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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03 10:48:31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卫生法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卫生法论文

篇(1)

卫生法学在我国起步较晚,受传统教学理念等因素的影响,卫生法学的教学方法较为单一,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没有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致使教学效果较差。为弥补理论讲授的不足,各医学院校也尝试了多种教学方法,比如假期实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这些方法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因而不能切实提高学生利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1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安排不合理

卫生法学的教学内容以医学和法学并重为教学特色,但在实践教学环节的安排上,医学与法学的比重却有着较大差别。一方面,医学院校对医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十分重视,一般安排有较长时间的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另一方面,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在医学院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与医学专业课程的实践教学学时设置相比较存在很大偏差,大部分医学院校没有开设专门的卫生法学实践课程,仅采用一些传统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此种做法并不能体现学科特色。

1.2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在卫生医学实践教学的场所安排方面,一些医学院校缺乏政法类院校所必备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场所。加之,医学院校对于医学专业的重视程度较高,而对非临床专业的教学在经费投入方面支持力度较低,这就注定了卫生法学在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上不会轻易获得学校的高投入,使得医学院校建立的法学实习基地也仅仅是与当地公检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另外,就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而言,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和医法专业实践经验的高层次人才较少,目前卫生法学的大部分教师来自于各政法院校的法学专业,其中也不乏非法学专业背景的教师,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了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的开展。

1.3卫生法学的实践教学手段形式化

卫生法学实习原本是学生培养实践技能、提高理论服务于实践的主要教学环节,但基于就业、考研、考公务员的情况,大多数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是敷衍了事,只为获取一纸实习证明。加之,学校和实习单位对学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实习其实已流于形式。另外,在实践教学中,大多数医学院校采用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流程为教师讲授—引出案例—学生回答—教师评析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学生并没有进行讨论前的准备工作,在分析案例时也没有激烈的言辞辩论,只是由教师评析案例后便宣告结束。案例教学法过于注重对法条的解释,缺乏生动性,尤其是缺少对具体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种非法条解释问题的演练,而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建立在已知案情基础之上,相关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都事先已确定,仅是审判人员、原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事先已拟定,而且学生早已将模拟法庭的全部过程事先演练多遍并形成了剧本,学生在模拟法庭演练时根本不会遇到真实案件中可能出现的突况,这就无法锻炼学生的临场应变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逐渐演变成一场表演剧,致使模拟法庭的功能也逐渐在异化。

2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的优势在于着重培养法律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以真正实现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3]。因此,一方面法律诊所可为那些承担不起高额诉讼费的公民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另一方面,诊所法律教育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将法学教育与法律援助融合,这不仅是一种全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而且为法律援助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诊所法律教育目前已广泛应用于亚洲、欧洲和澳洲等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国外诊所法律教育对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同样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都开展了诊所法律教育。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既包括“训练守法精神”,也包括“扶植法治”。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卫生法学课程中的尝试,对于那些将来走进医疗机构的学生来说意义重大。诊所法律教育所处置的案件具有真实性和不确定性,尤其是涉及卫生法的现实情境总是伴随着医疗救助的全过程,案件的复杂性、针对性、现实性较强,即便指导教师面对此情形有时也难以应付。因此,这对学生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但从另一方面看,学生通过亲自案件、了解案件事实、调查取证和参与庭审,能够快速提高他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能力、独立办案能力和法律逻辑推演能力。另外,诊所法律教育也能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其以法律专业服务人员的视角观察社会和思考社会,以医生的视角重新审视当前的医患关系。卫生法与社会、医患权益与社会公正、卫生法与医药卫生事业等新的课程教学内容都体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趋向,这将有利于培养人格健全的、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的医学人才。

3诊所法律教育在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中的应用

3.1诊所法律教育与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

卫生法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是着眼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即培养具有医法交叉知识,擅长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人才。这一培养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依靠课堂理论讲授,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法律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培养一种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法律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传授,而是一种法律职业训练。而传统的法律教育只注重理论层面的讲授,这种纸上谈兵的做法忽视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从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要求来看,它对学生的职业能力训练具有极大地帮助,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真实案例,并以主体的身份去解决问题,全权负责整个案件,学生通过运用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对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使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语言沟通能力、司法文书写作能力等都得到了较大地提高。这既克服了案例教学法易被条文化的缺陷,也解决了模拟法庭虚拟化的难题。

3.2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方式已日渐成熟

我国开始启动诊所法律教育始于2000年,当时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北京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2002年中山大学、四川大学等4所高校陆续开设了该课程。2002年7月28日,上述11所高校共同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该会目的在于与国内外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加强合作交流。截止到2013年7月18日,全国640多所法学院中已有163所加入了该专业委员会。目前,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几乎都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并在不同院校中开设了各具特色、有所偏重的专业性法律诊所,例如:诉讼法律诊所、弱者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民事法律诊所、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诊所、公民权利保护法律诊所、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公益法律诊所、社区法律诊所等。这些富有成效的法律诊所可作为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场所。

3.3诊所法律教育能更好地确保实践教学的效果

卫生法学是一门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医法交叉学科,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工作大多由更易获取医疗卫生资源的医学院校承担。由于医学院校向来注重医学生的见习和专业实习工作,而医学院校对实践教学的重视和支持又是开展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基石。然而,鉴于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中的办学地位,现阶段医学院校对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诊所法律教育实际上是借鉴了医学实践教学的模式,这更易为医学院校所理解和认同。同时,也有利于形成一套独特的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模式。

4提高诊所法律教育实践教学质量的建议

4.1加强卫生法律诊所基地建设

医院学校,一方面可以积极申请参加“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暨中国卫生法法律诊所专业委员会”,进而以会员的身份接受该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以加强与其他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医学院校教学医院丰富的资源,加强与教学医院医务科等医患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有特色的卫生法律诊所,这样既保证了医疗纠纷案件的来源,又能发挥卫生法学的学科优势,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卫生法律诊所在实施教学功能的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功能,因而就其设置模式来看,它可以是附设在校内的内置式,也可以是附设于校外的外置式。内置式可考虑将卫生法律诊所设在模拟法庭,使其起到律师事务所的作用,学生可以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模拟法庭会见当事人,提供卫生法律咨询,司法文书等。当学生积累起丰富的办案经验时,还可以代为调查取证和参加庭审,学生承办的案件数量应以1-2件为宜。外置式可考虑加强与一些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比如当地卫生局、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社区基层组织、检察院等,将卫生法律诊所附设于上述机构中,以便共同构建卫生法律诊所。

4.2开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

鉴于卫生法律诊所教育实施的现状,医学院校应当增设卫生法律诊所教育课程,明确其课程性质、授课学时、课程学分、开课对象等。可考虑将该课程设置为限定选修课,具体学时可参照各医学院校的教学计划而定。在课程时间安排方面,该课程可以考虑在大三年级的学生中开设。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受师资力量和教学成本所限,不能在所有学生中启用诊所法律教育;二是,该课程只有在学生完成了法律和医学基础知识的学习,并基本掌握了医疗卫生法的相关知识,才能真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应涵盖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目的与意义、卫生法律诊所教育的基本方法、会见当事人的基本流程、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与策略、提供卫生法律咨询的技巧、司法文书的写作、案件前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民事案件的策划方案等内容。在考核方式上,应重点对学生的综合办案能力进行考核,不宜采用传统且机械的纸质笔试结业考试,应当探索出一套科学的、富有人性化的、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

4.3多途径解决经费问题

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长期以来,卫生法学的教学经费问题是制约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最大障碍。鉴于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较高投入和卫生法学课程在医学院校办学规模较小的现实情况,医学院校应为诊所法律教育多途径的筹集经费。一方面可积极寻求同类型院校联合办学,以降低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要积极寻求社会组织的支持,如与当地的律师事务所、卫生行政部门、附属医疗机构、妇联、法律援助中心、工会、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等建立联系,通过学生的案件工作,既可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层地区的开展,又能在锻炼学生办案能力的同时,获取一定的工作报酬。

4.4加强卫生法学专业教师队伍的建设力度

目前,在卫生法学课程的师资队伍中,相当一部分教师只具备了法学背景或医学背景,具有医法交叉知识背景的教师较少,甚至有些专业教师还没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缺乏处理医疗卫生纠纷案件的经验,这些因素都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在医学院校的开展。对此,一方面要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各种方式外出深造,加深对医法交叉知识的学习,激励教师在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基础上,通过外出兼职,提高其实践能力,使其成为教学和实践的双师型教师。另一方面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邀请一些资深的卫生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更多地了解社会,掌握法律流程运作技能。

4.5建立科学的法律诊所管理制度

篇(2)

徐为再败诉是精神病人“出院难”的缩影

徐为是2001年被送进上海市普陀区精神病院的,当时他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治疗一年后出院。但2003年徐为再度被送进精神病院――青春精神康复院,随后一直在那里接受药物治疗。治疗颇有成效,徐为的病情显著改善,且较为稳定,从病情鉴定上符合出院条件,但被认定为徐为法定监护人的哥哥却不同意他出院。按照院方的说法,如果监护人不提出出院申请,徐为就不能出院。2013年《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徐为将他的哥哥和精神病院告上法庭,一番波折后,2015年4月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徐为败诉。据界面近日的报道,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徐为属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疾病患者,不适用《精神卫生法》关于‘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的规定,其是否出院,目前仍然需要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故被告青春精神康复院未经原告监护人同意而拒绝原告提出的出院要求,并无不妥。”而2015年9月,案子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原判,徐为再次败诉。日前,徐为和他的律师还在申请再审。

至今,徐为已经在精神病院待了14年之久,但出院仍遥遥无期,最大的阻碍就是“谁送来的谁接走”这一精神病医院约定俗成的行业规则。

以“精神病人出院难”为关键词在网上进行搜索,不难发现问题的普遍性。“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有70名符合康复标准的病人近期自愿要求出院。然而,仅其中18个病人的家属同意来办理出院手续,其余52个家庭均拒绝领人。”(东方网2013年5月)“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院对300名住院患者进行调查,其中150多人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召开家属座谈会却发现,家属全都坚决反对患者出院。”(人民日报 2014年6月)“德安医院(江苏常州)目前有住院精神病人296名(“三无”、流浪乞讨、肇事肇祸精神病人除外),其中近1/4的精神状况达到出院标准,且病人希望出院,但是监护人不愿意接他们回家。为此,有的病人已经住院超过30年。”(扬子晚报2014年9月)……

这些例子表明,很多符合出院条件的精神病人难以出院,他们大多数是因为被家庭和社会拒绝接纳而滞留在医院。

丧失自我选择权利陷入恶性循环

实际上,2013年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考虑到了精神病人的自利,规定除非就诊者有会伤害到自己或者他人的危险行为,可能需要被强制入院,其余患者遵从自愿原则。该法规定精神病人有自愿入院、出院的权利,特别是第四十四条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然而,由于精神病人在法律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时候会因疾病丧失自主能力,因此很多精神病人都是“被”监护人送进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的。而这不并是《精神卫生法》规定的自愿情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监护人往往会以“监护”为名,替精神病人包办一切,即使在多数情况下,比如接受治疗后病人的精神状况得到改善,能够自己做出有利的选择,但一切决定还是监护人说了算。因为“精神病”的这顶帽子,让精神病人无法证明自己是“正常人”。这对已经好转的病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其丧失了自我选择的权利。

而且,长期使病人与家庭、社会隔离,即便是没有病的正常人也会憋出病,更别说有精神障碍的患者了。精神病人滞留精神病院,会出现社会功能衰退、情感淡漠等问题,反而会加重本来改善的病情,特别是随着病人年纪越来越大,又进一步导致精神病人出院难,陷入恶性循环。

一方面是精神病人出院难,一方面是由于治疗需求大导致的“一床难求”。据国家卫计委2015年10月份公布的数字,全国现有精神卫生专业机构1650家,精神科床位22.8万张,平均每万人拥有床位数1.71张,远低于世界平均数每万人约4.3张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就更大了。让已经不需要住院的精神病人占据床位,无疑加剧了医疗资源短缺问题。

“被精神病”现象仍然时有发生

精神病人的非自愿治疗,有专门的说法叫做精神病强制医疗。《精神卫生法》出台之前,只有《刑法》有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对不涉及犯罪的其他情况并没有规定。这就导致很多“非自愿”治疗的精神病人权利得不到保护,而且各地还出现了正常人“被精神病”的情况。但事实上,2013《精神卫生法》出台后,这些情况并未好转。

《精神卫生法》的适用遭遇现实尴尬,第四十五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本人没有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监护人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应当”一词实际是对监护人权利的限制,但现实中对被监护人牢牢“绑住”的精神病人来说,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维权依旧艰难。

“被精神病”现象仍时有发生。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魏晓娜在论文《从“被精神病”再现看我国非刑强制医疗制度之疏失》指出的,精神病强制医疗曾长期充当刑法和行政法两大法律体系之间灰色地带上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虽然《精神卫生法》旨在消除这一问题,但由于制度理念和程序设计方面的疏失,直到今天,这一领域仍存在一定的乱象和权力滥用的空间,而且这一措施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2015年12月三湘都市报报道称,一位名叫徐刚的男子因“追求爱情”纠缠一位女性,却遭遇姜畲镇派出所两次把他送进湘潭市第五人民医院精神病科治疗。精神病科的主治医生承认,在徐刚第一次被带来时,即被诊断为没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徐刚还是被关16天,理由是“110送来的人,我们只能接收,不能拒绝”。第二次则更加过分,徐刚整整在精神病科待了两个月。对已经诊断没有精神疾病的人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无疑存在的情况。

他山之石值得借鉴

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非自愿治疗是非常“危险”的。魏晓娜认为,因为没有限制期限,非h刑精神病的强制医疗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很随意,很有可能超出涉刑强制医疗的期限。而且仅凭偶然行为,就介入非刑精神病强制医疗,显然缺乏正当性。

英国慈善机构“思考和反思精神疾病”(Mind and Rethink Mental Illness)推动的“改变的时刻”(Time to Change)运动开展于2009年,旨在减少公众对精神疾病的偏见和歧视。该项运动通过在企业群体、公众间开展签名活动、在电视、网络和社交平台做公益宣传等方式,推动公众正确认识精神疾病。比如“改变的时刻”官网上用调查数据、科学研究等资料澄清公众常见的偏见。去年发表在《柳叶刀》上,由伦敦国王学院精神病学研究所的Sara Evans-Lacko博士等开展的研究显示,“改变的时刻”运动在提高公众对精神病的积极态度方面成效显著。

而查阅我国台湾地区的“精神卫生法”,不难发现,其真正做到了保证精神病人的权益。第三十八条规定保障病人出院权利,“精神医疗机构于住院病人病情稳定或康复,无继续住院治疗之必要时,应通知本人或保护人办理出院,不得无故留置病人”。

此外,该法还明确了强制治疗的适用人群、具体流程、限制时间。强制医疗的对象是严重精神病患者,必须先经确诊后才能办理住院。该法保障病人的自,比如,规定如果该类病人拒绝接受全日住院治疗,主管机关需要指定精神医疗机构予以紧急安置,但紧急安置期间不得超过5天,强制鉴定要在2天之内完成,如果经鉴定无需住院,应立即停止紧急安置,如果需要住院,强制住院期间不得超过60天(延长需申请)。

对于违反这些流程的精神医疗机构,会被处以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相当于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整改,情节重大者,甚至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编辑手记 推广社区医疗消除社会偏见

篇(3)

精品源自数学科

一、卫生监督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卫生监督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重点开展执法监督和管理,而他们的专业知识中大多为卫生、医药等知识,鲜有关注管理、法律、社会等方面的知识,造成了他们的知识结构不甚合理,没有得到综合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监督员的综合素质不高,一些执法、管理等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

二、加强卫生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1.繁重的监督工作任务需要配备相符合的人力资源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8部卫生法律以及20多部卫生行政法规和各种规章标准。为了使这些法律、法规得到全面的贯彻,必须依靠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相关的执法监督,督促被监管单位严格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我国的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就要承担着非常严峻的任务,这和人力资源的相对缺乏形成了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督促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医疗卫生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2.频发的卫生事件为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缺乏敲响了警钟

卫生监督体系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的卫生事件形成了井喷之势,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影响,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例如:“医闹”事件、刺杀医生事件等全国上下诟病的医疗服务秩序混乱。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违法者唯利是图,另一方面是因为卫生监督员的执法不到位,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能。因此,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尤显必要。

三、加强卫生监督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措施

1.卫生监督人力资源的配置管理

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员配备虽然缺乏编办认可的刚性规定,仅有卫生部门制定的试行指导意见,但人员的配备要与当地的卫生发展实际相适应。人员的配备可以遵循一定的人力需求预算方法,例如:任务分析法、职能分析法、卫生人力与人口对比法等。当前,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配置应当以任务分析法和职能分析法为主,间或采取对比法、专家评议法。除了进行配置研究外,还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机构的人力资源分布现状进行分析,探究它的均衡性,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内部均衡,主要是对机构内部的人力现状进行分析,保证它的均衡性;二是外部均衡,主要是对地区间的人力情况进行分析,探究是否均衡。

2.人力资源的开发管理

为了弥补一些地区人力资源缺乏的情况,必须对卫生机构的人力资源开发进行探究。针对卫生教育存在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应当在医学教育中增加相关的法律、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卫生监督人才的综合素质。此外,在培养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地区的需求,不仅要培养高学历、高水平的人才,还要培养适应乡镇发展需求的人才。同时还应当完善职业教育,加强对现有的卫生监督人员的再教育水平,更新他们的知识和观念。

3.人力资源管理

篇(4)

关键词:毕业论文;撰写;现状;调查

中图分类号:G642.477?摇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12-0006-03

撰写毕业论文是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内容,是需要学生在学业完成前写作并提交的论文,是学生在毕业前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尝试。为深入了解江汉大学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目前毕业论文的写作状况,提高我院毕业论文的质量,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我院毕业论文的现状进行了调查。

1 目的

通过调查了解我院学生毕业论文撰写的现状,并分析调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2 对象

我院2007级及2008级共415名学生,其中护理专业314名、医学影像专业58名、口腔医学专业43名,均完成了在校期间各门课程的学习。

3 方法

设计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动机及方法、毕业论文的选题类型及数据来源、论文的完成时间及场所、影响论文撰写的主要因素、获教师指导的情况、论文对个人发展的影响、对教学的建议等。发放问卷415份,收回有效问卷403份,有效回收率为97%。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所得数据。

4 结果

4.1 撰写毕业论文的动机及方法

在对毕业论文的认知方面:绝大多数学生都是被动地完成学校的任务,12.8%的学生认为是检验学习成果,仅有8.5%和1.1%的学生今后有做科研的打算和兴趣驱使。而在论文写作中有17%学生肯定自己是会抄袭的,30.9%的学生还持犹疑态度。

4.2 毕业论文对个人发展的影响

4.3 影响论文撰写的主要因素

4.4 毕业论文的选题类型及数据来源

在选题方面仅有23.4%的学生会选本专业科研论文,30.9%的学生对所选课题略有研究,27.7%的学生认为该题目好写,而只有22.3%和19.1%的学生是从图书馆、实习调研中获取研究数据。

4.5 获得指导教师指导的情况

在论文完成过程中有52.1%的学生是由指导老师指导的,有21.3%学生受到老师5次以上指导,还有38.3%的学生既有指导老师指导,又有其他老师共同指导。

4.6 学生对教学的建议

5 讨论

5.1 提高学生对毕业论文重要性的认识

从表1、2的调查结果来看,学生普遍对毕业论文不够重视,未能全面认识毕业论文对促进自身能力的提高及影响今后的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虽然专科生是否有必要撰写毕业论文目前仍存在争议,但是毕业论文是教育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远看,它能使学生树立科研精神,形成创新思维,强化创新意识、信息意识、竞争意识、团队意识以及成就意识[1]。

5.2 加强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

从表3、4中我们发现,由于学生缺乏基本的科研与写作能力,所以第一需花较多的时间去选题,第二较难确定合适的选题,第三获取数据、分析资料的能力较差,第四写作水平仍处于总结、回顾分析为主导的阶段。从实际看,科研是专科教学中的薄弱环节。医学专科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目标是:在临床工作中能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初步掌握撰写科研论文的方法,具有初步的科研能力[2]。

5.3 改进毕业论文的指导过程

表5显示,我院参与毕业论文指导的老师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较强,能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学生对教师的评价较高,在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请教老师。但由于论文写作到第三学年毕业实习前才布置,学生因在医院实习而无法回校,而指导教师也大多不忍心要求学生回校见面,所以多以邮件、电话的形式相互联系,使指导工作缺乏相应的针对性。因此,在表6中学生就要求增加与导师沟通的时间、提前训练写作技巧、开展学术活动、订阅论文期刊等。

6 建议

毕业论文是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3]。

6.1 调整课程结构

笔者认为将毕业论文的教学从最后一学年提前到新生入学的第一学期,提早布置论文写作任务,增加《科研设计》、《文献检索》等课程,在写作类课程中融入毕业论文写作指导,开展专题讲座、学习交流活动或学科竞赛等。既能让学生较早地接触毕业论文的相关知识,掌握基本科研方法和规范,加强思想认识,培养科研兴趣,锻炼写作能力;又能大大减轻学生和教师的工作压力;还能正确引导学生在学习与工作中关注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发现问题,查阅大量的资料,选择合适的课题,并有充足的时间科学地进行科研设计、实验研究及对所得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从而书写出高质量的论文。

6.2 完善指导方式

利用我院良好的院校合作基础如分校、实习基地及教学医院等,提前向他们毕业论文题目类型及要求等信息,不仅可以共同设计毕业论文选题,还可以为学生提供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基本条件,更可以请实习带教老师共同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这样既能够让相关医疗单位通过毕业论文的完成过程对所需人才进行设计定位,又能够使毕业论文选题更贴近医学临床实践并增强其科学性和吸引力[4],还能够通过毕业论文帮助学生全面了解医疗单位对所需人才的要求并熟悉实际工作中科研工作的开展方法,更能够让学生尽快确定合适选题,顺利撰写毕业论文,完成培养计划。

6.3 丰富论文形式

专科学院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根据这一目标,我们可以将传统单一的毕业论文模式,向应用性、实用性方面转变。根据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可丰富论文形式,如学生可以自己的实习医院为背景撰写调研报告,结合实习期间的所见病患编写大病历、病案分析;还可以丰富论文内容,如既可涉及临床也可涉及专科护理、健康宣教、医德伦理、卫生法规等;也可以鼓励学生参加教师或实习单位的科研活动、社会调查和学科知识竞赛等,以提交学年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的报告来抵免毕业论文的学分。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分析或解决现实问题,提高其实践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郑建宙,周歧江,李壮.医学毕业论文教学的初步实践[J].右江民族医学院学报,2001,23(5):831-832.

[2]张景龙.成人教育护理专科生毕业论文评价标准的分析[J].护理研究,20,(05):295-296.

[3]赵旦峰,李刚.论科学选题在本科生毕业设计中的重要性[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6,(10):109-I10.

篇(5)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涉食品犯罪 定罪量刑 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事故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近几年来,国际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对食品安全问题形成一次次的冲击波。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食品安全应该包括“食物量的安全”与“食物质的安全”两个方面,“食物量的安全”解决的是能否吃饱问题,”食物质的安全”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有没有直接或者潜在的不良影响。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上海的毒馒头,浙江地区以变质的动物内脏提炼地沟油,“皮鞋酸奶果冻”事件,杭州的“毒蜜饯”事件,使人们现在都有谈食品色变的感觉。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数至少为20万-40万人。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非常不乐观。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

根据现代汉语解释,食品安全事故为相对于受害者而言发生的自然的或认为的意外损失或灾祸。所以,我们可以推断出食品安全事故是相对于食品受害者而言,是由自然因素,人为因素而引发的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所造成的意外损失与灾祸。根据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食品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而客观要件是判断是否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标准。具体来讲,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行为的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在《食品安全法》中,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生产法律禁止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履行食品卫生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这一义务,即是违法行为。

(二)行为的损害结果

行为的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损害人体健康,死亡的后果。损害结果是确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显著的外部特征。涉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受害者的广泛性。由于现在社会生产具有规模大,销售具有网络化的特点,导致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受害者分布极为广泛

2.受害者的不特定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食品食用者的广泛性,导致受害者人数众多,而且人数是不特定的。

3.损害结果出现的突发性。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相对于传统的犯罪行为,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不是由具体明确的行为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危害行为,而是首先作用于食品,以食品作为中介来对受害人的生命或者财产产生损害。相对于传统的犯罪行为,现在的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需要动用现代科技手段才能鉴定。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不以受害者所意料的方式突然发生,而且一旦发生,即使采取各种控制或消除事故的诱因的措施,也很难使事故损害停止或者消除其影响。

4.损害结果的严重性。食品安全犯罪的损害结果是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更加明显。据统计,在“大头娃娃”事件中,根据相关调查的数据,截止到2004年5月,仅安徽省阜阳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就有229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此,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往往会出现严重的损坏结果,而且程度深。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中,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是指依照特定标准对某一食品安全事件是否构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是何种性质进行判断和确定的法律行为。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分清事故责任,以便维护当事人正确的合法权益及切身利益。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存在形态,我们把其分为显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显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均以外在形态表现出来而为人们直接认识和判断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食品中毒和食品食品污染事故大多为显性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不是以直接的外在的形态表现出来,而是必须借助特定的科学手段才能别人们所认识或者在现今状态下无法被人们所认识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转基因食品安全事故。

鉴于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特殊性,为了能够准确,客观,公正的认定食品安全犯罪,在实际的操作中,务必要遵循一下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此原则是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立脚点和根本前提,食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的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基本事实。然而,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也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之上的。(2)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我们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范,依法认定食品安全事故。(3)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因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准确的认定食品安全事故需要依靠现代医学技术上的判断。

四、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如何确定食品安全年事故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定罪与量刑。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如何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的行为负责任,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违法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上的规定,应当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威胁到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有极大的破坏性影响,所以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等,都属于对食品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比如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渎职从渎职罪中单独的剥离出来,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是,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领域仍然存在缺陷,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定罪与量刑的不对称。根据刑法上的有关理论,食品安全犯罪大多为故意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我们应该有必要将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扩展到过失,或者增加过失犯罪的罪名,而不是间接的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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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学方式多样化,增强教学效果

1.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丰富教学手段。单纯用语言和板书表达清楚抽象复杂的理论很困难,但多媒体教学可以将这部分内容直观、形象地表现出来。而且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很多新的内容,最新的案例都可以作为教学的一部分内容。例如有关保健食品、绿色食品、QS认证标志等图片,中央财经频道的《食品安全在行动之中国政策论坛》和《每周质量报告》等视频资料,都可以在课堂上直接展示给学生,这样既能弥补教材的不足,又能锻炼学生的利用互联网检索信息的能力,让学生更快速、清楚、系统地了解这些教学内容,对食品法规与标准的相关内容形成整体的认知。

2.采用对比教学方法,加深记忆。在讲解国际食品标准组织章节时,让同学们自己分项,将CAC、FAO、ISO等国际组织的职能、目标、总部所在地和成员权利与义务等放到一起进行对比,比较这些国际组织的不同,而后总结、分析它们的作用和影响,使同学们在记忆时不至于混淆。在讲解国外食品法律法规时,和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相比较,同学们在了解了国外食品法律法规的同时又回顾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内容,还能掌握未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有哪些趋势,加深印象。

3.多用案例分析,提高教学内容的实用性与实践性。《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是我国法律法规的章节的重点,单纯逐条学习这两部法规是非常枯燥的。在进行这部分内容教学时,我们应该搜集大量的典型食品违法案例,让同学们分组讨论,派代表回答案例是违反了法规的哪条哪款,应该怎样予以处罚,如有不同意见就可以进行辩论。这样既能活跃课堂气氛,又能让同学们对两部法规充分了解。

二、教学内容合理化,注重前沿与实用

1.深入浅出,激发学习兴趣。法律法规的学习相对来说是枯燥的,我们从近几年我国的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例如三鹿奶粉、含甲醛啤酒、地沟油非法加工经营、面粉漂白剂、火锅口水油等,让同学们对食品安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然后从以前存在的食品安全多头分管造成的所谓“十几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引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食品卫生法》的废止,由此导出食品法规与标准的重要性,增强学习法规与标准的兴趣。

2.章节内容模块化,有利于整体把握。在讲解食品法规与标准时,对遴选的教学内容进行整合和序化:例如将绪论、中国食品法律法规、国外食品法律法规和食品法规与标准文献检索归为法规与标准基础模块;将标准的制定、中国食品标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部分内容归为企业资料的编写设计模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质量认证归为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认证模块。将相关内容以工作过程为导向,按工作任务的难易递进方式构建教学模块化课程结构,使教与学有机结合。

3.加强课本与实际生活的联系,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在教学时引导同学们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待我们生活中的食品法规与标准。有意让同学们收集一些普通生活当中的食品外包装,如纯净水、碗面、牛奶等,看看上面的标签是否规范,从外包装如何避免买到假冒伪劣食品,导入食品标签与标识标注章节的讲授和学习,使同学们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三、考核方式多重化,注重学生能力评价

只从期终考试成绩来评定学生学习这门课的效果显然是有失偏颇的。我认为应该增加平时的成绩考核比例,如作业、课堂提问和讨论、课程论文等方式。通过平时考核,老师可以及时了解讲课效果,得到学生掌握了解已学知识的程度的信息反馈;可以多方面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学生利用网络资源检索一些有关内容来丰富自己。我认为平时的作业10%、课堂提问和讨论20%、期终考试70%的考核比例能够更好地让学生掌握所学的知识,培养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吴晓彤.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M].科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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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事业管理;课程体系;医学院校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05-0050-03

医学院校公共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主要是面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的公共管理岗位,但因其专业性不强,还有文秘、管理、经济学、财务管理、外语、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的专业人才在抢公共事业管理的工作岗位,并且他们在自身的岗位上做得还不错,使得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的专业优势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同时,医疗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大多没有受过专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教育,不少打着各种旗号的“管理咨询机构、管理咨询师”等已涉足医院管理、卫生管理行业的各个领域,为他们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培训和决策支持[1]。

以上现象一方面说明卫生医疗机构缺乏公共事业管理行业这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说明卫生管理专业人才尚未被认可,说明目前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及课程体系有待优化。

一、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

本文以海南医学院2012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作为调查对象,对其就业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共发放问卷35份,正式回收34份,问卷回收率97.14%。

本次问卷调查涉及毕业生基本情况、就业实践能力需求、对学校的基本评价、专业课程结构对就业的影响等几个方面[2]。问卷调查结果采用Epidata输入计算机进行处理,并借助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一)毕业生的基本情况

在34份有效问卷中,有76.47%的毕业生在生源地就业,66.67%的在事业单位就业,88.24%的从事于公共管理类或相近的工作,这三项数据说明海南医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的就业主要分布在生源地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符合专业的办学特色。

(二)毕业生的实践能力需求调查分析

公共事业管理在校学习包括理论教学、见习、实习,对三者之间的学时分配调查中,有94.11%的学生认为实习可加强对理论知识的消化和理解;对于专业实习和临床见习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有88.24%的学生认为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增加社会调查、卫生法律宣传等形式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在对实习评价的量化考评调查中,82.35%的学生认为应制定符合专业需求的量化标准,包括学生出勤和纪律,论文写作的条理性、逻辑性、严谨性和科学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97.22%的毕业生认为,在实习、见习期间自己的整体水平可以得到很大的锻炼与提高,对其将来从事的工作有实际性的帮助。

(三)毕业生对学校的评价

毕业生对学校的评价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学校的办学条件,校园文化及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学校管理等。70.58%的毕业生对办学条件比较满意,17.65%的学生基本满意,还有11.77%的学生不满意,由此可见,学校对于公共事业管理的办学投入还有待加强。对于校园文化评价, 94.11%的毕业生认为学校人文教育“较好”,88.24%的毕业生认为学校医德医风教育和学风“好”或“较好”。心理健康教育的满意度达到94.12%, 说明学校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优良的学风。对于学校的管理,94.12%的毕业生认为教学管理工作较好,91.18%的毕业生认为学生管理工作较好。

(四)专业课程设置对就业需求的影响

通过对首届毕业生的“您对目前的专业课程体系满意情况评价”的问卷调查显示,满意度仅为24.3%,不满意的达到44.2%, 这一调查结论在其他同行学者的研究中也被证实[3],这说明目前国内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不满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海南医学院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体系分为三段式培养,即“公共素质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等几大模块。公共素质课主要包括德育类课程和计算机、外语、数学等工具类课程;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医学类基础课和经济管理专业基础课,如基础医学综合、临床医学概论、卫生统计学、卫生学、流行病学、西方经济学、管理学基础、管理信息系统等;专业主干课主要就是反映该专业培养特色和目标的课程,如卫生经济学、卫生管理学、医院管理学、社会医学、医疗保险、卫生服务和社区医疗等。

为进一步了解学生对公共素质课和专业基础课中哪些课程认可度不高,对其进行了深度访谈。调查显示,学生对政治素质类课程认可度不高,76.48%的毕业生表示在校期间曾逃过政治素质类课程,有35.29%的学生表示在课堂上手机上网、打瞌睡、聊天等。英语类、计算机类的技能课程认可度达到70%以上, 91.18%的毕业生认为大学英语很重要,这一结果在“您通常选择哪类课程上看英语材料”的统计结果能进一步反馈:73.53%的学生选择政治素质课程,23.52%的学生选择专业基础课,不到10%的学生选择专业主干课程。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因迫于大学英语四六级的压力,对英语学习的积极性还是较高的,故有的学生不惜在其他课堂看英语材料,同时也看出了部分学生急功近利的思想。

学生选择专业基础课学习也存在急功近利的现象――课程认可度较高的集中在考证、考级、考研课程。调查显示,毕业生中参加过除计算机、英语等级考试之外的考证或其他培训(如会计证、教师资格证、口译培训等)的高达94.12%。调查发现,大一、大二的学生可能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考英语四六级证书上,从大三下学期开始,学生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考公务员或考研上,在2012届毕业生中, 选择考研的占35.29%,而选择考公务员的达到29.41%。

最后, 对专业主干课程群的调查发现, 只有17.64%左右的学生对所学专业感兴趣,并愿意花较多时间在专业课上。医学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第一志愿录取的比例相当低,大部分学生是从其他专业调剂过来,专业思想不稳定,尽管经过四年的学习,但专业认可度仍不高。64.71%的学生认为目前的工作与所学专业相关联,而剩下的学生大多对所学专业课程不感兴趣。对于学生课外阅读的统计,只有23.52%的学生会花时间阅读专业相关书籍,64.71%的学生选择阅读更为实用的操作类课程书籍。

二、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2012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就业现状调查显示:专业培养方案有待完善,课程体系亟须优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课程繁多,结构不合理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结合的边缘学科,既要了解一定程度的医学知识,又要学习经济管理学的专业课程,课程门数较多。又因其属于管理学门类,学制为四年,时间短,总学时数偏多,学生苦不堪言。追究其根源,主要是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专业特色不彰显,导致课程开设广而不精,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结构不够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医学类课程门数过多,学时比例过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并非临床医学专业,对医学知识的掌握的要求应有差异。其次,经济管理类课程比例偏低,因医学院校经济管理专业方面的师资紧张,一些理应开设的应用性和实操性较强的管理类课程没有开设。再次,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开设的前后关联程度没有科学逻辑性,如医学类课程开设应先开设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开设与之间隔不能太长。专业课程学习过程应先开设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基础课程,再开设卫生经济学、社会调查研究方法、卫生事业管理学等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开设的时间间隔不能过长。

(二)预防医学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从毕业生从事的相应工作来看,大部分是从事于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的公共管理工作,近期各种流行性疾病的传播,如“非典”、“禽流感”、“猪流感”等疫情的蔓延,从某种程度折射出卫生行政部门思想上麻痹、应急处理能力的缺陷以及信息渠道的不畅通。作为未来将分布在各地、各行业潜在的卫生行政工作人员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 培养其预防意识和技能就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学校的专业课程设置中仅仅设置了预防医学导论这一门概论性的课程,学时数仅为36,学生很难对疾病预防形成一个全面的认识,更不用说指导其日常行为。

(三)专业课程开设与就业需求有差距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从事的是卫生行政管理工作,应用文写作、秘书学类课程可以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公文写作能力和文件处理的素质,学校将此类课程安排在选修考查课,学时数及相关考核要求也较低,不利于强化学生的写作能力。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有很多机会直接使用统计知识处理问题。统计学的应用目前主要分为两个领域:经济社会民生和医学生理,医学院校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方向主要是卫生管理,主要面对的是医学方面的统计,应开设的课程是流行病学和医学统计学,也应增设社会学方面的统计,如社会调查研究方法、计量经济学。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毕业生主要是在卫生执法部门和医院管理部门工作,所以学生在今后工作中有可能会遇到如何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问题。法学类课程开设缺乏体系,而目前学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开设的法学课程是卫生法,作为一个法学课程的体系,缺乏基础法学作为支撑,学生对于《卫生法》的掌握只能停留在空洞的条文记忆,对于其立法的必要性及执法的严肃性理解不够深刻。

(四)课程设置未考虑文理兼招的生源特点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在生源分布上基本上文科生和理科生各占一半,文科生在学习医学类、统计类、计算机类课程时较吃力,但对社会科学的相关课程比较感兴趣。考虑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学生今后的工作还要面对很多公文的处理和写作,应加强其社会科学的课程学习,在不增加其课程负担的前提下,应增设一些人文类的课程。

(五)见习、实习时间过短,形式单一

通过对2012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毕业生的调查发现,在校期间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其实际工作帮助很大。但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见习和实习过程与临床医学是完全不同的机制和过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临床见习主要是了解各个病情的基本情况及治疗费用控制等,对于其治疗过程及疾病机理则要求不高,而专业实习不是在临床科室,而是在医院的行政科室或卫生行政部门,掌握这些工作的关键是要对国家卫生政策及地方、医院的行业规范等,这些知识并不是听带教教师讲解或见习操作就可以掌握,而必须增加见习、实习学时量加以巩固,才可以加深印象。

见习和实习的形式不应拘泥于医院的科室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科学就是人与人的科学,学生应走出去与社会交流,应组织学生多参加社会调查、法律宣传等形式的社会实践,帮助学生提高社会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

三、完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的设想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课程设置是专业通过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使课程设置和本校的优势学科良好匹配,同时突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特点和规律,在课程体系设置过程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学时数及开课门数的控制

在学时安排上,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总学时应控制在2400学时以内,周学时不超过25学时,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开课门数上控制在45门左右,分为通识教育模块、专业基础课(含医学类和经济管理类)模块、专业核心课模块这三大体系。学时比例保持在2:4:4比较合适。在课程安排上,加大实践学时的比例,实践课和理论课的学时比例应不低于1:1。

(二)三大模块的课程设置

1.医学类课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医学类课程主要包括为基础医学、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三个体系。医学课程的要求不像临床医学专业那么高,既要让学生了解基本的医学知识,又不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既满足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医学知识要求,又不违背医学教育的认知规律。因此,有必要将分支细的学科整合成课程群,减少冗余的知识讲授,压缩学时量。例如,将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生物化学、生理学、病理学、病理生理学等课程整合为基础医学综合,将临床医学中的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诊断学等整合为临床医学概论。部分院校将其整合为预防医学导论,发现其教学效果及人才培养质量并不好,原因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掌握卫生管理基本理论与方法及医疗卫生机构经营与管理技能,能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从事管理的专门人才”,因此,应系统地学习预防医学类课程,一是增开预防医学导论或预防医学基础等概论性的课程;二是开设预防医学的工具性课程,如流行病学、统计学、传染病学等等;三是在实践教学中加大预防医学的比重,在原有的临床见习的基础上增加预防医学的实习内容,可以安排学生到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一个月左右的实习,增加学生对预防医学知识的感性认识。

2.专业基础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基础课包括经济基础课程类、管理基础理论和技能类和法学基础课程。经济学基础课建议开设西方经济学、公共经济学、计量经济学;管理类课程建议开设管理学基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管理学、会计学、人力资源管理、管理文秘等理论性和技能性课程;法学类课程开设法学概论、卫生法学、经济法、行政法等课程。同时,为了体现 “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的培养特点,可开设一些技能性较强的专业基础课作为选修课,如开设制度经济学、公共预算管理、公共政策与分析、财务管理与财务报表分析、财政与金融、民商法等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其需要,有挑选性地进行选修。

3.专业主干课及特色选修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专业课程一定要体现其专业特色,完成其培养目标,这部分课程是专业的核心课程,是反映学科体系基本规格的标志。建议开设卫生经济学、卫生事业管理学、卫生政策学、医院管理学、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学、医患沟通学、医疗保险等专业核心课程。根据其专业方向特色,开设一些特色性的专业选修课,如区域卫生规划、卫生监督实务、基层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技术、卫生服务评价实践等课程,这些课程安排在选修课,并不是不重要,而是与学生以后的就业方向休戚相关,这也是体现其专业特色的选修课,建议作为专业限选课,只是考核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注重技能和实践学习。

参考文献:

[1]陈昌洪.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就业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