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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会保险精品(七篇)

时间:2022-03-07 01:08:5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职工社会保险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职工社会保险

篇(1)

一、依法加强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1、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在申领取得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证书一个月内主动向社保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依法与职工签订用工合同,做好用工备案登记。

2、为了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动态掌握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各用人单位每季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企业用工需求情况调查表、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情况自查表报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以下简称镇人社所),每年3月底前将市社会保险稽核自查表报镇人社所,4月底前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书报镇人社所。

3、建立完善职工档案。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为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录用备案登记表、参保职工登记表,工资调整文件、解除合同书(退工通知单)、养老保险手册等材料,在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及时把档案材料封存并在封条处加盖公章后移交给职工本人,做好档案移交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职工档案而影响职工合法权益。职工本人不得随意拆封档案资料,到新单位就业后应将本人的档案资料交给新就业单位,由新单位保存并做好档案接收记载。

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为职工申报五种社会保险,不可单险种进保,做到应保尽保。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并在工资表中列明代扣代缴的明细项目。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时,应按实际工资总额申报,不得漏报、瞒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用人单位必须明确一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管员,负责办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单位职工参保时收齐参保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照片两张,带公章、法人代表印鉴章及办理好的用工手续集中到镇人社所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企业28%,个体工商户20%;失业保险:2%,医疗保险:10%,生育保险:0.8%,工伤保险:根据通人社规〔2012〕28号、皋人社险[2012]38号,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这里所称工伤费率浮动,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影响工伤保险的主要要素,经综合评定后,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浮动的费率机制,具体浮动依据按照通人社规〔2012〕28号文件精神执行。根据通人社工文件精神,从2014年12月份起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有费率基础上上调0.5%。

三、加大执法力度,追究违法责任

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推进社会保险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任:

副主任:

成员:

五、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一)财政所负责及时申报公务员、镇属事业单位人员和镇政府临时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并足额解缴到位。

(二)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及时申报全体村(居)干部的社会保险费并足额解缴到位。

(二)安监所负责强化工伤预防职能,督促用人单位健全完善工伤预防机制,降低工伤风险。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发生工亡、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用人单位,给予报市局立案查处。

(三)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及时通报镇人社所新办企业信息,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四)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配合镇人社所做好调处工作,同时为推进社保工作保驾护航。

(五)人社所

1.对所内工作人员分片包干负责,进行考核。原葛市片石昭斌同志负责,原片徐海全同志负责,原黄市片马红梅同志负责,原胜利片孙寒琴同志负责。

2.对全镇各类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社会保险参保台账。

3.负责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工作依法进行行政督查,对社保业务进行辅导培训,为用人单位做好与市局之间的业务衔接处理,尽心尽责,确保工作到位,服务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篇(2)

【关键词】职工社会保险;参保困境;对策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在社会保险扩大覆盖面方面取得的成绩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2016年11月被国际社会保障协会授予“社会保障杰出成就奖”。然不可忽视的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还面临着资金投入下降、企业与民众缴费能力下降、社保基金压力增大以及保障制度公平性问题凸显等现实困境。经济新常态下,职工社会保险缴纳,不仅事关职工劳动经济权益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深化改革,尤其是助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现状

为探究基层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问题所在,本文以内地某城市为个案,历时三个月深入区县基层,对基层工会、帮扶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深度访谈、焦点小组座谈,采访一线职工、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了专题调研。从调研来看,在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下,地方城市积极健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度,加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力度,基本形成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位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这些举措从制度层面奠定了地方社会和谐与稳定以及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的基础。但调研也显示,企业职工参保的状况仍不容乐观,存在着“碎片化”的倾向,而社保碎片化会对社会、经济等多方面构成危害。

(一)参保存在着地区间的不平衡

调研涉及的区县中,部分县区的保险覆盖率和职工参保率较高,而部分县区特别是经济发展困难的县区状况堪忧,有的县区整体参保率仅为30%左右。

(二)不同企业参保的不平衡

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相对较好;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以上企业稍好。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参保比例相差悬殊。调研中发现,个别小微私营企业甚至不知道有社会保险这回事儿。

(三)保险缴纳种类的差异较大

有部分企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有选择地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均未参加。而那些全部缴纳“五险”的企业,不少属于高危企业,主要是因为当地政策的强制性,往往并非充分认识到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四)参保的社会化程度低

本研究的个案城市约900余家企业中,“五险”参保率分别为:养老保险67%,失业保险33%,医疗保险56%,工伤保险31%,生育保险33%。30余万的企业从业人员中,“五险”参保率分别为:养老保险63%,失业保险45%,医疗保险51%,工伤保险35%,生育保险29%。参保率低尤其是私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参保问题比较突出。

二、职工社保参与困境的原因

(一)社会保险参保意识薄弱

这不仅表现在企业方,职工方面的保险意识也不够主动积极。具体体现有:一是部分企业不够重视。有的企业经营者对社会保险工作认识不足,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的意识淡薄,欠缴、不缴、选择缴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认为参加保险会增加企业负担,不愿缴纳;有的认为“纳税”是硬性的,社会保险费可拖欠缓缴,有些企业虽是纳税大户却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项目;有的企业以改制、破产为由不缴保险,不少原国有、集体企业仍然拖欠着多项保险费。二是部分职工认识模糊。有的职工急功近利,认为社会保险不可靠,缴纳的是现钱,受益则是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没有长远的忧患意识。有些职工虽然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知道社会保险是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但不理解缴费与受益之间的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社会观念存在误区,参保的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相当一部分职工群众不了解社会保险的具体内容,有的甚至将社会保险与各类商业保险混淆,存在反感和抵触情绪,甚至还有的个别人认为抓社保扩面征缴会破坏经济发展环境,影响招商引资,影响企业发展等等,这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保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够规范的现象

通过座谈会和深入乡镇街道企业与一线工人交谈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不规范的现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不规范,随意性大,口头约定形式比较普遍;合同中对社会保险约定不明确或根本不约定;企业主和从业人员双方的信用意识较弱,签订的劳动合同往往流于形式,对双方没有多大约束力,导致人员极不稳定,流动性强,一些企业管理者以此为借口瞒报、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另外,部分企业不履行劳动法所规定的义务,应该与职工签订的合同不签,应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缴,职工到了退休年龄便推向社会,把企业应负的责任转嫁给政府。

(三)部分企业受眼前利益驱使规避社会责任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给职工参保,企业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社会保险资金,负担相对加重,利润相对受到影响。有些企业经营者往往从个人利益出发,想方设法规避社会责任,从而牺牲职工的合法利益,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或只为城镇职工投保,不为农民工投保;或只为业务骨干投保,不为普通员工投保等等。同时,因为目前我市还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难以激发企业经营者的参保热情,也导致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比较和观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没有起到积极地推动作用。

(四)职工由于自身原因影响对参加社会保险缺乏长远考虑

调研显示,参保率不高的乡镇街道中小企业职工大多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却社保意识,主要表现在,缺乏劳动风险意识和劳动风险损失补偿意识;对自己眼前利益考虑较多,不情愿从为数不多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缴纳社会保险;往往也不清楚缴纳社会保险是企业应该负有的社会责任,没有意识到社会保险是自己应得的劳动保障权益。有研究显示,对养老保险的信任度、居住城市的可能性和养老方式的选择对参保意愿都有显著影响”。这种情形不仅存在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身上,也有一些年轻的高学历职工,他们随时有跳槽另谋他就的打算,在企业工作期间存在临时行为、短期行为意识,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怕将来社会保险跨地区转接过程手续麻烦。另外,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比较缺乏,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关注少,造成了参保主体的缺位,他们如果能积极地争取参保,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被迫履行责任,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突破参保瓶颈的对策建议

要突破参保低迷的困境,既需要意识引导与宣传教育,也需要有力的操作抓手,以及制度层面的优化设计。

(一)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氛围

要丰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把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送进企业、送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全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和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劳资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促使他们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做好企业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加强风险防范教育,使其逐步认识到参保的必要性,同时使他们了解社会保险的各种知识,消除对社会保险的不信任感,提高依法参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设置有力抓手,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有序进行

扩面征缴工作是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要集中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五大险种平衡发展,最终实行五险“一票征缴”,实现社会保险工作的良性循环。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从不同的渠道和不同的角度,形成整体合力,全面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要逐年严格核定企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把经营效益好、提供就业岗位多、具有扩面潜力的民营私营企业作为社保扩面征缴工作的重点,全力以赴加以突破。要依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处理一批拒不参保或恶意欠费的企业和个人,对应保不保、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要通过法律程序促使其履行法定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推动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和谐发展

这方面需要进行基层的制度建设:一是建立考评制度。要将扩面工作纳入县区、乡镇街道年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经济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实行警示制和通报制,以维护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严肃性。二是优化服务意识。职能部门要为参保缴费企业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对参保企业和个人坚持长期跟踪服务,随时为他们解决参保、缴费中的问题,以热情的态度和耐心的服务赢得广大参保企业和个人的信任。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规范劳动关系。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加强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的监督检查,理顺劳动关系,完善就业制度,尽快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四是加强社保基金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专门监督、社会监督和管理机构内部监督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基金运营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不断推动我市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四)打通和优化社保异地接续转移的程序设计

异地异地流动转换社会保险关系会导致不同程度的“便携式损失”。随着社会整体流动性的增强,对社保制度“便携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操作经验,优化科学合理的社保异地接续程序,打消职工利益受损的心理顾虑。本研究个案中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研究和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奠定经济新常态下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使每一个职工劳有所护、病有所医、老有所养,是利国利企利民的长久之举。

参考文献:

[1]张琳.经济新常态下社会保障改革:困境与出路[J].理论导刊,2015(7).

[2]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险“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J].社会保障研究,2009(1).

[3]汪华,章金玉.新生代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与意愿及影响因素研究[J].西北人口,2013(4).

篇(3)

1 社保档案的特点

社保档案在整个社保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实现社会保障信息交流与共享的保证,是参保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也是社保部门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必要条件。作为一项专业的管理工作,社会保险档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数量庞大。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参与社保的人口已从城市覆盖到农村,最终实现全民参保,这就是社保档案数量的庞大。二是,动态变化。个人的社保档案会随着个人工作单位的变化,而发生关系转移,各项社保缴费情况也会依据个人工资的增减发生变化,这就决定了社保档案的动态变化。三是,以人为本。社保档案以人为基本对象来办理的,个人是社会保险档案的最基础的形成单位。社保档案是个人参与社保的原始凭证,也是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凭证。就如人事档案一样,随着个人变化,产生相应变化。四是,规范性。社保档案是按国家的有关规范来办理的。具体表现在:一是,办理活动的规范,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统一的办理程序、缴付费标准;二是,形成材料的规范,即各类社会保险都有规定有规范的记录卡,登记清册及报表,不论是哪个单位的职工,其形成的相关材料具有一致性。

2 加强社保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一是,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深化社会保险改革的需要。随着社会保险改革的逐步深化,“单位人”势必要变成“社会人”。社会保险部门不但要履行社会保障的责任,同时还要承担起对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与管理职能,如此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若无完整准确的个人资料记载,即安全有序的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社会保险部门的工作就会陷入困境,甚至会影响到社会保险改革的进程。二是,加强社会保险的档案管理,是社会保险业务本身的必然要求。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离退休以及中间失业等享受社会保险的各项待遇,要经过诸多环节。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要填写保险卡及个人详细情况表等作为最原始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其后要不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划拨个人账户、计算利息,有时还要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及养老金发放标准进行调整。伴随人才的合理流动,还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基金的转入转出手续等,这些详细的个人档案记载,就成了今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三是,加强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有利于社保部门提高业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实际上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归纳。对已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回顾整理、总结,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将对正在进行或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推动。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各项统计数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利用是我们做好社会保险工作的前提条件。

3 完善八个环节,提高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水平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想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健康的发展,首先就需要从基础工作抓起,夯实档案在社会保险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充分发挥好档案的服务作用重点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3.1 科学分类

档案分类不仅是档案文件整理中的一个工作程序,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归档文件整理工作中具有主导的作用。没有合理的分类,归档文件收集整理工作就无法开展下去。归档文件只有赋予鲜明的特征,才能加以区别和联系,便于保管和利用。所以,确定社会保险档案的分类标准,实现科学分类,是档案归集、整理和保管的基础,同时又指导着其它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

3.2 日常归档

平时归档是立卷人员依照档案分类与范围。将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随时归入临时卷夹(卷盒)内,这就是平时归档。平时归档要“随办随归”,今日事今日毕,不得积累到第二年立卷时再归卷。这样,有利于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归档文件材料的排列,要按照各类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发生时间、重要程序分门别类地收集和整理,依次进行排列。档案在整理后,要去掉金属物,对破损的应按裱糊技术要求进行托裱。

3.3 合理编号

整卷装订的案卷其全部卷内文件要编统一的顺序页号。并以“件”为单位在文件材料的首面加盖归档章。同时,搞好编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所在页号(或件号)、备注等项目。件号即文件材料的排列顺序号。责任者是指制发文件材料的组织或个人。文号即发文的字号。题名即文件材料的标题。日期即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页数即填写一件文件材料的总页数。备注即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包括密级、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

3.4 标准化装订

按照国家最新的档案管理办法,文书类档案可以不装订,可按件和保管期限直接装盒。而会计类和社会保险业务类档案必须装订成册。装订材料,必须选用经档案行政部门认可,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安全材质。装订档案,一律采用案卷左侧装订,并将左、下侧对齐,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3.5 填写卷面和档案装盒

案卷封面项目包括:全宗名称、案卷标题、起始时间、保管期限、件、页数和归档号。案卷封面项目的填写,要求内容完整、概括准确、字迹整洁、一目了然。这里需要明确几个栏次的概念:(1)全宗号。全宗号栏内按同级档案局给定的全宗号填写,暂未给定的此项可空置,待同级档案馆给定全宗号后再行填写。(2)年度。年度栏内填写盒内文件的形成年度。填写时要采用公元纪年,以4位阿拉伯小写数字表示,不得简化。(3)保管期限。保管期限栏一般以汉字全称表示,分为“永久”、“长期”、“短期”。长期为16-50年,短期为15年以下。(4)机构或问题。机构或问题栏是指按哪种类目进行分类。如果档案按科室分就是“机构”,如“办公室、业务科”;如按照业务类目分就是“问题”,如“基金核定表”、“业务台账”。卷面填写完毕后,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年度、不同保管期限的归档文件材料不能放入同一档案盒。档案盒的厚度与归档文件材料的厚度相适应,避免归档文件材料弯曲受损。

3.6 定期移交

按照有关规定,凡在工作中形成的在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均由相关责任部门进行整理、立卷、装订,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归档。各职能部门应在次年初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交接双方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

3.7 规范排列

案卷移交档案室后,管理档案人员要将一个年度、一个类别的案卷进行系统化的排列,使卷与卷之间保持一定联系,固定顺序。便于查找利用。

篇(4)

    2003年6月,张某等三人到某公司应聘,公司在待遇方面提出,如果职工坚持要求办理社会保险的话,公司将每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300元。张某等觉得还是多拿点工资好,至于办不办社会保险,也没什么关系。于是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每月工资1500元,对社会保险事宜公司不予负责。

    2004年4月,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该公司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遂对其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为张某等人及其他情况相同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该公司则认为,公司不负责社会保险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所以拒绝为这些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

    [评析]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合同中互有约定,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案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因此,张某所在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人办理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此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应当依法修改合同内容并为张某等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篇(5)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不同项目的社会保险,其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依法不尽相同。在我国现阶段,劳动者或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般应当满足下列两项条件:

(1)具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资格。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主体,依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必须是相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①被保险人。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前,对被保险人的范围限定较窄,现阶段正在通过改革逐步扩大相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的范围,目标是把各种用人单位、各种用人形式的职工包括在内,并在社会经济条件成熟时扩展到职工以外的劳动者。

②受益人。关于受益人的资格,我国相关社会保险法规列举规定一定范围内的职工亲属可以作为受益人,包括: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妻,未从事有固定报酬工作者;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等。受益人之间没有主要受益人与次要受益人等受益次序或受益等级的划分,所有受益人依法享有平等的受益权。

(2)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社会保险事故,通常是指衰老、伤残、失业、生育等劳动风险事故。只有在法定生活保险事故已经实际发生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有权利获得社会保险待遇。例如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一般而言,我国社会保险法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社会保险事故条件的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①以保险事故作为划分社会保险险种的法律依据,劳动者发生不同的社会保险事故,则享受不同的社会保险待遇;②发生的社会保险事故必须属于社会保险的法定责任范围内,超出法定保险责任范围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③某些社会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经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方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例如,失业须经失业登记,伤残须经伤残等级鉴定。

除上述两项条件外,还存在着一个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应否成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必要条件的问题。一般来说,凡属应由被保险人自己投保的项目,享受保险待遇应以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为必要条件。但是,对于应当由用人单位投保的社会保险险种项目,在用人单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缴纳保险费义务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仍有权要求支付法定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6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二、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

社会保险待遇一般体现为一定货币化的物质帮助。保险人必须依照法定计算规则,确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数额。依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依据,通常包括下列方面:

(1)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数额时,依法需要参照的工资标准通常有三项:①职工个人月工资。职工个人月工资是计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就数额标准而言,一般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或者缴费工资(即据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就时间标准而言,一般是指职工本人发生法定社会保险事故当月的月工资,或者是职工本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月工资。在计算社会保险待遇数额时,经常性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数额一般按照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一次性支付的保险待遇数额通常按照若干月的月工资总额计算。②本单位平均工资。本单位平均工资指职工所在单位在发生保险事故的上一年度或本年度的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它通常是计算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是职工享受一些法定项目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如丧葬费、抚恤金、生育津贴等。例如,《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③社会月平均工资。社会月平均工资,在我国社会保险立法中常常也被称为“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或其他法定机构依法确定并公布的本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职工月平均工资。

(2)工龄。工龄又称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从事法定社会职业以获得工作收入作为生活主要经济来源的年限。以工龄作为计算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是对劳动者的资历和过去劳动总量的一种确认。在法律上,作为社会保险待遇计算依据的工龄,通常主要是指连续工龄和缴费工龄。①连续工龄。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的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②缴费工龄。缴费工龄,是指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已经缴纳保险费的工龄年限。

(3)缴费数额或年限。社会保险待遇水平,通常情况下与社会成员及其所在单位已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或缴费年限成正比。如《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篇(6)

在我国,企业作为社会主体,获得了自主经营的权利,就获得了自由。无论个体企业、合伙企业,还是法人企业,我国法律均赋予其在法律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这种自由经营权是相对于全社会而言的一种自由。换言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什么,完全由企业自由决定。柏拉图认为,责任是选择者的事情,因为自由导致可以选择,选择就需要负担责任。[5]既然法律赋予了企业对全社会的自由———权利,那么企业对全社会的责任同时也就产生了。企业在获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对全社会的责任。企业社会保险责任源于社会期望毋庸置疑,任何企业的产生均源于社会的需要。可以说,没有社会的需要,就没有企业的产生。从企业产生的原动力来看,是由于社会对某种产品的需要。这种产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企业因社会对产品的需要而生,因社会对产品需要的扩大而发展壮大。可见,企业生存发展离不开社会的需要。当企业在满足社会产品需要的同时,也应当满足社会对劳动者就业、社会稳定的需求。据韦尔斯王子企业领导者论坛和ferenceBoard两家组织的调查表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期望。[2]而企业承担对其员工的社会保险责任,就是回应社会期望的行为。企业社会保险责任源于生存需要企业要维持自身的生存,除了必须具备资金资本的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人力资本的连续有效的供给条件。作为人力资源的劳动者,存在失业、疾病、工伤、年老等风险。而这些风险对于企业人力资源连续有效的供给构成威胁。如果这些风险不能有效化解,就直接威胁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为了保证企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企业必须承担起对其员工的社会保险责任,实现人力资源的连续有效供给,维持企业生存的基本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源于企业自身生存的需要。(四)企业社会保险责任源于劳动关系企业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6]这种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对企业而言,它有指挥劳动者完成规定任务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保证劳动者生存需要的责任。企业的这种责任,包括支付劳动者工资,以维持其本人及家属的生计。同时,企业还必须为其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以化解其养老、疾病、工伤等风险。从这种意义看,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源于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产生的随附义务,其实质是企业对社会安定、和谐的责任。以上分析,足以说明企业承担社会保险责任的正当性、合理性,精明的企业管理者对此不能视而不见。

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简称《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规定了企业对职工社会保险的责任。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7项内容:第一,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六,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种登记既包括企业本身社会保险事项的登记,也包括企业为其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追究机制

所谓企业社会保险责任追究机制,是指企业不履行其社会保险责任时,谁有权启动追究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的程序,又由谁负责追究其责任,企业将面临何种法律后果的制度结构和工作原理。企业社会保险责任追究机制,是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系统中的重要环节。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在理想状态下,机制可以帮助系统进行自我修复。在企业社会保险责任系统中,包括责任的承担者、责任的监督者、责任的受益者、责任的执法者、责任的司法者。责任的承担者是企业。责任的监督者是企业的职工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任的受益者是企业的职工和全体社会保险参保人。责任的执法者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任的司法者是人民法院。在理想状态下,上述主体均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良好的机制,使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落实到位。然而,从《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企业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情况并不乐观。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社会保险责任追究机制尚存在许多问题,必须及时予以解决。

篇(7)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对象、费率(或缴费额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个体劳动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业主、雇工,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具体事务。

财政、审计、工商、物价、统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如实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关。

办理税务注销登记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情况,直接办理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或缴费额度),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全部职工应当按照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计算企业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时,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职工工首芏畎凑展彝臣凭止娑ǖ耐臣瓶诰都扑恪?lt;BR>第十四条企业缴费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其他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其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第十六条城镇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同时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其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的申报和确定办法执行。

城镇个体劳动者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两项或其中一项的,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为收缴社会保险费的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由其自行选择确定,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其中持有效期内困难家庭救助证件或就业援助证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的当月起,按上一年度市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用人单位增加或减少参保人员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十八条企业缴费单位应当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他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计算其单位缴费基数。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无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核定;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可以比照的,暂以上一年度*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情况的,或拒不提供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毁灭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六)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的。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对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认定可以依法调整的,在认定的次月调整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对原实行当月参保当月征收的用人单位,延迟1个月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其业主和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城镇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义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第二十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机构代为收缴。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实地检查,确认其查无下落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依法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城镇个体劳动者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中断参保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荒馨凑兆畹椭肮すぷ时曜挤⒎胖肮すぷ实?可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如数补缴社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得缓缴。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按不同险种分别进行记账核算,并按规定渠道列支。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研究、制定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三)拟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事务;

(五)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进行预测;

(七)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八)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二)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

(三)负责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管理;

(四)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到账信息以及企业缴费单位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五)负责向用人单位无偿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查询服务;

(六)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七)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负责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费率、其他缴费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负责向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无偿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查询服务;

(五)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和咨询工作;

(六)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被检查人不得拒绝、阻碍、谎报和隐瞒:

(一)要求被检查人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资料,并进行检查;

(二)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

(三)记录、录音、拍摄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资料,并依法为被检查人保密。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不同险种分别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账户,分项核算,单独建账。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向职工(含雇工)公布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含雇工)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变更缴费登记、注销缴费登记,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除依法追缴外,由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录音、拍摄或复制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销毁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其追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减免或擅自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已按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办法不变;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后,要求继续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