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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农房保险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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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与金融体系变革——国际比较与中国实践”(71173247)
作者简介:
刘朋(1983-),山东招远人,博士研究生,经济师,主要从事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研究。Email:liupeng1026@163com
摘要:本文在分析银保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和内容的基础上,论述了银保合作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文化产业与科技企业的支持、“三农”金融和民生金融等领域的服务模式以及面临的问题和矛盾,通过对银行贷款和保险赔付两个服务实体的指标进行协整检验、格兰杰检验和脉冲响应分析,研究了银行业与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宏观一致性与相互影响,验证了银行贷款对于保险赔付的短期冲击和长期因果效应的显著性,最后以典型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为例分析了银保合作服务实体过程中的博弈过程和利益风险分配机制,并提出了政府支持、银保协作和企业安排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保合作;实体经济;保证保险贷款
中图分类号:F83233;F84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12005606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金融业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成长也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在服务实体经济的过程中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中银行业主要是为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而保险业则主要是为实体经济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保驾护航。但是对于实体经济尤其是特定领域的实体经济出现的问题,不是一个行业就能解决的,需要两个甚至多个金融行业的通力合作。尤其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家相继出台了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对于两个行业相互合作的模式,监管部门也给与了肯定。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指出,要创新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内外贸易和融资;要探索发展服务投融资风险担保的保险产品,进而在中小企业融资、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科技企业创新和服务“三农”等方面做出贡献[1]。本文结构大体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银保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分析,然后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研究了银保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趋势与内在逻辑,并最终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银保合作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
(一)理论文献回顾
关于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但研究的角度一般都是从金融机构存在的意义出发,通过实证等方法研究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对于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影响,如Scholes等[2]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Chairperson等[3]提出的信息不对称说、Allen 和Santomero[4]提出的风险管理说以及Diamond[5]强调的委托监督理论等都解释了金融机构的存在对于实体经济所起到的作用。这些理论同样回应了当下我国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关于盈利问题的争论和质疑,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自主地进行选择,才能充分发挥其上述职能并培育更为健康的实体经济[6]。随着金融体系和结构不断演进,Merton[7]提出了金融功能观理论认为,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更重要,这就为金融混业经营尤其是银保合作提供了理论基础。按照金融功能观理论,银行功能与保险功能不应受到外在组织结构的限制,而应从其所服务的客户需求出发,寻求效率更高的业务模式。在当前我国的金融环境下,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尤其在分业监管的制度下,银行业与保险业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理论是银保合作研究的源头,其中相似性理论提供了银保合作的基础和前提,而差异性理论则从互补的角度研究了银保合作的动力[8]。
二、银保合作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和领域
(一)银保合作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缺少抵质押物,没有信用纪录以及放款成本过高等等。而这些对于银行来说的困难却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如专业的信用险公司掌握着大量中小企业的销售信息和信用状况,客户通过购买信用险便可以提高在银行的信用水平。此外,很多保险公司拥有一支专业的队伍,对客户比较了解而且比银行更有精力去跟踪客户,通过保证保险的形式提供的担保不仅成本低,而且由于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担保,因而更受银行欢迎。再如,银行往往比较担心小微企业的企业主的个人意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而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将第一受益人规定为银行,则可以有效规避此类风险,从而使得企业主更加顺畅地融到资金。
(二)银保合作共同参与扶持相关产业发展
对于文化企业和科技企业,国家分别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予以扶持。银行业和保险业也均积极参与,如保险业针对这两类企业分别制定了特色的保险产品并针对国家给与保费补贴的政策,银行业也积极出台贷款政策向这些行业倾斜。但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对于相关产业的扶持政策目前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因而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如果银保双方能够共同确定服务名单,将资源集中到行业里的重点企业,共同为专利权、版权和收费权等新式质权提供保险保障和质押融资,那样不仅能够培育出真正强大的文化企业和科技企业,而且银保双方的收益也会更稳定,风险也会更低。
(三)银保合作服务“三农”经济
“三农”问题是影响国家发展的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国家每年一号文都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其中针对“三农”的金融财政政策往往是关注的焦点。银行业包括对于村镇银行的支持,对于农村经济信贷政策的支持等,保险业比较突出的是对于农业保险的补贴。经过共同努力,村镇银行与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合作创新已经取得明显的成果,如基于农业保险的惠农贷款业务以及保证险、意外险与小额贷款组合的银保产品等。但目前在“三农”领域,金融业普遍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目前的经营水平还不足以满足其盈利的需求。在很多农村地区,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资源配置十分有限,因而在信息获取、资源共享、项目跟踪和系统对接等方面急需加强合作。
(四)银保合作服务民生领域
改善民生是党和国家重要使命,十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和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和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由此可见,教育、就业、健康、养老、安居和生育等领域与民众的基本生存权力、基本发展机会与发展能力、基本权益保护等密切相关,是民生的核心内容。在改善民生领域,银行和保险公司各有特长,但是两者结合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养老领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大支柱之上:第一支柱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 第二支柱是补充性的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团体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自愿性个人养老金,包括寿险和养老保险。保险公司参与养老市场的方式和途径十分丰富,包括推出普通养老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以房养老、投资养老地产以及参与企业年金市场等等。银保业务是银行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方式。在企业年金市场中,保险公司(如养老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角色,而银行也可以担任账户管理人和受托管理人的角色,可以说,银行在企业年金市场上与保险公司既存在竞争又存在合作。
在医疗领域,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开展医疗保险合作,通过在银行网点代销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为银行的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尤其针对银行的高端客户,银行可以采取与保险公司联合开发高端医疗保险和服务的方式予以推进。
在教育领域,银行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由银行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由保险公司为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助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参照现有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模式,引入保险机构对借款大学生的个人信用进行保险的机制,由贷款发放银行投保助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财政对贷款发放银行给予定额补助所形成的助学贷款信贷风险多渠道分担的新机制。
在投资保障房领域,保监会于2012年7月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高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额度,将不动产投资比重从原先的10%提高至15%,至此,国内保险资金理论上可投资非自用不动产的资金规模超过一万亿。保险资金投资保障房基本都是以债权计划形式来进行,设置了保底收益、利率浮动且上不封顶。由于保险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投入,相当于给保障房项目投了长期信任票,有利于撬动银行贷款倾向于保障房项目建设,因而在有保障房建设任务的地方,政府更愿意去争取保险资金的参与。银行与保险公司在保障房项目上的合作除了资金投资合作之外,银行还可以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投资保险公司的债权计划。此外,银行也要积极争取对保险公司债权计划进行托管,形成对保险公司投资保障房债权计划的一条龙服务。但是由于保障房债权计划存续期间的银行存贷款利率浮动对收益率的影响不容忽视,特别是近年来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大额协议存款利率上升,相比保障房较长的回报期,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动力不足。
除上述领域外,银保合作在其他实体经济领域同样可以大有作为,如可以通过共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解决方案(包括银行的融资安排、投行顾问、结算便利以及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安排、风险管理咨询等等),以期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三、宏观实证分析与微观博弈分析
(一)宏观实证分析
1指标选取及基本特征
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情况进行分析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认识两者的关系。衡量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的指标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银行贷款指标。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保险的赔付支出;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通过投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由于在我国保险投资的渠道还比较狭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主要还是通过银行存款和债券,因而本文选取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作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指标。根据国内保险业务统计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取了从1999年1月至2012年4月的月度数据,共计160个样本。
本文要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对于实体经济的服务水平进行协整检验,首先需要对时间序列的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对于数据的平稳性检验采用的是ADF方法,检验之前对数据进行了对数处理,其中,滞后期选用Schwarz自动选择,保险赔付的最大滞后期是11,银行贷款的最大滞后期是0,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银行贷款和保险赔付都是一阶单整的非平稳时间序列。
3格兰杰因果检验
银行业和保险业数据都是同阶协整,其一阶差分都是平稳序列,可以进行格兰杰因果检验,选取滞后两期。从表3中可以看出,在5%置信水平下,银行贷款是保险赔付的格兰杰原因,而保险赔付并不是银行贷款的格兰杰原因。
4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银行贷款对保险赔付存在着格兰杰因果关系。格兰杰因果检验虽不能证明银行贷款和保险赔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但是两者在时间上相互影响的结果是有意义的。为了更加清楚地验证银行业和保险业在服务实体经济过程中相互的短期和长期影响,我们构建了VAR模型并检验。建立好VAR模型后,应检验被估计的VAR模型其是否恰当(主要是VAR模型滞后结构检验)。通过检验我们发现,其所有根模的倒数都小于1,即都在单位圆内,说明该模型是稳定的。脉冲响应函数(IRF)分析方法可以用来描述一个内生变量对由误差项所带来的冲击的反应,即在随机误差项上施加一个标准差大小的冲击后,对内生变量的当期值和未来值所产生的影响程度[9]。保险赔付和银行贷款的脉冲响应效果如图1和图2所示。在图1中,当本期保险赔付有一个正的冲击后,银行贷款在短期内影响微乎其微,从第二期开始有一个较小的增长,随后这种影响保持在一个发散的较低水平。在图2中,当首先给银行贷款一个正的冲击后,对保险赔付的影响开始较高,在第二期降到最低点为0,随后保持一个收敛的较弱水平。此外,保险赔付对银行贷款的响应程度要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对保险赔付的响应程度。
(二)微观博弈分析
银行业和保险业虽然受共同的宏观政策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协整性,但具体的影响机制需要从微观主体的经营角度提供更全面的解释。银行与保险公司作为两类重要的金融机构,在整个金融系统中占据重要地位。双方都把对方视为重要的机构客户,银保双方合作毋庸置疑能够实现双赢,但并不是每一项业务的双赢都是平衡的,而是有时银行赢的更大一些,有时保险公司赢的更大一些,这主要取决于是银行之间的竞争还是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非均衡性双赢或双赢失衡。在银保合作中,双赢无处不在,但同时失衡也在所难免,除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失衡之外,制约发展的失衡还表现在以下诸多方面:银行或保险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失衡;总行(公司)与分行(公司)之间的失衡;商业机构追求利润与监管部门关注风险的失衡。失衡的内容包括:利益分配不均、重要性在各自体系中占比不同、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等等。对于利益的分配不均属于绝对量的比较,较容易计量,而各业务的重要性或重视程度却属于相对量的比较,需要内外部的综合考量。这种因双赢而失衡的特点导致了银保合作中的两大主要利益方的博弈:一是保险公司各业务部门与银行各业务部门相互间的内部博弈;二是包括客户、监管机构以及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的竞争对手在内的外部博弈。如银保财险与寿险就有很大区别,银保财险合作形式复杂,产品线多且集中度低,因而双赢失衡的程度也更为复杂,利益的分配将更加多维。本文以财产险中的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为例,分析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该业务中的相互博弈与合作选择[10]。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三者的损益如表4所示。
假设1:银行的贷款利率水平是I,在我国目前利率市场化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银行贷款利率具有上限限制,并且当下“七不准”的政策使得银行的利率水平很难覆盖中小企业贷款成本和损失的风险补偿。同时假设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证保险费率为V,那么对于客户而言,在银行单独贷款时其成本为I,而如果通过保证保险进行融资,则成本便上升为I+V。
假设2:银行单独贷款的放贷成本为C1,中小企业单笔融资额往往较小,且信用记录一般都不完备,因而银行贷款的放贷成本较高,但是如果将部分调查环节交由有人力优势和信息优势的保险公司来进行,银行的贷款成本可以降为C2,同时假设保险公司的调查成本为C3。
假设3:客户的利润率是P,在经济形势稳定的情况下,平均违约率为L,即对于银行而言,其单独贷款时不良率为L,且只能由银行单独承担。如果通过保证保险发放贷款,贷款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即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为L。
如果银行单独为客户融资,即银行与保险公司不进行合作,受前面提到的诸多因素影响,此时银行总的收益率为I-C1-L0。在此情况下,就会出现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这是一种简单但不可持续的状态。在考虑到保证保险贷款的情况下,银行的收益为I-C2,保险公司的收益为V-C3-L,客户的利润为P-I-V,此时只要保证I-C2>0,V-C3-L>0,同时P-I-V>0,则可以实现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三方共赢。在此模型中,保险公司成本C3、银行降低后的成本C2和客户综合违约率是单向指标,即越低越好。而银行利率和保险公司费率的制定则既要充分考虑各自的利润,又要考虑到客户的承受能力。
以上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情况,下面我们讨论两个在实务中十分普遍的现象:一是经济形势下滑而出现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在保险中普遍存在的道德风险。保险行为中的道德风险指的是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对于风险的疏忽管理甚至是故意造成事故而引发的风险,因而一般保险条款都会设定一个免赔率或免赔额,在保证保险贷款的业务模式中,由于涉及三方,特别是银行对客户进行初步筛选,银行和客户有可能通过私下交易转移利益并使保险公司承担损失,因而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情况下银行与保险公司要共同承担损失。
由表4可知。假设银行承担L1,保险公司承担L2,此时银行的收益为(I-C1-L,I-C2-L1),保险公司的收益为(0,V-C3-L2),客户的格局不变,仍为(P-I,P-I-V),利益格局分配如图3所示。其中,椭圆外数值为不各作时合方的收益,椭圆内数值为合作后各方的收益。但是L1与L2比例如何划分,首先取决于该业务中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即最终决定由哪方确定则哪方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其次还要考虑到调查成本、资金成本以及既往业务的收益分配情况等。所以说,与信用险不同的是,保证保险是一种非标准化的产品,也因而具有更大的创新空间。
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在开办此业务时都对经济的走势十分敏感,因为在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融资比较容易,违约率较低,银行直接融资即可,只有在经济出现一定困难的时候,才会有保证保险融资的需求。我们知道,在保证保险融资的情况下,企业的风险并没有降低,而是由银行系统转移到了保险系统,对于保险业的冲击较大,即使收取较高保费,保险公司的积极性也会受到较大影响,而由于银行需要借助保险公司承担不良贷款,因而银行除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管理外,还需要建立对于此业务的稳定基金。同时,基于中小企业稳定对于我国经济形势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政府应出资建立共同基金,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损失进行兜底。但这种政府出资设立风险共同基金的模式不同于政府直接给与中小企业资金支持,因为保证保险贷款仍是在市场条件下运行的,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对企业进行优胜劣汰的筛选,对于市场机制的破坏最小。
四、小结
在政府层面,对于小微企业融资政策需要加大扶持力度,必要时应建立政府风险基金,提高银行和保险公司对风险的容忍度;继续提高和完善对于国内贸易信用险、助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的补贴力度和机制;加快金融改革步伐,补充金融微观基础,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减少行政干预;扩大保险业的资金投资渠道,实现银行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资金更加顺畅的流通,进而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在金融机构层面,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加强合作,取长补短,在网点、人员和信息等方面加强资源共享。银行与保险公司在创新产品的过程中,要同时注意考虑到产品的协同效应,风险的承担与收益的分配要相互匹配,并适时进行调整。对于银行而言,可以据自身参与实体经济的特点和实际发展选择参与保险领域的方式和深度。对于特大型商业银行而言,可以选择全面的零售和批发业务并举,对公与对私全面发展的策略,不仅要选择与寿险公司全面合作,而且要选择与财险公司的全面合作。对于大型金融机构而言,要对零售和批发业务的发展有所侧重,如果在零售业务方面具有优势,就要重点选择与寿险公司合作,如果在批发业务方面有优势,就要选择与财险公司合作。如果在投资领域独树一帜,可选择与实力较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作。
在微观主体层面,要统筹考虑自身的金融需求,根据业务发展阶段合理配置资源。在发展初期,要重视风险的承受能力,通过保险进行风险分散。扩张期则可考虑与盈利水平相匹配的融资方式,通过抵质押物、保证保险贷款或应收帐款信用保险增加银行融资来源,扩大业务规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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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现阶段我国城市养老保障已逐步完善,但大多数农村的养老保障还不健全。为了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安置问题,实现社会稳定,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迫在眉睫。从分析农村养老保障建立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提出一些富有建议性的对策思考,旨在为推动农村社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理论借鉴。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已有20多年的历史,历经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试点阶段,20世纪90年代的推广阶段。然而,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加剧,我国农村的传统的家庭养老,以农民子女抚养与农民个人自养相结合的传统养老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农村很多地区的老年人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1998年以后,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障工作陷入了停顿状态。因此,探求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新农村建设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传统的家庭养老面临挑战
我国农村家庭结构不断简化,规模不断缩小。1999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80人,2005年农村家庭规模为3.58人,下降了5.8%家庭规模的缩小,必然伴随着我国家庭代际关系的变化。在65岁以上老人户中有76.21%的户是一个老人或两个老人与其子女或亲属在一起生活,只有一对老夫妇生活的户占11.27%,有10.73%的户为单身老人户,老年人与未成年生活在一起的为1.50ro。此外,我国农村独生子女在大幅增长,家庭结构呈现“4-2-1”或“8-4-2-1”的趋势,以家庭养老为主体的老年保障模式将使未来子女在养老问题上不堪重负。这些变化,对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提出挑战。
其次,土地保障受到自然与市场双重风险的挑战。土地是大多数中国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农村养老的最可靠、最基本的保障。农村城镇化及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农村干部非法违规占用良田建房等,再加上农村人口的绝对增加,使得人均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另外土地的质量不断下降与频繁的自然灾害都导致了农村土地再也不能保障农民养老。当前农村家庭保障与土地保障受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挑战,这些都说明农村养老保障必须由家庭保障转向社会保障。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缺陷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农民的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就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制度仍然处于极低的水平上,仍存在着许多有待克服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养老保障水平低,难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民收入较低,据统计,2000年农民的人均土地收入仅为1090.67元,而同年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为1284.74元,无法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支出。这就导致他们的缴费水平较低,而最终致使他们的养老待遇水平低下。按照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计算,农民每月交费2元、4元,交费10年后每月可以领取养老金4.7元、9.4元,15年后,每月可以领取9.9元、20元。若再考虑到利率下调、通货膨胀、管理费等因素,农民领取的养老金更少,因此,这种制度就无法解决农民晚年生活窘迫等养老问题。农民缴费能力低下,进而所得到的待遇保障也较低,这就有可能推动农民选择不加入该制度,这样,就会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圈,严重制约该制度的发展。
其次,管理水平低,资金保值增值困难。
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基本上是采用购买债券和存入银行的形式实现其保值增值的。由于国家宏观金融政策的调整,当银行利率下调时,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承诺利息就会面对很大压力。为使资金平衡运行,实践中的许多地区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也会随之下调,而民政部向农民承诺的基金增值率12.9%,并按照这一水平确定给付标准。并且,《方案》没有按照国际通行的养老保险测算模式进行保险费和养老待遇的设计,养老金一经领取终身不变,很难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的快速变化,难以保证养老金的实际价值、老年人的购买力和生活水平不变或稳中有升,难以承担现实及未来养老的重任。
3.对养老保障认识不足,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农村养老保障意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传统养老与农民自身意识方面。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为生的是土地,因此,有地存在便是工作岗位的存在,直到身体衰老·,不能进行体力劳动为止,而这时养老的工作也是由其子女接替。“个人缴纳为主,集体次之,国家补充”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体制也使得贫困农民因担心缴纳不起社会保障资金而放弃参与。正是这种“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的特殊性使得农民不太注意自己的养老保障问题,自我保障意识较差。另一方面,个别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足,资金筹集难度大,监管不到位,也使得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进程缓慢。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未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文件。目前,指导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规文件有《县级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1995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而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没有出台,这样的话,在日常生活中,各地方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无所适从,找不到介入的法律依据,致使该制度运行中难免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农村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对策
1.从总体上来说,需要推进农村单一的家庭养老模式的转变,建立家庭、社区、国家“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
当前,农村的基本养老责任还是由家庭承担。而且,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家庭还将担起向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的主要任务。然而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核心化的趋势的发展,家庭已没有能力独自完成养老任务,因此必须依靠社区和国家的支持。家庭、社区、国家在统一的养老体系中既可发挥各自作用,又互相联系,互相补充,发挥整体养老功能。整体功能无疑大于各部分功能的总和,“三位一体”的养老模式将会达到最佳的养老效果。
其次,加速农村潜在剩余劳动力转移,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建立农村“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需要经济上的保证。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提高整个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根本之策。而日前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农民外出务工。只要农民富起来了,养老以及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就有了可能。
2.着力推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应采取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多层次的养老格局,这四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相互协调。发展的趋势将是以社会养老为主体,自我养老为根本,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补充。
首先,应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改革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加大政府财力、政策扶持的前提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由个人、集体和政府三方出资,以保证农村老年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以自我养老、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为主,再逐步过渡到以社会养老为主。同时,政府应通过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农民自我养老,可以采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强制性储蓄养老保险的形式,弥补社会养老保险的不足,以减轻财政负担。要努力建立起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更好地推动当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其次,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其保值增值。第一,要增加保费收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制定不同缴费标准的养老保险,使得经济条件好的农民可以选取保费高的险种,经济状况差一点的可以选择保费低的险种;国家的各级财政应该合理调节财政支出结构,在不影响其他方面的情况下,调拨一部分资金补贴农村养老保险,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增加参保人数,扩大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能得到较好的增值。第二,要拓宽基金的投资渠道,不能局限于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可以投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和股票,不断开拓农保基金增值新领域。第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3.提高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认识,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的政策法规
论文关键词 黔东南 农村产权 配套措施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农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资产”如何变为“活财富”已成为当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推动农村产权改革是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市场平等交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举措。产权是法律经济学中核心的概念,产权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前提和基础,是激发市场主体创造财富的动力。农村产权制度是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基础性制度,意义重大。因此,课题组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切实掌握黔东南州农村农村产权改革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策建议。
一、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情况
近年来,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从林权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等领域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展开,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目标。确权是产权流转的前提,关系到农村产权规范、顺畅流转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产权界定清晰、归属明确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1.全州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已经完成。黔东南州是我国南方重点集体林区之一,也是全国7个杉木中心产区之一,有“宜林山国”之称。贵州省10个重点林业县8个在黔东南。全州现有林地面积3305.7万亩,占全州国土面积的72.7%。其中,集体林地3203.8万亩,占林地面积的96.9%;国有林地101.9万亩,占林地面积的3.1%。全州森林面积2857万亩,活立木蓄积达1.1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确权勘界面积3033.7万亩,完成发证面积2938.30万亩,面积发证率达96.9%,发证户数78.76万户,发证本数83.31万本。全州农村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现在认真开展“回头看”和查漏补缺整顿,抓好林改档案规范建设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导,确保圆满完成确权发证扫尾工作。
2.深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农户89.49万户,面积266.36万亩,分别占当年总农户数和总耕地面积的99.11%、99.80%。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88.76万本,发放到户率为99.18%。2013年,我州出台的《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在权属合法、数据准确、界址清楚基础上依法逐户登记,深入做好数据符合、公示、建档造册等工作。”“建立州、县(市)、乡(镇)完整的基础信息平台,为流转奠定基础。”
3.开展试点工作,总结经验后向全州推广。雷山县作为首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2012年9月率先在该县朗德镇上郎德村和大塘乡掌坳村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目前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实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野外实地测量5398宗2700亩。二是完成了农村宅基地丈量及现状调查3170户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户房屋80480平方米的测绘工作。四是完成了9个村的林改核实工作,并对出现问题的1 8户进行核实更正,对漏山的32户进行补登,对需重新勾图的150户220宗地进行了重新勾图认定。五是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对使用人合法取得的农村饮水工程、农村蓄水工程、农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农村集体水利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造册,完成了11条水沟、1口山塘、39个饮水工程的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二)积极引导全州农村产权流转
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22.5万亩,其中:转包9.8万亩、出租10万亩、互换1.2万亩、转让1.1万亩、入股0.43万亩,分别占全州农村土地经营流转面积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做法来进行的,同时积极探索农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方式。以转包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占44.45%、以转让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4.71%、以互换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转经营权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农村产权流转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县(市)、乡(镇)农村产权管理交易平台。已经组建州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16各县(市)均已成立农村产权管理和交易中心机构,人员、场地、资金已经陆续到位,初步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服务平台。二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跃。2008年成立了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开通黔东南州林业要素市场网站,积极为林农、企业提供林业信息、木材拍卖等服务。2009年全州各县市均成立了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等临时机构开展木材拍卖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有11个。三是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业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东南州林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权抵押森林面积7.05万亩,抵押贷款金额13042万元,其中农户贷款1772万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2010年成立贵州省首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黔东南州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险覆盖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险全州铺开。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积1397.58万亩,面积覆盖率达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积1386.83万亩,面积覆盖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积11.75万亩。并采取“保险跟着林权抵押贷款走”措施确保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州在推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实际工作中还存很多有待完善,许多领域还需进一步深入推进。
(一)我州林权配套改革措施有待进一步深化
虽然林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但林权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进缓慢。一是抵押贷款后林权的变现处置难,贷款使用、偿还存在“道德风险”,没有担保公司愿意为林权抵押担保。二是县级评估机构缺失,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不规范。三是林权抵押贷款因政策、资金支持不力,贷款担保、贴息政策很难落实工作推进难度大。四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短,很难满足当前林农的贷款需求。国家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政策因林业周期长放宽到8-10年,但各银行现有贷款期限过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为流动资金放贷,满足不了林业生产需求(流动资金不能享受国家林业贷款贴息优惠政策)。五是林农参与林业的积极性不高,原动力不足。六是农民自主经营与林业规模经营的矛盾等。
(二) 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有的乡镇、村干部对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认识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转不规范,大多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小、短期化。受流转期限短的影响,农业经营主体更多采取“短期行为”,不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虽然州、县(市)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与交易中心,但实际在岗人员仅有81人,人员、经费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匮乏,难以满足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工作。同时,职责不明确、职能重复交叉问题。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贯彻力度不够。
(三)制度瓶颈制约,农村产权流转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也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生活保障,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贷款等。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后,如果不能进行实质性流转和突破,将资源变为资本,直接会影响改革,难以实现城乡之间资源互动,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三、黔东南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全面推进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州、县(市)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支出,将用于开展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2013年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紧制定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措施办法,狠抓落实,争取用2年时间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农房等产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加快机构建设,建立完善的农村产权管理交易的平台
农村产权管理与交易中心是为我州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的机构。州、各县(市)要加快落实人员编制,通过调动、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岗位人员,在人员、场地、资金及时到位,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经验,如浙江温州2013年出台的《温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温州市农村产权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产权交易的受理范围、产权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为规范以及争议解决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场,推动我州农村产权流转规范有序展开
1.完善林权要素市场,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场体系,为林业经营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转、融资和林权证管理与服务平台。着力抓好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建设和扎实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
2.大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落实中央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当前要做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量调查,准确掌握我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打下坚实基础。
(四)整合部门力量,合力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各项工作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险立法;经营目标;有效需求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把“三农”问题当作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头等大事来抓。而农业问题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农业是一个外部性很强的产业,它的稳步发展不仅可以促进本部门的发展,而且还可以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我国农作物每年受灾面积为4600万公顷,占总播种面积的30%左右。大力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我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同时,农业也是一个弱质产业,常常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风险,如何转移农业生产中的巨大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却不尽如人意。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缺少政府行为和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无力也不愿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基于此,本文将从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入手,分析阻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并借鉴国外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机制,使其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利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于建国初期即开设了农业保险,20世纪70年代停止了该项业务。1982年,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这一险种长期就处于不景气状态。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中国各类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3000多亿元,农业保险总收入只有4.8亿元左右,仅占到全年保费收入的0.16%,比上一年下降20%,是20年来下滑幅度最大的一年。按全国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费用不足2元。另外,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数目也在不断减少,由最多时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制度严重落后于农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农业保险立法的现状
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其中的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有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而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是相当强的。从国外农业保险立法的背景和农业保险制度变迁乃至农业经济发展的历史视角考察,农业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作为一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其立法的意义远超出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其农业保险能得以稳步发展,首先是美国政府制定了专门法律。早在1938年,美国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办法、经办机构等都做了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现状
1996年,各保险公司开始商业化转型,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有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形成了保险公司“小保小赔,大保大赔,不保不赔”的现象。由此,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减少,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出现不足。目前,国内开办农业保险并有一定规模的,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两家国有保险公司,其他股份制保险公司基本未予涉及。目前还在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也是将农业保险与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同对待的,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这些保险公司也在压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这样就造成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保险公司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这一业务,而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则相应地进行战略性的收缩。
(三)农业保险范围的现状
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及险种的设置是判断一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一般而言,农业保险的范围越大,一国的农业保险水平就越高。目前,中国的农业保险主要集中在农作物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农作物保险主要是承保自然灾害险,而自然灾害外的社会政治经济风险则属于保险责任以外的,如农药污染、有毒化学物质泄漏等所造成的损失未列入保险责任之内。养殖业保险的责任确定也有类似的情况。从理论角度讲,凡是农业生产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应被保险,可见,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所设定的保险险种与中国农业生产不相适应。因此,从严格经济意义上讲,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农业保险机制。农业保险经营者已无法顾及农业保险对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的社会保障作用。
二、农业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自然需求不断增加,而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业务竞争相当激烈,而各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发很少有人问津,至于去经营更是缺乏积极性。这也使得农业保险在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是一片空白。但这些却不能表明农业生产不需要风险保障。事实上,从改革初期到现今,各种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逐年增加并且渐成几何倍数增长。农民承担的风险越来越大,急需相应的农业保险来转移风险,为农民提供经济补偿。但恰恰是在农业风险日益增大的背景下,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农业保险业务不断萎缩,保费收入也从1992年最高峰的8.6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37亿元,204年的保费收入与203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与1992年的最高峰相比竟然下降了56%。如果按照2.3亿农户计算,户均投保额尚不足2元。与此同时在保费收入大幅下降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减少,由最初的60多个下降到了目前的不足30个。农业保险的急剧下降与农业成灾损失的急剧上升以及农业生产发展对其的需要形成鲜明的反差。农民对商业化的农业保险缺乏有效的需求,首先是因为作为投保主体的农民收入水平较低,而农业生产成本居高不下,农民真正的可支配收入较少。全国农民的人均收入与同期城镇的居民相比少得可怜。因此相对于农民而言,按照商业化原则确定的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的有效需求。此外,农民多半以家庭为单位的超小规模,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较低,也使农民不愿意付出高额的保险成本。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保险范围更加窄,规模更加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风险过于集中,赔付率过高,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这势必导致农业保险萎缩。大部分的农业风险无法转嫁,从而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费率很高,而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率远远高于一般财险和人寿险的费率。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费率约为5%~12%,其中玉米、小麦为5%,棉花为6%,甜菜和蔬菜达到10%,而一般财产保险的保费率仅为0.2%~2%。农业保险保费之所以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很高。如我国西部一些地区粮食作物的灾害至损率通常在7%~13%,棉花的灾损率在9%~18%。农作物损失率和养殖业死亡率高必然导致农业保险的净保费率也很高,只有这样保险经营者才能弥补成本并盈利。而与一般大多数农民的年收入水平相比,这样的收费标准是绝大多数农民无法承受的。于是,就出现了这种矛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保险的费率高居不下,另一方面是农业风险保障严重不足。他们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起来。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仅为0.02%,大牲畜1.1%,家禽为1.3%,水产养殖1.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它的农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日本这一比例更是高达90%左右。相比之下,我国农村绝大多数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没有投入相应的农业保险,因此由此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即使出现了一些巨大的灾害事故,农民通过投保农业保险获得的补偿也十分有限。举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1998年,我国遭受了百年不遇的大洪水灾害,而农业为此付出了惨重的损失,然而灾后农业保险的赔付金额却不足几亿元,这根本就无法达到补偿农业经济,恢复农业发展的目的。
(三)农业损失的高赔付率与商业保险经营目标的违背
由于我国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概率高,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大,因此其赔付率也远远高于一般的财险。1982-2004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的收入为80.98亿元,累计赔付支出为70.65亿元,赔付率高达87.24%,大大高于一般财产保险赔付率53.15%的平均水平,也超出了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如果再加上其他费用,农业保险的平均综合赔付费率就已经超过了120%,农业保险经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这也是许多商业保险公司所不愿看到的。农业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分散不够充分,并且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率高于预期的赔付率。此外,农业保险中还存在着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样也是农业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商品的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集合的平均损失率来确定的,而高风险单位倾向于购买保险,或原来低风险的单位参保后从事高风险的农业项目,从而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上升。由于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的差异性比较大,使得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更为严重。而且受农业生产的经营属性及小农意识的影响,农业保险的道德风险难以有效的控制。就拿前几年的禽流感疫情来说,某个村子只有几个养鸡户投保了养殖险,可是一旦出现了疫情村里其他的养鸡户就都将死鸡放到投保户那里来寻求赔偿,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直线上升。
三、国外农业保险的成功模式
(一)美国统一完善的保险模式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它的农业保险走的是国家和私营、民间和政府相互联系的双轨制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政府给予大力的财政支持。美国将农业保险计划作为农业灾害保障的主要形式,使其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政府每年为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和农民因灾损失获得的经济补偿对保证农业的顺利开展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实行国营公司与私营公司双轨制经营。对于雹灾险等单一险种,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对于多重险,则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承保或由私营保险公司承保,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与此同时,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一些政策性机构为投保人支付一部分保费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农业保险实行法制化。美国很早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农业保险的相关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也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日本健全稳定的农业保险模式
日本作为当今世界第二经济强国,其农业特点也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规模较小,与我国的经营现状极为相似。但日本政府为应付自然灾害给农业带来的不良后果,早在上世纪2年代就推出了农业保险,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逐步形成了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模式。
它的农业保险模式具有如下的特点:
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市、町、村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的共济组合、承担农业共济组合分险业务的都府县共济联合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再保险的全国农业保险协会,三重风险保障机制,将农业风险在全国范围内分散。
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大力支持,法律规定对农业保险实行分保,对投保人实行保险费率的补贴,规定了水稻、小麦等农作物补贴费率。县以上农业联合会的全部经费和农业共济组合部分费用由政府负担。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后盾,它接受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再保险,这样就保证了各共济组合的经营稳定性。
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于一些关于国计民生的农、林、鱼等实行强制性保险,而实行自愿保险的有农户的建筑物、农机、农房及家财等。
四、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农业保险制度的方案
美国、日本的农业保险模式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现归结如下:
(一)在国家给予相应的政策性扶持下,建立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商业化运行模式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所以国家和政府应承担起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责任,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一方面对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和税收减免,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供给。另一方面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给予保费补贴,使他们能买得起农业保险,以增加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二)尽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
像日本等发达国家那样通过建立组织严密而有序的多层次保险体系。基于我国农业以家庭生产为单位,种植规模较分散的现实状况,我们应在国家的积极引导下成立民间的农业保险互助组织,以区域划分为主,让其自身参与管理。这样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的参与者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他们之间的关系既是合作的关系又是相互监督的关系,从而可以较好的防范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发生。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牲畜等由国家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采取强制入保的方式承保。当发生较为严重的风险时由农业再保险公司给予补贴,政府通过特殊的救灾政策给予扶持。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既保证了农业保险的深度,又保证了农业保险的安全性。
(三)建立健全我国的农业保险相关法规,把我国的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
我国农业保险落后的原因之一是由于至今还没有一部健全的《农业保险法》,使得农业保险的主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在具体运营时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经办机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急需健全的法规体系予以保障。为此我们应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收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发挥的作用和职能。从法律和法规制度上,保障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健全。
综上所述,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们应该正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正确认识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政策性力量的引导,凭借立法、行政等手段来健全我国农业保险制度,扫除其发展道路上的羁绊,以解决我国农业生产的后顾之忧,提高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从而推动我国农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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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农村;农民;社会保障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进行了重大变革,逐步改变了原来城市居民由企业保障、农村居民由集体保障的格局。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目标就是努力形成适合我国生产力水平、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场正在进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对于农村的广大成员来说,仍然未能彻底改变其所处的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状态。如果这个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巨大的社会隐患。下面,就加强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客观需要
生存权是****的基本内容,它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权利,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自然产生的。农民作为社会主要劳动者,应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这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但是,目前我国事实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二元制”的结构,使农民的生活处在风险较高的状态之中,占总人口70%左右的农民社会保障费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总支出的1l%,而占总人口30%的城镇居民支出却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87%,这对农民是不公平的,是对农民权利的一种剥夺,同时也与我国当前大力倡导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精神相违背。
(二)是加快城镇化进程、缓解农村人地关系紧张状况的必要措施
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矛盾。当前农村约有3.5亿剩余劳动力,其中有1.2亿常年外出打工,剩下的2.3亿则滞留在土地上。尽管国家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做了很多努力,但我国城镇化进展却依然缓慢。这其中除了户籍制度没有完全放开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没有社会保障,以他们微薄的工资根本承担不起在城市生活的社会成本,等他们残了、病了、老了,还是要回到农村。这样就导致了两种矛盾:一是农民工虽然进了城,但他们赚了钱也不在城里消费,都带回家养家、盖房,对城市经济带动不大;另一个就是尽管种田已经无利可图,但他们宁愿选择抛荒也不愿放弃土地承包权,因为土地是他们最后的依靠。这种情况对当前一再倡导的农业要实现规模经营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三)是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难在农村落实并不是因为农民文化水平低、觉悟低,而是因为农民没有社会保障,“养儿防老”是他们的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我国农民的养老、医疗问题除了靠自己的积蓄解决一部分外,更多的都是靠子女保障,子女越多,日后的保障系数就越高如果赋予农民切实的养老医疗保障,农民是不愿意多生养子女的。因此,要顺利落实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当务之急就是要尽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四)是扩大内需、推动经济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农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但农村消费水平不高,农民有钱也不敢花的原因是农村缺乏一个令广大农民放心消费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担心的是一旦他们失去劳动能力,养老和医疗问题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农民要“积谷防饥”,为未来打算。这样就失去了农民这个庞大的消费群体,扩大内需的政策很难收到显着效果,国家经济发展也缺乏持久的拉动力。目前,世界金融危机仍不见底,对我国的经济影响依然存在,中央适时提出了扩内需、保增长的战略思想,而扩大国内需求,最大潜力在农村。因此尽快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广大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消费,是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农村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资金严重不足
农村保障包括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两大系统,而资金保障在两大系统中具有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保障资金不足。其原因有二:一是国家财政的投入与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的状况不适应。国家对农村民政社会保障的投入,核定的社会救济费,其保障能力只有原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二是烈军属优待、五保供养采取农村负担的方式,单纯实行农民负担,难以提高优抚和五保供养标准。
(二)保障覆盖面窄
一种情况是农村民政对象应保未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全国农村有300多万“三无”孤老残幼人员,应保未保的有l5万人,约占总数的5%。另一种情况是在农村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过程中,一部分农民处于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大量失去土地的农民离土不离乡,原农村社区内的保障已很难起到保障的作用,而在目前城乡分割的劳动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下,他们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保障权利。
(三)保障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主要表现有四个方面:一是目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仍然很低,二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尚待解决,三是一些地方因合作医疗解体而使早已被消灭或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再度发生甚至流行,四是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组织和制度效率低下。从当前的情况看,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就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然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从各方面看都无法满足农民的需要,这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
(四)农民的失业风险正在产生并加剧
农民失业风险的产生与加剧,成因有三:一是耕地少,大部分农业劳动力的大部分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难以向非农部门转移;二是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灾害等,土地收益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三是完全脱离土地的农民和家庭增多。事实表明,农民所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正在弱化,这乃是农民失业风险产生与加剧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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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议与对策
(一)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解决资金不足,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机制。一是要求国家投入资金,包括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补助;二是为了弥补国家投入的不足必须开辟新的税源,征收社会保障税;三是要建立个人帐户,不论集体补助多少或有无补助连同个人缴费全部记在个人名下;四是要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五是要通过有关政策和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强化农村集体对保障资金的投入;六是要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
(二)着力抓好社会互助活动
中华民族具有扶贫济困的光荣传统。虽然我国农村几经变革,但这种传统的互助行为一直延续下来,并有所增强,传统社区互助活动为农村社区保障实施提供了可接受的社会基础。在抓好社会互助活动上,一是要大力宣传社会互助的意义及好人好事,并采取激励手段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率;二是要拓宽社会互助的领域,要注重对社会互助活动的引导,使募集到现金、衣、被的管理和发放落到实处,确保社会互助的效能得到充分发挥;三是要坚持生活救济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建立“救灾扶贫基金”、“村民互助储金会”等基层群众性基金组织,从资金及技术、信息上扶持社保对象,兴办经济实体或其它生产项目,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三)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很多,但就目前而言,广大农民的基本要求与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因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三项制度建设是重点。第一,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该制度,一是要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二是正确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二,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大致有合作医疗、统筹解决住院费、预防保健合同等多种形式,其中合作医疗是最为普遍的形式。实践表明,农村合作医疗是广大农民通过互助救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好办法。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选择合作医疗的形式及内容,二是要合理补偿医疗费用。第三,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曰益突出和紧迫。在这方面,一是要正确规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缴纳方式,二是要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
(四)土地政策必须具备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灵活性
我国农村联产承包变革普遍坚持了土地福利性均分的原则,把土地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执行好土地政策,一是必须坚持农村家庭经营制度,这是保持农村土地分配福利性质的需要;二是要严禁违法征地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规模,为农民留足可以生存的土地:三是停止“四荒地”拍卖,由政府征用农村社区中集中连片的“四荒地”用于生态环境恶劣地区“整体搬迁”的移民开发,将稀缺的土地资源用来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避免土地分配的两极分化。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强化农民特有的土地保障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失业风险。
(五)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关键词:失地农民;安置补偿;满意度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4-0009-03 引言
对于我国来讲土地问题是一个永恒的问题。在我国幅员辽阔的土地上生活着9亿多农民,目前我国的城市化率已经突破50%,按照世界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已经步入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并在未来几十年内都将处于这一阶段。
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八家户村的失地农民对政府实施的安置补偿政策有诸多不满,这将直接影响到八家户村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当地农民权益的保障。
一、调查对象及其基本特征
(一)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的调查对象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八家户村共分为8个村,每村约有住户35~70户不等。本次调查选取奇台县古城乡八家户村二村、八家户村五村和八家户村七村为样本,根据每村人口分布,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发放二村20份,五村16份,七村34份,共70份调查问卷。
(二)调查对象基本特征
1.调查对象的年龄情况分布。根据调查数据统计,受访者的男女比例为7∶3,被调查者以男性为主,男性作为农村主要劳动力,其表达的意愿基本上可以代表该家庭的整体意愿。受访者年龄分布层面较广,但集中分布在40~70岁之间,这就使得被访农户的平均年龄较高。而恰恰是这部分留在村里的农民对相关的征地情况以及家庭的收支情况是比较了解的,基于这一点能较好地保证本调查对征地信息收集的完备性以及调查结果的可靠性。
2.调查对象的受教育情况分布。八家户村3个访区内的受访者受教育情况从半文盲到大学及以上都有出现。访区的受教育程度集中分布在小学和初中水平,其中小学程度约占到总数的37.1%,初中程度占到约41.4%,并且存在极少数的半文盲情况,高中及以上学历分布寥寥,访区的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这与受访者的年龄分布有关。
3.征地前后调查对象年收入情况分布。下页图1为征地前和征地后受访者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统计结果。统计显示,征地前的3个村受访者的家庭收入差距较小,这主要是由于征地前的农户收入基本来自于务农,支出成本较低。在征地后,受访者的家庭收入结构发生变化,由之前的农业收入为主变为了非农业收入为主,收入来源主要依靠打工、补偿款等非农收入。农民失去土地后收入水平短期内依然在提高,但农民失去土地意味着失去了低成本的生活方式,取而代之的是这部分农民也需要到市场上购买粮食以及蔬菜等。从长期来看,不利于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
二、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满意度分析
(一)对于征地前公开透明度与农民参与度的满意分析
根据政策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这保证了征地工作的对象特定性、程序性以及公开透明性。
据统计,访区内74.3%的农民表示,在征地前国土资源部门有公告公布了补偿的标准、界限等相关内容,但有44.3%的访民明确表示政府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标准征求他们的意见,村集体和村民也没有就补偿标准与当地政府部门讨价还价,农民并不清楚补偿款的利用方式,对于征地的参与度不高,大多表示不满。
(二)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和补偿落实时间的满意分析
我国的征地补偿遵循三个原则:(1)征地补偿必须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2)征地补偿应使被征地单位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准则;(3)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以及耕地质量的差异,各地所执行的补偿方案也有所不同。
首先,八家户二村约有农户40户,居民以汉族为主,截至2013年底,八家户二村的土地已经尽数征收,已经得到的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保险,其中,货币补偿为3万元每亩,保险为养老保险,部分农户家里的孩子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留地安置为30平方米每人,未提供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留地安置目前为止未落实。
八家户五村约有农户32户,以汉族为主,属于征地完成时间比较长的村,村内土地基本征收完毕,已经得到的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保险,其中,货币补偿为3万元每亩,保险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60元每人,未提供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此外,全村得到200余亩荒地用于集资建房,但并没有被合理利用,搁置至今。
八家户七村约有农户70户,居民以维吾尔族为主,村内土地征收工作并没有完全完成,被征地农民已经得到的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保险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为3.5万元每人,保险为养老保险。此外,在城区内修建了一个家属院,以每人25平米的标准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未提供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
图2反映的是受访者对征地补偿标准满意情况的统计,根据统计调查的结果显示,对于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有45.7%的受访者表示,如果可以及时完全地落实,对于这样的补偿标准是基本满意的。同时,有47.1%的受访者表示对这个标准不满,有2.9%的受访者表示非常不满。
(三)对于征地后生活水平、居住条件及个人状态的满意分析
征地后大部分的农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好转,这主要是由于征地后农民得到了为数不少的补偿费,另外,由于集资建房的政策实施,一些农民由平房住进了楼房,生活质量大大提高。有61.4%的农民都对征地后的居住环境表示很满意。
相比较而言,受访者对于个人状态的满意度却并不乐观,据统计显示,有42.9%的农民表示,征地后的个人状态不好甚至是很差,由于安置措施中未提供就业安置和就业培训,部分受访者在征地后就业失去保障。另外,年纪较大的农民没有退休金,也没有耕地作保障,变成了无收入群体,造成他们征地后对个人状态的不满。
三、失地农民满意度影响因素分析
(一)影响满意度的个体特征因素
首先,失地农民权益保障满意度归根结底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与其主体的个人特征必然关系密切。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受访者的年龄与满意程度有很大的关系,表现为老年人被征地满意度较高,中年人满意度较低,青年人的满意度表现不突出。其原因可能是老年人经过了长期的劳作和经营,财富和资本已有一定的积累,因此满意度较高。而中年人长期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对土地的依赖性强,征地后则中断了农业收入的渠道,受文化水平和技能水平限制,难以从非农业劳动中获取收入。青年人处于人生的前期,没有积累社会财富和资本或者积累较少,但因为有年龄和学历的优势,即使失去土地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收入,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小,因此他们的满意度表现不明显。
再者,受教育程度越高,受访者的满意度越高。这是由于受教育高的访民掌握了更多的技能和知识,获得非农业收入的机会多,并且这一部分群体多为青年人,存在年龄的优势;而受教育程度低的访民大多有很强的农耕意识。此外,受访者的满意度与家庭经济状况息息相关,家庭财富积累较多的访民满意度要高于家庭财富积累少的。
(二)影响满意度的社会特征因素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受访者对于征地政策,征地后的生活水平、居住环境满意度较高。在得到补偿款后,许多农民选择购房、添置家具,或用于投资等,生活水平大部分得到了提高,居住环境良好。
对于征地的补偿标准、公开透明度、征地落实时间以及征地后的个人状况满意度普遍较低。一方面,农民对征地的整体满意度较低主要是因为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落实不到位。部分补偿款没有及时发放到村民手中,补偿政策并没有如期落实;政府解决失地农民再就业工作存在缺位,导致大量的失地农民在家待业,中断了收入来源,而相关的保障措施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另一方面,征地工作中农民的参与度是影响征地满意度的重要因素,被访村民反映当地村干部有通知村民征地,但是政府并没有对征地补偿标准征求他们的意见,村集体和村民也没有就补偿标准与当地政府部门讨价还价,他们只是政策的接受者,在政策制定中并没有话语权。
四、对于征地安置补偿的对策和建议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提高农民在征地工作中的参与度
征地满意度的影响因素中,农户的决策参与和意愿表达是非常重要的。应通过一定的信息共享机制、参与机制、协商机制将受影响农户纳入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的整个环节之中,了解他们的真实意愿,变强制性征地拆迁为自愿性征地拆迁。做到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征求意见公告和实施公告。
(二)努力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现行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应该更多地涉及社会保障层面,构建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失业救济保障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一,将原先交给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绝大部分作为养老保障费变为社会保障基金。村集体、政府以一定的比例从土地转让金中给予补助,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第二,鼓励失地农民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政府对农民参加医疗保险给予一定的优惠。
(三)积极拓展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力度
地方政府应努力探索被征地农民安置的有效办法,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多渠道的创造就业渠道。要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创办安置型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同时推动安置型企业加强就地选用良才,加强岗位培训,加强基础管理。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素质,适应竞争上岗的要求。
结语
本研究是从农户微观角度切入,研究了农民征地前后的生活水平状况以及农民对于征地安置补偿工作满意度。研究表明,失地农民对于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标准、落实情况以及征地后的生活状况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满。对此,我们应该采取相应对策,妥善解决失地农民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促进失地农民又好又快地实现市民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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