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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22 09:12:3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篇(1)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小时)。(_________年度) 5.当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电话:_________。

6.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7.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止。

其中,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二)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_________岗位上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四)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应当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因工作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不能按照前款执行的职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三、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每月__日前支付工资。

(六)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_________元/月。

(七)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八)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九)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十)甲方为乙方提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必须达到安全、卫生要求。

(十一)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五、劳动纪律

(十三)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在与乙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告知乙方。

(十四)乙方自觉遵守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十五)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乙方有权拒绝。

(十六)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资料,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漏。

(十七)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跟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十九)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或者相关文件。

七、经济补偿与赔偿

(二十一)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应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依法支付赔偿金。

八、劳动争议处理

(二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

共2页,当前第1页12

九、其他约定

(二十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如下:_________。

(二十五)本劳动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违背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本劳动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篇(2)

蔡昉(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研究员):

1.非典对就业的影响的基本判断。

其一,非典对一些部门经济增长和就业的影响,可能是全国性的,并且可能延续全年。其二,非典 对就业的影响是行业性的,并不是对国民经济各个部门都有影响。其三,作为我国新增就业主要容纳部门的第三产业,包括旅游业以及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商业、餐饮业和社会服务业等,受非典影响最为严重,因此,在非典危机造成的不利影响中,就业问题将会首当其冲。其四,从人群看,从事灵活就业和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外地民工和下岗职工受到的冲击将是最大的。

2.关于非典对就业影响的估算。

在GDP增长率从原定的7%下降到6.5%的情况下,相对于宏观调控指标的800万新增就业数量,非典可能导致就业岗位减少127万。在GDP增长率从可能的8%下降为6%的情况下,相对于乐观估计的950万新增就业,减少的岗位可能高达520余万。但对于一部分农民工来讲,他们即使未能在城镇获得非农就业岗位,仍然可以从事农业劳动;对于一部分非正规就业者来讲,本来也有一些属于隐性就业,所以,新增就业数量的减少,不会完全反映在年终的就业总量减少中,也不会完全反映在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提高上,而是主要表现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下降,以及贫困发生率的上升。

3.政策建议。

降低非典对就业的不利影响,政府应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在发生非典这样一类社会性自然灾害的情况下,稳定就业和居民收入水平,更多的是政府的责任。

第一,在继续贯彻再就业政策措施的同时,政府应采取一些更为积极的就业援助措施,包括结合防范非典疫情的蔓延,开发一些提高城市卫生环境和社区公共卫生就业项目;对受非典影响严重的部门除给予雇主税收方面的优惠外,还应直接给劳动者特别是低收入者临时性工资补贴,控制贫困率上升;敦促社区和用人单位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居住条件,防止民工大规模返乡。

第二,根据疫情控制情况,尽快要求各行业恢复正常营业和开工,使经济尽快转入正轨。

第三,对受非典影响最大的就业领域,做好重建人们信心的工作,消除恐惧心理,调整心理预期,抓紧恢复正常的生活、消费和工作。

胡鞍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研究员):

1.对疫情的判断。

从疫情情况看,“潜伏期”、“爆发期”已过去,目前正在经历“高峰期”“平台期”,并逐渐向好的方向发展。最乐观的情况,6至8月疫情有望得到有效控制。但如果疫情扩散到农村,就可能要到年底才能得到有效控制,而且如发生此情况,非典影响将会演化成长期的问题。

2.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分析。

根据几个模型计算,发现中国经济增长进入新一轮的快速增长周期,在没有非典的情况下,今年的经济增长率可望在去年的8%的基础上上一个台阶,达到9%到10%.初步估计,非典冲击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在0.3到1个百分点,如果冲击再大一些或者情况再复杂一些,其影响或许会达到1.5个百分点。4月份GDP增长率8.9%,比前三个月减少0.25个百分点,初显非典的影响。

北京作为全国疫情最严重的地区,4月份非典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为0.5个百分点。如果非典疫情持续到5、6月份,负面影响将不断显露出来,估计那时对北京经济的影响有可能达到1.3到1.5个百分点,全年下来可能达到2个百分点。今年北京经济增长速度原来可望达到12%—13%,受非典影响,经济增长率可能在10%.非典对整个经济的影响相对有限,但它对某些行业的打击是十分严重的。从北京的情况看,受非典打击最大的主要是5个行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旅店业和文化娱乐业。这些行业虽然占GDP比重不大,但都是就业增长的主要行业。

总的判断是,中国经济增长仍然会保持良好态势,非典作为一个突如其来的撞击,来得快,去得也快,产生的影响主要是短期性的,但前提要防止向农村扩散。相对于其在经济方面的影响,其在就业方面的影响更大。当前,努力恢复信心,千方百计扩大内需,至为关键。

3.政策建议。

第一,非典对中国经济所造成的伤害,更大的是心理影响。应尽可能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并做好趋势分析,以稳定人们的心理预期。同时应获取全面的信息来支持政府决策。非典直接的影响,主要是特殊时期、特殊行业、特殊人群,要防止把对局部的冲击过分夸大。

第二,建议要求重点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广州、山西一些地区)尽快开展调查,包括了解农民工返乡、非典对就业和收入的影响等情况。对农民工流出地,抓紧进行基本的信息收集和情况分析。

第三,重视民工回流问题。大量农民工返回农村,既增加当地防疫成本,也增加当地就业压力,还影响农民增收。政府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特定时期(比如3个月)留城民工中生活困难者的一次性生活补助,并作出公开承诺,以安人心,防止民工盲目回流,造成疫情失控。

第四,为化解非典对某些行业、某些劳动者就业的冲击,在贯彻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同时,可借鉴香港的做法,政府搞专项减税,也要求食利者阶层减少租金。

第五,以非典冲击为契机,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便捷高效的网上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同时鼓励和引导企业对员工开展职业培训特别是远程职业培训,为非典后的恢复性发展准备人力资源的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应尽快组织农民工、下岗职工的培训。

第六,要注意分隔危机。尽量避免非典危机与其他危机连到一块,特别要防止劳动保障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同时爆发或者与此串联形成连带危机。要对劳动纠纷尽快通报和妥善处理。对万一出现的突发事件准备好预案。

陈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从大就业概念来看,非典的影响,一是对工作岗位的影响,二是对收入的影响,三是对社会保障的影响。

非典对就业岗位会有冲击,但不是最为严重的。非典时期,大量餐饮业关门,并没有造成大量城市无业流民,有些从业人员迅速回农村去了。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虽然就业岗位减少了,但对岗位的需求也减少了,就业的矛盾不会立即尖锐起来。至少在短期内,由于找不到工作而导致社会危机的情况不会出现。非典影响的行业有一共同特点,就是需求的弹性较大,当前需求的缩减大,将来需求的扩张也同样大。非典短期内导致就业岗位减缩,一旦社会恢复正常,这些岗位能够很快恢复。今年就业岗位的减少,可能会持续到年底,但不会出现连续几年、大规模的就业岗位减少,因为人们的收入水平、消费结构以及社会的物质生产能力要求提供这些就业岗位。

非典的负面影响,更多地体现在劳动者收入和社会保障方面。因为就业减少进而导致收入减少的主要是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者,也就是处于就业边缘化的人群。政府的当务之急,应尽快启动对受非典影响收入显著减少的低收入群体(包括生活困难的民工)的生活援助。

非典对就业岗位的影响,要有所估计,但对收入的影响,更要给以充分估计。非典对不同人群影响是不同的。如餐饮业裁减人员,首先减的是临时工,然后是合同制工人,最后才是正式员工。现在政府对有关行业实行减税的政策,惠及的主要是资本所有者一方,而没有惠及劳动者。政府缓解就业危机,主要应直接补贴劳动者。建议依照最低工资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特定时期,以合适的名义对特定人群给予适当的补贴。

非典对社保的冲击不可忽视。非典触及了我国久拖未决的医疗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问题,对现行医疗保障体系提出了刻不容缓的挑战。非典给我们的一个重要的启示是,如果一部分人不安全,整个社会谁也别想安全。因此,对城乡医疗保障资源能力必须加快一体化整合,对原来城乡分割的医疗保障体制必须下决心调整。

最后,应注意的是,对非典影响的性质要客观、准确把握。非典是一个公共卫生社会性事件,与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不可同日而语。不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新洗牌,国际经济格局和资本流向不会因为发生重大改变。

曾湘泉(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1.关于研究的角度。

非典对就业的影响,既不能过分悲观,也不可盲目乐观。事件的性质及其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疫情的发展。而疫情的发展有自身的规律,因此研究工作要慎重。

首先,从时间的短期和长期来分析。对短期影响的研究比较容易,关键是对数据的收集。广东疫情发生较早,非典的影响已显示出来,有一些数据可供分析。而对长期影响的分析,由于信息不全面、不充分,则比较困难。

其次,从空间纬度和经济辐射力度来研究。疫情的影响,地域性比较强,主要是北京、上海、广东这些经济辐射力量大、同时也是民工流动量大的地区。

其三,从总量和结构角度来分析。总量主要是从GDP、消费、投资、外贸来研究。结构主要是从产业、行业结构来研究。目前产业已有初步分析,行业还需做深入分析。

其四,从用工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非典的影响主要是非正规就业、灵活就业,而不是正规就业。

2.初步判断和结论。

非典对就业的影响主要是短期的、结构性的、部分地区的、对灵活就业者的影响。从人群看,影响主要有三类: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大学生。影响最大的是农民工,其次是下岗职工,大学生就业也有影响,主要是由于疫情刚好发生在分配时期。非典的影响更多在心理方面。关键在于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和透明。

非典的长期影响。外资外贸方面,外资将重新评估中国的投资环境,外贸出口可能会被提高标准,劳务输出也会受到影响。此外,政府对非典的治理政策,如提高农民工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标准,可能提高用人成本,从而对劳动力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3.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是对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影响以及再就业政策将发挥的效应。二是就业岗位短期内的减少与将来的恢复会不会改变劳动力市场的格局。三是收入的影响。有些人工作没有丢失,但收入受到影响(主要是临时性工作者)。四是民工社会保障问题需要研究。应从公共卫生的代价和整个社会福利收益角度来评估现行劳动用工制度和政策体系,改善民工社会保障状况。

郑东亮(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1.关于非典对就业影响的基本判断。

总的看法是,非典对就业的影响要比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要大。这可以从同样是突发事件的“9.11”事件得到启示。“9.11”事件后,随着政策措施的实施,美国经济在几个月内得到恢复,但失业率达到6年来的最高水平(5.8%),裁员人数也在逐步提高。

从行业看,受非典冲击最大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是吸收新增就业最多的部门。对这些行业的影响,主要是短期内失去工作,或者短期内找工作困难,不都是工作岗位的减少。对制造业也会有一些影响,但这种影响可能会滞后一些,也可能更长远一些,甚至影响到明年、后年。

从人群来看,影响大的是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大学生。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很多在小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现在影响较大的也是这个领域。对下岗失业人员来说,有一部分人面临失去工作的问题,更大的是面临再就业难度加大的问题。对于农民工群体,影响规模会比较大。国家统计局认为目前回乡的规模为700-800万,但实际规模更大。回流本身会带来就业的压力,留城者在失去工作后,还面临一个生活来源问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一个说法或正规的途径。在恢复期,回乡农民工还有一个再流回城市的问题,应避免新的民工潮发生。

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困难,再一个会推迟就业的时间。

2.关于对策措施。

一是保障困难群体的生活,控制失业。二是加大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力度,保证今年就业目标的实现。三是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解决好短期失业和回流的农民工的就业问题。

陈宇(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研究员):

非典对经济、对就业、对收入分配有负面影响,但也有正面影响。一是政府职能转变,信息更加透明,将政府的公信度放在第一位。二是促使社区保洁、环境保护、卫生护理、医疗器械等发展及其相关就业的扩大。三是促进启动一体化的劳动力安全保障体系,并着眼长远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安全保障体系。三是对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认证提供了动力和机遇。现在是通过网络化、个性化的职业培训积累人力资本的好机会。现在受到冲击的萧条行业,正是劳动者素质较低的行业。下一步,这些行业会提出更高的素质要求,包括技能素质和卫生知识等。

田小宝(中国劳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在当前情况下,非典对就业的影响大于对GDP的影响。对就业影响程度,宁可看重一些,不可看轻。一是涉及面大。当前新增就业的主要领域是小企业、多种经济形式、劳动密集企业、灵活就业方式等,非典全都涉及到。二是具有明显的阶段性。三是具有一定的可恢复性。

短期对策。一是各项应急措施应立即采取,不能延误。二是对暂时没有工作的疫区农民工,要采取特殊政策,比如管3个月的生活补贴。这些事情早做比晚做效果好得多。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增加信息透明,恢复人们信心。

长期对策。针对非典事件中发现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管理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一是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机制。二是加大网络系统投入,建立灵敏的信息反应机制。三是建立城乡统筹就业机制,强化劳动力安全有序流动。四是将积极就业政策转化为长效性制度。

莫荣(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非典对就业的影响相当严重。理由是:

其一,受非典影响大的行业,大多是劳动力密集的服务业,在就业上的影响会比产值的影响放大2-3倍。

其二,非典的影响可能在1年以上,而不是短期影响。即便疫情能够在二三个月内控制住,但根本解决还是要靠疫苗。疫苗的研制快则1年,慢则3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疫情会不会反复,会不会出现转移,难以肯定。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各地、各单位采取的主要防治措施主要是自我封闭,作为服务提供者和顾客面对面接触以及人员聚集的服务业必然要受到较长时期的冲击。

其三,从较长时间看,制造业也可能受到影响。因为目前商务活动大多停止,已确定项目推迟实行,外资进入的减少以及外贸受到的冲击,将对1年以后的就业造成影响。因此,非典对就业的影响是较长时期的。

其四,近期受打击最大的是农民工、城市临时工等灵活就业群体。随着影响时间延长,正式工也会被裁员。当前,对农民工的影响已经很明显。国家统计局估计目前回乡的民工约700-800万人,年内这些民工回来务工的可能性不太大,因为用人单位或者受到冲击,或者担心他们把非典病毒又带回来。按人均月收入600元计,今年农民工估计损失400亿元的劳动收入。

篇(3)

你厅报送的《关于报请审核〈湖北省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湖北省1999年企业工资调控目标〉的报告》(鄂劳综〔1999〕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总体要求,并结合1999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对你省1999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1999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预警线为11%;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最低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

篇(4)

    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批及执行。年度终了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执行。

    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月4日前向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收入户的用途:

    市级:

    暂存由市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区(县)级:

    暂存由区(县)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区县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区(县)财政专户划转。市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将本月收入户的基金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市区(县)两级收入户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没有余额。

    支出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划拨该帐户基金利息收入到区(县)级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

    市、区(县)两级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为保证市代办、兼职机构直接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正常发放,这些机构必须建立单独的专户,用于接收市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的养老金。

    四、市、区(县)两级财政社保部门也要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支出户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专户的用途:

    市级:

    接收市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市级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根据市级经办机构全市的用款计划,向市级支出户拨付资金,购买国家债券。

    区(县)级:

    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接收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区(县)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据区(县)级经办机构的用款计质,向区(县)级支出户拨付资金。

    五、社会保险基金缴拨程序:

    (一)基金缴拨程序

    1.单位和个人在缴纳基金时,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收入核定表开据“托收单”(一式五联)委托银行或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一式三联)”将基金缴入收入户。

    2.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向单位和个人拨付基金时,根据支出月报表将基金从支出户拨付到单位和个人。

    (二)利息收入的缴拨程序

    1.财政专户的利息收入,由市、区(县)财政社保部门根据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出具的“利息收入通知单”计入市、区(县)财政专户。同时,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三联式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用缴拨款凭证(以下简称“专户缴拨凭证”),连同“银行利息通知单”加盖专用印章的复印件交社保经办机构记帐。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时,要分别注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数额。

    2.收入户、支出户利息收入要按季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是:每个季度终了的次月十日前缴存财政专户,缴存财政专户时,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市、区(县)财政部门提供分险种的基金利息数额,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专户缴拨凭证”。市、区(县)财政部门凭开户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帐,市、区(县)两级经办机构凭市区(县)财政部门出具的“专户缴拨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三)转存银行定期存款的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时,市财政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将资金划拨转存,定期存单由市财政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划拨资金的银行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四)购买国家债券的资金划拨及程序

    1.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国家债券时,市财政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资金从市财政专户划转到国库(国债经营机构的银行帐户),债券由市财政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保管。

    2.划拨资金时,市财政填写“专户缴拨凭证”。市财政凭开户银行划拨资金的原始凭证和“专户缴拨凭证”记帐;市经办机构凭“专户缴拨凭证”加盖市财政专户印章的银行原始凭证复印件记帐。

    (五)市、区(县)两级资金拨缴程序:

    资金流程:

    资金上缴:缴费单位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市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市级财政专户资金下拨:市级财政专户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收入户区(县)级财政专户区(县)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缴费单位六、市、区(县)经办机构要根据同级财政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收支计划,按月填写用款申请书,注明支出项目,加盖单位用款专用章,每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区(县)财政局社会保障处(科)。市、区(县)财政局对用款申请审核后,每月30日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分别拨入市、区(县)经办机构支出户。

    七、为了加强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的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化管理,特规定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专用票据,分别为:《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往来票据》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专用缴拨凭证》。此票证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八、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总会计和内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基金总会计是介于财政预算总会计和预算外资金总会计之外的第三种总会计,必须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总会计工作。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和结余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市政府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

    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于1999年7月1日正式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有关制度、规定同时废止。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五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基金按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分别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财政补贴收入是指同级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转移收入是指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划入的基金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分别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统筹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帐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收入包括按规定应计入个人帐户的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个人帐户利息收入、转移收入等。

    第十六条  实行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暂存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金收入;暂存该帐户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设收入户。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具体时间或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帐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帐。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委托各开户银行于月末将全部基金收入划入财政专户。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等。

    转移支出是指社会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是指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分别构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帐户中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帐户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一)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支付给《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补贴。

    基础性养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决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是指按缴费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养老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且在《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

篇(5)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劳动者制度工时的折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的文件精神,为便于企业执行政策,对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统一口径,即: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0.92天。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

由于每月制度工时天数改为20.92天,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中小时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3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39元人民币,其它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2000年2月12日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附件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17日  劳社部发〔2000〕8号)

篇(6)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支付办法的请示》(劳社字〔2000〕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请你们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篇(7)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号),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三、新参统的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具体补办登记日期按照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工作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新参统的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五、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六、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应及时到目前缴纳养老、大病、失业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同时提供有关缴费材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缴费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七、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样表附后);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款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八、缴费单位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办公、生产、经营住所(地址)变动及发生解散、破产、撤消、关闭、合并以及其他情形时,须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表附后)或其提供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书面申请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

九、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社会保险登记证》证号由十二位编码组成,在编码前冠以北京市简称“京”,第一位码至第六位码为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第七位码至第十二位码为缴费单位登记码(编码表附后),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码,须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后边加“??”并接排顺序号。凡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使用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一律作废,不得重复使用。

十一、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十二、《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