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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村庄和集镇,都应当制定和实施规划。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及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逐步实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以组织村(居)民集资统建的形式进行。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村庄和集镇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查处违法行为。
(二)指导、推动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三)负责村庄、集镇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建设许可证。
(五)负责村庄、集镇建设勘测设计、建筑施工和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统计工作,并对村庄、集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进行审定(六)负责建立健全村庄、集镇规划与建设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所辖范围检查、督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工作,依法处理违章建筑。
(二)具体组织所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审核、报批和实施。
(三)办理乡镇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本辖区进行建设的申请、审查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乡镇及个人进行建设开工的定点放线和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村庄和集镇规划布局和空间安排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第八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10年。建设规划期限应与总体规划期限相同,近期建设规划应为5年。
第九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应当具备勘测、地质、自然资源、历史、现状及有关的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提供规划资料。村庄、集镇规划的内容、深度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定额指标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
第十一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得以建设规划代替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选址定点申请。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并划拨用地。使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发给选址意见书;申请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到县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三)开工前,须持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对设计、施工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建设许可证,并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兴建乡(镇)村企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批准,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四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给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和用地批准文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由乡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地址和范围在现场定点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严禁买卖和转让。确需变更的,必须经过核发单位审查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未办完用地手续,或取得建设银行许可证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从收到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必须给予批复。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实施。严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临时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临时建设许可证。
临时用地,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发给临时选址意见书,并向批准建设用地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超过9米,高度超过6米、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以选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通用设计图。
第十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接受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准以下的建筑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清理平整施工现场。
第五章 公共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应当缴纳村庄、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村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和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的公共设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公共设施。
第二十三条 村庄和集镇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村庄应当搞好路旁、水旁、宅旁、公共建筑物旁的绿化,集镇应当达到规划要求的绿化标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凡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同违法行为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造成村、镇地下管网受损、阻碍道路交通、改变规划功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赔偿损失。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可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至10元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超出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规模和业务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五)擅自出卖、转让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除罚款外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予以赔偿:
(一)损坏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工程竣工后,逾期不清理施工现场的;
(三)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可强行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乡人民政府执行处罚时应出示《陕西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财物一律上缴财政,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国家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一、主要职能:
1、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研究,参与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2、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修订和调整工作,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3、管理指导县城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规划方案的审定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的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
4、负责对县城规划实施进行检查,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二、服务内容:
1、规划选址、用地红线、建筑红线服务;
2、规划方案许可各类技术指标控制服务;
3、用地许可服务;
4、设计方案设计许可服务;
5、项目规划工程许可服务;
6、审批后规划服务。
三、服务对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县城居民,在我县城乡规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
四、服务承诺:
实行限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文明热情,规范工作行为;依法依规行政,公正廉明执法;坚持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自觉严格守纪、勤政廉洁敬业
1、规划设计方案报审和《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对报来的规划设计方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对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划设计30个工作日内提交规委会议审定,原则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材料并组织专家评审后办理选址审批手续。(不含规委会审定时间)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具备发证条件并符合用地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经正式受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对具备条件的报建项目提交规委会议审定,正式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后,办理发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规委会审定和其它相关部门审查时间及工程地质勘察、工程测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技术审查和服务时间以及社会公示时间)
近年来,我市的村镇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村镇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村镇规划编制滞后,村镇建设和管理缺乏科学的依据,有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村镇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村镇的规划与管理力量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农民安居乐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秩序,健全村镇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是小城镇与村庄建设的“龙头”,是实施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宪法”,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与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编制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合理布局,精心设计,融经济、适用、美观于一体,与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相统一;要克服以路代街的规划建设模式,实现城镇布局棋盘式,村(居)民小区组团化,努力营造现代氛围,不断提高文化品位。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县级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向乡(镇)政府依法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手续。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和单位内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高度在2层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坚决服从规划要求,对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追究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批乱建,尤其是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坚决查处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
四、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为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所”,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市、区)建设局对其实行行业管理。本着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原则,按照2万人以下的乡(镇)配2至3人,2万人以上的乡(镇)配3至4人的标准,配备村镇规划管理所工作人员。所需编制使用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从乡(镇)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落实的人员名单在9月底前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村镇规划管理所的具体职责为:1、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的编制、修编、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3、受县(市、区)建设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建筑通用图集》的推广应用、村民建房规划、户型设计审批工作,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推广应用和环境保护工作。5、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与报批工作,发放“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受县(市、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与村庄规划区内市政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7、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匠进行管理。8、协助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9、协助县(市、区)建设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10、完成县(市、区)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加强规划管理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新区开发、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明确相关职能职责,根据《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市都市区配套绿地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园林绿化规划
(一)新区开发、城镇建设在进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应将园林绿化纳入规划,并邀请园林绿化方面专家参加评审,总体规划要按建设规模规划明确园林绿化的相关指标,在详细规划上应明确园林绿化的具置和红线面积。县城建成区和乡镇要根据实际条件,制定改造计划,增加园林绿化,改善城镇环境。
(二)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凡涉及占用园林绿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出具园林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在方案评审及施工图设计中,必须有园林绿化的设计内容,并有绿化总平面布置图。园林部门对项目的园林绿化指标、设计图进行审查,并出具绿化审查意见书,规划建设部门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指标核定严格按《市都市配套管理技术规定》执地行。
二、园林绿化建设
(一)市政园林主管部门对新区开发的市政管网、路灯、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设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乡镇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等项目的设计方案,需报市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市政园林绿化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建设项目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0.5%至2%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在规划验收时,先由市政园林部门对配套的绿化工程出具绿化指标核定意见书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园林绿化管理
为全面掌握我县“放管服”改革任务分工方案工作落实情况,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按照县职转办《关于全面总结我县年度深化“放管服”改革任务推进落实情况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及时开展了相关工作,现将2020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落实文件精神,着重部署行业改革
(一)、按照《2020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要求:对于第(二十四)项:深化规划用地审批改革。
1、落实“多规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成立验收组织。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目前我县空间规划正在编制中,预计明年6月完成。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局现已经将原自然资源部门所发放的原《用地预审》及原规划部门所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合并,统一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一证即可;同时也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了两证合一后,将用地项目直接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证即可;借助通化市自然资源局“多测合一”平台,企业可以直接入库,开展相关业务,同时我局正在进行“多测合一”的电子政务信息化平台建设。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我局已开展由我局行政审批办牵头,成立由空间规划科、用途管制科、自然资源管理科、不动产登记局、监察大队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将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的“多验合一”工作。
2、建立多信息平台,压减审批材料和时限。目前正在建设我局的电子政务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同时贯彻落实“多证合一”改革,现已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统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并《用地预审》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统一发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压减材料,并将审批时间,在材料齐备的条件下,由10日缩减至3个工作日。
3、对土地矿产相关业务要求,予以市场主体单独评估。已实施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区域,土地供应环节不再就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对市场主体进行单独评估。
(二)、对于第(二十七)项:深化推进不动产登记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
1、继续健全不动产登记机制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最终实现企业群众‘最多跑一次’”。提供“一窗受理”和“一站式”服务,申请人材料齐全后持一套材料叫一次号到一个窗口即可申请完毕。业务资料进行内部流转,不动产、房产和税务并行办理,实现了“只进一个门”、“只排一次队”、“只提交一次资料”,节省时间少跑腿,有效提高办事效率,所有业务已经100%实现‘最多跑一次’。
2、简化流程,“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要跑”。我中心将权籍调查、预审咨询、受理等10个工作流程14个步骤压缩为3个工作流程3个步骤,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重点缩减了与企业需求密切相关的产权首次登记办理时限,有力降低了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时间成本。
3、开辟绿色通道,增设企业服务窗口。抽调骨干力量,设立代办员,建立营商工作区,专门办理企业登记及加急件,即来即办,即办即结。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提供预约跟踪和全方位服务,解除群众、企业的燃眉之急。
4、加强窗口建设,建立服务制度举措。不动产登记中心坚持“服务理念求新,服务内涵求深,服务业务求精,服务态度求好,服务形象求优”的宗旨。把做优窗口工作、提升窗口服务形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主要内容。窗口服务切实做到纪律严格、透明公开、规范管理、高效便民。
5、升级助企措施,多方位服务企业。优化权籍调查流程,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一次权籍调查”,企业在用地范围不变的情况下,只需开展一次权籍调查和成果更新,就可以在不动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环节多次利用权籍,提升项目审批效能和办事效率。
6、打造新型服务系统平台,提升服务效率。投资约180万资金开发新系统,创新业务办理方式,优化登记功能,简化系统入口和办理步骤,信息录入更加简单快捷,运行速度加快,同时实现全籍、办理和缴费等信息整合与共享。系统最后的调试工作在本月即将结束,届时全面应用,以优质的系统流程提供优质的服务。
7、加强队伍建设,合理充实登记人员。新聘用合同制人员19人到岗到位,现已基本完成业务的学习,充分缓解了人员不足的问题,较大程度解决“办证慢”的问题,加快办件速度,增加群众满意度。
8、创新推动企业“无还本续贷”登记业务,强化企业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的保障措施。我中心外派人员去通化市学习,将与辉南县农村商业银行合力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新模式,已开启试点工作,密切衔接续贷业务与不动产登记,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
二、突出工作亮点,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一)、观念改变,梳理新思想。在疫情期间,能够结合群众和企业复工复产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最多跑一次”、容缺办理、延时、预约、办件邮寄等服务项目,进一步解放思想,改变观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特点,根据服务事项、业务范围,对有利于群众和企业复工复产的事情,做到主动落实,主动服务。
(二)、做好内部协调,实行“容缺审批”模式。现我局全面落实“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协调局各业务科室,加强内部沟通,后台分类审批办理,优化办事流程,确保限时办结。重新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程序,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进一步精简审批前置要件事项,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前置要件事项,能够推行“容缺审批”工作模式的,一律实行“容缺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三)、善始善终,做好工作基础情况汇总。目前窗口受理各类业务咨询130余件,受理国有土地租赁28宗,发放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核实通知书共计32件,各类办件均在法律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按时办结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100%。其中,主动上门服务7次,受到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不动产登记中心所有窗口协同共进,接待咨询4300余人次,办理业务量达1998件,移交各类档案15825件,上门服务200余次,全面做好服务工作。
疫情期间,全面做好防疫工作,及时上报全体人员出行轨迹,避免人员聚集,采取了轮班值守制,合理展开登记工作,涉企服务保障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值班值守、摸排分析、业务学习,投诉处理,跟踪督办、事后反馈、汇总反映等各项工作,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办事诉求“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保证服务“不掉线”,服务“不打烊”,服务“不间断”,为企业复工复产以及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准确界定登记,共享调查成果;窗口受理人员持续强化岗位意识,以“稳、准、快”的标准服务群众,遇到困难及时协调、及时解决,没有与群众发生不愉快的事件,同时配合新系统技术公司完善平台登记系统;开设“绿色通道”,创新服务模式,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一窗受理”之下,办理手续得以简化,办理时限得以压缩,办理流程得以优化,将“只跑一次”改革落到实处;同时确保简单登记业务可以通过专线电话保证到现场就一次办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不仅顺利完成登记发证工作,还为异地回迁和加快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确权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不动产权登记工作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造成群众对我中心的工作在存在一定的不理解和安全隐患,未得到社会各界广泛认知。
(二)、全体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及面对紧急和突况的处理能力都有待提高。
(三)、登记方式有待创新,还未形成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的模式,没有让群众真正足不出户就能完成业务办理。
(四)、新系统平台的应用细节还有待完善,技术人员和我中心工作人员还在陆续解决受理提件审件、权籍无冻结功能、部分调整无授权等问题。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强化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服务意识,努力做好行政审批工作,逐步完善行政审批业务,积极参加政务服务事项4.0审批平台以及工改系统平台的培训和学习,熟练操作应用平台系统,推动行政审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服务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新贡献。
(二)、全体人员将持续改进自身,提高业务能力,加强学习,推进“放管服”改革任务各项工作。
(三)、加大网络平台服务力度,加强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功能,继续创设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服务的环境,逐步推动实体大厅向网上大厅延伸,探索“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模式,争取做到线上线下功能互补、融合发展。
第一条为加强村镇农民建房管理,保障农民建房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建设厅《*省农民建房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农民建房。
第三条农民建房应坚持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建房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农民建房审批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和“户籍所在地”的要求。
第六条农民单户建住宅的用地面积,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第七条农民建房不得影响电力、电讯、渠道、地下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如通风、采光、通行等。
第八条在公路两侧建房必须符合道路红线控制要求。建筑物离道路两侧边沟外缘的距离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含村级公路不少于5米。
穿越建制镇、乡集镇规划区的过境公路,其两侧建筑物的控制距离以规划文本规定的为准。
第九条农民申请在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规划区、区内交通主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建房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建房户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报建资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建设局现场踏勘——区规划委员会审批——区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区国土局核发《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内交通主干道含106国道、*路。
第十条农民申请在村庄范围内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其办理程序为:
建房户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踏勘——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区建设局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区国土局核发《土地使用证》——区建设局核发《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农民建房审核、审批、发证等手续时,必须限时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
农民申请在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建房的,村、乡(镇)的答复时限为,收到建房户建房申请及其相关资料的10个工作日内。区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内。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
农民申请在村庄内建房的,村、乡(镇)的答复时限为,收到建房户的建房申请及相关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区建设局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内。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或审批农民建房规划时,必须审查申请人的居住状况、户籍情况、选址与用地情况以及房屋设计图纸,建房户不符合规划审批条件的不得批准。房屋开工前,各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必须审查建房户的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情况、安全质量承诺书的签订情况、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情况。建房户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准予开工。
第十三条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规划区、区内交通主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建房的,由区规划部门现场定位放线或委托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定位放线。农民在村庄范围内建房的,由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现场定位放线。
第三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建房选址应做到有适宜的卫生条件、良好的地形地貌、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良好的场地稳定性。尽可能避免污染,避开不稳定土层,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自然灾害的区域。
第十五条农民建房应注意结构选型,既要与当地建筑风格相结合,美观适用,又要符合抗震设防、防灾减灾的要求。
第十六条农民建房选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应为正规生产厂家生产,严禁采购和使用无生产厂家、无材质证明、无产品出厂合格证的“三无”建筑材料。
第十七条农民建房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队伍、建筑工匠施工。
第十八条农民建房在施工过程中要把好基础处理关、墙体砌筑关、钢筋绑扎关、模板支护关、现浇砼体关、预制构件关、屋面施工关、防水工程关、水电安装关、装饰工程关。
第十九条农民建房在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起重设备、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的使用等方面必须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农民建房应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农民自建或联建三层及三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应符合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推行农民建房质量安全村委会负责制,村委会要负责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监督工作,及时掌握情况,反馈信息。
第二十三条区、乡(镇)村镇建设管理部门、村委会对村镇农民建房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区建设局要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开展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建房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区政府责令收回。
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范围,或者非法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村镇农民在第九条规定的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村镇农民在村庄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八条建房户以及施工单位接到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后,继续强行施工的,规划监察部门可通知供电、供水等部门,停供违法建设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协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无权审批、越权审批、违反规划审批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审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依据该批准文件进行的建设,按违法建设处理,对违法审批的单位及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区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法审批的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