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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组长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4-20 08:00: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申请组长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申请组长申请书

篇(1)

浙江省义乌县农村青年刘武民在给编辑部的一封信上说:“我怀着满腔热情写了入团申请书,希望团支部能帮助我更好地进步。可是申请书交去将近半年了,团支部还没有任何表示。这几乎使我丧失了要求进步的信心和勇气。”类似这样的来信还有不少。看来,我们农村团支部由于新干部多,缺乏工作经验,在接受了青年的入团申请书后,长期拖延不给答复的情况,还不是个别的。

在当前大好形势下,很多农村青年在三大革命运动中政治觉悟不断提高,提出入团的申请,这是好事情。对待申请人团的青年,大部分农村团支部是采取了正确的态度,对已经够条件入团的青年,按手续积极发展了;对那些暂时还不够条件的青年,也及时作了答复,给了具体帮助。但是有一部分团支部没有这样做,这是要认真改进的。

为什么对青年的入团申请都一定要及时地给以答复呢?因为青年申请入团是政治上要求进步的集中表现。一个青年当他提出了入团申请之后,总希望团组织对自己的政治思想表现和进步有个评价,争取实现入团的愿望,即使暂时不能入团,也希望及时得到团组织的具体答复和帮助,以激励自己更快地进步。在这个时候,团组织若不给予答复,不表示态度,就不能满足青年的要求,甚至会挫伤他们要求革命、要求进步的积极性。有些团支部没有及时给这些申请入团的青年答复,就是因为不了解他们这种迫切心情。还有的是因为处理问题简单,认为够入团条件的才去做工作,而对那些还不够条件入团的青年,觉得反正还不能吸收入团,或者觉得不好当面说,也就不做工作了。这是不对的。我们共青团是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对任何青年的进步要求,都应该热情地欢迎,并尽可能地给以具体的帮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团结青年,教育青年。所以,我们团支部对所有申请入团的青年,不管这个青年够不够条件入团,都必须认真进行讨论,及时地给人家答复。

怎么答复呢?这要根据各个团支部的工作情况来定。一般说来,接受了青年的入团申请书后,团支部或者团小组要开会认真地研究一下这个青年的情况,用“一分为二”的方法,分析这个青年有哪些优点哪些缺点,够不够入团条件。然后由一个能够正确表达团组织意见的团小组长或团支部委员找这个青年谈一次话,对他要求进步、申请入团表示欢迎,并且给他指出优缺点,鼓励他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团。对那些暂时还不够入团条件的青年,也不要不理,而要诚恳地具体地告诉他们向哪些方面努力,使他们有信心在团组织的帮助下,克服缺点,更快地进步。

篇(2)

我来到贵公司已经近一个月啦,可是我的业绩很差,不能给贵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感到惭愧。

首先,我很感谢公司对我的栽培,再次我也得感谢主管对我的教诲和培训以及组长对我的关怀 。

说句心理话,刚开始来到这里还是充满激情和新奇的感觉。很新鲜,刺激、值得我去挑战。后来通过几天的工作,我逐渐产生厌恶情绪。满肚子的不满和埋怨,几百个不愿意和无奈。很多次我想过放弃,跟自己说这份工作我做不下去了。可是最终我还是坚持了下来、毕竟时间不是很长,我是暑假工不会做太久的,因为不久我就要回学校啦。

本来这个暑假时间不长,出来放松一下也好。可我想找份事做,磨炼一下自己的斗志增长些社会经验。尽管不喜欢这里,但是从这里我也学到不少东西。特别是在我最想放弃的时候主管给我们讲《羊皮卷》的故事,播放那些经典录音,我感触很深,给了我勇气选择了坚持。明白了一些道理感觉受益匪浅,我不会在轻易逃避退缩啦,没什么大不了,勇敢的面对一切吧!

说实话,尽管我逐渐适应了公司的工作流程,但我还是肯定的说我不爱做销售,我仍然不喜欢这份工作。我知道,在贵公司工作期间,我的业绩在整个组里也垫底的。因为我的原因有时候连累整个团队加班加点,我感到十分抱歉。本来我是一个不善于言谈交流的,做销售多我来说真的很难,对销售也没有什么兴趣。虽然说我不喜欢做,但是想想既然做了这份工作,就要尽职尽责的去做,没有喜不喜欢这个借口,尽力去做好就行啦。组长一直很有耐心的指导帮助我去做事,对我也是特别 “关照”了,成绩还是不理想,但我想我已经尽力啦!

开学的日子近了,我要回到学校去了。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辞工至少要提前半个月提出辞职申请,我特写了这份辞职申请书。希望领导能够批准,祝贵公司未来发展越来越好,财源滚滚!

申请人:

申请日期:

2019年实习生辞职申请书2尊敬的王经理:

您好! 我是贵公司的实习生_____,在贵公司业务如此繁忙的时候,我给您写这份申请,提出辞职,实属不该,但我清楚地意识到,如果我继续在贵公司工作,于贵公司,与我自己都不利。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够审阅我的申请,并批准。

经过这两天的工作,我发现我不大适合这份实习工作。起初我是向贵公司申请助理或者文员工作,后经您抬爱,做了这份为移动公司做促销的工作。开始,我只是想借此机会锻炼一下自己,全面接触社会,增长一些工作经验,同时也挣一些基本的生活费用。可是经过这两天,我发现我不能再继续做这份工作了。原因如下:

一、 正如您所知,我现在已经是另外一个公司的英文编辑,虽然没有工资,但我却能结合我的专业学到很多相关的工作经验。如果我继续再在贵公司待下去,我觉得我没有足够的精力同时做好这两份实习工作。这样到头来,反而会影响公司的发展。

二、 正如您对我的评价,我口才很差。也许您还没注意到,我每当紧张时,会略有些口吃。我知道通过做促销工作可以锻炼我的口才,但是我觉得我的性格决定了我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我天性好静,喜欢读书,写作。可是这两天的工作使我的学习和生活失去了规律,所以我决定申请放弃这份实习。

三、 我本想到贵公司经过实习,能够获得一些办公室内的工作经验。而经过这两天,我发现现实的情况与我所希望的有所偏差。我是一名学生,而我不能在实习工作中展现我的特长,所以我觉得这份实习并不适合我。

基于以上三点,我决定在此向您提出辞职申请。因为我觉得我越早申请辞职,对贵公司带来的麻烦就越少。不过,我可以推荐我的堂弟做这份工作。虽然他只是中专学历,但是他能吃苦、有胆识,并且新出学校,有一股闯劲。通过这两天的工作,我觉得:与我相比,他更适合这份工作。

最后,我很感谢您给了我这次锻炼的机会,在这两天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结交了这几位能够吃苦耐劳、敢闯敢干的好兄弟、好姐妹。我很钦佩他们,我也很惭愧,因为我无法与他们一样胜任这份工作。

我衷心的感谢您对我的关照!愿您和您的家人天天有个好心情,工作顺利!祝各位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心想事成!祝贵公司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辞职申请书范例3尊敬的经理:

您好!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想公司提出实习辞职。

来公司也有一段时间了,很荣幸能成为 XX 公司实习生的一员。在实习期间,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与技能,非常感谢公司给予我在这样良好环境中实习和学习的机会。

但是我因为个人原因需要辞职。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不便,我深感抱歉。

我希望在 年月日 之前完成实习交接,请领导安排实习交接人选。在未离开岗位之前,我一定会站好最后一班岗,我所在的岗位的工作请领导尽管分配,我一定会尽自己的职,做好应该做的事。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并祝公司以后事业蓬勃发展。

此致

篇(3)

随着社会在进步,用到申请书的地方很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需要使用一定的格式。大家知道申请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辞职通知书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辞职通知书模板1公司全体员工:

C组员工李__,自进入公司以来,在组长、主管也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指正甚至劝退的情况下,仍经常出现迟到、请假或无故旷工等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严重影响其所在小组的生产安排和进度,最近公司已同意其辞职申请,但李广银于20__年6月10日上午上班中途,未向仍何人请示,擅自离岗旷工,此行为无视公司规章制主、无视车间管理人员,影响恶劣,公司决定对李广银作以下处罚:1、对此次擅离职守行为处罚款___元;2、旷工扣款另行计算(旷一天处罚款___元)。请全体同事引以此为戒!同时也希望以后已经提出辞职的同事调整好心态,站好最后一班岗,公司将按制度结清工资,切勿以消极怠工或混时间的心态上班,我行我素、违反劳动纪律或其它规章制度,一经发现,将严惩不怠!特此通告!

__市______有限公司

年6月10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2___:

你于_年_月_日入职本公司,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事情的内容),从_年_月_日起未经请假就离开至今未回岗,公司无法了解你目前的状态。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你的行为已视同为旷工,旷工3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此,视你自_年_月_日起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____部门

_年_月_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3________先生/女士:

因为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业务发生重大的`调整和变化,您所学的专业和您的经历、能力均不符合公司的要求,故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开本公司。

____

20__年__月__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4______:

鉴于您在本工地下班期间,外出酗酒闹事,您的行为触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严重损害了本工地名誉和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工地的相关规定,决定予以员工开除的处理,截止8月2日预付工资已超出应付工资3500元。本单位将保留追究你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辞职通知书模板5________先生/女士:

鉴于您在担任本公司业务部________(写明职务)期间,违反公司____规定,私自截留收入款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根据实际原因注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并结合本公司的《劳动管理办法》第____条的规定,决定予以除名。

请您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办理业务及离职交接手续。

本公司保留追究你的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通知。

篇(4)

2021实习生的辞职申请书范文有哪些?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实习生员工辞职个人申请书2021_实习生辞职申请书模板大全,欢迎大家查阅!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1时光荏苒,两个月的时间转瞬即逝。两个月的实习,说学到很多那是套话,说体会到很多却是实话。在营业部的工作使我真正从校园踏入了社会。在广发珠池的工作经历带给了我很多愉快的记忆,也带给了我人生经验的增长。由于工作内容的性质关系,从中直接学到的东西比较有限,但间接体会的却很多很多。银行驻点及电话访问工作使我深深体会的到人际沟通中的技巧性;扫描工作繁琐而简单,机械,但是也让我体会到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都要认真仔细而有耐性;各位经理接待客户时的言行举止也让我深深体会到服务业的精髓——亲和,信任,专业。每天耳濡目染证券业的相关知识,也让我体会到自己这方面知识的匮乏,以至有了动力去学习证券知识。由此我从一个不甚了解证券的门外汉变成一个有了一定了解证券的人,并有意向以后从事金融服务类的相关工作,这一切真的要感谢林经理给的机会。

非常抱歉实习的两个月中,我并没有为营业部创造多大的价值。工作中缺乏主动及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还望包涵。十分感谢公司两个月来对我的培养,感谢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帮助和照顾。即使是乍现的昙花也曾肆意绽放过,即使是瞬息的流星也曾尽情燃烧过。没有遗憾,没有怨言,虽然我并未成功,但是我努力过。

离别之际有很多的不舍,不舍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不舍亲和友善的同事,不舍睿智大方的林经理,不舍老练稳重的郑总。能有机会在这里工作学习,十分有幸!衷心祝愿所有在这辛勤工作的员工工作顺利,事业有成!诚祝广发珠池在往后的发展中更上一层楼,业绩蒸蒸日上!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我会在上交个人辞职信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在短短的1年时间我们公司已经发生了巨大可喜的变化,我很遗憾不能为公司辉煌的明天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只有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1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天气转冷,望张总多注意身体。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合家欢乐,万事如意!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首先,非常感谢裕华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实习机会,感谢公司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感谢公司给予我发挥个人优势的平台。在公司工作的n个月当中,公司给了我很多的培育,让我学到了许多,也进步了许多,同时也看到了社会竞争的残酷无情。但由于在公司里得不到我想要的东西,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生活上,为此,我很遗憾地在这里向公司提交辞呈。来裕华已经n个月了,虽然有点不舍,经过多方面的考虑,我还是打算辞职。

在过去几天里,我认真回顾了这n个月来的工作情况,在工作中,我一心为推动公司的发展而工作,一直以公司利益为中心,在这n个月的工作中,我学到很多东西,无论是从专业技能还是做人方面都有提高,感谢公司领导对我的关心和栽培。

在公司里,我得不到我自认为应有价值的待遇,但我深刻感觉到自己的能力的有限,没办法达到公司需要的要求,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还不够。所以,自己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能谅解。

再次感谢公司给予我良好的环境工作和学习的机会,我保证,本人离职后绝不做出有损任务公司利益的事,也不向外透露公司内部的情况。我衷心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3尊敬的经理:

您好。

首先致以我深深地歉意,怀着及其复杂而愧疚的心情我写下这份辞职信,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突然向公司提出辞职,纯粹是出于个人的原因,不能在公司继续发展!

时光荏苒,三个月的时间转瞬即逝,在希达公司的工作使我真正从校园踏上了社会。在希达工作经历带给了我很多愉快的记忆,也带给我人生经验的增长,在这短暂的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离开对于我个人来说或许是一种损失!

非常的抱歉,实习的三个月里,我并没有为公司创造多大的价值。实习生辞职信文章实习生辞职信出自,此链接!。十分感谢公司三个多月以来对我的培养,感谢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帮助和照顾。即使是乍现的昙花也曾肆意的绽放过,即使是瞬息的流星也曾尽情的燃烧过。没有遗憾,没有怨言,虽然我并未成功,但是我努力过。我在公司所接受的培养,在我的一生之中都没齿难忘。

很荣幸曾身为希达公司的一员,能有机会在这里工作学习,不胜感激!衷心祝愿所有在希达辛勤工作的员工工作顺利,事业有成!

诚祝希达公司事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4尊敬的各位公司领导: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申请书。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下这提前结束实习的申请书。自我进入司之后,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公司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家庭原因,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提前结束在实习。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我已准备好在下个月从公司离职,并且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

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5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我没有来到__幼儿园之前,我真的特别的喜欢小孩子,我也觉得现在的小孩子都特别的可爱,可是当我来到__幼儿园之后,在我成为幼儿园小班的班主任的时候,我才发觉是自己太过于年轻了,现在的我,看到小孩子就感到头疼,渐渐的我也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对于幼儿园的重任我也不能很好的胜任,所以我也只能另谋出路了,在这里也向您和幼儿园郑重的提出辞职,希望你们批准和同意。

我来到这里之后,看到这群小孩子一个个都非常的可爱和善良,看着他们在园里活泼乱跳的样子,自己也慢慢的被他们给感化了,但是这真的只是当初,一天一天的日子过去,我也在尽自己的努力去照顾和培养这些孩子,在自己的工作当中去认真负责的对待他们,但是这个年龄段的小孩子,都是刚刚离开父母和家人的怀抱的,一个个也都非常的娇贵,我自认为自己的脾气和性格都还可以,但是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感觉自己所有的好脾气和耐心都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一点一点的被消磨掉了,我对于很多的家长的教育方式也不是很认可,所以很多的时候我的教学也可能给他们带来不好的印象,我一直都觉得孩子就应该独立自主,从小就应该要他养成独立的好习惯,但是现在的小孩子都是非常的依赖自己的家人,也都是家里的宝贝,所以很多的时候自己也不知道我到底要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去对待自己的工作,对待这群小孩子,慢慢的我也对自己的工作没有信心了,仿佛失去了刚开始来到这里的初心,我也不能集中自己的精神和注意去工作,也渐渐的感觉到自己不能很好的胜任自己的工作,也不能带给这些小孩子更多的好的东西。

对于我的辞职,我也考虑了很久,之所以现在选择离开也是不希望自己继续在这里耽误孩子们的成长,也不想因为自己的原因给幼儿园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我才会选择离职,其实我也不知道自己现在离开是对是错,就这样放弃了自己长久以来奋斗的目标,我也不确定自己之后会不会后悔,但是现在我知道,我不希望自己和幼儿园都浪费时间和精力,所以我果断的选择辞职,也希望幼儿园和领导可以同意我的申请。

希望在自己离开之后,__幼儿园发展的会越来越顺利,也希望幼儿园所有学生都可以健康的成长,幼儿园发展壮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6尊敬的领导: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贵公司提出辞职,这是因为我会在近期参加五个月的学习。我知道我只是一个实习生,对于别人而言,也许没有必要写这封辞职信,但对于我而言,这是一种尊重、礼貌的行为。因此,特写下这封辞职信。

在贵公司实习已近三个月的时间,我有幸得到您的扶持和关照。在工作上,我学到了在学校里不能学到的许多宝贵经验和实践技能,对数据迁移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在生活上,我获得师傅们和同事们的帮助。在思想上,我有了更成熟、更深刻的人生观,对自己有了明确的目标。

这些时日,我分别做过安装操作、数据迁移,还有一项是售票机的测试,对于这项,其实并没有完完全全地实际操作,不过还是有一定的了解,这些都给了我很多锻炼。虽然在贵公司做的时间不长,但无论是在人际关系还是在技能上,这对我都有很大的帮助,而这些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和工作中的第一笔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您在之前的工作和生活上给予我大力的扶持和帮助,同时也特别感谢__总给了我进入__信息公司实习的机会,也感谢所有给予我帮助的师傅和同事。我知道公司的待遇比较好,但为了自己的目标,我不得不辞职,同时我也明白,我的辞职会对公司的这个项目造成一定的影响,但非常抱歉,我想出去实现自己的目标。

因此,我决定在下个星期一离职,即2020年__月__日。望您能批准我的申请,在正式离开这前我会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任务。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贵公司事业蓬勃发展!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7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报告。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一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公司之后,由于您对我的关心、指导和信任,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公司业务领域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此我深表感激。

在贵公司实习的这一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我九月3号开学,所以打算继续回去继续我的学业,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决定辞去这份实习工作!

为了不因为我的离去的原因而影响到贵公司的发展进度,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我决定辞去目前在公司和项目组所担任的职务和工作。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

我已准备好在八月三十一号辞职从公司离职,并且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

非常感谢您在这段时间里对我的教导和照顾。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贵公司的实习生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发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谅解,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8尊敬的领导: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中心正式提出辞职,或许我还不是正式职工,不需要写这一封辞职信,当您看到这封信时我已经离开公司了。来到广告中心也快两个月了,开始感觉中心的气氛就和易个大家庭一样,同事相的融洽和睦,在这里我收获了很多,这些是我在课堂无法学到的,虽然也有不快的时候,但我已慢慢学会化解一切。在这两个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不少东西。

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傍徨。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电视采编这项工作。而且到这里来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让自己这一段时间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赚一些钱,也没有想过要在这里发展。因为当初连应聘我都不知道,还是一个朋友给我投的资料,也就稀里糊涂的来到了这里。一些日子下来,我发现现在处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而且当初您好说的网线端口的事情一直没有音信了,开课的事也没有听说。我一直以为没有价值的事情还不如不做,现在看来,这份工作可以归为这一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白白浪费掉了。我想,应该换一份工作去尝试了。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中心提出辞职于中心于自己都是以个考验,中心正值用人之际,不断有新项目启动,所有的前续工作在中心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的推进。正也是考虑到中心今后在各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中心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中心因我而造成失误,我郑重向中心提出辞职。在剩下的这几天里,我会把工作做好,认真完成它。离开中心,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特别是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但是我去意已决,我恳请中心领导允许并原谅我的决定。祝愿中心事业迈向更高一层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9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来到贵公司已经近一个月啦,可是我的业绩很差,不能给贵公司创造经济效益感到惭愧。

首先,我很感谢公司对我的栽培,再次我也得感谢主管对我的教诲和培训以及组长对我的关怀。

说句心理话,刚开始来到这里还是充满激情和新奇的感觉。很新鲜,刺激、值得我去挑战。后来通过几天的工作,我逐渐产生厌恶情绪。满肚子的不满和埋怨,几百个不愿意和无奈。很多次我想过放弃,跟自己说这份工作我做不下去了。可是最终我还是坚持了下来、毕竟时间不是很长,我是暑假工不会做太久的,因为不久我就要回学校啦。

本来这个假期时间不长,出来放松一下也好。可我想找份事做,磨炼一下自己的斗志增长些社会经验。尽管不喜欢这里,但是从这里我也学到不少东西。特别是在我最想放弃的时候主管给我们讲《羊皮卷》的故事,播放那些经典录音,我感触很深,给了我勇气选择了坚持。明白了一些道理感觉受益匪浅,我不会在轻易逃避退缩啦,没什么大不了,勇敢的面对一切吧!

说实话,尽管我逐渐适应了公司的工作流程,但我还是肯定的说我不爱做销售,我仍然不喜欢这份工作。我知道,在贵公司工作期间,我的业绩在整个组里也垫底的。因为我的原因有时候连累整个团队加班加点,我感到十分抱歉。本来我是一个不善于言谈交流的,做销售多我来说真的很难,对销售也没有什么兴趣。虽然说我不喜欢做,但是想想既然做了这份工作,就要尽职尽责的去做,没有喜不喜欢这个借口,尽力去做好就行啦。组长一直很有耐心的指导帮助我去做事,对我也是特别“关照”了,成绩还是不理想,但我想我已经尽力啦!

开学的日子近了,我要回到学校去了。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辞工至少要提前半个月提出辞职申请,我特写了这份辞职报告。希望领导能够批准,祝贵公司未来发展越来越好,财源滚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实习生辞职申请书范文10尊敬的经理:

您好!我是贵公司的实习生___,在贵公司业务如此繁忙的时候,我给您写这份申请,提出辞职,实属不该,但我清楚地意识到,如果我继续在贵公司工作,于贵公司,与我自己都不利。希望您在百忙之中能够审阅我的申请,并批准。

经过这两天的工作,我发现我不大适合这份实习工作。起初我是向贵公司申请助理或者文员工作,后经您抬爱,做了这份为移动公司做促销的工作。开始,我只是想借此机会锻炼一下自己,全面接触社会,增长一些工作经验,同时也挣一些基本的生活费用。可是经过这两天,我发现我不能再继续做这份工作了。原因如下:

一、正如您所知,我现在已经是另外一个公司的英文编辑,虽然没有工资,但我却能结合我的专业学到很多相关的工作经验。如果我继续再在贵公司待下去,我觉得我没有足够的精力同时做好这两份实习工作。这样到头来,反而会影响公司的发展。

二、正如您对我的评价,我口才很差。也许您还没注意到,我每当紧张时,会略有些口吃。我知道通过做促销工作可以锻炼我的口才,但是我觉得我的性格决定了我不适合做这份工作,我天性好静,喜欢读书,写作。可是这两天的工作使我的学习和生活失去了规律,所以我决定申请放弃这份实习。

三、我本想到贵公司经过实习,能够获得一些办公室内的工作经验。而经过这两天,我发现现实的情况与我所希望的有所偏差。我是一名学生,而我不能在实习工作中展现我的特长,所以我觉得这份实习并不适合我。

基于以上三点,我决定在此向您提出辞职申请。因为我觉得我越早申请辞职,对贵公司带来的麻烦就越少。不过,我可以推荐我的堂弟做这份工作。虽然他只是中专学历,但是他能吃苦、有胆识,并且新出学校,有一股闯劲。通过这两天的工作,我觉得:与我相比,他更适合这份工作。

最后,我很感谢您给了我这次锻炼的机会,在这两天中,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结交了这几位能够吃苦耐劳、敢闯敢干的好兄弟、好姐妹。我很钦佩他们,我也很惭愧,因为我无法与他们一样胜任这份工作。

我衷心的感谢您对我的关照!愿您和您的家人天天有个好心情,工作顺利!祝各位领导和同事身体健康,心想事成!祝贵公司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篇(5)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操作流程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资法人机构是指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外资金融机构下列事项应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增加业务品种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

第五条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以中文或英文以外文字印制的年报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六条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资料,如要求由授权签字人签署,应一并提交该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本办法要求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授权书、外国银行对其中国境内分支机构承担税务和债务责任的担保书、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的意见书(函),应经所在国家或地区认可的机构公证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设立

第七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银监会根据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八条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二)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若为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则不需先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代表机构;

(四)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提出设立申请前1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独资银行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合资银行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若为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则提出设立申请前1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五)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六)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第九条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三)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六)符合法律法规对金融业投资人的其他相关要求;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设立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资料,并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向银监会提出书面意见。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由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名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函),筹建独资银行申请书(函)的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独资银行的名称、注册资本额和经营的业务种类,筹建合资银行申请书(函)的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合资银行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与盈利预测;

(三)拟设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的章程;

(四)拟设合资银行合资经营合同;

(五)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合资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六)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

(七)独资银行投资人或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函);

(八)初次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九)申请人的章程;

(十)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

(十一)申请人反洗钱的制度或规定;

(十二)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一份。

第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在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设立申请;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四条拟设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设立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初审过程中,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重新提交设立申请。

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设立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设立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节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设立

第十七条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银监会根据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八条设立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资财务公司投资人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

(二)独资财务公司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合资财务公司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或财务公司,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独资财务公司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应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合资财务公司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合资财务公司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若为香港、澳门的银行或财务公司,则不需先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代表机构;

(四)独资财务公司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合资财务公司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提出设立申请前1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独资财务公司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合资财务公司外方惟一股东或外方最大股东若为香港、澳门的银行或财务公司,则提出设立申请前1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

(五)独资财务公司投资人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独资财务公司投资人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六)独资财务公司投资人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第十九条设立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还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条设立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设立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筹建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应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资料,并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向银监会提出书面意见。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筹建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由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名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函),筹建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书(函)的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独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额和经营的业务种类,筹建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书(函)的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与盈利预测;

(三)拟设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章程;

(四)拟设合资财务公司合资经营合同;

(五)独资财务公司投资人或合资财务公司合资各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六)独资财务公司投资人或合资财务公司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

(七)独资财务公司投资人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函);

(八)初次设立独资财务公司或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九)申请人的章程;

(十)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

(十一)申请人反洗钱的制度或规定;

(十二)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一份。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在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设立申请;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筹建许可。

第二十四条拟设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设立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设立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初审过程中,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重新提交设立申请。

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申请设立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设立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设立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节外国银行分行设立

第二十七条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由其总行无偿拨付)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提高其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八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代表机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代表机构;

(二)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申请人若为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则提出设立申请前1会计年度末的总资产不少于6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第二十九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还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三)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前3年的财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

(四)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

(六)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稳定,金融监管当局与银监会已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条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增设分行,其在中国境内已设分行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四)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六)资产质量良好;

(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设立两个阶段。

第三十二条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外国银行分行,应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资料,并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向银监会提出书面意见。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由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和经营的业务种类。外国银行分行名称包括中、外文名称,中文名称应当标明该外国银行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分行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与盈利预测;

(三)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函);

(五)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六)初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七)申请人的章程;

(八)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

(九)申请人反洗钱的制度或规定;

(十)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一份。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外国银行分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在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设立申请;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筹建许可。

第三十五条拟设外国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申请设立外国银行分行,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初审过程中,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重新提交设立申请。

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行长(总经理)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行长(总经理)的授权书;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外国银行总行对该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九)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七条外国银行分行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外国银行分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设立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设立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四节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设立

第三十八条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二)提出申请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每增设一个分行,申请人应拨付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拟设分行的营运资金;包括拟设分行在内,申请人对其所有境内分行累计拨付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60%。

第三十九条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还应满足下列审慎性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

(七)资产质量良好;

(八)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条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设立两个阶段。

第四十一条筹建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的申请,由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向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并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申请资料。

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向银监会提出书面意见。

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指“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申请筹建独资银行分行或合资银行分行,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由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行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和经营的业务种类;

(二)董事会同意申请设立分行的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分行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组织管理架构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与盈利预测;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人最近3年的年报;

(六)申请人的章程;

(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独资银行总行或合资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三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一份。

第四十三条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设立申请表。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设立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在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设立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筹建许可。

第四十四条拟设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可申请设立。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验收、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将申请资料、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及验收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初审过程中,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重新提交设立申请。

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申请设立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拟设分行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行长(总经理)的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行长(总经理)的授权书;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经批准设立的,应在收到设立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独资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分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设立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注销设立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同城营业网点设立

第四十七条设立同城支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拟设支行当地设有分行(含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本节下同)或分行以上的机构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且该机构资产质量良好;

(二)拟设支行当地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无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由外资金融机构总行或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四)由独资或合资银行总行拨付营运资金的,拨付金额应在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之内;由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60%;由外国银行分行拨付营运资金的,累计不得超过分行可运用营运资金的60%,可运用营运资金是指扣除30%的生息资产之后剩余的营运资金;

(五)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申请人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一个同城支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筹建的批复或获得开业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八条设立同城支行,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开业两个阶段。

第四十九条筹建同城支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筹建同城支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筹建申请。

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条申请筹建同城支行,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由拟设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同城支行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数额和业务范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组织管理架构;

(三)申请人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五)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一条申请人自收到筹建批准文件之日起15日内到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同城支行的筹建期为自领取开业申请表之日起6个月。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申请延长筹建期的,应在筹建期届满1个月前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由拟设机构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函),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同时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筹建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五十二条同城支行开业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同城支行开业,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筹建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申请同城支行开业,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由拟设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开业的同城支行的名称、地址、营运资金数额和业务范围;

(二)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背景资料及从业人员情况一览表;

(五)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的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及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七)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四条同城支行经批准开业的,应在收到开业批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同城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同城支行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准文件失效,由开业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收回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拟设地设有分行或分行以上的机构,且该机构的资产质量良好;

(二)在拟设地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内部控制能力,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无因内部管理混乱导致的重大案件;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申请人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3个自助银行。在该申请获得不同意设立的批复或获得设立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再行申请;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设立自助银行,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申请资料。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申请设立自助银行,申请人应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一)由拟设地分行或分行以上机构负责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二)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

(三)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内容至少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和竞争状况;

(四)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或人员;

(五)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设置只提供取款、转账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备案,并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或其授权的银监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备案回复。

第六节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

第五十九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二)是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或者是金融性行业协会会员;

(三)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总代表机构的,应在中国境内已设立5个或5个以上分支机构(含代表机构);

(四)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五)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申请人仅应具备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条件。

第六十条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应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资料,并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申请资料。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应当向银监会提出书面意见。银监会应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申请设立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二)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章程;

(五)申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

(六)申请前3年的年报;

(七)由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对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意见书(函),或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

(八)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简历、以及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九)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的授权书;

(十)申请人的反洗钱措施;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提交的申请资料不包括前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一份。

第三章机构变更

第一节外资法人机构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

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第六十二条外资法人机构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新入股的股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关于股东条件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外资法人机构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十四条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关于调整或转让注册资本、变更股东的董事会决议;

(三)变动投资额或股权比例的投资各方的董事会决议或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书(函),拟受让方是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认可的意见书(函);

(四)相关股东签署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五)拟受让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六)拟受让方章程、组织结构、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与联营公司名单;

(七)拟受让方反洗钱的制度或规定;

(八)拟受让方最近3年的年报;

(九)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

第六十五条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十六条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申请变更营运资金,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一式三份。

第三节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

第六十七条外资法人机构应在其章程所列内容发生变动后一年内提出修改章程的申请。

第六十八条外资法人机构修改章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修改章程,应向外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外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六十九条外资法人机构申请修改章程,应向外资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三)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四)原章程与新章程变动对照表;

(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修改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函);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节外资金融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

第七十条外资金融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分为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性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同城内变更地址两种情形。

外资金融机构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或地址,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对新营业场所进行验收,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在审查过程中,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验收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后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要求复验。

第七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营业性机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营业场所,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份:

(一)由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二)拟迁入营业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三)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十二条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在同城内变更地址,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首席代表或总代表签署的变更地址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一份。

第五节外资金融机构更名

第七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更名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更名,应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资料,并向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申请资料。

银监会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七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更名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一)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更名;

(二)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资金融机构更名。

第七十五条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拟更名的,可以申请分两步或直接办理更名手续。

第七十六条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请分两步办理更名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更名前将外国银行(公司)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外国银行(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合并(分立)的认可函(批准书)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一份抄送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的初步申请资料后1个月内以签署信函的形式确认其拟更名申请。

第七十七条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原因申请分两步办理更名手续的,申请人应在更名后30日内提交下列正式申请资料:

(一)新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由新机构填写的银监会规定的申请表;

(三)新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正式批准书;

(四)新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五)新机构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新机构对中国境内分行的税务、债务责任担保书;

(六)新机构的合并财务报表;

(七)新机构的章程;

(八)新机构的董事会名单;

(九)新机构的最大十家股东或主要合伙人名单;

(十)新机构的组织结构图;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更名时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同时提交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需要的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一份。

第七十八条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申请直接办理更名手续的,应提交的申请资料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因母行(母公司)合并(分立)以外的原因更名,以及其他外资金融机构更名的,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外国银行(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更名的正式批准书;

(三)更名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四)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的申请资料为一式两份,向外国银行分行或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或其他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的申请资料为一份。

第六节外资金融机构转入信贷资产

第八十条外资金融机构转入信贷资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转入信贷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转入信贷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该外资金融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一份。

第七节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

第八十二条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动用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十三条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动用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书(函)一份。

第四章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第八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分为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和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两种情形。

第八十五条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其中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的内地分行提出申请前在内地开业2年以上;

(二)拟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其中设在东北和西部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内地分行的盈利性指标按内地分行合并考核。

前款第一项所称开业3年是指自外资金融机构获准设立之日起至申请日止满3年,第二项所称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是指外资金融机构截至申请日的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盈利,其中设在东北和西部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内地分行截至申请日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内地分行合并财务报告显示盈利。

第八十六条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还应具备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第八十七条申请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扩大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范围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其中设在东北和西部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内地分行盈利性指标按照其内地分行合并考核;

(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是指外资金融机构截至申请日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盈利,其中设在东北和西部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内地分行截至申请日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内地分行合并财务报告显示盈利。

第八十八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由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向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十九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人应向拟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具体内容、拟增加的资本金或拨付的营运资金;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修改的章程(仅限外资法人机构);

(四)拟开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五)截至申请日的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设在东北和西部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香港银行或澳门银行内地分行截至申请日的前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内地分行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

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

第九十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利用互联网等开放性网络或无线网络开办的电子银行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利用掌上电脑等个人数据辅助设备开办的电子银行,应经审批。

第九十一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

(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三)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四)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五)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

(六)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七)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八)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二条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十一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

(二)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

(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四)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境内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获准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后,增加或者变更以下电子银行业务种类,应经审批: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审批但金融机构尚未申请批准,并准备利用电子银行开办的;

(二)金融机构将已获批准的业务应用于电子银行时,需要与证券业、保险业相关机构进行直接实时数据交换才能实施的;

(三)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互联电子银行平合开展的;

(四)提供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种类。

第九十四条开办、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开办、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应向银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并向拟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抄送申请材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向银监会提出书面意见。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十五条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一份提交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一)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拟申请的电子银行类型及其拟开展的业务种类;

(三)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四)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五)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六)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七)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

(八)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九)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

(十)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十一)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十六条申请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种类,申请人应将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提交银监会,一份提交独资银行、合资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一)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定义和操作流程;

(三)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四)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五)申请单位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外资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九十七条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备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交易活动和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从事衍生产品交易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拥有适当的交易场所和设备;

(六)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其母国应具备对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其母国监管当局应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若不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条件的,应具备前款第六项、第七项和以下条件:

(一)应获得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授权;

(二)除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该分行的全部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衍生产品交易系统进行实时交易,并由其总行(地区总部)统一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九十八条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十九条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内容至少包括拟开办的衍生产品品种及性质(代客还是自营、最终用户还是交易商);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母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的基本情况,在华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前景、目标客户分析,申请人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特长;

(三)业务计划书,内容至少包括衍生产品交易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拟开办衍生产品的业务模式和发展规划,境内各分行在拟开办业务中的职责分工以及交易权限,开办衍生产品业务后3年的业务规模与盈利预测;

(四)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中、后台分离原则)和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交易员守则,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度和激励约束制度,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五)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内容至少包括总行从事衍生产品业务的会计制度,拟开办的业务品种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的具体说明;

(六)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以及在衍生产品交易中的职责;

(七)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包括总行关于交易限额设定以及授权管理制度,对境内各分行的风险敞口限额、止损限额的设定和管理;

(八)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九)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不具备本办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条件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其总行(地区总部)对该分行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限额等方面的正式书面授权文件;

(二)除其总行另有明确规定外,其总行(地区总部)出具的确保该分行全部衍生产品交易通过给其授权的总行(地区总部)衍生产品交易系统实时进行,由其负责进行平盘、敞口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承诺函。

外资金融机构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可由外资法人机构总行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统一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第四节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第一百条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记录;

(八)外国银行只能由其在中国境内的一个分行开办,独资银行及合资银行只能由其总部开办。

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一百零二条申请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申请人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为从事该项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三)申请人最近1年的年报;

(四)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节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第一百零三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经审批: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一百零六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函);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其总行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外国银行拟在中国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由其主报告行统一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六节外资金融机构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

第一百零七条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开办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包括:

(一)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或者在已有业务范围内增加须审批的新业务品种;

(二)申请开办银监会规定须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业务。

第一百零八条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和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或者在已有业务范围内增加须审批的新业务品种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开办银监会规定须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业务,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或者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或者在已有业务范围内增加须审批的新业务品种,或者银监会规定须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或者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的申请、或者在已有业务范围内增加须审批的新业务品种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开办银监会规定须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业务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备案回复,同时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监会。

第一百零九条申请开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三项或者第十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其他业务,或者在已有业务范围内增加须审批的新业务品种,或者开办银监会规定须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业务,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由外资金融机构总部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函);

(二)拟开办业务的详细介绍和从事该业务所做的必要准备情况,内容至少包括操作规程、风险收益分析、控制措施、专业人员及计算机系统的配置;

(三)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外资金融机构拟申请在中国境内两家或两家以上分行开办新的业务品种,由外资法人机构总部或外国银行主报告行提交申请资料。

第五章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节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一十条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无不良记录;

(四)有10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15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包括本科,下同)学历,若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从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5年的;

(四)过去5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外资法人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可约见拟任人谈话,30日内应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外资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

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担任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从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5年的;

(四)过去5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外资法人机构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约见拟任人谈话,30日内应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副董事长、副行长(副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二)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外资法人机构章程规定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的,还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

第一百一十八条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无不良记录;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5年的;

(四)过去5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条外资法人机构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备案回复。

第一百二十一条外资法人机构申请其董事、行长(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总稽核、高级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

(二)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五)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四节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

(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从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5年的;

(四)过去5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分为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和更换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两种情形。

第一百二十五条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随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更换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更换分行行长(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应向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约见拟任人谈话,30日内应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申请更换分行行长(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应向分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二)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

(四)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节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

(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4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6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应相应增加6年以上从事金融或8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六)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5年的;

(四)过去5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三十条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应向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支行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约见拟任人谈话,30日内应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二)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

(四)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节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

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

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无不良记录;

(四)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

(三)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5年的;

(四)过去5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备案,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备案回复。

第一百三十五条申请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财务总监、合规经理、营运总监或银监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

(二)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

(三)经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五)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节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相应增加6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至银监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可约见拟任人谈话,30日内应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申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

(三)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

(四)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六)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节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的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若不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须相应增加3年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三)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分为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和更换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两种情形。

第一百四十一条随机构设立初次任命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随机构设立申请一并受理、审查和决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更换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应向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申请资料。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可约见拟任人谈话,30日内应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申请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应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负责人的申请书(函);

(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三)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四)由拟任人签署的有、无不良记录陈述书;

(五)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机构终止

第一节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

第一百四十四条外资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自行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一百四十五条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自行解散,应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外资法人机构申请自行解散的,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解散决议;

(三)出资各方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该机构自行解散的确认函;

(四)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外国银行分行、独资或合资银行分行关闭

第一百四十七条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关闭中国境内分行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应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至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外国银行、独资银行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中国境内分行,应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

(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董事会关闭分行的决议;

(三)外国银行应提交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函);

(四)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一百四十九条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申请提取生息资产,由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提取生息资产,应向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条申请提取被清算的外国银行分行的生息资产,应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份:

(一)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函);

(二)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三)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关闭

第一百五十一条外资金融机构关闭驻华代表机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申请关闭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应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申请关闭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应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函)以及银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一式三份。

第四节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

第一百五十三条外资金融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银监会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停业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银监会提出复业申请;未能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一百五十四条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复业的申请,由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

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应向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资料。

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申请资料报银监会,同时将初审意见抄报上一级银监会派出机构。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外资金融机构停业后申请复业的,应向停业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函);

篇(6)

各学院:

为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文科中心决定面向全校本科生开展2021年文科创新性实验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1.兴趣驱动原则。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对实践创新项目有浓厚兴趣。在兴趣驱动下,在教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

2.自主实验原则。参与项目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

3.重在过程原则。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二、项目申报要求

1.项目鼓励多专业合作、文理融合。选题方式有两种:

(1) 自由选题:根据专业及兴趣爱好自主选题。

(2) 推荐选题:

A.围绕“北京中轴线”文化价值挖掘、资源梳理及应用

B. 围绕 “三山五园”文化遗产的价值挖掘、资源梳理及应用探索

C. 围绕“北京西山永定河文化带”文化遗产的价值挖掘、资源梳理及应用探索;

D.围绕“门头沟文化资源”的梳理、研究及应用

E. 北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2.项目最终成果除了提交结题报告外,要求提供影像资料、照片、设计方案和作品、数据库、公开等直观性的成果。

3.项目团队人数不限,要结构合理。每个学生同时只能参加1个项目。

4.项目指导教师要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科研经历和成果丰富,能够真正有效地指导学生。跨专业综合性项目,指导教师可以为多人。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半年进行中期检查。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所有项目需填写《创新性实验项目申请书》,并于12月1日前将纸制版1份送交文科中心办公室(融创103),电子版发至yaqun@buu.edu.cn信箱。

2.文科中心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负责人需进行汇报与答辩,评审通过者予以立项,并给予资助。

3.项目经费视立项情况而定,由指导教师统筹使用。立项时给予1/2启动经费,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1/4经费,项目结题评审合格后拨付剩1/4经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实验材料及资料购置等支出。

四、其它事项

1.毕业班学生可以作为成员参与项目,但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2.项目立项后,文科中心实验室对所有项目实施全天候开放,项目组成员可以根据需要申请进入相关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活动。

3.项目完成后,文科中心将统一安排结题答辩,获准结题的项目组成员视项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联系人:靳雅群  电话: 62004625,信箱:yaqun@buu.edu.cn

附:1.《创新性实验项目立项申请书》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20年11月24日

 

 

 

 

 

 

 

 

 

 

 

 

 

主题词:组织申报  创新性实验项目  通知

发  至: 各教学部门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20年11月24日

(共印2份)

    附件                                                        项目编号: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创新性实验项目

 

立  项  申  请  书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来  源:

选择划勾:教师科研项目(    ) 实验课程项目(    )其他(       )

申    请     者:

 

所  在   专  业:

 

所  在   年  级:

 

电           话:

 

电子信箱 (E-mail):

 

 

指  导  教   师:

 

申  请  日   期:

 

 

审  批  结   果:

 

中期 检 查 结果:

 

验  收  结   果: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制

2020年10月

 

 一、立项依据

  (主要阐述项目的意义与价值)

 

 

 

 

二、研究方案                                         

 

1.      项目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项目实施方法、实施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3.项目进度及预期成果(如研究报告、鉴定、学术论文、获奖、申请专利、推广应用等)

 

4 经费预算

 

 

 

三、

 

指导教师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立项评审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中期检查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结题验收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中心意见:

                                     应用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篇(7)

教师实习期满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于**年**月通过特岗教师招考分配到**县**中学工作。这三年来,在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指导下,我成功地实现了从学生到老师的转变,工作能力得到了锻炼,思想认识有了极大的提高。

一、班级管理方面:三年的工作实践,我从师爱的基础--责任心出发,班级管理教学过程中,我时时牢记责任意识,因为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责任就不会热爱学生,没有责任就教不好学生,没有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的责任之心来从事教育,是有愧于人民教师无比光荣而又神圣的称号的,是达不到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师爱之最高境界的。在爱的指引下,我所带班级多次被评为优秀班集体,学生也健康成长。

二、教育教学方面:我来到学校后迅速熟悉常规教学方式、方法,对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安排等常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实践,并在实践之中注意查缺补漏,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教学问题就积极向同事们请教,努力做到课前准备好、课中讲解透、课后督促检查严。课堂上力求贴近学生生活,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课后积极和同事们探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法,使自己的教学能力得到不断的进步和提高。

三、个人素养方面:教书之余,利用各种优越的资源,我自觉学习与教育相关的知识。同时注意适量阅读世界名著、科普书籍、历史读物等,以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提高个人的文化知识素养。

四、生活方面: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谨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时刻提醒自己,重视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尽量不给学校添麻烦,努力保持正派的工作作风,与校领导和同事们和睦相处,讲团结、讲正气,日常注意关心学生的冷暖,用爱心构筑与学生们、同事们的桥梁和纽带,努力和每一个学生、每一位老师都成为好朋友。

经过三年的学习和实践,无论是班级管理,还是教育教学,我自信我已经能够担当教师这一称号,三年特岗期满,我希望继续把爱留给所有的学生。我郑重地向各位领导提出我的转正申请,请领导给予批准!

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教师实习期满转正申请书范文

时光飞逝,我从9月份参加工作至今已近一年,经过这一年的努力工作和不断学习,我获益良多。在这里,我有必要总结一下近一年的得与失,发扬好的地方,改进不足的地方,回顾走过的路可以更好的看清前面的路。

品德是决定一个人价值的先决条件。没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其它的一切都是空谈。因此这一年来我

坚持定期进行品德修养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形成自身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平时,我虚心向学校老师学习教学经验,共同工作,共同学习,共同进步。

在这一年里,我担任小学数学四年级两个班的教学工作,工作充实而不乏挑战。作为一名新老师,我不断学习,丝毫不敢松懈,继续学习成为我工作学习中重要的一部分。我参加了新教师培训。在工作上,严格要求自己,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和教学基本功的训练,对板书、教案等多加揣摩,进一步掌握了小学生的学习和心理规律,课后认真及时的批改作业,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并有目的的对学生进行辅导,并在教学四项规范达标中取得合格。

成绩是可喜的,收获是丰硕的。在总结收获的同时,我也看到了自己的不足。首先我觉得我的教学设计能力还待提高;在处理已有的知识与传授知识的时候,有时还不能很好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对部分教材的内容把握不全面。其次论文意识不强。最后,有时自己的脾气太过孩子气,在处理有些事情时过于急躁,还需要有的耐心与经验。

教育工作是一项常做常新、永无止境的工作,需要不断的总结与反思。我相信在反复的总结与反思中,我会不断地完善自我和提高自我,越做越好的。

教师实习期满请求转正申请书

尊敬的校领导:

我于**年8月通过**省教育厅招聘考试来到**省**中学工作已接近一年。这一年里,在学校领导的关怀与同事的帮助下,我努力工作,积极进取,全身心投入到学校安排的工作中,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学教师,并且向着优秀教师的目标努力,下面就这一年里我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做简要的汇报总结。

一、教学方面:来到**省**中学后,学校物理组给与我很大的帮助,从学科组长史老师到备课组长胥老师再到全体物理教师都在教学和生活方面给与我指导和建议,使我受益匪浅。这一年里,我负责高二6班、5班和4班的物理教学工作,其中6班是理科班,5班和4班是文科班。教学方面首先是备课,这是我掌握讲台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备课之前我会把教材、教参、练习册、其他教师的课件以及网上的一些优秀教学设计都至少看一遍以上,然后才开始写教案和制作PPT;听课,作为一个教师,我经常听我们组里面经验丰富老师的课,争取上每节新课之前都听一下其他老师的课;上课是重中之重,每节课都按照**中学建模课要求来上,做到重点突出,思路清晰,语言准确幽默,达到高效课堂的目的。

二、班级管理方面:这一年,我还担任高二6班班主任一职,做好班主任工作同样是一个合格教师所必须具有的能力。刚接手6班我从整顿纪律,端正学风开始抓,整体上采取恩威并施,德育为主的方针,利用班会课和自习课时间有计划有安排的从各个方面做专题德育课,加上经常单独做学生思想工作和与家长联系共同教育孩子,一段时间后班级整体氛围良好,年级量化评比名列前茅;成绩方面,由于分班原因,整体上学生基础差,学习成绩不容乐观,首先我树立学生的信心,使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先抓基础,作业情况随时掌握,并且每次考试都给超过三分之二的学生单独面谈分析成绩,经过一番努力,班级成绩也取得改观。

三、在专业学习和业余生活方面:终身学习是老师提高专业能力和与 教师转正申请书 )时俱进的要求,我会看一些专业书籍,包括物理方面和教学方面的知识,还会向其他老师探讨教学之法,完成学校的读书活动和课题论文任务。平日生活中我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谨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时刻提醒自己,重视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努力保持正派的工作作风,与校领导和同事们和睦相处。热爱教育、热爱学校、热爱学生,为把自己培养成一名优秀的教师而不懈努力。

过去这一年,我在**中学收获很多,按质按量完成各项任务,但是作为一个刚刚工作的新教师,我还有很多值得改正和进步的地方,在后面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也请**省**中学继续教育和培养我,为此,我郑重向学校提出转正申请,请学校接受我的申请,并对我进行审查和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