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处分撤销申请书

处分撤销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3-01-19 15:56:3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处分撤销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处分撤销申请书

篇(1)

我是08届电子商务与物流管理专业的学生,名字叫xxx,学号是xxxx。本人曾在10年11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根据《xx》第x条第x款规定,给予我相应的严重警告处分

经过这几个月的时间来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所以这几个月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吃一堑、长一智”,今后我一定要和同学、班干部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保证今后不再出现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

之后,我也与班主任沟通他也没有怎么批评我,而是鼓励我,希望我不要抱怨别人和环境,要勇敢的去面对错误,争取后面的做的更好,甚至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在与领导老师的交谈之后,我不仅认识到了我犯的错误,还懂得了我后面该怎么去做。事实上,这几个月来,我也按老师们的希望在努力着。首先,思想上,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与时俱进,了解社会发展动态,认识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中专生,刚刚进校的学生,我要让自己知道以后要如何的去认真学习。好对以后自己出社会,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

如今我已没有旷课,偶尔因点事情迟到。但是我已经尽了自己的努力了。

以上是我在这几个月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相信老师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由于本人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严重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篇(2)

“*.*”事故的发生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在过去的执法行为中,我们往往凭经验思考问题,没能将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更好的联系在一起。“二十公”会议中一再强调执法为民这个核心内容,就是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坚决的抛弃那些不合时宜的、错误的执法观念,就是需要我们在执法中强化“人权”意识,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去执法,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在打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同时注重办案程序,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事故发生后,我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真查找了自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整改。一方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在实际办案中多思考讲策略,正确有效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引导,减轻其心理负担。另一方面,针对事故发生的客观因素,对候问室管理制度、有关的防护措施等提出了建议,避免了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自己对照岗位练兵的标准和目标,寻找自己在法律法规、办案程序、业务知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的学习措施,按照“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在工作中,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始终保持高度的工作热情,在办案中提高警惕随时提醒自己严守执法程序。同时克服“*.*”事故带来的巨大压力,调整情绪变压力为动力,将全部身心投入到侦察破案之中,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高压态势,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创新思维,采取了多样化的侦破手段,进一步强化了刑侦基础工作。在摸排、取证的艰苦工作中与同所民警建立了更加深厚的情谊,增强了集体荣誉感和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高度责任感、使命感。今年以来,我累计加班132个晚上,同***一起破获了“*.*”绑架抢劫案,强迫妇女案等一批影响较大的恶性团伙案件。在强迫妇女一案中,解救出了*名妇女(其中一名为越南籍女子)截至10月,我俩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人,破获各类刑事案件*件(其中“两抢一盗”案件*余起),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在200*年*月*日受行政处分至今的一年时间里,我始终保持了一名人民警察的本色和正确的心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积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此期间本人无违法违纪行为,与此同时本职工作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因此,我恳请区局党委根据我的现实表现,按期解除行政处分。

此致

敬礼!

篇(3)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1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您好,我是___级___班的___。本人在____年上半年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考试中作弊,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争原则,对班级对同学对自己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学校对此给予了我相应的处分。我为自己所做的错事深感内疚,至今后悔莫及,我深知唯有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经过几个月的深刻反思与努力学习,我不仅在思想上有了提高,学习上也有了巨大的进步。现按照学校规定,特此向学校申请撤销处分。

学校的处分不仅给我敲响了警钟,而且使我幡然醒悟。让我深刻体会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惩罚,就应该为自己的错误负责。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查原因,抓不足,找错误。因此这几个月以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无论在学习上还是在生活中我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的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具备了较强的纪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但人无完人,在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我仍然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一一改掉,力争做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一名对社会有用的人。

最后,再一次恳请学校领导准予撤销处分。在余下的大学生活里,我一定会和老师、同学以及学校、社会加强沟通,逐步完善自己,保证不再让类似违反校纪校规的错误再次发生。同时,我也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和老师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多多监督我、帮助我,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使我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大学生,为学校为社会为祖国贡献出一份属于自己的力量!

特此申请,请求早日批准!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2亲爱的老师:

我是___,是九(3)班的学生。去年__被学校给予处分。

之前的我会犯这种错误,完全是懵懵懂懂,思想认识未到位,一时的错误,它令我懊悔不已!我没有深刻认识到这一点重要性,做人应该内诚于心,外诚于人。

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但我也深深明白到,人没完人,每个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的是自己犯了错误后如何改过自身。所以这一段时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上,我重新反省自己,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多和优秀同学接解、交流!

在纪律上,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对自己的言行,始终如一的保持着严格的约束,不但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一丝不苟的执行校园的.纪律指示及规定,有较强的纪律观念,更加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

些是不可以做的;

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积极帮助学习上有困难的同学。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也同时请学校里的老师们批评我、监督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3尊敬的学校领导、系领导和各位老师:

您好,我是__级学生。大一的那件事至今还让我记忆犹新,因为我无法忘记它,它就象警钟时时在提醒着我。在这些日子里我深刻体会到了考试作弊的严重性,也认识到其中的危害性,我时刻都在反省自己,我不能因此而沦落,也不能因为那样而自暴自弃。由于在大一高数1补考中找人作弊,学校给予记过处分。给学校的同学和自己带来了损失,影响极坏。

之前的我,完全是懵懵懂懂,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经过一段时间深刻的反醒,我对自己犯的错误感到追悔莫及。所以在这三学期里,痛定思痛,我认真作自我反省、努力学习,同学的帮助和老师的耐心教育使我终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受益颇多,思想有了提高,学习也有巨大进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按学校规定,受处分一年之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特此向学校申请取消处分。

考试中作弊的行为,违反了学校纪律,造成了考试的不公平。不仅有害于同学,同时也打击了自己的信心。我为自己做的错事感到内疚,至今后悔莫及,唯有改正错误才能弥补以往的过失。向尊敬的老师和亲爱的同学们说对不起,为自己的错误向你们致以内心的歉意。人无完人,人都有自己做错事的时候,重要是自己犯的了错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以免再犯相同的错。从犯了错误以后,一直对自己进行反思,对作弊事件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高数考试之前,我对它没有严肃对待,导致最后没有做好准备。考试期间,动机不纯。其次,在考试之前,班主任还警告我们不要作弊,直到老师逮了个正着时,脑子里一片茫然。此事虽然过很久,但还恍如昨天发生一样。感觉与自己平时不注意生活细节有一定关系。

平时思想懒散,没有及时纠正,终成大错,现在我深深地后悔那学期没有认真学习高数的基础知识,荒废了学业。也很后悔没有听班主任的警告。但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改正不良习惯和纠正错误才是最根本的。处分下来之后,老师找我谈过,进行了思想交流。我虚心接受老师的批评和建议,同学们也热心帮助我,使我能逐渐树立信心。在这些日子里,我都在努力的学习,为学校做事来弥补自己的过失:在班上,我积极参加班级活动,为班级争光。虽然我的所作所为看起来十分的渺小,但这都是我很努力的结果。在课上,我认认真真去学好老师教的每一点的知识并作好记录;课后,我也去温习课本上的知识。我认真上好每一节课,争取在考试的时候凭自己的实际能力考一个好的成绩。我的所做也只有一点:用实力来证明自己。以往做事拖拉,现在做事紧凑。原先睡觉晚、起床晚,现在基本改掉。学习之余听听音乐,松驰有度。既培养兴趣爱好,又提高了学习效率,一举多得。时时谨记光阴似箭一去不回的道理,阅读有益的书籍,拓展视野,增强学习动力。我也努力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以杰出优秀的人为模范,树立远大理想。抓住刚步入21世纪的机会,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坚持错误的不能盲目随从,正确的始终不变。做一个严格要求自己,一步一个脚印,能无私奉献、对社会有用的人,并为实现人生目标坚持奋斗。感谢老师能给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过老师的教育和熏陶,感化着我向品学兼优的方向发展。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也同时请系里的老师们批评我、监督我

转眼间到了大三,也渐渐面临工作的问题了,一个背上记过处分的我,怎么也无法让我在将来的就业日子里平静下来,现在我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从中也是吸取了教训,我在努力改正自己现在我有了较大的进步。因此,我衷心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__年__月__日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4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老师:

我是__学院会计电算化专业2班的学生,我叫__。我于20__年_月_日在学校组织的__学年第_学期期末考试中,违反了考场管理规定,夹带小抄企图作弊,干扰了正常的考试秩序,并在同学中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上述事实以及《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我被浙江树人大学于二0__年_月_日被学校给与了__处分。

认真的考虑这次作弊事件中我所犯下的错误,第一个错误:我在那么多人的帮助下,没有将老师所教授的课程学习好;第二个错误:在没有学好专业课的情况下,我不是通过努力补习而是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来应付考试,忽视学校的校规校纪。

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我深深的谴责着自己的所做所为,反思了自己之前对待生活、对待学习的态度和观念,潜心地从自己身上找缺点、查不足;事实上,这一年多以来,我也按老师同学们的希望在努力着,并在生活上和学习上向着那些优秀的学生看齐。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认真的对待,坚持从认识上、从观念上转变,要求上进,关心集体、关爱他人,常和优秀的同学交流!积极参加校系的活动,以一种乐观积极的态度进行着大学生涯的每一步。

现在的我已经在一家单位进行实习,更是深刻的感受到老师的良苦用心。要是没有老师及时的发现,没有老师的谆谆教诲,没有同学们老师们的监督和帮助,我想此刻我的很难胜任这份工作,我的前途将一片黑暗!

再次感谢老师们对我的教诲,我会在即将来临的人生新阶段迈出自信的第一步。希望老师能根据平时的表现,恳请老师准予撤消处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5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__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名字叫___,学号是______。本人曾在__年__月份因为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给予我相应的警告处分。

经过这一年多的深刻反思,我为自己当时一时贪玩的不理智行为深深感到内疚、追悔莫及,并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认清了违纪造成的严重后果。之所以发生违纪事件,是本人平时学习不够、要求不严、思想觉悟不高。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没有纪律观念和集体观念,但是这个处分给我敲响了警钟,我幡然醒悟,理解到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犯了错误就要受到处罚,所以处分下达以后,我没有怨天尤人,而是潜心从自己身上找错误,查不足。

这段时间来,我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纪律和学习上都比以前更加努力,现在我较之以前已经有了很大改变。思想上,我不断加强自己的修养,提升思想认识。现在的我,有较强的纪律观念,也懂得了身为一名学生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学习上,认真学习自己的专业知识,努力去做出更出色的成绩来弥补这次错误。也为自己步入社会的时候,能为社会做一份有用的贡献;生活中,我在各方面都极力争取做到让人无可挑剔。但人无完人,我在一些学习和生活的细节中可能还存在有一定不足,不过我会努力把坏习惯全都改掉,成为一名优秀的学生的。

以上是我在这段时间来的主要表现,希望领导老师审查。并恳请学校领导老师准予取消处分。我非常感谢老师和学生会干部对我所犯错误的及时指正,我保证今后不会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在我身上,希望老师和同学们在今后的工作、生活、工作中多多帮助我,帮助我克服我的缺点,改正我的错误。为了挖掘我思想上的错误根源,我在此进行了十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也真心地希望我能够得到改正的机会。请老师和同学们多多监督我。

对于这次事件,我的行为不是向老师的纪律进行挑战,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

今后人生的道路还很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此特申请学校撤销本人的警告处分,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特此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篇(4)

    一、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

    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需要说明的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无论是收归国家所有还是收归集体所有,都不是按照继承遗产的程序转移,而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无主财产的程序转移。关于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套完整的程序。

篇(5)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受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型冶金矿产品开采企业及无资源保障的小型选矿企业进行治理整顿或者整合重组。推广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冶金矿山行业的整体装备和技术水平,促进冶金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活动。

第五条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请领取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三)符合矿山平安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四)冶金矿山行业组织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对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论证意见;

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矿山环境治理规范的环境治理方案;

六)有审批权的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维护设施验收合格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除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建设项目的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请领取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六条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符合矿山平安规程、行业技术规范的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

四)本方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除按前款规定提交资料外,新建、改建、扩建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建设项目的生产单位申请领取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第七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予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颁发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报原颁发生产许可证的部门批准后延期。

应当提交申请书,冶金矿产品开采单位申请延期。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有关专家提出的对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应当提交申请书,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单位申请延期。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有尾矿库的一并提交尾矿库平安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有关专家提出的对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论证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或者非煤矿山平安生产许可证被撤销、注销、吊销的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失效。

第十条对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被撤销、注销、吊销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第十一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第十二条因冶金矿产品生产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协议。当事人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按前款规定予以赔偿时。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完善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

第十四条从事冶金矿产品经营活动。

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发生变卦的应当在变卦后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冶金矿产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不得经营本省未取得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冶金矿产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外地冶金矿产品交易的需要。利用市场功能合理配置冶金矿产品资源,并优先供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所需原料。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电子信息网络系统。为冶金矿产品市场的交易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八条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冶金矿产品时。

建立质量保证制度,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置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保证销售的矿产品质量合格。不得在矿产品中掺杂、掺假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十九条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维护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秩序。

第二十一条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字资料和样品。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询问被监督检查单位。

三)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现场进行记录、录像、拍照;

四)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冶金矿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

五)制止、纠正被监督检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冶金矿产品生产单位说明不予发放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理由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的行为。

篇(6)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三)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誉高、汇票到期具有支付能力;

(四)在经办行存款、结算情况良好,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原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能按期兑付;

(五)能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或财产抵押、质押担保。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不得申请办理承兑。

第八条、承兑申请人向经办行提出承兑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承兑申请书(附式一);

(二)一式四联的《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四)承兑申请人的财务和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抵押及质押物的清单、所有权凭证或担保人上年度及本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有关证明。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实行信贷、计划、会计部门分工审查,主管行长审批的制度。

信贷部门经办人员对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负责严格审查其是否符合第七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如符合条件和要求,经办人在《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会审单》(附式二)上签署意见后将承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一并按次序交信贷部门负责人、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审查。

信贷部门负责人审查:经办员签署的意见是否真实、充分和完整。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本行资金情况是否可在将来满足承兑垫付要求;单笔承兑金额和累计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

会计部门审查:承兑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数字是否清晰,要素是否完整、规范。

第十条、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审查通过并在会审单上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通过审批的,信贷部门在承兑申请人落实了担保手续后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附式三)。会计部门应由专人在《银行承兑汇票》上用压数机压印汇票金额并加盖汇票专用章及名章,同时向承兑申请人按规定收取手续费。会计部门审核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信贷部门将《银行承兑汇票》连同《解讫通知书》、《银行承兑协议》各一份交承兑申请人。

第十二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及《抵押(质押)协议书》或《第三人不可撤销担保书》等有关材料由信贷部门专人保管。《银行承兑协议》一份交会计部门做凭证附件。

第十三条、信贷部门应于商业汇票到期前,督促承兑申请人将款项划转经办行。会计部门对承兑申请人不足支付而由经办行垫付资金的,要作为逾期贷款在“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核算并按流动资金贷款逾期利息规定计收利息,并及时通知信贷和资金计划部门。信贷部门应及时通知担保人代为支付票据款项。若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如承兑申请人未在经办行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应付款项,经办行应依法处分抵押、质押物并将所得款项优先偿付所垫资金;若仍不足偿付,信贷部门应尽快追索。

第十四条、各级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应根据承兑申请人的不同资信状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三章、商业汇票贴现

第十五条、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现阶段办理贴现的汇票一般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需由上级行另行授权。一级分行由总行授权,经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可对其所辖行授权。

第十六条、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十七条、向银行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商业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十八条、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附式四);

(二)商业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九条、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行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总行批准后进行。

第二十条、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贴现的总量(减去向其他银行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净额)必须纳入信贷总量考核,并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条、商业汇票贴现要由信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和会计部门根据其所负责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信贷部门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资金计划部门审查:

(一)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二)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会计部门审查:

(一)商业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二)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三)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四)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会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商业汇票的贴现。

第二十二条、信贷、资金计划、会计三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信贷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

第二十三条、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月贴现利率

贴现金额=票面金额×(1————-×贴现天数)

                        30

第二十四条、信贷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信贷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二十五条、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四章、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六条、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将其已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汇票向同城或异地的另一家商业银行进行贴现的资金融通行为。其他银行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本行持贴现票据向他行转贴现为转出。

第二十七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开立帐户的商业银行二级分行以上机构;

(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商业银行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三)转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现阶段各行办理转贴现只限于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级行不得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转入。未经上级行批准,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间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为集中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而与其所属机构办理的转贴现业务除外)。

第二十九条、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考公开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确定;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行办理的转入票据在贴现科目核算,转出则减少贴现余额,均要纳入贷款限额和资产负责比例之内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条、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代替);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商业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转贴现申请后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一)转贴现申请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汇票、贴现凭证、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请转贴现行是否具备转贴现的条件,到期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转贴现申请书、转贴现凭证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审查同意后,资金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各转贴现行要加强对转贴现办理后的管理,对转贴现到期申请人未能按时付款要及时追索。

第三十三条、已贴现票据的转出业务,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提出转贴现申请,经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再贴现业务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级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十七条、严格管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三十八条、各经办行要建立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台帐。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行,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减少承兑或贴现规模、降低审批权限、暂停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等处罚。经办行垫付承兑汇票资金和到期未收回的贴现资金(“其他贷款——汇票承兑垫款”科目及“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两项余额合计,超过该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5%时,办理新的承兑和贴现业务,须逐笔报上级行审批;如超过流动资金贷款余额10%,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新的承兑、贴现业务,对原业务清理检查并向上级行写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建设银行原有关规定中,与本《规程》不相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式:一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第    号

---------------------------------------

|                            承兑申请人及承兑基本情况                      |

|-------------------------------------|

|名称(全称)      |          |承兑金额          |                      |

|---------|-----|---------|-----------|

|法定代表人        |          |到期日            |                      |

|---------|-----|---------|-----------|

|经营范围          |          |购销合同内容及号码|                      |

|---------|-----|---------|-----------|

|住    所          |          |收款人全称        |                      |

篇(7)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粮食行政机关,具体为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粮食行政机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粮食行政机关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储备粮代储资格等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粮食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对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或其他行政审批变更、中止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五)认为粮食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自主经营权的;

(六)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不服粮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已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三)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认为粮食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

(一)国家粮食行政机关除规章以外的其他规定;

(二)省级或省级以下粮食行政机关的规定;

(三)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共同的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填写的内容向申请人询问有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并要求申请人对记录情况进行确认。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和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四)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及申请日期。

第九条对县级或县级以上的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以粮食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条对地方粮食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粮食行政机关与其他非行政机构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该粮食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粮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对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对依法受粮食行政机关委托的事业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委托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三条对国家粮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直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监督;

(七)监督本级或下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对下级粮食机关或本机关内设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九)提供有关法律咨询和法律支持等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本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对超过法定时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没有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等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受理日期即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第十六条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或改正的全部材料。受理日期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粮食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粮食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粮食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十九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要求合理,或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有关事实认定存在明显争议,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行政复议机关在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死亡或终止的,尚未确定权利继承主体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需要人民法院的判决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四)因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复议不能继续进行的。

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恢复进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合法的;

(二)被申请人自动变更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

(三)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无继承其权利的合格民事主体的。

第二十六条行政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由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机关的要求提供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发生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为个人的,载明姓名、性别、住址等;申请人为单位的,载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

(三)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四)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六)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七)行政复议决定的日期。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逾期不且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粮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