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7 22:23:2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计划生育政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首先一个问题是生育权是一项人权吗?这个问题好像不值一问,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有关国际和国内法律文件对于生育权的确认情况,我们就会发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我们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几个最权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生育权的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国家的宪法中也很难找到有关生育权的表述。那么生育权还是一项人权吗?从常识出发这又好像是毫无疑问的,因为几乎每个人都在事实上都可以生儿育女,因此这项权利的享有几乎已经跟人有睡觉和穿衣的权利一样是自然而然、毋庸置疑的。那么为什么生育权并没有得到《世界人权》(即三个上述公约的总称)和各国宪法的确认呢?道理也似乎很简单,因为从人类历史上看,生育权并不像生命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那样受到了国家和社会强烈的干预[01];即使是对生命权和财产权侵犯非常严重的,对于人之生育行为也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那么历史上各国政府为什么会对生育行为自由放任呢?原因有很多,例如因为可能人们在观念上认为人口越多越好,或者因为政府官员认为很难从对生育行为的干预中捞到什么好处,除此之外,干预生育行为的难度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使在拥有发达的避孕、引产、绝育等技术的今天,强制干预生育行为也仍然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既然过去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问题在很长时间内也自然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 但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对生育权规定的缺位并不能否认生育权的人权属性,道理也很简单,就像美国宪法第九条修正案规定的那样,"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生育权就可以说是这样的自然权利,并且是比财产权、政治权等权利更"自然"的权利。
生育权作为一项自然权利,它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人权问题却还是非常晚近的事。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面对人口过快增长的压力,许多国家,尤其是人口稠密的发展中国家纷纷采取了计划生育政策,从这个时候起,才出现了国家大范围干涉人的生育行为的现象,从此以后,这个在历史上曾经一直安享太平的权利就开始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人口政策可能会将最隐私的个人行为置于政府的直接干预之下,从而使个人的自由与政府进行干预的权利相抗衡"。[02]许多国家为了限制个人生育而不惜采取诸如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和强制放置宫内避孕器等强制性手段,这些对生育权限制措施的出现就使得生育权的保障问题也成为一个现实的人权问题。1968年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首次开始关注生育权问题,它首次规定了"父母享有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及其出生时距的基本人权";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第XVI号决议也确认人口政策应该尊重"父母繁衍后代和自主、负责地决定其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虽然我国直至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二十多年后,才于2002年9月1日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但是在这之前法律实际上也并没有否认生育权,只不过只是承认受到严格限制的生育权罢了,这种对生育权的限制就表现为:子女的人数和生育间隔完全由法律作出规定,父母并没有自主的权利。
生育权既然是一项人权,那么它是一项个人的权利还是合法夫妻双方共享的权利呢?《德黑兰宣言》认为生育权是父母的基本人权,1974年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第XVI号决议也只是确认父母的生育权,但是在同一次会议中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却规定,"所有夫妻和个人都有自由而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获得做出这种决定所需要的信息、教育和方法的基本权利",这个规定似乎又确认个人的生育权利,并且值得指出的是这些联合国文件都没有明确说明夫妻、父母和个人必须是合法婚姻中的父母双方和个人。不过这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和那些宽容非婚生子的国家无关紧要,但是对于像中国这样严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观念又相对比较保守的国家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根据中国的《婚姻法》,"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生育权只能是合法婚姻夫妻双方的权利,那么很显然非法婚姻状态中的个人显然不具备生育的权利。二十多年来我国各个省份制定的计划生育条例正是根据这个思想制定的,几乎所有的生育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公民个人。在实践中,未登记结婚的个人或男女双方是不可能获得政府部门的生育许可的[03],即使个人或双方生育的是第一胎子女。[04]这就是说,非婚生育在法律上完全是非法的,无论是同居的男女双方还是不同居的个人都不享有所谓的生育权[05]。但是2002年生效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生育权性质的认识上似乎发生了一些改变,该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从这种一般性的表述中,我们似乎可以推论出生育权是每个"公民"个人都具有的权利了。尽管立法者不一定有这样的立法意图,[06]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独身女子生育权就是根据这种理解制定的。
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这条法律破天荒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没有结婚的个人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生育权。但是它对现行计划生育法律体系的挑战也在于此。如果将生育权定位为是一个不依赖于婚姻状态为条件的独立的个人权利,那么就会出现一系列的权利推论: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凭借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那么有什么理由不允许这类妇女与男人(不管同居与否、有没有感情)生育一个子女呢?既然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为什么具有同样情况的男人不能拥有相同的生育权呢?既然生育权是个人的权利,那么为什么那些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子女的未婚男女不能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生育权呢?
尽管《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以及上述的一系列推论都会与原来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产生矛盾,但是《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从确认个人生育权的角度来贯彻实施计划生育政策还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因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经常只是一味强调公民生育行为义务的一面,而对公民的生育权的保障考虑得还不够充分。尽管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上也已经越来越显示出一些人权的价值取向,例如,在生育权的保障方面,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别对待农村与城市公民、汉族和少数民族公民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给予额外的生育配额照顾,但是对于未婚公民的生育权却始终缺少应有的关注,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规定无疑在这方面向前迈进了一步。虽然吉林省规定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的条件显然不切实际,因为生育权的行使并不能限制结婚权的行使,但是它至少向人们表明法律对于一定条件下的未婚公民的生育权也应给予保障。
对于确认未婚公民生育权所引发的社会和伦理问题,人们提出了很多疑问和担心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却并不足以构成法律否认这种生育权的理由。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如此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就好像法律在鼓励"非婚生育",因此是在冒道德风险。但是我们必须对法律上保障的公民合法权益与公民行为的道德性评价有所区别。就像我国《婚姻法》宣布"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并不等于鼓励公民"非婚生子",我国在娱乐场所推广使用安全套并不等于鼓励一样,法律保障独身女子的生育权,并不在于鼓励"非婚生育",而在于一部分人的个人权利不至于因为有些公共政策的实行而受到不当损害。法律不能从道德的理想出发来设计法律的规范,而只能从实际存在的现实入手来实现对公民切身利益的关怀。从社会发展的趋势来看,单身男女的比例会越来越高,未婚同居,或者只同居不结婚的人越来越多,这是一个不以某些道德理想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实,难道法律要为了传统道德的威严永远宣称这些人的生育行为为非法吗?为什么法律不可以对符合特定条件,例如达到晚婚年龄、没有子女的人的生育行为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呢?有人担心如果允许法律作如此规定会导致单亲家庭的大量出现,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种担心或许不是多余的,但是我要说的是,如果这种情况出现,那么对这种现象的防止也绝对不是法律的禁止所能奏效的,就像法律宣布未婚同居为"非法"并不能阻止未婚同居现象的日益普遍一样,这是一个现代经济、社会和观念变迁的结果,对这种趋势法律应该做的不是一味抵制而是予以积极回应。再说,法律允许符合特定条件未婚公民的生育行为并不等于说就会造成未婚生子现象的大量出现,因为毕竟对于生育这样的一个重大行为,除了法律外,人们不可能会无视经济、社会、伦理各个方面的巨大影响而草率行事,毕竟对于这些法律无能为力的社会压力,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去承受。法律可以对公民许多不合习俗的行为表示宽容,但是生活却还要公民自己去继续。
法律对公民个人生育权保障的规定对于我国未来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很有启示和指导意义:这说明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仅仅只是一味地要求公民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且也应该充分保障公民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政策严厉的面孔下,它也应该日益显示出对公民生育权这种切身利益的人性化关怀。在中国的语境中,似乎只要一谈计划生育政策就只能谈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而要求伸张权利就有反对计划生育之嫌。但是事实上,生育权本来就是公民固有的权利和自由,只有在生育权的行使有可能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国家才对生育权进行了必要的限制,但是无论如何,这绝对不是要否定公民的生育权。有人认为,生育权虽然是公民的自然权利,却仍不宜用法律明确规定独身女子的生育权。但问题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境下,如果不明确规定这一条,独身女子要么根本不可能获得生育指标,要么会因为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育"或"计划外生育"而受到处罚。因此吉林省地方立法对独身女子生育权的确认表面上好像只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这一条的具体化,但是实际上就实现对生育权的法律保障而言,它却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否则独身女子生育权的行使将遇到不可克服的行政障碍。
生育权问题也说明实施严厉计划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必须保障公民的各种人权。我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地方政府为了达到人口控制的目标简直不择手段,除了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还广泛采取扣留、没收、甚至恶意破坏公民财产,非法拘禁,乱罚款,对亲戚朋友大搞株连政策等手段,[07]并且计划生育政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了法律的盲区,政府为了实施这个政策可以为所欲为,而不服从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却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的形象。虽然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背景下,政府在控制人口方面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但是这并不表示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行为就不应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正因为这样,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方面实行法治、保障人权才尤为迫切。
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虽然发展缓慢,但是已经显示出一些进展。2001年12月29日,我国制定了首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该法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确认了公民的生育权,明确了对未计划生育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且规定了公民的行政复议和权。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规范性非常差,它不仅使用了大量的政策性语言,而且对于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一些关键的内容仍然采取了鸵鸟政策:对于非婚公民的生育权问题未作规范,对于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未予以禁止或作出规范;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也不作规定;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株连政策也不予表态。如果严格按照法治中公权力"法不允许即禁止"的原则,那么像强制人工流产、强制绝育措施这种严重影响人身权利和生育权利的行为自然是非法的,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现实背景下,法律对这种措施的逃避态度只能为地方政府的各种任意行为提供法律漏洞。因此,从总体看,在使计划生育政策的法治化方面,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注释:
[01] 在纳粹德国时期,为了推行优生学政策曾经采用过强制绝育等实际上侵犯生育权的手段。
[02] [丹麦]卡塔琳娜·托马斯夫斯基:《人口政策中的人权问题》,毕小青译,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03]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18条规定,第十八条:"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1999年这一条又修改为:"育龄夫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
[04] 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和第37条的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也要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并可以给予其他的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
[05] 根据法理学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理论,我们也可以解释为生育权与生具有,但是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结婚并且取得生育许可)才可以行使生育权,这种不同的说法对于实际生活的影响几乎一样。
而支持计划生育政策的理由非常老套,背后是一种粗放的马尔萨斯理论,例如地球资源总是有限的,如果人口无限制增长,资源就会遇到瓶颈,因此控制人口数量就显得有理了。
事实上,在马尔萨斯之后,或更进一步在计划生育后,中国人口总量依旧增长,也没有把资源消耗殆尽。马尔萨斯理论没有考虑两件事:技术进步和制度改革。技术进步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同样的资源可以比之前产出更多,且技术进步的速度随着人口增加而增速;而制度改革极大释放了生产力,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说明了这个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进步往往和制度改革是相互促进和增强的,这导致马尔萨斯陷阱成为一种理论上的可能,而在实际上并没有出现。所以,当下反对改革计划生育如果还是以资源条件限制为理由,就未免有一些说不过去。
当然,这也并不是说无所顾忌,人口多某些条件下的确问题很大。例如哥伦比亚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就指出,大致稳定的人口规模对和平和繁荣至关重要。人口生育率高的国家,相对较贫困。但全球贫困人口的悲惨处境,例如没有足够的清洁水、食物、医疗等,似乎在提醒人们,类似马尔萨斯或萨克斯的这种担忧也有一些道理。因为一旦考察具体的资源,很有可能某些资源的绝对数量较少,技术更新很难,而无法满足全人类所需。
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改革计划生育,都是基于利益考量,全然不问“是非”问题。对于国家来说,减少贫困家庭人口是重要考虑,但不意味着限制贫困家庭生育就能解决问题。
关键词:公共管理;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在2013年11月15日正式实行“单独二孩”政策,这表明我国的人口管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计划生育政策也要随之进行调整。在这种背景下,是否仍然要坚持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讨论十分激烈的一个问题。为了解决这一争议,本文将从公共管理的角度上来分析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共效用,提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新时期的调整要点,为优化我国的人口结构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历程
我国在建国之后,人口出生率一直居高不下,每年在30‰~37‰之间。人口的高速增长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影响,比如在教育、饮食、就业等方面。为了缓解这种压力,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全面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且将这一政策纳入宪法条款,各地政府也响应国家号召,制定相应政策,并且在群众当中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后,我国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开始持续下降,虽然偶然会出现小规模的反弹趋势,但是总体上仍然保持着下降的态势。这说明了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生育工作当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果,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不良趋势,对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的发展,单纯地降低人口增长率对社会经济的促进作用已经越来越弱,甚至开始产生了负面的作用。对此,我国必须对计划生育的政策进行调整,从公共管理的视角下来选择新时代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计划生育政策的公共效用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对人民大众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主要体现在激励效用和时间效用两方面。政府通过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减少人口生育数量,从个人逐步推广到全社会,形成一种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生育氛围。通过这种方式,我国人口的增长速度逐年下降,妇女生育率显著降低。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从1972年以来,到我国实行“单独二孩”政策为止,如果我国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国家人口总数要比现在多上五亿。由于每个家庭中孩子数量的减少,家庭在孩子身上的教育投入大大增加,我国人口的平均素质大大增强,这就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向激励效用。由于一个人从出生到成人要经历一段不短的时间,所以计划生育政策在实行之后并不能明显体现效果,而是要经历一段时间之后才能体现出来,这就是计划生育政策的时间效用。所以,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发点不在于对当下的人口问题立刻进行解决,而是通过对人口增长趋势的调控来缓解我国人口过快增长带来的各方面压力。这也导致了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一部分副作用,比如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劳动力短缺、年龄结构失衡等问题在计划生育政策实行了几十年之后才暴露出来。
三、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争论
1.从紧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我国许多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都认为我国虽然在控制人口增长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不能放松,必须继续从紧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才能够缓解我国的人口问题。这部分官员和专家学者主要是考虑到了我国庞大人口给国家的资源、生态环境带来的沉重压力,认为只有将我国的人口总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每年人口保持零增长甚至负增长,才能够解决我国的资源紧缺问题和生态环境问题。他们认为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仍然要继续实行,而且要从紧从严实行,保持我国对于人口数量和人口增长率的控制。
2.放开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也有一批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认为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应该放开。这些人认为:我国目前的人口问题不在于人口数目太多,而是在于人口结构不够合理,老龄化问题严重。“单独二孩”政策的全面实行,就是我国初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上所做出的尝试。他们反对继续从紧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理由是:如果继续从紧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就容易导致我国新生儿的性别比例失调,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公共管理视角下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选择
1.人口政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我国在计划生育政策是继续从紧实行还是适当放开的问题上争议相当激烈,持不同意见的双方都搜集了大量的资料、数据,来验证自己的观念。但是,双方在争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情绪化严重,观点极端化的问题。在实行“单独二孩”政策之后,人口政策的争议越来越激烈,我国政府必须要保持理智和冷静,促进人口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所谓科学化,就是说人口政策的制定或调整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利用科学的方法分析人口政策对公共社会产生的影响,然后依据法律程序来进行调整或颁布。所谓民主化,就是人口政策在颁布施行之前,要将草案公布出来,经受社会大众的讨论,结合群众的反馈意见来进行修改和调整,符合大部分人的公共利益。
2.政府承担起职责。在人口政策的实行过程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了很大的社会责任。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社会大众的生活稳定提供各方面保障。政府要对社会福利体系进行完善,让各种保障制度全面覆盖我国的城乡地区,让所有家庭都能够享受到适当的福利待遇,政府提供养老帮助,解决我国的养老难题。另外,出生婴儿的性别比例失调也是困扰我国的一个人口难题。想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尽可能消除性别歧视的影响,转变我国民众的生育观念,另一方面是利用各种技术手段,比如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中止人身等等。
3.以人为本。从公共管理的视角来看,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调整、宣传、执行一切过程都要秉承“以人为本”的观念。计划生育工作的观念影响着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方式、工作思路和工作效果。为了建设人口结构合理,人口增长率与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相适应的新型社会,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强调群众的主体地位,在行政管理的同时也不要忘了人文关怀,对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进行完善。只有对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进行完善,才能够促使人民去拥护该政策。计划生育办公室一方面要加强人口政策的宣传力度,转变人民大众的观念,另一方面也要改善公共服务,保障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比如给予独生子女家庭经济奖励,或者是在升学、就业、就医等方面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具体的经济奖励数额和政策优惠幅度要根据地区的物价水平来制定。另外,我国还要完善整体的社会福利体系,为独生子女家庭和多生子女家庭制定不同的家庭保险方案,让所有家庭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社会福利,保障我国所有家庭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缓解了我国在资源和生态环境上的压力,对于社会大众起到了激励效用和时间效用。目前,我国存在着是要从紧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还是要放开计划生育政策的争议,对我国新时期计划生育政策的选择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我国新时期一定要注意人口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政府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在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秉承“以人为本”的观念,既要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调整,也要确保人们大众的根本利益。
作者:丛默燃 单位: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参考文献:
[1]庄国波,陈万明.公共管理视角下的中国计划生育政策选择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4,09:93-96.
[2]李波平.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视角下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05:20-24.
[3]石智雷.计划生育政策对家庭发展能力的影响及其政策含义[J].公共管理学报,2014,04:83-94+115+142-143.
【关键词】农村 男孩偏好 利益导向机制
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核心问题是男孩偏好。在农村,男孩偏好的原因是缘于养儿防老、传宗接代旧的思想观念以及现实的因素,它包括体力劳动和计划生育的利益导向机制。
一、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含义与构成体系
所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就是以政府为主体,通过利益上的奖励、救济、扶助、优惠、惩罚等多种手段和方式,保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和人群的基本权益,抑制非政策性生育行为,其主体是人口计生部门及综合治理部门;对象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计生二女户以及生完孩子以后孩子又伤残的、现在又没有孩子的家庭。
目前,对女孩计生户的奖扶政策,各级政府均在根据自身的财政状况,在招工、生产扶助、宅基地安排、扶贫济困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农村计生女孩户家庭,还实行女孩上学优惠、中考加分和计划生育家庭大病救助等。比如安徽,独女户的奖励每人每年增加120元。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扶助对象,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另外,以独保费为例,目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是每月5-15元,实际发放标准多为5-6元,与1979年的标准基本相同。一年60元的奖励金,仅相当于在外打工的青壮年劳力一天的工资。
以上措施,有的起正面引导作用,有的则起反面引导作用。利益导向混乱,不利于计生政策的稳定推行,更不利于我国可持续发展对劳动力结构的分工需求。
二、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民生工程的深入实施,各项普惠政策以更大的力度带给百姓更多的实惠,相比较而言,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尤其显得份量不足,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上位原则无法得到充分体现,从而使得计划生育家庭难以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更给基本国策的落实带来新的冲击与挑战。
1、普惠政策的一视同仁挫伤了农村计生女孩户的积极性。目前我国推行的农村低保、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新农合及新农保等惠民政策,无论在资格条件还是在享受标准上,均没有体现对农村计生女孩家庭的优先优惠和区别对待,违法生育的家庭照样可以享受政策待遇,而独生子女家庭往往因人口少、负担轻反而不符合扶助条件。根据抽样调查,在我省8120个享受农村低保的家庭中,非计划生育家庭有6640户,占82%,这些惠民政策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家庭抚养子女在教育、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成本,使多生孩子的家庭负担减轻,顾虑更少。
2、政策奖扶力度有限,覆盖人群太少。我国计划生育奖励标准相对于其他的救助政策相对较低,奖扶力度有限,缺少足够的诱惑力。如对农村计生户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50元/人/月),而2007年中国贫困线为每年奖扶1067元,绝对贫困线为785元,即对计生户奖扶力度还低于2007年国家绝对贫困线奖扶的标准。另外,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年满60周岁”才能享受农村计生奖扶政策。安徽自2004年以来累计确认的奖扶对象仅8万多人,还不到农村计生家庭的1%,而即时兑现的农村低保至2008年达到180万人,由于起始享受年龄太晚,一些育龄群众感到奖励扶助政策遥遥无期,对政策的长期性和预期效应心存疑虑,缺乏足够的信心。
3、超生收益大于奖扶得益。目前我国的利益导向机制是按“人头”计算的,这刺激了群众的生育愿望。由于惠民政策大多是按照家庭人口进行减免、补助或救助的,因此不仅没有体现对计生家庭的倾斜,相反对多子女家庭实际上更加“优惠”。在征地、拆迁补偿政策中,这一现象尤为突出。“超生获利”的现象不仅是对违法生育的姑息纵容,客观上也起到了鼓励生育的作用。调研中基层反映,过去不少超生的家庭现在劳动力多,得到的政策实惠也多,现在成为当地的强势人群和大户,而实行计划生育的守法群众反而成为新的弱势群体。
4、受益对象资格条件上的性别歧视。男性可无条件的获得,女性因婚姻状况而定。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紧张造成的土地资源的“性别争夺”,当土地资源紧张时,被牺牲的往往是女性权益。在我国的许多地方包括城市对于男女都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按照男娶女嫁的婚居模式进行分配集体资源。
三、完善我国农村“男孩偏好”利益导向体制的建议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本原因是男孩偏好,我国计生政策在改变男孩偏好方面有待进一步调整,政策行动应更多立足于当今改变男孩偏好的社会环境。自2003年起,我国就选择了在性别失衡最严重的24个县,试点“关爱女孩”行动,直至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初步建立了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
(一)直接利益导向机制:鼓励一孩、重奖独女、优抚双女
针对性别比失衡中的男孩偏好采取对策,核心是将三个不同层面区分对待――区分计生户和非计生户,计生户中还需区别计生女户和男户,再于计生女户中把独女户与双女户区别开来。
1、在集体资源分配方面消除性别歧视,提高计生女孩户的家庭地位
在新农合、新农保、低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流转,以及征地补偿等工作中,政府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公共政策与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向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倾斜,特别是在宅基地、房屋继承权、土地承包以及征地拆迁补偿等方面消除性别歧视,突出女儿户的奖励标准。如安徽肥西县独女户按二个人口计算,双女户按三个人口计算,户口在娘家的外嫁女、赘婿均享受同等村民身份,这大大提高了农村计生女孩户家庭的社会地位。
2、在国家普惠政策中凸显关爱女孩户
对计划生育女儿户给予奖励,让女儿户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如安徽肥西县提高放弃再生育的独女户奖励标准,申请领证的奖励2000元,满16岁再奖励2000元;提高独保费标准,男孩20元/月,女孩30元/月;提高二女扎奖励标准至3000元;中考加分农村独女户加10分,双女户加5分;考入一本院校的奖励5000元,二本院校的奖励3000元;三本院校的奖励2000元。截止2009年4月底,肥西县新增奖励扶助对象416人,死亡退出25人,退出特别扶助43人。
(二)间接利益导向机制:婚居、谱系和养老的变革
经济杠杆一旦被公共政策引入,完全可以作为婚育新风进万家改变传统的习俗文化。
1、鼓励婚居模式的多元
(1)鼓励男到女家入户是一新的可供选择的婚居模式,为了鼓励独女招婿户移风易俗,笔者建议,对其除享受政府已兑现的独女、双女户优抚政策外,另以现金奖励和优惠贷款发展经济等方式倡导,并对其子女和双方父母给予一定的优抚。如,安徽肥西县对男到女家入户的赘婿解决户口问题,享受本村村民的同等待遇。(2)提倡鼓励多种婚居模式。已婚嫁女可以住夫家、住妻家,核心小家庭独住、“两头蹲”并存,纠正单一的从夫居模式,倡导多种婚居模式。
2、倡导家庭(族)谱系和女姓氏的变革
首先倡导姓氏的变革:如果将随母姓、复姓作为固定的制度习俗,不但有可能,而且极有推广价值,淡化从父姓的传统,将真正落实“女儿也是传后人”,使之不再是空洞口号,而是新的制度风尚的建立,如,安徽肥西县倡导对随母姓的,进行物质奖励的办法。其次提倡祠堂与谱牒的变革:祠堂是家庭凝聚家庭成员表彰树立新风、发展经济、培养优秀后代,开展社会公益的积极倡导力量,而不是狭隘的家庭和宗族势力。应该发现和表彰当地口碑良好的家族长,使其积极配合计生人口工作。家(族)谱是家族世系和血缘认同、加强同族同姓成员凝聚力以及记载个人成就和归宿的载体。以往的家谱女性不是失载,就是作为妻子、女儿的身份附着在父亲和丈夫的名下,出嫁女只注明嫁某某而已。建议在结合家谱时应加上妇女,不仅是记载京城中那些功成名就的杰出著名妇女,也应该记录家乡的杰出妇女和普通妇女特别是独生子女的母亲,特别是招婿的女儿在教育子女等方面的贡献,独女和双女户的优秀女儿,为之立单传;一改以往的谱牒中只记录父亲名下的女儿及其出嫁去处的女儿的做法。
3、进行养老的变通
“养儿防老”在我国农村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此前提下,不妨进行如下分类的养老模式的变通引导:(1)子女俱全,从夫婚居户:以儿子养老为主,女儿也参与养老,将女儿实际养老的功能凸显出来。(2)女儿户:可选择女儿养老(招婿、从妻居)和集体养老的方式,另外还可以享受政府优惠的政策。(3)两头蹲、两头跑:小夫妻单独居住,与双方父母居处近的。对这样的家庭养老模式,当双方父母年老时,小家庭可以两头跑,赡养、照顾双方的父母。建议以“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为先期目标人群,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养老之忧。可喜的是,新农保从2009年9月1日正式启动,凡是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低保的,均可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如肥西县为农村政策内女儿办理了养老保险,政府提供资金支持,确保男到60周岁,女到55周岁,每月能拿到500元以上的生活费。农村女儿困难户家庭由政府资助,可以入住养老院,享受五保待遇。肥西三河敬老院已奖扶了18位符合条件者入住敬老院。
参考资料
[1]李慧英:社会性别与公共政策,当代出版社,2002
[2]杜芳琴:性别平等理念与宣传方式――关爱女孩行动宣传倡导专题调研报告
关键词:新计划生育;政策;思考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09-01
根据中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国总人口数为1370536875人(含港、澳、台),中国大陆地区总人口为1339724852人。中国仍是世界人口第一大国,仍是发展中国家。此时,人口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有说法认为独生子女对中国的家庭伦理观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中国应该坚持一胎政策还是实行适当放松的二胎政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我认为中国应该坚持现行的一胎政策,部分地区可因地制宜实行适当的放松的二胎政策。原因如下:
20世纪60年代初,由于和平年代的“补偿性机制”和瘟疫等疾病的减少,中国出现了建国后的“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出生率相对较高。而这些人进入适婚年龄后又恰逢80年代初婚姻法的修改,许多不到晚婚年龄的人提前进入婚育行列,中国出现了“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另外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已累计有近一亿独生子女,并陆续进入生育年龄,一旦计生政策放开,可能会引起“补偿性生育”和“抢生”。实行放松的计生政策,“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口,尤其是进入生育年龄的独生子女的存在,将很可能引起新的人口生育高峰。第三次生育高峰中人口增长的基数如此之大,以致于通过一代人的计划生育也即城市一胎,农村二胎,根本无法消化上一代多增长的基数。一旦放松政策,真如有些人所说的年轻人会不理会放开生育吗?但中国人延续几千年的人丁兴旺的梦想传统岂是那么容易可以改变的?
中国幅员辽阔,人口密度不均,主要集中于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城市,这就导致了东西部贫富差距的拉大。我们的资源是有限的,东部的人口继续增多将会导致所剩无几的自然资源以更快的速度递减。中国地大物博,有资源的储备量排名均占世界前列,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均资源拥有量已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且大量资源均靠进口。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虽是迅速发展,但许是“求快而轻好”,资源利用率低下,环境污染问题严重。人口的增多只会导致资源与环境的矛盾更加突出。人口的增多也将加剧竞争,使教育资源、社会福利等分配的矛盾更加突出,交通、住房等基础设施将日益拥堵,人民生活水平受到影响。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更是贫瘠,人口的增多,尤其是只有数量没有质量的人口只会带来共同贫穷。如此一来,贫富差距问题将更为突出。
经过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抓与宣传,庞大的人口数量带来的恶果,城市居民也许会认同计划生育政策,随着文化素质的提高,生活压力的增大,培育一个孩子的成本逐渐增高,一些人反而不愿意生二胎。但农村居民不一样,他们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教育程度也不高,“多子多福、传宗接代”思想浓厚,一旦放开计生政策,生育率很可能反弹。在计生政策严格实行的时期,在较为落后的农村,超生、逃躲计生委、宁愿罚款也要生的现象屡见不鲜,紧抓政策尚且如此,更何况放开政策?
新的计生政策中明显放开了对农村人口的生育限制,这将难以避免地带来一些问题,如,如今在城市暂居,户口仍在的农民工人口如果生了两胎,农民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必然会导致城市工作岗位供不应求,失业率增加,农民工的户口、医疗、教育等问题也将成为有效城市管理的一大瓶颈,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若农民工无力将儿女带在身边,家乡又只剩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的问题又会日益凸显。即使农民工子女在农村工作,也只会造成农村本就贫乏的人均教育资源、医疗设施的减少,加剧本就有限的工作岗位的竞争。
现如今国家间的竞争是人才与科技的竞争,人口政策的放松也将导致教育与人口的矛盾日渐突出。农村人比较不重视教育,到法定年龄就让孩子去打工,有些家长希望孩子读书好,却因自身素质等家庭教育水平不高导致孩子更愿意打工而非接受教育。此外,从客观方面来说,农村的教育设施落后,师资力量薄弱,有些村子甚至关掉学校,只在镇上或是市里开学校。人口的增多,只会让农村人均教育资源减少,教育质量下降,培养出越来越多的廉价劳动力。城市也会面对同样的问题,只是没有农村那么严重而已。这也为国家增加了教育投入的负担。一胎更有利于家长将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而二胎则加重了父母的心理、生理方面的压力。“未富”不是人不够多,而是人才不够多。
有些人将人口老龄化问题归结于计生政策,但实际情况是当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多出生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他们与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无关。另一方面,医疗条件的提高与生存环境的改善应该才是老年人寿命延长的主要原因。一对夫妻赡养四个老人还要抚养孩子是有一定压力,但是并不如传闻中的夸张,随着社会福利制度的健全,老人都有退休金可以拿,且不会要孩子太多赡养费。当今社会倒是存在不少对父母不闻不问的人,压力从何谈起?解决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不应当从放开计生政策入手,如何使新生劳动力更加有效地促进社会发展,使老年人口不成为年轻人的负担才是应该思考的问题。至于计划生育造成我国人口性别比失衡观点,也是不全面的。实际上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地区人口性别比失调,主要是由于农村重男轻女思想、教育落后问题、B超等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违规使用等。
总而言之,计生政策一旦放松,对中国的可持续发展,对高效的生产方式总体上是弊大于利的,必须不遗余力地推行一胎制,但应注重实施的方式与力度,特殊地域特殊对待,实行适当放松的二胎政策。只有专注于一胎的培育,用发展的效率优先取代速度优先,人才的高素质为主取代高数量为主,才能拉近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单位:郭虹飞 浙江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
计划生育政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宣传得如何将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只有懂政策才能宣传政策,为此我镇将举办镇计生干部和村计生专干政策培训班,全面系统培训计生政策,人口计生部门将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举办一次大型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活动,将计划生育政策、办事程序等相关资料发放给群众,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各村及有关部门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宣传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在人群集中的地方、人口婚育文化大院、人口学校张贴和存放政策宣传资料,要在大型活动日开展政策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消除错误舆论误导造成的不良影响,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加大奖励优待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大国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申报审核工作力度,将符合政策的对象全部纳入,使其尽早享受改革发展成果;加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兑现力度,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加大对放弃再生育人员、主动落实措施人员的奖励,使他们感到政府没有忘记他们对计生工作所作的贡献;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在“三结合”、扶贫、就业等方面要优先考虑,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违法生育查处力度,确保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法生育案件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严厉打击计划生育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争取法院支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计划生育案件,提高案件的执行率、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和案件结案率;认真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省市县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征收标准,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征收标准;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做到文明执法,正确执法,全面运用执法手段,努力破解行政执法“三难”问题,完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三分离”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过错追究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无错案发生;继续加大对特殊人群违法生育的治理力度,定期公布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结果。
四、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充分发挥信息平台功效
继续加大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力度,通过信函、电话、亲属等多渠道加强与流出人口的联系,督促她们参加流入地的生殖健康检查,按时寄回检查证明,掌握其流动状态;对流出人员主动上门签订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督促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生政策咨询;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功效,准确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及时录入、更新流动人口管理系统;加强对流入人口的清理,及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系统,提交流入人口信息;加强对流入人口的服务,实行流入人口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不得违规向流入人口收取费用,及时向流入人口提供免费生殖健康服务,出具检查证明,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五、深入开展便民维权活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做好便民维权工作。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及时公示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发放情况,公开再生育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以及独生子女健康平安保险等办事程序。做到既让群众享受权利,也让群众知晓应该履行的义务。要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和途径,广泛宣传便民维权活动的重要目的和意义,积极稳妥推进和做好村级试点工作,选好选准试点村,在试点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在全镇推广,镇开设便民维权电话。
六、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负总责,计生办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配合,加强联系,找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与人口计生工作的结合点,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做到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任务与人口计生工作任务同安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结合性别比治理工作和关爱女孩行动,保护女孩的生存发展权,结合流动人口(农民工)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留守儿童的关爱工作,结合农村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试点工作,帮助计生家庭发展生产,帮助其子女就学、就读,帮助未成年人成才。
七、认真做好工作
(一)建立健全来信来访登记。
(二)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制度并公示上墙。
(三)热情接待来访群众,按照法律法规和条列规定,认真做好宣传解释、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关键词】独生子女 素质教育 家庭结构 人口组成
在现代化建设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要与时俱进。就像当年老先生提出计划生育的政策,在那个时代被批判,但事实证明我们的确在走弯路。如果我们早一点控制人口,也就不会有今天的人口压力问题,就业问题。但由于我国那个时代的国情,错失控制人口数量的最佳时机,以致到后来强行提倡一胎化,是我国不得不实行的国策。随着独生子女所占的比例从少数,到绝大多数,关注独生子女的问题已经成了社会的共鸣。现在由政策产出的独生子女已经在养老,婚姻和国家安全等方面表现出高风险。
一、首先列举几个实例
有个男孩,在电视上看到一个外国人徒步旅行全球,他对父母说,他也想要徒步走到拉萨去。而他的父母对他说,如果我像你的爷爷那样有三个孩子,你别说走到拉萨,就是像那个老外,走遍全世界我都不会阻拦。而我只有你这么一个儿子,你如果出了什么问题,我和一生就完了。
现在许多小学,特别是条件好的城市地区学校的低年级,放学时,不是学生首先离开教室,而是爷爷或奶奶等家长冲进教室帮忙做清洁,理由是:灰尘多,怕累着,弄脏衣物,对身体不好,在家里没做过,干不好等等各式的理由。发展到一些学校根本就不安排学生做清洁,而是花钱,雇佣清洁工。
中国孩子的身体素质下降,很多的孩子成为游戏迷、网迷的一个原因就是,独生子女在家里没有真实的人和他们交流,有时父母工作忙,又不希望孩子影响他们,出于安全的原因,让孩子一个人在家看电视或玩电脑、手机游戏,不让他们单独外出活动,这既影响了他们心理的健康成长,也对孩子身体健康,特别是视力方面造成伤害。
没有剥壳的鸡蛋不知道可不可以食用;放在桌子上的水果,没有递到手上,宁愿看着它们烂掉,都不会吃;孩子外出野营,父亲躲到床下,害怕孩子掉下床;读大学了,一家人全体出动,大包小包,连几年的手纸都准备好了等等。这些关于独生子女的故事实在太多了。
二、家长和社会对独生子女关爱和教育的缺失
现在的很多的独生子女从生下来,从来没有单独活动过,一直都在大人的直接监管之下,相应的孩子从他们的视角来看,在这个世界上,也觉得自己从来就没有离开过成年人,很多事用不着自己思考,担心,一切都有人为我安排,我只要按“爱我的人”制定的路线做就行了,缺乏个人的独立性。长辈不让孩子离开自己,担心卫生,怕孩子学坏,怕孩子受别人欺侮,不让孩子独立活动而包办一切。可是就是这些小的时候如此讨人喜欢的孩子在进入青春期的反叛期,让一直认为他们很听话的成年人无法接受他们的改变,由此带来的代沟矛盾,对于两代人来说,双方都认为是无法调节的。
现在很多孩子无法理解中国传统亲属关系,如舅、姨、姑等。一方面,他们有的想要哥、弟、姐、妹。而另一方面,有些又对于父母以后生了弟妹极度反感。2011年,重庆一个十多岁的女孩就一个人勇敢的走入江中,她认为父母不再爱她。孩子的心理正常发育,需要有与其年龄相仿的孩子一起生活、玩耍的生活体验和情感交流,相互促进,保证身心的健全、健康发育。而独生子女由于无兄弟姐妹,在家庭中就缺少小伙伴,太多的时间与成年人生活在一起。在城市里,特别是在高层楼房中生活的孩子更是缺少小伙伴,而整天被成年人包围和保护着,这样的生活环境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的。我们这个社会男孩们女性化,缺乏阳刚之气,女孩男性化,缺少柔美的趋势日渐严重。再则,儿童的独立性和独立生活能力等需要在平常的生活中得到训练和养成。而独生子女由于自幼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容易养成独立性差、倚赖性强、缺乏个性、不能很好的与他人,特别是陌生人交流。现在一些年轻人,通过网络交友,上当的已经不是个例,他们宁愿去相信一个从未见面的人,都不愿意相信自己天天生活在一起的人,甚至是自己的父母。
作为40岁以上的成年人,都有郊游或春游的经历,即使没有,也没有什么羡慕的,因为他们天天都生活在大自然中。可是这些词汇现在只有存在于书本中,我们的记忆中。为何?偶然的一些事故,让学校、家长都不敢也无法承受由此带来的结果。宁愿不做,都不愿冒险。
中国传统的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重男轻女,以致一些家庭违反政策,超生,多生。而更多的一些家庭,通过其他手段,想尽办法生个男孩,这就导致中国现在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产生的负面影响已经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较低,社会养老问题还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因此,不论生男生女,只生育一胎,对多数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并非出于自愿。
另一个让我们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独生子女的成人风险很大,此前抽样调查则显示,2009年我国15~19岁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7.17%,20~24岁的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7.52%,25岁~29岁的年轻人约占总人口的6.48%。另根据卫生部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所显示的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来推算,15岁至30岁年龄段的死亡率至少为40人/10万人,由此估计,目前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由此带来的是每年约7.6万个家庭的分崩离析,难以补救。那么,全国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肯定超过百万个。这些家庭有父母50或40以上的,很难或已经不可能生育子女的,对于他们经历的痛苦,但任何一个成年人、有理性和感情的人来说,没有人愿意这种悲剧的事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如果计划生育,也就是独生子女政策继续执行10年,20年,又不知有多少失独家庭会由此产生,并由此会导致更深入,更广泛的社会问题。没有了孩子后,作为父母的人生就被埋葬了。他们还面临老无所依、被养老院拒收等绝境。同时更难以改变的是由此对父母及对更老一代造成的心理上无法替代的伤害。
这些年我们能够在经济方面高速发展,人口红利起到关键作用。限制生育和培养大规模的相对低廉的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廉价的农民工,是能促进经济的短暂飞跃的动力之一,但是,当人口优势不存在的时候,其他国家也加入这场竞争中,我们现在独生子女第一代和第一代独生子女的下一代的负担就要大为增加,一个家庭有可能要负担四个或更多老人的时候,我们的经济必然受到拖累。这样,我们的黄金时代是否还能延续,真的是该思考的时候了。而从当今世界的形式发展来看,一个国家的强盛,不可能只靠廉价的劳动力或土地的买卖,最终的胜利是科技、生产力的提升。
三、独生子女自身表现出来的一些普遍的现象
首先,我认为孩子本身是没有错的,他们就像一张洁白的画纸,是我们成年人,我们这个社会在上面不停的描画和修改,让他们表现出一些优点或不足。相对于多子女的家庭,独生子女在生活中表现出来的一些普遍的性格和心理上的缺陷。现在独生子女并非都不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了独生子女个人中心主义不断蔓延,小皇帝和小公主思想充斥整个社会,孔融让梨的故事只能带来嘲笑,很多独生子女娇生惯养,蛮横无理,从小就霸道无理,以致走到犯罪的道路上,不但他的一生完了,这个家庭就算完了。其实我们反思前几年社会上热议的青年人违法或杀人事件,从中不难看出独生子女的影子。从小做事不负责,受不得委屈和挫折,有问题老爸、老母会给他们扛着。
独生子女的教育问题,在当代我国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总体来看,我国独生子女的教育的基本状况是好的,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一是期望值偏高;二是教育方法不当;三是相当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陷入溺爱与过分管理相交织的误区。
由于多数独生子女在家庭中重要地位和我国传统文化的作用,家长便把对众多孩子的爱和希望都集中在独生子女这唯一的希望上。这便是多数独生子女家庭自觉不自觉地被陷入溺爱中的社会原因和家庭原因。由于孩子知道自己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逐渐大多数的孩子变本加厉的利用这种爱,对家长反复提出过高的要求,相应的家长也就不断的加大希望和投入,现在一些孩子过个生日,用几百,几千,或上万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对孩子的爱缺少理智、过度偏爱,致使不少独生子女家庭出现低收入高消费现象,把大部分钱花在孩子身上,尽力满足孩子的要求,甚至许多是不合理的要求。奶粉要进口的高档的,选校要最好的,不在乎多少择校费,反正只有这么一个孩子,不给他,给谁。
明明家境并不富裕,却对孩子的要求言听计从;明明孩子艺术能力一般,甚至没有兴趣,却参加培训班,买昂贵的乐器,还花高价请家庭教师辅导孩子;明明是孩子的错误,却百般抵赖辩护;明明孩子智商一般,却当成神童来培养等等。这种情感上的扭曲,使孩子在一种扭曲的氛围中成长,无疑也会扭曲孩子的心理,出现心理障碍。
我们现在要为我们的所有的孩子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父母家长、学校和社会应该负责任的承担自己的责任。文化知识、道德品质多方面促成良好个性的形成,处理好智力教育和非智力教育的关系。由于独生子女多数时间生活在成人之间,所以,多数独生子女在许多方面的性格都不能很好地融合于社会之中。缺乏与他围人交往的能力,缺乏参与社会的能力和缺乏在社会环境中应变的能力,培养独生子女的独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