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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检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29 17:25:3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复检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复检申请书

篇(1)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做准备,现就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附件1),可提出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二、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成立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评审标准,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三、按照“属地申报、区县初审、市级复审”原则,申请及审批定点医疗机构需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愿意申报的医疗机构需在2000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附件2)并递交有关材料(附件1)。

    (二)区县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15日前,在审查申报材料和核查医疗机构管理情况(附件1)的基础上,提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初审意见。

    (三)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在2000年7月30日后,在复审区县意见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

    四、有关具体问题

    (一)审核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三个月后可重新申报,区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办公室进行复检。对复检后仍不合格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院外分支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分院、联合体、协作体、外租病房等)须单独履行定点资格的申报、审批手续。

    (三)其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本规定在7月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审查认定时间另行公布。

    (四)这次定点资格认定工作,不涉及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享受人员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的调整。

    五、这次认定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后仍继续有效。

    六、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订并执行符合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管理制度和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市、区县物价部门检查合格。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专(兼)职管理人员,一级(含)以上医院要设置由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根据需要配置必需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

    3.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公费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单位、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议合格的。

    七、驻京军队医院须符合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可以开展对外有偿服务,取得《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的医院(具体名单由总后卫生部提供)。

    申报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按规定填写的《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军队医疗机构须提供经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后勤(联勤)部批准对外有偿服务证明,包括《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六、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七、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八、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外)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书面汇报。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情况

    1.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2.各项管理制度。

    (1)就医管理制度(专用处方、病历、结算单、挂号验证);

    (2)转诊转院管理制度;

    (3)内部考核制度(包括病历、处方核查制度,奖惩制度);

    (4)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贵重药品及医用材料的审批制度。

    3.控制医疗费用措施

    单病种费用管理,大额医疗费用核查。

    4.信息网络建设及计算机配置情况。

    (1)医疗保险办公室计算机设备配置;

    (2)医疗机构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3)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监测网条件。

    5.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1)使用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管理情况;

    (2)提供患者医疗费用清单情况;

    (3)实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准备情况;

    (4)医疗费用单独建帐管理情况。

    三、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情况

    1.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等管理制度;

    2.常见病诊疗和护理常规。

    四、对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合同单位的管理情况。

    北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写说明

    一、本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内容真实。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其它类别医疗机构(如门诊部、医务所等)不填写。

    三、“申请内容”一栏,由医疗机构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四、科室设置及病床数,要求填写到专业科室情况(如神经内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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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

|-----|---------------------------|

|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

|所有制形式|                    |机构类别|                      |

|-----|----------|----|-----------|

|医院等级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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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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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许可证号码    |                                              |

|---------|-----------------------|

|单位开户银行及账户|                                              |

|---------------------------------|

|公费、大病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                                    |

|---------------------------------|

|主  任|      |联系电话|        |编制人数|      |实有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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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计算机数|          |主管院长|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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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分类|总人数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          |

|      |----|----|----|----|---------|

|卫生  |医生    |        |        |        |                  |

|技术  |----|----|----|----|---------|

|人员  |护士    |        |        |        |                  |

|构成  |----|----|----|----|---------|

|情况  |医技人员|        |        |        |                  |

篇(2)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婚前健康检查是指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妇幼保健单位或医疗单位(以下简称保健医疗单位),在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辖市(不含郊区,下同)。其它县(市)的婚前健康检查工作,在具备条件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妇幼保健单位负责业务指导。

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与卫生行政部门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婚前健康检查工作。

第五条  婚前健康检查保健医疗单位的设置,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根据保证质量、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

凡被确定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保健医疗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同时报送省卫生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非经指定批准的保健医疗单位不得擅自从事婚前健康检查。

第六条  婚前健康检查的内容主是要麻风病、性病、遗传性疾病和国家规定的有关检查项目。

第七条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医德高尚,作风正派,文明服务,尊重婚前健康检查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对婚前健康检查的结果保守秘密。

对当事人的性医学检查,应由同性别的医生实施。

第九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应制定婚前健康检查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婚检的质量。对婚检的档案实行专案管理,未经婚前健康检查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

第十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对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应出具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证明的内容应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对有影响婚育疾病者,应提出治疗意见,给予婚育指导。

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应到结婚登记单位开具《婚前健康检查介绍信》,并到指定的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婚前健康检查介绍信》由省辖市民政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  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时,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医务工作人员就婚前健康检查方面的询问,主动提供有关情况,配合检查。

第十三条  对已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并符合其他结婚条件时,方可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四条  凡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全,负责对婚前健康检查中遇到的疑难病例进行会诊、鉴定。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婚前健康检查的当事人,对婚检单位所做的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检查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婚前健康检查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15日内出技术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婚前健康检查及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婚前健康检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准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非经指定的保健医疗单位,擅自从事婚前健康检查,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一律无效。市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婚前健康检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和卫生技术人员,出具婚前健康检查假证明或对婚前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不善,泄露婚前健康检查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该单位的《婚前健康检查单位证书》,取消其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婚前健康检查的资格,并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准,对责任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承担婚前健康检查的单位,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违反本办法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同我国公民,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结婚登记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篇(3)

关键词: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TV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06-0076-02

1 作业之前准备工作的质量控制

在此只谈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首先,在质量控制点的选择上应选择整个工程中质量保证难度大、影响大或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时危害较大的对象作为质量控制点。例如关键的分项工程、关键部位、薄弱环节以及关键工序等。

其次,明确质量控制点的重点控制对象:技术水平、设备和材料的质量与性能、施工技术的参数以及关键工序。

最后,制定质量控制对策:①做好技术交底的控制,技术交底除了要对内容做好控制以外,更要明确在实际的施工中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什么标准以及多久完成等;②做好材料质量的控制,在材料进场之前要出示《建筑材料报验单》以及相关的合格证书,并且现场人员也应当面对材料进行检查,合格之后才可入场;③施工环境的质量控制,施工环境包括作业环境、质量管理环境以及自然环境,在正式开始施工之前,有关人员应对施工环境的所有必需条件都进行仔细的检查,在一切都得以确认之后,才可以开始施工;④对设施的质量控制,在施工开始之前,相关人员要对相关的机械设施的状态、性能等进行检查,以免在施工中出现问题;⑤对实际作业人员资格的控制:实际操作人员要满足要求的数量,并且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证,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岗。与施工有关的相关制度必须完善。

2 作业活动中的质量控制

2.1 承包单位自检以及专检的监控

承包单位的自检工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实际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在一项环节结束后进行自检;②在不同的工序交接时必须要有相关人员进行交接的检查;③承包单位必须安排专职人员进行专业检查。

2.2 技术复核的监控

技术复核是承包单位必须履行的责任之一,承包单位对实际施工进行技术复核后,将复核的结构交于监理工程师来进行确认,在确定之后才可以继续下一道施工流程。而监理工程师应将技术复核工作纳入到整个监理规划中,以及将其纳入工程质量控制的计划中,并且监理工程师应将其作为日常工作来看待。

3 作业技术活动结果的质量控制

3.1 作业活动结果的要求

只有保证作业结束的结果符合计划要求,才能保证最后完成的工程可以达到质量要求,其主要内容包括:

3.1.1 基坑的验收

基坑的验收要做到对地基承载力的仔细检查;对施工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细致检查;对支护情况进行细致的检查。这里要注意的是,基坑的开挖工作需要由勘察单位的人员参加,经过一系列的检查之后,方能继续施工。

3.1.2 隐蔽工程的验收

隐蔽工程验收是已经完成分项、分部工程质量的最后一个检查环节,由于其检查对象会被其他工程覆盖,所以必须要及时对其进行检查,是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

3.1.3 分项(分部)工程的验收

在任何一项分项工程完成之后,首先承包单位应进行自检,在保证自检没问题,并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时候,提交申请,之后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检查并确认。如果在分项工程的验收中出现质量问题,应立即进行处理。

3.2 作业活动结果检验程序以及方法

在工程作业结束之后,承包单位应首先进行自检、复检、终检,没有问题之后再申请监理部门进行检查。

对于材料、流程以及质量等的检查方法一般可分为目测法、工具测量法和实验法。其中目测法是依靠人类的感官来进行检验;工具量测法就是利用工具或仪表通过测量出的结果与规范值进行比较,由此确定是否符合标准;实验法是指利用实验的手段得到一些数据,并且针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判断由此确定工程的质量情况。

4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手段

4.1 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

审核技术文件、报告以及报表是监督、检查、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内容包括:①审批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书;②审批承包单位所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计划等;③审批材料以及设备的质量证明;④审批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等。

4.2 现场监督与检查

具体内容包括:①施工之前的检查;②工程施工中的检查、监督与控制;③对于影响重大的工序和部位的特殊监督和控制。

具体的检查监督方式包括:①旁站和巡视,旁站是指在关键工序或重要部分的施工中安排专门的监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而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实际施工进行不定期或定期的监督。②平行检测与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时监理人员根据承担单位的检查基础,以独立比例进行的检查活动。跟踪检测则指监理人员对试样检测时,采取全过程的监督,由此来确定其方法、程序以及结果的可信度。

5 结束语

水利工程对于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所以必须保证水利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

这就需要我们的一线人员通过不断的实践吸取经验,并且通过积极的研究,将水利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工作做到最好。

参考文献:

[1]刘树利.浅议水利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控制[J].水利建设与管理,2006(12).

[2]李照民等.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控制[J].科技信息,2011(27).

[3]董友明等.浅谈水利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质量控制[J].山东水利科技论坛,2007.

On the Whole Process of Quality Control in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Construction

Liu Shukui, Ma Hongzhou

篇(4)

【关键词】 血液检验标本; 误差; 原因; 控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 R446.1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5)25-0067-02

doi:10.14033/ki.cfmr.2015.25.031

血液标本检验是临床工作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其检验的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受检者的诊断和治疗。通常,血液标本的实验室检验多分为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三个阶段,而近70%的误差来源于分析前[1]。调查数据显示,医院血液标本检查中的误差率达35%[2],且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因而,对血液标本采集、运送、检查分析的各个阶段进行研究,总结影响血液标本质量和检查结果的主要因素,并制定针对性解决措施无论对受检者还是医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笔者所在医院2013年11月-2014年11月出现的血液检查标本误差问题进行统计分析,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将笔者所在医院2013年11月-2014年11月血液分析、生化分析过程中出现误差的45份血液检验标本作为研究对象,均为女性血液标本;血常规检验误差的标本26份,血液生化检验误差的标本19份。

1.2 方法

血液标本检验过程中使用的仪器和药品包括:血液分析仪(森西美康公司生产,型号为XS-800i)、生化分析仪(德国罗氏生产,型号C501)、采血注射器、抗凝剂、试管等。

所有血液标本均有医院专业人员进行采集、检验,并成立一支专业的血标本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小组,对发生误差的标本需反复检测,确定其存在误差后,对血液标本采集检测的全过程进行调查回顾,包括临床医生检验申请书的书写、受检者在血液标本采集之前的自身状态、饮食与药物使用情况、运动情况;血液采集人员在采血时的时间、部位、采血量、使用的采血注射器质量、采血试管的干燥程度与洁净程度、抗凝剂的用量、采血操作、采血中是否存在机械损伤的情况;血液标本运送的时间、过程;血液标本的接收、处理和检验等。

2 结果

经回顾调查分析,45份受检者的血液标本误差来源分布情况为:因受检者自身因素致误差的25份,占55.6%;涉及血液标本的采集问题10份,占22.2%;血液标本的运送问题2份,占4.4%;血液标本的检验问题8份,占17.8%。

其中,受检者的自身原因致误差的情况又包括饮食不当(未禁食或者禁食时间过短)、剧烈运动、用药干扰等,分别有10、8、7份,各占22.2%、17.8%、15.6%;血液标本采集中的问题包括血液标本采集时间不当、血液标本采集量不当、采血血管不当,各有6、2、2份,各占13.3%、4.4%、4.4%。血液标本运送中的问题包括:标本送检时间延迟、标本运送中剧烈震荡,各1份,分别占2.2%;血液标本检测中的问题包括:送检标本与申请单不相符合,抗凝管使用不当、血液标本处理有误,分别有2、2和4份,各占4.4%、4.4%和8.9%。详见表1。

3 讨论

本文对45例血液标本发生误差的受检者进行回顾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受检者的自身原因、血液标本的采集问题、运送问题和检验问题是影响标本质量和最终检验结果的四大因素,尤其以受检者的自身因素影响程度最高,占55.6%。因而,要需要特别重视血液标本采集之前对患者的沟通工作和宣教工作。在不同的影响因素中,又可分为不同的小类进行分析研究。要减少血液标本检验中的误差就要从误差原因入手制定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针对患者的自身因素,要做好与受检者的沟通工作,让受检者了解血液标本采集前的饮食、用药、运动及女性例假等对检测的影响。做好血液标本采集前的准备工作。如血糖、血脂等的检测要求患者禁食12 h[3],不禁食或者禁食时间过短都可能使检测结果发生误差,尤其是餐后,受检者血液中的谷丙转氨酶、甘油三酯、心肌酶等生化指标变化显著。而用药干扰主要体现在不同药物在血液中对相关血液成分的影响,在检测时要根据其用药类别、用药时间等确定采血时间[4]。运动干扰主要体现在体内新陈代谢的加快使得血液中转氨酶、生长激素、肾上腺素、促肾上腺皮质激素等水平发生变化,要求受检者采血前15 min不得运动[5]。一般情况下,女性例假期激素水平的变化也会影响检查结果,因而例假期间不进行检查。但是在某些特殊检查的时候,也需要女性在例假中进行。

针对血液标本采集中的问题。本文的研究结果证实,在造成血液标本误差的原因中,血液标本的采集问题是仅次于患者自身问题的第二大类问题,尤其是采血时间的把握上发生问题的几率最高。生化血样的采血时间,为了避免因机体不同代谢阶段,血液成分波动对检测结果造成的影响,同时为取得检验条件的一致性,血液生化指标参考值的调查与界定,一般都是以空腹血样的检测值为统计样本。除此之外,还要求在采血前检查采血注射器是否完好、采血试管是否干燥清洁,防止血液标本发生污染。同时,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对采血基本知识的了解,尤其是抽血部位以及抽血时受检者的姿势(攥拳过于用力会造成肌肉组织代谢活跃、血钾浓度升高)对血液检测的影响,准确把握采血量[6]。提高操作的熟练程度,提高一次穿刺成功率,避免出现凝血、溶血现象。

针对血液标本的送检问题,主要从标本的送检时间和送检过程中的防护问题入手。血液标本久置会引起二氧化碳结合力的降低、酶类失活、光敏物质变性等问题[7],采集后需尽快送检。在血液样本的运送过程中,剧烈震荡等可能造成标本溶血现象,因而在运送中也要给予必要的防护。

针对血液标本的检测问题,在标本交接时,即需核对检验申请与血液标本是否一致,要求血液标本申请表要完整且唯一,申请表中须有完整的受检者资料、检验目的、样品类型、检验项目、样品采集时间与送检时间等。同时,在血液检测中,涉及水浴、振荡混合、离心分离等过程,要充分熟悉和了解检测的标准规范,严格把握温度、速度、手法轻缓,还要避免因表面活性剂的接触等造成的溶血问题[8]。对不合格的标本可直接要求重新采集。

造成血液检验标本误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受检者自身原因、血液标本的采集、运送和检验中的操作不规范都有可能导致检验误差的发生,要总结影响因素,从血液标本采集到最终检验的全程入手,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对其质量进行控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及时反馈信息,完善工作流程,提高血液检验的准确程度,为受检者的临床诊断、治疗提高有效依据。

参考文献

[1]左萍,李巍,杨萍.血液检验标本误差的原因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36):91-92.

[2]刘亚君,许海峰.影响血液标本质量的因素[J].中国社区医师,2012,14(33):196-197.

[3]刘丽.血站血液检验标本误差的原因及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产业,2013,6(17):19-20.

[4]陈欢欢,叶德力.探讨血液检验标本出现误差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医学工程,2014,22(10):190.

[5]朱江丽.探讨血液检验标本出现误差的原因及对策[J].大家健康,2014,8(15):243.

[6]常喜冬.血液标本临床检验分析前质量控制[J].中国医药指南,2013,11(17):370-371.

[7]陈湘艳,段惠丽,熊艳.50份血液检验标本误差的原因分析[J].北方药学,2012,9(2):84-86.

篇(5)

第一条为加强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障供血浆者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划定采浆区域内具有当地户籍的18岁到55岁健康公民可以申请登记为供血浆者。

第四条卫生部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六条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单采血浆站应当符合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设置在县(旗)及县级市,不得与一般血站设置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

有地方病或者经血传播的传染病流行、高发的地区不得规划设置单采血浆站。

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自愿无偿献血未能满足临床用血的市级行政区域内不得新建单采血浆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第九条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向单采血浆站设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单采血浆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有关情况以及法人登记证书;

(二)拟设单采血浆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拟设单采血浆站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规模、任务、功能、组织结构等;

2.拟设单采血浆站血浆采集区域及区域内疾病流行状况、适龄健康供血浆人口情况、机构运行及环境保护措施的预测分析;

3.拟设单采血浆站的选址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申请开展的业务项目、技术设备条件资料;

5.污水、污物以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三)总投资额及资金的来源和验资证明;

(四)单采血浆站用房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拟设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专业履历;

(六)单采血浆站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七)单采血浆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新的单采血浆站:

(一)拟设置的单采血浆站不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或者当地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要求的;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未同意划定采浆区域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

(四)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过非法采集血浆或者擅自调用血浆行为的;

(五)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注册的血液制品少于6个品种的,承担国家计划免疫任务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少于5个品种的。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新建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一)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发生血液安全事故未满5年的责任人;

(三)被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未满10年的单采血浆站或者血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四)被吊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未满5年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个月以上或者给予罚款5-10万元处罚未满3年的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责任人。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单采血浆站申请材料后,可以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技术审查。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在设置审批后1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单采血浆许可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名称;

(二)单采血浆站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业务项目及采浆区域(范围);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

第十七条《单采血浆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单采血浆站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执业期间运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原料血浆采集的数量、定期自检报告等;

(三)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意见及整改情况等;

(四)技术机构根据《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出具的技术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单采血浆站上一执业周期业务开展情况、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经审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注销其《单采血浆许可证》。

未办理延续申请或者被注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单采血浆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九条单采血浆站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项目等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发生变更的,该单采血浆站应当重新办理《单采血浆许可证》,原《单采血浆许可证》注销。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程序和期限,按照《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单采血浆站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采集的原料血浆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在规定的采浆区域内组织、动员供血浆者,并对供血浆者进行相应的健康教育,为供血浆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对申请供血浆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并按照卫生部的供血浆者须知对供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

对健康检查合格的申请供血浆者,核对身份证后,填写供血浆者名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省和相邻省内进行供血浆者信息检索,确认未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将有关信息进行反馈,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供血浆证》。

《供血浆证》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性别、血型、民族、身份证号码、2年内免冠证件照、家庭住址、建卡日期和编号。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供血浆证》:

(一)健康检查、化验不合格的;

(二)曾伪造身份证明,持有2个以上《供血浆证》的;

(三)已在其他单采血浆站登记为供血浆者的;

(四)当地户籍部门未能核实其身份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供血浆者管理档案,记录供血浆者供血浆情况、健康检查情况。建立供血浆者永久淘汰、暂时拒绝及不予发放《供血浆证》者档案名册。同时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并建立供血浆者身份识别系统。

第二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在采集血浆中发现《供血浆证》内容变更的,或者供血浆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应当收缴《供血浆证》并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根据登记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实际情况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原料血浆需求情况,制定采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供血浆者供血浆。

第二十八条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对需要进行特殊免疫的供血浆者,应当告知特殊免疫的意义、作用、方法、步骤和不良反应,征得供血浆者本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免疫情况和不良反应处理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单采血浆站在每次采集血浆前,必须将供血浆者持有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供血浆证》与计算机档案管理内容进行核实,确认无误的,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样化验;对检查、化验合格的,按照有关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采集血浆,并详细记录。

第三十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第三十一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的报告工作程序、供血浆者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三十二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对血浆采集工作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血液制品原料血浆规程、《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采供血浆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要求,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浆均进行严格的检测。

第三十七条血浆采集后必须单人份冰冻保存,严禁混浆。

第三十八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并定期参加省级以上室间质量考评,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单采血浆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九条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第四十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单采血浆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四十一条单采血浆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第四十三条单采血浆站只能向设置其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站应当保证发出的原料血浆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无差错,血浆的生物活性保存完好。

第四十四条单采血浆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第四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第四十七条单采血浆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八条单采血浆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供血浆者供血浆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单采血浆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严重皮肤感染和体表伤口未愈者,不得从事采集血浆、检验、消毒、供应等岗位工作。

第五十条单采血浆站每年应当委托技术机构按照《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技术审查。

第五十一条技术机构提供的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三条负责单采血浆站审批和监督的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将审批、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相互通告,保证工作的有效衔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单采血浆站建立公示制度,对单采血浆站的基本情况、执业情况、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投诉、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为单采血浆站出具技术审查报告的技术机构,应当符合条件并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单采血浆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单采血浆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第五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供血浆者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提供检索查询信息。

第六十条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规定的行政行为。

第五章罚则

第六十一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二)《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三)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单采血浆站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四)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五)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六)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第六十三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

(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

(三)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

(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九)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十)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予以处罚,并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

(一)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

(二)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

(三)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

第六十四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违反《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擅自出口原料血浆的,按照《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七条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篇(6)

关键词:电力工程 监理 质量控制 工程应用

1.引言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力工程建设工艺越来越先进,材料、设备越来越新颖,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应用科技门类不断增多,需要组织多专业、多工种相关人员,分工协作,共同工作。这对监理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力工程监理是指对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主体或参与者的建设行为及活动(决策、设计、施工、安装、采购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控制和确认。并通过组织、协调和疏导缝方式,是其建设行为符合规范要求,确保其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和有效性,实现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目标要求。所以,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实行监理制度。

2.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理概述

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能否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地在规定寿命内正常运行,以及设计功能能否充分发挥,到达预期目的。工程质量监理就是指对工程在可行性研究、勘测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后期运行等各阶段、各环节、各因素的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监督控制。本文重点介绍的为施工质量监理。

施工阶段质量监理是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工程质量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其中心任务就是要通过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监督工作体系来确保工程质量到达合同规定的标准和等级要求。按工程质量形成的时间阶段不同,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可分为质量的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控制的方法有:审核相关工程资料和现场检查监督[1,2]。

3.电力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监理要点

由于电力工程项目建设涉及专业较多,本文主要对电力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要点进行了探讨。土建施工质量监理范围主要包括热力系统建筑工程、燃料供应系统建筑工程、除灰系统建筑工程、给排水系统建筑工程、电气系统建筑工程、化学系统建筑工程、热控系统工程、厂区辅助建筑等。

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监理要点概况如下:监理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监理合同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施工质量, 确保工程的优质。监理内容主要包括:审查承建单位及其分包单位的资质、资保体系、现场管理制度、特殊工种人员的资质证书、上岗证书; 检查施工机械完好状态;审查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进场验收见证及复检;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设备开箱验收、现场交接及审查保管措施;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验收;随时检查各种施工原始记录; 质量阶段性评审;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项的跟踪检查 管理及处理;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及处理;组织竣工预验收和消缺,并保证按时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竣工验收;督促参建单位提交竣工验收资料[3]。

4.实例分析

4.1 工程概况

某发电厂土建工程项目如下:1)主厂房结构。包括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锅炉基础)及汽机基础;汽机房A排柱采用钢筋混凝土桩基;煤仓间B、C排柱基础、汽轮机运转层平台柱基础,采用桩基加基础梁;2)锅炉房结构:锅炉构架采用全钢结构,基础采用钢筋混凝土桩基;3)其它主要附属建(构)筑物。

4.2 施工质量监理措施

1.定位及高程控制要点

(1)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2)检查施工单位专职测量人员的岗位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3)复合控制桩的校核成果,控制桩的保护措施以及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4)场区的高程控制网,应布置成闭合环线、符合路线或结点网形。精度不应低于三等水准的要求;(5)场地水准点的间距、宜小于1KM,距离建、构筑物不宜小于25M,距离回填土边线不宜小于15M;(6)水准点可单独埋设在平面控制网的标桩上,边可单设,其距离宜在200M左右;(7)施工中水准点标不能保存时,可引测至稳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其引测精度不应低于原有水准点的等级要求。

2.土方工程

(1)机械挖土控制要点。1)首先审核施工单位的基坑开挖方案的可行性、可操作性;2)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方案内容进行控制;3)开挖前对开挖边线进行复测,注意开挖深度、边坡的坡度是否满足要求。(2)人工回填土控制要点。1)回填土每层都应测定夯实后的干土质量密度,检验其密实度,符合设计要求后才能铺上层土,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部位应有处理方法和复验结果;2)对回填土下沉问题,应在施工中认真执行规范规定,发现后及时纠正;3)管道下部应按要求填夯回填土,确保管道下部夯填实。

3.地下防水工程

(1) 防水混凝土结构控制要点。1)防止振捣不当等造成的蜂窝、麻面;2)漏振造成的孔洞控制;3)施工缝接槎处理的控制;4)穿越墙体的管道应埋套管,一次浇灌完成,不能留洞二次浇灌;5)穿墙螺栓的端头处理应符合规范;6)变形缝、止水带应保持位置和搭接正确。(2)抹水泥砂浆防水层控制要点。1)防水层空鼓、裂缝的处理控制;2)各层抹灰必须按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规定认真操作。

4.混凝土工程

(1)模板工程。1)审核模板工程的施工方案,并根据主体工程的结构体系、荷载大小、合同工期及模板周转情况等,综合考虑承包商所选择的模板和支撑系统是否合理,提出审核意见;2)要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关位置的正确,对结构节点和异型部位模板设计是否合理(是否采用专用模板);3)要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否可靠地承受新浇混凝土的自重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模板及支架系统构造要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安装、清理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4)对本工程使用的钢组合模板、木模板、胶合板模板等。监理工程师应对模板质量、外型尺寸、平整度、板面的洁净程度以及相应有附件,以及支撑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并确定是否可用于工程,提出修整意见,重要部位应要求承包商按镜面混凝土模板施工工艺要求拼装;对承包商采用的模板螺栓应在加工前提出预控意见,确保加工质量,确保模板连接后的牢固;5)注意脱模剂对模板的适用性;6)要注意施工时的气温和环境条件;7)墙、柱支模前应先在基底弹线,以弹线校正钢筋位置,并为合模后,检查位置提供准确的依据,柱截面较大时要加倒圆木线条将柱四角倒成圆角;8)为防止胀模、跑模、错位、造成结构断面尺寸超差、位置偏离、漏浆造成蜂窝麻面,模板支撑应符合模板设计要求,主要部位模板拼装需满足镜面混凝土模板施工工艺要求;9)柱模应有斜撑或拉杆,柱模拉杆每边宜设两根,固定在预先埋入楼板内的钢筋环上。用花篮螺栓调节校正模板垂直度。拉杆与地面夹角宜为45°,预埋钢筋环与柱距离宜为3/4柱高;10)梁模板一般情况下采用双支柱,间距以600~1000为宜。支柱上面垫100*100方木,支柱中间或下边加剪刀撑和水平拉杆。梁侧模板归竖龙骨一般情况下宜为750,梁模板上中应用卡子固定,当梁高超过600间,加穿梁螺栓加固;楼板模板一般情况下支柱间距为800~1200,大龙骨间距600~1200,小龙骨间距为400~600;11)预埋件、预留孔洞的位置、标高、尺寸应复核;预埋件固定方法应在埋体、模板上孔钻用Ф4~8螺栓将埋件紧固在模板,防止位移。(2) 混凝土工程。1)对混凝土浇筑方案进行严格审批并落实,确保万无一失;2)模板、钢筋应作好预检和隐检,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再次检查,确保模板位置、标高、截面尺寸与设计相符,且支撑牢固,拼缝严密,模板内杂物已清除干净。钢筋位置固定正确,变形的钢筋已被修好,关键部位应再次查验钢筋品种、数量、规格、插筋、锚固情况;3)检查机具准备是否准备充足,对可能出现的故障应有所准备。必要时应进行试运转;4)混凝土浇灌申请书已办妥;5)对天气预报已做了解和必要的冬施、雨施准备;6)水、电、照明等现场条件已做好,且应有保证;7)混凝土浇筑中,要加强旁站监理,严格控制浇筑质量,检查混凝土塌落度,严禁在已搅拌好的混凝土中注水,不合格混凝土要退回搅拌站;8)检查振捣情况,不得漏振、过振,注视模板、钢筋的位置和牢固度,有跑模和钢筋位移情况时应及时处理,特别注意混凝土浇筑中施工缝、沉降缝、后浇带处混凝土的浇筑处理;9)对结点部位不同等级混凝土的浇筑顺序和浇筑混凝土的等级要严格检查,防止低等级注入高等级混凝土部位;10)要检查和督促承包单位适时做好成型压光和覆盖浇水养护,防止混凝土出现裂缝。

5.钢筋工程

1)缺扣、松扣的数量不超过绑扣数的

10%,且不应集中;2)弯钩的朝向应正确。绑

扎接头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规定,搭接长度不

小于规定值;3)箍筋的间距数量应符合设计要

求,有抗震要求时,弯钩角度为135°,弯钩

平直度长度为10d:4)在浇筑混凝土前检查

钢筋化置是否正确,宜用固定卡或临时箍筋

加以固定,浇筑完混凝土时立即修整钢筋的

化置。当钢筋化置有明显位移时必须进行处

理,处理方案须经设计单位同意;5)检查帮条

尺寸、坡口角度、钢筋端头间隙、钢筋轴线

偏移,以及钢材表面质量情况,不符合要求

时不得焊接;6)带有钢筋或帮条的接头,引

弧应在钢板或帮条上进仃;7)梁、柱、墙主筋

接头较多时,翻样配料加工时应根据图纸预

先画施工简图,注明各号钢筋搭配顺序,并

避开受力钢筋的最大弯矩处;8)绑扎时应对

每个钢筋接头进行尺量,检查搭接长度是否

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9)经对焊加工的钢筋,

在现场进行绑扎时对焊接接头要错开搭接化

置。

6.地面与楼面工程

(1)基层质量控制要点。要核查土质,

测定土质量最佳干密度;施工时要控制在最

佳含水量下施工(施工土质含水量与最佳含

水量之差应控制在-6%+2%以内),要控制

虚铺厚度,要确保分层压实,严禁大于50mm

粒径的块及冻土做回填。监理工程师应加强

巡视,抽测和分层隐检。(2)整体楼面、地

面质量控制要点。1)水泥应采用不低于325

号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水泥,严禁使用土

水泥,过期水泥或混用不同品种、标号的水

泥;砂子应用中砂或粗砂,含泥量不大于3

%,水泥砂浆稠度不大于35mm混凝土用石

子粒径不应大于150mm和面层厚度的2/5;按

设计要求配制混凝土,坍落度不大于30mm;

2)要督促承包单位清理好底层、浇水湿润;

铺设面层前应刷素水泥浆,且应随刷随铺,

以防止空鼓;3)要督促承包单位适时,按工

艺要求压光。一般要求三遍成活。第二次压

光应在终凝前进行。水泥地面压光后(一般

为12h后),进行洒水养护,边续养护的时间

不应少于7昼夜,以防止起砂、不耐磨。

5.结语

实践证明,实施电力工项目建设监理制

是我国建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且成功的改

革,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捉高投资效益和

社会效益是明显的,改变了过去耶种工程投

篇(7)

承包方(乙方):

合同 编号:

工程地址:

签订日期:

郑州市建筑装饰协会编印

XX年三月修订

支持单位如下:

郑州仲裁委员会

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

郑州商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

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

商都信息港家装频道

河南亿博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使 用 说 明 及 释 疑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承、发包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2、工程承包方(乙方),必需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格。外地进郑施工企业要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是企业法人下属分支机构,需有企业法人出具的委托证明;经办业务员必需持有有效的法人代表委托证书。

3、工程发包方(甲方),对需装饰住房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已取得拥有合法居住权人的正式委托。对本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具有法定发包权。

4、开工:双方通过设计方案、首期工程款到位、工程技术交底等前期工作完成后,材料、施工人员到达施工现场开始运作视为开工。

5、竣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含室内空气质量达标)全部完成,经承包方、监理单位、发包方共同验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单》确认工程合格后,视为竣工。

6、工期顺延:是指非因乙方的责任导致工程进度受到影响后,工程期限予以相应延展。在工期顺延的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工程实践证明:垃圾清运、施工环境污染补偿、燃气管网改造、表前水电路改造,以及其它等外部费用由甲方直接给付相关单位或部门可减少工程施工的不必要麻烦。

8、本合同文本不得拆减页,增加条款可另行补充;划线部分必须填写,不得留空。

9、建议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登记备案各一份。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发包方(甲方)名称(业主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现居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 系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营业执照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资质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资质专业等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办公处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设计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办公处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施工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办公处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住宅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施工地点:区(县)路小区(村)号楼室(号)。

1-2.房屋结构:__________结构____层(式)____室____厅____厨____卫____阳台;

(1)、____室,建筑面积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2)、____厅,建筑面积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3)、____厨房,建筑面积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4)、____卫生间,建筑面积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5)、____阳台,建筑面积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6)、其他(注明部位),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1-3.工程内容及做法(参见附件一、二和施工图纸);

1-4.工程承包,采取下列第种方式:

(1)、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见附件四)。

(2)、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见附件三、四)

(3)乙方包工、甲方提供所有材料(见附件三)。

1-5.工程日期:开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1-6.合同金额:本工程合同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元,其中:材料费:,人工费:,设计费:, 其他费用:。

双方约定:如施工图纸变更,造成材料、人工费用调整的,工程价款据实调整。

第二条 工程监理

本工程可由甲方直接聘用专业监理公司实施工程监理,与工程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公司名称、职责,监理工程师姓名、联系方式等,甲方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以前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工程施工图

3-1.工程施工图包括效果图和施工详图,其中工程效果图___张,施工详图___张,分别由_____________方提供,并交对方二份(必须提供水、电线路平面图)。

3-2.所有图纸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设计规范要求。

3-3.提供图纸一方,应向对方作完整的技术交底,所有图纸必须由甲方签字认可。

3-4.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对方提供的图纸、设计方案等资料复制或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第四条 甲方责任与义务

4-1.开工三日前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以便于施工为原则。

4-2.提供施工期间安全合格的水源、电源。

4-3.负责到物业管理部门告知家装工程开工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4-4.支付应当由业主承担的有关对外相关费用。

4-5.负责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与邻里之间以及其它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4-6.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破坏厨房、厕所地面防水层。

(2)、在外墙上开窗、门或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墙体。

(3)、对室内楼地面加载超过设计承载标准的荷载,如铺贴较厚石材、砌筑墙体等。

(4)、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拆改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5)、其他违章施工行为。

4-7.凡涉及4-6款所列内容的,甲方应当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经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改动方案出具书面证明和施工图纸后,交乙方存档实施。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使用该处所部分居室的,则应当负责配合乙方做好保卫及消防工作。

4-9.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供应等其它义务。

第五条 乙方责任与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相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等,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

5-2.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未经许可,不拆改工程内的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对楼地面施加较大荷载,未经许可不改动室内原有热、暖、燃气等管道设施。

(2)、不扰民,不污染环境,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之间不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3)、承担因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停水、停电、管道堵塞、渗漏等事故的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

(4)、负责工程成品、设备和居室留存家具陈设的保护。

(5)、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畅通和卫生间的清洁。

(6)、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每日完工后清扫施工现场,并将垃圾存放于甲方指定地点。

5-3 .告知甲方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技术标准、规范、计算书、参考价格等。

第六条 工程变更

在施工期间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如需变更,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议定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作为竣工结算和顺延工期的根据。

第七条 材料供应

7-1.甲方提供的材料:详见附件三。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要求,产品合格,并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乙方验收后由乙方承担保管和质量控制责任,乙方可收取保管费,费率由双方约定;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产品不合格,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坚持使用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7-2.甲方采购的装饰材料、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用到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住宅装饰工程。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给甲方。

7-3.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四),到施工现场前应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的质量、环保标准共同进行验收,并确认备案签字。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系伪劣商品,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给甲方。

7-4.双方所提供的合格材料、设备,以具有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为准。如一方对对方提供的材料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检的,检测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材料经检测确实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最终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应当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对以下原因造成施工工期延误, 工期应当顺延: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当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影响正常施工的;

(3)、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

8-3.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

8-4.判断造成工期延误以“双方签字认定的文字约定”为确定双方责任的依据。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本工程执行gb5021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XX《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18680-XX~gb18688-XX《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qb/t6016-97《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

9-2.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执行gb/t18883-XX《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50325-XX《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9-3.在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发生争议时,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予以检测认证;其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按下列若干阶段(不少于三次)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第四阶段

第五阶段

阶段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签署工程验收单(见附件6)。

10-2.各阶段工程完成,乙方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二天内不能按期参加验收,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10-3.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三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签署保修单,结清尾款。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

10-4.甲方不能如期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时间不得超过三天。如甲方在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后,七日内既不组织验收也不通知乙方提出异议,视同验收合格。期间甲方应另外承担乙方所发生的看管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0-5.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使验收不能正常进行,耽误甲方按时居住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竣工验收在工程质量、室内空气质量及经济方面存在个别不涉及较大问题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解决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协议”(作为竣工验收附件)后,亦可先行入住。

10-6. 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本合同工程款采用银行委收委付的支付方式。既合同生效后,甲方按进度先后分批

支付合同价款的70%给乙方,然后在银行,开立

个人结算帐户,将合同价款的30%存入银行,并向银行

出具《委托监管存款申请书》。

11-2.甲方按下列表中的约定时间进行验收后,向乙方出具委托付款通知书,乙方持付款通知书到银行取得工程款。

工程款付款比例与时间表

批次

形象进度时间

预期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

1

对公司认可后

____年__月__日

定金(不超过1000元)

(第二次付款时扣除)

2

签订合同之日(预付款)

____年__月__日

30%

3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

____年__月__日

20%

4

工程进度过半,油漆工进场前

____年__月__日

20%

5

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合格当天

____年__月__日

30%

6

增加项目签订项目变更单时

(现金支付)

100%

备注:除合同尾款为银行划拨外,其余为现金支付。

11-3.工程进度过半:指工程中水、电管线全部铺设完成,门、窗及细木白茬制品基本制作安装完成,为界定工程过半的标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罚的,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12-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12-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2‰的违约金。

12-4.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给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

12-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

(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对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按12-4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室内空气质量经治理仍不达标且确属乙方责任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合同的全部价款。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或向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直接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起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按甲方意愿决定是否到协会备案登记

14-2.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违法转包。

14-3. 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14-4. 因第三方原因影响了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当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14-5.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其它约定:

1、

2、

3、

4、

5、

6、

7、

8、

第十六条 合同附件

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

附件二:工程报价单;

附件三:甲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附件四:乙方提供材料、设备表;

附件五:工程项目变更单;

附件六:阶段验收通知单;

附件七:工程竣工验收单;

附件八:工程结算单;

附件九:工程保修单;

如企业另有合同附件,其内容应包括上列示范附件内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备案登记

(签章)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内容表

第 页共 页

甲方:

乙方:

序号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说 明

地面部位:

墙面部位:

天棚部位:

门窗部位: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内容表(续)

第 页共 页

甲方:

乙方:

序号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说 明

家具

卫生间

厨房

电气、水管

其它要求:

附件二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报价单

序号

项目

单位

单价

数量

合计金额

工艺作法、用料说明

备注:此表可复印续页。

附件三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甲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有资质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此表可复印续页。

附件四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乙方供给工程材料、设备明细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单位

品种

规格

数量

供应时间

供应验收地点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备注:所供给的材料、设备须有有资质的专业检验单位提供的检测合格报告;

此表可复印续页。

附件五: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变更单

甲方:

乙方:

变 更 内 容

原单价

新单价

增减金额( -)

详细说明:

增加工程金额

减项工程金额

(增 – 减)金额

实付金额

注:(1)若变更内容过多可另附说明;

(2)增、减项目金额应一次确认兑付。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六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阶段验收通知单

验收项目:

致(甲方):

我单位已完成阶段的施工,现通知你方,请予以验收。

附件:

乙方(签章):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甲方签署验收意见:

结论:合格,可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甲方(签章):

不合格,整改后再报验。 年 月 日

其它说明:

附件七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单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竣工

验收

意见

甲方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乙方

签字(盖章):

其它说明:

注:竣工验收中,经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局部工程质量问题,不影响入住的,双方“签订先期入住遗留问题处理协议”后,甲方可入住,但遗留问题必须尽快解决。

附件八: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结算单

甲方:

乙方:

序号

项 目

金 额

备 注

1

工程合同总价

2

变更增加项目

3

变更减少项目

4

工程结算总额

5

甲方已付金额

6

甲方结算应付金额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九

郑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

名 称

联系电话

签字

乙方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字

委托人

联系电话

签字

工程地址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

至年月  日止

其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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