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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出国考察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高洁
2005年9月2日至9月22日,我作为中瑞合作管理培训项目四川子项目第一期培训班成员,前往瑞士、法国、德国参加了为期20天的学习考察。此次培训听取了三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大学、科研机构的20余次讲座。重点考察了生态旅游和环境保护。现结合所从事的环保工作将考察中的主要心得体会报告如下:
几个理念
瑞士及德国、法国美丽的自然风光世界闻名,被称为“欧洲的公园”。但是做到这一点不仅靠“天生丽质”,而是他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渐领悟到保护自己的天然家园的重要性,采取相关措施,经过几个世纪的努力,才取得了今天的成绩。学习考察中感受到了许多先进的环保理念,至今仍记忆犹新。
1、“我们不会砍掉长苹果的树。”
这个形象的比喻揭示了可持续发展的道理。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及自然环境的综合概念,特别强调环境承载能力和资源永续利用对发展进程的重要性。在瑞士、德国和法国,节约资源和能源,转变消费模式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成为建立在现行的各项合理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政策及计划的基础之上的一个具体行动过程。学习考察时,无论在政府、在企业、在研究机构还是在普通市民的生活中无处不感受到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并从一种理念转化为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自觉行动。
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是我们扭曲的发展观。我们一直有一个思想上的误区,认为单纯的经济增长就等于发展,只要经济发展了,就有足够的物质手段来解决现在与未来的各种政治、社会和环境问题。然而现实是,如果没有可持续发展理念,如果政治文明不跟进、社会发展不协调,环境保护不落实,经济发展将会受到更大制约,因为经济发展取得的大部分效益是在为所欠的生态债而付账,为滞后的体制而付账,为加重的社会矛盾而付账。因此当前中国直面现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综合国力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2、“顺其自然,使自然按照自身的规律去发展。”
这是瑞士及欧洲各国自然保护工作者的理念。他们认为各种自然现象都是自然规律的客观反映。“不要规划自然”是其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自然保护的定位不是使自然按照我们的主观意愿去改变,而是认真去做一些研究和恢复工作。
德国在19世纪曾因航行、灌溉和防洪的需要在莱茵河上修建了各类工程,如河流两岸的水泥护坡、引水工程以及对河道进行裁弯取直,使莱茵河河道缩减了80多公里,导致水流加快、冲刷加剧,加大了下游城市的洪水威胁,并且使河道的蓄水能力与生物量大大降低。后来德国认识到了恢复天然河道的重要性,认识到河道人工化后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因此陆续开始逐步拆除一些河岸的水泥护坡、砖石护坡,还原于灌木、草本等植物。并且对曾经裁弯取直的人工河段,恢复自然弯曲的原貌,让我们在考察中看到了今天充满天然生机与活力的美丽的莱茵河。
在德国巴法利亚州,国家公园的保护目标是使森林逐步自然化,努力恢复森林的历史特征。国家公园内,培育森林的经济目的已经消失,狩猎绝对禁止,树木的生长和死亡完全按照自我的规律运行。国家公园将6000公顷最有科学价值的森林划为核心区,置于严格保护之下,杜绝了一切人为的干扰。另外一些遭受过破坏的森林地区,就采取谨慎的措施使其向半自然化转化。1983年一场雷暴,在几分钟内摧毁了数以千计的大树。如果以通常的价值观念来衡量,这是一个巨大的灾难,但是德国人从生态学的观点来看,认为这是森林自然化的一个契机。
巴伐利亚州环保局官员在讲课中谈到,在他们国家公园内,枯枝、枯树和落叶掉落在河中,不会去人为清除,即使是一棵巨大的树木横倒在道路上或河流中央,也要顺其自然,因为那些拥有枯枝、枯树和落叶等众多自然之物的河流,正是各种生物生存的最好栖息环境。这些都值得我们重新思考当前我国的自然生态保护工作的定位,如何定位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如何把保护的主观愿望变为大自然所能接受的客观效果。
3、“企业的目的是赢利,不能指望企业主动增加环保投入,也不能仅靠强制手段,而要让企业自身从环保中受益,感受到环保与企业兴衰息息相关。”
瑞士、法国、德国各级政府均制定了全面的环保法律和法规,并且建立了有利于环境生态的市场经济体系。政府强调企业要在环境污染治理、环境保护中发挥作用。
实际上严格的环保立法并没有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负担,因为严格的环保立法使工业企业在早期就被迫适应总的环保潮流,使之在后来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并着力采取了富有生态效益的解决办法,最终加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从短期看成本较重,但从中长期看,则是对未来竞争力的投资。竞争力是基于对资源更有效的使用,和在全球市场上对质量的分辨。因此在欧洲这些人工成本很高的国家,产品的竞争力在于质量而不全在于价格。
瑞士及法国、德国政府非常重视通过经济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的发展。经济手段包括增加能源消费税、颁发消费许可证和补贴等方式。引入经济手段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污染大,花钱多”的原则,使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将环境保护置于其成本中,从而达到自愿减少污染的目的。在法国圣戈班企业的考察中,管理人员告诉我们环保是企业的生存之道,企业的环保政策直接影响其股票价格。他们不断研究和采用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最近为工人降低噪声的防护项目投入就达每人1000欧元。圣戈班的经验告诉我们,严格的环保措施并没有给企业带来成本负担,反而能促进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优势。
考察中我深切体会到各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主导作用。环境保护是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不能只靠部门、企业和民众在环境和经济利益之间去权衡、去取舍。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有效运用法律手段、政策手段、经济手段进行主导和调控,使得工商企业和民众积极投身环保并从中受益,进而成为环保的鼓吹者和积极参加者。
第二条普查工作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部门承办的各项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及实物凭证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个人都有保护普查工作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四条普查工作档案的管理,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实行分级管理;普查机构负责收集归档。省以下各级统计机关和普查机构在普查工作档案业务上受上级统计机关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文件类
1.各级党政机关有关普查工作的命令、决定及批复;各级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题词;
2.各级普查机构的请示、报告、通知、工作计划、简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汇报提纲、总结;
3.普查办法、普查方案、普查细则及重要的修改稿;
4.普查公报;
5.各级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6.接待外宾的日程安排、谈话记录及出国考察报告;
7.普查文件汇编。
(二)资料、表册类
1.普查登记表样表、手工汇总表、机器汇总表、普查汇总资料(含计算机软盘、光盘等为载体的电子文件材料),填表说明及计算机应用程序软件等;
2.行政区划代码本,地址编码本;
3.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编码员、录入人员的培训教材;
4.内部编印和公开出版的普查资料、普查分析报告及汇编;
5.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和报纸杂志发表的有关社论、评论和报道等。
(三)音像、实物类
1.普查工作中及普查会议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电影片、电视片、幻灯片及整理汇编的相册、画册;
2.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实物,包括普查标志、调查证件、证书、奖章、纪念品、首日封、纪念邮票、资料袋、软包装袋,普查机构印章等。
(四)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第六条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各级普查机构制发的文件材料(含正本、定稿)须将原件归档。
(二)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的普查文件材料应将原文及正文一同归档。
(三)普查文件材料应一式两套归档,其中含原件的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另一套存同级统计部门。
(四)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须保证齐全完整,做到不漏、不缺、不损。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参照《普查工作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和有关档案的归档整理要求,划分保管期限,统一整理归档并编制目录(附软盘),做到规范整洁;照片、声像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规定和标准整理归档;实物凭证应造册并填写说明。
第七条原始普查登记表的归档范围、要求和保管期限,在普查开始时,由国家普查领导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国家档案局协商作出具体规定,由各级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地(市)、县普查机构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归档整理完毕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或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中央和省(区、市)普查办公室应在普查工作结束后一年内,将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移交,移交时由同级统计局档案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检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
各级统计机关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将到进馆年限的普查工作档案,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自普查开始,应建立普查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领导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普查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普查领导机构应建立与普查工作档案需要相适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普查工作档案的整理以及购置必要设施等所需的开支。
第十一条普查工作档案管理有关机构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加强对普查工作档案的保密管理。属于国家秘密的普查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严禁对外提供。
第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造成普查工作档案丢失、损坏,或不按规定归档、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普查工作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规查处。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其它部门组织或承办的普查以及国家统计局组织进行的跨年度的各项重大统计调查(如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及其他一次性调查等),其形成档案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