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7 06:43:0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中标通知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时前到___________(地点)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招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招标管理机构(盖章)
关键词:中标通知书;合同生效;违约责任;缔约过失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idding Law, bidding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the construction market. However, the understanding debates on the law force of notification of award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fierce. In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the various views of the legal property of the notification of award, the author expounds rationality of the views of contract validation.
Key words: notification of award; contract validation; default responsibility; contracting fault
中图分类:D923.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中标通知书定义
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同时对于没有中标的也要给予通知。但对于中标通知书在法律上有何种效力,业界看法不一。所以,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有必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二、中标通知书法律属性诸观点
从合同法角度讲,招标公告属于邀约邀请,投标属于邀约,这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得到了验证。由于中标通知书直接决定了中标后合同签订前的效力和责任归责问题。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成为理论争论的焦点。主要归结为:
第一种观点,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构成承诺,合同即生效。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尽管中标通知书自发出时生效,不同于《合同法》中的承诺到达生效,但该规定已明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即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并未生效,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均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理由:(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为违约责任;(2)招投标合同是要式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合同才能成立。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只有在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合同才告成立。另外,《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从而推出合同自双方签订合同书时成立。
三、上述诸观点产生的原因
产生上述分歧的关键原因,是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理解不同。笔者认为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理由:
1.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该解释对缔约过失责任有了比较准确的定义。根据法律对缔约过失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对缔约过失责任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泄漏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即不属于缔约过失情形之一。有学者认为,悔标符合缔约过失关于“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规定,笔者认为《合同法》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已经有了标准,即第42条第2、第3款规定,都是恶意地通过某种不正当手段以达到其目的,也就是说悔标一方在做出前行为的时候已经就是恶意的,但是悔标行为却并不具备该种性质。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提交投标标书的时候,他们并不存在恶意。如果悔标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那么招投标过程该如何定性?难道这样解释:招标人恶意发出中标通知书,承认中标人中标,以达到与其悔标的目的?或是中标人恶意投标,骗取中标,以最终达到悔标的目的?也许有人会这样解释:招标人或中标人悔标,是为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或为了避免损失。这样解释的明显缺陷是,第一,既然招标人本意就是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不是想和中标人签订合同,那么招标人整个招标过程都是虚假的;如果招标人或中标人认为与对方签订合同会给自己造成损失,因而悔标的,那么其投标或承诺还是虚假的,虚假招投标显然并不仅仅是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由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或提交投标标书的时候是善意的,他们并不存在恶意,既然如此,那么即使一方悔标,也应该否定其悔标行为,而不能连之前的善意、真实行为也一并否定。而且从一并否定招投标的结果来看,却是善意的一方损失较大,而恶意的一方却从中获益更多,如果法律允许这样的结果,那么显然是有失其公正的。
四、笔者观点―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
1. 经过评标专家的评审,最终确定了中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经历了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缔约过程,合同的主要条款已在相关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关系已经具体明确,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已达到了《合同法》规定的对设立民事权利义务达成了一致的合同的一般要求,合同成立要件已经完全具备。除招标文件中有“以签订正式合同书为合同成立的约定”外,双方即使不签合同书,也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
2. 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意旨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一方悔标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款规定已明确中标人悔约应承担由违约造成损失赔偿的法律后果,那么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同样承担违约责任方显公平。否则,签合同书之前当事人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规则即可解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便失去立法意义。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出现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概率很小,即使出现,招标机构也往往只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而不追究其违约责任。但这不代表招标人不能追究违约责任,也不单纯因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法律成本问题,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这对招标人通常不会带来障碍,招标人可以选择与第二名投标人订立合同。
3.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是从行业规范的角度所作的规定,它要求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对原有的要约承诺内容重新进行固定,而不是否定原要约、承诺的法律效力。除非招标文件事先有特别说明,签订合同书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法定要件。
4. 对中标通知书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应满足法的公平与秩序价值的需要。《招标投标法》本质上是一部规范招投标秩序的法律,该法设定了“中标后,不得修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法律规则,本意在于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以确保合同的订立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保护社会公益及其他竞标人利益,同时该规定也充分体现了立法对招投标秩序价值的保护,而这种价值导向的必要前提就是“中标即合同成立”。
五、结语
笔者认为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确定为合同生效的观点更符合立法本意,它既能充分体现法的公平与秩序价值,也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建立完善诚信的交易机制。同时,期待在即将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将此条明晰化,以便更好的指导实际工作。
参考文献:
一、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二、 因设计变更引起的纠纷;
三、 因工期拖延滋生问题及利息而产生的纠纷;
四、 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
现就方面一,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理解与解决例举进行分析。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中,我们审价人员首先要对工程建设合同、招投标文件及国家颁布的现行工程建设相关文件进行阅读与理解。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会约定计价方法,这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承包工程控制资金及支付工程款的基础。如果合同双方对于计价方法产生了纠纷且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就必然会影响双方当事人的自身利益。
例举: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问题一,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投标书承诺,合同计价方式均为固定总价合同;问题二,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可调价合同,且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明确为:“以中标通知书价为基准;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以建筑管理部门的同期基价适度调整”。
问题一分析理解:1、根据《招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2)可调价合同,(3)成本加酬金合同。依据以上条款,对招标文件与投标书进行了审核,并确认符合《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结算审核时,是如何理解和认识的。建设单位的招标为公开招标并了招标公告,应为要约邀请;施工单位的投标,应为要约,程序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于支持。
为规范招标投标项目进入有形市场的交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进入县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所有招投标(拍卖、挂牌)项目,其交易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交易程序进行交易。各专业项目交易过程必须在中心内完成,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登记、公告、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及其费用的收取、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中标公示、交缴投标保证金和综合服务费、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等。
第四条
招标人在办理项目告知手续后,须到中心办理申请进场交易登记手续,填写《交易登记表》,同时向中心提供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对资料不全的,中心不予办理进场交易手续。不能自行招标的应委托机构,机构的选聘必须在中心进行。
任何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文件,未经行业监管部门备案的,各单位不得办理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
第五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通过中心安排招标活动日程,中心签发《招标活动日程表》,此表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招标公告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络或媒体的同时,还应在中心公告栏和信息系统进行场内。公告期限不少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七条
中心对招投标活动提供见证服务并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见证服务和监督的主要环节包括:中介机构的选聘、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招标答疑、投标文件签收、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等。
第八条招标人在中心通过公开栏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应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的原则,费用由中心统一代收。中心受理报名,代收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资料费(图纸除外),按3:7与招标单位或中介机构分成;投标保证金须统一交中心开设的专用帐户上,中心开具收据,开标时没有展示中心开具的收据,其投标保证金视为未缴交(采用银行信用工具的除外)。
第十条
中标公示期满后,中心签发成交确认通知书,以对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程序符合性进行确认。中心未发放成交确认通知书,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未中标的各投标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未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即可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向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及县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投标文件可以是副本)在中心备案一份。中心将其立档归案,以便有关机构查阅。
第十四条
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交易规则和程序,维护正常交易程序,服从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等涉及随机抽取的,应采用县或市招投标中心提供的计算机随机抽取系统。
第十六条
进驻中心的各部门按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我县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试行)》(干府字[20__]12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进行监督工作;中心及进驻中心的各专业部门接受驻场纪检监察部门和县管委办的监督。
第十七条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或县管委办调处。
第十八条
在中心举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单位出现以下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招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入围的投标单位无故不购买招标文件、不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或开标会无故缺席的;
(二)在开标现场会上任意喧哗、无理取闹,不听劝阻者。
第十九条
凡机构在中心招标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的,由县管委办责令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心停止该单位一年内进入中心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并作不良记录曝光:
(一)机构未按规定向中心出具招标人的委托合同和从业人员资质及授权协议书;
(二)机构强行;
(三)机构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交易活动中有投诉的或出现违法现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近几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事业发展很快,对于改变城市面貌,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巩固发展业已取得的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批项目,对已审批及在建项目搞好服务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建设用地闲置,杜绝半截子工程。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项目办理前期手续的期限。凡已获得《中标通知书》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必须自签发《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个月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取得建设用地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证》;6个月内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型公建项目可放宽到8个月)。逾期不办的,《中标通知书》即行失效,开发建设项目自动撤销,所缴纳的定金不再退回。
二、坚决制止无端闲置建设用地,防止国有资产效益流失。凡已办结前期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要及时动工开发建设,对违者要追究违约责任。对长期闲置土地的,作以下处理:自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已开工项目,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外,必须按期竣工。竣工日期以《履约保证书》的规定为准。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在竣工日期3个月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 延期竣工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延期竣工的,按批准的竣工日期执行,未获批准的仍按原竣工日期执行。
第一条采购人、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
采购人是指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
采购机构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市财政部门认定依法获取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二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对列入当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机构,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未实行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三条在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全面运行前,集中采购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包括追加预算)、执行计划填报《政府采购项目处理(流程)表》(一式三联),连同采购项目需求等详细资料报送财政分管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
(二)财政部门审核。业务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对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对采购方式等内容进行审核。
(三)接受项目委托。经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该项目正式进入采购程序,采购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的,应在3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协议书》(一式三份),采购人、采购机构和采购办各执一份;经财政部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退回采购人,重新填报。
(四)确定采购方式。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填报《政府采购方式申报表》说明原因报采购办。采购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机构应及时、主动地与采购人加强联系,详细了解采购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草拟采购文件并送采购人审阅,采购文件技术部分还应由专家审查,在《*市政府采购文件预审会签表》上签字(盖章)确认,报采购办备案。
采购文件的编制应做到充分、细致、周密、严谨,需要对采购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还必须邀请专家会同采购人对项目方案进行论证,直至达到项目要求。如因采购文件出现遗漏或倾向性等原因造成采购活动失败或受到供应商投诉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采购公告。采购机构先向采购办预约开标室,再将采购公告报采购办备案后方可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
招标公告自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7日;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采购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和预见由于采购信息受众范围的大小等因素而出现参加投标(或报价)供应商数量不足的情况,还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参加应标(或报价)。
(七)发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自之日起即可发售采购文件。严禁在政府采购公告之前出售采购文件。采购机构应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情况保密。
(八)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应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评审小组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应当在*市政府采购市场内召开。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评审会议。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填写《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意见汇总表》,由各位评委签字,最后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签字确认。采购机构根据评审过程、专家意见和结果等情况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对供应商情况、评审过程、中标(成交)或未中标(成交)原因等进行详细地描述。
(十)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采购机构应及时下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采购双方不得无故改变中标结果和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下发以后,采购机构应及时组织采购人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供应商履约验收。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
(十三)办理资金结算。采购项目验收完毕后,采购机构应将采购活动资料(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等及时送采购人,采购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市财政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条办公设备定点采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采购单位填写《*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定点采购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报财政业务处室审核同意后送采购办签署意见,并作为定点采购和账务处理的依据。
(二)采购人持《批准单》到*市政府采购市场定点产品展室和定点供应商办理采购手续,定点供应商应及时送货上门并提供免费安装调试服务;
(三)在供应商供货后七日内,采购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供应商进行更换或退货。验收合格的,采购单位应凭《批准单》、合同或者发票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五条采购单位办理办公耗材定点采购时,根据《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定点采购指南》直接到定点供应商处购买,定点供应商在“耗材记录卡”上登记采购单位名称、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总金额等内容,并由采购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财务章后生效。“耗材记录卡”或发票作为采购办公耗材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六条归集政府采购资料,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每一采购项目完成以后,采购机构应及时将采购文件、《委托协议书》、投标或报价文件、开标记录、专家评审意见汇总表、《政府采购合同》、《项目验收报告单》和评审报告等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按规定的时间报送采购办,采购人和采购机构也应各自保存一套档案备查(部分资料可以为复印件)。
第七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应予废标的情形,应当填报《*市政府采购项目废标报审表》,经采购办批准后方可废标,并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任何人不得擅自废标。
废标后需采取其他方式组织采购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八条投标(报价)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会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九条采购机构必须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
第十条采购机构要加强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最低投标报价承诺书
工程名称:_________工程
致招标人:_________
1、经分析研究贵方提供的上述工程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所有招标文件补遗和招标答疑文件并经考察工程现场后,现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和其它相关文件的要求,并考虑本企业自身的实力及特点,经综合研究决定,我公司愿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小写 ):_________元的投标报价竞投承包上述工程。我司愿意承担上述工程的施工、建成和修复缺陷工作。
2、我公司已清楚知道本次投标的所有文件都是我公司对该工程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如果贵方接受我公司投标,我公司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开工指令后,在投标书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并在投标书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4、如果贵方接受我公司中标,我公司保证按投标文件中的管理班子进场管理及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如有变更,必须征得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
5、我公司同意自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 60 天内,本投标文件对我公司始终有约束力,并可随时被接受查询。
6、在任何正式合同协议书签署之前,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补充通知、招标答疑、补遗文件、本投标文件连同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应成为约束贵、我双方的合同文件。
7、我公司于递交本标书前已递交一份投标保证金,如果我公司在上述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标书或者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签署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供履约银行保证金,贵方有权没收此投标保证金的全部金额。
8、我公司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中标或贵方可能接受其他任何中标;同时也理解,贵方不负担我公司的任何投标费用。
9、本工程投标最高限价为_________(小写):_________,投标报价对比投标最高限价的下浮率为_________%。
投标人名称(盖法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受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最低投标报价承诺书
致______________:
根据贵方投标邀请,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已被正式授权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提交下述文件。
1.投标报价 (附详细书目及报价类别,书目项目包括:类别、书名、出版社、定价、折扣、实洋,用纸质表和电子表格分别提供)。
2.投标事项承诺(对交货期和付款方式的承诺、对图书质量和服务的承诺、投标人的其他承诺)
3.特别声明(投标人认为邀标项目存在不完善或不清楚的地方,可在此提出自己的意见及解决方案。)
4.投标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书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5)基本情况说明( 投标人简介、与标的有关的情况、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它情况如投标人经营业绩等)
同时,签字代表宣布承诺如下:
1.投标人已详细阅读全部邀标文件,并理解其实质性内容,同意承担其规定的全部义务和相关责任。
2.投标人严格按照邀标文件的规定报价,如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将全面履行合同。
3.本投标有效期为15天。
4.投标人同意提供邀标人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如下:
电话:
传真:
地址:
投标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最低投标报价承诺书
致:_________
如果我方在贵中心组织的________(项目名称的货物及相关服务招标中获中标(招标编号:________),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向贵中心(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交纳中标服务费。
我方如违约,愿凭贵中心开出的违约通知,按上述承诺金额的200%在我方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及买方给我方的中标合同规定的货款中扣付,并在此同意和要求投标保函开立银行及买方(应_________的要求)办理支付手续。
特此承诺!
投标人法定名称(公章);
投标人法定地址: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