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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活动,维护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年第2号)、《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年第10号)、《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年第16号)、《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第22号公告)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二手车流通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二手车流通行业的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合理布局,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主城区不再增设专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规划设置1个二手车交易市场。除主城区、双桥区以外的其他各区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1万辆以上;綦江、潼南、铜梁、大足、荣昌、璧山、梁平、丰都、垫江、忠县、开县、云阳、奉节等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8000辆以上;双桥区及城口、武隆、巫山、巫溪、石柱、秀山、酉阳、彭水等区县(自治县)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汽车保有量(不含摩托车)应达到6000辆以上。支持、鼓励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到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设立分市场(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市场经营者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支持有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
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的规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固定的交易场地、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及供用户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应建立严格的市场管理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市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及本意见要求。
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条件,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展示场地,其营业场所及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的,应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其二手车营业场所及展示场地应当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三、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由市商委组织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权进行拍卖,对买受人发放同意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文件。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当地财政,由当地财政核定划拨必要的拍卖工作经费。买受人应当完善有关条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汽车市场经营者增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业务应当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前,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意见。
设立二手车经销企业(包括汽车品牌经销商增加二手车经销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向市商委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时,应当向市商委书面征求是否符合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的意见。
四、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等法规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五、全市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管理工作和信息统计上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二手车流通行业发展情况,及时二手车流通信息。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商委备案,市商委定期将备案情况汇总上报商务部。
六、全市各级公安部门要会同商贸、工商、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和治安管理工作。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汽车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在本市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不得出售已报废、盗窃、抢劫、诈骗、伪造证照、伪造车牌等违法车辆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车辆。
七、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要对交易双方履行二手车交易示范合同文本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会同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八、全市各级国税、地税管理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做好二手车流通增值税和服务业发票的监督管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领用,必须是依法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和到税务部门办税务登记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经当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拍卖企业,否则不得领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国税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印制和发放管理,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拍卖企业的税务征管及监督检查工作,防止国有资产与税收的流失。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拍卖公司、二手车经纪机构、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收费,必须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服务业发票,并接受地税机关的监督管理。
九、全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商贸、公安、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交易或者与二手车交易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市商业行政部门是本市二手车流通的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公平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行为。
第五条二手车交易方式主要有:
(一)直接交易:拥有二手车所有权的出让人与需要二手车的受让人直接交易;
(二)交易:出让人或者受让人书面委托人二手车的出售和购买;
(三)寄售:出让人将二手车委托二手车交易市场保管及寻找购车方;
(四)拍卖: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引进拍卖公司采取拍卖方式进行二手车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经营主体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组织合法二手车经营者进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便利的交易条件和有关服务;
(二)审查入场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主体的资格;
(三)制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
(四)调解交易双方发生的争议;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内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配合工商、公安等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交易手续办理区及客户休息区,做到标识明显,环境整洁卫生。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交易市场内应当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程序、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制定市场章程、交易规则,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在履行服务职能的同时,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交易服务和物业等费用。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牢固树立为客户服务、为驻场企业服务的意识,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第十二条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公司可以进行直接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具有二手车经营权;
(二)承认并遵守二手车交易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有固定的营业、停车场所。
第十三条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人,可以进行交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二手车经纪人培训班学习,经考核合格取得二手车经纪人资格;
(二)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进场营业执照;
(三)承认并遵守二手车交易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有固定的营业、停车场所。
第十四条经工商登记注册从事二手车拍卖的公司,可以进场开展二手车拍卖业务。
第十五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
(四)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一)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二)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七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当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车辆,卖方应当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当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者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当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第十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下列法定证明、凭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一)买方及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按规定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车辆,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完成车辆转移登记后,买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新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购置税、养路费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二手车应当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根据客户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
(二)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委托人及授权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五)交易合同原件;
(六)其他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二十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并有责任配合调查。
第二节经纪
第二十四条购买或者出售二手车可以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办理。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购买合同向买方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有关的法定证明、凭证。
第二十六条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出售二手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市场信息;
(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出售合同;
(三)按合同约定展示委托车辆,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四)不得擅自降价或者加价出售委托车辆。
第二十七条签订委托出售合同后,委托出售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二手车经纪机构交付车辆、随车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法定证明、凭证。
车款、佣金给付按委托出售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凡在二手车市场交易的车辆,须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开具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九条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二手车经纪机构应当与交易市场经营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
第三十一条二手车经纪机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第三节拍卖
第三十二条从事二手车拍卖及相关中介服务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委托拍卖时,委托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车辆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第三十四条委托人应当提供车辆真实的技术状况,拍卖人应当如实填写《拍卖车辆信息》。
如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存有异议,拍卖委托双方经商定可以委托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
第三十五条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的车型及数量;
(三)车辆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加拍卖会办理竞买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车辆,并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拍卖车辆信息》。车辆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三十六条任何个人及未取得二手车拍卖人资质的企业不得开展二手车网上拍卖活动。
第三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八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按委托拍卖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
第三十九条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车辆全款后,将车辆、随车文件及有关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给买受人,并向买受人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如实填写拍卖成交价格。
第四节直接交易
第四十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人代为办理,法定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二手车直接交易委托人办理的,应当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一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或者其人均应向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并将车辆及有关的法定证明、凭证送交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进行合法性验证。
第四十二条二手车直接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买卖合同,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二手车直接交易的买方按照合同支付车款后,卖方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车辆及有关的法定证明、凭证交付买方。
车辆法定证明、凭证齐全合法,并完成交易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第五节寄售业务
第四十四条单位寄售须持介绍信,个人须持居民身份证。
第四十五条寄售车辆的手续必须齐备:机动车行驶证、原始发票、购置费附加缴纳凭证、养路费交纳证等。
第四十六条上述手续核实无误后,由寄售业务经办人做出车况记录,然后签定寄售协议书。全部随车资料由经办人保存。
第四十七条车主提出终止寄售或者寄售3个月不能成交的,结算寄售费用,办理注销寄售手续,将车退还卖方。
第四十八条为有力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交易原则,可以在适当时候,对寄售车辆组织竞卖活动,并逐步使其完善、规范。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争议协调
第四十九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接受市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市场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交易争议:
(一)当二手车在市场内交易过程中(属于未交易完毕的车辆)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请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者二手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调解;
(二)二手车交易是在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下进行的,如车辆买卖已成交后又发生争议,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不予受理。
虽然已是很大的增长,但相较于欧美成熟汽车市场1:3甚至1:4的新车与二手车交易比,中国二手车市场仍然处在初级阶段。
过去一年,二手车行业发展出现了诸多特点――资本的密集进入、二手车电商的发展壮大以及在此过程中激烈的竞争、大型企业开始关注二手车金融服务,而与此同时,政策的不完善也形成了一系列掣肘。
当下,二手车行业处在由弱到强、由“碎片化”、“低效率”到“集合化”、“高效率”的缓慢转变过程之中。
事件一:资本更凶猛涌入
2013年,已嗅到商机的PE们开始在二手车行业进行大笔投资。2014年则强化了这一势头。
近年来发展势头良好的二手车平台车易拍在2014年2月完成了C轮融资,共获得红杉资本领投,晨兴创投、经纬中国、中信资本等跟投的5000万美元投资。算上A轮与B轮融资,车易拍累计融资额达到7500万美元。
其竞争对手优信拍在2013年4月完成了3000万美元的A轮融资,2014年9月又完成新一轮总计2.6亿美元的融资,这是二手车交易领域迄今最大的一笔融资。投资方包括华平投资集团、老虎环球基金等多家投资机构。
但《汽车商业评论》注意到,2013年受风投偏爱的“车王”和“大搜车”在2014年并未传出任何融资消息。另有一些新起之秀获得了资本的青睐。
2014年7月,二手车交易服务商优车诚品完成近千万美元A轮融资,投资方为 IDG 资本。而在12月,二手车 C2C 交易平台“人人车”宣布获得新一轮2000万美元 B轮融资,策源创投和顺为资本为领投方。
或许,这些都说明风投已经开始注意到二手车行业的微妙变局,只是这种变局并非所有风投都能够看得见或者说愿意说破。
事件二:传统车商努力上网
中国有超过1.5亿辆的汽车保有量,但一度却并没有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二手车品牌。其原因在于,国内的二手车市场是一个典型的“长尾市场”,而车辆资源碎片化地集中在各个消费者手中,进而导致交易的碎片化、非标准化,二手车商也因此难以发展。
而是互联网思维的到来,让其突破了“收车”、“售车”等一系列发展瓶颈,其跨区域性让二手车电商得以汇聚碎片化的车源,并使二手车可以在更为广泛的空间内流通。
一些传统的二手车拍卖企业也在试图转型,2014年8月,车易拍联合国拍机动车合作启动仪式举行,标志着二手车电商与传统二手车拍卖企业联手合作局面的开启。
与此同时,厂商、经销商集团亦开始纷纷“触网”,纷纷选择联合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二手车电商,借以消化集团或品牌内部的二手车。
2014年4月,庞大汽贸与易车公司、优信拍共同注资1亿元成立“庞大智信认证二手车合资公司”。8月,上海永达与易车、优信拍在上海签署三方合作协议,共同注资5000万人民币成立二手车合资公司。 但是,这种经销商集团触网计划或将遭遇挫折。因为优信拍越来越成为一家线下拍卖公司,《汽车商业评论》了解到,目前庞大汽贸与优信拍等合资成立的公司已经名存实亡。
上汽集团则在2014年10月与其旗下的车享网推出二手车交易平台“车享拍”,意味着上汽集团正式涉足二手车交易线上领域。据称,依托上汽强大资源优势,车享网将在2015年重点发力B2B二手车电商。
事件三:二手车金融萌芽
资金一直是困扰二手车发展的制约因素,而与新车金融不同的是,传统银行在二手车领域完全无法触及。
原因在于:其一,二手车估值难度较大,金融机构难有能力对汽车车况进行综合评估并进行相应估值;其二,银行信贷产品利润偏薄,但“一车一贷”的模式需要银行进行大量评估工作,成本较高,这种不匹配让银行难有动力推行相关服务。
因此,二手车金融业务目前主要依靠汽车行业内部的金融模式创新以及保险公司来推行。
目前来看,上汽通用金融与广汇租赁旗下的二手车业务相对发展较为良好、模式相对完善。
2014年7月,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好车”与平安旗下的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未来3年投入50亿元,推出创新产品“平安车商贷”。
贷款额度根据车商在平安好车上的历史交易数据状况,跟其成交额度成正比,最高不超过其月收入的60%,月利1.8%,最高额度300万元,预计3年将会覆盖 1 万个二手车经销商。
二手车平台也开始提供二手车金融业务,以谋长远发展。《汽车商业评论》了解到,车易拍亦开始筹划发展二手车金融,以为其平台的车商服务。
2014年12月, O2O 二手车零售平台优车诚品与国内最大的外资小额贷款公司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决定就消费者购车贷款、库存融资贷款及供应链金融等多个方面展开合作。
车王也开始试水创新二手车金融业务。2014年5月,车王天津分公司与上海银行天津分行进行了“信用卡汽车分期业务”合作签约,尝试将二手车与简单快捷的信用卡分期业务相结合。2015年1月8日,车王(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则正式揭牌营业。
事件四:限迁与虚拟指标
长期以来,二手车行业一直处于规范缺失、利少而限制多的局面。随着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汽车产业成为众矢之地,二手车发展再次被政策束缚。
2012年以来,各地开始出台政策,对迁入本地的二手车设置排放限制。2013年以后,限迁地区骤增。截止到2014年4月,全国限迁城市高达314个,全国93%的地级市对外地车迁入设置了国Ⅲ、国Ⅳ门槛。各城市限迁门槛的提高,对本就处于发展初期的全国二手车市场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014年7月2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向商务部提交“取消地方城市限制二手车迁入”的建议。但相关政策是否获批、何时获批仍然不得而知。
虽然如此,2014年在政策法规与行业规范方面仍有一定的利好。
5月3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京召开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贯彻暨二手车认证品牌会”,启动了以“行”为标识的认证二手车品牌。
它由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组织发起,由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具有该标识的二手车为车龄7年及行驶里程20万公里内的“非水浸、非火烧、非重大事故车”。
根据《规范》,二手车交易必须指定合法的第三方机构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并将评估内容与结果以量化数据展现,同时制定车辆危险等级。交易时卖方必须出示交易车辆的清单数据,使得消费者对交易车辆有完整的了解。
由于《规范》并没有强制性,对于二手车行业来说,只不过多了一个标准,但不意味着能够解决4S店、二手车行自己鉴定的问题。不过,对于想要做大做强的车商而言,采取国家认证的规范势在必行,而车商之间也会有带动与示范效应。
除了规范得以确立,困扰二手车行业多年的临时产权问题也出现了曙光。
2014年12月31日,已经限购的杭州市正式出台了《杭州市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批准二手车商通过“虚拟指标”的方式,进行车辆收购并办理转移登记。
虚拟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机动车的转移登记,一旦手续完成,车辆就只能停在市场里,除了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能在路上行驶。而在这个过程中,车子的静态停放和出入登记管理,都由市场负责。
虚拟指标意味着,二手车商解决了在限购地区没有增量指标的问题,并赋予二手车商品流通属性。但这一改革并非“彻底”,周转指标的配置周期为一年,而每年配置数量将按上一年度二手车交易总量的10%进行配置。
回首10年,中国汽车产业成绩斐然。在这不平凡的10年里,我国汽车产销量由2005年的570多万辆增长到去年的2300多万辆,并有望在今年年底达到2400万辆,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速度”,一跃成为世界第一汽车产销大国。
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汽车产业政策也在不断地调整,摸索着前进,逐步趋向理性和成熟。政策的逐渐完善和规范,影响着整个产业格局,将我国汽车产业引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
盘点十年政策走向,我们发现其对汽车产业既有推动,也有制约。
2005年
《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整车整备质量为2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2.8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1.5升/百公里。整车整备质量在2.5吨以上小于3.5吨的乘用车第一阶段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是15.5升/百公里,第二阶段的限值是13.9升/百公里。该标准实施前国内市场上尚有10%左右的车型不符合第一阶段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也有20%左右的车型已经符合了第二阶段的要求,因此该标准对轿车的影响较小,但有助于国内合资汽车企业引进真正的先进技术。
《汽车贸易政策》――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 扩大对内对外开放,打破地区封锁;规范市场主体秩序,建立和完善准入制度;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引导贸易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引导汽车贸易业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和营销手段,加快结构调整,完善服务功能,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及多样化经营;履行“入世”承诺,允许有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进入国内汽车贸易领域,并在经营方面充分体现国民待遇。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引入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等概念,打破了垄断,扩充了流通渠道,建立了竞争机制;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提出了明确的经营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将评估选择权交给了消费者;简化了二手车交易程序;在转移登记手续上,提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都应当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或代办;明确提出在交易中要使用专门发票;外商不但可以通过投资,还可以通过并购进入到国内的二手车流通领域。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凡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按整车适用税率征税,不构成整车特征的,按零部件适用税率并计征关税。该办法实施主要是为了规范零部件进口秩序,打击非法拼装等不正当竞争,保护企业守法经营。
2006年
《汽车消费税》(新)――乘用车消费税分为5档,即排气量小于1.0升的税率为3%;排气量1.0升(含)至2.2升的税率为5%;排气量2.2升(含)至3.0升的税率为9%;排气量3.0升(含)至4.0升为14%;排气量4.0升(含)以上征收20%消费税。对24座以下客车、排气量小于2.0升的,仍适用现行的3%税率,对排气量2.0升(含)至3.0升的适用5%税率,对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上的增设8%税率。从新汽车消费税的征收比例档次划分上看,政策对小排量汽车有明显倾向性,实际上也是从一个侧面鼓励提倡小排量节能环保汽车的消费。
《二手车交易规范》――对二手车的收购和销售、以及二手车的经纪、拍卖、直接交易、交易市场的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对二手车经销企业、二手车经纪公司、二手车交易市场等市场主体的职责及二手车拍卖、二手车直接交易等流通形式的行为规范作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这是一个将宏观政策明确和细化的规范,它的出台为去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增加了不少可操作性,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实惠。
进口关税费率调整――2006年1月1日我国进一步降低了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其中进口小轿车、小客车、越野车等汽车整车的关税由30%降至28%。2006年7月1日,按照加入WTO后的有关规定,我国终于将汽车进口关税降到了25%。进口汽车的关税高达200%以上,这种情况已经永远属于过去。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从2006年起,所有自产汽车产品要实现品牌销售和服务。原已核准的企业,应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过渡到品牌汽车经销商。
《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家部分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对除轻型柴油车以外的轻型汽车和重型汽车用发动机,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和“限小”解禁一样,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是一个以环保为名义的主题。
2007年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对准入企业设下了多达15道门槛,并实行苛刻的一项否决制。《规则》明确规定,今后“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规则》界定,所谓新能源是指混合动力电动汽车(HEV)、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其他新能源汽车(如超级电机动车)。《规则》明确了新能源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3项核心技术,为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创造了政策环境。
《200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共有230多家国内汽车企业获得了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的资格,其中有权进行汽车出口业务的乘用车企业共有75家。这一法规明确了国内汽车企业出口将纳入国家管理,从法规上杜绝了价低质差的车型出口国外。
《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示范文本明确规定,如果卖车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不真实,买车人有权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示范文本规定,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008年
《反垄断法》――该法规涉及到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定,从规定来看,它改变汽车行业存在的四大壁垒等相关难题。一是汽车生产商硬性控制经销商终端销售产品的价格,将触犯法律;二是国内汽车销售市场“禁止跨区域销售”的限制或将有所改观;三是地方保护主义政策将被视为违规;四是消除强制经销商实行品牌销售,只要能够保证货源,并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所有品牌车型都可以在该店进行销售。
《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切实做好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带头使用经济、节能、环保的自主品牌汽车,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严禁公车私用。《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开展节油技能培训和节油竞赛活动,规范驾驶操作,提高节油水平,力争在2008年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油耗降低20%。国家这一规定无疑给国产自主品牌带来了利好消息,让他们看到了希望和努力的方向。
调整汽车消费税――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2009年
《汽车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了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一是培育汽车消费市场,二是推进汽车产业重组,三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四是实施技术改造专项,五是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六是实施自主品牌战略,七是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八是发展现代汽车服务业。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09]6号)、《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购买节油率在40% 以上的混合动力乘用车,每辆可获得最高5万元的补贴;纯电动汽车每辆补贴6万元;燃料电池汽车每辆补贴25万元。
2010年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推广实施细则》――中央财政对购买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的消费者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购买一辆10万元左右的汽车,3000元的节能补贴再加上购置税的优惠能多达5000元以上。业界称,节能汽车的推出,确实拉动了市场上节能汽车的消费。
新能源汽车补贴――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2011年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新一轮公车治理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对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以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进行处理在据被称为“史上最严车改”的本轮专项治理中,将根据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配备,且只能配备排气量不得超过1.8升、购价不得超过18万元的车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提高了外商投资项目准入门槛,包括要求新建乘用车项目须有配套的发动机生产,并且继续坚持对外商投资整车项目50%股比的限制,同时规范了汽车产品标识,进一步保护和支持自主品牌车企的发展。
《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汽车行业被列入25个重点行业。鼓励25个重点行业的100家排头兵企业建立健全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继续抓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充分运用现有资金政策,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规范出口市场秩序的有效机制。按照”政府指导、商会协调、企业自律“原则,完善汽车、摩托车规范出口秩序办法。
2012年
《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该标准规定了车内空气中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乙醛等的浓度要求,主要适用于销售的新生产汽车,使用中的车辆也可参照使用。此前,《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在2009年了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的内容和征求意见稿基本相同,特别是在污染物指标及极限数值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将排气量作为乘用车计税依据,增加了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减征或免征车船税的优惠。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2.0升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车,税额幅度比现行税额幅度适当调高。2.5升以上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体现对汽车消费和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机动车儿童座椅约束装置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儿童乘员约束系统标准借鉴了欧洲的ECER44标准,导入了国际通用的ISOFIX标准锚固系统,除了安装固定装置外,儿童约束系统还要接受动态试验。标准分别适用于体重10kg以下、13kg以下、9-18kg、15-25kg、22-36kg的儿童。13kg以下的婴儿要使用后向式儿童座椅、15-25kg学走路儿童要使用正(前)向式儿童座椅、22-36kg儿童应使用儿童增高坐垫并系好安全带、12岁以上或者身高在1.45米以上少年可使用成人安全带。
电动汽车四项国标――这四项标准分别是《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2013年
《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补助范围是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根据新规,新能源乘用车可获得3.5万、5万和6万元不等补贴。
《关于开展1.6升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推广工作的通知》――从10月1日起,1.6L及以下节能环保汽车(乘用车)实施新一轮推广补贴政策,入围车型门槛提高至百公里油耗5.9L,补贴标准仍为每辆车3000元。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通过汽车“三包”,消费者购买汽车用品将获得更大的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消费者知情权保障、消费者选择权保障、消费者权益受损时保障获得相应补偿。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三种情形之一,可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鼓励更多的汽车企业“走出去”,把握时机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际竞争力。《意见》指出,到2015年,汽车行业前10家整车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90%,并形成3-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
2014年
免征新能源车购置税――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包括进口)的纯电动以及符合条件的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三类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这项政策对新能源汽车销售起到了较大的刺激作用。
《工商总局关于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实施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备案工作,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汽车经销商(含总经销商),按照工商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已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品牌汽车销售”的汽车总经销商和汽车品牌授权经销商,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为“汽车销售”。
《201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与2013年相比,政策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报废汽车的使用年限,2013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2014年要求“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二是申领补贴的条件,2013年只要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即可,2014年要求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并当年购买新车。
《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充电设施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应用、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坚决破除地方保护、加快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八个方面提出30条具体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第五条明确要求进一步优化进口环节管理。调整汽车品牌销售有关规定,加紧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2015年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机构(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二手车行纪销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务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自己的名义,销售甲方拥有 所有权 处置权 的二手车。
第二条 委托车辆的基本状况
车主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行驶里程: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车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他:_______________
车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辆的修理、事故、抵押、税费交纳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瑕疵描述:
(一)底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身外观: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发动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电器设备: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销售和佣金支付方式
(一)甲方允许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销售委托车辆:
1.约定固定佣金数额的委托销售方式,佣金数额为________元。
2.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价的保底销售方式,成交价与委托销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乙方佣金。
3.约定最低委托销售价,成交价的________%作为乙方佣金。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佣金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佣金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第四条 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方式
(一)(最低)委托销售价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现金 支票。
第五条 委托期限与交接车
(一)委托期限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二)甲方应在委托期限开始前将委托车辆交乙方保管。乙方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委托事务的,应提前________日通知甲方。需延长委托期限的,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不延长委托期限的,乙方应即时向甲方交还委托车辆及各种证件、文件和有关材料。交接委托车辆双方应签订书面交接手续。
第六条 授权事项
(一)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
(二)在委托期限内,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使用委托车辆;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维修委托车辆。
(三)甲方(允许 不允许)乙方代为全权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见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新年伊始,汽车业三个重要文件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反映了汽车业反垄断的新形势。
1月7日,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反垄断局局长张汉东在会上透露,《汽车业反垄断指南》从2015年6月开始起草,已经历四个步骤,下一步将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于今年5月上交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审核。张汉东指出,《汽车反垄断指南》的制定和出台,有利于预防汽车业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业健康发展;在增进执法的透明度,确保科学、有效反垄断监管的同时,降低行政执法成本,降低汽车业经营者成本。
同一天,商务部起草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在网上征求意见。此前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是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业内反应比较强烈,主要认为这一办法实际上把汽车销售的主动权全部交给了汽车制造商,形成对汽车销售渠道的垄断。
最近,交通部了《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和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反垄断成“新常态”
由于汽车产业链非常长,关联面非常广,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汽车业反垄断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不仅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针对汽车业执法的过程十分艰难,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同样困惑。而我们现行反垄断法律体系在纵向垄断限制方面主要规定了与价格有关的行为,但实际上在汽车销售过程中,还有许多非价格类垄断行为,如数量、地域和市场划分上做一些约束,都需要做一些细化规定。
另一方面,汽车业竞争态势早已发生变化,国际汽车反垄断的重点已经从新车销售转向售后服务领域,相应的法规也有变化。欧盟自1985年以来一直实施专门针对新车销售和售后市场的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并做过多次调整。欧盟委员会一位司长说:“市场永远处在变化中,每隔10-15年,我们就会进行规则调整。”近年来,欧盟认为新车销售由于竞争日趋激烈已没有必要继续适用专属豁免条例,但由于汽车维修及配件供应商仍存在许多限制、扭曲竞争的行为,2010年5月,欧委会颁布了适用于汽车售后服务的《2010年汽车业纵向协议集体豁免条例》,旨在保障独立维修商和获取配件及技术信息的渠道,进一步促进欧盟汽车维修和配件供应市场的有效竞争,保障消费者权益。
从2014年8月以来,国家反垄断执法部门已先后对宝马、奥迪、克莱斯勒、奔驰、东风日产等整车汽车企业以及旗下品牌经销商做出反垄断处罚,日本住友、电装等12家日系汽车零部件企业也被有关部门处罚。大家都感到比较突然,但是今后反垄断调查和处理会成为新的常态。
我们政府的三个征求意见稿,就是在总结汽车反垄断经验教训、汽车业反垄断形势变化的基础上,参照欧盟等国际汽车反垄断文件,并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出来的。这三个征求意见稿非常重要,形成正式文件后,将对现有的汽车营销模式和售后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会非常大。
重构销售竞争格局
原来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饱受争议,原因就是这个办法造成了厂家的垄断。该《办法》的核心是“授权”,其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而且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而按《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销商可以不经供应商授权出售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进口汽车(所谓的“平行进口”);不得要求经销商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不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不得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不能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不能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实施的广告、车展等宣传推广费用,不能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售后服务,不能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汽车业反垄断指南》的重点内容是对主机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重点关注配件与售后市场的限制竞争问题。《指南》明确指出,汽车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应限制配件制造商生产双标件;不应限制配件的外采、外销;不应限制售后维修技术信息的供应渠道等。
目前,我国二手车交易中存在一些行政垄断行为,阻碍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对此,《指南》认为,地方政府等行政机关出台相关规章制度限制二手车流转,将会触犯《反垄断法》,因此在《指南》正式出台后,目前影响二手车流转的地方限迁政策将有望解除。
据报道,《指南》初稿明确厂商没有正当理由,不应限制售后配件的供应与流通,这将有效促进售后环节的竞争。也就意味着4S店所用的配件有可能是出自厂家直接提供,也有可以是4S店从平行进口渠道获得,还有可能是非原厂但与初装件同等质量的配件;而反过来说,消费者在独立维修店,也有了使用到原厂配件的可能。
因此,在新的政策出台之后,必将引起厂、商、消费者之间关系的调整,打破厂家垄断,出现新的竞争格局,也使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
4S模式面临大挑战
去年6月,有的媒体发表文章《汽车4S店的丧钟已经敲响》,认为“4S店体系已经不符合当下社会的发展形态和消费者利益,会很快死去。”
其实经销商大规模面临困境已经不止一次,比如2004年、2008-2009年、2012年等,都是出现在汽车市场增速下滑的时候。有的专家指出,“中国的汽车经销商正面临盈利下降的难题,部分是因为运营p人力和财务费用的上涨,也因为过度依赖新车销售业务(价格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新车利润减少)。汽车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汽车经销商一直承担着巨大的资产负债压力。为了满足资金需求,经销商杠杆率很高。64%的受访者将地区商业银行贷款列为融资主要渠道之一。”现在的汽车经销商融资渠道极为单一,中小企业贷款极为困难,这是资金紧张的根本原因。如何解决汽车经销商融资难是各方面要参与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