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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02 16:39:5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饮用水源应急预案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饮用水源应急预案

篇(1)

1、饮用水源地划分报告(含JPG图及矢量图)

2、前年评估报告(需做趋势分析)、应急预案(word版)

3、评估年全年监测报告(2018年做了全分析报告,2020年也应做全分析报告)、监测断面位置;视频监控情况及预警监控状况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存在环境问题清单,及销号情况、保护区治理情况

5、水源地全年水厂取水报表(至少精确到月)

6、水源地水资源论证报告

7、标志牌建设情况(界标、宣传牌、交通警示牌数量,最好有分布图)

8、保护区隔离网建设情况(设立位置,长度)

9、是否有风险源名录、相关应急预案、危险品管理制度

10、应急能力:是否编制应急预案、有无应急演练、应急防护设施、应急专家库、监测能力(可委托)。

11、完成水源地编码、水源地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已建立并落实定期巡查制度、已开展环境状况定期评估工作、已建设水源信息化管理平台以及水源地信息公开系统等。

饮用水源地评估资料清单

现场调研工作内容:

1、资料收集最为重要,资料充分,报告才能完成,先把资料收集完再跑现场。

2、环境管理状况数据主要来源于现场调查和资料搜集,主要包括水源地基础状况数据、保护区划分方案及图件,保护区标志设置的图片资料、保护区内及周边污染源统计资料、评估时段内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资料、监测监控设施建设及监控设备运行、风险源名录、应急预案、行政区域内应急供水能力以及相关管理措施等文字和照片材料。

篇(2)

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年,将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为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边学边查边改的十件实事之首,年作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十件实事之一。成立了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文件,采取了得力措施,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湖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湖水质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污染隐患还没有消除,直接影响城区居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湖饮用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直接关系到政府执政能力和形象。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充分认识湖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湖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二、坚持不懈开展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对全市的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起到无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湖是市城区20多万居民唯一的饮用水源。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投入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湖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市环保局负责对湖饮用水源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查清湖周边污染源和排污口,加强对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要加强对沿湖宾馆、餐馆的管理,一律不得在沿湖再新建任何向湖排放污水的项目,要密切关注崇阳上游的污染动态,发现问题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主管部门报告,研究解决措施。严肃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的环境违法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对湖水资源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时,应充分注意饮用水源的水量和水质要求,严厉打击挖砂船等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

湖风景管理局负责湖库区水域综合整治全面管理。依法强化水资源和水产管理。继续对湖实行禁渔,禁渔期间要封存各种捕鱼工具,禁止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

市国土局负责纠正、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会同水利部门对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建设局要加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管网建设。确保保护区内工业、生活和医疗废水经治理达标后并入市政管网引出湖排放。

市环卫局负责对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市供水总公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供水计划。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调整不合理的取水口。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大设备设施资金投入,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操作程序。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监控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居民饮水安全。

市卫生局负责对饮用水源地水体卫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疾控中心负责对全市集中式供水企业的出厂水、末梢水进行卫生监测。

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农药、农膜、化肥施用和禽畜粪便处理等管理。市农业局要制定相应措施。

市林业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市公安局加强饮用水源地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环保规定,禁止违规排放等污染水源的行为,并及时严格查处对饮用水源造成的污染事件的环境违法案件。

市交通局负责在交通干线设置饮用水源地警示标志并进行维护和管理。

落实保护措施,设置、更换、维修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栏、警示牌,负责清除饮用水源保护区陆域的废渣、垃圾。同时加快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生活污染的治理力度,积极做好辖区内群众宣传教育和维稳工作。

认真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共同维护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

建立联动机制,各相关乡镇和部门在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进一步加大湖饮用水源周边污染源整治力度

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以湖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禁止在饮用水源上游及周围建设排放废水的工业项目和畜禽养殖场,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对已建项目要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四、建立健全湖饮用水源保护长效机制

(一)建立应急机制。

并组织实施。各相关乡镇和部门也应制订完善湖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以应急指挥机构、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为核心的应急指挥系统,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制订湖饮用水源安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落实处置措施,认真执行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和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切实保证应急监测、处置、信息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生态保护。

加强湖饮用水源地的生态建设,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规划实施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荒山造林、石漠化治理等项目,禁止在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砍滥伐和开荒等破坏植被行为,防治水土流失,恢复和增加自然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涵养饮用水源,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稳定可靠。

(三)加强卫生监督。

落实具体人员,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建立巡查监管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对可能出现的水污染情况进行巡查,预防水污染事件发生,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依法处理,确保水质达标。环保、卫生、供水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湖饮用水源、供水水质状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

(四)加强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警示教育,各乡镇(办、场)和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依据、划分原则、范围和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中的权利、责任、义务,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增强群众依法自觉保护饮用水源意识,营造“全民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良好氛围。

篇(3)

文 王彦

记者日前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哈尔滨市将建立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公布水质。

哈尔滨市将通过制定目标管理、年终考核和定期通报等办法,全面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放口,开展饮用水源环境状况年度评估,建立磨盘山饮用水源地在线监测站,定期公布饮用水质状况。计划到今年年底将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削减8%和12%,乡镇以上地表水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37%,松花江干流水质持续保持三类标准,流域规划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力争80%以上。

篇(4)

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解决问题”为原则,全面推??以上城区集中式备用水源地建设。平原地区以城带乡,形成城乡一体化的供水方式;中心村镇推广“联村办厂,扩大规模”的供水方式;山区农村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供水与分散供水相结合的供水方式。到2015年,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在已编制《市城市供水专项规划(-2020)》、《农村全饮水“十二五”规划》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当涂、新区、示范园区供水规划内容。

二、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一是严格划定全市域饮用水源保护区。2012年6月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以及一级和二级保护区界限标志的设置工作。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二是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项目整治力度。依法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拆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是建立饮用水源应急保障体系。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体系,提高城市环境应急能力保障水平。

三、加强水质监测与供水管理

逐步对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水质监测,不断增加监测项目,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月一监测,每年开展一次109项全分析,农村水厂水源水一季度一监测。尽快形成生活饮用水106项水质检验能力,城市水厂管网末梢水每月一监测,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对农村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一季一监测,农村日供水千吨或万人以上供水企业全部建立水质监测化验室。加强二次供水监测,出台二次供水管理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及相关部门职责。

四、大力实施供水管网改造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发挥供水企业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加投入,制定实施城区老旧管网以及农村管网改造计划。加快钢集团公司等自备供水单位饮用水管网改造并完成与首创水务并网工作。

篇(5)

关键词:桦甸市;万两河;水源地;工程性保护措施

中图分类号:TV213.4 文献标识码:A

1 概述

万两河发源于桦甸市桦南乡,全长32.1km,流域集水面积162km2,属山区性河流,水系发育良好。为满足城市发展对供水的需求,解决城市供水不足的矛盾,科学开发和有效利用万两河流域水资源,桦甸市于2011年4月开工建设万两河水利枢纽工程,作为城市供水的新增水源地。

万两河水利枢纽工程以向桦甸市供水为主,同时兼具发电功能,工程建成后,每年将为桦甸市供水1904万m3。万两河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将使桦甸市的供水能力大幅提高,从而为当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2 流域内目前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万两河流域内主要的环境问题是非点源污染。居民区内无集中排水管网,生活污水多采用散排或明渠排放;垃圾堆放比较随意;居民区多为平房,旱厕未作底部防渗处理;人畜粪便无处理设施,亦无及时清运;降水淋溶废弃物的渗滤液随地表径流进入河道,同时对地下水构成威胁;追求“高投入、高产出”的模式致使农业生产过程中大量地使用农药和化肥,亦对河流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3 水源地建成后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水库建成后水体流速减缓,污染物扩散减弱,受上游面源污染的影响,有机物和营养物质进入水体后,可能造成富营养化。

虽然万两河建成后因向城市供水而使水体交换较为频繁,水温高温期较短,库区水体富营养化的进程较南方水库相对缓慢,但由于库区水面面积相对较小,如不加以控制,势必对水库水质构成潜在的威胁。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面源产生的氮、磷以及有机物等营养物质进入库区水体,必须保证上游来水水质达标,才能使富营养化的趋势得到有效控制,从而避免蓝藻爆发形成水华等富营养化极端现象的发生。

4 工程性保护措施

针对前述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工程性保护措施,通过水源地污染防治、生态恢复和建设、应急能力建设、预警监控体系建设、管理能力建设等具体工程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加强污染源控制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环境监督管理能力,以求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落到实处,最终达到全面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的目标。

4.1 水源地保护区保护隔离工程

4.1.1 围栏

在已划定的一级保护区边界设铁丝围栏。围栏高2.2m;钢管立柱,间距3.0m;混凝土基础,基础深度1.8m;围栏总长度8800m。

4.1.2 道路警示牌

在进出水源地保护区的道路两侧设立警示牌,对行人及车辆进行警示和提醒,在同一地点路的两侧分别设立进入保护区和驶离保护区警示牌。设置地点共10处;警示牌20块。

4.1.3 界标

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边界线埋设砼基界标。界标内容包括饮用水保护区标志、名称、范围、管理要求和依据、监督管理电话、设立单位和时间等。

4.2 面源污染防治工程

4.2.1 农村厕所改造工程

建设具有防渗功能的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厕所直接建在化粪池上,化粪池防渗层采用砖加1.5mm厚的土工膜加水泥砂浆抹面的复合结构,粪便定期收集后集中进行处理,对原有粪坑和厕所进行拆除,对下层1米的污染土壤进行置换,建设标准至少应达到《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中的Ⅱ类标准,粪便处理后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00)的规定。

4.2.2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4.2.2.1设置垃圾箱

在村屯设置垃圾箱对垃圾进行收集,定期清运,集中处理。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应以修建永久性垃圾箱为宜,垃圾箱修建总数50个。

4.2.2.2生活垃圾转运站

修建垃圾转运站10个。

4.2.2.3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采用车运方式将垃圾收集后,运至桦甸市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增加密闭式垃圾清运专用车辆3台。

4.2.2.4水土保持

采取全面的水土保持措施,建立完善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措施:

a边坡支护工程

建设10000平方米的边坡支护工程,降低水源地边坡的水土流失。

b坡地鱼鳞坑建设工程

在15°~45°之间的坡度区域,不便于修筑水平的截水沟,采取开挖鱼鳞坑的方式分散拦截坡面径流,控制水土流失。

c导流排水沟

沿围栏布设导流排水沟,总长度为8800m。

d坡耕地整治工程

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坡耕地进行整治,主要整治为等高梯田形式,整治面积为20000m2。

4.2.2.5农村能源替代工程

推广能源替代与节约工程,减少农户用柴量,减少植被的砍伐,起到保护植被和加快生态修复的作用,推广节能省柴灶300个。

4.2.3 生态建设与恢复工程

4.2.3.1 生态截留沟

在水资源保护区的道路两侧建设生态截留沟,长度为5000m。

4.2.3.2 河道整治工程

水库上游二级保护区内支流河道整治总长度28km,河道整治包括:拦 沙 坝;浆砌块石;清淤。

4.2.3.3 生态浮床建设工程

生态浮床是借助浮体上栽培的水生植物,通过植物、根系上的微生物等的作用,直接从水体中吸收营养物质及其他污染物,达到净水的目的。生态浮床具有净化水质、消减风浪、美化水面景观、提供水生生物栖息空间等多种功能。

根据水库特点,在库区内选择合适的位置以及适宜的水生植物进行培育,通过吸收和降解作用,达到去除水中氮、磷等营养物质和其他污染物质的作用。

4.2.3.4 污水处理工程及湿地

接触氧化处理系统依据天然河床、人工填充滤料等载体上附着的生物膜,在人工辅助曝气或直接利用水中溶氧条件,通过吸附、降解及过滤作用去除河水中的污染物。主要包括砾间接触氧化法、沟渠内接触氧化法、人工填料以及与水生植物相结合的方法等。

人工湿地是利用湿地中填料、水生植物和微生物之间的相互作用,通过一系列物理的、化学的及生物的过程实现对污水的净化。人工湿地净化受污染水体作用是介质、水生生物和微生物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因素主要包括湿地的水力负荷的比率、滞留时间、填料的选用、种植植物的类型和数量等。

根据水资源保护区内村庄的分布特点,建设村庄污水接触氧化处理系统工程和人工湿地工程,总投资150万元。

4.2.3.5 入湖支流口前置库建设工程

前置库技术是利用水库的蓄水功能,将因表层土地中的污染物(营养物质)淋溶而产生的径流污水截留在水库中,经物理、生物作用强化净化后,排入所要保护的水体。其作用机理包括沉淀、自然降解、微生物降解和植物降解等。前置库技术是水库型水源地面源污染治理的有效手段。

根据万两河水源地上游流域内生产和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对农村生活污水及蓄禽养殖废水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理的方式来减轻面源污染并不符合客观实际,不具备较好的可操作性。而设置前置库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生产潜力,减少治理成本并达到预期效果。

万两河水源地上游流域内人口及农田分布比较分散,为了能够对面源污染进行相对集中的治理,本规划采用在万两河水源地上游两条支流的入库口位置以上建设前置库2座。

前置库的库容以滞水时间来确定,设计标准为夏季滞水时间为2天,春秋季滞水时间为4~8天,冬季滞水时间20天左右,同时满足暴雨期悬浮物、总氮、总磷的去除率分别达到60%、40%和40%。

4.3 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4.3.1 建设目的

加强环境事故风险防范能力,保证水源地管理机构能够将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以内,避免或防止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生活的用水安全。

4.3.2 基本原则

4.3.2.1以防为主,充分考虑潜在的突发性事故风险;

4.3.2.2充分考虑应急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4.3.3 建设要求

4.3.3.1确定应急预案的目标、内容、响应方式和精度,确定主要保护对象;

4.3.3.2建设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系统,制定保障系统有效运行的措施;

4.3.3.3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写预案实施要点及说明,研究并论证预案可行性,预案的排练和预演等,应急预案具体编制过程应参考以下内容:

a 应急预案的分类

常规污染型:由于气温等自然原因,导致局部污染或集中污染的爆发而影响供水,如蓝藻的爆发。

突发卫生型:由于突发事件致使化学品等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流入水体造成水源无法供水的情况,如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化学品的泄漏等。

b应急级别

应急预案的级别分成3类,预警级别越高,预案的措施越要周密和完备。

基本应急状态(一级:黄色)

紧急应急状态(二级:橙色)

极端应急状态(三级:红色)

c监测与预警

水质监测

提出水质监测网络的建设方案,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和实时监测的能力。

应急预警

编制饮用水源应急预警的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指标,包括预警的条件、预警上报渠道,程序等。

d应急措施

根据应急级别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所采取的措施分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

工程措施是在应急条件下为保障供水而实施的,主要包括跨流域调水工程、应急水源工程的启动、运水工具和储水设施、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等。

非工程措施

非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应急组织机构、污染信息制度、决策的部门内、部门间会商制度、紧急用水管理制度、紧急救援技术及人员、宣传和奖励办法等。

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机制的完善及相关的管理措施。

4.3.4 建设内容

根据上述要求,万两河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包括:

应急监测车1辆

配置水质快速检测设备1套

配置库区是指监测预警系统1套

配置有机污染物检测设备1套

编制万两河水源地水体污染评估分析系统(含预案编制、预演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1套

开展管理者相关技术培训

5 效益评估

5.1 环境效益

5.1.1 水源地保护工程效果评价

水源地保护工程实施后,水源地将得到有效监管和保护。隔离防护工程将有效防止水土流失;防护林和宜林地绿化使水源地生态环境的以美化和改善,并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农村面源治理工程将改变脏乱差的生活环境,改变农村居民不注意卫生的习惯,减少农村生活以及畜禽养殖造成的面源污染。

5.1.2 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工程效果评价

应急备用水源地建成后,将极大地缓解因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对人民生活的影响;应急监测手段的提高,使得决策部门提高了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效率和能力,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1.3 水源地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工程效果评价

水源地预警监测体系的建设可有效提高水源地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能力,快速反应水源地水质水量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水源地的实时信息,为安全供水提供技术保障。实施自动监测后,可以有效保障水质安全,对生产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还可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应变能力;预警监测体系能够及时发现污染事故,快速查找污染原因,并快速通报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采取措施,减轻污染造成的损失。

5.2 社会效益

水源地保护工程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让人民喝上放心水的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水源地数量不足的桦甸市来说,工程本身创造的社会效益要远远超过其收到的经济效益,主要包括:

5.2.1保证水源地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5.2.2水源地应急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5.2.3实现水源地环境预警监控。

5.2.4提升全市的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

篇(6)

(一)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坚持“无事有事按有事对待,小事大事按大事考虑”,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在节假日、汛期和敏感时期,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构建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系统。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报告及时、畅通、有效,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现象。

(二)依法科学处置应对。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特别是对涉及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等,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

(三)加大事件调查和责任追究力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的规定,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对肇事企业、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问责,并将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报州环保局,切实做到“事件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件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四)强化环境损害评估。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的要求,开展环境损害评估试点工作。

(五)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加强解读、宣传和指导,规范备案管理,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持续改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根据有关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体系衔接,细化响应工作流程,提高响应措施可操作性,加强预案实施保障。重点区域要督促企业细化操作方案,明确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流程,做好应急过程及效果记录,切实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到实处。我局将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修和备案,并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七)继续深化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的通知》要求,推动两部门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继续深化与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的合作,切实取得新成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流域、区域间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建设。

(八)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总结落实《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情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控,完善水源地和风险源单位应急预案,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事故次生涉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九)不断深化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按照编制指南、评估技术导则、备案管理办法等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编制报备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州环保局将按照环保部印发的《尾矿库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开展尾矿库汛期应急督查。

(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台账。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建立环境安全监管对象台账,督促各监管对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要将环境安全检查作为全年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动态管理台账,建立横向、纵向沟通协调机制。

(十一)进一步完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州环保局将进一步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完善专家管理制度,实现专家库动态更新,创新专家工作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加快推进环境应急信息化工作。各县(市)、试验区环保局要积极推动贵州省环境应急系统的使用,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把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纳入系统,配合环保部开展环境应急综合管理平台风险源数据更新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十三)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十二件实事的通知》中分片建成应急物质储备系统的要求, 2015年州环保局组织在全州建成2个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各县(市)、试验区要密切配合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物质储备管理和调度。

篇(7)

第一条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防治水污染,保证饮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为城市农村居民饮用水提供原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资源保护、保护区水土保持、河道采砂以及供水、排水的监督管理。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使用、储存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管理。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评价。

农业主管部门协同属地政府做好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指导。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生产对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镇政府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污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原有的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生活等污染源进行治理,保障饮用水水源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会同水务、卫生、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共同划定,按程序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可设立宣传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第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三)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标准。

第九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必须做好防渗、防溢、防漏设施,事先申请登记并经管理机构批准,方准进入保护区;

(二)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捕杀鱼类。

第十一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禁止向饮用水水源水体排放污水;

(四)禁止在河边滩地、岸坡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第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禁止在河道边设置医疗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的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消减排污负荷。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规定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第十六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陆域开展植树造林,增加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体污染,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及上游流域的镇人民政府,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发生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件,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置。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