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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制度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已开展多年。今年7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生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志管理规定》的地理标志管理合二为一。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也对地理标志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而形成对地理标志进行以商标保护形式和以质量保护形式的并行格局。目前这两种保护形式各有千秋,但由于政出不同部门,出现了法律法规的交叉重叠和行政执法多头管理的问题,客观造成保护效果不甚令人满意。对此国家商标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从世界范围看,地理标志主要保护的是农副产品,而近日公布的第一次全国地理标志调研报告,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有323个,其中类属农产品占95%。由此看出,地理标志纳入知识形产权保护,其主要作用就是扶植农业,保护农民利益。之所以说地理标志保护的受益主体是农民,是因为地理标志可直接给农民创造更高的经济利益,对帮助农民致富彰显了喜人的效果。2003年,宁夏自治区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枸杞,每公斤销售价格平均比2002年提高2.6元,“中宁枸杞”已成为宁夏自治区中宁县经济发展的一大支柱,2003年实现产值2.34亿元。2004年,库尔勒香梨年销售额近3亿元,市场价每箱比非该产地的香梨高出3~5元,有近7000户农民种植库尔勒香梨,户均收入3万元。
地理标志制度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农产品可以提高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帮助农产品实现了其自身价值。“小站”地理标志注册保护后,天津“小站”稻可以卖到每公斤4.5元,出口日本的小站稻离岸价每公斤达48元人民币,稻农由此每年增收逾千万元。地理标志的运用对农民增收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于国于民都有益。
[关键词]公安院校 科技创新 问题 对策
[作者简介]欧阳洁慧(1977- ),女,广东韶关人,广东警官学院科研处,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公安教育、公安管理、科技管理、社科管理。(广东 广州 510232)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广东警官学院院级一般项目“公安院校科技创新若干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课题编号:2011Y07)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4)27-0174-02
在公安机关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的背景和高等学校深入推进“协同创新”的环境下,公安院校要以此为契机,将教学实践与科研实践相结合,通过培养“具有较高科技知识和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公安高素质创新型人才”①,为公安科技创新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和智力储备;充分利用人才和教学科研优势,发掘和展现科技创新功能,并通过提升自身的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公安科技创新发展。
一、公安院校科技创新含义
1.公安科技创新主体界定。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企业家是创新主体”。从创新发展实际情况看主体范围虽过于狭窄,但以“谁来创新”为切入点研究和解决创新问题的思路是可取的。近年来,公安院校科技创新成果内容涵盖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可见,公安院校在公安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是显见的。此外,还可按主体在进行创新活动时所采取的形式来分类,公安院校是群体主体,其教师是个体主体。
2.公安院校科技创新内涵。《关于加强公安科技工作的决定》指出:“公安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加快教育改革步伐;加强科技研究,多出科研成果。结合民警的初任培训、专业与岗位培训、职务与警衔晋升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开展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民警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上述主体地位和成果类型,公安院校科技创新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安院校教师个体或群体综合运用公安科技知识和技术方法进行的公安科学技术创新;二是公安院校教师要把创新过程和成果中蕴含的科学技术知识运用并贯穿到各类公安教育培训中去,为广大民警和在读大学生所掌握;三是创新成果内容涵盖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文化创新,创新成果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高等教育起辅助支持作用。
3.公安院校科技创新任务。着力提升公安民警和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应用创新意识和科技应用实践能力,通过大力发展公安科学技术创新,为公安科学理论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创新型人才、技术和理论方面的支撑,促进科技在教育及警务实战中的普及与应用是总任务。具体有以下六方面任务:
一要着力提高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培养一批公安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要在公安高等教育发展和以科技引领的现代警务发展中发挥引擎作用。
二要加强科技创新研究,力争产出更多的原创性成果。公安院校拥有公安机关实战部门无可比拟的优势,如人才和教学科研优势、学科交叉与融合优势、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优势等。
三要加速和强化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为公安实战和公安教育工作主战场服务,这是公安院校的主要价值诉求。
四要大力加强校际、校局、校与公安部“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之间的科技交流与协作并建立相关有效机制。
五要进一步推进科教互动,建立校局科技创新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公安院校科技创新平台体系。
六要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探索公安院校科技园示范区建设,发展创新文化,培育创新精神。
二、公安院校科技创新现状
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浙江、江西、广东、云南等地警官学院展开公安科技发展状况进行调研,发现公安科技创新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不健全、公安科技项目低水平重复研究现象严重、公安科技人才吸引与激励不足、公安科技成果创新步履维艰等问题,公安院校科技创新呈现“分散、封闭、低效”状况,科技人才、资源等创新要素活力不能有效释放。
1.公安院校科技创新难点与困境。如何同时兼顾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协调发展始终是公安院校科技创新的难点和关键。此外,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动协同不足,尚未形成校局联动科技协同创新体系。具体表现在公安院校科技成果产出率与应用转化率比例明显失调;缺乏协同机制创新和策略研究,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难以开展有深度和广度的科技合作,难以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科技创新成果。
2.原因分析。首先,公安院校科技创新硬环境与软环境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不足。两类环境的相互渗透和融合程度决定了人性物境(主要由人才和体制组成)和物性人境(主要由研究方向和评价体系组成),它们渗透融合得越多,人性物境和物性人境的范围就越大,成果也就越显著。从公安院校的科技创新环境发展现状来看,公安院校的硬环境(如科技实验室、科技仪器设备、科技研究经费等物质环境)与软环境(如科学和人文精神、学术传统、学风和治学氛围等人文环境)之间的相互渗透和融合程度不仅没有对公安科技创新过程产生最佳影响,而且还产生了一些制约公安科技创新的因素,如科技创新氛围不佳、科技创新文化建设不足。
其次,公安院校科技创新的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校局合作松散,且“在科技计划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关联性不强、缺乏连贯性”②,一方面导致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人才成长的环境不够自由和宽广,难以形成校局科技协同创新双主体紧密联动和有效互动的社会系统,致使公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率难以提升。另一方面导致公安院校难以科学系统地掌握自身科技创新状况,尤其是科技人力资源的数量、质量、结构、分布、开发利用状况,因而难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再次,公安院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稀缺。目前缺乏创新成果推介平台,公安院校科技创新主体不易发表研究成果,公安机关也不便随时获取技术支撑,在成果使用转化过程中亦无法及时提供讲解,成果使用成效无法及时反馈,不利于成果的改进和再创新。
最后,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创新发展相对滞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于2006年起实施了“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应用创新成果奖”的评选活动,对推动公安院校学生科技创新和促进科技应用普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我国警察教育30多年的历史来看,其积累尚浅,效用发挥仍有限。此外,从调研情况来看,公安院校普遍缺乏反映学生科技发展状况的具体数据,难以了解与把握学生科技创新发展总体状况。加之学生科技创新训练的经费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学生科技创新的平台创建、人才培养必然困难重重。
三、公安院校科技创新发展建议
1.转变观念,培养科技创新主体意识。首先,从主体出发,充分认识公安院校科技创新对推动公安科技发展的重要性。作为公安科技第一生产力和公安科技人才第一资源的重要结合点,公安院校科技创新发展在公安科技创新发展、国家高等教育创新发展和国家创新发展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及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对公安院校今后开展科技创新工作指明了方向,公安院校要以此为动力,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要把提高科技创新质量作为公安院校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不断增强做好自身科技创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其次,要着力增强科技创新主体意识,提升公安科技创新工作的主体效能。如:公安院校应当根据“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和《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尽快制订“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双主体协同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以实现公安科技人才“第一资源”与公安科技“第一生产力”的全面对接。公安院校要积极主动地与科研机构、公安机关组成战略联盟,探索不同“合作创新主体之间如何通过不断地相互作用寻求一个最佳的合作模式来使整体达到最优效应”。③从而真正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创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最佳状态。
2.增强主体素质,提升创新能力。首先,要明白科技创新主体与科技创新的关联性及相互作用。科技创新可分为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现代科技引领的管理创新。不同类型的科技创新对创新主体的能力要求各有不同,不同素质创新主体在创新活动中的能力表现也不同。同时,任何创新都离不开机制创新,只有机制创新才能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潜能。因此,公安院校必须明晰各类型科技创新对创新主体的具体需求,并在机制创新过程中从人才培养、成果产出和转化等阶段给予扶持。
其次,要加强公安院校科技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想合理开发、有效配置公安院校科技人力资源,提升公安院校整体创新能力,公安院校一要重新定位公安院校科技教育目标,在科技发展总体规划中明确培养具有较高科技知识和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公安科技专门人才的目标;二要发动参与和从事公安科技活动的教师和学生一同回顾和总结过往在公安科技教育及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发现问题,共同探寻解决途径;三要总结经验教训,深入研究和科学评估公安科技教育效果,进而调整公安科技教育方式,并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
3.合理圈定科技创新发展的工作重点。首先,要强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力抓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实施科技人才强校战略,明确创新型人才应具备的素质及其培养途径、科技创新的思维模式、新技术开发与新产品研制的思路和方法,进而要讨论研究专利技术研发、科研团队建设、科技创新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其次,加强公安院校与公安机关科技创新平台体系建设。一要强化顶层设计,规划布局一批融合、开放的“校局科技创新平台”,尤其是要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争取更多的政府专项拨款。二要注重机制创新,进一步拓展平台内涵、推动开放运行,支撑公安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警务发展。
最后,要营造公安院校科技创新氛围和环境。加强公安院校科技创新文化建设有利于营造科技创新的氛围。公安院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达成创新文化建设的共识:围绕公安院校科研发展总体战略目标,落实科技创新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内容;规范科技创新文化的建设原则;从院校层面对科技创新文化的整体建设和深入推进形成指导性意见。
4.科学选定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首先,公安院校要着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整体科技实力。一要分析现有的研究基础及实验条件,明确优势和不足才能因势利导地发展科技创新;二要以科研基地建设为载体,注重点(重点实验室或科研基地等)、线(跨校合作中心或校局合作中心等)、面(学校、地区)统筹考虑;三要重视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提高科技成果的实战性、适应性,增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驱动力,减少推广科技成果工作的成本和风险;四要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及学科建设资助项目,尤其要争取重点科技项目;五要重视基础研究,加强技术开发,力推成果转化。
其次,重点领域选择及技术专业的设置要与警务发展需求相吻合。从当前警务工作的应用领域主要涵盖国保、经侦、治安、刑侦、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监察与维护、技侦、监管、交通管理、警用器械装备、禁毒、反恐、消防、综合性通信保障及系统应用。根据公安部组织实施的公安科技项目申报中的技术专业,结合公安院校科技发展现状及历史积淀,公安院校应当在着重抓好已开设的法庭科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行动技术、道路交通管理技术、安全防范技术等专业的基础上,增设信息通信技术、制证防伪技术专业,对警用器械装备、火灾科学与消防工程专业。
最后,加强学生科技创新管理,推动学生科技创新训练体系建设。在学生科技应用创新的日常培育中,公安院校一要注意科技活动要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二要优先考虑既能与警务工作联系紧密,又便于公安干警使用的科学技术类和软件应用类项目;三要注意科技成果要突出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先进性,成果形式应当包括科技制作、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研报告、专著,并以科技制作成果为主。此外,公安学科建设要与培养公安科技创新人才目标相结合,还要解决好科技创新培养目标、课程体系与教材建设等问题。
5.推动公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研究。首先,要明确公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意义。科学技术评价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资源优化配置,提高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因此,公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工作对提高政府和公安院校科技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对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科技创新能力等都有重大意义。
其次,要探索公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路径和措施。一要研究公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的原则;二要确定公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三要完善公安院校科技创新能力评价的程序和做法。此外,公安院校应当主动与公安部建立的15个“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及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积极互动合作,推动项目评价工作。
十报告明确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公安院校要根据自身科技创新研究的基础和优势,确立科技创新研究的重点领域,加强公安科技攻关,使各种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才能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再创新的能力,才能确保为全面提高公安机关“四个能力”“两个水平”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注释]
①王彦吉.公安科技创新:公安院校要当生力军[N].人民公安报,2006-03-03.
②汪志波.产业技术平台系统模型框架与构成要素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2(11):17.
③虞琼芳,孙锐.知识联盟企业合作创新模式的适应度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2(11):14.
[参考文献]
[1]欧阳洁慧.和谐社会视域下公安院校职能探析[J].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4).
[2]欧阳洁慧.协同创新:公安院校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初探[J].政法学刊,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