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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保险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14 18:05:4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体育保险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体育保险

篇(1)

[摘要]一个完整的体育保险市场由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中介(人、经纪人、公估人)三部分构成。现代体育保险业越来越离不开保险中介,而中介组织中体育保险经纪人是其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不诚信行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文章从这一角度出发,探讨在体育保险业的发展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

[关键词]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成因措施

体育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是一个较新的职业。工作职责是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并代为与保险人接洽办理保险合同事宜。体育保险经纪人从被保险人的利益考虑出发,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提供咨询和代办保险手续等其他服务。随着社会进步和体育事业发展,尤其是体育的产业化和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推广,体育保险经纪人已成为体育产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内容。而体育经纪人诚信问题是促进体育保险业的主要因素,也日益成为社会和体育保险业界关注的焦点。目前体育经纪人诚信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成为体育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

一、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缺失的成因

1.专业人才缺乏,人员素质低

在国外,体育保险经纪服务范围广泛,既有市场调查、承揽业务等简单服务,又有风险管理咨询、保险方案设计等附加价值高的服务,因此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发达国家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经纪人具有相应素质。此外,还有比较完善的培训体制,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进行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专门院校和保险、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培养高级人才。但中国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因为发展历史很短,几乎是在没有任何操练和演习的状态下进入体育保险市场的,毫无经验可言。人才缺乏、门槛较低,于是大量的下岗工人,或是家庭妇女,或是没有找到合适工作的人都可以去到体育保险公司。这样做的后果是,保费收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就涉及到专业的保险问题时,因为从业人员素质有限,很难做到“最大诚信”。人才匮乏已成为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发展的瓶颈。

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缺乏

(1)归属感的一般理论。归属感,从字面上解释是归于、属于某种事物的情感,或者说是感觉自己属于某个特定的组织、地域和群体。从表层而言,归属感体现为一种满意度,简单来说就是指一个人对他所从事工作的态度。从深层看,归属感表现为一种团队意识、创新精神的发挥及主人翁意识、个人能动性的体现,是员工价值观和企业价值观的高度统一。探求归属感的关系,可知它是外部环境作用于人而产生的一种内部主观意识,并且这种意识再进一步影响人在环境中的行为,归属感是介于外部环境与人的行为之间的一个中间变量。

(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缺乏原由。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归属感与诚信行为具有正相关关系。首先纵向考察我国体育保险发展。在我国体育保险业处于起步阶段,体育保险经纪人对博弈论和纳什均衡等经济理论知之甚少,体育保险买卖信息不对称肯定存在,产权、管理、信用制度既不完善,也没有专门的诚信教育。随着近几年体育产业化脚步的加快,业务压力不断增大,体育保险经纪人大进大出、良莠不齐,部分销售人员仅把体育保险销售作为谋生手段、寻找其他新工作的过度,使保险经纪人对行业和公司的忠诚度不断下降,甚至缺乏归属感,导致部分人员更容易以不诚信行为获取短期利益。

3.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体系建设

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经纪人挪用保费等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经纪人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体育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体育保险。

4.体育保险经纪人法律的监管体系不健全,保险操作不够规范

立法是体育保险发展的关键和保障。目前我国体育保险主要是在《保险法》和《体育法》的法律框架内运行。但是迄今为止,在《保险法》和《体育法》中均没有关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条款。这在客观上放纵了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操作。有关体育保险经纪人法规的缺失,使得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具体操作涉及很多法制的空白区域,在实践中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对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体育保险关系的建立,体育保险的授权及其方式,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等事项都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现阶段根本谈不上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实行有效的制约与监管。必然会导致体育经纪人操作上的不规范。

二、解决体育保险经纪人诚信问题的措施

1.提高经纪人的整体素质和专业业务水平

适当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准入门槛,运用各种综合的评价指标考核、选聘经纪人,把好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入门关”与“质量关”。目前的体育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经纪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其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开展系列化的体育保险专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职业生涯。此外,体育保险经纪人培训和继续教育作用也不容忽视,加强师资力量建设,探索建设经纪人继续教育网络,并将继续教育试点逐步推广;同时,建立保险人退出机制,对于未达到培训目标,且工作态度恶劣的经纪人,取消与之签订的合同,另聘优秀经纪人。

2.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归属感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体育保险从业价值观。价值观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要引导体育保险经纪人充分认识体育保险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正确的从业价值观,寻找从事体育保险业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产生职业自豪感和强烈归属感。

(2)传递真实有效的体育保险业信息。向体育保险经纪人全面清晰传递信息,有利于他们对机遇充分了解,对困难充分准备,避免了盲目进入后产生的极大心理落差。初入者的心理契约不被破坏,可以增强其安全感,从而提高归属感。

(3)建立公平公正的考核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患寡而患不均”,同一个团队内利益分配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成员对该团队的认同和归属。绝对的公平公正是没有的,但是相对的公平公正机制却是可以建立的。首先要做到公开。考核标准应该具体明确、通俗易懂,每个人都有能力进行民主监督。其次是改变考核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全部由管理层说了算的局面,增加员工(工会)的参与度。再次是严格执行。考核和利益分配制度是非常严肃的事,不能因人、因事而异,执行中不能随意改变规则。总之,要在考核和利益分配上体现员工的企业主人精神。一个有企业主人精神的员工,必将是有强烈归属感的员工。

(4)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诸多研究表明,企业文化对员工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是巨大的。体育保险公司实行严格的绩效考核,以业绩论英雄,员工业绩好时的可以得到全部精神荣誉、经济奖励,业绩差时无人记起,收入不及糊口,从而引发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不安全感,削弱归属感。打造具有人文关怀的企业文化可以采用以下做法:一是完善目前业绩考核的单一考核体系;二是经常开展员工思想政治工作;三是建立日常绩效辅导机制。因为绩效辅导能及时发现员工行为与目标之问的差距,帮助员工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绩效,从而增强归属感。

3.加强体育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体系建设

诚信的企业风尚的树立,要依靠深厚的法律支撑、严格的制度保证和规范的道德约束等为基础。作为体育保险从业及监管部门:

(1)要加强体育保险诚信建设的宣传教育。诚信建设有利于体育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诚信教育,一方面是对体育保险市场主体的诚信教育,要使行业主体及广大从业人员认识到,诚信从业有利于维护行业长远利益;另一方面是对社会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体育保险,走进体育保险。

(2)要从制度层面上来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切实加强体育保险业的诚信建设。要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投保前如实告知、保险人的风险提示到保险产品的销售、风险发生后的理赔定损等环节明确规定诚信的基本要求或底线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3)要培育体育保险经纪人评级机构,对社会主动公布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信用等级,用市场的手段和经济的办法,引导保险主体自觉讲求诚信,谋求长远利益。

4.完管与立法建设善有关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和立法,规范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

我国的体育保险经济发展时间不长,在监管方面的有关措施还不健全,体育保险监管的现状与国际差异很大。确定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佣金支付标准、责任赔偿标准、财务管理、业务经营等内容,规范市场竞争是诚信建设的基础。

(1)须尽快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管、机构内控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采取适当措施。

(2)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的、一流体育保险经纪人服务自律监管队伍,变他律监管为自律监管。

(3)加大对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监管力度和频率,实施全方位、宽领域、深层次监管。

(4)提高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监管的透明度,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来强化监管。

(5)协调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运作。督促各保险公司按国际惯例对待体育保险经纪人,对客户与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报价一致等,使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处于规范运作中。

篇(2)

[关键词]体育保险;体育产业;体育运动;竞技体育

体育保险,作为保险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了,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已成为体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民的体育活动和体育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在我国,体育保险刚刚起步。尽管近些年来,在众多的体育赛事中,不乏保险公司的身影,但多为带有赞质的宣传方式,不属于真正的商业体育保险。

体育保险,专指在体育领域中从事的保险活动,其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寿险、财产险、责任险、再保险等。仅从需求方面看,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运动员保险,指为运动员提供的适合专项体育项目及其训练情况的保险,主要是运动员伤残保险;二是体育产业保险,主要为体育赛事参加者的安全保险和体育设施装备及体育场馆保险。从实际经营操作来看,主要有体育赛事保险和体育运动保险。

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地位愈来愈突出,每年举行的体育赛事越来越多,全国各地纳人国家体育总局计划的大型体育赛事每年约600场;从事体育运动的人也与日俱增,有近3亿多人次参与体育锻炼,而各级别的专业运动员达8万多人。另外,令人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将产生保额近3000亿元。这一切将给我国的保险业带来无限商机。但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因此亟需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

一、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历程及其现状

我国体育保险起步比较晚,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有保险公司开始尝试开办体育保险,但正式提出要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是在1995年,而直到1998年桑兰事件后,体育保险才受到国人的广泛关注。有关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重要历程见表1。

经过10多年的探索,我国的体育保险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近几年有不断升温之势,但目前,由于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体育保险的发展存在诸如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险种少等问题。

二、目前制约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需求方面,体育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1.运动员的保险观念比较淡薄。在体育产业发达的西方国家,人们的市场、保险意识很强,很多运动员从小就养成了良好的保险意识,很多选手不惜重金为自己的一条腿、一只手甚至一个手指投下巨额保险,以防不测。如已故巴西著名车手赛纳生前所投保的金额就高达2000万英镑;德国的大舒马赫2002年的投保金额达到8100万美元;当今世界足球明星欧文为其一个脚趾就投保了6000万美元。在2006年的德国世界杯期间,贝克汉姆为了备战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的比赛,为自己的腿上了保险,保险金额是惊人的3100万英镑;而欧文在第三场小组赛时右腿十字韧带撕裂,保险公司将为他支付每周10.3万英镑的工资,直到他康复为止。在我国,体育长期以来是“举国体制”,运动员伤、残、病都由国家负责,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商业保险,运动员也养成了一种“依赖”思想。而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体育组织、运动员都不断变成市场经济中的一员,需要自己为自身的安全保障负责。由于有关体育组织、运动员及广大普通体育健身者风险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因此缺乏主动投保的积极性。

2.购买力薄弱,这是影响我国体育保险发展的重要经济因素。由于许多体育项目的高风险、高强度性,相应的保险费率也较高,所以对于广大收入水平较低的普通运动员来说,购买体育保险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二)供给方面,体育运动的高难度、高强度、高对抗性和高标准决定了其高风险性,死亡率、伤残率都较高,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说,赔付率太高,因此都不愿意承保,我国体育保险的供给严重不足

1.缺乏费率厘定的基本依据——相关统计资料。费率的厘定需要根据标的的出险概率、损失程度,依据大数法则来精确地厘定。由于体育项目多种多样,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风险特征,另外,不同的人群,如专业运动员与普通群众之间、不同年龄段的人之间,风险特征也不一样。这里以体操项目为例,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的人之间出现意外伤害的概率是不一样的,具体参见表2和表3。

从表2和表3中可以看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男女间的出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距;对处于相同年龄段的人群来说,不同的身体状况出险的概率也不一样,对于身体状况很好的运动员来说,从事竞技性质的体操比一般的体操运动的出险概率要大,对于其他情况,身体状况从健康良好、健康、能够改善的、需要提升的到不健康,健康状况依次递减,越差的人的出险概率越大。在这里,表2和表3中所列出的数据只供参考,在实际中还要考虑其他的各种影响出险的因素,如是否有过受伤的记录?是专业运动员还是普通的体育爱好者等情况。

另外,对于不同的体育项目来说,参与人的出险概率也不一样。比如17-20岁的非常健康的男性,从表2中知道其参加体操运动出险的概率是17.84%,而溜冰,出险的概率则为11.9%;同样的女性溜冰出险的概率则为9.52%。

财产险、责任险方面,不同的场馆场地、器械,风险也不一样。因此,需要针对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场馆场地和器械,精确地厘定不同的费率。由于体育保险险种的复杂性,加之我国的体育保险起步比较晚、对之的研究也比较少,体育组织管理体系也还不健全,所以缺乏丰富、详细分类的伤病统计资料,无法准确地厘定出各种保险险种的费率。

2.缺乏相关的技术,尤其是信息、精算技术。风险的核定、费率的厘定、出险后的快速理赔,需要有快速的风险核定技术、庞大而精确的信息支持技术、专业的保险精算技术和快速理赔服务技术。而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还比较欠缺。

以上关键的两点决定了我国体育保险险种极少、费率厘定不准确、条款缺乏灵活性、理赔不及时,不能满足不同体育项目的不同需求。目前主要险种有:运动员伤残和死亡保险、公众责任险、财产险等,其他的国际上较常见的有关重大赛事的保险,如“赛事取消保险”、“电视转播取消保险”、“俱乐部降级保险”、“赞助取消保险”、其他财务风险保险等,在国内还是空白。费率的厘定,主要是在普通的相同险种费率的基础上加成一定比例计算,费率偏高。条款的设计上,主要参照一般的保险条款,无法满足不同人不同项目的需求。理赔手续也较繁杂。

3.缺乏专业的人才。从体育风险的评估、重大赛事的监督和管理、投保后的跟踪服务,到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协助开发新的险种、出险后进行理赔工作等等,都需要既懂体育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的参与,但在我国,这种既熟悉体育特点、又具有保险专业知识的人才十分匮乏。

4.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完善的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是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我国的体育保险起步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已有的《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等,存在如覆盖面小、保障程度低等问题。另外,并没有专门的对体育主办方、组织者、体校学生保险的规定。

三、借鉴国际经验,不断促进我国体育保险的发展

(一)发达国家体育保险的发展状况

1.从供给主体来看,一些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他们的保险企业中既有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又有兼营体育保险业务的公司,他们还有比较发达的中介组织——保险经纪人,也有专门的体育保险经纪人,极大地促进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1)美国。美国已有50多年历史的K&K保险公司、SO-DA体育保险公司,提供各种体育保险;成立于1946年的Saddler&Company公司,在提供体育运动保险和为各种娱乐组织提供保险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全美50个州都有业务,除了为小型技术企业提供普通责任险、职业责任险,为贸易订约人和建筑承包商提供普通责任险、工人补偿保险,产品责任险之外,还提供各种各样的体育保险产品,如各种球类项目的保险、体操保险、游泳保险、武术保险、体育运动责任险、运动员伤残保险、裁判员保险、带领拉拉队保险、健身教练保险、体育赛事保险、天气保险、体育设备保险及各种俱乐部保险等;成立于1997年的,目前是全球体育保险业的重要首席承保人,在北美、西欧都有业务,其提供多种多样的体育保险产品。

(2)日本。日本共荣火灾保险公司有很好的网球保险,日本富士火灾海上保险提供家庭体育综合保险;日本体育安全协会还设立了一种专门的体育保险——体育安全保险。

(3)澳大利亚。成立于1986年的澳大利亚Sportscover保险公司,现在是世界上最主要的体育保险承保商之一,它拥有覆盖全球的经纪人网络,为体育运动提供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险、财产险等各种相关的保险产品;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已经设立了一个专门对严重的体育意外伤害进行补偿的组织计划——新南威尔士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计划(theNSWScheme),这是一个州政府自愿设立的非盈利的、非强制的保险基金,专门对严重的体育运动意外伤害进行补偿,NSWScheme运作得比较成功。

(4)新西兰。新西兰的体育保险发展得也相对比较好,积极设立国家强制体育保险计划,它具有无过错保险计划的优点。另外,作为健康保健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新西兰意外事故补偿社(NewZealand’sAccidentCompensationCorporation,ACC)对体育运动、交通和工作中的意外伤害进行统计,ACC能十分精确地确定新西兰的体育运动意外伤害发生的成本(如2000年这一成本是NZ$100000000)。

2.从保险对象来看,保障范围十分广泛,不仅覆盖了竞技体育,也扩大至学校体育、群众体育。

3.从保障程度看,不仅有商业体育保险,也有社会体育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上千万美元。

4.从保险险种看,险种多种多样,如公共责任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各种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重大赛事的保险,财务保险,环境损坏保险等,较好地满足了对体育保险的各种需求。

5.从法律法规看,法律法规对体育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对象及对保险经纪人的经营活动范围等方面均做出了严格、详尽的规定;有的对运动员伤残保险、比赛保险、场馆保险等都作了强制性规定,要求每一项比赛的主办者都必须对观众和运动员的安全负责。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的对策

1.加强保险宣传,不断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人们的保险观念。随着我国体育产业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运动员变成职业运动员,转变成市场中的一员。而由于在体育运动尤其是竞技体育中,风险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保险作为一种较好的风险转移方式,能很好地解决运动员以及教练员、主办方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责任风险。针对目前运动员购买力薄弱的问题,可争取保费的多方筹集,如争取企业赞助,国家和集体都分担一些,运动员自己分担一部分。另外,保险公司也要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服务水平,在保险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承保之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不断改善自身的行业形象。

2.顺应市场变化,不断进行改革,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随着国内市场对外开放程度的增强,更多的外资保险进入国内市场,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适应市场的变化,我们要不断进行改革,以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税收方面,要降低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率为5%,而国际上保险业的税赋水平大多普遍较低,美国联邦各州适用的营业税率虽然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2%左右,而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西班牙等对保险业更是免征营业税。与国外的营业税税率水平相比,我国保险企业的税赋仍偏重,对于赔付率相对较高的体育保险来说,降低税负将会十分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另外,要实现中资与外资保险公司税收的公平待遇。在费率方面,要不断深入费率的市场化改革,由于体育保险需求的多样性,因此更多情况下,需要为顾客提供量身定做的产品,推行费率的市场化,以促进保险公司间的竞争,不断提高其综合水平。

3.扩大体育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保险保障程度,同时建立相关的统计资料库。体育保险不仅针对竞技体育领域,也要扩大至学校体育、群众体育,从而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风险,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收集相关的统计资料。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的保险保障程度仍比较低,难以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因此需要提高保险保障程度。另外,要尽快建立一个有关中国体育伤病、体育赛事以及其他体育资源的数据统计资料库。

4.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纵观体育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有些甚至对一些细节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目前我国有关体育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有些地方比较笼统,也没有为运动员和体育赛事上保险的强制规定。随着我国体育产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会严重阻碍体育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尽快完善相关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如体育运动法、侵权法和保险法,并对基本的体育运动保险、体育赛事保险做出强制性的规定。

5.细分市场,进行险种创新。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场馆场地的风险特征的多样性和体育项目的多样性决定了体育保险险种的多样性。必须对市场进行细分,提供多样化的险种,以满足市场多样化的需求。我国可以借鉴西方体育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体育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以顾客为中心,不断开发新险种。

6.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我国体育保险发展比较落后的深层次的原因就是缺乏既懂体育运动知识又懂保险知识的资深专业人才。保险是进行风险管理的特殊行业,再加上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这种复合型人才的加盟将会直接促进体育保险险种的开发,这是促进我国体育保险快速发展的关键,因此,可以暂时引进专业的人才,同时加快这种专业人才的培养。

7.加快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在国外,体育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连接保险公司和顾客的重要桥梁,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经纪行业十分薄弱,只有一家兼营体育保险的中介公司。要加快完善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人行业的发展,发挥其在促进我国体育保险市场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不断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而且我国作为体育大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这一切更加需要大力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目前,我国的体育保险处于消费需求消极与供给缺陷同在的一种局面,提供的大多数体育保险是带有赞质的,这远远满足不了现实的需求,而且这种模式也不是我国未来所要的发展模式,我国需要采用商业化的运做模式。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以2008年北京奥运为契机,大力发展我国的体育保险,为我国的体育事业提供更强大的保险保障。

[参考文献]

[1]王绪瑾.保险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黄蕾.中国体育保险现状分析[DB/OL].中宏数据库,2004—07—28.

[3]徐勤儿.我国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特区经济,2005,(9).

[4]曹清.论我国体育保险险种的开拓与障碍[J].金融与经济,2002,(9)。

[5]张伟,蔡春玲.发展体育保险重在产品创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1).

篇(3)

关键词:体育旅游;体育旅游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地发展,人们的消费理念、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随着工作压力和社会竞争的加剧,体育旅游成为越来越多人娱乐、休闲的首选,与此同时,体育旅游保险也作为体育旅游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必将随着体育旅游业的发展而丰富和完善,二十一世纪,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必定会受到人们更多的青睐,必将会迎来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

一、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现状简析

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总经理郑玉春如是说:“体育作为一项产业,在西方发达国家拥有巨大商机,如美国,体育产业的年产值占其国民产总值的1.3%,上世纪80年代末期体育产业的产值已超过600亿美元,超过了石油化工业和汽车业等重要工业部门,而体育保险业正是体育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是在中国,这个领域几乎是一片空白”。作为一种新兴产业,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可以说还没有起步,但是它却已经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世界旅游组织预测:至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位体育旅游接待大国和第四位客源输出国。相对于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的旅游保险业却相对落后,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而体育旅游保险本身却发展缓慢。

二、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必要性

1.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我国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不但是对于人的自身安全的一种保障,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全面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既是我国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又是我们社会文明的一种体现。

2.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是我国体育旅游事业与世界接轨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F1大奖赛、斯诺克中国公开赛以及NBA季前赛等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纷纷登陆中国等等这一切都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体育旅游资源,必将很大程度上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而作为体育旅游软环境的体育旅游保险,不仅为体育旅游者提供了一定的安全保障和经济保障,而且有利于我国体育旅游业形成自己的品牌,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国际化发展。

3.推行体育旅游保险有利于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不但可以消除游客旅游时的顾虑,而且有利于提高体育旅游业的服务质量,从而更好的促进体育旅游业的发展,与此同时,推行体育旅游保险也是体育旅游服务的必要环节。

三、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存在的问题

1.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要适合我国国情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体育保险理念和科学的管理经验,以此来开展和推行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我们要确立“以我为主”的思想,在结合我国体育保险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体育旅游资源,开展和推行适合我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旅游保险业务服务。

2.体育旅游保险要注意游客的“自主性”

当前大部分体育旅游者根本没有购买体育旅游保险的意识和想法,究其原因,相当一部分游客对于体育旅游的风险性认识不足,意识淡薄,鉴于此,保险公司要切实有效的宣传体育旅游保险,使游客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旅游保险的重要性,树立“花小钱,买健康”的思想,变游客“要我买”为“我要买”。

3.保险公司要重视和开发好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市场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巨大体育旅游保险市场,保险公司要放长眼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发和培育好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市场,屏弃以前那种认为体育保险是“芝麻”、“鸡肋”的想法,切实把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做好、做大、做强。

四、在我国推行体育旅游保险的策略

1.要利用各种有效渠道,搞好体育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

当前,游客的保险意识淡薄、安全意识薄弱,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缺乏了解、认识不够,因此,保险公司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播媒体进行有效地宣传,还可以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集体宣传,提高游客对于体育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提高旅游的保险意识。

2.要不断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建立健全体育旅游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体育旅游保险的实施创造优良的法制环境,使体育旅游保险有法可依,真正做到依法引保,依法治保,依法促保。

3.要加强与国外先进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吸取他们的先进经验和经营理念

我国的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吸取和借鉴他们较为成熟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以此推动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

4.要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加大保险覆盖面

保险公司要不断加大对于体育旅游保险市场的研究,根据我国体育旅游市场的实际,在关注体育旅游者需要的基础上,不断增加和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体育旅游者的需要,真正做到在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的同时,加大了体育旅游保险的覆盖面,让体育旅游者“有保可投”、“险种可选”、“有保可依”。

5.要不断完善体育旅游保险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

完善的售后服务工作,是保险公司不断稳定客户、拓宽保险市场的最有效的一个环节,鉴于此,保险公司可以尝试与游客签定旅游保险售后跟踪服务协议书、设立体育旅游保险售后服务监督台等多种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体育旅游保险的售后服务质量。

参考文献:

篇(4)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体育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及由此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迫切需要建立高师体育专业学生体育保险制度。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却存在很多缺点与不足,应从法律法规开发适合高师的体育险种,制定合理条款,保障对象多元等方面完美其体系。

一、前言

近几年来,因体育教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所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然而,受伤的学生不能及时得到经济上补偿和充足的医疗费用,这极大的阻碍了我国高等师范体育专业的发展,因此,防止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减少危险发生的损失,同时对受伤的学生给予经济上适当、及时的补偿,是当前急待解决的问题之一,而1998年的桑兰事件不但为我国解决竞技体育领域运动员的运动风险提供了解决的办法,同时也为我们解决高等师范院校体育教育过程中学生的体育风险提供了路子;在桑兰事件中美国完善的保险机制为她免费提供了1000万美元的医疗保证,以此为借鉴,我国体育保险的启动正式地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保险属于体育保险的一部分,体育保险作为保险业的一个重要分支,专指体育领域中所从事的保险活动,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历史发展的必然,体育保险的出现不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符合体育运动发展的规律。体育保险可以达到防范危险、弥补损失、安定生活的作用。体育保险的内涵广泛,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其中一项就是学校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参加体育运动的保险,它专门为学生参加体育教学活动提供各种伤害的保险方案,并看重对体育教学中的风险进行分析、预防和处理。

一、建立高等师范院校体育教学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一)建立高等师范院校体育教学保险的必要性

我国政府和教育部门一直对学生安全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学生安全问题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重中之重,在学校一旦出现较严重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教师便纷纷被推上法庭,而判决结果也多数是学校和教师作经济赔偿,从此学校和教师的声誉也大打折扣。而在高校领域,最容易出现伤害事故和诉诸公堂的首推高师体育专业,因为它涉及的学生人数众多,而且教学内容以体育教学为主,包括足球、篮球、散打、拳击、跳高等高风险运动项目,学生意外伤害的频率高、机率大。因此通过立法推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是完善学校保障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高等师范院校体育专业推广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中出现的伤害),不仅可以缓解家长和学校的矛盾、减少学校经费开支和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也利于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高师体育专业体育保险的迫切性

为了适应我国体育高速发展的需要,高等师龙院校的体育院系,对教学内容和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特别是在教学内容上增加了跄拳道、网球、棒球、垒球等体育项目,再加上过去的民族传统,篮球、足球、跳高等项目,使学生在体育教育的同时,享受到了体育带来的乐趣,但随之而来的是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逐年增多。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报道,在引发学校和学生间意外伤害事故r}纷、司法官司的案例中,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占到了第三、四位。然而现有的学校制度体系却不能很好地解决学校对此事件承担责任的归属、赔偿范围、免则事由等等问题。当由家庭独自承担或由学校全部赔偿或由双方分担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时,求助于“保险”。解决此类问题就是一条比较切实可行的途径和措施。然而,就现有的资料来看,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独立体系。因此,通常是按照各地区规定的伤害事故条例或依据“民法”、“教育法”、“体育法”等进行处理,不过,在处理过程中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首要的原因就是“民法”、“教育法’、“体育法”对体育过程中的伤害事故只是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二、我国高师体育专业学生体育保险的现状

目前,对高等师范院校体育专业的体育保险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它属于我国高校的一部分,对我国高校体育保险普适性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等师范院校体育院系。

(一)目前高等院校学生保险业的发展优势

1.大学生赛事保险倍受青睐

随着大学生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体育赛事蓬勃发展,体育保险公司纷纷介人。2001年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在北京举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与大运会组委会签署协议,向大运会开出了保额154. 06亿元的保单,创大学生体育保险之最。

2.大学生平安保险发展迅速

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承接大学生赛事保险的同时,中国人寿保险也不甘示弱,适时地面向全国大、中、小学生推出了平安保险,为大学生从事体育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此险种一经推出,有如星星之火呈燎原之势。如山东曲阜师范大学坚持学校动员、学生自愿投保的原则,每人每年交30元保费就可得到2 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金。2001年全校投保人数为4 425人,意外出险人数为253人,出险率为5.71%,其中体育系出险人数为178人,占意外出险人数的70. 36% 0 2002年,全校投保人数为5 OOC人,出险人数为335人,出险率为6. 70%,其中体育系出险率为77. 01 % o

(二)我国高等师范院校体育专业体育保险的 缺点和不足

1.不合理的体育保险条款

体育保险仍沿用其他商业保险作法,没有针对体育运动的特点与实践来设计相应的保险条款。此外,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在涉及体育保险的人身意外险及平安险种时,要么把高风险的项目排除在外,保险条款给人们的感觉似乎是大风险就排除,小伤则不予理赔。事实上,发生在学校的运动伤害多数是小伤。可见保险条款制定不合理,不能满足学校体育保险的需求,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2.保险意识滞后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保险对于大家来说还是新生事物,对于体育保险大家就更陌生,对其认识也必然滞后,由于学校体育的风险不大,加上保险的宣传力度及其体系的不完善,人们对此抱观望怀疑态度。

3.体育保险种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

高等师范院校体育专业体育教学内容丰富多彩,种类繁多。不同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程度、种类的风险,既有散打、跄拳道、体操、拳击等高风险的竞技运动项目,也有一般风险的篮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田径、游泳、武术、气功等体育运动项目。各种运动项目的各自特点导致伤害事故的种类各异,各种损伤程度也错综复杂,但目前只有几种和此有关的险种,这就出现了体育运动风险种类繁多与投保险种单一的矛盾。

4.体育保险经营人才遗乏

体育保险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行业,其发展的一个必备条件是拥有各个层次、各个种类的体育险专门人才。它除需要管理人员、精算人员、投资管理人员、保险营销管理人员、保单推销人员、研究人员、保险中介人员外,还需要精通体育理论与实践的体育专业人才。由于体育运动项目丰富多彩,种类繁多,不同运动项目涉及不同程度、种类的风险,学生损伤的程度和几率也不尽相同。但体育保险从事人员多数不了解体育、不懂体育,在我国体育保险方面出现的经营管理水平差、经营状况不佳、体育险种单一、条款不尽合理、操作困难、定损手段落后、理赔工作质量差等都与现有体育保险从业人员少及现有人员对体育保险业务和技术方面专业知识贫乏有关。

三、高师体育院系学生体育保险对策研究

(一)建立高师学校体育保险法律、法规制度

法规的制订可以在制度上确保体育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教师、运动员、教练员等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时的合法权益。我国的《体育法》在第七章有关法律责任的条文中,只对正在进行的体育活动作了如下的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并未对有关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方面进行规定和立法。法律的薄弱直接影响到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也影响了学校体育事业的开拓性进展。主管学校体育的领导和体育教师们因出现体育意外伤害事故要负责任,而不能自由地放开手脚挖掘自身的潜力,这对学校体育教育来说,就会造成体育教育人力资源实际上的一种浪费,体育教学的创新性也会受到束缚,大打折扣。建立高师学校体育保险法规、制度,可以使高师学校体育朝着科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确保学校体育在出现责任纠纷时做到有法可依;确保学校体育健康、快速的发展和改革确保学生和教师能够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

(二)开发适合高师学校体育的体育保险险种

我国的体育保险事业刚刚开始,特别是高师体育保险只是从属于高校体育保险的普通规定,但高师体育专业学生众多,体育课程重技术的倾向,使其有其自己的特点,应设立相对应的不同的险种,丰富原来品种单一的险种,以及使每种险种根据伤的轻重和种类,具有层次性,已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三)学校应加强体育运动的安全教育,教会学生掌握自我保护知识

学校通过体育课对学生保护身体健康和科学锻炼身体提供理论知识和方法的指导。让学生掌握自我保护知识,减少在体育运动中出现的损伤。

(四)加大宣传和开拓力度,扩大保险覆盖面

开发出一个好的险种,还要靠宣传配合,向人们灌输正确的保险意识,形成明确的保险观念,这是保险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人人都信赖保险,乐意购买保险,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保险公司才能降低经营风险,保险事业才能真正发展起来。

(五)制定合理保险条款,最大限度地保障师生的健康

保险公司不是学校的福利机构,其经营的目的是要获取利润。在条款的制定时既要考虑社会效益,又要顾及到自身的经济效益。这就必须找一个平衡点,因此,条款制定是否合理和有吸引力就非常重要。

(六)保险对象应多元化

体育课教学是教师与学生双方互动的过程,不但学生是整个教学过程的主体,而且教师也是全程参与,教师的意外率及危险性与学生等同,而现在的学生保险只保障学生,对体育教师却拒之门外。这些人也是保险公司的保险对象,保险对象的多元化实际上使保险公司承担风险减少。所以,应该完善学生保险,将体育教师也纳人承保范围,使体育教师也能得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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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重要作用

近30年来,青少年体质持续下滑,青少年体质成为制约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关键因素。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笔者跟随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振兴规划》课题组对我国13个省份进行了调研,并针对青少年体育保险问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座谈访谈。调研结果显示,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质促进的关键要素和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1.1 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质促进的关键要素

以您认为导致学生体质下降的影响因素包括(可多选)为题,对全国13个省份的933所学校体育部门负责人进行的调查显示,选择体育保险不到位的比例占到了93.8%,体育成绩考核不力体育场地设施不足成为导致学生体质下降的前3位影响因素,见表1。

现场座谈访谈中,教育部门管理人员、学校管理人员和学校体育负责人等,也充分肯定了体育保险在青少年体质促进中的重要作用。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的安全保障,是体育课程、课外活动、校外活动、学校体育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基础,为体育教师、学校管理者、教育和体育管理人员实施青少年体育工作解除了后顾之忧;体育保险不到位造成了体育教师在课程开展中过分关注安全,而降低了体育課程负荷量,取消了部分难度大的运动项目等,难以实现体育课程促进学生体质增长的目标;学校管理者以安全为第一目标,体育课程和课外活动的质量难以保证;各级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推行的青少年体育活动及相关政策等,也因为体育保险的滞后难以有效落实。

1.2 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主要内容

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体育保险是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根据《青少年体育十二五规划》,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包括了体育活动、竞赛交流、体育场地、体育组织、体质监测等内容,而且明确提出了青少年体育保险和安全管理的任务。实质上,青少年体育保险不仅是上述公共服务内容的保障条件,而且更是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另外,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内容,在系列国家法规政策中也得到了体现,见表2,但《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作为青少年体育最为重要的法规,由于颁布时间较早,其中未体现青少年体育保险的规定。

2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历史变迁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团体性保险、个体性保险和综合性保险3个阶段,并且日益呈现出向公益性保险发展的趋势。

2.1 团体性保险时期(2003年以前)

我国最早关于青少年体育保险的险种是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被保险对象是大学、中学、小学及职业学校身体健康、正常在学在册的广大学生。学平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产品,其特点是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由于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了销售的便利性,直接由学校向学生销售保险,使得学平险成为了团体性保险,这一模式一直延续到2003年。由于学平险被保险人数量庞大,因此总体价格偏低,保费一般为30~120元左右。学平险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体育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在赔偿范围之内,但结合中国平安、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对体育运动造成的伤害又规定了免责条款,例如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参与上述体育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学平险覆盖所有在校学生,在体育运动安全保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1)团体性销售造成了学平险的强制性;2)学平险对体育运动伤害保险范围偏低。

2.2 个体性保险时期(20032008年)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了保险活动的自愿原则,而学平险的团体性销售具有了强制性,与自愿原则相悖。基于保险市场秩序、学生及学生权益的保护,2003年保监会了《关于学生平安保险有关事项的公告》,学平险明确为学生及家长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自主选择保险公司,不再由学校统一购买某一保险公司的学平险[7]。由此,学平险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进入了个体性保险时期。这一阶段,学平险覆盖率下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学生不再购买学平险。相关研究显示,学生体育活动保险理赔率高,部分保险公司校内体育活动出险占学生险理赔事件的42%[8],并且学平险存在保费低、赔偿高、事务杂等问题,保险公司经营学平险的积极性下滑,整个学平险业务呈现下滑趋势。

2.3 双重保险时期(2008年以后)

在个体性保险时期,学生保险覆盖率下降,但体育活动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依然存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纠纷等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秩序,尤其是体育课程的安全保障力度下降,造成体育课程质量下降。应社会、学校等多方面要求,在2002 年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对学校参加责任保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后期学校责任险逐渐在全国推广试点(2005年深圳、2006年山东、2007年江苏),直至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國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 号),学校责任险被作为强制性保险确定下来。校方责任险是以学校对学生在校园内或校方组织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标的责任险,其赔付对象为受害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保险经费由学校公用经费列支,每生每年不超过5元[9]。

3 青少年体育保险存在的重要问题

青少年体育保险是以青少年的身体、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和以被保险人对三者依法承担的理赔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此而建立的系列体育保障措施[10] 。青少年体育保险是应运而生的保险产品,但当前并未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存在保险覆盖面不足、保障力滞后和管理体系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制约了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广泛开展。

3.1 覆盖面不足

经过团体性保险向双重保险的发展,青少年或青少年的监护人在学平险购买的过程中具有了自由裁量权,由于被保人保险意识缺乏和保险信任度低及保险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青少年或其监护人购买学平险的比例降低,使大量的青少年处于保险真空状态,青少年体育活动的意外伤害缺乏保障,并且,学平险所保障的内容相对有限,许多体育项目、体育活动被排除在外,导致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保障范围缩小。另外,现有青少年体育保险赔付只针对校内体育活动,而校外体育活动不在保险保障范围之内,校外体育活动也是促进青少年体质增强的重要方面,但是得不到相应的安全保障。

3.2 保障力滞后

学平险覆盖面不足,并且赔付标准相对较低,其保险费率一般最低为5 000元,最高为5万元,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保障力相对较低。而为之补充的校方责任保险(简称校责险)也存在保障力滞后的问题,校责险条款中明确规定:由于体育场地设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责任尽到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赔付范围之内,即校方有责保险人才给予赔付。青少年保险调研显示:青少年体育伤害事故中,90%以上的情况是校方没有责任的,即体育课教学及课外体育活动等学校、体育教师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责任,但体育伤害事故还是不可避免,但在该情况下,保险公司以校方无责而不给予赔付。另一方面,家长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在学校,是学校监护和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而要求学校对学生赔偿,继而产生一系列纠纷。双方妥协的结果是,学校将学生安全视为最高要求,体育课程质量降低、体育活动开展不力等问题也相继产生。

3.3 管理体系不健全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监管机构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作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安排青少年体育保险问题,保险监管机构对青少年体育保险险种、保险人等保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既是学生管理部门也是被保险人。当前,在青少年体育保险的管理中,存在保险险种适用性较差,保险理赔渠道不畅通,保险赔付与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衔接不紧密,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管理体系的不健全,教育行政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各司其职,但学校不具备专业人员或组织处理保险事宜及意外伤害事故,缺乏协助学校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专业机构。此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体育保险等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导致青少年体育保险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

4 青少年体育保险的推进路径

解决青少年体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提升体育保险保障青少年体育开展的效果,应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结合青少年体育保险的实践与探索,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4.1 实施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

青少年体育活动开展不力与安全保障滞后及保险不到位等问题密切相关,现有保险存在针对性不强、覆盖面不足和保障力差的问题,因此,建议实施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对青少年校内和校外的体育活动都给予安全保障。1)由保险公司设计专门的险种对青少年体育活动进行保障,前期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对此做过专项调研,保险机构经测算认为,青少年专项体育保险具有可行性,并且愿意开发相应的险种并付诸实施。2)保险费用由体育彩票公益金支付,按照每个学生5~10元的标准购买体育专项保险。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数据,2013年体育彩票销售收入1 328亿元,其中筹集体育彩票公益金数量为351亿元;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数据2013年全国在校中小学生的数量为2亿800万人;按照每生5~10元的标准,只需要10亿4 000万~20亿8 000万元即可实现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预算,而且这些资金仅占体育彩票公益金总额的3%~6%,符合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中公益金用于群众体育的比例不低于60%的要求,青少年作為群众体育的重点和主体,理应优先保障。3)设置青少年体育专项保险,可以有效提高保险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覆盖面,将校内外体育活动全部纳入保险体系,将所有的青少年全部纳入保险体系。

4.2 建立校方无责任保险

1)校方无责任保险已经在北京等地进行了实施,体现出良好的保险效果,因此,校方无责任保险实施具有可行性和良好的发展前景。2)校方无责任保险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当前大部分校方无责任出现的体育伤害事故。3)校方无责任保险可由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从教育公用经费中安排预算予以保障。4)校方无责任保险和校方责任保险两者有效结合,形成对学生包括体育伤害在内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对在校学生形成全面的安全保障。

4.3 完善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机制

健全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体系,形成科学合理的青少年体育保险管理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学校各负其责,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成立专门组织或者通过招投标指定专业机构协助学校处理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及保险赔付等事宜。1)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选择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专门从事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和保险赔付等问题,提高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的效率,解决不必要的纠纷。2)减轻学校处理意外伤害事故的压力,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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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型体育赛事风险;风险转移;体育商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128—02

一、体育赛事风险产生原因

1.外部原因。体育赛事风险产生的外部原因主要是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在大型体育赛事举办期间,由于事先无法预测的自然变化或灾害导致赛事无法正常开展的潜在性风险,即为自然灾害,这类体育赛事风险是难以控制与防范并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突发事件特指在赛事期间场馆受到如爆炸、火灾、蓄意破坏等致使体育场馆或部门以及与其相关的设施设备受到破坏而造成损失。例如,1996年的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公园发生炸弹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亚特兰大奥委会为此承担对受害者赔偿3.5亿美元的责任[1]。

2.内部原因。内部原因涉及以下3个方面:(1)组委会安全管理不善。赛事主办方应急计划设计或执行不当、组织的监督管理不当等都可能造成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涉及的内容有赛事各方人员因意外事件而遭受身体损伤的风险。其中具体所涵盖的人群包括了赛事期间国内外体育组织的官方人员、全体参赛人员、赛场工作人员、场地保安人员、正在服务的志愿人员等。(2)组委会财务风险。这一类的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性,使得赛事举办的资金收入与支出在时间、规模、结构上不匹配所导致的损失。主要包括与组委会事先达成协议的客户、供应商或赞助商因破产、爽约或不履行义务等原因使协议被取消或中断,组委会收入不能实现的风险等。(3)组委会决策失误。赛事组委会的决策往往对比赛的筹备与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型比赛中所出现的风险部分原因还是归咎于组委会前期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或是在面临紧急突发事件时做出的消极处理办法,间接扩大了风险的影响范围。

二、赛事风险转移路径的分类

1.非保险的风险转移。体育赛事人身损失风险管理中所采用的非保险的风险转移方式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赛事组织方同有关责任人员的风险转移;二是通过让某项体育活动的参与者签署免除责任协议使伤害事故的可能受害者放弃追究赛事组织方法律责任的方法;三是赛事组织方通过与某些单位或组织签署合同,把某些可以的项目转让给这些组织,从而减少承担风险的可能性。

2.购买保险将风险转移。这是损失风险管理中,为减少风险发生后的损失所采用的一种风险控制工具,指赛事组织者预先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给保险公司,万一风险发生则由保险公司负责承担经济赔偿。购买体育商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财务手段,是赛事组织方减少风险损失的一个重要工具。因此,组委会能合理开发和利用体育保险市场,通过保险手段对人身、财产、责任等众多的风险加以化解,保证大型赛事的顺利进行[2]。

三、赛事风险转移过程中组委会的行为经济学分析

1.启发式偏差理论对保险购买行为的解释。卡尼曼和特维斯基在1982年发表的《不确定性下的判断:启发式与偏差》一书中指出了人们在无法充分分析涉及经济判断和概率判断的环境下,会依靠某些捷径或原则做出判断,有时会导致判断偏差,称为“启发式偏差”[3]。主要的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1)代表性偏向(representativeness),这种类比判断的方式对组委会而言操作性相对简单且可实施性较强,但有时却过分强调了过往事件的重要性,忽略了当今现存的政治、经济背景,从而容易产生以偏概全、以小见大的后果。(2)可得性偏向(availability),人们对于过去发生的颇率较高且相对熟悉的事件,在做出购买决策时就更容易受到可得性偏向的影响[3]。组委会在判断风险发生的概率时,会根据以往的比赛所集中购买的体育保险如人身意外险、车险及财产险、以及赛事取消风险等作为参考。最后组委会会依据相关背景信息而做出是否为某项内容购买商业保险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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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年我国学校体育的社会保险机制

我国保险与较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发展缓慢,体育保险尤为落后,目前国内没有一家专门的体育保险公司,只有太平洋保险、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几家兼职,甚至没有专门的体育保险险种的说法。我国目前的体育保险针对人群众是专业的运动员,没有包含在校学生。学生的运动伤害保险一般由学生人身保险所涵盖。《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条指出:学校体育工作是由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课外体育活动、体育课教学、体育竞赛和课余体育训练组成。学校体育包括体育与健康课程、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及课余体育竞赛。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指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性质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律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从9月1日起施行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条例对“学校”“学生”“学生伤害事故”做了比较明确的界定。2001年上海市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学校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并确定了校方以承担过错责任为主,兼顾公平原则,校方对校园事故的发生的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对事故发生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按公平责任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这一责任的认定是从法规的角度出发的。对于责任赔偿金的来源及运作机制,条例规定以“责任保险理赔为主,学校举办者筹集专项基金为辅,学校投保责任事故险,保险公司参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2006年江苏省颁布的《江苏省中小学人身伤害事故与预防条例》中指出“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等部门应协助学校加强伤害事故的预防。在赔偿方面,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大于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时,其差额学校承担有困难时,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当前我国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保险机制存在的问题

2.1现有的体育保险没有让学生成为受益人学校体育具有健身性、大众性的特点,使学生在体育运动中,大多选择风险及难度系数较低的运动项目,但随着竞技体育运动的不断发展,一些风险较大、趣味性较强的竞技运动进入学校体育的范畴中。由于体育的竞赛性强,具有挑战性,使学校体育具有一定的危险。发生在学校体育中的运动故事伤害绝大多数是轻微的,但是保险条例中对于中学体育中出现的这种伤害基本不予理赔,由此可见保险条款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不能使学生的切身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人们对体育保险不认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体育保险的发展。

2.2体育保险的险种单一体育保险险种单一与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相矛盾。每种体育运动项目的特点不一样,难度系数也各不相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的种类不同,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也错综复杂。目前,校园意外事故的相关险种主要集中在学校责任险与意外伤害事故险的范围之内,体育保险的险种过于单一,缺乏更有针对性的险种,无法满足当前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的需要。完善校园伤害保险机制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当前学校保险意识薄弱对体育保险持有怀疑观望的态度,体育保险种类太少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等问题依然存在。虽然我国已有上海、北京、江苏等十多个省市及教育部门已制定地方性的条例,但相关的保险办法同样没有完善,更没有将校园伤害保险作为强制性保险给予强调。从学校体育保险制度的发展模式来说,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有责任认定不、投保不规范、投保方式不统一、险种单一、有的学校隐瞒事故、各地区发展不平衡等情况。

二结论与建议

1参保险种多元化

随着素质教育的开展,学生体育课增多,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增加,体育课程的种类也在增多,许多新兴体育项目进入体育课堂,因而我们可以集合保险公司和学校体育管理部门研发出适合中国学校体育发展的体育保险。例如:专门针对学生在体育课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事故设计人身保险以应对学生在体育课或课外体育活动中引起的意外事故;对学校场地器材使用强制保险,这样在学校出现意外事故的时候采取保险理赔的方式能有效缓解学校的赔偿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学校的安全稳定和维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应该使参保险种多元化,创新体育保险品种,完善学校体育保险体系。

2保险中介

专业化体育保险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行业,各层次、各种类的体育保险人才是促进体育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精通体育理论与实践的体育专业人才对体育保险业是十分重要的。体育运动项目种类多种多样,不同运动项目所造成的事故伤害种类也不一样,学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程度和损失的概率也不同。应该通过国家保监会的强制力量规范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保险机制,并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尽快培养一批精通保险知识又熟悉体育专业知识的专业保险中介人,建立完善的体育保险体制,从而加快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保险机制的普及与发展,使体育保险专业化。

3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有益于体育保险朝着科学、法制的方向发展,从而促进学校体育快速健康的发展。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的保护体育教师、学生、学校等出现意外事故时的合法权益。薄弱的法律体系影响到意外事故发生时处理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从而直接影响到当今体育在学校中的广泛的大力的开展。如今学校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体育教师在教学意避开难度系数高的体育项目,体育课堂的创新大打折扣,学生一节体育课的运动负荷也远远达不到课标要求。这样下来直接影响到学校体育事业的开展,也是体育教育人力资源的浪费。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在学校体育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有法可依,更好地促进学校体育快速健康的发展,保证学生、教师、学校获得最佳化的法律效益。

4加大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