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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每一个民族成员对于本民族的风俗习惯都怀有特殊的感情,往往会把其他人对于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态度理解为对于自己整个民族的评价。对于任何民族风俗习惯的嘲弄、侮辱、侵犯都可能导致民族关系的紧张和裂痕。从法律上观之,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坚持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对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也就意味着对于民族的平等权利的侵犯。[1]因此刑法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作了"入罪"的规定。根据现行刑法第251条的规定,侵犯少数民族风格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侵犯少数民族风格习惯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和行为对象
刑法将侵犯少数民族风格习惯罪归类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犯罪,由此可以认为,公民的民利是本罪的同类客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格习惯是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少数民族公民个人的民利的体现。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则应界定为少数民族保护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自由的权利。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里的"自由"是一项法定的平等的权利。该政策包括了"保持"和"改革"两个方面的内容。保持就是奉行和传承,他人不得干涉。改革就是变通或废除。一般来说,凡是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有利于经济文化发展的、有利于民众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就应该"保持"。那些妨碍生产、教育,不利于社会进步和民族团结的,少数民族有权加以革除。当然这种"改革"应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1]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族风俗习惯,指的是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在衣着、饮食、居住、生产、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方面广泛流传的喜好、风气、习俗、禁忌等。
2、本罪的客体行为表现和行为结果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强迫少数民族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如强迫回族实行尸骨火化,改变其饮食禁忌的行为;2、破坏少数民族的民族风俗活动,如不允许少数民族进行传统的节日活动,阻碍少数民族的婚丧嫁娶仪式;3、禁止少数民族自愿改革本民族的陈规陋习,等等。上述行为都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该罪的行为结果必须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并且达到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从司法实务中看,通常是指:(1)采取暴力手段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2)多人多次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3)引起民族纠纷和民族冲突的;(4)引起械斗造成人身伤亡的;(5)造成停工停产、游行示威和社会秩序混乱的;(6)产生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7)导致少数民族家庭破裂或人员自杀的,等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情节犯,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是区分本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具备上述情节之一的,即视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
3、本罪行为人之主观罪过形式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后果而追求或者放任其发生。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行为不能构成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本罪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往往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有的行为人是出于民族歧视,有的是为了挟持报复或侮辱他人,有的是为了挑拨离间或扰乱社会秩序等,此外,司法实务中也曾出现过行为人是出于善意的动机,为了改变少数民族某些落后的风俗习惯,而以职权强迫少数民族改变其生活习惯。行为人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但应当作为刑罚裁量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
二、本罪司法认定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行为的非法性和方法手段的强制性是本罪成立的必要因素
行为的非法性和方法手段的强制性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要因素。具体言之,一是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如果行为人是依法实施的职权行为,就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二是行为人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必须具有了强制性。如果只是采取说服教育的方式,不能认定为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2、厘清本罪与非法剥夺公民自由罪的界限
正确认定本罪,还须厘清本罪与关联罪的界限。现实中,我国少数民族的风格习惯往往与宗教活动交织在一起,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往往也是非法剥夺了少数民族和自由权利。从犯罪特征上看,两罪的主要区别有:(1)侵犯的法益内容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少数民族在饮食、婚姻、丧葬、礼仪等方面的风俗习惯,不包括少数民族的信教权;非法剥夺自由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自由权利。(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在犯罪的客观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以强制手段破坏少数民族风格习惯的行为;非法剥夺自由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的自由的行为。
三、宜将本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
1979年刑法将本罪的主体限制为国家工作人员,而排斥了普通人。1997年刑法对此则作出了进一步限定,把本罪主体最终定位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而又将准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外。有观点认为,主体的进一步缩小,反映出了立法者指导思想的转变。首先,从行使的权力上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拥有的权力更多地带有行政管理的性质,权力行使对象包括了一定地域范围内不特定的多数人。因而权力一旦遭到滥用,损害的后果往往是十分严重的;相反,准国家工作人员被授予的权力更多地体现在经济管理活动的过程当中。同时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完善,这种权力的影响范围已在逐渐缩小,难以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的普遍影响力,因此其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往往只能波及到个人或少数人,难以造成影响民族团结的严重后果。其次,从身份表征的意义上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天然地与政府具有直接的、固有的联系,因而其行为往往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象征着政府行为。即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纯属于个人好恶的行为,在常人眼里,由于他们与政府之间难以割舍的联系,也使得评价对象演变成了政府行为。尤其在对于管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言行就是国家和执政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由于其特殊身份的影响,也使得人们对其社会危害性量值的评价增加了很多;然而,准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经济影响下,更多地是以一种与其他经济组织人员平等的身份出现的,他们的行为在普通人看来并不代表着政府的意愿,而是一种个人行为。相比之下,同样的危害行为社会危害性就小了许多,经过立法者的主观选择,它就可能被排斥在刑法调整范围之外。[2]
笔者认为,我国宪法第4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均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护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少数民族拥有的这一宪法权利是一种对世权,其义务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尊重民族风格习惯是每一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少数民族风格习惯,无疑会使行为的危害性更大,后果更为严重,影响也更为恶劣。但应该看到,本罪的构成与身份和职权无必然联系,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完全可以实施如前文所述的情节严重的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因此,将本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不利于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的保护,也不符合本罪发生的实际情况。法律是以其理性来解决社会纷争所形成的规则,是凝结在规则中的理性。[3]为了更好地规制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犯罪行为,宜将本罪主体拓展为一般主体,并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应该从重处罚。
参考文献:
[1]吴仕民.中国民族理论新篇[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300-301.
[3]赵秉志.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上)[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224.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理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 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励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
这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认定
(一)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4、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目的。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4、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关键词:《桂海虞衡志》;志蛮;少数民族风俗
中图分类号:K8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1-0124-03
《桂海虞衡志》作者范成大(1126―1193),字致能,号石湖居士,平江府(今江苏省苏州市)吴县人。曾任广南西路经略安抚使,知静江府(今桂林市)。《桂海虞衡志》一书是他离桂赴蜀途中所作。该书原3卷,今仅存1卷,共13篇,分别是志岩洞、志金石、志香、志酒、志器、志禽、志兽、志虫鱼、志花、志果、志草木、杂志、志蛮。其中志蛮篇对当时广南地区少数民族的地理分布、民族居住方式、民族生产生活习惯都进行了详细描述。
东汉应劭《风俗通》序曰:“风者,天气有寒暖,地形有险易,水泉有美恶,草木有刚柔也。俗者,含血之类,像之而生。故言语歌谣异声,鼓舞动作殊形,或直或邪,或善或也。”应劭是从地理环境方面对人的影响形成的各种风俗而言。
《尔雅・释地》曰:“太平之人仁,丹穴之人智,大蒙之人信,空桐之人武。”说明自然环境对人的性格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礼记・王制》记载:“天子巡守,至于岱宗,觐诸侯,问百年者……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诗》三百篇,多言风俗之事。此风俗之考察皆为政治。
“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说明风俗的地方性很强,而不同民族自古传承各自的风俗习惯说明民族性也很强。这种风俗习惯对管理本民族或地区的一切民事活动具有教化、约束、凝聚、调节和审美功能。古代对民风考察的目的多在于政治需要,供统治者“知得失”、“自考正”。现在对各地风俗民情的考察主要是发现不同风俗的起源、发展、演变规律,从而发扬优良传统,革除陋习,让传统习俗为今天的人民发挥更好的服务作用。
《桂海虞衡志》中对广南少数民族风俗的记载独树一帜,范成大自序曰:“本书所录,仅为方志所未载”,“他州所有,皆不录”。此一特征使本书的内容有所限制,但仍不失其独具的特色。志蛮篇中少数民族风俗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居形式
由于广南少数民族地处偏远,且多居山区,经济相对落后,所以民居形式因地制宜,多是两层干栏式建筑,上层住人,下养牲畜。“志蛮”中载:“牛豕之秽,升闻栈罅,习惯之,亦以其地多虎狼,不尔则人畜俱不安。”此种居住方式在现在西南地区的苗、侗、瑶、壮、傣、哈尼、仡佬、僳僳、布依等族仍然保存。李《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唐)尉迟枢《南楚记闻》载:岭南诸僚,因气候湿热,多瘴疠病疫,人们居住的“干栏”为二层,上层住人,下层置物。海南黎族的船形屋也是古代干栏式建筑的一种遗留形式。此种干栏式建筑传承至今,可见为少数民族所喜爱,且有诸多方便之处。另外也是民族文化旅游的一处特色风景。而民则居住海上,“以舟楫为家,采海物为生。”这种居住习惯也保存至今。
二、婚丧习俗
宋代广南地区仍属蛮夷之地,文明开化晚,婚丧嫁娶习俗独特,与当地经济落后有直接关系。“杂志”篇中的“卷伴”婚和“志蛮”篇中的“入寮”婚,以及瑶族踏瑶时,“意相得,则男咿呜跃之女群,负所爱去,遂为夫妇,不由父母”。《太平广记》卷四八三,引(唐)尉迟枢《南楚记闻》载:岭南僚族女多男少,婚姻则女方用财货先向男方求婚,如女家贫,只能卖身为奴婢。这些都反映了当时西南地区少数民族生产力低下,婚嫁习俗原始古朴,少数民族人性情强悍等特点。丧葬方面,“志蛮”载:“羁縻州洞人,亲始死,披发并持瓶瓮,恸哭水滨,掷铜钱纸币于水,汲归浴尸,谓之买水,否则,邻里以为不孝。”此为广南地区少数民族(并不限于壮族)买水洗尸送葬之俗。直至近代在广西部分少数民族中仍有此俗。他们认为这种方式才能使死者的灵魂回到祖先居住的地方。这是少数民族先民流传下来的习俗,有一定的宗教心理和神秘性蕴含其中。
三、服饰及纹身
志蛮篇中记载的几个少数民族多“椎髻跣足”,“或著木屐”。而衣服则各有不同。峒民“冬被鹅毛衣棉以为裘,夏缉蕉竹麻以为衣”;瑶族“衣斑斓布褐”;蛮“衣青花斑布”;黎女“衣裙皆五色吉贝,无裤襦,但系裙数重,制四围合缝,以足穿而系之”等。黎人头“插银铜锡钗,腰缭花布”。黎族男子多束发,盘椎髻。颈部佩戴颈饰,多用铜圈、铜钱、挂珠、狗骨等。黎族女“及笄绣面”,束发、穿耳、戴铜耳圈,手钏、足钏则可以是铜,是金,是玉等等。这些都反映了黎族人的审美情趣和传统观念。苗族女子,衣斜襟过膝,束腰穿裙,无文身俗。不同民族衣着服饰和喜好色彩不同,这与他们各自的民族图腾崇拜、和风俗习惯有密切关系。研究民族服饰就要追溯到他们的民族的历史渊源,民族服饰渗透着这些少数民族的深厚的文化内涵。有些少数民族的历史记载还是很悠久的,如僚族名最早出现于《三国志・霍峻传》,隋唐时分布很广且名称也多,有21余种。《新唐书》卷222下:“乌武僚,地多瘴毒,中者不能饮药,故自凿齿。”故有“凿齿僚”之名。黎族在8世纪末就有记载:“朱黎民三世保险不宾,佑讨平之。”(《新唐书・杜佑传》卷166)即是关于朱(海南岛)黎族的最早记载;唐代,“莫瑶”过着“莫瑶自生长,名字无符籍”的生活(《全唐诗・莫瑶歌》卷354)。据今人研究,“莫瑶”改写为“瑶”,“莫瑶”二音相切为“苗”。“瑶”的名称在宋时已大量使用(王钟翰《中国民族史概要》山西教育出版社,2004,第505页)。《宋史・梅山峒蛮传》卷494载,瑶族居住的山区“其山自衡州常宁县属桂阳、郴、连、贺、韶四州,环行千余里”。
四、饮食习惯
古代广南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丰富多彩,迥异于中原汉人。研究这些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大有异趣。志蛮篇载:“獠,依山林而居,无酋长版籍,蛮之荒忽无常者也。以射生食动而活,虫豸能蠕动者皆取食。”峒民“团饭掬水,终食餍饱”。瑶族以“种禾、黍、粟、豆、山芋、杂以为粮,截竹筒而饮,暇则猎食山兽以续食”。另有东谢蛮“性好洁,数人共饭,一拌中置一匕,置杯水其旁,少长共匕而食,探匕于水,抄饭一哺许,抟之拌,令圆净,始加之匕上,跃以入口,盖不欲污匕妨他人。每饭极少,饮酒亦止一杯,数咽始能尽,盖腰腹束于绳故也。食盐矾胡椒,不食彘肉。食已必刷齿,故常皓然。甚恶秽气,野次有秽,必坎而覆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328《四裔》5引文补)等等。黎族人喜饮酒,又喜食槟榔,尤嗜吸烟丝,无论男女老幼。这些古代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奇怪独特,且对现在少数民族的饮食都有一定影响。了解不同民族的饮食习惯才能走近这些民族,理解这些民族,和谐共存,达到各民族的大融合。
五、娱乐风俗
志蛮篇提到瑶族的踏瑶歌舞、各种瑶族乐器和志器中提到戏面和腰鼓、铜鼓,说明宋代时广南少数民族的娱乐形式还是比较丰富的。踏瑶是瑶族青年每年一次的集体歌舞形式,也是他们自由恋爱、自由婚配的好机会。瑶族乐器有“卢沙、铳鼓、葫芦笙、竹笛之属。其合乐时,众音竞共,击竹筒以为节,团栾跳跃,叫咏以相之”。这说明公元12世纪时广南少数民族的乐器就已经很丰富,今人对少数民族乐器及器乐的研究可以从中得到很多有价值的文献资料。《隋书》载:岭南诸郡铜鼓铸造水平很高,铜鼓制成后,均置于庭中,置酒相庆。今在高州(广东省西南部)一带曾发现粤式铜鼓40多面,花纹繁缛,铸造精美。戏面是指民间表演傩戏时用的木制假面具,“桂林人以木刻人面,穷极工巧,一枚或值万钱”,说明宋代桂林民间傩戏极为盛行。这些乐器和民间艺术形式的记载,对研究现代少数民族民族文艺形式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六、信仰习俗
古代广南少数民族的原始不同于别处,比如《桂海虞衡志》志蛮载黎族的“鸡卜”。“亦有用鸡卵卜者,握卵以卜,书墨于壳,记其四维,煮熟横截,视当墨处,辩壳中白之厚薄以定侬人吉凶。”
水卜,以水测旱涝。《桂海虞衡志》志蛮载:“僚依山林而居……岁首以土杯十二贮水,随辰位布列,郎火祷焉。乃集众往观,若寅有水而卯涸则知正月雨,二月旱,自以不差。”
《桂海虞衡志》:“(僚)人远出而归者,止于三十里外,家遣巫提竹篮,迓脱归人贴身衣贮之,篮以前导还家,言为行人收魂归矣。”
《宋史蛮夷四西南诸夷》曰:“疾病无医药,但击铜鼓、铜沙锣以祀神。”广源蛮地区有收魂习俗,这习俗反映了当时僚族的灵魂观念。
民国《马关县志风俗志》载:“(侬人)有病不求医,而求白马(夷巫之称),不拘贫富,家有病辄曰送鬼,杀鸡鸭犬猪甚多。必至病者痊或死而后已。白马以草签或鸡膀骨为封,能卜吉凶,查鬼祟,笃信为深。”
古代鸡卜形式多流行于西南地区如僚、瑶、壮、黎、彝等少数民族中,多用来占卜婚、葬、病、战争、狩猎、建筑等事情,由来已久,延至宋代。《宋朝事实类苑》卷四九《鸡卜》载:“《史记》称四夷各异卜,《汉书》称粤人以鸡卜,信有之矣。”《太平御览》卜法篇中记载有鸡卜、鸟卜、蚕卜、竹卜、牛蹄卜等多种卜筮法。“殊未央,更把鸡骨灼。”这是宋朝国史院编修官秦少游被贬雷州时描述当地习俗的诗句。周去非《岭外代答》卷十载:“南人以鸡卜。”吴处厚《青箱杂记》卷三:“岭南又有鸟卜。”个别民族这种宗教习俗保持到近代。少数民族这些占卜形式、卜筮内容对现今国内外学者研究少数民族宗教包括巫师、占卜、魔法、民间禁忌等事项具有重要的史证价值。
总之,《桂海虞衡志》就广南少数民族风俗方面的记载为今人对该地区的少数民族各个方面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成为今人研究广南必提的历史文献,而且该书自宋时成书以来,就多被引用其中的内容,如黄震的《黄氏日钞》、李时珍的《本草纲目》、洪迈的《石屏记》、李石的《方舟集》、周必大的《省斋文稿》、李心传的《建炎以来年系要录》、王象之的《舆地纪胜》等都引用了该书的部分内容。马端临《文献通考・四裔考》引用文字达万字,范成大的好友周去非仿照该书体例写成《岭外代答》一书。为后代研究广南地区的风土、物产保存了非常珍贵的资料,尤其是志蛮篇中记载的广南少数民族的风俗事项,为后人研究广南地区少数民族各个方面的风俗文化,积极开发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提供了极有参考价值的历史史料。这也是《桂海虞衡志》这本书流传至今仍然为国内外学者不断学习研究的原因之一。
注 释:
①文中所引文字除标明出处外,皆引自《桂海虞衡志》志蛮篇。
参考文献:
〔1〕范成大撰,严沛校注.桂海虞衡志校注[M].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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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正式制度;西部少数民族地区
中图分类号:F127.8文献标识码:A
由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受到自然地理环境、资金、人才等因素的限制,同时,民族地区市场发育程度不高,相关制度欠完善,法制化进程缓慢等原因造成了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比较缓慢和相对滞后。但是,针对民族地区国际给予良好的政策和支持项目,和西部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独特的民族文化和民族精神,以及独特的历史沿革和地域下形成的价值观,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都能促进西部民族地区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所以,我们要重视并且发挥这些因素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一、非正式制度研究简要评述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通过提出一系列的规则来界定人们选择的空间,约束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减少环境中的不确定因素和交易费用,进而保护产权,增进生产性活动。
非正式制度又称“非正式约束”、“非制度化规则”、“社会潜网”等,是指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行为规范,它一般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非正式制度的概念是由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首先明确提出来的。他认为,“制度是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讲,是人为设计的影响人类互动的约束”。制度由正规规则、非正规规则和实施这些规则的机制所组成。非正式制度“来源于社会所流传下来的信息以及我们称之为文化的部分遗产”。非正式制度包括:“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案的、交易各方都愿意维持的演进的习俗;作为标准的行为规范”;“自我施加的行为准则,如诚实、忠诚等”。在诺斯的论述中,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它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因、渐进演化的文化的一部分。诺思也强调非正式制度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引导经济行为方面发挥着作用。
在国内较早研究非正式制度的应该是孔径源,结合诺思和布坎南的看法,他将非正式制度定义为:较之正式制度安排是人们有意识地创造的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非正式制度安排是人们在长期交往过程中无意识地形成的,它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世代相因、渐进演化的文化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和侧重点来研究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这些研究探寻了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紧密联系。我国一些学者对非正式制度进行了一些有价值的探索,而且也考察研究了非正式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和在改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及非正式制度在“浙江模式”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研究了意识形态、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价值观等因素对经济的作用,认为非正式制度作为影响经济行为的一个变量,会对经济活动起到干预作用。因此,非正式制度与经济活动之间是一种互动的关系,两者是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的。
在以上中外理论综述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简单归结如下:第一,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居于核心地位,发挥中心作用;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节约时间,克服搭便车现象;而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都有独特的经济功能,并且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因素。第二,传统文化是非正式制度的源泉,而非正式制度是文化的一部分,因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影响着他们自身的非正式制度。第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非正式制度作为正式制度的有效补充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影响着制度和经济绩效。
二、西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非正式制度的促进作用
少数民族地区包括、内蒙、广西、宁夏和新疆5个民族自治区,另有30个自治州、126个自治县,还有一些民族乡。其中的5个自治区,26个自治州,2/3的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在西部或与西部密切的中部地区,西部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75%左右。西部少数民族大部分分布在边疆、山区、牧区以及高寒地区,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历史、社会等的诸多原因使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且有很多困难,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但是,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一系列相关政策的出台,使得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了很好的发展机遇和政策保障,所以在这样良好的正式制度的有效作用下,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必须重视非正式制度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协调好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非正式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比重大,有,深厚的传统文化,由此形成了独特的意识形态、价值观、风俗习惯等,而且这些因素会成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会影响和规范人的行为选择,降低或节约交易成本,继而会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所以我们要有意识、有效地发挥非正式制度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一)意识形态节约信息费用,减少执行和实施其他制度安排的费用。意识形态是人们对社会、对他所接触的整个世界的看法和观念;意识形态是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新制度经济学家则更具体地分析了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在他们看来,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而且意识形态是能产生极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资本。林毅夫指出:“意识形态可以定义为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们倾向于从道德上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诺斯概括了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1)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简化决策过程。换言之,“好”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2)是与公平、公正相关的道德和伦理评价标准,明显地有助于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中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3)当人们的经验与其思想不一致时,他们会改变其意识观点,他们会试图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合理解释,即新的意识形态来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费用。因而,意识形态是一种节约信息费用的工具,能减少执行和实施其他制度的费用,这也是意识形态最突出的经济功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国家意识形态作用下的区域。由于国家意识形态的整合性和强制性,客观上会对少数民族的和传统文化进行整合和制约,所以要不断重视少数民族地区好的和正确的意识形态的构建,使得与国家意识形态相匹配,并且发挥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从而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与经济发展和文化变迁的进程中起着主导作用。
(二)伦理道德规范人们行为,有效节约正式制度运行成本。伦理道德是在社会里生活的人应当自觉遵守的社会行为规范和信念,它包括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张维迎(2001)认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最重要的是信誉或信任。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伦理道德起着规范社群行为、节约治理成本和信息费用的作用。西部少数民族有自己的,所以形成了独特的浓厚的伦理道德,比如藏族的生态伦理观、伊斯兰教的商业道德等等,这些都有效地制约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选择,节约治理成本;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伦理道德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指导,对交易违约风险的有效制约以及节约正式制度的运行成本,有效在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良好信用道德基础,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保证。笔者在对撒拉族进行问卷调查中发现,撒拉族融资以亲缘关系为主,而且由于宗教伦理约束和伊斯兰教义规定,相互借贷都不会索要利息,一般以口头协定为主,这样有效节约了融资成本,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资本的有效流动和提高资本利用率,促进撒拉族经济的发展。可见,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我们务必要发挥好伦理道德的作用,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
(三)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能够作为一种独特的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风俗习惯是可以被理解为由文化过程和个人在某时刻以前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标准行为;是非正式制度的又一主要内容,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市场行为者的动机,进而作用于经济增长。习惯的主要功能是节省人们的决策成本。熊・彼特认为,若没有习惯的帮助,没有人能应付得了每日必须干的工作,无人能生存,哪怕是一天。哈耶克认为,习俗是在文化演进的过程中形成,它们的基础是人类的经验。当人们长期按某种习俗行事,他们就会惯性地或无意识地认为应该保持着这种现象型行为的一致性。这样,一种习俗也就会逐渐地或潜移默化地向人们的心理层面推进,从而转化为一种社会规范和文化传统。
传统文化是指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协调群体关系、调节自身情感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代表一定民族特点的、反映其思维水平的精神风貌、时代特征、心理状态、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等精神成果的总和。在新制度学派经济学家那里,文化被看作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乃至一个利益集团共享的公共物品或人力资源,它的功能在于降低交易费用,而且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本身也是一种资源。西部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发展演变中,形成的各民族的历史文化特色和社会风俗习惯等都具有浓郁的民族特色。民族文化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具有极大的价值和经济潜能,可以带动西部民族地区的蓬勃发展。民族地区拥有得天独厚的民族文化资源,如果能充分挖掘并推向市场,必然会带来民族文化产业以及当地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推动民族地区的对外开放,从而吸引大量资金,缓解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不足,吸引人才,提升城市竞争力,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
同时,民族文化又是文化产业的源泉,西部少数民族文化是丰富且独一无二的经济发展“软资源”,可多次重复开发利用,不断转换为现实生产力和产品。因此,一方面少数民族习俗与文化传统可以节约信息成本、规范行为;另一方面民族文化也是一种经济发展资源,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结语
制度是经济增长的源泉,作为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非正式制度,其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同时,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共生互动效应,它们有互渗性和互制性,是一种互动与耦合的关系。
由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制度不完善、法制化进程缓慢等原因,都会导致正式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对经济的作用不能完全发挥出来或者由于路径依赖而难以发挥预期的作用。此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对经济的影响也非常大,而非正式制度又是文化的一部分,所以非正式制度在西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同时它填补了正式制度的缺失。另一方面,西部地区的非正式制度也会制约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这就要很好地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来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
中国深厚的传统文化和西部少数民族独特的民族文化都是非正式制度生存的土壤,尤其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中,非正式制度更是起到了尤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促进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对正式制度做到了很好的补充。由此可见,包括意识形态、伦理道德、、民族文化等的非正式制度都有独特的经济功能。所以,我们必须重视非正式制度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经济功能,而少数民族发展的实际也证实了非正式制度是可以促进经济发展的,我们更应该重视非正式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功能,从而寻找一条适合于西部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三联书店,1994.
【关键词】民族文化;地域风情;风俗习惯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228-01
民族及地域风俗习惯是其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活方式,其中蕴含着其民族及地域发展的特色文化,反映着一个群体的共同心理感情,是群体成员之间相互交流沟通的纽带。
加强校园民族及地域文化教育,有利于消除不同民族学生间的偏见与猜疑心理,让更多的学生去认可、接受不同民族及地域的风俗习惯,促进同学间良好关系的发展,建立深厚友谊。学生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也是民族团结的传播者,在大学校园里接受相关方面的教育,对于创建和谐校园、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出问题
大学生生长在不同的环境中,自小受到本民族及地域文化的熏陶,对本民族及地域风情有着深厚感情,对其特色文化、、服饰及饮食习惯有着本能的向往,但在国家经济空前繁荣的背景下,传统的民族文化、习俗风情或多或少的逐渐被同化、庸俗化,甚至有消失的现象,特别是在当今教育条件下,许多学生在成长过程中减少了深入接触特色文化及风俗的机会,能把家乡的文化艺术带入大学校园的就更少。
在大学校园里,激发学生学习民族及地域优秀传统文化的动力与热情,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才培养目标,促进校园文化多元化发展,实现民族及地域传统文化在大学校园里良好传承,加强校园民族及地域风情文化教育很有必要。
二、分析原理
1.学校教育未能承担民族民间文化传承的责任。少数民族及偏远地区的中小学教育也是应试教育,对与升学率无关的民族民间文化的教育不重视,没有把传承民族文化列入学校教育的目标,内容也少有传授民族文化这方面的,有时甚至把民族文化看作是不需要的东西,或多或少有所贬抑。
2.社会生活大众化,民族及地域文化意识逐渐淡化。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背景下,大学生的消费观逐渐面向大众化、现代化发展,日常服饰及饮食习惯也在发生着改变,在大学校园中,大多不具备对民族习惯坚守的条件,有些学生甚至对本民族及地域文化产生了自卑感,认为是落后的文化,思想上行动上有抵制,渐渐抛弃了传统的民族歌舞,生活习惯。
3.学生对本民族及地区以外的文化习俗存在偏见。少数民族及不同地域文化在大学校园中宣传过少,多数学生学生对少数民族文化内涵,风俗习惯了解甚少,在生活中往往是避而远之的现象,这极大地阻碍了同学问友谊的发展。
三、解决措施
1.组建民族及地域文化社团、联合会,培养学生学习对不同文化的兴趣。学生在社团文化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角色,组建民族社团,让更多的民族文化爱好者集聚在一起,相互沟通、相互学习。学校也要加强对社团的引导,鼓励学生学习民族及地域文化的精髓,推究出新,培养大批优秀文化人才。让传统文化具有时代意义,更鲜活、更直接的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
2.适当的开设民族及地域文化习俗介绍选修课。在大学教师队伍中,不免有来自不同少数民族及偏远地区的老师们,聘请相关老师及社会民族艺术培训老师,对不同文化内涵进行讲解,让更多的风情习俗走进校园,让学生更多的接受不同文化习俗,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日常习惯,促进各民族及地域文化在校园中传播。
3.组织以民族及地域学生团结交流为主题的文艺活动。每逢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学校可组织大型文艺演出,给学生施展才华的机会,歌舞升屏,欢聚一堂,让学生在欢乐的气氛中,领略不同文化特有的魅力,给全体师生别开生面的精神会餐。
4.号召学生参加帮助民族长辈、学生志愿者活动。大学生志愿者活动旨在传播社会博爱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号召志愿者学生走进民族社区,慰问民族孤寡老人,给他们送上精神辅助以及必要的生活必需品,担当民族友好使者。走访少数民族及偏远地区学生,询问他们在校园中的生活学习情况,根据学生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帮助。
【关键词】少数民族病员;个性化;护理
俗话说“三分治,七分养”这是祖国医学对护理工作重要性的高度概括。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实施个性化服务,给予病人人文关怀,是将个性化护理落实到每个病人身上,让病人受益,提高病人满意度的重要举措[1]。近年来,我科收治了不少少数民族病员,实践表明,实施个性化护理对住院少数民族病员的康复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将本科实际做法与体会报告如下。
1个性化护理实施前的要求
1.1组织科室护士学习简单的少数民族语言我们请本科室的少数民族护士做老师,负责挑选一些工作中常用的话语,比如问候性语言,解释性语言,安慰性语言以及收集病史需要的询问性语言等等,定期组织大家在晨会上学习。每周两次,每次一句话,循序渐进,不断丰富自己的表达能力和内容。
1.2学习和了解少数民族病员的风俗和习惯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在科室的业务学习内容中,我们增加了相关的人文内容,比如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风俗及习惯等相关知识;二,通过少数民族医护人员及患者口口相传,就具体问题虚心请教,增进彼此的尊敬和了解。
1.3强调在实际工作中注意要点护士长在每月的业务考试中会涉及相关内容,以督促大家学习和记忆。面对少数民族患者要求护士至少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基本的问候。同时,将人文护理工作的落实纳人科室对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素质考核的评定中。这些举措有力的保证了人文精神在护理只作中的落实。
2实施过程中的要点:
2.1介绍住院环境,消除患者紧张恐惧心理当患者来到医院,首先接触的是陌生的环境、病友和医护人员,等待的是各种检查和治疗,由于语言不通,患者往往表现为孤独、焦虑、恐惧、紧张及担心等复杂心理。因此从患者一走进病房,护理人员要和蔼可亲,热情周到地接待患者,主动询问病情,介绍住院环境、病室病友及入院期间的有关规章制度,以消除其陌生感,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用热情大方友善的态度,使患者紧张恐惧心理得以放松。
2.2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少数民族病员的风俗习惯较多,特别是在其饮食上有较大的特点,如回族忌进食猪肉,牧区蒙古族以奶制品、肉食品与奶茶等为主食。住院后,患者的饮食应依病情按营养学进行配餐。饮食习惯的改变必然对患者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对一般患者在不影响治疗、康复的前提下,应尽量满足少数民族病员的风俗习惯需求,从内心感到对他们的尊重与关心,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2]。
2.3运用少数民族语言,加强语言沟通,做好心理护理人在患病时,最渴望他人的安慰和温暖,而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的言谈、举止、仪表、态度、表情、眼神等是最能牵动和左右患者情绪的,因此这就要求护理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礼貌,做到态度热情和蔼,言谈文明有度,举止端庄大方,提倡用民族语言进行交流和沟通,要学会日常生活用语,交流时要耐心,认真听取对方的陈述,然后用亲切、温和的语言给予解释和心理护理,必要时加手势等使其彻底明白理解,这样可使患者感到亲切可信任,愿意与你交流,从而在精神上得到安慰,消除紧张、陌生等不良的心理,使其积极主动配合治疗和护理。
2.4全程优质护理服务“全程优质护理服务”是从病人入院到出院成为一个连续整体的服务过程。
2.4.1对病人家属的服务经常与病人家属保持沟通与联系,适时将病人病况告之家属,减轻家庭成员的焦虑与担忧。向病人家属提供家庭护理咨询及电话回访,予相应指导,以促进病人生活质量的提高。
2.4.2让护理工作流程适应病人的需求改变以往让病人适应工作流程,而应让工作流程适应病人的需求,开展分组护理,明确各级护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实行以病人需求和工作质量达标的弹性工作制,保证病人的有效护理时间,努力做到“技术精湛,服务一流”。
2.4.3实施系统的健康教育每位病人均由主管护士与病人共同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循序渐进地实施,进行阶段性效果评价。对少数民族病员,特别是不懂汉语的病员,要把医学知识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有针对性地进行评价不良行为的矫正、功能锻炼的指导、各种饮食调理的方法以及辨证护理措施指导。
3效果
通过对住院少数民族病员实施个性化护理举措,护士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主动服务意识增强,护患关系更加融洽,增加了护士的自我价值感。“全程优质护理服务”为病人提供了超期望值的服务,满足少数民族病员的需求,受到病人的欢迎,促进了健康行为的建立,加快疾病的恢复。另外,科室整体服务器质量大大 提高,健康覆盖率100%,病人满意度也有了显著提高。
4讨论
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层次与不同信仰的住院病人实施个性化护理,使病人感到被重视、被尊重、被关怀,使病人及其家属对护理工作给予更高的信任和尊重,改善护患关系,缩小民族差异,增进民族团结。在一定程度上讲,个性化护理使得住院少数民族病员能够尽快康复,住院时对护士倍感亲切,出院时更充满感激之情,使护理工作满意度有了显著提高。个性化护理是一项值得我们深思并予以推广的护理举措。
参考文献
深入了解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是改进工作方法、拓展教育管理途径,将少数民族学生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的前提和基础。
(一)多才多艺,但是文化课基础薄弱,经济条件较差
少数民族学生大多能歌善舞,多才多艺,从民族地区到普通高校读书的学生也是当地的佼佼者,他们希望能够融入到校园生活中,得到他人的肯定和接纳。但民族学生从小接触的基本上是本民族的语言,汉语基础较差;同时,从小接受的教育水平与汉族学生相差很远,享受民族政策以低于同班同学的分数进入大学学习,文化课基础薄弱,在学习中存在困难,成绩不理想。
(二)热情活跃,但是在校园中归属“小团体”现象明显
少数民族学生天性纯朴、热情、豪放,与人相处的愿望强烈,感情表达直接。但是,受到原生环境和自身民族文化的影响比较深刻,少数民族学生在语言、文化、信仰、饮食习惯等方面与汉族学生有明显差异,进入大学后不能很好地融入到以汉族学生为主体的大学生活中,而更喜欢和本民族的学生聚集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活动群体。汉族学生比较难融入到他们的生活、交际圈中,双方由于接触少,互相不了解,差异感明显,交流存在一定困难。
二、因材施教,结合少数民族学生特点提升教育管理质量根据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育管理方案,是实现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共同进步、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的有效途径。
(一)开展针对性教育,促进民族团结
1.以适应性教育为先导,理论教育和实践教育相结合。将少数民族文化纳入和谐校园文化建设范畴中,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学生特长,积极支持少数民族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
2.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弘扬民族精神与促进民族团结相结合。少数民族学生肩负着发展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促进各民族和谐发展的重任。因此,把少数民族学生培养成热爱祖国、热爱党、热爱家乡、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合格建设者,是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目标。
3.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发展党员和培训骨干相结合。扎实做好少数民族学生党建工作,对于提高少数民族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从新生入学开始抓起,做到早培养、早发现、早选苗,这是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党员发展工作,高校应做到关口前移,积极主动做工作。
4.以法律纪律教育为抓手,常规教育和特殊时期教育相结合。重视以校规校纪教育为主的常规教育,督促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当少数民族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时,要同汉族学生一样严肃处理,在处理方式上要坚持以教育为先导,注重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爱校荣校的思想观念。抓住特殊时期的教育契机,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
(二)加强科学管理,促进全面发展
1.建立少数民族学生学风建设体制,激发学习热情。要适当调整教学计划和学籍管理规定,引导少数民族学生学好主干课程,着重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阅读、写作能力。
2.悉心关注少数民族学生生活情况,尊重民族风俗。少数民族有着丰富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学校应当在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学生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审慎对待其同民族风俗活动的关系问题。每逢少数民族的重大节日,学校应为少数民族学生开展本民族文化活动提供必要和便利条件,维护他们应有的权益。
3.充分利用校内资源设施,促进少数民族学生健康成长。利用校园网络资源,开辟“学校-学生”教学互动专栏或专报,及时公布学校有关教学管理政策;为民族学生提供教学讲义,方便他们课后查漏补缺,跟上学习进度。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学生的图书需求,完善图书馆资源服务,在接受学生荐购图书的建议时,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参与其中,为他们提供便于了解国家法律政策、各民族文化发展及科普、文学等方面的图书。
(三)开展精心服务,解决实际困难
1.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独特的生活习惯,加强情感凝聚。感老师除了配合辅导员开展培养工作之外,还要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在信仰、风俗、语言等方面出现的不适应,全面关心他们的生活、学习和业余活动,通过定期召开班会、组织文娱活动、开展思想交流等方式,关注他们的思想状况,及时排解相关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