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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7-20 20:30:42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证券监管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证券监管论文

篇(1)

论文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篇(2)

论文摘要: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解决发行人及其证券市场准入问题的基础性制度。基于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别,世界各国(地区)实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大体可划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美国是实行注册制的典型代表,我国则实行核准制。本文旨在比较分析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与优缺点,以对完善我国现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提供借鉴。

论文关键词 证券发行 审核制度 注册制 核准制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较分析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对如何立足当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一)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

1.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生效前有为期20天的注册等待期,在此期限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通知发行人补充修订;如发现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该委员会不再予以审核,发出拒绝命令,申报就此终结。(3)生效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即给予注册。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即可从事证券发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特征(1)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来实现。(2)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据行业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复核,旨在协助发行人向公众投资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坚持不与发行人公司管理层面对面沟通,不进行现场核查,不评价发行人或推荐某一证券等,旨在确保复核的公开、公正、公平。(4)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复核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实质性评判,以免误导公众投资者。(5)美国证券监管强调事后查处。事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但对造假欺诈者严格的事后处罚更具强制约束和威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缺点分析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简化审核程序,降低监管成本。(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政府风险。(3)体现公正公平,促进良性竞争。(4)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市场水平。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依靠公开信息源和书面复核方式,难以完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资者能自由获取发行人公开的信息并据此自行决定投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行人有时不能全面获取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误。(3)注册制强调降低门槛强化惩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二)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核准制

1.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条件前提下依法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的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准确披露,而且必须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且要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人将被否决。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在实质上一直采用核准(审批)制,但其具体形式则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证券法》颁布以前的审批制,核心在于通过行政审批分配指标;第二阶段是《证券法》实施后的通道制,系核准制的最初实现形式,核心在于由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最终由证监会核准;第三阶段是2004年起实行的保荐人制度,核心在于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审核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公司上市后,保荐人还要继续协助上市公司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事项,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参照核准制的内涵可以看出,保荐人制度仅是对核准制的某一方面作了改革,也可以看作是在某些方面向注册制的一种过渡和靠拢,但并未改变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中的实质审查原则,因此,保荐人制度仍属核准制范畴。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的法理基础是:坚持实质管理原则,强调国家行政权力对证券监管的干预,由特定机构审查发行人的资格,并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力求通过事前干预和事后查处,增强证券市场的进入限制,降低证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有效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的程序主要包括:(1)保荐人进行上市辅导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拟上市公司在完成改制设立后,由保荐人负责对日常经营的规范运作、法人治理结构、账务等问题进行辅导,以完善改制遗留问题,并消除影响公司通过发行审核的潜在隐患;(2)保荐人与发行人共同制作申报材料并报批,保荐人负责对招股说明书、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公开披露的材料信息进行把关,并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保荐书。(3)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发行审核,主要通过见面会、书面沟通、对外联系、专项复核、举报核查等方式进行初审,再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后核准发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主要特征(1)核准制是行政权力的有形之手干预证券发行的具体体现,发行人的发行权是由证券监管机构以法定的形式授予。(2)核准制强调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并重,证券监管机构既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也要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要求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3)核准制主张事前与事后并举。实质审查是证券监管机构事前审查的重要内容,但核准制同时赋予监管机构事后审查权和撤销权。(4)核准制也强调发行人信息的公开披露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对虚假披露进行处罚。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缺点分析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核准制有利于保护我国新兴的资本市场,避免证券市场的动荡。(2)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提高证券市场的品质信用。(3)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预判断,可以有力地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4)保荐人制度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的发育成熟。我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审核程序复杂,增加监管成本。(2)实质审查使市场效率降低,政府风险增加。(3)容易造成投资者对监管机构的依赖心理,不利于投资人群的成熟。(4)市场门槛较高,不利于新兴事业的发展壮大。

二、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采取扬弃的态度,因地制宜地改进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才是本文进行比较分析的真正落脚点。笔者认为,借鉴美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审核资料信息的形式性审核

一是拓宽审核资料信息的范围,除审核公司申报材料外,将公司日常运营状况、法人和股东违法犯罪记录、信用评级等一并纳入;二是改进审核资料的方式,除审阅公司申报材料外,综合运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舆论监督等方式进行审核;三是及时公开经过审核的资料信息,确保公众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进一步弱化证券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

实质性审核机制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市场效率,而且意味着每家上市公司都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信用担保,而一旦上市公司发生质量问题,监管部门要承担相关责任,相应却减轻了保荐人的责任。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一方面应弱化对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实质性审核,另一方面应将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审核职责交还给市场,由市场将不符合证券发行条件和标准的公司拒之门外。

(三)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健全证券市场的根本,也是公众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建立长期信任的重要手段。一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该披露的必须披露;二是要强制规范信息披露的方式方法,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同时披露,确保投资人能自由获知所披露信息;三是要加大对虚假披露的处罚力度,以事后威慑的方式反促信息披露的真实有效。

(四)进一步转变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

篇(3)

论文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证券监管除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外,还有经济手段、舆论手段等等。对于经济手段前面也有所提及,证券监管中的每个主体都是经济人,我们利用其正面的作用,可以发挥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潜能,如对于监管机构的管理者建立违法违规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效率的考核奖励机制等,促进监管者依法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在法律上对新闻媒体进行授权,除了原则性规定外,更应注重一些实施细则,从而便于舆论监督的操作和法律保护,使舆论监督制度化、规法化、程序化,保障其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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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证券发行 审核制度 注册制 核准制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和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做成证券并交付相对人的单独法律行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深化证券发行体制改革越来越成为完善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之一,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则是证券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比较分析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差异,对如何立足当前并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中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世界各国(地区)由于在证券监管理念和监管体制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所实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各不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讲,各国(地区)均通过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任何证券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均应事先向本国(地区)的证券监管部门申报注册报表,严禁未经注册或未获注册豁免的证券流通。从当前世界各国(地区)通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来看,基本可划分为形式审查主义的注册(申报)制和实质审查主义的核准(审批)制。

(一)美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注册制

1.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登记制,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及相关内容主要集中于1933年的《证券法》。依据该法律,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依法遵循完全公开原则,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公司财务、业务等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披露,并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对其所申报信息资料作形式审查而实质性审查,即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做出任何判断;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美国证券发行审核实行注册制的法理基础是:信息披露制度是美国证券市场的核心和基石,也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只要发行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可靠且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监管机构就履行了审核职责;对于发行人的证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等实质性问题,应由投资者依据公开的信息自行判断、自负风险,这样就可以在尽量减少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前提下,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和特征分析

依据美国1993年《证券法》第5节有关规定,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1)注册登记之前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申报书送达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之前,发行者、承销商和自营商不得有任何推销证券的行为。(2)等待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注册生效前有为期20天的注册等待期,在此期限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查,如发现重大缺陷,通知发行人补充修订;如发现重大虚假、遗漏或误导等情况,该委员会不再予以审核,发出“拒绝命令”,申报就此终结。(3)生效阶段。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注册申报书审查后,如未发现问题,即给予注册。注册生效后,发行人即可从事证券发行。由此可以看出,美国证券发行注册制的主要特征(1)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能主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的公开透明来实现。(2)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依据行业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的信息来源进行复核,旨在协助发行人向公众投资者充分公正地披露信息。(3)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采取书面复核的方式,坚持不与发行人公司管理层面对面沟通,不进行现场核查,不评价发行人或推荐某一证券等,旨在确保复核的公开、公正、公平。(4)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文件复核时不对证券的投资价值作出实质性评判,以免误导公众投资者。(5)美国证券监管强调事后查处。事前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对申报文件仅作形式审查,但对造假欺诈者严格的事后处罚更具强制约束和威慑作用,有效保护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缺点分析

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优点主要表现在:(1)简化审核程序,降低监管成本。(2)提高市场效率,减少政府风险。(3)体现公正公平,促进良性竞争。(4)倡导理性投资,提高市场水平。美国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1)依靠公开信息源和书面复核方式,难以完全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可能导致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2)信息披露的前提是投资者能自由获取发行人公开的信息并据此自行决定投资行为,但在实践中发行人有时不能全面获取发行人的公开信息从而导致投资失误。(3)注册制强调降低门槛强化惩处,可能放任一些质量较差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性。

(二)中国证券发行审核的核准制

1.中国证券发行审核核准制的内涵及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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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目前,在我国对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越来越重视,本文在分析自律监管的优势,以及我国证券交所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对我国完善证券交所的自律监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思考。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10多年来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我国现行证券监管模式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市场自律监管为补充的监管制度。但由于现在政府监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致使出现政府监管失灵的现象,同时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很小,所以大力加强自律监管在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主要有三方面组成,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的行业协会和各种证券市场参与机构。笔者认为我国的自律监管应以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为主要力量,本文将主要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必要性和优势

首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具有更高的监管效率。证券交易所直接贴近市场,熟知市场变化,能够及时的了解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的交易信息、股价的波动,发现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可以强制上市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同时可以根据市场反馈的信息,结合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自律监管及时作出调整、改变规则和措施。

其次,自律监管在作用空间上更为宽泛。法律具有刚性,政府监管必须依赖法律规范对市场进行管理,而法律不能完全调整到市场中的全部间题,由于这种性质就决定了政府监管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市场中的每个角落,肯定会存在政府监管的灰色区域。所以在这些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无法调整的领域内,政府监管的效果不言而喻。而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优点之一就在于它可以在政府的刚性管理之外,施加道德、行业和伦理标准的约束。

再次,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的专业性。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前线,要有效迅速的处理市场的各种情况,就决定了自律组织必须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必须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的证券市场操作经验,同时要具有敏锐的市场嗅觉,对市场中瞬息万变的具体情况,能够熟练的运用证券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效的规避市场风险,达到利益的最大化。这些都决定了自律组织相对于政府监管更具有专业性。

最后,自律监管还更符合成本一收益原则。证券交易所处于市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其理事会选择后再报证监会批准;给与证交所更多收益方面的自主权。

(4)从我国具体实际出发,充分借鉴境外的先进经验,改革我国证券交易所现行的组织形式,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

(5)为了消除地方政府对证交所的控制和干预,建议考虑在合适的时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的税收分成,切断地方政府对证交所干预的根本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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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会计政策选择的恰当与否,对企业财务信息的质量和信息使用者据以进行决策的正确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进而关系着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及其经济动机,对于规范地进行会计政策选择,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更好地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服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盈余管理与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关系

(一)盈余管理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共性

盈余管理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会计政策选择,而会计政策选择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盈余。会计政策选择属于典型的盈余管理手段,盈余管理是会计政策选择的目的。从长期来看,盈余管理并不增加或减少企业实际的盈利,但会改变企业实际盈利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布。

(二)盈余管理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差异

1.盈余管理与会计政策选择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当局的动机。如果管理当局试图通过收入确认等判断来达到明确的、事前设定好的目标的话,这种行为就应当属于盈余管理。

2.盈余管理除了采用会计方法外,也可以采用非会计方法,如安排交易发生及交易方式等,这显然超出了会计政策选择的范围。

三、不同盈余管理动机下上市公司会计政策的选择

(一)融资动机下会计政策的选择

为满足融资动机,上市公司选择利于盈利的会计政策,往往进行所谓资产剥离重组并按剥离后的结果对前三年虚拟一个会计主体进行模拟经营,达到上市目的。这是由于我国会计准则关于资产剥离的规范性操作程序的研究明显滞后,对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资本计价、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减值等有关损失的确认尚无明确规定。因此许多上市公司便充分利用这个机会进行有效的盈余管理。

(二)规避债务契约约束动机下会计政策的选择

为达到规避债务契约约束的动机,上市公司会选择一些降低契约成本的会计政策。债权人与企业签订债务契约是为了限制管理者用债权人的资产为企业获利但却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在契约中规定一些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企业的经营,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管理当局则会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来完成上述会计数据指标和避免产生违约行为。

(三)维护管理者当局利益动机下会计政策的选择

为了维护管理着当局利益的动机,上市公司会选择利于业绩提高的会计政策。大多数企业都通过盈利来衡量管理当局的业绩,并由此计算报酬。在这种利益驱动下,管理当局必然通过会计政策选择,采取将一些费用资本化或减少预提费用等会计政策,使企业获得较高的会计收益,来提高自身报酬。如果管理者当局的报酬中包括了认股权,管理当局则会选择能平滑收益的会计政策,以保持其股票价格的稳定。

(四)避免发生政治成本动机下会计政策的选择

为了避免发生政治成本,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对配股和暂停上市的条件做规定,上市公司为避免摘牌或取得配股资格而进行会计选择甚至会计操纵的行为。如常用的策略是集中一个会计年度提前确认损失和费用、延期确认收入,另外利用关联方交易、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方法转移不良资产,获取暂时收入。

四、盈余管理动机下会计政策选择的应对措施

(一)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大多是由国有股权占据优势或控制地位所引发的,因此要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首先,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国有股减持,改变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其次,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再次,建立和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挂钩。最后,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二)深化监管政策的市场化改革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诱发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是应付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策,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政策之所以成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诱发因素,原因就在于市场监管沿用了计划行政型的管理体制,因此要降低甚至清除这些诱发公司盈余管理的政策因素的影响,就必须继续推进监管政策的市场化改革。

(三)建立较为科学的指标控制体系

对于控制上市公司上市、配股、摘牌等行为的限定条件,不应局限于单纯依赖于某项指标,比如衡量配股资格时,不应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唯一控制参数,而应建立一个更科学的多变量的控制参数体系,并改绝对数控制为绝对数控制与相对数控制相结合。对于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也要改变以连续三年亏损作为衡量的充分条件,应结合其他一些因素结合加以判断。

(四)完善企业会计准则

对于监管者来说,会计方法选择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应该严些还是应该灵活些,是一项两难选择。一方面强调会计准则的统一性,有助于减少企业操纵会计数字的机会主义行为,加强证券监管,提高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但另一方面又有可能因此使企业丧失灵活的会计选择权,难以因地制宜地向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信息。

(五)完善证券监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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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我国股市长期处于一种混乱和大幅波动的状态,自2001年7月初以来,我国股市暴跌903.22点。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就是我国股票市场一系列有缺陷的制度安排。因此,必须从制度分析的角度,对造成我国股市混乱和波动的根源进行彻底的剖析,使其得以变革和完善。

2001年7月初我国股市连续下跌,沪指从2242.42的最高点跌至1339.20的最低点,下跌903.22点,跌幅达40.27%。有人认为本轮股市暴跌的第一块多米诺骨牌是从烽火通信等四家按发行价高市盈率减持国有股推倒的;有学者认为本次股市下挫是自2000年底开始的有关中国股市大辩论的延续;还有人认为是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圈钱”行为招惹众怒,以及央行查处违规资金入市.美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等影响,大盘终于熬不住了;甚至有人认为股市大跌是上半年业绩不理想的私募基金故意打压,迫使政府出台利好政策,以便在低位捡到筹码造成的。对于我国股市的下跌,上面提到的各种说法都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这些只是造成股市下跌的表面现象。本文力图以这些表面现象为背景.从制度分析的角度,着眼于针对性、现实性、前瞻性,对我国股票市场混乱和大幅波动的根源进行彻底剖析。

一、有缺陷的制度安排是导致股市暴跌的根源

1.制度安排不完善问题。所谓制度是指一系列规则或规定,主要由法律,组织安排,政策以及习俗,社会惯例等组成。在制度经济学家看来,制度的起源与变迁主要是为了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减少外部性,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制度一方面起到减少不确定性的作用,同时制度与不确定性还存在着特定的关系,即制度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是相对于严格确定的制度而言的。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钻制度的空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少制度存在着不明确、不肯定的性质或状态。中国的股票市场如此混乱,其根本问题就是一个制度安排不完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制度缺陷和制度不确定性。制度缺陷即作出的制度安排将带来更多的负效应,如产权模糊问题,发行规模行政分配化问题,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裂问题。制度的不确定性即存在不明确的制度安排,如国有股、转配股的流通问题,从制度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再如税收.上市额度等政策具有明显的随机性。证券法律制度,证券监管制度也有睨显的漏洞和不确定性。制度问题使得我国股票市场在本来就充满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层因素,这给整个股票市场带来较大的制度性风险。

2.产权模糊问题是一个典型的制度缺陷问题。简单地说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能够从法学的观点去解释,电能从经济学的观点去解释。从法学的观点去解释,产权具有排他性,即法律界定了是谁的产权,就是谁的产权,其他人不能拥有。法律是社会公众的协定,界定为谁所有也就取得了社会公众的承认,社会公众的承认也就得到了人们的相互认可。从经济学的观点去解释,产权具有相对性,即需要比较获得这种权利的收益与成本,只有当获得这种权利付出的代价与获得权利后带来的收益在边际上相等才具有意义。这种权利能够从企业外部去解释,也能够从企业内部去解释,从企业的外部去解释,即“谁投资,财产的权利就属于谁”;从企业内部去解释,即“谁把握着财产的保值增值,财产的权利便属于谁”。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去研究产权具有理论规范意义,从企业外内部去考察产权具有实际操作意义。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经过改制包装的国有企业,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自有资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利公积等。其中的负债主要来自银行,而股份制改革上市后又没有银行的股份,那么银行资产的产权哪里去了不清楚,还算作企业对银行的负债合理吗?所谓自有资本实际上是国家财政投资的累积,这部分产权到底是国有股或法人股也不清楚,国有股的资产到底应该属于谁?

是属于中央财政还是地方财政,或属于国资局?这些都不清楚,国有股缺乏最终的所有者,也无人对国有股负责。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有多少属于国家,有多少属于银行,有多少属于企业法人,有多少属于公众股东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产权的明晰性既是对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保护,也是市场经济正常有效运行,促进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的必要条件。由于产权模糊这一制度缺陷问题的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只是一种形式,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明晰,权益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运作规范”的股份制企业。由于产权关系没有理清,谁是所有者不能落实,从而导致所有者对企业的关切度降低;权利责任不明确,所有者不能正确评价经营者的业绩,经营者的败德行为时常发生;政府干预企业的现象不可避免;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很难确定,也就是难以做到管理科学。管理科学的核心是建立多种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其中要特别防止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者的权力失控的局面出现,经济学家把这种现象称为“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意味着经营者的权利在企业内缺乏制衡,在企业外缺乏约束,可任意支配企业财产,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容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存在又导致上市公司运作不规范,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难以避免.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由此可见产权不清晰最终导致股票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基本功能不能得以发挥,也是导致股市混乱和大幅波动最根本的根源。

3.发行规模行政分配化,股权结构不合理,又是一个较为突出的制度缺陷。我国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了资本的股份化,但上市发行股票的规模是通过行政手段分配的,并人为地分化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我国股票市场有一个特殊的现象,那就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约占总股本的6o%70%,而其中的国有股约50%,法人股约20%;向社会公开募集的个人股份仅占30%左右。如此集中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难以推行和落实。股权结构主要指的是作为一种具有决策权的股票在投资者中的分布形态。股票的决策权在各国的公司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包括选举董事,参加股东大会等权利。行使这些权利,对于一个经济人来说是一种经济行为,必然在行使动机、行使方式上体现出经济人的目标要求。这样,股权的分布状态如何就会形成不同的决策权结构,进而对经营权形成不同的约束力度。在我国股权结构中,由于国家股在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中处于绝对控股地位,使得国家股的代表“一票定乾坤”,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得到体现,他们所能做的只能是通过证券市场上的“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志,从根本上造成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根基塌陷。同时,国家股的控股地位使国家股的代表理所当然地控制了董事会并成为公司的董事长,甚至身兼总经理,这样经营管理机构不可避免地要体现国家股的代表——行政部门的意志,从而造成股东大会无机能化,董事会,监事会虚拟化的现象。事实上,上市公司的重要人事安排,即公司高层经理人员的任免权仍然牢牢地控制在政府手中。按规范的公司制度来讲,拥有控股权的政府也的确有权决定公司重要人事安排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公司受政府行政命令的约束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政府肩负着多方面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职能,因而在实施国有资产管理时就很难仪专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不受其他政府目标的影响,政府对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也不全是经济绩效,从而两权分离不能真正落实。企业缺乏必要的自主权,尤其是没有真正独立的财产权;资本运营、投资选择上受到行政干预,企业就不可能真正承担起经营风险或亏损的财产责任;缺乏承担经营风险或亏损财产的责任,就不可能形成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的行为就必然不合理或不规范。我们看到不少上市公司并不是按照招股说明书所讲的那样进行实业开发,而是利用筹集来的资本进行消费或投机。募集资金使用与招股说明书的一致性及变更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特别是资金管理的安全性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地侵占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直接威胁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行为不规范不仅表现在上市企业上,同时也表现在证券中介机构上,不少证券公司置风险投资的基本原理于不顾,利用自己雄厚的资金实力大肆地进行炒作活动,掀起一阵阵投机。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发行制度的不完善,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是导致上市公司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行为不规范,投机活动猖獗,股市波动剧烈的重要根源之一。

4.人为地将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分裂开来,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一缺陷制度安排是造成股市大幅波动的又一重要根源。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这部分资本的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从而使得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和法人企业不能充分地享受股东的权益,却要承担比其他股东更大的风险。当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或受其它因素影响使股票价格呈下跌趋势时,持有可流通股票的股东可以通过抛售股票使自己的损失得以减少,但持有非流通股票的国家和法人股却要承担股价下跌所带来的损失;同样,当股价上涨时,国有股及法人股的增值机制得不到体现。由于大部分股份不能流通,资本的自由流动属性遭到破坏,通过证券市场调节产业结构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这实际上也限制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另一方面大部分股份不能上市流通也影响了股票市场的正常发育。中小股民们普遍认为反正上市公司是国家的,国家总不能让自己的公司倒闭,国有企业的股票有国家顶着,用不着怕,这使得股民的风险意识在原本就不强的基础上变得更加淡薄,连续亏损几年并已经Sr和Pr的企业,一连炒你几个涨停板,然后再炒你几个跌停板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此炒来炒去股市怎能不大幅波动呢?再者,大量的股份不能上市,等于减少了股市上股票供给量,股市很容易被证券中介机构或私募基金所控制,在行情看好的时候动辄用上亿元的资金在股市上兴风作浪,在一些小盘股上更是为所欲为、操纵市场、恣意哄抬或打压股市,如此强烈的投机性,对于股市的破坏是很大的,这也是造成我国股市动荡不安的真实所在。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人为地将股票划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这一缺陷制度安排不仅造成资本市场功能残缺和扭曲,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股市的稳定性。另外,大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这部分资金的作用受到极大限制,从而使得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和法人企业不能充分地享受到股东的权益,却要承担比其他股东更大的风险。从而使整个市场处于一种畸形状态,一遇风吹草动,市场剧烈波动,国家股无法在市场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它们承担的义务大于它们应得的权利,使国家在稳定股市方面缺少有力的杠杆工具,这也是造成我国股市剧烈波动的又一重要根源。

二、我国股市混乱波动的其它重要因素

1.证券法规不完善,不健全,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目前中国有关证券的法规只有两部不完善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没有,如《证券交易法》,《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投资咨询法》,《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等等都没有建立。之所以说我国的公司法不完善,原因就在于它对经理层管理人员的股份认购和某一股东的最大控股比例没有明确规定,从而使得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常遭到侵害。证券法的不完善在于其自身的民事责任制度存在许多漏洞,致使证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发挥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惩治违法行为,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功能与目的。

2.执法力度不够,造假欺诈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明文规定上市公司要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要依法定期不定期地披露企业经营和财务信息,接受持股者的监督。如果公司不遵守法规,不按照招股说明书规定使用资金,不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甚至编造假账欺骗投资者,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就要受到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使主要责任人或者被撤职,或者受法律惩处。然而事实上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违规违法后,大多只受到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有的连行政处罚都没有,更没有一家被罚出局,投资者的损失无法挽回,成为最大的受害者。琼民源利用民源大厦造假利润;银广夏演出一幕天津生物萃取公司点石成金的闹剧;红光实业虚假上市被揭发之后,黎明股份和通海高科等后来者也纷纷登场;港澳实业和西藏圣地等虚假出资:蓝田股份伪造政策公文和银行票据;雅戈尔和三九医药披露虚假信息,不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金马油田,联通国脉,长春长铃三公司委托理财的违规行为;湖北立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造假账等欺诈事件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执法力度不够,造假欺诈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所以造假欺诈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

3.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欠缺,公信度降低,公信力丧失使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制度基础遭到削弱甚至破坏。股份经济是一种秩序经济,作为股份经济及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中介机构在运行秩宁、监管秩序和发展秩序中的作用都是不可替代的。它一方面要为经济秩序的建立传递必要的和真实的信息,另一方面又要直接参与执法过程,并且要为秩序经济的制度建设提供决策依据。如果执法者本身就目无法律,那么他们所涉及的领域就不可能是有序的,而没有一个完善和有效的主体秩序、交易秩序、监管秩序和发展秩序,市场的发展进程和发展空间就将受到极大压制。我国经济学家,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说得好:“中介机构为上市公司护短的实质就是藏污.帮上市公司造假的实质就是纳垢,中介机构公信度的降低和公信力的丧失对股份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负面作用将极为深远,它不但会使股份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制度基础遭到削弱甚至破坏,而且还将使我们正在着力建设的以信用制度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受到极大钳制。”

4.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效率低下。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体制模式,这种监管模式本身就存在着不足:一是容易产生对证券市场过多的行政干预;二是在监管证券市场过程中与政府主管机构的配合有时难以完全协调;三是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时,有时不能作出迅速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是以国务院下属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国家体改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委,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如此庞大的管理体系和政出多门的管理机构,在监管证券市场过程中很难达到协调配合,同时几乎所有证监会的政策都要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影响及制约,行政干预太多,监管效率低下。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查出问题需要重拳出击时,往往不能密切配合.迅速作出反应,并采取有效措施。

证券法规不完善,不健全,无法可依,出了问题又以罚代法,一罚了之,有法不依;中介机构信用制度欠缺,公信度低下;造假、欺诈、投机行为愈演愈烈;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残缺,监管效率低下,是导致我国股市不能正常发展,以及股市混乱和剧烈波动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