付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的情况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或单据的行为

该定义指出了议付的要求条件。议付是一种购买行为,购买人是指定银行,购买对象是汇票或者单据,购买前提是单证相符,购买时间是应或偿付的当天或之前。

但在实务中,银行将在信用证项下向受益人付款的行为认为就是议付,认为都是银行垫付资金购买单据并保留追索权,符合上述定义要求,实际银行这一也常称为“押汇”的行为与UCP600中议付的规定还是有差异。

出口押汇是一种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的资金融通方式, 何谓“出口押汇”, 我国法律、法规未作规定, UCP600 也未涉及。笔者认为即使UCP600对议付的定义有上述的改进, 出口押汇并不等同于出口议付。对于议付而言,一是信用证必须是“议付信用证”;二是要在被指定银行办理议付;三是要凭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而出口押汇操作中并不一定针对信用证,对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也没有规定,议付、付款、承兑都可以接受,存在不符交单也可予以融资,在此情况下,融资行不是真正的议付行,无权得到开证行的偿付,也不是信用证意义上的善意持有人,从而就不能享有议付信用证下善意第三方的权利。因此,如何将“押汇”变为“议付”,如何能实现议付信用证真正的价值,如何使受益人真的从议付信用证中受益(享受快捷便利的银行融资),我国银行和国际著名银行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值得每一个中国银行界的人士去探索、去思考。

三、UCP600中第37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C款有两条内容,一条是如果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而该费用未能收取或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开证行依然承担支付此费用的责任。另一条为信用证或其修改不应规定向受益人的通知以通知行或第二通知行收到其费用为条件

篇(5)

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日至一九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 结息方式: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篇(6)

关键词:水利合同;后期执行;解决措施;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7-00-01

一、水利合同后期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提供施工条件:《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发包人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委托监理人把建筑物结构图、配筋图、体形图、设计图、浇筑图、加工图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给承包人。但有些建设单位,一方面由于其水利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没有明确,不能把施工图纸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供给施工单位。另一方面,由于征地拆迁问题没有解决好,群众干扰和阻挠施工,以至于施工用地不能及时地提供给施工方。另外,提供劳务人员和机械设备也不能很好的满足施工的要求,以至于施工达不到相应的标准。

(二)施工单位自行更换驻地管理人员:《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项目中的项目经理,应由承包人指派。但项目经理指派和更换,均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如果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事先同时承包人,并委托其他的代表替其行使职责。但有的工程项目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在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将项目经理人员全部更换。

(三)施工单位不按工期完成任务:《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项目承包人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工程项目,应该向监理人报送赶工计划,并制定赶工措施报告交由监理人进行审批。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制定的赶工措施要保证工期能按照后来制定的计划完工,如果制定赶工计划后执行赶工措施后仍不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那么项目承包人不仅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费用,而且还应支付项目违约金。虽然合同条件对上述条款做了规定,但是有些施工单位并没有按照《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规定,向项目承包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并及时采取有效的赶工措施,以至于造成工期严重被延误。

(四)不按合同提交付款申请单和支付工程款:《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之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全部工程价款和其它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的详细证明文件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完工付款申请单要求一式四份,并且工程有关价款是在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之内的。但有些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另外,《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复核,在于承包人共同协商不妥之处,并进行完善修改后,监理人进行签字,并把完整的完工付款证书交由发包人进行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付款证书的42天内完成审核,并把工程款项及时交给承包人。但有些建设单位并没有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工程款项,以至于现实中出现水利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比较多。

(五)监理单位不能公正的履行职责:《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监理人在工程项目中应公正的履行职责,在审批文件、确定价格、做出指示的时候,应遵守合同的规定。在涉及到其它工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对事实进行查明,并与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以做出公正的决策。但是有些监理单位,不仅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派出监理人员,而且有些驻地监理人员也没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另外,有些建立人员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管理和控制不严,验收资料和工程结算表签字不及时,或有些不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进行验收签字,以至于水利工程工期延误或质量不达标。

二、水利合同后期执行的解决措施

(一)对签订合同进行规范:对签订的合同进行规范是后期合同顺利执行的基础。水利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合同范本,对签订主体、合同编号、单位印章、违约条款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范,并通过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合同的签订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签订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水利工程的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合同履行期间的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款项审批等,保证工期、质量和工程款项都按照合同履行到位。防止出现不按照合同规定延误工期、质量监管不严、工程款项不到位等现象出现。

(三)加强合同有关知识的宣传和学习:水利工程有关的项目单位各方要加强合同有关知识的学习,认真了解《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的各项条款。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在项目进程中,完全按照合同的条款认真执行,并在出现违约现象时,按照规定的条款进行索赔。

(四)建立合同备案和档案制度:水利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水利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条款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合法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对水利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并做好工程项目主体单位的诚信记录,通过记录约束项目主体行为,从而规范工程市场秩序。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合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合同设立损害对方的利益或不履行工程合同的行为要进行及时的纠正,并对项目有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严惩。比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规定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约定价款金额的10%,并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的40%。当有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付款时,主管部门应进行责任追究和惩罚。

三、结语

随着国家在水利方面的投资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水利合同在工程建设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不仅要建立合同管理和监督机制,规范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且还要加强合同有关知识的宣传和推广,以便减少水利工程的纠纷,提高水利工程市场的公平公正性,促进水利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国奎,申先龙.水利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海河水利. 2007(01)

[2]刘淑梅,王洪军.水利建设施工合同管理浅析[J]. 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8(24)

[3]吴晓燕.水利工程合同管理实践与体会[J].经营管理者.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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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跟踪审计方法

近年来,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逐步开展了跟踪审计工作,以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但是,目前我国的跟踪审计尚处于初级阶段,很多制度和程序还不健全,因此,加强跟踪审计工作探讨,寻找更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就显得必要了。

一、如何进行招投标程序与合同审查

审查招投标程序与合同主要是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投标程序及其合同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1、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及招标机构是否均通过招标相关要求;投标保证金额收取是否合理。

2、招标单位是否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内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刊登媒介是否达到相关要求;对已发出文件是否私自进行更改或减删;投标单位是否已经过资质审查,审查结果是否已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是否向投标合格的单位发放了正规图纸、资料等;是否组织投标单位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是否建立了投标评审组织,并制定了评标、定标的准则办法,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问答解疑;在申请过程中是否向招投标负责机构申提招标申请书,对招标文件是否进行过整编并通过审定,是否对招标进行最高限价。

3、中标单位是否符合相应条件。

4、开标中是否举行正式仪式,是否有必需成员单位或部门参加;项目工程承包单位是否组建正式评标机构或委员会,组成成员不得存在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情况;评标定标是否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相关原则择优确定;开、定标期限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是否在7天内向各未中标单位发出并抄送通知书,报知招投标负责机构;未中标单位接到通知后是否退回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单位是否按时退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交付款项;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是否在国家规定期限内。

二、项目前期建设中需要开展哪些审计工作

项目前期建设审查在审计工作占有非常重要地位,它将影响到后期一些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时期主要是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手续是否齐全。包括:建立项目法人,完善的机构设置,项目管理制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文件及其批复相关事宜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手续是否完整;初步设计是否已经在开工前报由国家部门批准,是否存在边设计边施工情况;设计变更是否已重新报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并有批准文件;审查项目是否形成了详细准确的设计概算,概算的调整是否依照国家规定并经过批准;工程建设项目进程是否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了报建,是否领取了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前是否在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三、跟踪审计进入现场后如何开展工作

进入现场后首先要按照事先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安排收集工程相关资料。主要有:工程项目各阶段(主要有审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形成的与造价相关的各文件、报告资料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工地会议纪要等;建设单位的造价审批流程、规章制度。

跟踪审计一般在工地设立现场跟踪审计组,常驻1-2人。在收集资料的同时,要根据项目特点和收集到的资料将进场前初步拟定的审计方案,参照委托方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工作流程,报请批准后实施。

四、如何做好项目工程变更审计工作

项目工程变更时有可能,那么应该如何做好项目工程变更见证记录呢?就需要跟踪审计项目组来做好工作了。首先,踪审计项目组要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将工程变更及时进行报送;工程发生变更时,建设单位也要及时通知跟踪审计项目组到现场进行共同确认;在去工程变更现场之前,建设单位最少需要提供以下这些资料: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变更图纸和情况说明;承包人制定的变更施工方案;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审核意见;监理单位签批的工程变更令。

另外,跟踪审计人员还要对以上资料进行认真确认分析,了解变更工程的发生地点、变更理由、价款调整和需要现场收集的数据。对变更相关事项有了详细了解后,才可到现场进行实际测量;测量中要注意结合规范与计算规则,运用正确的计算测量方法,要避免发生违反规范的情形;测量后,首先要对测量数据的准确性进行现场复核,并对照施工单位的自测资料,如有误差,应重新复核;复核后,各方要在测量记录上签字确认,相关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五、月进度款项支付如何做好审计

在工程开工初期,建设单位就要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将施工图进行清单复核,并由各方确认作为日后计量依据。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计量、工程隐蔽验收时要提前通知跟踪审计项目组,共同参与;跟踪审计项目组如收到经业主与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和质量合格的初审工程进度款申请文件后,要及时与工程进度情况、合同执行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情况、材料等预付款扣款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所完成工程进行计量核价,出具审计意见报经主审批准,之后,建设单位可支付相关款项。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跟踪审计工作需要不断地实践、探索与创新,需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以在实践中更大的发挥它的优势,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邓万金.建筑工程跟踪审计的方法[J].审计与理财.2011(2)

[2]何连顺.浅析建筑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J].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