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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3-02-25 02:45:5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篇(1)

    【论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已施行两年,在规范全国建筑市场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解释》第13条和14条的规定过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与适用不尽一致,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因此,要正确理解第13条和14条规定之涵义,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下称《解释》)已施行两年之久,极大地规范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市场行为,但也暴露出很多问题。由于《解释》对一些问题规定的过于简略,导致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上有很大差异,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笔者仅分析《解释》第13条和14条引发的若干争议问题并提出管窥之见。

    一、关于《解释》第13条的问题

    《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此条规定引起如下两个争议问题: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墙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1)房屋是个整体,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属于该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如果房屋屋面漏水、外墙渗水引起的质量问题,无论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过错责任)是谁,均应按《解释》第13条的规定判决发包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2)房屋的屋面和外墙虽然属于房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论发包人还是房屋实际占有人,都使用不上这一部分,房屋屋面和外墙属于自然使用的范围,不属于发包人或房屋实际占有人使用的范围。因此,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根据有关质检部门的鉴定,若该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的原因是发包人造成的,应当判决发包人承担责任;若是承包人的过错造成的,就应判决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比较公正合理,在案件审理中可予采纳。对于屋面和外墙部分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根据权威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如果法院不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律以《解释》第13条的规定来驳斥发包人的正当诉求,显然有失公正。《解释》第59条还规定,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的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施工,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施工材料不得使用。因此如果承包人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防水材料而直接导致房屋屋面漏水或者外墙渗水,承包人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也无需承担责任,因为屋面漏水与发包人擅自使用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2、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是否一律不予支持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了建设工程,而且产生质量问题的部分属于发包人的使用部分,对于这部分质量问题,能否一律让发包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如果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不是发包人的使用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承包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造成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判决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已对此早有规定:首先,《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31号]规定“对在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行为,要判令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条例》第28条也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二、关于《解释》第14条的问题

    《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条规定存在如下三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尚待明晰

    在房地产实务中,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下同)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1]理由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设计、监理和质量监督等单位签字认可的,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应当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来确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日。理由是,2000年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6条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暂行规定》第8条还规定“备案机关发现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单位停止使用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建设单位原组织的竣工验收就作废了,必须重新按备案机关的要求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第14条第2款的规定与房地产实务操作互相矛盾

    国务院《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第7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因此承包人在房地产实务中没有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有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即先由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然后由先后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最后是发包人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笔者认为,《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表述应修改为“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3、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由于第14条没有详细列举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具体行为,在审判实务中如何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主要有两种观点:(1)参考《建筑装饰施工合同》(甲种本)第32条的规定“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为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这种观点与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务有差距。首先,乙方承包人没有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义务,只是承担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的义务;其次,甲方发包人无权批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是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国务院《条例》第49条的规定其最终批准权限应当是地方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其是否被批准的依据是《竣工验收备案表》;(2)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来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时间,即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3]这种观点的缺陷在于损害了承包人的利益,因为在房地产竣工验收实务中,竣工结算文件的递交,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28天之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发包人迟迟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就无法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文件。

    笔者认为,若发包、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房地产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分别认定。(1)承包人在工程完工之后,依照《暂行规定》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依照《暂行规定》组成验收组验收并提出整改意见的,承包人按验收组的整改意见整改后,第二次向发包人依法递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却以“整改不到位为由”拒绝组织再次验收的,但验收组大多数成员都认为整改到位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的,此种情形应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且认定发包人为拖延验收;(2)工程完工后,承包、发包双方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相关文件报送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但该部门审查认为需要重新组织验收的,也应当以承包人第二次递交工程竣工报告日期为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依法组织验收的,笔者认为应以29个工作日为认定发包人拖延验收的期限,其中包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7个工作日、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15个工作日、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所需的7个工作日。

    【参考文献】

篇(2)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的本职工作

1.1对工程技术资料的组织和整理,并且要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工程质量。

1.2工程质量的评估是要求监理进行的,并且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也是要求监理提出的。并在要签署意见在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报验单上。

1.3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要参加。

1.4在竣工验收会议上,要将合同履约及工程质量的情况进行汇报。

1.5有关方面对现场资料的审查要接受。

1.6在验收各方人员共同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字。

2.竣工验收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的工作 2.1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及咨询给竣工验收的程序和内容,和建设单位制订竣工验收方案有所协助、对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确定。

2.2对于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用文件进行协助取得。

2.3对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行协助通知。

2.4对竣工验收要进行协助组织。

2.5记录、归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各方的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的汇总材料。 2.6协助审阅上述各参与方的工程档案资料。 2.7协助组织实地工程质量查验。 2.8协助建设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协调各方意见,起草竣工验收意见。 2.9协助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程序 3.1竣工预验收

3.1.1当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单位在完成自审、自查、自评的工作以后,要对工程竣工报验单进行填写,并且报送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给项目监理部,对竣工验收进行申请;

3.1.2对于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的全面检查是由总现场工程师组织个专业现场工程师进行的,对于已经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进行督促和及时整改;

3.1.3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报验单是由总现场工程师进行签署的,并且给建设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是要求建立单位提出的。

3.2竣工验收

3.2.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状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2.2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检查。

3.2.3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根据工程具体情况,抽查检验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3.2.4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3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完成以后,在15天范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向备案部门对竣工验收备案进行办理。 4.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4.1工程概况

4.1.1建设地点。

4.1.2建筑面积。

4.1.3层数。

4.1.4建筑使用功能。

4.1.5结构形式(地基处理方案,基础及主体结构形式),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抗震等级。

4.1.6建筑装饰特色。

4.1.7水、暖、电、通风、空调等设备安装工程的特点。

4.1.8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 4.2项目监理机构组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织名单。注册现场工程师岗位证书编号。 4.3质量评估依据

4.3.1设计图纸;

4.3.2施工承包合同;

4.3.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4.3.4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3.5施工验收规范;

4.3.6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4.4工程质量概况

4.4.1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概述,对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验收、人工地基或桩基检测、主体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等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4.4.2施工过程中有无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4.4.3建筑沉降观测情况;

4.4.4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情况;

4.4.5设备调试、试运转情况。 4.5质量等级评定情况 每个分项工程完成后,现场工程师应在承包单位自评自核的基础上,通过讨论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核查,对分项工程的质量等级进行确认。

4.5.1单位工程的组成划分;

4.5.2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

4.5.3单位工程的综合评定。 4.6质量评估意见 对于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通常有以下内容:

4.6.1对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完成;

4.6.2完整有效的工程资料;

4.6.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要求;

4.6.4优良或合格的质量等级;

4.6.5竣工验收备案要符合要求;

4.6.6同意竣工验收。 4.7项目总现场工程师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章。

5.结束语

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就是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进行全面检验的重要环节,是现场工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

参考文献:

篇(3)

天津某生产企业(下称“业主”)将新建厂房项目(包括厂房及办公楼,下称“工程项目”)以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一设计单位(下称“工程总承包单位”),2005年4月18日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范围中除桩基、主体钢结构以外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任务

分包给某建筑企业(下称“施工单位”)承建,桩基、钢结构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另行发包。为此,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05年3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11月20日;并约定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按约进场施工,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于2006年1月18日至20日开始试生产;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但直至2006年7月2日施工单位提起仲裁时整个工程项目仍未进行竣工验收。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因竣工时间与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2006年3月26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递交了结算文件,工程总承包单在收到的结算文件后50天内未对施工单位的结算文件作任何答复,于2006年6月28日,施工单位向工程总承包单位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

2006年7月2日,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施工单位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要求终止施工合同,并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及拖欠工程款利息,工程总承包单位则以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应与工程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整个工程逾期竣工的连带责任,施工单位无权要求结算并提起反请求要求施工单位承担逾期完工的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提交结算文件进行结算”中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工程项目未经正式验收程序,业主提前使用,如何确定具体竣工时间?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案件中两个争议焦点问题,必须首先明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承建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其次要认定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二、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法律关系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1、工程总承包的概念我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按照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2、工程总承包的基本特征我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能够:“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规的,工程总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

(2)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3)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4)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3、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责任。

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以工程总承包方式承包了业主新厂建设工程的设计及施工任务,是该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承建,施工单位仅是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之一。笔者认为,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我国《建筑法》第24、29条的有关规定,即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总分包关系,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整个工程向业主承担责任,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同时施工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一起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可以明确的是,施工单位无论是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向业主均仅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项工程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理解为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也可以理解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确约定该处“竣工验收合格”是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按照施工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理解为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而非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当然笔者认为,在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提交结算文件的前提条件,最好明确约定是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是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三、工程在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提前使用整个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时间的认定

我国《建筑法》第61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整个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司法解释适用的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适用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适用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施工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虽然司法解释是针对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台的,并未明确是否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但司法解释的仍然可以适用于处理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笔者的理由是,工程总承包合同实际实际上包含了下述几种合同关系,即勘查合同关系、设计合同关系、施工合同关系、采购合同关系,因此工程总承包中的纠纷中有关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司法解释。至于本案中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理应适用司法解释。

按照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本案中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应以业主转移占有整个工程之日作为实际竣工日期。那么,本案中到底应从何时认定“擅自使用”?应以哪个时间点为“转移占有之日”即“竣工日期”?

有人认为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是指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而使用工程,如果发包人使用工程获得了承包人的同意,就不应该认定为“擅自使用”。笔者认为,这是对司法解释中“擅自使用”的误解,司法解释中的“擅自使用”是相对于《建筑法》第61条的规定,在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业主对工程进行使用的行为。所谓“使用”,就是利用该工程的使用功能的行为。对于厂房来说,就是用厂房来安装设备、组织生产;对于办公楼,就是用作办公场所开展办公活动;对于住宅,就是搬入住房进行生活起居。因此,业主在车间内进行设备安装活动就是对厂房的使用行为,搬入办公楼办公,就是对办公楼的使用行为。本案中,2005年10月8日业主启用联合厂房进行生产设备安装,2005年11月28日启用办公室办公使用,2006年3月15日,现场门卫正式由业主接管并由各方成立验收小组着手准备对工程正式验收。2006年4月4日业主全面对整个工程进行接收。因此应认定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于2005年11月2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6年4月4日也已经竣工。

四、问题及建议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中,设计单位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本身不承担具体的施工任务,而将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

篇(4)

【关键词】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区别

最近在审核工程结算时经常听到有人把工程竣工结算说成工程竣工决算,才知道还有很多人弄不清两者的区别,还以为是一个概念。其实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 两者在概念时间上的区别

1.1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经质量验收合格,通过编制工程结算书向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索取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工程结算也叫工程价款结算,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

1.2 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实物数量和货币指标为计量单位,综合反映竣工项目从筹建开始到项目竣工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真实地反映项目实际造价结算和客观地评价项目实际投资效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决算又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发生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决算一般由项目法人单位编制或委托编制。

2 两者的内容不同

2.1 工程竣工结算是对建设工程费进行结算,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以及合同规定应给施工单位的其他费用,可以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

2.2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费用及预备费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竣工决算是由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竣工造价对比分析四部分组成。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两部分又称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3 两者编审主体不同

3.1 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范畴,是由施工单位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的。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进行,有两个平行主体。

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实。合同中对核实竣工结算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处理。

3.2 工程竣工决算侧重于财务决算,主要由具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完成。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指出,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收到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后,对于按规定有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及时审核批复,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于按规定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一般应在收到决算报告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经其审核后的决算报告报财政部审批。

4 两者编制依据不同

4.1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住建部联合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另外还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和相关会议纪要;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等。

4.2 竣工决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包括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招标控制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它有关资料。

5 两者作用不同

工程竣工结算的作用。第一,经过双方共同认可的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及重要手段。通过对竣工结算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和复核,及时纠正所存在的错误和问题,可以更加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达到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保证项目目标管理的实现。第二,工程竣工结算是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办理最终工程价款清算的经济技术文件,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价款的重要依据。第三,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也是建设项目验收后编制竣工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

工程竣工决算的作用。第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综合全面地反应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它采用货币指标、实物数量、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自开始建设到竣工为止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第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果的依据。

总之,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实体工程的建筑和安装工程费用,而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工程从无到有的所有相关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工程竣工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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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档案、收集管理、准确性、思考、方法

中图分类号: G2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工程档案收集工作的意义

当前我国的建筑业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这一工作是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规范化、程序化以及制度化的内在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按照相关要求对工程资料进行积累,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这是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工程资料为工程的管理、检查、维护、使用、改扩建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关于工程档案收集范围

工程档案收集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工程前期及竣工文件材料

1、建设计划批复文件(立项批复)、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

2、土地预审批准文件

3、征地审批文件

4、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建筑工程测量定位报告单及附图

7、建筑设计的环保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8、消防审核文件

9、防疫审批文件(新建工程有食堂的)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1、房地产权证

1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13、规划方案审批文件及附图

1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书

16、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含签到表、评标报告等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含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

17、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合同

18、消防验收意见书

19、建设工程规划单体验收审查意见书及单体竣工图

20、工程竣工报告

2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表(备—1)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备—2)

22、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综合竣工图

2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24、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报告

(二)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基础结构验收、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设计变更(变更图、变更文件)

2、图纸会审记录

3、地基验槽记录

4、基础结构验收(含桩基、基坑支护等施工记录)

5、主体结构验收

6、给排水及采暖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电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通风与空调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三)竣工图

1、建筑竣工图

2、结构竣工图(含钢架结构、幕墙等分项工程)

3、给排水竣工图

4、采暖竣工图

5、电气竣工图

6、通风与空调竣工图

7、室外环境及配套工程竣工图

(四)声像资料

三、以教师大厦档案利用为例对收集工作的思考

切实维护好项目档案的完整性,是建设项目项目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保证归档的建设项目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在整理归档之前必须按建设项目归档范围要求收集齐全、完整成套。一套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应能完整准确地反映该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全部内容和历史面貌,达到文件材料同它所记载和反映的建设活动对象相一致,同一个项目的文件材料之间在内容上应该一致,如施工结果和竣工图保持一致等。如果出现档案与实际不符现象,就会给利用工作造成被动,使工作陷于停滞。

笔者曾经经手过这样一个典型例子:

教师大厦是青岛市广厦工程的一部分,是市政府为解决教师住房困难而兴建的教师住宅,于1996年9月竣工,共H1、H2、H3三个楼座324套住房,产权单位为青岛市教育局。2012年在办理H1楼座105户房产证时,青岛市房地产权交易中心告知此房性质不是住宅,不能按住宅出售。经查:四方实验小区教师大厦是根据青计基字[1995]29号文件经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于1995年4月开工建设, 1996年9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2)建字第542号)载明的建设项目名称为高层住宅、商业网点、地下车库,1995年9月19日青岛市规划局建筑管理处同意去掉商业网点项目,建筑面积为3695平方米。原来为商业网点配套设计的高层住宅一层105 户通风机房失去了作用。根据规划变化的实际情况,设计单位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于1995年10月10日对高层住宅一层平面图做了设计变更,通风机房变更为住宅,变更后的图纸没有经过青岛市规划局的确认。随后,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变更图纸进行了施工,就出现了规划部门确认的图纸(变更前的)与实际的建筑物不符的情况。交易中心的意见:如果按照住宅出售,就需要规划部门对变更事实认可;规划部门的答复:该房原设计为通风机房,设计图纸的变更一直未报确认,现在需要确认,就要按照现行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来衡量教师大厦所在小区,如果达到标准,就予以确认,否则,不予认可。经咨询原设计单位,教师大厦竣工已有十六年之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显然无法满足现行标准要求。走到这里,问题出现了无解局面。不管此后该问题如何解决,单从以上过程看,可作如下思考:

1.既然规划部门明确同意把建设项目商业网点去掉,且在规划许可证上签字盖章,建设单位应该及时要求规划部门在变更后的设计图纸上加盖确认章。

2.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将文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立卷。立卷人要对材料进行鉴定,看是否图物相符。纵使变更后的图纸与实物是一致的,但图纸得不到确认,把这样的图纸立卷至少是不准确的。倘若当时立卷人稍有档案意识,及时提出补盖确认章的要求,不至于有太大的困难。

3.施工单位立卷后要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建设单位档案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分类方案仔细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不仅包括类别是否完整,还包括各类别内部档案的成套性,对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竣工验收等档案签字盖章是否齐全要重点检查。若归档过程中发现该问题并及时解决,也不至于有今天困难的局面。

4.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从业人员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如果工作粗枝大叶、得过且过,将给后来的工作造成被动甚至带来重大损失。

四、对工程档案收集工作的要点把握

经过多年的研究,要从实处落实好我国工程档案的收集工作。笔者认为应当把控好以下几个要点:

1.要做好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的管理制度。要使工程建设中的每一个阶段的工程资料得到有效的管理,保证工程资料与图纸齐全、准确、规范,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建设初期就一定要遵守国家资料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建筑实际情况,制定完整的资料管理制度,包括资料收集范围明细、收集人员分工、整理细则、移交要求、责任追究等等。

2.加强对资料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管理水平。新形势下建筑业的发展给工程资料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作意识、工作质量都属于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范畴。

参考文献:

[1]唐宝莲,吴建华. 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及三者的关系[J]. 科技档案, 2006,(03) .

[2]夏燕玲. 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的几点思考[J]. 云南档案, 201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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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质量监督;责任主体;管理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建筑产品具有区别于其它商品的特性,即群体性,固定性、复合性和复杂性。建筑工程一般由一组不同功能的建筑物组成,若设计施工的工程质量达不到抗震要求,由此产生的危害将是难以估量的。加之现代建筑产品都是由多种材料构成的复合体,建筑材料的不确定性以及所处自然状况的小稳定性等因素的影响,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的安全系数较低,工程质量难以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事业随着我国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取得长足发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监督的快车道。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正在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但在转变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能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分部工程验收: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未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格、各类人员无正上岗或者工作证不符、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又或者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不切合实际等等,严重的影响了工程质量。

1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下降的原因分析

(1)质量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2)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监督查处不严。有的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多头分包,有的过分压低造价,有的购买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设备并执意让施工单位使用。有的施工单位层层转包工程。

(3)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放松管理,甚至施工材料存在短缺现象。

(4)不少质量低劣的建筑材料进入工地。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单一模式,同时也给建筑市场带来了混乱。个别商家为谋取利润,经销伪劣产品,提供假出厂合格证,弄虚作假,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因此,必须把好建筑材料的检验关和试验关,钢材、水泥、水电设备、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和试件,不能满足于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技术资料。

(5)质量监督检查不严,有的监督站或监理公司人员素质不高。

(6)一些供电、供水、消防等“行业垄断”单位,工作不协调。此外,还有规划设计和设备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几乎每一宗质量事故均可找到技术、材料、工艺、设备等方面的具体原因。

然而引起建筑工程质量滑坡的主要原因来自于质量监督体制的不完善。我国曾有一整套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但主要集中在政府监督和企业自我监督方面,缺乏的是用户监督。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准备工作

(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领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单位公章后持有关文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监督机构对文件、资料真实完整的工程才给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在工程开工之前,项目监督负责人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设计图纸以及有关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内容包括重点监督检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重点监督检查的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监督内容三个方面。监督计划应由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发,监督计划应明确监督职责,将监督工作进行到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3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3.1对建设甲方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垫资或贷资为条件发包,不应压缩合理工期。

(2)建设单化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手续。根据工程特点建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图纸会审、设计标准、设计变更等工作。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3.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积极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在验收记录上签章。在施工过程中,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文件,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监理任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健全,监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按照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进行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应当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设备、仪器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持证情况进行检查。

(2)监理单位应见证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建筑材料的取样和送检;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及对整改结果的复查:应当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认真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3.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施工任务。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应的资格,主要专业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后严格执行;施工单位应当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进行管理。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试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认真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资料。

3.5对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准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单位的检测内容和检测方法必须符合规范,并认真负责出具检测报告。

4建筑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1)建筑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以巡查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必要检测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抽查和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进行检查,以保证有效、及时和完整。

(2)重点检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主要抽查地基处理、地基基础防水、模板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的质量情况。

5 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主要检查生产厂的生产许可证、相应的生产设备、质量检查仪器;监督检查生产厂各种制度制定、落实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出厂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上的质量:有关质量控制资料和质量检测数据。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1)建筑工程按照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出具施工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方可进行工验收。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必须合法、有关机构人员必须到位,应严格执行验收规范及标准,对违规行为责令改正;应现场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评价;应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包括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文件和资料;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监督负责人向备案机关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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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建筑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性基础产业,目前建筑业正处速发展阶段,新材料、新技术不断应用于工程中,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理念和建筑内涵不断丰富,但与此同时,建筑业内固有的和不断衍生的问题束缚着本行业的健康发展,其矛盾日益显现。如何有效地代表政府对建筑业的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一直是质量监督站的研究课题。文章结合作者多年的实践经验,就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环节与途径进行了论述,以供同仁参考。

二、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环节

(1)建立科学的质监站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站长与各质监室负责人、质监室负责人与质监员签订责任状,层层抓落实。同时抓好质监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促进质监人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业务技能的提高。责任质监员对所监督的工程按照监督计划书和质监站的有关规定,认真实施监督工作,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保体系和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工作到位率100%。责任质监员对所监督的工程负全面的质量监督责任,特别是对抽检点的质量、对核查的工程技术资料质量、对基础分部和主体分部质量安全负全面监督责任。

(2)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监管力度

1)规范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确保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各方共同活动的结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①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肢解分包、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使用于未经审批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的行为严格监督,严肃查处;②对建设单位违反其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入不良记录,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③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人员到位且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按图纸和相关规范规程施工,按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对其选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以及质量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必要时要进行处罚。

2)严格监督施工图审查,确保设计质量及节能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用于施工。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①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无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不予办理;②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处理方案,必须重新报审。在图纸会审或技术交底的时候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必须有专家论证报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通过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制度,可使勘察、设计质量有保证,确保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从源头上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

3)规范见证取样检测,确保材料质量。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应严格检查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资料。①明确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范围: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数量不少于规定检测数量的30%;②确保见证取样检测的程序: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见证取样检测备案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施工中,见证人员对试样的采样、留置以及送检要全程见证,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③不定期抽查见证取样检测的执行情况,核查见证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对违反见证取样检测有关规定的要下发问题处理通知书并督促整改。

4)加强施工过程监督检测,确保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中要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对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科学定量分析其内在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安全。①配置钢筋扫描仪,数字显示式回弹仪、混凝土快速测定仪、激光测距仪等结构质量检测设备。特点是快速、准确、智能、便携,非常适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②确定工程监督检测范围、监督检测程序,监督检测内容,监督检测抽样方法及数量、监督检测记录及报告形式、不合格检测结果的处理方案等;③用科学数据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判定,实现由人工定性判断向仪器定量检测的转化,维护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通过加强监督检测,强化了工程质量监督的过程控制。

5)严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样板引路”制度管理。“样板引路”制度要求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前做出“样板间”和“试验段”,在施工过程中“用典型引路”,在检查验收时“让样板说话”。要求做出样板的项目包括:墙体施工前要做出样板间;外装饰工程要做出样板墙;设备安装工程要在标准间做出样板间或样板系统;门、窗工程在施工前应做出样板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道路工程的土层、基层、面层应分别做出工程试验段;大型建筑群体、住宅小区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样板示范间。并要求所有 “样板间” 必须做出节能降耗样板。作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未进行“样板间”和“试验段”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将责令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罚,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6)严格把好分户验收关。2009年12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对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201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将分户验收作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凡未实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住宅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参评工程质量奖项;对未严格实行分户验收、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7)严格竣工验收监督,把好备案和交付使用关。①严格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审阅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施工合同,掌握工程是否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审查质量控制资料、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验收方案。审查日常监督抽样中所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整改报告;②严格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是否按所提交的工程验收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参加人员是否到位,审查工程质量,查验的工程部位要有代表性和一定的数量。通过严格竣工验收监督,可确保工程质量;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告中要明确同意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途径

(1)提升建筑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意识。不断深入质量安全教育,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灌输安全生产的理念和重要性,并结合真实案例,警示负责人应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明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首先,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同时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及时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检查情况报告给相关部门,以便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对已经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要求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3)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是每一个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作重点之一,而员工的综合素质是决定现场质量安全监督效果的关键。因此,建立和健全施工人员的各项技能培训,并积极带领人员参与技术探讨、交流等活动,完善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监督意识,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施工人员具有过硬的技术和全面的监督意识。

(4)强化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可有能力的员工,鼓励更多的员工积极努力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同时,这也是一种约束手段。很多单位采取事先考核,例如缴纳保证金等,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强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

(5)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分布实施,是利用信息技术和按照市场规律,使工程建设中涉及的责任主体及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受到法律和、市场的惩罚。我们将做好以上两个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以施行统一的诚信标准为契机,以建立诚信信息平台为手段,以完善信用将惩机制杠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

(6)探索快捷、公正的解决用户投诉新途径。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得有些质量投诉单靠质量监督人员现场观察、询问,很难找出质量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或找出原因不准确、不全面,给质量问题性质的判断和责任的界定带来困难。同时,引入诚信建设机制,将那些违法违规、不履行保修职责、推诿扯皮,给用户带来严重损失的企业予以曝光,并把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以此引导企业顺应市场经济潮流,增强信用意识,做好售后服务和质量保修工作。

四、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涉及方方面面,要把工程质量安全管好,必须有一个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管理体制。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为企业的创优提供了一个具有统一基本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的标准,以增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性,增强施工单位之间的可比性。因此,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结合本单位情况和自身特点,在提高工程质量意识、管理水平、队伍素质、创新能力,打造建设工程质量品牌上同执利导。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实施创优良工程活动,树典型、促全局,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的整体提高。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