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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申请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24 16:01:29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工程款申请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工程款申请报告

篇(1)

(一)每年11月初,计划财务部门向场属单位部门以表单形式征集下年度备建项目(下表)。

(二)搜集整理论证备建项目相关数据,为项目立项决策与报批提供数据支持。

(三)经农场同意,组织召开基建项目立项评审会,确定下年度立项报批基建项目(下表)。

二、项目立项报批

项目立项报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报和审批,以及开工报告的审批。

(一)项目立项基础数据搜集整理与衔接。农场计划财务部门搜集整理项目立项报批文件所需数据,及时反馈给项目立项报批文件编制部门。

(二)项目建议书的报批。按上级要求,计划财务部门组织协调场内有关专家或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进行初步审查后上报。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协调场内有关专家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予以上报。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报批。可研报告批准后,计划财务部门协调农场建设管理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向上级申报。

(五)初步设计批准后,计划财务部门协调农场审计机构进行开工审计,同时协调农场建设管理部门编制开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施工准备

(一)按规定申请上级部门或委托招标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招标。

(二)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三)协调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监理准备。

四、项目建设实施及建设资金管理

(一)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文件,组织协调农场相关单位部门定期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职情况,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加强施工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二)按建设项目名称,设立基建项目核算专户,并对建设项目进行核算。

(三)按项目批复分资金来源配齐项目建设资金,防止挪用、串用项目资金。

(四)按现金与银行管理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结算管理。

(五)支付工程款按下列规定办理:第一、首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款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概算书,开工报告,施工单位正规收据等,拨付工程款。第二、预付工程款:根据施工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款申请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及建设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工程量清单报审表,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及其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表,工程结算报审表及施工单位正规收据等,拨付工程款。第三、工程完工支付剩余款: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单、质量监理报告、工程价款结算申请报告、发票(或复印件)及收据等支付工程余款,同时按合同约定预留建设项目质量保证|Lll金。

五、项目竣工验收

(一)组织协调农场相关部门单位全面检查验收施工单位是否完成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做好相应记录。

(二)系统搜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立项、审批、施工、监理、环保、安评等项目档案资料,以及基建财务档案资料等。

(三)委托中介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四)竣工验收

主要内容: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变更情况、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投产或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五)项目验收合格后,落实项目资产管护责任,确保项目建成后高效运行。六、项目后续评价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测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对建成运行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实施后续评价。

(一)经济效益评价。经济效益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净现值、财务内部收益率、经济效益费用比、投资回收期等四个方面。

1.财务净现值NPV:∑(CI-C。)t/(1+i)‘式中(C一c。)t为第t年的净现金流量,i折现率。

2.财务内部收益率IRR=(i+NPV)/(NPV。-NPV2)×(i2-i。)

3.经济效益费用比R:∑C。(1+l)‘式中B『__第t期的经济效益;c。一第t期的经济费用;i折现率。如果效益费用比等于或大于1,表明项目资源配置经济效率达到了可以被接受的水平。

4.投资回收期PP=原始总投资/投产后年均净现金流量+建设期

篇(2)

【关键词】跟踪审计;施工阶段;严格控制;杜绝超付

过去,一个工程项目建设方只注重合同的签定阶段及竣工结算审核阶段,近年来一些建设方已经认识到想要很好的控制工程造价,不能只注重合同的签定及结算时的审核,更应关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审计,因此有些单位在建设工程决策时就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跟踪审计,从而对项目在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结算阶段等全过程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作出客观的评价,促进加强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

我公司近些年连续做了一些项目的跟踪审计,我主要负责的是施工阶段的跟踪审计,在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体会,希望与广大同行分享。

施工阶段的跟踪审计,主要是进度款的审核,是对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间报送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从而给出合理的工程进度款支付意见。

1 熟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

必须首先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关注招标文件中的重要内容,如招标范围、计价依据、暂定价材料及有关的说明和答疑纪要等,尤其要关注关于进度款支付及预付款方面的约定。例如在有些合同中有如下约定:

1.1 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10%,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当进度付款累计达到合同价款的20%时,开始扣回,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20%扣回,扣完为止。

1.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比例为100%。

1.3 已完工程量确认: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的部分及变更签证价款,暂不支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结算(也有些合同约定变更签证费用分阶段进行结算,随进度付款一同支付),进度款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付款至合同价的80%时暂停付款,余款在竣工验收后按约定支付。

以上各项都是进度付款审核时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必须做到及时摘抄纪录,建议在此项目文件夹中做一个备忘,避免因为管理的项目较多造成的混乱和遗忘,避免浪费时间重新再去翻阅资料。

2 对每一期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进行审核:

在如今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投标报价一般是以计价软件的形式计算的,因此报送的工程进度款中的工程量明细也应是按照相应的格式报送,且应附上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收到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后,首先必须要根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形象进度来计算本月完成的工程量,与施工方报送的工程量进行核对,对与实际不相符的工程量进行修改;其次关注每一清单项的综合单价,核对其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一致,如果存在不一致,必须进行修改。具体的做法我通常是将施工方用预算软件做的投标报价文件复制一份,然后保留本期完成项目所涉及到的清单项,锁定综合单价,然后将工程量改为本期完成的工程量就可以了,措施项目费中按费率记取的项目会自动计算,这时必须关注的是投标人在投标时直接按一笔费用报送的部分,应根据工程实施的进度按比例进行支付,若没有关注到的话会造成措施费用的提前支付。

篇(3)

【关键词】 建筑工程;施工;内业资料;计量

前言

一个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施工原始资料,一般统称为内业资料。施工内业资料经过整理、排序,将做为施工单位交工的重要依据,也是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条件之一。而计量支付工作事实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各方利益,对业主来说关系到整个工程投资,对承包商来说是从业主处取得合法工程款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合同工程中做好内业资料整理和计量与支付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1.内业资料的特性

施工内业资料至少应具备三条主要属性,即原始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1)原始资料是施工记录的基本属性。它必须是在施工现场由施工技术人员直接填写在有关记录表上。

(2)真实性是施工原始记录的精髓。工程达到大修周期等原因,需要进行大修时,也必须查阅原始记录,弄清原来的施工过程、施工工艺和工程结构等。如果记录失真,此目的将无法达到。

(3)合法性即各种原始记录必须按规定权限有人签认,未经签认的原始记录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内业资料的整理

在每一个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结合监理工程师将整个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再将分部工程划分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依据为交通厅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1 原始资料的搜集和填写

试验人员和现场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在检测现场将检测到的数据直接填写在有关表格上,现场无法填写的项目可回到办公室填写,原始记录填写错了,允许修正(不是修改),方法是用笔把错误的数据轻轻划掉(还能辨别出来),再用笔在旁边写上正确的,然后签贴改正者的签字。各种记录表格必须清楚,填表人一定要注意各种记录应用签字笔和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切勿用铅笔或圆珠笔,且字迹要清楚,不能用连笔字。表格中所有项目均应填满,空缺项目必须用 / 符号划掉。表中可继续填写内容的空白处要用波浪线划掉,以免有人填写其它内容,造成混乱。每种表格的编号一定要统一编制,不能不填编号,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编,无统一规定的由专业工程师自行确定。

2.2 资料的报检

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商自检合格后向专业工程师报检。上一道工序经监理工程师抽检合格并签认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如钢筋加工和安装模板等工序监理检验合格后,在工程报验单上签字即可转入下一道工序。工程量清单中所列计量项目承包商自检资料报专业工程师抽验,各项技术指标抽检合格后,由专业工程师签认工程检验认可书,承包商接到工程检验认可书后,填写中间交工证书报驻地工程师签认,以驻地工程师签认后返还给承包商,作为工程交工的依据,并在计量支付报表时使用。在每一分项工程报验时,特别要注意工程报验单及后附自检资料工程检验认可书和中间交工证书所填写内容应一致。

2.3 内业资料整理

内业资料是施工单位交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因此施工内业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并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分类整理。内业资料须编制统一页码,分目录,总目录及封面装订后报总监办。

3.施工计量和支付

3.1认真学习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范

技术规范是业主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编制的,它规定了工程各个计量单位及相关的测量、计算方法,并明确了工程项目的支付范围及支付程序。因此,作为一名计量支付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技术规范 ,掌握各项工程支付规则。同时,要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项目及工程数量与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一一进行核对,如发现清单中工程项目漏项或工程数量与设计设计数量不符应及时与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沟通并核实,为以后计量工作打好基础。

3.2掌握计量支付工作的程序

计量工作人员应组织、协调有关施工人员、质检人员在每个工程项目完成后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原始检测资料并填写工程报验单申请报验。监理工程师收到这些资料后组织测量、试验等在一定时间内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检,抽检合格后填写检验认可书 并通知承包商。接到通知后承包商应及时填写中间交工证书 ,并报监理工程师签认作为计量支付凭证。对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的项目,根据实际测算工程数量填写工程计量表,在表中填写清楚计算公式与计算过程及简单草图,并给出正确的计算结果和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中间计量表完成后,再填报清单报表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金额单位取整数,切记清单报表与财务支付报表数据保持一致。现在计算机已普及,计量人员在做计量支付时,数据的计算与汇总均由计算机完成,然后计量人员将获得的数据再用手算一遍,以防止出现一元钱问题。将中间交工证书 、中间计量表 及有关附件合订上报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工程量清单细目对相同类别的计量数量进行汇总并填写合同工程量计量申报表 ,请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这样就完成了一期工程计量。

4.做好工程项目的变更

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工程项目的变更工作是计量支付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承包商计量工程量清单以外以及工程发生变更后产生费用的重要手段。所以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对变更工作非常重视。工程项目变更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业主认为有必要时,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对合同工程或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质量等级或数量作出变更,因此,监理工程师有权以变更令的形式指令承包商进行变更、增加或取消工程量;

(2)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口头下达的变更;

(3)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书面提出的变更项目。

以上三种情况中,第一种情况由于监理工程师将变更项目直接以工作指令的方式下达给承包商,所以承包商按指令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变更项目施工原始记录合自检资料即可进行报验,报验后做变更申请报告。第二种情况下,承包商接到口头通知后要及时将通知内容以书面形式整理上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以便尽快取得正是变更文件,作为项目施工和变更依据。同时承包商根据文件要求编制变更申请报告上报监理工程师作为计量依据。第三种情况,承包商应及时主动将项目变更部位、变更原因、拟采用施工方案等形成详细文字资料上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现场查看、核实并下达正是变更后,承包商根据变更文件要求进行施工并编制变更申请报告上报监理工程师。工程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递交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专业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专业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篇(4)

第一条为强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的建、管、用分离,严格控制投资成本、投资标准、投资规模,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指市代建项目管理机构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代建公司)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

代建期间代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职责,依法承担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安全责任、进度责任和投资控制等责任。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实行代建的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选定代建公司实施代建。

市的代建项目一般采取全过程代建方式。如项目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专业管理队伍的也可实行建设阶段代建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指由各级财政预算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部门专项资金(基金)国债资金以及通过政府性资产向金融机构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取得的政府债务性资金所安排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上述除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项目外,凡项目估算价5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达到项目估算价50%以上的项目建设原则上实行代建。

第二章代建项目的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管办)受市政府委托牵头组织实施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受市财政委托具体管理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金,确保代建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财政基建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条市发改委负责代建项目的投资审批管理;市财政局、国资办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与监督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管;市审计、监察、环保、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市代管办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代建公司的基本条件,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代建公司的招标工作,对中标结果进行确认;

(二)和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共同与代建公司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标准、质量、工期等控制要求,明确项目的代建费费率及计算方法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奖惩、违约、争议处理等内容;

(三)协调代建公司和项目使用单位的关系;

(四)监督、检查代建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五)审核代建公司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

(六)参与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设计交底工作;

(七)审核代建公司组织编制的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报告;

(八)审核代建公司编制的项目月度、季度和年度资金计划并转报财政局;

(九)审批经代建公司审核上报的施工方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十)按进度向市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投资、工程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送工程简报;

(十一)审核经代建公司初审的工程结算(报财政、审计部门之前)对工程财务决算进行初审(报财政部门之前)

(十二)监督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参与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监督资产和档案的移交。

第九条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编制上报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的选址、功能、规模标准、工期、质量等方面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二)负责办理立项、规划、征地、拆迁以及产权登记等报批手续;

(三)协助代建公司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四)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工作;

(五)参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管理工作;

(六)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代建公司移交的项目资产;

(七)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项目代建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使用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编报施工图设计;

(二)负责办理环保、消防、人防、施工许可以及税费减免等相关报批手续;

(三)市代管办和市有关部门的监督下,

1.作为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商;

2.对工程标底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

3.将招投标情况和合同报市代管办及有关部门备案;

(四)负责项目实施中各类合同的洽谈,合同正式签订前报市代管办审核;

(五)负责对工程建设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全过程的管理;

(六)每月向市代管办报送工程简报,同时提出用款计划;

(七)组织设计交底和工程中间验收;会同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编制项目总的设计概算、总预算和决算,经市代管办审核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九)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并报市代管办审批;

(十)对工程结算进行初审,报市代管办审核后送财政、审计部门审计;

(十一)收集、整理、汇编工程档案(包括各类技术、管理资料,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批准的结算、决算等)并移交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

(十二)有关部门批准后,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对项目代建公司的要求:

(一)项目代建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项目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和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

3.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并具有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4.具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条件以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的需要增加的条件。

(二)对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但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良好业绩的可以与具备第(一)款第3项条件之一的法人或组织联合投标。

第十二条项目代建公司或者与代建公司有上下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的组织或其他关联方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勘察、设计、监理或施工等建设任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与可能,编报项目建议书,经其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市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设前期,项目使用单位按职责办妥相关报批手续,前期费用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代管办拨付。

第十四条市代管办作为招标人,会同市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代建公司招标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组织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受市代管办委托和监督,依据招标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组织编制标书,确定评标的原则、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评委组成)组织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活动,并将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等招投标资料及时报送市代管办。

项目代建公司的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其他方法评标;投标文件中应包括项目的代建管理方案、技术措施、人员配备、代建费费率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公司中标后不得将项目转给其他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复后,项目代建公司与项目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市代管办签订项目代建初步合同,初步设计和概算完成后签订正式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相应额度的银行履约保函。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八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等并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组织编制项目总设计概算、总预算并报市代管办。

第二十条相关的项目建设条件具备后,项目代建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管理实行会商制度;重大事项由市代管办报请市政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

第二十二条项目使用单位与市代管办、代建公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保持经常性沟通和联系;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常驻市代管办,以便现场协调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成后,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报批。

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市代管办的监督下代建公司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使用单位移交项目管理和使用权;

(二)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建设档案竣工资料;

(三)向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移交相关资料;

(四)向市代管办及各有关单位移交其他应当移交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拨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公司应通过市代管办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申请,市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至市代管办,项目使用单位同时将自筹资金划至市代管办,由市代管办统一管理;市代管办根据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具体实施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向施工企业支付经代建公司审核的工程款。

第二十五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30日内,项目代建公司向市代管办提供合同约定金额的银行履约保函,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代建公司的申请,市代管办拨付不超过10%代建费给代建公司,作为该项目管理的启动费用。

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60%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70%项目使用权和档案移交后,且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拨付不超过代建费总额的90%其余代建费在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期满一年内付清。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概算确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和追加投资。因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和功能变更或因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原因,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且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提出调整的申请报告,经监理和代建公司审核后报市代管办核准。

需要对项目进行追加投资的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代建公司和使用单位提出追加投资的申请报告,市代管办会同市发改、财政、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投资。

上述涉及工程变更发生额达到市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办法》政办〔〕3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均应按该文件规定报送市财政、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后30日内,市代管办将银行履约保函退还项目代建公司。

第五章代建项目的奖惩规定

第二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项目代建合同的各项规定、工程结算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决算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对于决算节余或超支的建设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的项目投资有节余,从项目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30%资金奖励给代建公司,但最高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余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返还各出资方;

(二)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超支资金由项目代建公司自行承担。

经市代管办、发改委和财政局认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节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九条项目代建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致使代建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者项目代建公司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项目竣工决算节余资金全额上缴市财政,超支资金全部由项目代建公司承担,同时对项目代建公司处以银行履约保函金额50%的罚款并扣减20%代建费。为达到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要求而采取补救措施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代建公司承担。

如项目代建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代建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交付代建项目的每延迟一天按代建公司银行履约保函金额的0.1%扣减代建费用;项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其他约定交付代建项目的也要适当扣减代建费用。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篇(5)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景观绿化喷灌给水、室外供电工程。

工程地点:X家园X区

二、工程内容:X家园X区绿化喷灌给水、室外照明电缆敷设。

三、开工、完工日期:

开工日期:安装: X年X月X日;

竣工日期:X年X月X日;

总日历工期: X天。

四、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五、质量标准:合格

六、合同暂定价款:小写¥:00元;大写:元整。

七、甲方责任

(1)清理影响工程施工的障碍物,协调各施工单位间的关系,为工程顺利施工创造条件。

(2)甲方负责向乙方免费提供一套施工图设计图纸,竣工验收合格后返回竣工图一套。

(3)甲方负责三通一平。

八、乙方的责任

1、乙方负责场地平整等工作,严格按照合同、图纸正确施工。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乙方签定合同3天内,应向招标人提交2份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完成该工程采用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乙方在签定合同后,准时进场施工。

4、为完成合同任务所需的临时设施设备,如供电、供水设施等均由乙方负责建设和维护并承担其全部费用。

5、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乙方应对所有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自负。

6、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合同实施中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卫生,以避免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对公众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碍。保持施工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及时清除垃圾保持施工现场环境整洁。

九、甲方驻工地代表:XX;监管部门:X物业服务顾问有限公司工地监管负责人:XX;监理公司负责人:XX;(负责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乙方项目负责人:XX.

十、质量检验

1、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保管。对此,甲方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2、浇灌所用的给水管、排水管、电缆、阀门等主要材料和所有辅材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各项目的施工标准参照现行的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

十一、进度与验收

1、工程进度

(1)乙方应在签定合同后组织进场开工。

(2)完工后,乙方仍应对绿化喷灌给水、室外照明设备安装工程进行壹年的质保,维护工程项目的良好状态,直到验收合格交接。在此期间,除了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外,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2、工程完工、竣工日期及验收办法

工程竣工日期:是指绿化喷灌给水、室外照明设备安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日期。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如验收竣工不合格,则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应按修补后再次提出重新验收申请报告,并经再次验收合格为止。

3、工程延期:由于下列因素(1)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由甲方调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期,报经甲方批准后,按确认天数顺延,但甲方不补偿乙方因误工增加的任何费用。除上述原因外乙方工期每延误一天,赔偿甲方500元。

十二、工程结算

1、结算办法

执行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补充预算定额》、2000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4年《**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2004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主要材料:电缆、管材、水泥按甲方指定的价格确认价调整,其他材料价差按**地区2011年第二季度计取,人工每工日按45元进行调差,调差部分只计税金。调整人工工日数量为预算定额总工日数量。

工程量按照实际完成双方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十三、工程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进入施工现场开始一周内支付合同价的20%作为备料款,进度款支付节点为管网敷设完毕、所有安装完成,支付额为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5%,结算完成付至结算价的95%,质保满一年后一次付清。

十四、工程变更

变更的范围:甲方有权增加或减少合同的工程量,有权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顺序或施工时间。乙方应执行:变更必须有甲方签认的手续否则不予结算。

十五、争议

双方约定,未尽事宜协商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可向**市人民法院诉讼。

十六、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六份,乙方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联系电话:

篇(6)

承包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项目外环境景观及______________景观园林绿化工程 ;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______________园林景观、______________景观工程、______________景观工程(含各出入口)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及配套水电工程、照明系统等(详见施工图)本工程施工图的深化、优化设计由乙方负责,如本工程的施工由乙方承包,则乙方免费提供该项服务;如不由乙方承包该工程的施工,则甲方支付该项服务费用______________元予乙方。

4.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包文明施工及包深化、优化设计等。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单并经乙方确认为准,竣工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_______天,不能移交承包方主要的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阶段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_______小时以上者;

(4)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7)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三条 工程合同造价:

1.本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即人民币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含税)

2.按照第八条标准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

4.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5.具有合证书建筑材料、设备、发包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发包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6.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7.乙方已预定或已采购的材料,若甲方发生变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3.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为____________;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6.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

8.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9.工程交工验收后,园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水电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间由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绿化工程保养成活期6个月,保养水费由发包方承担。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修理。承包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__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事实之一时,承包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发包方,要求确认;

(1)设计

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4)确认的事实必须在2天内解决,不能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三通”;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供在红线图以内距建筑物不大于______米的水、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

(5)合同签订后______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______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______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表,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款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0)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竣工结算工作。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5)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7)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签定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______%;

2.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的______%时,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______%进度款;

3.工程竣工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合同总价______%进度款;

4.工程验收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三十天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工程结算后七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______%工程款;留结算价的 5% 尾款,园建工程及绿化工程单项保修期满后______天内分别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5.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7.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7.1 工程量以审查后的施工图加变更签证、图纸会审记录等按实际工程量

进行计算;

7.2 园林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费用计取套用二00三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按定额计价;

7.3 安装工程项目费计取套用2002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按定额计价;

7.4 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结算造价按___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03年7月12日颁发的《二00三年园林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计费后总价下浮5%计算;水电安装工程结算造价按____________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03年7月12日颁发的《二00三年安装工程定额计价程序表》计费后总价下浮5%计算;

7.5 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及安装工程的主材价格执行东莞建委颁发的2004年度7月份《___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材料、苗木价格表》,发包方可指定部分材料、苗木的品牌、厂家、原产地及价格等;

7.6 发包方指定的材料或指定的价格,结算时列入独立费,价格不按本合同第八条7.4款下浮。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作为逾期违约金。

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竣工日期得以顺延。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以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方可直接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附件:全部施工图纸。上述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正本 2 份,其中发包方执 1 份,承包方执 1 份,副本 2 份,发包方执 1 份,承包方执 1 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篇(7)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投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及有关的投资活动:

(一)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资金;

(四)政府信用贷款所筹资金;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利于经济结构优化,遵循科学、民主、透明原则,加强管理,注重效益。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产品生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和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投资项目的审批等综合管理和监督。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七条对于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行使所有人权利。

第八条根据实际需要政府参与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经营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第九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少量或者一定比例资金支持,通过拨款无偿投入。投资形成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机构行使所有人权利。投资补助含市本级投资补助和上级投资补助。

第十条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采用转贷方式的,由政府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银行贷款,扩大就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可采用贴息方式投入。第三章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政府财力状况,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总体要求,编制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统筹安排项目、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市直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应先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投资计划申请,再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全市财政预算投资资金的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总量,确定用于建设的投资比例。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投资比例,对下级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投资计划申请,研究提出专项建设基金的安排建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平衡后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提出的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借用外债年度计划。财政部门根据外债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利用外债项目。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经济建设的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情况适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按照支出预算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第四章项目审批程序

第一节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本节规定的审批程序,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预算审查。

第二十二条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名称、拟建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的初步方案;

(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七)环境影响、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八)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

(一)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征求意见复函;

(二)对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需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部门的初审意见;

(四)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风险管理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第二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项目申请人应当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单位的许可、承诺或者证明:

(一)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有关资金证明材料;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中介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位工程和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第二十八条初步设计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审。

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应当由有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变更初步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的投资概算审查意见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安排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规定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若预算超过审定的项目概算总投资5%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核定工程预算。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投资预算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是财政性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可行性报告的同时,审批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第二节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项目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采用补助、转贷和贴息投资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遵守本节规定的审批程序;采用转贷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外债等项目管理和资金审批规定执行。

申报市本级政府投资补助的项目,一个项目只能向市有关部门申报一次资金申请报告,禁止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第三十三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三)项目申报的理由;

(四)项目实施后的社会、经济评价和效果预测。

第三十四条向审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有效文件: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批复;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四)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含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对申请贴息的项目已使用贷款的,应提供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

(六)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五章项目公示

第三十五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教育、文化、卫生、节水灌溉、人畜饮水、市镇公路、农村沼气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当向公众公示。

第三十六条公示工作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财政、审批、建设、监察等部门以及项目法人协办。

第三十七条公示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

(一)事前公示内容:

1、规划、土地等行政许可情况;

2、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和代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年限、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3、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中标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资质等情况。

(二)事中公示内容:

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情况。

(三)事后公示内容:

工程决算情况、工程质量及项目投入使用和运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示期限

事前公示:确定项目施工中标单位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事中公示:自项目开工至正式验收,每月应当进行一次公示。每次的公示期间为5日。

事后公示:项目正式交付使用满1年后或投产满1年后15日内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为10日。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公示时,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山西日报》或《长治日报》、《长治市人民政府网站》同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受理群众举报。第六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四十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照《公司法》组建法人,但已有法人的除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由国家公务人员担任。

第四十一条对经营性和准经营性的项目,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度。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拟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法人。

第四十二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四十四条省级政府与地方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项目,市政府与下级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投资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

下级政府或者其他出资人未及时足额将投资资金拨付到位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暂停资金拨付。

第四十五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由项目单位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四十六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及时完成单项工程结算,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

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结算应当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单位或者委托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第四十七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并应当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办理公共资产登记、建账,并纳入全市公共资产的统计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建成后,具备条件的经批准可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用于社会公益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第七章项目代建制

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工程管理公司具体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外,要逐步实行项目代建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项目代建单位。

第五十二条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实行管理。

第五十三条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进行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十四条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奖罚办法等法律关系。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缴纳项目总投资10-30%的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代建合同应当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

第五十六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支付工程款等手续。

第五十七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需其解决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五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并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经理及其项目经理部主要成员名单、项目代建方案。代建单位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每月3日前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代建工作月报。

第五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负责项目建设方案的优化,实行限额设计,设计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在建设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六十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根据工程建设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并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第六十一条代建合同签订后,投资额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作调整:

(一)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情况有重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不可抗力导致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动态概算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的;

(五)设计有重大修改的。

第六十二条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费用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法人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1-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第六十三条代建单位完成建设管理,工期提前且质量优良的,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按财政部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超出工期、概算或质量不合格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代建单位承担;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应当解除与代建单位订立的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准确地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十五条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涉及的财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财经纪律、财税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并负责违纪款项的收缴入库工作。

第六十六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并依照《长治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进行审计。

第六十七条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进行监察,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九章重大建设项目稽察

第六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省、市政府出资、融资,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六十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并受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或者配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国家、省有关部门直属项目进行稽察。

第七十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的主要内容:

(一)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有关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内容、招标投标以及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有关情况;

(四)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七十一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可采取定期稽察或者不定期稽察、全面稽察或者专项稽察等方式。

根据实际需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金融、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某项内容进行检验和鉴定。

财政、审计、建设、监察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检查做出的结论,能够满足稽察工作需要的部分,稽察机构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七十二条稽察机构进行稽察应当于五日前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开展稽察的,应当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稽察人员开展稽察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与稽察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查阅项目单位或者银行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二)对重要的证据有权进行录音、复制、拍照或者录像;

(三)向项目参建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调查和了解有关情况,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四)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五)可以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和地点进行现场查验和取证。

第七十四条稽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维护国家利益;

(二)客观公正地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和问题;

(三)不得干预项目单位的正常建设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四)与被稽察单位或者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十五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除正常工作经费外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核拨。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十六条被稽察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机构或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诉;

(二)发现稽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可以向稽察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七十七条被稽察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向稽察机构提供稽察所需的文件、资料、数据;

(二)对稽察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应当向稽察机构说明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十八条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稽察结论。

稽察中发现的一般问题,下发意见书,要求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较严重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七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接到意见书或者整改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并向稽察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十条稽察机构应当督促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并根据被稽察单位提报的整改报告进行复查。

第八十一条对被稽察单位存在严重问题或者接到整改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暂停建设项目或者暂停责任单位新项目的审批。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管理职权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冻结、回收国有投资,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十二条在稽察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涉及有关人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对责任人予以调查处理。第十章项目后评价

第八十三条项目后评价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进行项目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通过用项目的实际成果和效益来分析评价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实施,总结经验和教训,为项目最终成果的运行和改善提出建议,为新项目的决策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

第八十四条项目后评价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监察、审计、建设、环保、财政、规划、国土、消防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组成后评价小组进行评价,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开展全面评价。

第八十五条进行项目后评价的条件:

1、根据预定目标已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

2、至少通过两年以上的投产运营实践。

第八十六条后评价的内容:

(一)投资决策(投资方向是否正确合理,项目决策是否切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等等)。

(二)项目执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

(三)工程质量。

(四)投资效益评价(包括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的内容重点是投资效益评价。

第八十七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境评价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等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投资概、预算审查意见等;

(三)项目执行的有关财务资料;

(四)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评审结论;

(五)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十八条凡需进行后评价的项目,其后评价报告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后的后评价报告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评价结果可在政府网上进行公示。

第八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的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建设项目立项(即项目建议书批准)开始填写“投资项目管理卡”,并建立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

第九十条项目后评价结果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以后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对待后评价成果,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已建项目,改进在建项目,指导待建项目。

第九十一条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支付,可列入项目投资概算,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国家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消防、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八)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九十三条咨询评估、招标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进行咨询评估、招标时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禁止其三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强令或授意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三)审计或监督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拟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所有招标投标事宜,按照《长治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长政发〔2007〕29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