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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调查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06-25 19:21: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治调查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法治调查报告

篇(1)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贯彻的效果。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急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培养。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极端的方法,而不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好的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2、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对象为当代大学的本科在校大学生。

3、调查方式:

采用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对法律各个方面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筛选,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也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均为单选题。本次调查不记名,调查内容除了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外,还包括性别、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以便我们做比较研究,调查问卷共发放220份,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203份。

4、调查结果及分析:

(1).性别:男54% 女46%

(2).年级:大一26% 大二27% 大三21% 大四20%

(3).专业:文科31% 理科69%

1.您从何时开始接触法律的?

A 小学16% B 初中29% C高中16% D大学39%

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普遍偏高,很晚才开始了解法律知识。只有少数人是从小接受法律的熏陶。

2.您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系吗 ?

A 关系密切51% B 关系不大37% C 没关系9% D 不知道,说不清3%

分析:大多是都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还是比较重视法律的。还有一点同学认为不知道,说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想法,这是一种不良现象,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可想而知这是很可怕的事,这一体现出了我国教育应试的失败。

3.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认识程度有多少?能清楚说出我国的几部大法吗?

A 高;能23% B 中;勉强能61% C还可以,一般的能14% D低;不能

分析:对我国比较重要的法律大学生大多都知道,不知道的人几乎没有。

4. 您的法律知识主要从何而来?

A 学校上课和宣传42% B 家庭教育15% C 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纸)42% D 其他1%

分析: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大多来源于学校,家庭教育很有帮助,总之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多。社会宣传也有很好的效果。 5.您知道自己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吗?

A 全部知道9% B主要的知道40% C小部分知道40% D 不太清楚11%

分析:对于自生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的占大多是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当强。

6. 您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 4% B 11月1日4% C 12月4日67% D 不知道25%

分析:大多是大学生都知道法制宣传日,也有少数人根本不了解。说明一些大学生不够诚实,明明对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还是要装的自己很有法律常识,不过有很多大学生还是不知道法制宣传日,这说明大家对法律不够重视。

7. 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事情时,您会如何处理?

A向亲人,朋友,老师求助40% B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自认倒霉了。20% C 犯我者,虽远必诛,用武力解。34% D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6%

分析: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向亲友和老师寻求

帮助,而很少的人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了我们当代的大学生用法维权意识较差,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易冲动。

8. 您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否重要

A、非常重要,国无法不行40% B、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46% C、一般,可有可无的东西10% D、基本没用,法律不如关系有用4%

分析:法律的重要性是被当代大学生普遍认可的,只有少数几个人认为法律不重要。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逐年上升。

9.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您的态度是

A、充分信任10% B、比较信任61% C、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26% D、不信任3%

10.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最有效的

A、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42% B、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的监督22% C、群众监督26% D、执法机关自我监督10%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大学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支持社会舆论的人占大多是。说明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是不被当代大学生认可的,我们更加相信群众的眼睛和媒体舆论的力量。

11、你认为法律意识与教育程度有关吗

A 有密切的关系57% B有一点关系27% C毫无关系13% D不太清楚3%

分析:大多数的学生都认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12、你认为不少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是

A 社会还不够发展24% B 家长、老师等人的影响16% C 高等考试教育制度不合理40% D 自身要求过低20%

分析:本题说明约有2/5的大学生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所以欠缺是因为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也有1/5的大学生认为自身要求过低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13、如果有法律意识方面的社团,你是否会参加

A 积极参加30% B 参加42% C 消极参加15% D不参加13%

分析:有超过70%的学生都很愿意参加法律活动。说明大家比较喜欢参加实践活动不喜欢只是纯理论的教育。当代大学生每天都在教室里面接受理论知识现在早就想出来实践活动了,所以这一点是每一个大学生的心声。

14、你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

A 保护权利34% B惩治犯罪26% C维护社会治安37% D不清楚3%

分析: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认识各有不同,也有极少数的大学生根本不了解法律的作用。其实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健康、快乐、自由、幸福、有尊严的活着。让整个社会都能够协调运行、和谐发展,让那些坏人得到应有的教育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

15、你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丰富吗

A非常丰富10% B比较丰富40% C一般42% D比较匮乏8%

分析:多数大学生都认为自己的 法律意识并不强。说明当代大学的学生还是比较了解自己的,不过这不是什么好的现象,这也体现出我国大学生不太重视法律。

16您觉得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

A没有,法律离我很远,我们还没有进入社会,以后再了解也不迟18% B意义不大,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地方太少了61% C有意义,但是我基本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1% D有,法律常常帮我解决实际问题10%

分析:尽管多数大学生比较赞同应当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并不选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看见大学生还是不太信任我国现在的法律。

17您觉得下列哪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大?

A 民法65% B 继承法1%C 合同法2% D 婚姻法1% E 刑法18% F 保险法2% H 公司法6% I 劳动法3% J 反不正当竞争法1%K 治安管理处罚法1%

分析: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民法比较重要,可见我们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还是不多。不过我们的调查问卷也存在很多问题。

18你认为造成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A、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27% B、贫富悬殊是产生犯罪的土壤,影响了教育效果21% C、个人自觉性是根源12% D、法律教育活动本身的局限性40%

分析:当代大学生认为,现在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局限性。

问答题, 你认为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哪些建议?

分析:问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自身要求太低,认为法律的作用不大,积极性不高。

建议:多开展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如讲座、知识竞赛,高校开设基础法律知识课程,大学生应当多关注有关法律方面的电视节目(如:CCTV12、法制频道等)。

6.调查总结:

综合本次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偏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较为缺乏,法律意识总体来说比较薄弱,遇到问题并不习惯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但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持比较信任的态度,也反映出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逐年上升。问卷也同时反映出了,他们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

篇(2)

一、继续保持已经取得的成绩,工作进一步加强,再接再厉。

根据群众满意度调查报告,大部分群众对我局今年来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所取得的成绩是比较肯定的。我局将在未来的工作中,进一步服务大局,创优环境,一心一意地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进一步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来执法,正确执法,积极、全面履行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进一步讲究方法,搞好宣传;进一步强化管理,严格要求,对我局的干部,更加严格管理,严格教育,严格要求,努力提升工作水平、工作能力、业务素质。争取做到“‘创业服务年’活动有止境,但创业服务工作无止境,年年都是创业服务年”。

二、更进一步深入基层,了解基层实情,加强基层工作。

群众满意度调查报告反映出,我局在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中,与基层的沟通还有可以改进的地方。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更进一步深入到基层中,了解基层的情况与特点,加强基层工作。将由领导带头,干部跟进,深入基层进行考察,在不影响基层工作的前提下,按市司法局的指示,“下到基层去帮基层做事”,切实地了解基层工作的特点与难处,从基层工作中提取先进的精华,融入到我局的日常工作中;发现基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基层组织进行沟通,帮助其改进;体验基层工作的特点,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进行安排。从而更好地完善我局的基层工作,取得更进一步的成绩。

篇(3)

关键词:区别保护;法定人出席;社会调查;审前羁押;缓刑适用

一、 权利缺失:区别保护

本文选择的翔安区法院因区划调整,成立于2003年,下辖四镇一街,户籍总人口32万人。翔安区成立9年以来,借助明显的区位优势和优越的地理环境,经济迅猛腾飞,逐步由经济落后的岛外农村地区成长为厦门市经济发展最快、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新城区。伴随着城区的发展,外来人口也在短时间内迅速增长,外来未成年人数量急剧上升。著名的社会学家杜尔凯姆认为,犯罪是社会变迁的代价。他认为在社会变迁明显时,很容易出现“社会失范”的现象,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多。特别是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尚未发展成熟阶段,面对这种变化,极易产生心理上的迷茫。经济、社会结构的巨大转型导致翔安区未成年人犯罪数也逐年上升,研究该区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表为2011年—2012年该区法院在本地与外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适用司法保护措施的对比图:

户 籍 地刑事司法措施本地外来法定人出席率85%50%社会调查报告详尽基本无审前羁押率45%87%缓刑适用率70%32%分析上表,我们可以看出:

1、在法定人出席率方面,外来未成年人明显低于本地未成年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不少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及其他亲人均在外地打工,并且工作地点分散,给通知到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其次,有些办案人员缺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使通知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流于形式。针对此,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人必须出席,增加了未成年人的法定人到场的例外情形,规定了法定人不能到场的替代“合适成年人到场”。

2、本地未成年被告人大多有社会调查报告,而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却很少有。这是因为:第一,本地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的条件比较便利,社会调查报告对于法官全面认清案情、公正审理案件具有一定的帮助,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积极、主动帮助法院获取社会调查报告;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期限相对比较紧张。亲临其地去深入调查其成长背景、家庭状况时间长、成本大,不具有现实操作性。而法院依程序寄出的要求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成长地相关部门填写的社会调查报告常常因为有关部门的相互推诿而得不到回复。第三,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调查机构种类繁多、调查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3、在审前阶段,外来未成年被告人被提请逮捕的人数是本地未成年被告人的2倍左右。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普遍使用审前羁押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替代措施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羁押的替代措施。因“监视居住”成本高昂,所以鲜有使用,故本质上只留下取保候审一条。而外来未成年人流动性强,居无定所,若是用取保候审替代羁押可能会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二是从经济条件上看,涉嫌犯罪的外来未成年人大多家庭经济困难,且其本身又没有固定的收入,根本无力交纳几千元的保证金;三是从执法角度上看,由于执法环境不合理,各地公安机关有效配合难度大,再加上法律援助律师参差不齐等原因,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强制逮捕措施常常成为无奈之举[1]。

4、本异地户籍身份的不同使本地和外来未成年罪犯在缓刑适用率上明显不平等。原因主要有:第一,缓刑执行机构职责不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对于被遣送回家乡的外来未成年罪犯,依然很难保证缓刑监督、帮教和考察的落实,对其是否会重新犯罪,是否会对社会再产生危害,法官都心存疑虑[2];第二,法律无明文规定,难以很好执行。对外来未成年缓刑犯如何遣送、如何进行监督、帮教和考察,法院与公安机关如何协调等问题均需要有立法的明确规定;第三,部分法官思想过于保守,难以贯彻挽救、教育为主的审判宗旨。由于自身对缓刑认识不到位,思想过于保守,担心外来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的效果不明显,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有意减少缓刑的适用。

二、权利的救济:平等保护的意义

“无救济则无权利”又作“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 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A right 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这一为英美法国家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实现的重要作用。如果人们关注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关注权利的救济。

(一)法理学角度

先贤亚里士多德将平等视为正义的尺度,提出了正义的平等观。他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平等’(均等)观念”,即正义寓于某种平等之中,平等是公平正义的基本内容。平等,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样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因为未成年人的前面加了“外来”二字就受到不平等的待遇。正如J·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中的经典表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在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刑事保护措施的适用上,如何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现状成为亟需解决的一道难题。

(二)经济学角度

传统观点认为,刑罚是犯罪“易感触”的力量,无论是自由刑还是罚金刑,都能够抗衡犯罪人头脑里的强烈私欲。犯罪经济学却认为,刑罚可作为调整犯罪成本和收益的有效手段加以利用。在经济学家们看来,犯罪与刑罚只是一个成本/收益或者说风险/收益的对比而已。任何一个犯罪人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他会将犯罪的预期成本与预期犯罪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从事具有风险的犯罪行为[3]。著名的刑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将犯罪成本归纳为“机会成本、查获几率、惩罚的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对于本地未成年罪犯而言,司法实践中,由于在审前羁押与缓刑适用等方面相较于外来未成年罪犯犯罪成本更低,这是否会变相鼓励本地未成年罪犯继续犯罪?如果对本地未成年罪犯更注重对其刑事司法措施的保护,本地未成年犯罪就会不在乎,滋生侥幸心理,认为犯罪有利可图,即使受到刑罚处罚,也还有赚头。相反地,外来未成年罪犯的相关合法权益被轻视了,他们可能就会产生横竖横的心理,服刑时百般抵触,释放后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

(三)社会学角度

刑事司法保护措施适用的区别对待,尤其是对外来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率高、缓刑适用率低,都严重影响外来未成年罪犯的再社会化。再社会化是指用补偿教育或强制方式对个人实行与其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不同的再教化过程。未成年时期最大的特点是身体的成长和心理的成熟,而心理的成熟是在社会化、再社会化的过程中完成的。在某种情况下,未成年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以帮助他们忘掉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重新塑造出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是生命中具有转折意义的阶段。如果仅仅是因为户籍制度的差异就抹杀外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平等保护的权利,那么实际上就是对于他们行为的消极反应,这非常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改造,更严重的是,他们可能因此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 制度的完善:如何平等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刑事司法保护措施的适用在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然而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根本意义在于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如何平等保护外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值得深入研究与探讨。

(一) 法定人——不可或缺之人

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出席率低的原因众多,在当前的模式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恰好是医治此症结的良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英国1972年创设的,后经引申发展其基本含义为:在审理涉及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案件时,由合适成年人参与开庭审理,协助未成年被告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沟通,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疑惧、不安、紧张等情绪,促进实施程序正当化,提升审理教育功能,以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增进社会安宁。我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

关于合适成年人的选任,笔者建议:在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选任上可以考虑律师到场制度。一方面,律师作为国家认可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时具备法律专业者和合适成年人身份,其在场可以避免未成年人陷入孤立境地,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其自身权利的行使也受到《律师法》的保障;另一方面,与一般的合适成年人不同,律师作为法律执业者不仅需要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还受到律师法等法律、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构等规章的约束,这从反方向确保了律师能够忠实、勤勉履行其职能[4]。

(二)社会调查制度——必不可少之事

法国著名刑法学家安赛尔认为:为了正确处理案件,法官必须了解他负责审理的犯罪人,为此,必须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调查,调查应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要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实施全面的社会调查制度,了解未成年罪犯的情况,有利于贯彻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笔者仔细分析各国社会调查制度,发觉德国少年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已日臻成熟,是值得学习的模板[5]。在我国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报告制作中,笔者认为可效仿德国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立法上,首先要肯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必要性。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搪塞、拒绝为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这是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其次要赋予调查报告证据效力,规范其证明程序。社会调查的价值目标就是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地朝着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利益的角度理解。故笔者认为调查员应当在法庭上接受询问、客观说明调查报告的制作过程以保证其证明力;司法上,一是建议在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下属设立独立的调查机构来负责社会调查报告的制作。二是建议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通过对未成年被告人个人的家庭、学习、工作情况做细致、充分的了解(必要的时候可以访问被告人的家长或是学校的老师等)并形成一个有固定格式内容的表格,再由调查员根据表格的资料撰写调查报告的主文;三是严格限定报告制作的期限。对于委托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的时间要有明确的规定,建议在扣除报告在途时间外给予10天进行调查及报告撰写工作,规定超期或是违规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赋予法院一定的监督权。

(三)审前羁押适用率高——不可不改之病

审前羁押是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现代法治社会奉行羁押是例外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和人权保障原则的内在要求。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更应当尽量适用能达到羁押的预期目的,又更为轻缓、对其侵犯更小的非羁押强制措施,即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美国特色的审前服务制度值得学习与借鉴。但是盲目抄袭发达国家的做法不见得有效果,必须摸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前服务制度:首先,确定执行主体。由从事社会调查的专门调查机构在侦查终结之前提供未成年被告人的相关背景信息与个人具结等非财产性保释条件的危险评估报告能有效地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该专门机构的调查员还要对那些附加不同释放条件而予以释放在外的被追诉人根据其释放条件情况制定相应的报告与执行计划,以便监督确保被追诉人履行由法院决定的释放条件;其次,明确决策主体。侦查机关将调查员制作的危险评估报告附在相关的卷宗材料中移送审查,由法官根据危险评估报告做出是否审前释放的决定。对于法官的决定不服时,外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可要求召开听证会或是向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出抗议;再次,增加替代措施。如侦查机关加强监控、以社会调查官观护的方式代替羁押,让社会调查机构发挥枢纽性作用等,形成多渠道的监控网络与合力机制,从而尽量避免出现审前释放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失控的风险。

(四)缓刑适用难——不可不变之题

对于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具有特殊的意义:(1)有利于调动未成年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2)有利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罪犯再犯罪;(3)有利于防止其身份“标签化”,便于社会各方接纳未成年罪犯,培养其社会性,创造条件使之重返社会[6]。因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规范未成年人缓刑适用制度:一是规范相关法律规定,做到缓刑执行有法可依。针对现行制度的不足,法律应当对未成年缓刑犯的考察主体、考察内容、考察方式做出具体的规定,可以考虑建立外来未成年罪犯缓刑帮教办公室,专门负责缓刑考察机关在外地的缓刑犯交接问题;二是统一缓刑执行场所,避免外来未成年缓刑犯执行难。探索建立集中、统一的未成年缓刑犯监督、帮教和考察基地,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发展相对稳定的企业为依托,为未成年缓刑犯提供一些对技术和专业要求不高的普通工作岗位;三是增加缓刑听证程序,减少法官自主裁量权。法院在法庭审理查明未成年罪犯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另行安排一次听证会,组织相关人员作为听证参加人,对于外来未成年罪犯是否能适用缓刑进行广泛地交流、核实和论证并允许外来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律师对听证结果提出异议;四是扩充缓刑制度的类型,增强缓刑适用力度。 对于罪刑较轻的外来未成年被告人考虑暂缓,同时配合使用缓刑保证金制度,若他们仍留在法院地生活则可要求他们定期向社会调查机构的调查员汇报生活、工作情况,以保证执行的效果。

早在100多年前美国宪法制定中,先贤就提出“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虽然我国刑事法律表面上并没有直接歧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规定,但是必须看到,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对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难以真正得到落实。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让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平等权益得到重视,滴水穿石,当全社会都形成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权益平等保护的风气,平等也就指日可待了。

注释:

[1]张臻.重庆沙坪坝:外来未成年“非监禁化改革”[J].检察风云,2011年第11期:21.

[2]王金炳.试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缓刑制度之完善——以福建省石狮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数据为例[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4:21.

[3]徐爱国.评析波斯纳的《刑法经济学理论》[J].政法论坛,2007-9(5):173.

[4]汪建成.论未成年人犯罪诉讼程序的建立和完善[J].(法学)专题研究,2012-1.

[5]黄河.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初论——以德国少年司法实践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1-2月(1):180.

篇(4)

我国电子商务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但随着电子商务的逐步发展和各项有利措施的不断出台,我国网上交易已经快速发展壮大起来。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乐观,但目前其发展还不够完善和成熟。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安全、政策法规、观念、服务竞争、交易成本等。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应对策,对这些问题的逐步解决和我国电子商务必将走上健康的发展之路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目前看来,有关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简称ec)的物理网络和其他基础设施已基本具备,在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时机正在到来。可以预期,已经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的贸易方式和经济活动方式,都将在21世纪最初10年发生革命性的改变。

中国发展电子商务的7大障碍

目前,中国的网上书店、网上商城已开始营运,但要大规模地推行电子商务,至少在以下7个方面还存在障碍。

1、购物观念和方式陈旧

在中国,传统的购物习惯使“眼看、手摸、耳听、口尝”,公众普遍感到网上购物不直观、不安全。据最新调查,86%的人表示不会以任何形式进行网上金融交易,88%的人表示不打算在网上购物。

2、缺乏电子商务的商业大环境

目前,中国的商业活动基本上仍是手工作业,公众对商家的交易频率高但每笔交易额都很小,好像没有必要在网上交易。

3、网络基础设施不够完备

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商业电子化和金融电子化。目前,全国性的金融网还未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电子化还未实现,商业电子化又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制约了电子商务的生存、发展空间。

4、互联网的质量有待提高

推广电子商务的技术障碍主要表现于网络传输速度和可靠性上。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的传输速度很低,常常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同时还存在多种不可靠因素,包括软件、线路、系统的不可靠。

5、网上安全和保密亟待完善

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询价、成交、签约,涉及许多商业秘密和公众隐私。1998年初,有人利用在新闻组中查找到的普通技术手段,轻易地从多个商业站点窃取到了80000多个信用卡账号和密码。

6、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

现行的信息产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计划经济烙印,过度集中和垄断制约了市场竞争,有碍电子商务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资费过高仍然是广大公众享有电子商务的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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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众缺乏电子商务的知识和技能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多数公众文化素质不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多数公众难以跟上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

中国政府可采取的7项对策

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当前,我国政府应正确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指导思想上不要“一窝蜂”、“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发达地区可以先行一步,欠发达地区则适时跟进。要注重实效,避免大起大落,造成国家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为此,建议在以下7个方面采取对策:

1、建立“中国ec促进委员会”

为了引导全社会的电子商务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需要一个有代表性、有权威性的协调机构,建立有主管副总理直接领导的包括政府、企业、消费者社团各方面人士组成的“中国ec促进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电子商务的业务、技术、政策、法律和国际合作等总体框架的协调和规划的制定。

2、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支撑环境

以企业信息化和金融电子化为突破口,让有条件的企业和专业银行在国家经贸委和人民银行的支持下,完善内部的支撑条件。在国家宏观层次上,信息产业部和国家信息化办公室要继续建设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法律、标准、规范等法治环境,特别是要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运行网上安全认证体系

实施电子商务必须以网上安全支付为前提,建立安全认证(ca)机制及系统十分必要。ca应包括加密、验证、授权、抗否认、自动撤消检查等基本功能,保障在网络中交易的各方具有平等的安全地位。ca应由国家授权的权威机构担任,推动电子商务在法治化的安全、有序环境中运行。

4、有重点地开展电子商务试点工作

目前,中国的发达地区对推动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很高,北京、广东、上海等信息化先导省市已经迈出了电子商务的第一步。主管部门要经常跟踪这些地区的电子商务活动,努力发掘经验,以供后走一步的城市和地区参考和借鉴。

5、有选择性地开展电子商务的科技预测和攻关

电子商务在全球的发展方兴未艾,许多新构想、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方案层出不穷。中国有限的科技力量和财力资源必须在充分论证和预测的基础上,选择有限目标,集中优势,组织科技攻关。国家863计划及国家创新计划应明确列入相应的课题,努力把电子商务的基础技术、关键技术掌握在本国科技人员手中,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6、鼓励在电子商务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已在btob(企业对企业)和bto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方面有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可供借鉴。中国企业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可鼓励国内企业与有诚意的国际机构和跨国公司开展互利的双边或多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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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为人民履好职、行好权的重要职能作用。几年来,我们东昌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发展高于一切的宗旨,始终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摆在人大监督工作的突出位置,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建设经济强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以新一轮思想大解放推动东昌区经济的大发展。

一是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调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2008年,区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围绕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过程中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找准切入点,深入基层,联系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为区委决策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我们结合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了经济工作、民生工作、科技工作、新农村建设工作等方面的调查,形成了《关于东昌区城市居民住宅楼弃管状况的调查报告》、《关于在东昌区推行部门预算工作建议的报告》、《关于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的调查报告》、《关于落实科技进步法和科技进步条例情况的调查报告》、《关于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调查报告》等调查报告,这些报告都得到了区委的高度重视。其中,《关于东昌区农业科技队伍建设情况的调查报告》,区委主要领导作了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结合区人大调研报告中的建议,切实加强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7月份,区委组织部下发了《加强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并在山东潍坊建立了东昌区农业科技人才培训基地。

二是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不断强化执法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最具民主性和广泛性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落实科学发展观,地方人大工作最主要的切入点,就是促使国家权力机关切实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各个环节。因此,我区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不断完善监督程序。我们制定了监督工作计划,印发给“一府两院”,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找准方向、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紧扣我区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战略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开展“三察(查)”活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一些突出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在监督中,我们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人大与“一府两院”虽然分工不同,但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把工作做得更好,为此,我们从支持的角度出发实施监督,同“一府两院”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促进全区发展的强大合力。并力求做到“监督不缺位、履职不越位、支持不添乱”,让“一府两院”切实感受到来自权力机关的真诚监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是狠抓审议意见的落实,注重跟踪问效。为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每个审议意见下发两个月时,常委会主任会议都要听取区政府关于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的报告。我们还注重跟踪监督,对上一年的监督议题,没有落实到位的,选择重点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实成效。2007年,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进行了视察,提出了审议意见。为了检查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促进这项工作更好地开展,2008年常委会对这项工作进行了跟踪检查。区政府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要进一步改善定点医院的医疗卫生条件、尽快配备救护车”等四条建议都逐一落实和解决,收到了很好的成效。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就是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因此,人大在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律程序变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中,要增强“执政为民”意识,更加了解民心、体察民情、改善民生,所作出的决议、决定都必须充分反映民意,集中体现民智,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努力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为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

紧紧抓住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政府做好社会保障、治理环境污染、加强农村医保和农村科技队伍建设、名师工程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安定和谐;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大人大工作力度,做到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督促“一府两院”依法处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严重司法不公、社会影响大的重大问题,促进了司法公正,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优势,通过人大代表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民声、凝聚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注重搞好代表视察,结合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中涉及的问题、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集中又未能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媒体关注的问题来确定代表视察的题目,开展“三察(查)”活动。做好代表应邀参加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的组织工作;邀请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旁听法院开庭审判,使代表在闭会期间既执行代表职务,又知情知政,充分反映民意,推动区域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注重抓好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工作站工作。配齐配强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的人员,选好代表工作站的站长和联络员。目前,我们在全区的10个街道、乡(镇)建立了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在51个社区和13个自然村建立了代表工作站。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增强工作活力

《监督法》的出台,丰富了监督形式,有力地防止了“一张任命书,五年太平官”现象的出现。在监督形式上我们进行了新的尝试。对人大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工作,采取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提高了监督实效,促进了当地科学发展。常委会制定出台了《通化市东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2008年,对区林业局、区发展和改革局、东昌区地税局和工商东昌分局四个部门进行了工作评议。为了搞好工作评议,常委会组成调查组,通过听取被评议单位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民意测评,与机关干部个别谈话,征求区纪检部门、区分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等形式,全面了解了被评议单位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落实人大决议决定、履行职责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工作评议,增强了被评议部门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调动了工作积极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听取了区人事局、区民政局、区建设局和区安监局四个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收到明显效果。

篇(6)

论文关键词 量刑改革模式 量刑程序 量刑建议权 证据开示制度 社会调查报告 

考察量刑制度改革的沿革缘起于地区司法机关的探索,早在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开始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2003年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中央层次的改革开始于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明确提出健全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推行量刑建议改革试点。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10年2月,《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出台;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通知》生效,法院、检察院量刑制度改革全面展开 。2012年,《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的修改,其中193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相较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160条,明显的区别在于对有关量刑的事实、证据单独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在程序上试图建立起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吸收了2004年以来量刑程序改革的成果。2014年1月,最高院再次下发修改后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时隔四年再次修订体现了中央对量刑制度改革的决心。不能否认的是,量刑改革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如上诉率、抗诉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服判息诉率也有明显的提升 。

纵观我国的量刑制度以及改革进程,制度的路径试图从量刑的程序、实体规范两面齐头并进。在程序上设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分别将量刑相关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就量刑情节进行辩论,使得量刑事实与情节与定罪的调查、辩论区别出来,但又未形成自成一体的独立程序,仍然依附与一体化的庭审之中,故而现行的量刑程序属于相对独立的状态。在量刑制度的实体方面,09年的《量刑指导意见》确立了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划分若干刑格,在刑格中确认基准刑,之后确认宣告刑的量刑步骤;2010、2014年的指导意见则将抛弃了刑格而采用了起点刑——基准刑——宣告刑的量刑模式,而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的量刑方法,都是有益的尝试。从程序到实体,实施量刑制度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实现量刑公正及均衡。对于量刑建议权来说,量刑制度的建构,无论是实体上的还是程序上的对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来说均有直接的关系,故而下文将以量刑制度的视角进行讨论。

一、问题的提出

对于量刑程序的安排,也就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的设立,其目的无非有三: 一是使得尽可能多的有关量刑的事实、情节进入法官的视野,作为最后量刑的依据;二是增加对量刑审查的对抗性,以增强量刑的公正性;三是通过程序实现量刑过程的透明化,改变过往量刑只是在法官办公室作业下完成的窘状。然而,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中,以上的设想是的实现却不容乐观。现有的程序设计存在以下问题:

(一)量刑信息并未因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设立而增加

有的学者指出,量刑信息与定罪信息间具有明显的不一致性,这种不一致不仅仅体现在数量上,更重要的是衡量定罪信息及量刑信息间的标准的不一致,例如家庭状况,平时表现等与犯罪嫌疑人相关的信息往往在定罪庭审中被忽略掉,而这些信息对量刑来说却并非无用。传统的定罪量刑一体化庭审程序,两种标准混为一谈,在一直以来的“定罪中心主义”的思维定式下,牺牲的就只能是这些看似与定罪无关的信息。 正如上文所述,将量刑在法庭调查中独立出来,进行单独举证质证,目的之一就是能够让量刑事实更多的出现在法庭庭审中,帮助量刑。然而,在现有的司法环境中,设想并未真正地体现,原因有二:

1.控辩双方对量刑信息的关注不足,辩护率及辩护质量不高。对于公诉人来说,承担的是指控犯罪的职能,其在程序中的定位决定了公诉人更多关注是的入罪证据及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对于罪轻及与犯罪人本人相关的量刑信息却动力不足。所以,相对独立量刑程序能否起到其构建之初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人的工作。那么现有的法庭辩护环境能否实现程序赋予的重任呢?如若从辩护率及辩护质量来看,结论并不乐观。据统计从1998年至2006年间,获得法律援助的得到辩护的被告人只占所有被判有罪被告人的10% ,获得辩护的被告人在近年来肯定会有所增长,但也不会超过30% ,在缺少辩护人的情况下,让被告人自己为其提出量刑辩护及提供量刑情节信息,显然有点强人所难了。而即使获得律师的刑事辩护,辩护人所提出的量刑事实与证据,如犯罪后的态度、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目前的家庭情况等,在原有的庭审中律师也会提出,并未因程序相对独立之后而有所增加。这很大程度在于大部分的辩护人系法律援助律师,走形式大于辩护的实质。

2.定罪、量刑的逻辑顺序导致的量刑信息提出不充分。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及审批模式下,虽然对量刑的关注有所增加,但仍不能改变量刑依附于定罪的现实,那么有一个问题将无法回避,在无罪辩护的案件中,辩护人是否该就量刑问题提出意见,因为一旦辩护人提出两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意见,无疑削弱了其做无罪辩护的可信度,这在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是无法回避的难题 。有的律师为了保证其无罪辩护的一贯性或者迫于被告人方的压力 ,往往会放弃做量刑方面的辩护,这对量刑的影响自然不言而喻。

(二)量刑程序的职权化与半对抗化的庭审模式的冲突

有学者指出量刑的不公其原因在于未未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区分开来,形成控辩双方的充分参与、论辩对抗的局面。因此可吸收英美法系的量刑制度经验, 将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对分离,允许各方就量刑的事实信息和量刑方案展开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形成对抗的庭审模式 。与此观点相对应的是,在法治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例如法国,采取的却是完全的职权主义的量刑程序。甚至于在定罪程序中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在量刑程序上采取的也是职权主义,以至于有美国学者称之为“一个对抗式躯体中的职权式灵魂” 。量刑的职权式程序与对抗化程序的区分在于控辩审三方在程序中所处的地位,职权式的量刑程序,法官可依职权行使有关量刑的调查取证权利,并以此做出量刑裁判 ;而对抗式的量刑程序中,量刑证据的提出及适用依靠的控辩双方的举证与辩论,法官的裁判是在控辩双方举证论辩的基础上做出的裁判。之所以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德法等大陆法系国家在量刑上更多的采用职权主义而非对抗的形式,原因在于定罪程序只关注犯罪事实,其有严格的证明标准及证据规定,需要通过对抗的形式来明晰;而量刑不同,量刑不仅关注犯罪事实,同样也关注犯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尽最大可能的了解犯罪人,就必须有足够的量刑信息作为参考,而若以定罪的证据规定来衡量这些量刑信息,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会使得许多有犯罪无关却与犯罪人人身危害性有关的证据被排除在外。故而在无法适用定罪证据规则,并通过对抗模式来进行筛选证据的情况下,就要求法官需要以其本身的职权作出调查,以其个人的主观作出判断,最终作出裁判。以此,笔者认为量刑程序本身带有强烈的职权化倾向。

从我国新刑诉法第193条及两高三部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来看,均强调对量刑事实的举证及辩论,且放在定罪程序之中,只是做相对的分离,在我国现有的半对抗式的庭审模式之下,量刑改革也朝着对抗式的形式在发展。这就产生了这样一种冲突:量刑程序的职权化倾向与庭审程序的半对抗性的冲突。在半对抗式的庭审中,控辩审三方需在不同的证明标准中来回游走,两种模式的冲突本身就会造成庭审的混乱,而为保持庭审的连贯性,最终的是以牺牲量刑证据的全面性为结局的。因此,在这种相对独立的程序设计与量刑制度的特性存在天然的排斥。

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现有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设计并不足以承担起实现量刑均衡、保证量刑公正的重责,原有的一体化的量刑程序存在的问题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中人仍然存在,要解决这一难题,根本的还是要建立完全分割的独立的量刑程序。

二、检方视角的量刑制度实践及应对

(一)检方应成为建议适用独立量刑程序的提起者

与相对分离的量刑程序不同,独立的量刑程序或者说是分离式的程序直接将定罪与量刑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在不同的两个阶段处理掉,两个阶段有明显的时间区分界线,即在定罪问题解决掉以后进入量刑阶段,而这种形式的量刑程序在某些法院已经进行 。

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那就是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都需要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例如英美通过辩诉交易处理的案件,刑罚的减让早在提起公诉前就已经解决了,仅有一小部分的案件才会存在量刑程序,这其中大部分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独立的量刑程序确实会对司法效率造成影响,故而对犯罪嫌疑人对定罪及量刑无异议的案件,完全没有必要再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

作为检方,其起诉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已经明晰,其完全可以知道犯罪嫌疑人对定罪、对量刑是否存在异议,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故以检方作为独立量刑程序的建议提出者有天然的优势。当然,要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公诉人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同时关注量刑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案件,就量刑问题需对犯罪嫌疑人做出说明、解释,询问其意见,若犯罪嫌疑人没有异议则无需提起独立的量刑程序。若犯罪嫌疑人有异议,且经解释仍不能接受的,则需在起诉时一并提出适用量刑程序。针对这类案件,在庭审中,对定罪程序可简略进行甚至不进行,直接进入量刑程序,这也完全符合《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则均需提出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

(二)检方以社会调查报告为中心实现对法官量刑的制衡

纵观实施独立量刑程序的英国及美国,均有社会调查报告制度,量刑程序也是围绕社会调查报告进行的,可以说社会调查报告的提出是量刑程序核心。我国新刑诉法也有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规定,但被限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条也有类似规定。刑诉法赋予了公安、检察院、法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权力。虽然这一制度只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才能适用,但作为一种制度上的尝试,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如前文所说量刑的公正是建立在量刑信息的最大化、公开化的基础上的,然而现有的庭审环境中并不足以实现量刑信息的公开及充分,此时量刑问题的社会调查报告就成了弥补以上缺陷的重要工具。而对于检方来说,提出社会调查报告也将是实现对法院量刑制衡的重要一环。由检察院在法庭上提出社会调查报告,则在量刑程序将围绕此展开,而法院也应当以此作为其裁判的重要依据,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法官办公室化的量刑作业。当然在案多人少的办案矛盾之下,由检察院制作全部的社会调查报告任务稍显繁重,则检察院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进行,而检察院作为指导机关,对报告的制作全程把握。可以说社会调查报告在中国仍处在起步阶段,对制作的内容格式、调查的方法等均没有配套的措施及规定,这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但其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三)检方视角下的配套制度完善

1.庭前证据开示制度。目前当庭修改量刑建议的主要原因还是庭审中新增证据,特别是酌定量刑情节的增加。通过利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的“庭前会议”的契机,使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充分了解对方所掌握的事实证据,避免辩护人证据突袭,不仅能够进一步提高公诉人建议量刑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辩护人找准重点,更有力地进行量刑辩护。即使在交换证据前,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已经送达了被告人,公诉人仍可以在庭审前根据情况制作修正后的量刑建议书重新送达,从而尽可能避免在庭审中修正量刑。

2.当然,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不可能完全排除新增证据的可能,现实中也确实存在庭审前达成和解、庭审时翻供等情况,修正量刑在所难免。这是,就要解决修正量刑的程序问题——授权。首先应当明确授权层级,即根据已知情节,对不同的量刑档次,由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和检委会授予公诉人当庭修正量刑的权利;其次要明确使用授权的条件,即何种情形下允公诉人作适当调整,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或申请延期审理;再次要明确授权修正的幅度,此涉及到对现有量刑标准的进一步细化。

3.明确庭审中修正量刑后的备案制度。建议公诉人在庭审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制作庭审笔录,要求客观反映出庭审中出现的新证据的情况、质证情况、辩护意见、公诉意见,并简要撰写报告说明公诉人的意见和修正后量刑的依据,使负责人对庭审情况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也可以作为案卷归档时的重要材料。

篇(7)

为了庆祝国庆____周年,歌颂伟大祖国繁荣富强,体验家乡变化,激励广大同学爱国,爱校,爱家乡的情感,繁荣校园文化生活,提高综合素质。特举办此次“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为主题的国庆实践活动。

(一) “向国旗敬礼”网上签名寄语活动

全校学生登录中国文明网、央视网、或其他链接网站,以个人名义,也可以采取小组、团队、班级或家庭等方式进行签名,同时留言寄语。留言寄语内容要主题突出,健康向上,放映真情实感。

(二) 主题活动

七年级:开展“低碳生活,从我做起”主题实践活动。

以“爱我家乡,保护环境,为建设生态博望做贡献”为主线,开展绘画、摄影、环保小制作活动。(任选一种形式,展示活动成果),每班上交作品五份。

八年级:开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手抄报比赛”活动。

引导学生重点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明确“三个倡导”的丰富内涵,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要把“三个倡导、24个字”的基本内容体现在手抄报作品中,每班上报作品5份。

九年级:开展社会调查活动文秘站:

要求学生走出校园,走向社会,去关心社会发展,去关注社会问题,去尝试解决自己研究的社会问题,成为学生课余生活的有益补充,开辟出有自己特色的社会实践的新途径。

学生以个人分散活动或由居住相靠近的4-6人组成社会实践活动小组,自己推选组长,可以聘请有一定专长的成年人(如本校教师、学生家长等)为指导老师。参与社会实践的学生,必须注意自身形象,认真参加活动,为学校和个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假期过后的一个星期内以班为单位上交10篇社会调查报告。

参考主题如下(也可自选主题)

1)关于生活用水状况调查研究

2)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可行性调查

3)白色污染调查研究

4)交通安全问题研究

5)村民交通意识及对策

6)中学生的消费观念与行为研究

7)中学生的体育锻炼现状

8)中学生的饮食与营养问题研究

9)中小学零用钱数量的调查

活动时间:10月1日——7日;

活动前做好各种准备,并遵守以下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活动期间要注意安全,保证活动的高质量,高效益。

2.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学校周边、学生家庭所在的城镇社区或者邻近村社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