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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力破坏;电网安全;防范对策
中图分类号:U66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丹东经济的高速发展,农网上划,我公司增加了不少输电线路和设备,丹东地区基本建设工程较多,然而,一个潜在的不利因素正威胁着电网的安全,这就是电网的外部环境正在日趋恶化,使电网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外力破坏逐渐成为全国各大电网面临的共同难题。频繁发生的外力破坏,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威胁电网的安全。
1.丹东电网输电线路掉闸情况
输电线路的掉闸可分为4类:第1类是由于设备本身的缺陷而引起的掉闸,如金具磨损导致掉线或断线,接管过热导致导线跳线烧断等,第2类是自然外力,如雷击、大雾、大风、鸟粪等引起的掉闸,第3类是外力破坏引起的掉闸,如导线、铁塔、水泥杆拉线等设备被人为破坏,吊车类大型作业机械碰线等,第4类是不明原因引起的掉闸。
[案例1] 2009年1月21日至22日、2月10日,丹东供电公司凤城供电公司管辖的220千伏电芬线、电北线、长凤线三条线路先后跳闸12次。
1月21日晚至22日清晨,凤城地区经历了雾―雨―雪的过程,2月10日至11日,凤城部分地区出现浓雾,同时伴有雾淞、霜冻和结冰现象,水平能见度为小于100米,南风2-3级,温度:-2到7度,相对湿度:96%。1月21日至22日跳闸原因:闪络绝缘子上有一层明显的冰膜,此系先雨或雾后温度快速下降后形成的,如果冰层脏污则形成导电通道,从而引发冰闪。冰闪与鸟粪引起的闪络一样,也是污闪的一种特殊形式。2月10日跳闸原因:主要是绝缘配置偏低、脏污大雾的影响和地形地势的影响。从盐密测试结果表明,如果雾很脏,电导率大于1000μS/cm,持续6-10小时作用,绝缘子表面可增加盐密值0.03-0.04mg/cm2。此次大雾使绝缘子表面盐密值增加约0.02mg/cm2左右。发生闪络的铁塔均在山峰处,较容易受到远处飘来的海盐、鞭炮烟尘及空气中其它污染物的影响。综上所述,诸多不利的客观条件是发生这起线路跳闸一类障碍的直接原因。
2.外力破坏统计分析
线路跳闸外力破坏可分为3类:第1类是对电力设备的破坏和盗窃,第2类是在高压输电线路下种树,使用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施工,在杆塔周边挖沙取土等,第3类是小概率外力破坏,如交叉跨越、放风筝、作业机械将灰杆或拉线撞断等。
[案例2]2009年3月10日新建500千伏电丹线组塔施工造成220千伏电芬线跳闸。
跳闸原因:2009年3月10日,沈阳送变电公司第六分公司施工队在进行500kV电丹线41塔施工作业。在吊装组塔作业时,因起重工作指挥不当、三角钢钎地锚设备与地面夹角较小且没有设置防脱落控制措施等原因,控制绳(3.5公分钢丝绳)受力后从三角钢钎上脱离并突然弹起,碰触到正在运行的220kV电芬线C相复导线下线导线,造成线路开关跳闸,导致电芬线发生一起外力破坏跳闸故障。
3.发生外力破坏的原因分析
(1)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基本建设工程逐渐增多,施工单位人员比较复杂,特别是外来施工人员占绝大多数,很多人缺乏电力设施保护常识,一些单位不办理作业许可证,忽视安全措施,违章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对输电线路很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线路安全运行带来不利影响,防止外力破坏工作的难度加大。
(2)专业技术人员对线路防污闪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该地区历年很少发生污闪事故,缺乏事故经验。
(3)我国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使能源和原材料出现了短缺,导致钢铁、铝、铜等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从而使不法分子将罪恶的手伸向了输电线路、地下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
4.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4.1政府对外力破坏的电网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已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修订的《电力法》却千呼万唤难以出台。电力设施保护和电网安全已经出现了法律上的“真空”,使电网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受到潜在的威胁。
4.2现行法律和法规有漏洞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国家正式颁布的保护电力设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有《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计划经济正在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电力部门的政府职能也正在逐步与企业职能分离,这就给以上3个法律法规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中国电力企业的发展方向就是逐步实现公司化,而公司化的企业是不可能代替政府去行使执法职能的。
4.3 缺乏专业化的电力保护执法队伍
电力设施保护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一个专业化的执法队伍。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对侵害的破坏电力设施方面的案件破案率较低,致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
4.4 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不够
绝大多数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事件的报道仅从抓新闻的角度出发,而没有将电力设施当作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共设施来看待,这样的文章和报道也就很难避免表面化。
4.5 基建遗留的外力破坏隐患
有一部分输电线路防护区内的外力破坏隐患是在基建时遗留的。个别基建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只考虑如何降低工程的造价和提前竣工送电,对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树木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留下外力破坏隐患。
5. 防止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的对策
5.1 各级政府部门重要视电网安全问题
现行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方面有漏洞,而新修订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建议政府从国家安全的高度看待电网安全问题,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早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5.2 加强培训、提高防污闪的工作力度
加强防污闪工作的培训,进行新标准的宣贯工作,讲解盐密测试方法、污区分布图划分和输变电设备外绝缘选择标准。对污染严重和绝缘配置低的地区,增加盐密测试点和测试次数,加强复合绝缘子管理工作,开展带电测试憎水性测试和红外测温工作。
5.3 采用高新技术、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办法、作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在人防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护线组织,提高专业护线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网络,组织护线队伍,加强巡视,明确责任,到点到位,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不能拆除的建筑物要签订协议,并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资料。
在技防方面,应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盗技术装置,引进和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在输电线路的技防措施上,不断研制新的技防设施,逐步完善、解决配电线路防盗装置问题。
5.4 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宣传好是贯彻好的基础,只有将电力法深入宣传,才能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才能懂得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具体要求,才能依法办事,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争取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展有关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和倡导电力是公益性、公用性事业,提高社会大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供电企业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5.5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以人为本,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设立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违章行为。对于积极检举和提供破案线索的群众,给予保护和不同程度的物质奖励,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6 为电力设施投保、保证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
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为电力设施进行投保。当电力设施由于受外力破坏而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同时,电力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6.结束语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对外力破坏的控制和防范,需要我们自身的努力和有关各方面的支持,尤其需要强有力的保护措施,我们切不能掉以轻心,要充分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是任重而道远,随时随地都要保持高度警惕,打一场无硝烟的持久战,才能有效的减少外力破坏造成的损失,确保丹东电网的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安全生产通报文件汇编(2008年-2009年)》.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公司.1997.1.1
[3] 电力工业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国电力出版社.1998.1.1
[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国电力出版社.1999.5.1
作者简介:
[1] 李照华,男,1971年12月11日。2001年10月,毕业于沈阳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电气自动化专业,助理工程师,班长。
[关键词]配电网 电力设备外力破坏 防范对策
从2001-2005年随着国民经济持续的发展,城市配电网线路不断扩大。然而,一个潜在的不利的因素正威胁着配网的安全,这就是配电网的外部环境正在日趋恶化,使配电网安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外力破坏逐渐成为全国各大配电网面临的共同难题。频繁发生的外力破坏,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严重威胁配电网安全。下面就宁夏石嘴山供电局大武口区供电局2001-2005年配电线路被外力破坏跳闸情况进行分析。
1 2001-2005年大武口区供电局配电线路跳闸情况
电力企业输配电线路跳闸可分为4类:第1类由于设备本身的缺陷引起的跳闸,如金具磨损、老化等导致线路跳闸或断线,导线接管过热导致导线跳线烧断等:第2类是自然外力,如雷、大雾、大风、鸟类、小动物等引起的跳闸;第3类是外力破坏引起的跳闸,如导线、铁塔、砼杆、拉线、变压器等设施被人为破坏,挖掘机挖断电缆等;第四类是由于不明原因引起的跳闸,详见表1。
外力破坏引起跳闸多发生在11月至第二年的2月份期间,其中过年期间较为突出,仅2005年11月份就发生6起,6台配电变压器被盗,造成局部大面积停电。
2 外力破坏统计分析
外力破坏可分为3大类,一类是对电力设施的破坏和盗窃,另一类在10kV线路下种树,使用大型施工机械作业,施工在杆塔周边挖沙取土等三类,小概率外力破坏,如交叉跨越、放风筝、重型车辆将砼杆撞断或拉线撞断等。按次分类,大武口区配网系统配电线路在2001年至2005年外力破坏跳闸的结果及电力设施被盗情况如下:
2.1 外力破坏造成线路跳闸
2001年外力破坏造成线路跳闸26次,占全年跳闸总次数的46.4%;2002年为23次,占全年跳闸的总次数48.9%;2003年外力破坏19次,占全年跳闸的45.2%;2004年跳闸为18次,占全年跳闸率48.6%;2005年跳闸次数为39次,占全年跳闸率72.2%。
2.2 导线、变压器、金具、横担被盗每年时有发生
2001年丢失导线、塔材、拉线、变压器26宗,直接经济损失为98万元;2002年丢失导线、拉线、横担、塔材、变压器为29宗,直接经济损失为102万元;2003年丢失导线、拉线、横担、变压器为31宗,直接经济损失为113万元;2004年丢失导线、拉线、横担、变压器为35宗,直接经济损失为126万元,2005年丢失10kV线路导线、塔材、拉线、横担、变压器共发生43宗,直接经济损失为138万元。外力破坏直接威胁我局10kV配电线路安全不容忽视的重大隐患。
3 发生外力破坏的原因分析
(1)我国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使能源和原材料出现了短缺,特别是钢铁、铝、铜等原材料的价格上涨,从而使不法分子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配电线路、地下电缆、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值得注意的是,犯罪分子几乎无孔不入,露天的变压器、配电线路的导线、运行或备用输电线路的导线、杆塔的角铁、拉线和拉线的连接金具等均成为他们的发财的目标,甚至于发展到公开抢劫电力设施的疯狂盗窃和破坏,不仅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的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的稳定。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犯罪分子对电力设施的盗窃破坏活动已发展到有组织、有预谋、有专用破坏工具和运输车辆的集团性作案,并且具有专业化,团伙化和游击性的特征。
(2)随着石嘴山市建设的不断发展,输配电线路及其走廊周围的施工呈现增长趋势。由于施工单位及其组成人员比较复杂,特别是外来施工人员占绝大多数,而且外来施工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对输电线路很少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很容易造成重型车辆误碰杆塔和拉线,使配电线路跳闸,严重的会长时间中断供电,而且还有可能给现场及周围的施工人员造成伤害,直接威胁着电力安全。
4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政府对外力破坏配电网安全问题重视不够
已颁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简称《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简称《条列》)及其《实施细则》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新修订的《电力法》却千呼万唤难以出台。可以说,电力设施保护和配电网安全已经出现了法律上的“真空”,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无所适从,使配电网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受到潜在威胁。其根源在于,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对外力破坏电力设施问题重视不够。在1996年1月19日首钢民建公司的吊车由于违章作业,使吊臂顶到220kV石八I回,二回线路,致使双回线路跳闸,造成线路中断停电,并起连锁反应,最终使北京绝大多数地区呈现出漆黑一团。这是建国以来北京最大一次停电事故,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北京输配电线路的安全敲响了警钟。即使这样,在宁夏石嘴山隆湖一站路边,当地政府仍然无法制止在输配电线路下面及周围私自搭建楼房、种植树木:在沿山公路的杆塔周围任意开办石料:在杆塔周边取石发财等行为,成为威胁着石嘴山市配电网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4.2 现行法律和法规有漏洞且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国家正式颁布的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法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这3个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衍生的,而且在当时的电力部门兼有政府职能也正逐步于企业职能分离,这就给这3个法律法规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空白。中国电力企业发展方向就是逐步实现公司化,而公司化的企业是不可能代替政府去行使执法职能的,如《电力法》第69条规定:“在以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建建筑物、构建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或消除”,但实际上有的违章建筑物恰恰正是当地政府部门批准修建的,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必须依法办事。
4.3 缺乏专业化的电力保护执法队伍
目前,电力设施保护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一个专业化的执行队伍。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公安机关对侵害和破坏电力设施方面的案件破案率较低,致使犯罪分子的气焰更加嚣张,因此,这方面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也就在所难免了。
4.4 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力度不够
绝大多数媒体对保护电力设施事件的报道仅从抓新闻的角度出发,而没有将电力设施当作涉及国家安全的公共设施来看待,这样的文章和报道也就很难避免表面化了。由于缺乏对事件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宣传的力度和效果可想而知了。
4.5 基建遗留的外力破坏隐患
有一部分输电线路防护区内的外力破坏隐患是在基建时遗留的,个别基建部门从本位的利益出发,只考虑如何降低工程的造价和提前竣工配电,对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树木处理不规范、不彻底,留下了外力破坏的隐患。
5 防止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的对策
5.1 各级政府部门要重视电网安全问题
现行的《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在电力设施保护的内容方面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较差。而新修订《电力法》《条例》和《实施细则》迟迟不能出台,使电网安全遭遇法律的真空。建议政府从国家安全的高度看待电网安全问题,尽快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法律法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并早日出台新的法律法规。
5.2 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
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必须争取各级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在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的同时,对已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案件和犯罪分子要采取公审、公判和公告形式,广而告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审判的影响力度和威慑力。
以人为本,充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设立举报制度,组织护线员,对于积极检举和提供破案线索的群众,给予保护和物质奖励,使广大人民群众合理用电,节电和爱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最终使全社会都认识到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把保护配电网安全当成全社会公民自身的一项义务。
5.3 作好基建验收工作
电力运行部门要做好基建验收工作,特别要注意按有关规程清除电力设施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和树木等外力隐患,把外力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5.4 杆塔、拉线金具防盗措施
5.5 用混凝土浇筑拉线棒和拉线下巴(如图1)
采用普通硅酸盐、石子、中沙搅拌成的混凝土,其中添加适量树脂胶和固化剂,把经过防腐、防锈处理后的线路杆塔拉线下巴和拉线棒浇筑成φ150的圆柱形浇筑件。浇筑件长度根据拉线棒长度适当调整,并尽可能保持一致,以使外观整齐。拉线棒地面部分开挖150-200mm以便浇筑圆柱伸入地面。
由于拉线棒、拉线下巴被牢牢地保护起来,使得盗窃分子高兴而来,扫兴而归,从而保证了线路的安全。
5.6杆塔和拉线防撞(图2)方法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私家车辆的不断增多,道路的需求越来越跟不上现代化的需求,对位于道路两边的配电线杆塔安全构成更大的威胁,就大武口区供电局自2006年第一季度就车辆撞杆高达8起,引起配电线路跳闸,损失电量为256421kW,h,停电事件高达48h,造成153个大、中、小企业停电,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5亿元,直接影响电力企业开展“爱心活动”和实施“平安工程”的优质服务的开展。
为此,我们集思广益,对地处在道路两旁的配电线杆塔采取打防护墩等措施,经过反复实践,用普通硅酸盐、石子、中沙搅拌成的混凝土,其中添加适量树脂胶和固化剂,把拉线和杆塔浇筑成1.5×1.5×1.7m的防护墩。既保护拉线被盗又防止杆塔被车辆撞毁,确保配电线路安全运行。图2是杆塔和防护墩示意图。
5.7 对易受外力破坏的入地电缆保护
随着城市的发展,架空线路已经对城市美化带来影响,大部分架空线路由架空改为人地电缆,原先制作的电缆标示桩因影响人行和车辆行驶,大都不复存在了,但也给供电企业带来弊病:由于城市旧房改造,道路拓宽,标示桩不复存在,电力电缆不断被挖断,造成线路大面积停电,直接威胁着供电的安全和供电可靠性,为此,我们对所有地埋电缆走向一一进行核实,对每条电缆线路在50m处做成长为30cm、宽为30cm不同地带铺设彩砖,其表面大小一样尺寸,在电缆标示桩上面刻上电缆标示符号,沿电缆走向50m埋一个,表面与当地的彩砖一样平行,这样既不会影响人们行走又不被破坏,在道路拓宽、旧房改造时,能够看得见,就会遏制挖断电缆现象再次发生,实施效果显著。
5.8 采用高科技产品XLFD-2000配电线路防盗系统
5.8.1 采用高科技技术防范外力破坏
引进和采用国内外高科技,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如开发新型杆塔,以钢管作为杆塔的组成材料,材料之间采用法兰盘连接,使不法分子无从下手,以便更有效地保护电力设施。不断加大对电力设施技防工作的力度,增加资金投入。对所有线路的拉线防盗帽进行锁丝处理,配变压器加装防盗锁,锁丝或焊接处理,并积极推广使用防盗警示装置,防止电力设施被盗。
5.8.2 隆湖试用LXFD-2000型配电线路防盗系统
近几年来配电线路被盗现象十分突出,因盗窃造成大面积停电、断线、短路跳闸等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供电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安定。自2006年隆湖试点使用XLFD-2000配电线路防盗系统(见图3),无论某条线路何处被盗,都会迅速发生报警讯号,并把讯号传导中心监控室,便于对报警点直观的了解,及时进行处理,大大减少财产损失。
6 采取技防、人防、物防措施
6.1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气氛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录像、报告、报刊、宣传栏、标语、横幅、墙体广告等多种形势开展有关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活动,宣传和倡导电力是公益性、公用性事业,提高社会大众对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特别是针对当前供电形势日益紧张的情况,更要做好对安全可靠供电重要性的宣传,结合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大力普及与教育,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清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也为供电企业更好地开展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创造有利的条件。
6.2 努力协调好与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关系,加大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行为的力度
实行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通过公安、规划、建设、经贸、安检、国土等各部门的联合执法,采取强制措施,共同清理、依法取缔各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要结合实际,不定期的召集有关部门参加座谈会、分析会等,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制定措施。同时,在土地使用、房屋建筑等方面严把审核关,从源头加以控制和防范。
6.3 通过人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办法,作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在人防方面,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护线组织,提高专业护线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网络,组织护线队伍,加强巡视,明确责任,到点到位,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定领导、定范围、定设备、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和树木坚决砍伐、拆除建筑物:对不能拆除的建筑物要签订协议,并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资料: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物坚决不办理用电申请手续,派发停电通知书一定要让用户签收,对 不签收的用户可以采取公证送达方式。
在技防方面,应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防盗技术装置,如安装红外线监测系统,遥感摄影枪等监控手段,不断提高电力设施的技防水平。在输电线路的技防措施上,对近几年来采取的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积极推广,不断研制新的技防设施,逐步完善、解决配电线路防盗装置问题,对新架设的配电线路杆、塔、安装防盗螺丝或防盗螺帽,使不法分子无法用专用工具拆卸。对易发案地段要有重点、有目的地把易被盗走的电力设施用电焊加固。农用供电变压器可采取铆、焊加固措施或安装防盗螺丝。对多发案地段的停用、备用线路导线,有条件的可安装短信报警装置。对计量器的铅封管理可以建立封印编号管理,提高防范能力。
6.4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设立奖励基金,保证有偿护线,技防投资,宣传教育、破案举报奖励、群众报案等奖金的开支。广泛发动群众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违章行为。对检举、揭发的线索一经核实,根据情况不同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并对举报人及举报材料保密,保证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电力设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6.5 政府必须加强对废旧品回收及回收站点的控制和管理
目前,遍布城乡结合部的废品回收站,极易成为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分子的销赃场所。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电力设施的保护问题,就要求政府加强对废品回收站的控制和管理,使犯罪分子无处销赃,从而从源头上遏制电力设施的外力破坏不断上升的势头,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废旧金属收购点,五金加工厂,从原头上加以控制。
6.6 为电力设备、设施投保
当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无论是自然外力或者是外力破坏,不仅会给电力企业自身利益带来损害,而且有可能会给广大的用户带来巨大损失。为了保证电力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为电力设施进行投保。当电力设施由于受外力破坏而给电力企业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时,可由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损失。同时,电力企业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挽回经济损失。
[论文关键词]电力法律 法律风险 电力体制改革
近几年,供电企业常规性法律风险日益凸现,触电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供用电纠纷涉及主体众多;窃电与破坏电力设施事件对电网安全造成冲击性影响;劳动纠纷逐步外化成诉;以线树、线房、征地、电磁影响为内容的相邻关系纠纷等都给供电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市场风险及社会舆论压力。然而,由于部分电力法律法规过于原则或者跟不上时代的发展,致使在处理案件时出现司法操作瓶颈。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有必要对电力行业法律法规作出补充规定或者重新立法,以适应现实经济发展对电力行业法律法规的需求。而电力企业的法律工作者更应该加强对这方面问题地研究。
一、电力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由于电力行业的诸多特殊性,电力企业除了要面临其它企业常见的法律风险之外,还要面临一些其它特有的法律风险。
1.电力企业要面临其特有的法律风险具有广泛性、诱惑性、依附性、转化性、隐蔽性、动态性相对客观性等特点,一般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法律风险:一是电网规划、建设方面;二是电网运行、安全生产方面;三是电力市场、三公调度方面;四是电力营销,供电服务方面;五是经营管理方面;六是劳动用工方面;七是员工失职方面,廉洁从业方面;八是电力行政主体缺位方面。
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将会给企业带来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企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的经济损失,另外企业无形资产损失也会受到破坏,而且法律风险一旦转化为法律事件,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电力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于企业内部的原因,首先是电力企业中的计划经济的惯性思维比较严重,对于面向市场和自主经营的认识不够成熟。其次,电力企业中的法制建设工作依然薄弱,在制度和法律审核上把关不严。再次,电力企业管理者预防法律风险和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第四,某些管理者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钻法律漏洞。第五,生产或工程设计不科学而在技术上出现问题。第六,监管工作疏忽、预防措施不严。外部原因主要是企业的产权、公司运营、法律关系复杂,另外,改革尚处在探索阶段,法律也在与时俱进的完善中,跟不上法律完善的脚步就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二、电力企业如何在管理中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
目前,我国整体法律意识和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健全和完善,电力企业面对各种各样的竞争和风险,如何在经营管理中运用法律知识防范法律风险是摆在眼前急待思考的问题。
1.电力企业应该制定出完备的法律风险管理战略,重视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管理战略是企业在全面的考虑到发展战略、管理能力、竞争状况、资源配置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具有统帅性和纲领性并且要在企业内部统一执行的战略性内容。
其中包括预防性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和突发法律风险事件管理预案。具体来说电力企业要在经济管理流程的设计上确保一定数量和资质的法律顾问和法务人员参与其中,并使其作用体现在公司经济管理的每一个细节。电力企业在做出重大经济经营决策的时候,要主动邀请法律专家参与,并使其对企业重大经济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系统、彻底的法律论证,最后提供一个书面的法律论证报告,让法律风险的事前评估工作成为电力企业经济活动最重要的步骤。
2.电力企业应从经营管理制度上保证企业的经营决策内部规章制度在国家的法律范围内制定。电力企业要根据国家最新完善出台的《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反垄断法》等完善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坚持合法经营、合法管理,发现规章制度方面的漏洞要及时处理,使企业在正常的轨道上不断坚持可持续发展。特别是对于企业经济管理方面的规定要做到具体细致、考虑周全,比如合同管理、诉讼管理、招投标管理等,对于它们的操作流程和执行方式的规定都要确保全面到位。这样可以使企业在内部和外部都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和制约。总得来说,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避免事后补救、严密监控过程的内部规章制度。
3.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及时建立和不断完善。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且要与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文化、员工培训合理的结合起来,把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当作企业内部经济管理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企业经济管理体系没有法律缺陷和漏洞。企业法律相关内容的费用支出要做出明确的财务预算,从资金上积极支持法律风险控制的健康发展。在日常管理中要严格建立企业主要领导负责制,使其与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相联系,共同参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监督和完善工作。
三、涉电案件处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制定方面
比如《电力法》第71条仅笼统地规定了对窃电行为的处理,并没有对窃电行为、时间、电量计算、窃电证据的收集与采信等作出具体规定,《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虽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但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往往以地方规章或行政法规效力低为由或者证据不足拒绝使用上述法规,使窃电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
(二)涉电案件执法方面
由于办案经费、机构和人员配备等原因,导致大量涉电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的大量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在电力法中电力主管部门没有明确,有利益时都是主管,无利益时互相推诿。电力企业又无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电网安全隐患和触电事故增多。
司法实践中,由于涉电案件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和不完善,致使各地司法机关在审判涉电案件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可供遵循的依据和标准,影响公正审判和公正司法。
(三)窃电案件方面
司法机关对窃电时间、窃电量的计算,对供电企业收集的窃电证据是否予以采信等方面认识不统一,使公诉立案和判决均受到影响。如按窃电民事违约,其证据齐全,完全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因窃电量不好认定迟迟不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检察机关不予立案,使窃电者既得不到刑事制裁,也得不到民事责任追究。
(四)破坏电力设施设备案件方面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如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电力设备的范围是什么?“严重情节”包括哪些情形等不明确。
(五)触电案件方面
一是随着城农网改造的完成,供电区域的扩大,供电企业所涉及的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将会增加。从目前触电案件的处理看,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但该解释仅对高压触电的处理作出了规定,且规定得过于原则,缺乏触电事故责任认定规定,这种状况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司法实践中处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需要,致使类似案件在不同法院审判结果大相径庭。二是农电改革的有关具体政策措施不配套,所涉及各类业务非常专业,各级法院对农电体制各时期的相关政策又缺乏统一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农电工和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在各地法院审判结果不统一。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亟需补充司法解释《电力法》作为电力行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作用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更为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法规和解释。《电力法》具体法律规范和解释包括两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制定较为具体的行为规范,从我国现行的电力法律体系看,有关行政机关已制定了包括《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在内的一批法规和规章。二是司法机关对适用电力法律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便于适用法律争议案件的处理。但到目前为止,仅有少量的司法解释对电力法律适用作出规范,这种现状已不能满足处理日益增多的电力案件适用法律争议的需要。从现行电力法律体系上看。电力法律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电力法律体系内部有的规定也有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地方。为此,有权机关对冲突的地方作出协调或解释,便于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电企业的行为需要法律引导和规范,与政府的关系需要法律来界定,与用电户之间的关系需要法律来调整,各自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来保护。很显然,县级供电企业要转变观念,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学法、讲法、守法、执法、用法、依法办事。这是时代潮流,历史必然。
1.依法治企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无论是县级供电企业是否担负着行政管理职能,还是政企分开后完全实行企业化运作,都需要贯彻执行以《电力法》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这是县级供电企业"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也是履行依法治电,维护用电户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电力生产和电力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所以说,县级供电企业依法治电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2.依法治企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
经营管理在实际工作中面临许多必须依法治电的工作。一是要认真制订和实施本供电区域内的电力发展规划,规范电力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电力商业化运行,促进本供电区域电力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做好服务。把需要贯彻落实以《电力法》为主的法律法规融入到日常生产计划中。二是要依法进行电力建设和电力调度。三是要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要依靠群众,依靠政府,完善护线制度,在供电区域内形成电力设施保护体系,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各类问题和案件。四是要依法进行供用电管理及营销活动。制定对欠费客户停电催费的报批程序,在实施停电时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停电手续,要积极追缴陈欠电费、违章电费,并采用多种手段,防止和打击供电区域内盗窃电能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维护国家利益。
二、依法维权的能力有待提高
1.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及电力政策与实际工作的不配套
一是向社会宣传法律法规的覆盖面不够广。在以《电力法》为主要内容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大呼宣传的多,走村串户深入宣讲的少。二是贯彻执行一些电力政策过程中,缺少宣传和沟通。主要原因是对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重视不够,没有做好周密的宣传计划,重宣传形式,轻宣传效果。
2.电力建设方面存在突出困难
目前,电力建设方面出现了新的困难,突出的表现有3个方面:一是电力建设土地征用困难,主要是从征地到施工周期长。像这两年榆次区多座变电所选址、征地过程中,电力建设占地难的情况尤为突出。二是高低压线路的交叉跨越纠纷增多。从方便群众考虑,电力线路一般不跨越房屋,但是由于各类建筑分布不均匀,有些高压线路在符合安全规程标准的条件下,不得不跨越一些房屋前后的空地。按照有关法律,电力建设单位必须与建筑产权人协商一致,可是有些群众对国家公用事业的建设抱着事不关己的态度,甚至借机索要高额补偿,致使电力建设工程延期的情况时而发生。三是电力通道建设中的矛盾。按规定只支付塔基占地费,对电力通道是不征用的,而有少数人却提出要让电力部门向他们支付电力通道费用。另外,也有少数群众在电力线路下违法作业屡禁不止。
3.电力设施保护的突出问题
一是出现一些算不上刑事案件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行为,一时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导致一些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行为愈演愈烈,给电力企业带来的损失越来越大。同时,随着电力设施产权的延伸,缺少了公安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仅靠供电部门管理,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行为进行处理难度很大。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二是一些单位和个人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不强。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事故屡有发生。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特点有3个方面:一是建筑施工危及电力设施,致使大面积停电;二是农村土地平整对电力设施的影响。对于公路两边的植树,县级供电企业难以阻止,而当树木对高压线路安全距离不够时,县级供电企业依据《电力法》进行的修剪,往往被看作违反《公路法》、《森林法》及国家绿化政策的行为,从而使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难度很大。
三、依法治企应采取的措施
1.电力生产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如基础征地、交叉跨越等。处理这方面的问题,前提是依法办事,依法做好当地群众的说服教育工作。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做细,做线路通道设计,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都应形成书面材料,对沿线必须跨越的村民住宅,坚持个别协商,并形成书面协议,这样可以避免纠纷,也利于纠纷处理。对相应的书面和协议的原件,要做好归档工作,这不仅是树立档案意识和归档工作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可以防止今后出现相关纠分时问题的解决。
2.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问题
一方面要多设置警告标志,提高运行人员巡视到位率,早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同时,要紧紧依靠政府部门,主动搞好协调,加强与城建、水利、土管、交通、农经、环保等部门的联系,妥善处理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与《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防洪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在贯彻实施中的矛盾。对具体违法违章案件的处理,要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执法水平。
关键词:配电线路;外力破坏事故;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living standard, the user on the reliability of the increasingly high demand. Especially the “three sets of five" in put forward "construction overhaul “system, is to co-ordinate the company human resources, technology, equipment, effective use of social resourc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pair and maintenance of professional integration, deepening the state comprehensive overhaul, to improve supporting measures, actively and steadily carry out operation integration, testing instruments and equipment operation the application of advanced, applicable, efficient, the establishment of modern power grid production equipment system, raise the work efficiency of the equipment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Key words: distribution line; external damage accident;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994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前言:
配电线路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担负着向城乡供电的重要任务。外力破坏配电线路是指人们有意或无意造成的线路部件的非正常状态,实施损毁、破坏电力的设施行为,会造成线路的不安全现象或故障。文中从机动车撞杆、导线上落异物、建筑施工挖断电缆及不法分子故意破坏电力设施四大方面分析造成外力破坏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前些年,由于配电线路点多、面广、线长,走径复杂,配电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受气候、地理、环境的影响较大,而且客户端直接连到公用线路上,用户自行维护线路故障直接影响配电线路的正常运行,这些原因导致线路跳闸事故次数增多。近些年,通过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科学合理的电网规划;春、秋两季的计划检修消除设备缺陷,由于设备绝缘老化、雷击、树障、设备自身缺陷等原因造成的线路跳闸事故数量逐年减少,而由于疏忽大意机动车撞电线杆,导线上落异物,建筑施工挖断电缆,不法分子蓄意盗窃电力设施等外力破坏造成的线路跳闸事故次数呈上升趋势,因此,为了有效降低配电线路外力破坏事故次数,减少外力破坏对供电线路造成的损失,应首先了解配电线路的特点,分析造成外力破坏事故的主要原因,然后针对性的采取有效的措施。
一、造成配电线路外力破坏事故的主要原因
1、机动车撞杆
由于配电网长期处于露天运行,又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司机会因疏忽大意撞倒路边的电杆,造成配电线路在运行中发生跳闸事故,严重影响配电网供电可靠性,不但给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影响了广大城乡居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用电。具体原因有四种:
⑴ 根据市政建设需要,每年交通要道的马路都要扩宽,这样就使原来在路边的电杆站到了马路上,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地措施,极易造成来往的车辆刮倒电杆或直接撞倒电杆的事故发生。
⑵由于商业网点、汽车修理点、工厂等的门前设置临时停车位,司机在倒车或进入车位时经常会撞到路边的电杆。
⑶ 建筑工地的大卡车运输沙石时由于工地环境复杂,开车视线不好,经常会撞倒周围的电杆。
⑷在马路的转弯处司机转弯太快容易造成机动车失控,撞到路边的电杆。
2、 导线上落异物
由于人们的保护电力设施的观念淡薄,特别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新型飞天玩具的出现,经常发生由于导线上落异物造成线路短路跳闸事故,具体原因有三种:
⑴儿童在配电线路下方放风筝,或玩遥控飞机,不小心风筝或遥控飞机就落在了导线上,造成线路短路跳闸。
⑵各种庆典时,庆典公司放礼炮,礼炮中的铝箔纸飘落到配电线路的裸导线上造成线路跳闸。
⑶建筑工地的楼房上经常会有碎石或垃圾落在电线上,造成导线砸断或跳闸。
3、施工挖断电缆
电缆敷设好后,由于市政建设的需要,政府部门或用户在不了解电缆走向的情况下施工,将电缆挖断的事故时有发生。
4、 不法分子故意破坏
很多不法分子认为配电设备都是价格很高的金属制成,他们利用特殊的工具盗窃变压器或其它电器设备,然后卖到废品收购站赚钱。
二、减少配电线路外力破坏事故的措施
近年来,我国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其中也不乏有关保护电力投资、经营、使用者的法规,1996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1998年1月7日重新修正、施行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保护电力设施健康运行提供了保障。2006年1月13日汕头供电局也印发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并且每年还多次组织“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和反窃电”专项行动。
而另一方面,《电力法》只赋予电力主管部门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却没有赋予执法的权利。所以,我们的巡线员不是执法人员,对外力威胁现象也只能是劝阻、教育,有时根本起不到禁止的作用。在当前市政建设日益频繁,法制建设尚未健全的形势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采取以下的措施:
1、立足自身,加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电力法》是电力行业的保护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是供电部门的实施保障。电力线路运行单位不仅要宜传法,而且要应用法,这就要求运行单位自身首先得恤法、会用法。干部职工要利用班组活动、政治学习等途径进行学习、讨论有关法规条例,从思想上达到共识,树立法律意识,并要求广大职工不但要对法规条条熟悉,而且要能够宣传它、应用它,从而达到教育沿线群众的目的。
2、实行专责人负责的层级管理
具体为:①部门领导负责督促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遇到的问题;②配运专责负责上层的协调。即与建设单位协调,与监理单位、管线协调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参加管线协调等会议,索取有关施工图纸并标示,做好施工安全技术方案;③运行班巡线人员负责第一线的协调及监护工作。即与施工单位密切联系,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协调,掌握一切可能涉及线路的危险点,对危险点要求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碰触,并设置施工监护及明确责任;做好现场交底并与施工方一起填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表;④特巡小组对沿线一些大的施工场地、市政建设工程等项目,设置专门的特巡小组分片包干,并分别由领导或专职带领,小组各司其职,发现外力隐患及时组织处理,确保了配电线路的运行安全。
3、加强宣传,调动群众
由供电局出面组织一个宣教小组,利用每年的汽吊驾驶员年审培训的时候,为建设施工单位上门举办电力设施保护讲座,讲授电网的重要、典型的事故教训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有关知识,使他们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意识。班组和运行人员沿线进行宣传,宣传“电力法”及电力设施对日常生活的重要性,使其自觉、主动地看护电力设施。
协同广告公司专门设计海报及宣传小画册,派发至沿线的街道、居委会、乡村、施工工地等,使他们明白损坏电力设施会受到的伤害和所负的责任;还可以与广播电视台协调,拍摄一个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广告短片,让全社会都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
设置护线员。供电部门做过运行工作的人都知道,护线员一般都是沿输电线路进行设置的,配电线路一般不设置护线员。但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人,增加电力主管部门的社会管理职能,笔者认为应从电力设施保护费用中抽出一部分,对配电线路设置一些护线员很有必要。当然,护线员的设置以乡、大队、村的电工为首选,这样一定会有事半而功倍的效果。
4、切实履行《电力法》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赋予权利,严究违章,及早发现,防患于未然。对于违章作业(如挖沙取土)、违章建房等,要及早发现及时制止。发现违章施工威胁或破坏了电力设施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发出隐患、赔偿或处罚通知书,有效地防止外力事故的发生。对违章在配电线路保护区内搭建而又拒不整改的建筑物,拟函给市安全局和经贸委,争取城市监查部门的配合及时清拆。对屡次造成外力破坏事故的单位,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介进行现场曝光,另一方面致函给市安全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事故,谋求其支持并负起责罚义务,同时,召集事故责任单位开会,分析事故原因及责任,重申我们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性。从而通过这些手段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2014年11月12日,年过半百的张长霞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情绪激动。她一直觉得自己是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从不给国家找麻烦,却没想到“麻烦”自己找上了门。为了能“讨个公道”,张长霞第一次走进法院,将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
她认为,“自己买的树苗种在自家合法的口粮田里,不偷不抢的碍着谁了?电力公司连个招呼都不打,不声不响地把我的杨树给砍了,凭什么?电力公司怎么能随随便便地砍了老百姓的杨树还不给赔偿?”
高压电线下种植杨树
张长霞生于1959年,一直以务农为生。2006年,张长霞的独生子大学毕业后留在城里工作,不仅不向家里伸手要钱了,还能时不时地贴补家用。张长霞和丈夫决定不再按照时节种植各种农作物,而是在自家门口的粮田里种些杨树。作这个决定的原因:一是种树好养殖,二是杨树长成了不愁找不到买家且价格也高。这事唯一的缺点是等待杨树长成的时间比较长。
2006年3月22日,张长霞购买了50棵杨树苗,栽种在口粮田里。忙活完之后,她看着一排排的杨树苗,满心的成就感。此时的张长霞想不到,她种的杨树没能等到“十年成材”就被砍掉了。
2014年3月,正在家中做午饭的张长霞听到敲门声,来访者是该辖区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张明强。面对张长霞的疑惑,张明强先是出示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之后说出来意。原来,张长霞种在自家口粮田里的杨树苗有一部分处于高压电线下。如今,杨树的高度快触及高压电线了,如果遭遇雷雨天气,很可能会因为杨树导电而发生事故。因此,张明强要求张长霞将长在高压电线下的杨树移植到其他地方。
听完张明强的陈述,张长霞有些懵。虽然她也觉得张明强说得有道理,但她表面上没有动声色,在脑子里不停地盘算着:把杨树从我家地块上移走,我还要租别人家的地块将其种上,这要雇工人移植树木,需要费用,电力公司得给我一定的赔偿。于是,张长霞向张明强提出赔偿要求。对于张长霞提出的赔偿要求,张明强表示会向领导请示,日后再给张长霞答复。
拒不移植杨树被砍
当天晚上,张长霞与丈夫商量电力公司让他们移植杨树的事情。两人计算了一下后,觉得电力公司怎么也得拿出三五万元,否则他们坚决不能移走杨树。在张长霞的意识里,这是一场必赢的战争。
张明强向电力公司请示后,得到的回复是除了移植树木必须的人工费用外,其他费用电力公司不会承担。张明强将电力公司的意见转达给张长霞后,她当即表示,除非对方拿出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否则休想移走杨树。谈判陷入僵局。尽管张明强几次三番地来找张长霞做工作,但得到的回复都是“免谈”。
眼见雨季临近,高压电线下的杨树越长越高,电力公司一方开始坐不住了。一旦出现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2014年4月下旬,张明强向张长霞转达了电力公司的意见:如果不能自己移植,公司出于安全考虑,将组织人员将可能引发事故的杨树砍伐。
此时的张长霞并没有将张明强的警告放在心上,她觉得“组织人员砍树”只是电力公司为了让她移植树木的一种威胁和手段。但事实证明,张长霞想错了。
2014年6月12日,当地下起了瓢泼大雨,电闪雷鸣,周边的几个村子出现大面积停电。此时坐在家中看电视的张长霞并不知道,当天停电事故发生后,电力公司为了抢修电路,排除正常的输电障碍,保证居民的正常用电,已经将张长霞家种植于高压电线周边的杨树砍伐。
事后,在电力公司工作人员的通知下,张长霞来到种植杨树的口粮田里,看到的是堆放在田地里的一摞摞杨树枝干。此时的张长霞除了无奈,还有愤怒。当天,她找到电力公司的负责人,质问其凭什么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砍伐杨树,并提出10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
电力公司拒绝了张长霞的索赔要求,并表示当时突发电力事故,他们来不及通知张长霞。同时,电力公司表示他们砍伐树木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须赔偿。
因为赔偿一事始终没能得到解决,2014年7月16日,张长霞将电力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自己因杨树被砍伐的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要求电力公司公开道歉。
违反电力法规终败诉
在庭审中,电力公司的诉讼人张明强表示不同意张长霞的诉讼请求:“我们曾多次找张长霞谈及杨树可能会引发电力事故的事情,并要求张长霞将杨树移植到其他的地方,但遭到拒绝。事故发生时,我们为了保证相关用户的正常用电,排除妨碍而砍倒张长霞家的杨树是合理、合法的。”同时,张明强还当庭出示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架设在张长霞家口粮田上空的10千伏高压线于2003年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而张长霞家被砍的杨树是2006年才栽种的。杨树本身属于高大树木,其长成后必然会对口粮田上空的高压线路形成安全隐患。作为栽种杨树的行为人,张长霞理应明知这些情况。在电力公司几次劝告下,张长霞仍旧不移植可能引发事故的杨树。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应当由张长霞自行承担,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对张长霞的赔偿责任。
面对张明强列举出的法律规定,张长霞表示自己是一个普通农民,根本不可能了解这些规定,而且这些杨树是2006栽种的,如果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电力公司应当在其种植杨树时就通知自己,而不是非要等到杨树快要成材时以可能会引发电力事故为由擅自砍伐树木。而且,6月12日发生的停电事故是电力公司工作失误导致,不应该让她一个农家妇女来承担后果。
最终,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但张长霞于2006年在自家口粮田上栽种杨树时,就应当预见杨树长大后会对上空的高压线路造成影响。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第15条规定,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第18条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一在法律上遇到的困难及看法:
1根本法与基本法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享有所有权,这就是说国家享有国有资产的绝对权,排他权。但是,我国的《公司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基本法和众多的部门法规却又规定公司是独立法人。也就是说公司享有法人的所有权,支配权。作为公司所掌握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公司的?因为这两个所有权都是排他的,都指向同一个标的物。显而易见,根本法与基本法和部门法相冲突,这无疑构成了一个属于经济制度的根本的矛盾。
2国有资产如何实现中的法律矛盾:
国有资产无疑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资产。但全体中国人民不可能都去支配这些财产,于是财产的支配方式自然就会按照现行的两种方式予以实现。一是靠政府去实现。但政府行使的是代表权,因此,不仅与政府的性质相冲突,而且显然又会导致计划经济的再现。另外的方式是靠企业(或公司)去实现,但这又与现代公司的性质相冲突。以上国有资产实现方式本身不仅具有多重矛盾,而且实现的结果必然是倒退到单一的产品经济。
目前看来,一个比较切实可行的实现方式是规定国有资产的投资人地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资格,享受股权,给企业(公司)以所有权。而我国国有资产实现方式的彻底解决则还需要从制度创新和新法律的出台等多方面着手。
3电力根本大法--《电力法》不尽人意:
(1)《电力法》将电力垄断经营合法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于1996年4月1日起就正式施行了,但时间仅仅过去四年,就发生了诸如撤消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推行政企分开,网厂分开,主副分开和市场化运作;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和推行同网同质同价等等重大改革。因此,《电力法》的很多内容已经显露出其不能适应电力市场化的要求。"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等法律条款显然与网厂分开,竟价上网的要求相冲突。特别是"一个供电营业区只设一个供电营业机构"的规定必然导致区内供电垄断,这与产权多元化,资源优化配置及平等竞争等市场规则是格格不入的;更不利于应对加入WTO后的市场状况。可见,以《电力法》为基础的电力法律法规完全有修改和补充的必要。
(2)《电力法》对长期困扰电力企业的三个老大难问题(电费回收,窃电查处,电力设施保护问题)软弱无力:
在文字表述上,《电力法》在度量的表述上,适应范围不确切,数量要求不具体,时间地点不明确等,导致无"法"具体操作。因此,迫切需要有更明确和可操作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出台,否则,仅此三个问题就足可以抑制全国电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了。
(3)《电力法》回答不了许多新的法律要求:
老的三个老大难无"法"解决,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的老大难问题又更加突显出来了,诸如电力市场规范问题,电力损害赔偿问题,电力监管问题等等。这些关系电力企业生死攸关的重大问题是绝对回避不了的。因此,如果没有有力的法律供给,使其有"法"可依,那电力企业的日子将越来越艰难。
因此,《电力法》已经到了非修改不可的时候了。
二在制度上的困难及其解决办法:
1关于国家电力公司:
通过前一个时期的电力改革产生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已经基本上被四级法人(国家电力公司,网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五级调度(国调,网调,省调,地调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大量实际上的管电行政职能,并且还大大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又不是事业单位的"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省为实体","电网国家管"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立的,这种"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把国家电力公司建成世界500强"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大型企业从结果上看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大网,以大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大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省为实体"应该是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大量依靠行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不象"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不设立电网公司;二是改革开放以来,省公司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壮大,不论人才、资金、技术、管理、装备等各方面都有了长足进展,下一步的改革必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这些优势,而绝不是简单地瓜分,更不允许流失。因此,除了可以根据国家成立电力管理职能部门而成立省一级的更加精干高效的管电机构外;还必须组建省内电网公司。
4关于县为实体: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垂直领导和管理体系到县这一级已经是到底了,因此,能够被国家,网和省电力公司(甚至还包括地市电力公司)瓜分的有用之权也就层层层瓜分得所剩无几了,余下的基本上就是义务和责任了。现在看来,"县为实体"应该理解为电网企业不一定是实体,电力经营企业必须县为实体。至于一个县内设几个电力经营企业,这可以通过鼓励公平竞争由市场决定,当然,这里所谓的"县"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前面的"省"的概念一样。主要还是要看合理电网和市场需要来决定。
因此,"县为实体"的真正实现,只有在各方自愿和公平的基础上通过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重组才能真正作到。
上述电力管理体制的设计思想明显是因袭行政管理,行政区划和地缘经济,从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一体化相背离,这种嵌套复杂的体制产生的必然是复杂的管理结构体系及相应的高成本低效率以及对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抵抗。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按照现有法律(如《公司法》)改四级所有为法人所有,改垂直领导管理为投资人权能,并伴随国有体制改革的市场化进程互动。
三在电力企业内部管理中的困难及建议:
"管理"是企业的灵魂。任何改革都不能取代管理,而改革的成果都必须依靠强化管理来巩固。这就要求电力企业建立一整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制度,对电力企业来说,就是要建立一整套自己的"法",以规范自己的行为。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电力企业管理中,过去行之有效的许多内部法规已经不适应或者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以至造成许多方面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甚至违"法"操作的混乱局面。
1电力企业自身的"法律"供给奇缺,造成了许多工作无"法"可依:
当前,电力企业在外部环境方面,已经失去了政府行政职能的依托和保护,在行业内部来说,也逐渐失去了行政命令的权力和人事工资福利的依托。因此,电力企业的管理必然要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经验式,命令式,被动式和封闭式走向市场经济时代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和公开化。这既包括对企业及内部各部门权利义务,法律制度,法律责任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也包括对企业外部及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纠纷预防,困难救济等法规保障体系的建立与运作。对电力企业来说,目前还远远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应该说,电力企业适应市场化的管理还仅仅是刚刚起步,诸如合同管理,商业运营,产品促销,公共关系,企业形象等等,都有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
2电力企业管理的外部法治环境不好:
当权者力图把政府权利和部门管理行为变为金钱和物质利益。这就必然导致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和令人发指的腐败行为;必然会造成"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踩住(阻碍)"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的严重后果。其中尤以司法腐败最为突出。立法不准,有法不依,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知法犯法甚至无法无天等等情况一时很难根除,电力企业对此必须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应对措施。比如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建设好自己的法律队伍;完善好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好自己的公共关系;形成好自己的监督体系等等。
3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
电力企业过去长期以来都是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生存和发展的,加之长期缺电,因此,存在着比较严重的行政命令,电霸作风,封闭管理,贪大求全,高耗低效等等弊端。所有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管理,法制化管理和现代化管理背道而驰的。通过前二十年来的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电力事业的发展,已经基本上扭转了全国性的缺电局面,电力企业的服务意识和工作作风都有了很大的转变。但是,电力企业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当前所面临的严峻局面,尽早找准自己在市场中的位置,扎扎实实转变观念,努力提高员工的法律水平,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律意识,处处遵纪守法,严格依法办事。
四电力市场整体结构模式建议:
1整体结构模式:
(1)改革前的结构模式:
电力工业部发电厂
发电厂
电力工业局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
(省)设计,施工
安装,试验
检修,制造
研究,调度
学校,医院等
其他发电厂及其电网(主要是水电部系统)。
(2)现在结构模式:
国家电力公司发电厂
网集团公司发电厂
发电厂
省电力公司市电业局县电力局用户电力调度
试验研究
学校医院
多经企业等
独立发电厂
地方小电厂及其电网。
(3)建议结构模式:
政府部门:
国家电力管理部门;
省电力管理部门。
市电力管理部门。
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A1售电企业C1用户D1
发电企业A2输电企业B售电企业C2用户D2电网服务企业E1
电网服务企业E2
发电企业An电网服务企业En售电企业Cn用户Dn
2几点说明:
就政府而言:设中央和省两级管理部门。
就电网企业而言:设网、省、市、县四个层次的电网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
就发电企业而言:除网省电网公司保留必要的调峰电厂外,全部组建发电公司。
(1)A--电力生产企业,即各类发电厂,一律实行独立核算,竞价上市。A企业除按规定向B交纳过网费和电网发展基金等必要的费用,向E交纳服务费和结算拥金外,其余均按企业规范自行进行量本利核算,自行核价,竞价上市。但允许的电价浮动幅度则必须由国家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管理部门核定。过网费,电网发展基金,服务费和结算拥金等的收取标准和分配办法均由上述部门核准并进入A企业的成本。
(2)B--电力输送(由电厂出口直至用户)企业,即是从网省市到区县的电网公司。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合理调度。B企业按成本总量,电网同步发展基金及附加等因素测算需向AC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和电网同步发展基金,报国家物价和电力管理部门核准后向ACD企业收取。B企业内部以程序(规范)化管理为主,参照市场(竞争)化管理,促使其服务标准化,产品公共化,效益微利化。虽然对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来说,B企业是垄断性企业,但实质上他是一个为电力市场服务的中介性运输调度企业,而且还是一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进行的严格控制的微利企业,因此,对广大电力用户来说,几乎没有什么直接的不利影响。
(3)C--电力销售企业,在网上购买A企业的电能,向用户D出售商品电。商品电价在政府允许浮动范围内由C企业根据市场自定,真正做到了电能商品竞价上市。在这一模式下,同一供电营业区可以有多个C企业经营电能商品,可以开展公平竞争,允许其获取合理的差价。对广大电能用户来说,垄断已被打破,用户可在商家的竞争中获利。
(4)D--电力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按市场上各个C公司的电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自主选择向某个(甚至是某几个)C企业自由选择购买商品电。但商家和用户都必须接受法定计量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计量结果。
(5)E--一些不同类型的电网服务公司,公正,公平,公开地为ABCD企业服务,并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服务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分别向ABCD企业收取服务费。计量结算企业E1的主要职责一是对ABCD企业的出、进电量和种类分别进行及时和准确的计量;二是根据ABCD企业出、进电量、种类和相关的价格及时准确地进行核算并且根据企业的委托完成各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而一些专业技术公司(如检修、试验、研究等)根据ABCD企业的要求为企业进行各项技术服务。
3建议模式的特点:
(1)真正实现了制度创新:
打破了传统的电力生产和分配模式;
打破了垄断的电力经营和销售模式;
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电力市场格局(主体多元化,价格市场调节,用户自由选择)。
(2)解决了传统模式的症结:
实现了电力企业资本结构的多元化,从根本上打破了垄断和封闭的基础;
引进了竞争机制,真正解决了电力市场主体多元化,公平竞争,政企分开等许多难题;
引进了透明的分段式组织结构,解决促进了电力服务质量不好,电价混乱,乱搭车收费等难题的解决;使广大用户对电力计量和电价都放心,使用户用上"放心电"。
引进了生产经营分离,输送销售分离的电力管理模式,真正实现了商业化运营,从根本上消除了拖欠电费的条件。
(3)过渡比较容易:
敞开电力系统的大门,大胆引进各种市场主体的资金(一般地说,他们都会愿意把资金投向电力企业的),比较容易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
现有省市县三级电力公司比较容易改组为省市县的电网公司;
将省市县电力局(公司)的相关部分改组为一个或者几个相应的电力经营公司;也可以吸纳当地其他企业参加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