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25 22:5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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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重建家园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帮助受灾低保户、五保户重建家园,使灾后房屋倒塌户尽快改善居住环境,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全力以赴帮助受灾群众做好房屋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全倒户在元旦前住进新房。
三、工作对象
受灾全倒房的低保户和五保户。
四、工作内容与步骤
(一)实事求是核实灾情
各镇政府要组织力量,进村入户,严格核查,力争在9月15日前将低保户、五保户倒房情况核实清楚,摸清全部倒塌房屋无家可归灾民的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居住地、房屋结构、倒房间数、倒房面积,逐户登记造册和拍照,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和调查档案,并以村为单位张榜公布,为开展灾民重建家园奠定基础。
(二)积极开展重建家园工作
灾民建房要从有利于灾民生产生活出发,尊重灾民意愿,以分散建房为主。具体安排如下:
1.规划设计
(1)选址。各镇政府要把灾民重建家园工作与实施安居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优先为全部倒塌住房无家可归灾民规划建房用地。要科学选址,以下三种地形不适宜选为建房地址:①坡度超过50度的山坡;②主要河道两旁;③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地。
(2)设计。要科学设计,受灾户可根据自身的实际,设计2或3层的基础,有条件的一次兴建,无条件的为今后加层做好准备。
(3)报建。按有关政策要求,需报建的要办理报建手续,并免收政府有关行政规费。
2.建设标准
(1)房屋结构。建房要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提倡采用混凝土结构,也可视户主的具体实际(如人口较多)建稳固的砖瓦房。
(2)建房面积。两人以下(含两人)的家庭,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为标准,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家庭建筑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房高要达到3.5米以上。
3.施工建设
房屋建设由户主自主兴建,村、镇积极协助,提供各种方便,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4.验收
由市、镇两级重建家园工作领导小组对建房户逐户检查验收,江门市届时也将抽查验收。
五、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成立重建家园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府办、民政、财政、农业、建设、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重建家园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倒户进行调查核实,督促各镇对倒房户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严格按程序审批重建家园资金,跟踪督促重建家园工作进度,确保重建家园工作按时完成。
市财政局:要积极筹集资金,及时安排拨款,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市农业局: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统筹安排,及时调整计划,优先安排全倒户重建家园。
市建设局: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选址,对建房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安全和质量合格。
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协同各镇,妥善解决建房用地,如原倒塌房屋的屋地已不宜建房的,要协同镇政府、村委会另行安排宅基地建房,并优先办理有关宅基地发证。
市监察局:负责对重建家园资金的使用等问题实施监察,确保重建家园工作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
各镇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抓好工作的落实,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灾区重建家园工作落实到村到户,镇指定干部负责包干,责任人必须帮助受灾户解决选址、设计、报建、土建等各个阶段的问题和困难,直到受灾户按时迁入新居。
(二)多形式、多渠道筹集重建家园资金
一是积极争取上级支持一点,江门市政府已决定对我市全部倒塌住房无家可归灾民每户补助建房资金3000元;二是市财政补助每户3500元;三是各镇财政配套安排补助每户3500元;四是市慈善会每户资助10000元;五是受灾户自筹一点或亲友帮助一点;其他不足部分各镇政府可通过向社会发动募捐等途径筹集,由镇政府包底解决。
(三)建房补助资金拨付安排
建房补助资金拨付,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建家园资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村、镇核实加具意见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审批后,汇总各镇情况材料,送市财政局、市慈善会拨款。
经核实的全倒户,其建房补助资金按规定全部下拨到镇政府,由镇政府负责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确保建房资金全部用于为受灾群众建房。镇政府根据建房进度分3期拨付给全倒户:完成房屋规划选址拨付1/3,建房工程过半拨付1/3,房屋封顶拨付1/3。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符合五保户条件的灾民,安排入住敬老院,原则上不再救济单独建房,其应得建房救济款划拨给相关的敬老院用于建房和购买生活用具。
(四)加强监督,严格管理使用救灾款物
救灾款是“救命钱”,必须不折不扣地用在受灾群众身上。各镇各部门要严格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制度,加强监管。一是严格使用范围,突出救济重点。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规定的用途使用救灾资金,重点安排救济重灾区和无力自救的重灾户;二是实行“五公开”:即公开发放程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时段,公开救助数量,张榜公布,接收社会监督;三是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滥用。对灾民领取救灾款物实行专账管理,民政部门要对救灾款物的发放时间、去向、用途等进行登记、建档。对挪用、挤占救灾款物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监督投诉电话:市民政局:8883055)。
六、重建家园时间安排
序号
内容
时间
1
调查、核实、拍照、公示、
报送《重建家园资金申请表》
9月20日前
2
重建房屋规划设计
9月21日至30日
3
房屋施工建设
10月1日至12月15日
4
一、指导思想
克服气候、物质、资金、人力条件的制约,扎扎实实做好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各项工作,保证最大限度、最短时间、最优质量完成水毁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受灾地区早日恢复生产,进行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目标任务
7月25日前,全面完成全县范围内的溃坝山塘、塌方毁损水渠、人畜饮水工程、引水坝、河堤等水毁工程的应急处理和工程修复。
三、实施步骤
从我县实际出发,根据各镇(乡、街道)排查,核实的灾害损失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把事关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经济发展、保安的水利设施修复放在优先位置,分项目认真编制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作方案,动员部署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作。
1、在确保群众临时应急通水的基础上,加快乡村供水设施灾后重建工作,优先解决农村集镇以及居住较为集中的中心村供水工程恢复重建问题,逐步解决联户和分散农户供水工程恢复重建问题,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2、全力抓好农业灌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优先解决溃坝山塘、塌方毁损渠道、引水坝、泵站、渡槽等因灾造成的水毁工程,确保农业灌溉用水。
3、做好其他水利设施的灾后重建工作,优先修复重建受灾严重,产生灾害机率大的堤防、库坝、涵闸等水利设施,确保防洪,供水安全。
四、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抓好水利设施灾后重建工作,在各镇(乡,街道)采取有效的组织方式,把水利灾后重建工作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县水利局将组成由主要领导统一调度指挥,责任领导分片包干,技术人员进驻乡镇的工作队,从7月6日起在全县各乡镇展开水利设施灾后重建技术指导工作;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把灾民生活安排、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作为当前工作重点,一手抓灾后重建,一手抓经济发展,认真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迅速掀起灾后重建工作,努力促进工矿企业恢复生产,全面实现经济工作开门红,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医、学生有学上,确保全年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重点
(一)抓好灾民的生活安排。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及时发放救济粮款,对这次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要一个不漏地予以救助救济,帮助解决他们吃、穿、住、医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受灾五保户、特困户、低保户、倒房户等特殊困难群体要安排好生活费,保证他们生产生活不受影响。要着重做好倒房户、危房户的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房屋重建要与整村推进扶贫、异地扶贫搬迁和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一次性解决好受灾群众的住房问题,真正变受灾为受益。严格执行房屋重建“销号制”,实行灾民自报、村民评议、乡镇民政部门审查、县级审批的程序,张榜公示,建立台帐,建一户销一户,确保6月20日前修复完成,让受灾群众搬进新居。
(二)抓好水电油运等保障工作。抓紧抢修水电等基础设施,搞好塘、库、堰、渠的修复整治,加强电力调度,保证重点部门、重点企业、重点区域水电正常充足供应,确保居民生产生活不受影响和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切实抓好油料、运输、广播电视、通信和市场物资供应等工作,保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不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抓好道路修复。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抓紧修复毁损路段路面、沟渠、安保设施,确保原材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实现道路安全畅通。
(四)抓好次生灾害的防治。要严密防范山洪、滑坡、岩崩等次生灾害带来的危险,全面加强隐患排查,制定防灾减灾措施,加强监测预警,实行群测群防,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抓好生产自救。抓紧制定恢复农业生产方案,组织农民开展生产自救,掀起春耕生产的,重点要搞好洋芋、红苕、魔芋、柑桔、仔猪等种子、种苗、种畜及农药、化肥、农械等物资的供应,做好烟叶破冰破雪打厢育苗,加强柑桔、茶叶、桑蚕等经济作物的防冻管理和补植补苗,加强油菜及粮食作物的田间管理,及时组织和指导农民清理田间“三沟”,追肥培土,减轻渍害,全面加强畜牧业生产,做好栏圈保温、营养供给和补栏工作,加强疫情防治,及早落实春防措施,防治重大疫情发生。通过各项补救措施,力争实现“无灾多增产增收,轻灾保增产增收,重灾少减产减收”的目标。
(六)抓好工矿企业恢复生产。在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组织煤矿及非煤矿山企业尽早开工生产;加强煤炭、电力等原辅材料调度供应,组织工业企业迅速全面恢复生产,确保全年各项经济指标逐月均衡结帐,确保一季度工业生产开门红。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防汛抗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建立县领导包部门、包乡镇,乡镇包村、干部包组包户的工作制度。县领导按照分工,负责所联系乡镇和分管部门的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各乡镇、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深入灾后重建第一线,及时了解情况,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全力抓好灾后重建工作,把各项灾后恢复重建措施落到实处。
(二)据实核灾报灾。各乡镇、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全面核实灾情,逐村逐户调查,建立明细台帐,收集音像资料,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要进一步核实核准灾情,不得虚报信息,夸大灾情,不得闭门造车,瞒报漏报。要按程序及时将灾情书面上报县政府办公室。
(三)搞好技术指导。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组织专家、技术人员,编印灾后重建技术手册,将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的实用技术通过各种方式送到田间地头、苗圃果园,送到受灾群众手中,指导广大群众科学抗灾,依靠科技开展生产自救。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部门要积极向省、州反映灾情,申报灾后重建项目,争取救灾资金及物资;严格资金管理,重点保障种子、种苗、种畜、农资供应,及时调度、划拨救灾物资及资金,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五)强化督办检查。由两办督查室牵头,从民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督查专班,对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督办,于2月19日将督查情况作汇报通报。各乡镇、各部门要在2月20日前将灾后重建工作方案报送两办督查室,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月底前报两办督查室。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灾后重建的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党委、政府的重大部署和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各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大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在抗灾自救中的主体作用,坚定广大干部群众抗灾自救的信心,为抗灾自救营造良好的氛围。
(七)建立长效机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在灾后重建工作中要注意搞好科学规划设计,研究制定并进一步完善冰雪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方案,健全应急机制,落实物资储备和其他应急要件,建立反应灵敏、信息畅通、协同高效、处置得当的抗灾救灾体系。
(八)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扎扎实实为灾民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严禁在灾后重建中截留、挪用、挤占救灾款物。一经发现,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查处。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关口前移,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侵占救灾款物,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能,迅速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履行抗灾自救的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抗灾自救的强大合力,努力夺取抗灾自救的全面胜利。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调运种子、农膜、农药等生产物资,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严把农资质量关;开展技术咨询与指导,帮助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向灾区献爱心送温暖活动,解决灾民的生活问题;负责灾情的核实、上报;负责救济粮款及捐赠物资的发放。
交通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及县道损毁路段及安保设施的抢修恢复,及时疏通各类交通通道,确保道路畅通。
建设部门负责城区绿化树补植,对城区冰雪残留物进行清理,对环卫设施进行检查维修;负责对房屋重建的质量监督。
水利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库、渠、塘、堰损毁修复和其他水利设施修复的技术指导。
烟草部门负责烟叶生产的物资供应和打厢育苗技术指导。
畜牧部门负责畜牧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疫情防治。
国土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避险治理工作;负责落实房屋重建宅基地的选址、审批。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校舍和其他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险情,修复受损的水电设施,确保按期安全开学。
财政部门负责灾后重建资金的争取、拨付,确保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卫生防疫和疾病防控工作。
金融部门负责对受灾群众和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在贷款上给予大力支持。
保险部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灾后重建项目的申报统筹协调工作。
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施抢修、电网安全维护和电力供应调度。
供水企业自来水公司和兴源供水公司分别负责县城区及各乡镇集镇供水管网的修复及终端用户的设施修复。
工商物价部门负责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非法行为。
宣传部门负责宣传灾后恢复重建宣传工作。
政法、部门负责灾后重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排查处置不稳定因素,化解各种矛盾,打击、惩治犯罪,确保灾后社会政治大局稳定。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纪律监督。
一、组织领导
各街镇乡、各部门要把灾民倒房重建工作作为今冬明春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层层建立灾民倒房重建工作领导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促建房进度,保建房质量。
(一)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县政府决定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灾民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对全县灾民倒房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及重大问题的解决。实行政府主责、属地管理、民政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民政局:负责全县灾民倒房重建工作的安排部署,统筹协调,倒房重建户数的确认,争取和筹集建房资金,督促检查建房进度,收集、整理、上报建房资料。
建委:负责设计、提供多套灾民建房设计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灾民代表对方案进行评审,协助国土部门对规划设计的灾民倒房重建点进行地质勘测,负责集中重建点的质量监管,相关税费的减免。
救灾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共同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农办:负责把灾民建房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特别是集中建房点),整合资源,对灾民倒房重建项目实施倾斜。
财政局:负责灾民建房补助资金的及时调度、下拨、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国土房管局:负责灾民建房的土地调整审批,简化各种手续,相关税费减免,并把灾民倒房重建与减灾安居工程相结合,负责对灾民倒房重建点进行地质勘测,避开灾害易发区、灾害隐患点,确保新建房屋安全,达到设防标准。
交通局:负责灾民建房材料运输的交通安全维护,指导灾民集中建房点公路的修缮。
水务局:负责灾民建房点的水源勘测,确保水源符合饮用水标准,负责集中建房点的自来水安装,费用按成本价收取。
农业局:负责结合新农村建设,搞好集中重建点的沼气建设。
文广新局:负责恢复重建工作的宣传报道,影像录制。
卫生局:负责把灾民集中建房与农村实施改水改厕项目相结合,确保灾民集中建房点符合卫生条件。
审计局:负责灾民建房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环保局:负责对灾民集中建房点的环保影响评估,确保集中建房不影响周边环境。
地税局:负责落实灾民建房相关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电信公司:负责灾民建房有线电话、电信宽带网等设施建设,费用按成本价收取。
供电公司:负责灾民建房的电力安装,确保灾民及时用电,费用按成本价收取。
网络公司:负责灾民集中重建点的闭路安装,费用按成本价收取。
(二)乡镇成立工作班子。各街镇乡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倒房重建责任人的工作班子,负责灾民倒房重建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税费减免落实和相关手续办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选点、规划、评审及基础设施建设、集中建房招投标的组织、建房进度的督促监管、竣工质量验收和散居自建房屋的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
(三)村组成立议事组织。涉及灾民倒房重建工作的村要成立以村党支部、村委会为主导、灾民或灾民推选代表参加的议事决策班子,负责参与灾民新村建设规划的评审、房屋样式的选择、建设方式的选择、工程的招投标选定、房屋的分配、资金的筹集和支出监管等工作。
二、核实建房对象
(一)对象的确认。各街镇乡在核实确认因灾倒房对象时应把握三点,即:房屋全倒塌;房屋主体已倒或严重损毁,不能居住的;处于滑坡、危岩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已确定必须全部搬迁的。
(二)确认程序。各街镇乡要组织专门人员,深入村组、深入农户,认真核实房屋倒损情况,全面、准确核实倒房户基本情况,对受灾户的房屋倒塌数量、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台帐登记在册的灾民提出恢复重建申请,街镇乡、村组干部要入户实地察看,经村组民主评议、街镇乡审核,并张榜公布后,报县民政局审定予以确认,县民政局根据确认的倒房户进行登记造册,统计上报。
三、规划设计
(一)选址定点。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减灾防灾方针,选址要避开灾害易发区、灾害隐患点,确保达到设防标准,坚决避免受灾房屋倒了建、遇灾再倒的恶性循环。二是要对选址进行地质勘测评估,国土房管、建设部门对灾民倒房重建点进行地质勘测,并邀请专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地质评估,确保新建房屋的安全。三是集中建房的选址要坚持“五个结合”,即集中建房点不论规模大小,选址都应与减灾安居工程、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小城镇建设、五保家园建设相结合,整体提高民房的抗灾减灾能力;建设要坚持“七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选址定点、统一调整用地、统一平整场地、统一立面造型、统一建筑监管、统一公共设施建设。四是分户建房的选址,要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充分考虑灾民生产生活便利需求。五是凡异地选址重建的灾民户,必须按规定退回原宅基地。
(二)规划设计。一是要精心设计建房方案。结合城乡居民生产生活需求、文化习惯,充分考虑建设规模和风格样式,建委要抽调优秀的规划设计人员对灾民重建房进行精心设计,提供可供灾民选择的多套规划设计方案。二是规划设计要满足防灾要求。灾民倒房重建的规划设计,尤其是集中建房规划设计要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做到既充分考虑交通、供水、供电、通讯和环境及排水系统设施的配套,方便灾民生产生活,又要提高灾害抗御能力。三是要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县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多套设计方案,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及灾民代表进行评审后,方可提供给灾民自主或民主选择。
四、实施步骤
各街镇乡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方法步骤、时间要求、人员安排、资金组织等,使重建工作忙而不乱、有序进行。成片倒房需要集中建房的,由街镇乡指导所辖村,以村为单位编制灾民集中建房方案,报经县民政局备案后,报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鼓励有条件的灾民直接进城入镇购买住房。建房工作的工作步骤是:
(一)动员准备阶段(**年8月1日—31日)。对灾民住房倒塌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救助对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选好建房地点,确定集中建房规划,完成施工设计和各种审批手续,动员灾民作好建房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9月1日—2008年1月10日)。组织灾民分户自建或集中统一建房,2008年1月10日前完成建房施工,保证灾民在2008年春节前全部搬进新居。
(三)验收总结阶段(2008年1月11日—2008年1月20日)。县政府组织民政、财政、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进行全面验收总结,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迎接市级验收。
五、优惠政策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00号)及目前仍继续有效的灾民倒房恢复重建优惠政策,主要落实兑现以下优惠政策:
(一)税费减免:1、单位和个人承建因洪灾毁损的房屋、道路、农田水利、城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程(扩建、改建及变更原用途的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建筑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对因洪灾遭受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对当年应缴纳的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5%;3、城市灾民住房重建中涉及向灾民直接收取的规费全部免除,农村灾民住房重建规费全部免除;4、符合危旧房改造条件的可享受危旧房改造的优惠政策支持,危旧房片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人防费等费用采取“收支两条线,即征即返”的方式用于该片区改造和安置房建设;5、对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城乡居民集中异地迁建需占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当地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受灾户原有宅基地按规定收回;6、灾民住房重建占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补偿费;7、受灾群众的水、电恢复安装费用按当地收费标准下限收取。(上述1、2项规定执行期限为**年)
(二)金融信贷扶持:1、金融部门对恢复重建贷款执行优惠利息;2、有保险赔付的,保险部门要尽快理赔。
(三)建房补助:各街镇乡要根据审核确定的灾民损失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合理确定救助对象。对自主分散建房的,救助金必须发放到户,不得截留;对集中建房的,可以对交通、供水、供电及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还可通过社会捐赠给予一定的援助,其余建设资金由受灾户自行承担。
建房实行“六个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即政府补助一点、灾民自筹一点、税费减免一点、银行借贷一点、社会捐助一点、邻里帮工投劳帮助一点。县政府将按以下情况进行分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房屋全倒塌户,在集中安置点建房每户救助8000元;家庭经济比较困难重点倒房户,在集中安置点建房每户救助6000元;处于滑坡、危岩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已确定必须搬迁的灾民,在集中安置点建房并确定为国土部门补助对象的每户救助5000元,国土部门未确定给予补助的每户救助8000元;困难灾民分散自建房屋每户救助3000元。
灾民倒房重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受灾户申请,街镇乡按照代办承诺服务的工作要求,代倒房重建户办理落实。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报县灾民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六、质量监管
严格工程监管,抓好验收总结。一是加强房屋建设质量监督。对集中建房点要实行工程监理制或工程巡查制,要确定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灾民自主分散建房的,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巡回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安全。二是严格项目验收,尤其是灾民新村建设点,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工入住前,组织灾民对住房修建满意度进行评估。三是做好工作总结。灾民倒房重建工作完成后,各街镇乡要认真总结,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抓好统计工作。县民政局要将灾民住房重建户及灾民新村建设点进行登记造册,按照县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足民发〔**〕42号)规定逐级上报,并实行建成一户、销号一户的“登记销号制”。各街镇乡从9月份起到明年春节前止,每月3日前要向县民政局上报建房工作进度,县民政局要严格检查,确保灾民住房建设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二)抓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各街镇乡民政办公室要注意收集灾民倒房重建的相关资料,对建房工作的文件、资料,对受灾户的补助资金、税费减免、投工投劳等情况进行收集整理,要建立灾民住房重建登记卡,并附新、旧住房对比照片,实行一户一卡,按时上报县民政局。恢复重建过程中,要注意摄制相关工作影像资料,全面地反映住房重建情况。
(三)抓好捐赠款物使用通报。县用于灾民住房重建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应逐一向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信函通报,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灾民住房建成后,要设立明显标志,注明资金来源、建房的有关情况,以示纪念。
(四)严格资金管理。灾民住房重建资金的筹措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社会予以扶持”的方针。一是救助款物分配坚持“一个口子”下达。市级安排的灾民倒房重建专项资金、市级慈善组织转赠的捐助资金以及县安排的救助资金应统筹分配,“一个口子”下达。二是严格执行救助程序。救助资金使用必须经过“灾民个人申请、村组民主评议、街镇乡政府审核、县民政审批”的程序,坚持救助“程序、对象、标准、金额”四公开,接受纪检、审计、社会等各方面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在灾民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的支付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分期预拨,完工结算,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安全。
一、强化责任,坚持上下齐心,多方联动
洪灾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时调整工作部署,把抗灾救灾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来抓,全面安排和部署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重建目标。市委、市政府及时转发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工作的通知》,出台了《__市“7.15”洪灾抗灾救灾工作总体方案》、《关于抓紧做好灾后防病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将抗灾救灾工作细化为搞好灾民生活安置和救助、抢修基础设施、农业抗灾补损、工矿企业恢复生产、灾区卫生防疫等10个方面的具体工作任务,每项任务都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具体目标,确保了抗灾救灾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2.实行层层负责,确保工作到位。我们为民生活救助和住房恢复重建作为抗灾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组建领导小组和专门工作班子,建立健全救灾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领导分片包干负责制和跟踪督查制,并层层签订了责任状。为确保灾后重建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永兴、资兴等地将灾后住房重建工作纳入单位和乡镇年度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被否决的相关责任单位和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市委、市政府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灾后重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责任落实等情况。
3.严肃纪律要求,确保政令畅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坚守工作岗位,严寒工作纪律,服从统一指挥,做到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灾后重建工作中因领导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作风不实、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领导或工作人员的责任。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开通了救灾款物管理和使用监督举报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对救灾款物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投诉和举报,确保救灾款物及时足额发放到人到户。
二、精心组织,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救
面对洪灾带来的巨大损失,市委、市政府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救”的原则,科学决策,精心组织,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1.落实优惠政策引导群众自救。为确保灾民住房重建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灾区倒房户恢复重建工作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全倒户住房重建每户补助5000元(市级负担4000元,县级负担1000元),对因灾造成高危住房和住房严重受损户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并按进度拨款。市委、市政府于8月下旬将市级负担的补助资金全部下拨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迅速出台了相关补助办法。在住房重建过程中,各地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科学选址,扎实推进灾民住房建设。民政、国土、建设、财政、农业、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主动在用地、用材、信贷等方面为灾民重建住房提供优惠政策,做到了手续办理从简、税费减免、问题就地解决。资兴市对全倒户提供建房贷款20__0元,对半倒户、危房户提供建房贷款5000—10000元,由财政贴息2年,对全倒户按每户200元的标准下拨土地平整费。同时,各地还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奖励办法和激励措施,加快灾民住房建设进度。宜章县对在8月5日、10日、15日前动工建房的每户分别奖励水泥3吨、2吨、1吨。截止10月11日,全市灾民住房重建已动工27700户,已平整土地准备动工16287户,完成建房的近7000户。
2.宣传先进典型引导群众自救。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社、电视台等媒体,开辟抗灾救灾专栏,及时报道抗灾典型,宣传相关政策,推介经验做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向陈淑秀、樊朋南、曹彦林等抗洪英雄学习活动,激发党员增强先进性意识,激励灾区人民克服困难,奋起抗灾自救,形成了抗灾救灾的巨大力量。永兴县城关镇受灾群众用实际行动向抗洪英雄学习,自力更生,重建设家园。以曹彦林命名的灾民集中安置点“彦林新村”建设如火如荼,100户灾民春节前可搬进新居。
3.组织各方力量帮助群众自救。两次洪灾造成全市农作物受灾259.48万亩,成灾187.7万亩,绝收89.89万亩,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
各地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和措施,把生产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组、农户和企业,全力开展救灾补损。一方面,紧密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下派农业技术人员19209人次,为灾区农业救灾补损提供技术服务,组织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截止目前,全市共建立晚稻、秋粮抗灾补损示范点45个,指导农户对果茶园清园扶树24.9万亩,改种玉米16.48万亩,抢种蔬菜18.49万亩,栽插晚稻134.98万亩,修复水毁耕地40.9万亩。同时,及时调运农用物资支援灾区,共调拨种子460吨、化肥10100吨、农药73吨,满足了农业救灾补损所需。另一方面,各地采取政府扶持、招商引资等多种措施帮助受灾企业筹集救灾补损资金,帮助困难企业恢复生产。各工矿企业组织力量抽水修堤、清淤护墙、抢修设备,积极开展生产自救。目前,全市绝大部分工矿企业已恢复生产。三、突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在灾后重建中,市委、市政府突出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这个重点,同时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全面落实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任务。
1.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在两次洪灾中,全市重复受灾人口98万人,倒塌房屋13.1万间,倒塌居民住房10.12万间,全倒户2.77万户10余万人,因灾需要救济口粮的有57.42万人,需要救济棉被、衣物的有25.78万人。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突出救灾工作重点,把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作为首要任务,要求干部入村入组、物资到户到人,尽量大努力安置受灾群众,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饮用、有地方住、有医疗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灾民,对因灾无家可归、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灾户,按每人每天3元标准救助3个月;对因灾缺粮需政府救助的一般灾民,按每人每天1斤大米的标准救助3个月。截至10月底,全市下拨救灾资金1.87亿元,发放大米7871.5吨、饼干13710件、面条41437.5公斤、方便面31476件、食用油3731件、其它食品15852件、棉被9695床、衣服259880件、帐篷686顶、其它物品3498件,临时安置和救助灾民66.3万人,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在救灾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全市积极动员干部职工、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并组织人员奔赴北京、长沙、广东等地募捐。截止目前,全市共接收社会各界捐款6039.43万元,捐物折价1800多万元。
2.迅速修复基础设施。市委、市政府坚持把抢修水毁设施、恢复生产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要求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紧修复基础设施,确保在8月底前实现临时性灌溉通水,在12月底前全部完成所有水毁水利设施的恢复。按照“先轻后重,先上游后下游,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及时组织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抢修水毁基础设施,基本实现了“四通”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为受灾群众生活和恢复生产提供最基本的条件。先进投入资金992万元,集中力量抓好了27座(中型1座,小一型9座,小二型17座)病险水库的除险保安;投入资金516万元,全力修复了安仁永定、桂阳余田、嘉禾油榨滩等8处中型河坝、泵站的水毁工程;投入资金2997.76万元,重点整修了资兴杨洞、桂阳莲塘等14个灌区的36处水毁工程,满足了各地中、晚稻的正常灌溉需要。截止10月底,全市已投入资金21068万元,修复水库87座、塘坝4513处、渠道9415处17761公里、河道堤防3634处718.1公里、水电站606座装机容量51.8万千瓦。今冬明春,全市计划投资26809万元按设计标准修复灌区渠道137公里,治理病险水库127座,整修河坝、泵站1432处,整修水电站435处。交通、公路部门切实加大水毁道路、桥涵的修复以及路障的清理工作力度,确保了国道、省道、乡村道路畅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已做好基站、线路的修复工作,全市通讯畅通。教育、卫生、文体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抗灾自救,确保了秋季顺利开学。
根据《*省*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2008〕35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意见》(成府发〔2008〕5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我县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全县灾后城镇住房重建,2009年底前力争建成和在建达到80%,2010年底前全部建成入住;城镇受损住房维修加固2009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工作原则。按照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坚持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愿、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相结合,科学规划,精心组织,按计划、分步骤实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优先除险加固受损住房,大力推进安全、经济、适用、省地的安居房、廉租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满足受灾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
二、补助政策
*行政区域内因“5.12”地震,自有产权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受灾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可享受资金补助;住房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除险加固补助。资金补助和除险加固补助通过现金发放方式实施。
(一)资金补助:
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的补助政策,对我县住房毁损的城镇受灾家庭,给予户均2.5万元的资金补助,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
一般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
各收入水平家庭具体补助标准见下表:
住房毁损的城镇居民住房资金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1-2人户3人户4人户及以上
最低收入家庭2.7-2.93-3.23.3-3.5
低收入家庭2.4-2.62.7-2.93-3.2
一般收入家庭2.1-2.32.4-2.62.7-2.9
2、高收入家庭可根据其收入水平和家庭人数适当补助0.5-1万元。
3、城镇低保家庭中的“三无”家庭,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家庭,住房因灾毁损的,由地方政府提供40平方米左右住房供其终身免费居住,不再予以资金补助;对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老、孤儿、孤残)不单独重建住房和资金补助,通过纳入福利院、敬老院统筹解决,政府按人均3.5万元的标准补助给福利院、敬老院。
4、受灾家庭户籍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住房权属状况须提供权属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的核定,由镇政府初审,报县民政局复核、公示、确认。
(二)除险加固补助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的城镇受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政府以户确定资金补助标准,按栋发放补助资金,由房屋所有权人以栋为单位统一实施加固工作。受损住房按受损程度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可不予补助。各类型补助标准见下表:
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0.1-0.30.4-0.50.6-0.8
(三)建房税费减免补助。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和交易过程中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建房及交易成本,实现对购(建)住房的受灾居民的建房税费减免补助。减免的税费主要包括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销售合同印花税,减征契税,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政配套建设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四)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各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由县房管局按照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通过行政划拨提供,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一)安居住房
1、安居住房的销售和出租对象为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每户限购买或租赁一套。
2、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80平方米,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政府组织建设。安居住房价格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包括土地划拨成本、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建安成本和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安居住房具体销售(租赁)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管局、财政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镇受灾家庭按公布的成本房价购买安居住房。
3、安居住房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应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也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实行低租金标准(“三无”家庭免收租金)。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三)住房供应
最低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也可购买、租住安居住房;一般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申领资金补助后可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也可通过市场购(租)其他住房。
四、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引导开展原址重建
(一)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可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开展原址重建。原址重建须由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按照城市(镇)规划和灾后抗震设防标准实施。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以栋为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意,并报经县规划局批准,可在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上重建。如原址重建不符合规划要求,毁损住房所有权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可向所在镇政府申请异址置换土地,经县政府批准异址置换土地建设,原毁损住房用地由县政府收回,并根据新旧用地市场价值结算补差。
(三)毁损住房为单位出售的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的,可由原售(建)房单位组织原址重建。毁损住房为单位自管公房的,可由单位组织原址重建后按安居住房有关政策出售或出租给原居住职工家庭;不能重建的,经申请可由镇政府或相关单位为原居住职工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
五、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一)镇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做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工作。
(二)受损房屋的除险加固责任主体和出资主体为房屋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各镇政府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以栋为维修主体尽快实施加固。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县房管局应在房屋建筑安全性应急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尽快组织受损房屋所有权人或法定继承人开展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县建设局应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加强对抗震加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受损房屋维修加固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六、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符合规划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收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符合灾后城镇重建规划的灾毁房屋所属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自愿申请,由县政府在市场评估基础上,制定片区综合评估价(含划拨土地权益价),回购其土地使用权。因城镇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按片区综合评估价(或划拨土地权益价)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4、毁损住房原占用土地为行政划拨用地,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可由镇政府或相关单位为原居住家庭提供安居住房或廉租住房,原有土地由县政府收回。
(二)信贷扶持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镇政府和各建设主体要加强协调,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对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对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可对住房因灾受损的城镇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3、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各镇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除安居住房外),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七、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确保住房工程质量
灾后城镇住房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确保重建住房满足抗震设防标准要求。项目建设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县建设局要强化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等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把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关,坚决杜绝质量安全事故。
八、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服务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级相关部门、各镇和相关建设单位要在县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小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切实做好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
1、县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城镇住房重建的统筹协调工作。
2、县建设局负责城镇住房重建项目的建设监督管理;负责城镇维修加固工程的登记和验收备案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对城镇毁损住房家庭的收入审查;负责城镇住房资金补助申请受理工作的安排布置和补助资金的汇总、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三无”、“三孤”人员身份的审核、认定。
4、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组织和监管工作。
5、县规划局负责全县城镇灾后重建永久性住房选址定点,提供永久性住房规划设计条件,负责加强对灾后重建住房项目的规划监管。
6、县国土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等相关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城镇受灾家庭户籍状况的审核认定工作。
8、县房管局负责城镇灾损住房的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认定工作;负责对申请租住廉租房,购买或租住安居住房的资格审查工作。
9、各镇政府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城镇住房重建各项工作;负责做好政策宣传、群众引导、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受灾家庭各类申请的初审、上报工作。
(二)简化审批,提高效率。县级相关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主动提供咨询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建立重建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报建、税收等审批“绿色通道”。
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决定设立9个工作组。现将各工作组工作职责、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通知如下:
一、抢险救灾组
负责清理灾区现场,搜索营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
由总参谋部牵头,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地震局、武警部队、参加。
二、群众生活组
负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搞好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指导有关地区做好因灾倒房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灾区市场供应,接受和安排国内捐赠、国际援助,处理涉外事务。
由民政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红十字会参加。
三、地震监测组
负责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调集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全力做好余震防御;加强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一旦发生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切实保障核设施运行安全。
由地震局牵头,科技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气象局、国防科工局参加。
四、卫生防疫组
负责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病的暴发流行。
由卫生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农业部、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参加。
五、宣传组
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新闻、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做好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及时准确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由中央宣传部牵头,外交部、广电总局、台办、新闻办、港澳办、地震局参加。
六、生产恢复组
负责帮助群众抓紧开展生产自救,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积极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国防科工局参加。
七、基础设施保障和灾后重建组
负责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设施抢修维护;组织调集抢险救援装备,做好储备物资和医药调度,切实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
负责组织研究拟定灾后重建规划,指导协调灾后重建工作。
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农业部、国资委、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邮政局、民航局、国家电网公司参加。
八、水利组
负责灾区水库安全,河道受灾造成变形的治理,研究解决饮用水源安全等问题。
由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农业部、地震局、气象局、电监会、总参作战部参加。
九、社会治安组
负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由公安部牵头,教育部、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旅游局、局、武警部队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