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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制度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15 19:24:3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经营管理制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经营管理制度

篇(1)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节约成本费用,加强对公司各种通讯工具的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各种通讯工具包括电话总机、电话分机、直线电话、传真机、移动电话以及为员工配备的电子邮箱等。

第三条:公司的各种通讯工具主要是作为方便与外界沟通、方便开展业务,公司不提倡员工利用公司的通讯工具进行私人用途。

第四条:电话总机的管理

电话总机由行政部的前台人员负责值守,所有外线电话均需由前台人员负责接转。前台人员的接听电话必须使用标准用语。标准用语如下:

接听外线电话时,应说“您好!迎海集团,请问您找哪位?”;

当对方告诉分机号码时,应说“请稍等!”;

如果分机占线时,应说“对不起,电话占线,请您稍后再打过来”

前台人员接听内线电话时,应说“您好,前台”。

第五条:电话分机的管理

公司根据员工工作需要和电话分机的资源情况,为每一位员工提供一部电话分机。

员工应电话分机铃响三声内接听,接听业务电话应简洁明了,接听电话时应使用统一礼貌用语“您好,×××(员工姓名)”。讲电话时声音不可太大,以免影响他人。

电话分机一般不开通长途直拨功能,总监级以下员工因为工作实际需要而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的,须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经理初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裁批准后方可开通。

对已开通长途直拨功能的电话分机,由员工个人负责长途功能的使用管理。不得借予他人拨打长途电话,一经发现,除由其个人赔偿所发生的长途话费外,还可视情况严重,停止其电话分机长途直拨功能并按公司奖惩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篇(2)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豆制品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合肥市商务局负责全市豆制品市场管理的领导、协调工作,商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保、规划、物价、公安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各自权限对豆制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豆制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办理环保、卫生许可、工商登记等手续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肥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豆制品市场需求和加工生产能力,规划确定若干豆制品生产基地;鼓励社会投资兴建符合要求的豆制品生产基地。

豆制品生产者原则上应当进入豆制品生产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豆制品生产者应采用合格原料,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确保产品质量,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鼓励不断改进豆制品生产工艺。

第七条豆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从事豆制品生产经营活动。

豆制品生产经营者的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豆制品经营者和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向已取得合法资格的生产者、经营者采购豆制品,并取得进货凭证,进货凭证应当载明产品名称、成分、价格、数量,并加盖生产者印章。

第九条进入市场销售的豆制品应当为已取得合法资格的豆制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非法生产的豆制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市场内豆制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

第十条定型包装的豆制品的产品标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销售散装豆制品应当有销售标签,标明豆制品名称、价格和生产者名称。

第十一条对非法生产经营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豆制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本规定之日起60日内到合肥市商务局备案。

篇(3)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三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十八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条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4)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种子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不含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种子经营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种子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种子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种子经营者对其销售的种子质量负责,其销售的种子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适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种子经营者销售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品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范围以国家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程序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二)受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经营种子的;

(三)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农民个人出售、串换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经营场地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备案。受依法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代销合同和委托方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推广者应当持种子的品种来源、品种特征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品种生产试验情况等材料到市或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登记。

第八条市、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受理农作物种子备案或登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备案或登记手续,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市、县(市)、上街区种子管理机构办理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种子经营者委托销售和委托代销种子的,应当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和经营范围内委托,并与受委托方签订书面代销合同,明确代销的品种、数量、期限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禁止受委托方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

第十条种子经营者销售种子应当向购种者开具有效凭证。农民出售、串换个人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购种人要求开具有效凭证的,出售人应当如实出具载有品种名称、产地、数量、价格及出售人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凭证。

第十一条禁止销售下列种子:

(一)假种子;

(二)劣种子;

(三)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种子;

(四)应当包装而未包装的种子;

(五)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样式不符合规定的种子;

(六)冒充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种子;

(七)未作明显文字标注的转基因种子;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种子。

第十二条种子经营者广告时,其的种子广告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农作物种子的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或登记内容相一致。

广告经营者、者在广告时,应当查验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以及该品种的审定或登记证明,并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种子经营者批量销售种子时,交易双方可按约定对该批种子封存留样,分别保存。因种子纯度发生争议时,以该样品的鉴定结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

种子经营者或使用者可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对种子的发芽率、净度和水分进行复检。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种子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种子经营违法行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依法执行公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种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按照种子质量检验规程抽取样品;

(三)依法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四)查阅、复制涉嫌违法经营者的合同、发票以及账簿等凭证。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有处罚的,依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备案的;

(二)冒充自繁自用的剩余常规种子进行销售的。

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二)从事或者参与种子经营活动的;

(三)对种子经营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篇(5)

[关键词]绩效提升;医院;经营管理;体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12.077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12-0-01

医院是帮助病人解除病痛的场所,本应受到人民群众的尊重,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体系存在问题,很多医院工作效率低下,加上医院治疗的无序性和不科学性,加剧了患者对医院的反感。因此,要基于绩效提升的角度来构建医院的经营管理体系,促使医院经营管理体系实现科学化和高效化。

1 医院经营管理体系中的问题

1.1 医院信息化水平较差

首先,医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由于没有及时存储医生的电子档案,不能利用电脑对医生进行科学的排班,医生的绩效管理信息记录不到位,造成了医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影响了医生的工作效率和热情。其次,对患者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较低。患者管理信息化水平较低体现在一些医院未及时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患病信息、治疗信息和用药信息等上传到网上并且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导致患者一旦换了科室、换了主治医生或换了医院,医生就不能及时完整地了解患者的各项信息,从而造成治疗效率低下。

1.2 医院经营管理制度化水平较低

对医院进行制度化的经营管理有利于避免医院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单纯依靠人管人的弊端,有利于医院在任何人的管理下都能够正常运行。但一些医院经营管理的制度化水平较低,导致医院绩效难以有效提升。首先,医院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很多行为规范都未纳入到医院的经营管理制度中,这使得医院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无制度可依,难以保障医院的经营活动在制度的范围内有效进行。其次,医院经营管理制度不科学。一些医院的经营管理制度不够科学,直接导致根据这些制度而进行的医院经营管理活动绩效低下,甚至出现各种问题。

1.3 医院经营管理组织不够健全

要想对医院进行高效科学的经营管理,必须要有一个健全、高效的经营管理组织。但是,很多医院经营管理组织不够健全,导致医院绩效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首先,组织机构建立不完善。组织机构建立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很多医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善,导致医院的很多事务没有相应的组织来进行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其次,组织机构之间的分工合作不明确,这导致各个组织机构管理内容重叠,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相互扯皮和推诿的现象。最后,医院经营管理组织人员的管理知识缺乏,难以高效地承担医院的日常管理任务。

2 基于绩效提升的医院经营管理体系构建策略

2.1 提高医院的信息化水平

以提高医院的信息化水平为起点,提升医院绩效。首先,对医生进行信息化管理。将医生的个人信息编辑成电子档案,包括医生的学历信息、治疗康复的病患信息及专长信息等,然后在网上公开。并且让患者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网上选医和网上挂号,在方便患者的同时也能对医生进行信息化管理。其次,对患者进行信息化管理。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患病信息、治疗信息和用药信息等录入电脑,使医生能根据相应的权限查询患者信息,及时完整地掌握患者情况,最终实现对症治疗,提升医院绩效。

2.2 提高医院经营管理的制度化程度

首先,完善医院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使医院的经营管理制度有章可依。通过完善医院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能实现医院经营活动中的各项事务都有规则可依,从而有效避免医院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无序性,显著提升医院绩效。在医院经营管理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可参照规模较大、运营较为规范的医院经营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医院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制度,最终完善整个医院的经营管理制度,提升可行性。其次,保障医院经营管理制度的科学性。通过聘请医院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医院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等参与医院经营管理制度的构建,促进医院经营管理制度的科学化,保障医院的经营管理制度能有效约束医院日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升医院的绩效。

2.3 完善医院管理组织

以完善医院管理组织为路径来提升医院的绩效。首先,健全医院管理的组织机构。通过健全医院管理的组织机构,使医院日常管理中的各项活动都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承担,避免出现问题时没人处理的情况,有效杜绝管理真空区。其次,明确医院管理组织的责任权利。对医院管理组织的责任权利进行明确,保障责权一致,明确责任边界,以避免医院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责权不一致、责任边界不明确、互相推诿等情况的发生,从而提升医院绩效。

3 结 语

医院是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场所,医院绩效的高低关系着患者病痛能否得到及时有效地解除,关系着患者对医院的认同度。因此,要审视医院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促进医院经营管理体系的完善,提升医院的绩效。

主要参考文献

篇(6)

一、企业在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很多企业中人力资源不够稳定,频繁出现人员流动、精简等,给各项工作的进度以及质量造成轻重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缺乏对工作人员定期的技能及经验的教育和培训。一个企业的兴旺在于其中的员工是否具备专业的技能,这攸关企业生存大问题。只有提升企业员工的技能和素养,企业的整合与整体综合能力的提升才有可能。再者,很多企业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有效的绩效评估机制,难以调动积极性,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有很坏的影响。3.组织管理模式不科学如今的很多企业在管理组织模式上机械地沿用以前的单一模式,并没有进行改革完善。企业对市场信息没有充分了解,采用单一的“直线”运作影响企业的运作。各部门在相互的交流与合作中存在责任不明、信息不畅、学习培训时间过短等情况。

二、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措施分析

提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成功的,需要企业在长时期的不断努力,也需要企业内部的各部门、各位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企业管理能力的提升不仅需要宏观上的操控也需要微观上的执行。对于如何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1.培养高素质经营管理人才任何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对于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是必备。他们是一个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经营管理人才具有一定的经营或者管理知识和技能的专业性人才。他们可以通过自身能力的开发和对企业工作人员的带领,使得企业积极健康发展。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需要企业不断的向社会挖掘和企业自身进行培养。因此在企业的运作过程中需要不断定期的注入“新鲜血液”,要有伯乐识马的能力,同时对企业本身也要进行定期的员工素质和技能的培训。优秀的管理人才能够将企业文化和企业的工作氛围有效的融合在一起,让身在其中的员工感受到在企业中工作并不是仅仅是一台生产的“机器”,更是一个长期收货知识技能、学习的过程。2.构建科学经营管理制度制度创新是推进企业经济管理创新的良好基础,也是一个企业创新的关键。科学的管理制度通过对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既约束、限制,又适时引导、疏导,保证工作人员的行为在管理制度的范围内,以科学的管理制度来提高企业的整体执行能力。在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的创新中,全面解决企业内部现有的组织模式问题刻不容缓,同时要随时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构建科学的经营管理制度需要从整体出发,制定全面的、科学的方针。在制度的严格要求之下,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原则,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实际需求相结合。但是不能僵硬的执行,要需要适时调整管理制度中的相关内容,以提升管理制度的实际操作性和管理效力。并且要有严明的奖罚制度,这样既有利于经营管理制度的全面推行,也是促使员工自觉参与管理、严于律己的重要“武器”。3.更新经营管理观念在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各项活动中,观念的创新都是必不可少的,它是引导具体管理行动的重要内容。在当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中,更新和强化企业全员,特别是高层领导者的管理观念的创新显得十分重要。科学的管理观念可以为企业营造出良好内部管理环境。想要让企业不断更新经营管理观念,需要企业必须适时引入危机管理意识、战略意识等最新的管理理念和观点。只有企业不断的寻求搜索更新的经营管理理念,用最先进的理念知道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才能保证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中,形成科学的管理观念和全局观念,最终达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并不是简单的管理内部工作人员那么简单,它需要企业管理者用最敏锐的眼光,对企业内外进行管理和控制。所以全新的管理理念是必不可少的。总之,在面对当前竞争激烈的市场,企业在其经营管理能力的培养上显得刻不容缓。一个企业要想得到真正的显著发展就必须要有胆识去尝试接受新事物。经营管理能力的培养不是立竿见影的,需要企业长期进行改革和创新,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能动作用企业才能获得更强更好的发展。

作者:赖时伍 单位:深圳市盛视科技有限公司

篇(7)

铁路企业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各项基础工作制度比较陈旧,当前,必须加强财务会计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制度进一步逐步建立和完善。原始记录、凭证、统计资料等基本数据必须完整、准确,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基本状况。经济信息、市场信息、信息要能准确、及时满足企业各种决策的需要,企业劳动定额、资金占用定额、物资消耗定额、费用定额等要健全、合理,能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要搞好工序管理、物资管理和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现场管理体制,完善现场管理办法,从源头上控制成本费用。基于这一认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1.根据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建立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

为了满足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我们应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建立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使会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满足企业经营需要,达到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质量的目的。

2.根据铁路企业的财务管理实际,建立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

在铁路企业的财务管理过程中,要对成本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应从铁路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的成本管理制度,使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成本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3.根据铁路企业的运行实际,建立健全的过程控制管理制度

考虑到铁路企业的运行实际,在铁路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的过程控制管理制度,满足企业运行需要,实现对企业运行过程的有效管理,促进企业会计成本管理取得实效。

二、铁路企业要想提高会计成本管理实效,就要强化成本管理意识

对于铁路企业而言,要想提高会计成本管理实效,就要强化成本管理意识,重点推行全员的成本控制:企业全员的成本控制,是指企业各部门和全体职工对成本所进行的共同控制。在铁路企业中要想达到强化成本管理意识的目的,就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技术运营部门、财会部门和其他各部门之间,要互通成本控制信息,交流成本控制经验。企业上下级之间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纵横的成本控制网络,才能达到成本控制的预期效果。在铁路企业中,会计成本管理不应是财务管理部门自己的事情,而是企业整个经营管理链条中的重要任务。基于这一考虑,应在铁路企业中重点宣传会计成本管理的重要性,并不断强化成本管理意识,提高各个部门的参与热情。

2.领导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者、组织者,他们对成本控制是否重视,是否得法,直接影响到企业整体成本控制的效果。因此,企业领导必须重视成本控制,积极组织和领导全体职工做好成本控制工作。对于铁路企业而言,领导是会计成本工作的重要推动力量,要想提高会计成本管理实效,必须获得领导的支持。为此,应在企业中积极发挥领导作用,提高企业领导的会计成本管理意识,推动企业会计成本管理取得实效。

3.一般职工的成本控制。企业每个职工的劳动成果,每项费用支出,最终都要反映到成本之中,因此人人都有成本控制的责任和义务。从铁路企业的实际经营来看,普通职工是具体经营行为的执行者,要想提高会计成本管理实效,就要重视一般职工的作用,在一般职工中强化成本管理意识,提高一般职工对会计成本管理的认识,积极推动会计成本管理取得实效。

三、铁路企业要想提高会计成本管理实效,就要加强资金管理及控制

鉴于铁路企业的规模较大,涉及的资金量也较大,要想提高会计成本管理实效,就要从资金管理入手,只有制定合理的资金管理制度,并采取积极的资金管理手段,才能保证铁路企业的资金实现有效控制,发挥资金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目前来看,铁路企业在会计成本管理中要想加强资金管理及控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根据铁路企业实际,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目前来看在,在铁路企业的会计成本管理中,应根据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将资金进行归类,并积极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实现对资金的全面有效管理,满足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提高资金管理的整体效果,使铁路企业的资金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会计成本管理的有效性,促进会计成本管理发展。

2.根据铁路企业的资金组成,优化资金管理手段从目前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来看,资金来源渠道较多,要想做好会计成本管理工作,就要加强对资金的有效管理,主要应采取优化资金管理手段,提高资金管理效益,发挥资金管理制度的作用,以此来满足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需要。为此,我们应认真分析铁路企业资金管理特点,做好资金管理工作。

3.根据铁路企业的实际需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积极推进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考虑到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在铁路企业的会计成本管理中,应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实行预算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合理规划。在此基础上,应积极推进资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使铁路企业的资金管理取得积极效果,满足企业经营管理需求,达到促进企业发展和推动会计成本管理发展的目的。

四、铁路企业要想提高会计成本管理实效,就要加强铁路运营成本控制

通过对铁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分析可知,铁路企业的运营成本是会计成本管理的主要内容,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成本管理取得实效,就要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努力加强铁路运营成本控制,为企业会计成本管理提供有力支持。目前来看,铁路企业的会计成本管理应从加强铁路运营成本控制入手,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根据铁路企业的经营状况,分析铁路运营成本情况

在铁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认真分析铁路运营成本情况,全面掌握铁路企业会计成本管理现状,并做到根据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制定具体的会计成本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成本管理能够满足铁路企业需要,达到促进铁路企业财务管理发展的目的。为此,在铁路企业的会计成本管理过程中,应对铁路运营成本情况进行分析。

2.按照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需求,研究铁路运营成本管理模式

为了保证铁路企业会计成本管理能够取得积极效果,我们应按照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需求,重点研究铁路运营成本管理模式,探索出适合铁路企业发展需要的会计成本管理制度,满足企业财务管理需要。为此,我们应从铁路企业的经营管理实际入手,研究铁路运营成本管理模式,提升会计成本管理的实效性。

3.根据铁路企业的经营实际,优化铁路运营成本管理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