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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14 10:12:1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个体工商户登记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个体工商户登记

篇(1)

据统计,目前全国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数与工商登记数存在较大差异。调查分析表明,造成这一差异虽然有个体业户数量众多、流动性大、停业歇业频繁等客观原因,但一些地区税务机关不按规定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不到位也是造成这一差异的重要原因。为了巩固20**年税务登记换证的成果,进一步强化个体税源管理,提高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个体税务登记管理

个体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量的比例很小,但纳税人数量占全国纳税人总量的比例很大。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总体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作为个体税源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个体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起着决定性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从依法治税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管理的重要性,依法、及时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在具体工作中,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管户数量和工作量大小,适当充实和合理配置人力,同时,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努力使个体税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适应个体税收规范管理的需要。

二、依法办理登记,纠正不规范管理行为

目前,税务登记管理不规范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和有出租柜台的大型商场。主管税务机关对在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内租赁经营且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常只核定定额,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并不为每个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这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个别地区较为严重。依法为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税务机关不得拒绝为符合条件的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存在上述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剖析内部原因,及时改进和完善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依法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坚决纠正只征税而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做法。

三、加强协作,做好登记信息的交换比对

各地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81号)规定的信息交换内容和信息交换对象,确定适当的信息交换方式和合理的信息交换周期,制定具体的信息交换操作方案,及时掌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变化情况,适时开展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的数据比对,充分利用工商登记信息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同时,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信息,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信息要主动向对方提供。此外,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加强与市场主办方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协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变化情况,尽快建立起综合利用外部信息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源管理的机制。

篇(2)

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6号),建立和完善雇工登记管理制度,现将《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结合实施《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雇工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项目的填写、变更以及核发《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雇主雇工,必须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填写雇主登记表(表样附后),申领《用工簿》。

营业执照注明经济性质为家庭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其家庭经营成员和合伙人分别填写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表样附后)和合伙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受雇职工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填写受雇职工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五条 雇主雇工前,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雇主按有关规定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应当持有相应的求职证明: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持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开据的求职证明;

(三)外省市人员持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开据的求职证明(样式附后)。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后,其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做如下处理: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保存,待雇佣关系解除后发还本人;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三)外省市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返还本区、县劳动局注销。

第八条 区、县劳动局负责调剂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受雇职工中,本市与外地劳动力的比重。优先推荐本市城镇待业青年和待业职工受雇,本市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需要,可为已在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在京《暂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对已经受雇,但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准备到其他企业(户)受雇的外省市人员,区、县劳动局不予开据求职证明。

第九条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要持受雇职工登记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办理迁入手续时,受雇职工不再向登记机关出示求职证明。受雇职工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办理迁出、迁入手续的间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雇主申领《用工簿》以后增加或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持《用工簿》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增加受雇职工,雇主按本规定第五条,受雇职工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或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手续;

(二)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受雇职工除需要转户受雇的以外,其受雇职工登记卡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用工簿》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与受雇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雇主登记卡、受雇职工登记卡以及家庭经营成员登记卡和合伙人登记卡。

《用工簿》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收缴《用工簿》。

全市每年统一核验《用工簿》(具体时间验簿前通知),雇主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验簿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收缴《用工簿》。

第十三条 《用工簿》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保存,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要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失,经核实后可予补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有较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主都要做到亮簿用工。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手续,按规定向雇主和受雇职工收取如下费用:

(一)区、县劳动局为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向求职人员收取求职登记费3元;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 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每办理1人次雇工登记,向雇主收取雇工登记费3元;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向雇主收取《用工簿》塑料皮(每副)成本费2元;劳动合同书(每本)成本费1元;《用工簿》登记卡(每张)成本费0.5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办法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雇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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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性 | |婚姻| |文化| |

| | | | | | | | |

|名| | 别 | |状况| |程度| |

|-|---|---|---|--|------------|

|原| |户 口| |出生| |

|身| | | | | 年 月 日 |

|份| |类 别| |日期| |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 从事行业 | |经济性质| |

|-------|---------------------|

|申请雇工人数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备 注 | |

| | |

-------------------------------

附表二: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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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备 注 | |

| |   |

-------------------------------

附表三:合伙人登记表

-------------------------------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合伙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备 注 | |

| | |

------------------ -------------

附表四:受雇职工登记表

-------------------------------

|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 受雇单位 | |

|-----------------------------|

|从事工种|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备 | |

| | |

|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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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存 根

编号:

--------------------------

现同意 同志,性别 ,年龄 ,来

自 省(市) 县(区) 乡(镇)到你

街道(乡、镇)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求职。此

证明7日内有效。

区(县)劳动局

《暂住证》号码: 年 月 日

求 职 证 明

编号:

现同意 同志,性别 ,年龄 ,来

自 省(市) 县(区) 乡(镇)到你

街道(乡、镇)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求职。此

证明7日内有效。

篇(3)

2、具体变更的内容如下:

取消申请的身份限制。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说,《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也就意味着,许多有经营能力的人在原有工作之外,如果工作单位没有禁止,就都可以兼职成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可以推动更多社会人员开展自主创业,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从业人员人数再无限制。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再进行限制。实践中,对人数的限制规定已是形同虚设,特别明显的就是饭店行业和娱乐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超过几百人,所以取消人数限制是必然的。

放宽经营范围。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规定只要法律和政策不禁止的行业,就可以进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大大拓宽了。”该负责人表示。

营业执照不再有期限。据该负责人介绍,《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营业执照也由过去的四年有效期限变为长期有效,因此无需每四年更换一次营业执照,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此外,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的,经营者可直接在经营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同时还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篇(4)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

(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

(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

(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

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

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

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

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

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

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

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

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第六条《条例》第八条所列登记的主要项目中: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没有字号名称的,本项目不登记。

经营者姓名,是指依法经核准登记的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申请人姓名。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登记;

经营者住所,是指申请人户籍所在的详细住址;

从业人数,是指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经营者、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帮手和学徒;

资金数额,是指申请开业时的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是指经核准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的类别。个体工商户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与主业相近的其他业务;

经营方式,包括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代客装卸、修理服务、培训服务、咨询服务等;

经营场所,是指厂址、店铺、门市部的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等地址,及经批准的摊位地址或本辖区流动经营的范围。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在受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申请,查验有关证明,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后,应将有关文件报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营业执照副本,可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第九条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应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在停业期间不缴纳管理费。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报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第十八条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个体工商户投机倒把和违反市场管理的行为,应按照市场管理和打击投机倒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违反税务、卫生、交通、城建、公安等部门的规章,除了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外,需要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管理机关应及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第二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领取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和换领营业执照,应当缴纳登记费;办理变更登记,应当缴纳变更登记费。

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的收费标准,按照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根据《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

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缴。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预收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用的,应当由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退赔。

经批准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经营场地,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拆迁费用。

第二十四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违章处理不服时,可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第三款改为“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营业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中的“500元以下”改为“五千元以下。”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10元以上100元以下”改为“一千元以下”。

第(二)项中的“20元以上500元以下”改为“五千元以下。”

第(三)项中的“20元以上500元以下”改为“五千元以下。”

第二款中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改为“一万元以下。”

第二十条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所可以依照本细则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对个体工商户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时,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

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申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

篇(5)

1、依据《民法通则》第26条:“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1、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所以一般碰到夫妻店的把夫妻双方均列为被告就万无一失了;

(二)特殊的情况劳动仲裁及诉讼中

个体工商户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单位,这类用人单位的业主或投资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时,是否以老板个人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呢?

第一种做法:

以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当事人,注明经营者为某某某。这种做法主要理由是,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为用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个人却依法没有用工主体资格,因而不是当事人。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第二种做法:

篇(6)

一、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县已登记注册的企业383户,其中法人企业126户,营业企业257户(含分支机构,下同)。按企业类型分,国有企业90户,集体企业99户,私营企业191户,股份合作企业3户。今年,设立(开业)登记企业24户,变更登记企业29户,注销登记企业44户。

全县已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累计达3172户,其中今年新设立登记个体工商户291户。

二、主要做法

(一)、大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守法经营意识。

知法、懂法是守法经营的前提,广泛宣传法律法规是使社会各界了解工商、理解工商、进而支持工商监管执法的重要手段。为创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我局在今年的企业个体管理工作中,特别注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一是利用“3.15”等重要节日,积极为群众和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登记注册和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有关法律法规摘录汇编,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提供咨询服务1000人次。二是搞好法规培训。今年,我局针对本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现状,为增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逐所分片区分别举办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参加的法律法规培训,参训人员600多人。通过学习培训,既宣传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了他们在企业个体管理方面的疑惑,又提高了思想认识,进行了法律“充电”,促进了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广大经营者和社会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年检验照和专项治理工作中,我局在县电视台连续播发了7天14次的通告,并在全县各集镇张贴书面通告60份,印发了文件通知和法规资料1800余份,送达到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手中,营造了年检验照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二)深化“五项监管制度”改革,认真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注册登记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窗口,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直接影响着工商机关的形象。为此,我局今年首先在以往已实行的一厅式办公制、政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基础上,狠抓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一审一核”制工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企业个体注册登记工作中做到统一登记标准、统一登记程序、统一登记要求,公开办事程序和收费标准,缩短办事时限,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缩短为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缩短到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缩短到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文明办公、规范服务,受到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一致好评,树立起工商行政管理廉洁奉公、务实高效的良好办事形象。二是积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力欢迎和鼓励外来客商投资办企业,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对外地来我县投资办企业的,设立了“绿色通道”,继续实行“外来投资特别服务卡”,从办事程序、时限和收费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优惠措施规定,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外来投资者的广泛赞誉。三是继续严格执行中、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我局系统设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登记注册专门窗口”,提供“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的一站式服务,坚持限时办结制度,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注册簿”,不折不扣的全面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并就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联系和沟通,把握好政策尺度,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好评。截止日前,我局共办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180户,按政策规定减免规费10.3万元。同时,对老、弱、病、残等困难群众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实施“阳光工程”,减免其部分规费管理费,帮助其解决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据统计,我局已累计办理困难群众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26户,减免规费管理费0.4万元。四是依法加强登记审查,严格登记注册程序,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按照省局下发的《企业登记操作规程》和《重点行业审查》的有关规定,对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前置许可证件,必须提交齐全完整的各种材料,否则不予登记注册,使登记合格率达100%。五是认真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我局制定下发了《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方案》和《关于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的通知》,细化岗位职责,落实监管职能,完善岗位责任制内容,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基本信息、经济户口信息以及监管信息资料等各种信用信息,以达到企业档案信息资料的健全完整;同时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全权委托各工商所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度,我局年初对审查员、核准员进行了业务培训,将相关个体登记的法律法规汇编成册,人手一份,并选派6名审查员参加了市局举办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培训班,提高了登记注册人员的素质,为实施“金信工程”,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狠抓落实年检验照工作,着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既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后续监管,也是登记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使这项“老工作”不流于形式,真正起到对市场主体再把关的作用,我局一是手续严密把好证据关,做到从送达年检验照通知文件、申领年检验照报告书和表格、受理和交费以及发还执照,均需当面签字,并做好记录。二是严格程序把好初审关,为了加强属地管理,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先将年检验照材料报基层工商所初审,由工商所根据其上年度的遵规守法表现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提出具体年检验照建议,然后由县局审查核准,否则不予受理。三是严格审查把好核准关,对经审查核准合格的方可予以通过年检验照。对经营者提交的年检验照材料,认真审查,特别是对涉及有前置许可的一些重点行业,一律要求提交有效的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否则不予通过年检验照,尤其是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矿产开发和娱乐业,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审查;对个别企业经年检验资或年度审计,实收资本低于法定限额或与注册资本不相符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补足或作了变更登记;对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都进行了行政处罚,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通过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不仅为完善“经济户口”档案提供了真实的资料,而且有力的杜绝了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现象,从而提高了年检验照质量。今年全县应检企业402户,实检企业391户,年检率97%。通过年检,核定A级企业385户,B级企业6户。应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3594户,实际通过验照贴花的个体工商户3450户,验照贴花率96%。在年检验照期间,共清理有前置许可的企业203户、个体工商户1247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5户,依法收缴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3户,责令无有效前置许可证件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范围的7户。查处企业违法违章行为19起,罚没款金额4.6万元。四是严格标准把好收费关,在这次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贴花工作中,我局专门印发了工作纪律,明令禁止借年检验照之机“吃、拿、卡、要”,坚决杜绝巧立名目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滥收费用,决不允许强行逼迫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订阅报刊杂志,否则一律按违纪查处。

(四)扎实开展亮照经营专项检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无照经营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已成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解决的突出问题。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局首先成立了开展亮照经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到组织到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其次,结合实际制定了详细的目标责任制,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同时召开股所长会议,进行思想再发动、认识再提高,研究此项工作的方式方法和具体措施。三是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和联系以及公安、新闻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邀请相关单位参与指导,形成合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四是严格依法行政,集中优势执法力量,逐户开展检查,采取边检查、边治理、边处罚、边规范的方法,做到查一户清一户,不留死角,对“钉子户”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予以取缔。今年在专项整治期间,共检查企业286户、个体工商户2766户,其中:证照齐全的企业282户、个体工商户2741户;证照不全的企业4户、个体工商户25户,限期补改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13户,限期变更的企业1户,限期注销的企业1户、个体工商户2户,吊销企业营业执照1户;查处无照经营户(个体)10户,限期补办营业执照的9户,取缔1户,处罚9户,罚没款金额4500元;未亮照经营的企业3户、个体工商户12户,全部进行了处罚,罚没款金额1600元。

三、几点体会

1、加强宣传,精心部署,狠抓落实是做好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前提。

2、认真执行注册登记操作规程,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是做好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基础。

3、发挥全系统综合执法效能,上下联动抓监管是做好企业个体管理工作的关键。

4、切实落实首办责任制,不断的换位思考,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是塑造工商行政管理良好社会形象的有效方法。

四、存在问题

1、必须进一步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大力加强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注册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篇(7)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2009年是《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施行和“两费”停征后,实施个体工商户验照的第一年。各工商所要将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作为创新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和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坚决克服以往走过场、流于形式的思想和做法,将验照工作做为2009年度前五个月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定验照计划,划分片段,任务到人,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积极筹备,规范运作,确保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广泛宣传,强化服务。根据我县个体工商户户数多、地域分布广的特点,各工商所要加大宣传力度,借助平日的市场巡查,因地制宜地宣传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增强业户验照意识,营造按期自觉验照、主动接受检查的良好氛围。各工商所要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有效、可行的验照方式,寓服务于验照工作之中,实现依法监管与服务发展的有机结合。按照《办法》规定,为方便业户验照,各工商所要设立验照窗口,安排专人负责。对经营场所偏远、交通不便,到工商所验照有困难的业户,结合日常巡查,实行验照人员流动上门验照的方式。各工商所在验照期间,当天验照的(包括验照信息、警示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当天要在E6系统中进行录入,保证书式档案和机式档案的一致性。

三是重点审查,严格把关。结合“经济户口”管理与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以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娱乐场所、交通运输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各工商所对前置审批许可、登记事项进行重点审查,力求做到“五查”。一查经营者主体是否发生变化,与登记事项不符的,属于家庭经营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后申请验照;属于个体经营的,责令原经营者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开业登记。二查经营场所是否发生改变,对经营场所与登记事项不符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三查前置审批证件是否有效,进一步规范主体行为。对因经营范围变化无前置审批或证件已过期的要限期补办;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进行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食品、饮品、药品、易燃易爆品经营的要作为重点审查对象,同时要加强对网吧、歌舞娱乐场所、音像、图书、印刷、农药、化肥、砖瓦、汽车修理、农机修理等特殊行业的审查,对前置审批手续不全的限期办理,否则予以取缔,确保主体资格规范合法;四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到期。如有到期的要求经营者提供新的续租合同,并装入档案。五查执照有效期限是否到期。对到期的要及时清理,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申请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