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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众筹与股权众筹
众筹是指创新项目发起人基于网络平台项目并设置融资目标金额,利用社交网络面向社会大众筹集资金的融资模式。众筹最早起源于美国,2009 年金融危机后,Perry Chen创办了kickstarter 以帮助创业者为他们的活动目标筹集资金,随后众筹市场迅速发展,2014年全球众筹融资总额已达162亿美元。众筹在发展过程中诞生了四种模式:捐赠型众筹,预售型、奖励型众筹(支持者预先把资金支付给融资者,来获得优先得到产品的权利),债务型众筹(P2P 网络借贷)以及股权型众筹。股权型众筹是指募资者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其创业企业或项目信息以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 并以企业或项目股权作为投资者回报的融资模式。这种模式起步较晚,直到2011 年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 才宣告上线,但由于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经济危机背景下企业融资难的困境,2014 年股权众筹融资总额已迅速增长至38 亿美元,约占当年众筹融资总额的1/4。
(二)股权众筹的主要模式
个人直接股东模式:出资者通过浏览平台提供的融资项目自行判断并进行投资,众筹成功后通过一系列法律程序后直接成为融资企业的股东,并对公司决策具有投票权。个人直接股东模式的代表是英国股权众筹平台Crowdcube。
基金间接股东模式:股权众筹平台通过一系列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合格投资者投资的资金不经过平台而是直接进入一家风投基金,再由风投基金将资金注入初创公司,投资者是项目公司的间接股东。美国的Foundersclub 是基金间接股东模式的创立者。
“领投﹢跟投”模式:又称集合直接股东模式。这种模式下由众筹平台认定的具有行业经验和资源的人作为领投人,其他投资者跟随投资项目,领投人并不必须是项目的第一个投资人。领投人通常需要负责项目分析、尽职调查、项目估值议价、投后管理等事宜,而跟投人虽然也是被投企业的直接股东,但一般不参与项目方的直接交涉和运营管理。
二、中国股权众筹发展概况
(一)行业发展
自2011 年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上线以后,我国的股权众筹行业发展十分迅速。根据盈灿咨询数据显示,2015年由于政策鼓励等因素,行业规模增长明显,全年成功融资额约为50 亿~ 55 亿元,2016年上半年成功融资额已达35亿~ 40 亿元, 平台数达144家,约占所有众筹平台数量的40%。从模式上来说,“领投-跟投” 模式是我国采用最为广泛的股权众筹模式,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法律风险,在我国投资者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降低投资风险。
(二)“领投-跟投”模式的操作机制
大部分众筹平台采取的审核方式为线上材料审核,审核内容集中于审核项目商业计划书,只有少数几家平台会在线上初审后安排平台投资团队人员与项目方约谈并进行实地考察。(见图1)
对于合格投资者认定方面,跟投人通常认定要求较低,具有一定个人资产和风险投资意识的成年投资者均可以参与成为跟投人。而领投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较大,因此认定相对严格。目前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领投人资格认定的条件包括:有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资产或年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有成功投资经验等。
领投人在确定领投意向后,需要进行项目分析、尽职调查、项目估值议价,协助项目方落实跟投、完成融资,领投人在项目中的投资额度依照各平台的不同有5% ~ 30% 的最低额度限制,领投人在项目成功后能够优先收到占总体投资收益一定比例的额外管理收益。
在项目是否融资成功的认定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截至筹资最终时间,认筹额达到融资额的一定百分比后由领投人决定是否追加筹资以补足筹资目标完成项目筹资。二是当认筹额未达到最低额度时,项目方和领投方进行协商选择延长募集时间直到募集满额后下线或者直接宣告失败。
当项目融资成功后,“领投-跟投”模式下股东对于项目的管理形式对于领投人投后管理是否尽责的依赖度很高。最为常见的模式是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对项目进行投资,其中领投人担任普通合伙人(GP),跟投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有限合伙企业。领投人作为代表人进行投后管理,跟投人定期通过领投人披露的信息了解项目运营的情况,较少参与具体的运营管理环节。
三、“领投——跟投”模式下的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投资者掌握的初始信息是有限且不完全的,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其决策和行为面临对巨大不确定性。根据逆向选择理论,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价格扭曲会导致劣质品驱逐优质品,使得市场交易品总体质量下降; 从委托- 的角度出发,道德风险产生于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人)出于机会主义采取另一方(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而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信息不对称引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对市场发展造成巨大的危害,甚至最终导致市场的萎缩和消亡,因此投资者必须进行信息搜寻以消除信息不确定性,从而做出最优决策,而尽职调查的本质就是信息搜寻,通过实施恰当有效的尽职调查有助于消除股权投资的信息差异问题。
(二)当前“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的实施
由于投资者自主从股权众筹平台获取信息能力的有限性,“领投-跟投”模式下对于前期信息获取的补充主要来源于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的撰写者在“领投-跟投”模式下通常为领投人,在对筹资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上传至项目页面供跟投人查阅,部分众筹平台提供尽职调查报告模版供领投人填写。跟投人通常不参与到具体调查中,所有相关信息均来源于领投人的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需要受到平台方和项目方的审核。
领投人尽职调查报告通常包括的内容主要有:项目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最新股权结构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创业团队成员背景调查(学习经历、职业经历、信用状况),项目财务数据(包括原有股东投资款实际到账、各项开支),项目运营数据(以运营指标体现)和各方承诺及保证。其中,股权结构信息来源于工商注册数据,实际出资来源于公司基本账户银行流水数据,创始人学历由教育部学历认证网站核实,创业经历的调查方式包括通过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确认、通过行业人脉资源确认和通过查看本人提供的书面合同或文件确认, 信用记录由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确认,公司开支数据由相关合同及发票核实。
(三)“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存在的问题
1. 尽职调查报告粗放,欠缺有效信息
目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在参与众筹前期所能接触到的信息来源十分有限,领投人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趋于流程化、简单化。缺乏对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的分析;部分财务指标缺乏相关凭证;运营指标的确定缺乏依据、同类项目之间不统一,确认实现的指标项目没有在报告中提供相关证明;人事调查过于简略。
尽职调查报告粗放出现的原因主要来源于两方面:
项目方经验不足,提供信息有限。传统线下融资中,被投资项目通常已经度过前期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阶段且已经运营相当一段时间并有所盈利,创业者也已具备一定的运营管理经验,而目前一些线上股权众筹项目仍处于寻求天使投资的阶段,营业额较低、没有或仅有较少盈利,创业者缺乏足够的经验,没有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管理收支、编制报表,致使相关材料缺失严重。
领投人能力的局限性。与传统融资方式中创司成立项目小组并广泛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不同,线上股权众筹由于筹资规模较小,尽职调查主要由领投人独立完成。尽管有成功投资的经验,领投人也很难具有对项目从法律、财务、技术层面深入判断的能力。出于成本-收益考虑,在没有强制规定的情况下领投人也没有动机主动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帮助以完善尽职调查报告。
2. 委托关系复杂,缺乏对领投人的有效监督
领投人与项目方、跟投人和众筹平台之间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委托关系。由于领投人与项目方及平台之间存在潜在的利益关系、领投人相对于跟投人的信息优势,使得领投人在股权众筹中权力巨大,实施对领投人是否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监督也较为困难。
具体表现为:
领投人与项目方之间:在股权众筹中,相当于GP 的领投人在投资项目中出资比例巨大,对项目方能否融资成功有巨大的影响力,因此项目方具有向领投人提供经济利益以使领投人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隐瞒或编造项目信息的动机。
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线上股权众筹普遍融资额度较小,每个跟投人出资的金额通常在几万元以内,各跟投人的搭便车心理使得其很难对领投人和项目方实行有效的监督,进一步加剧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风险,也为获取真实可靠的尽职调查报告带来挑战。
领投人与众筹平台之间:由于领投人的参与程度与众筹项目的成功息息相关,由此间接承担了部分众筹平台运营的责任,众筹平台为提高项目成功率存在动机减弱对领投人是否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监督。因此目前一些股权众筹尽职调查中由领投人和平台经理共同保证也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尽职调查报告的质量。
四、“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建议
(一)扩大尽职调查范围,细化尽职调查内容
为解决线上股权众筹“领投-跟投”模式下尽职调查报告粗放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点入手:
1. 完善尽职调查框架
尽管由于领投人和项目方自身的局限性无法对网络股权众筹采取与传统融资中尽职调查相同的标准,但建立更为完善的尽职调查框架对于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
从范围上来说,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对项目所属行业状况的分析。作为资金提供者的投资者往往缺乏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而每个投资者自行搜寻信息的成本较高,因此由领投人在尽职调查报告中阐述项目公司所处的行业环境、所处生命周期、主要竞争对手等背景情况能够大大降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目前企业管理理论中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评估方法, 如PEST 分析、SWOT 分析等都能够较为系统且明了地向投资者展示项目公司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此外,众筹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中还应当拓宽法律尽职调查的范围,在确保项目公司依法成立并拥有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以外,对于创新型众筹项目还应当着重调查知识产权相关领域。
从调查深度来说,一是尽职调查报告中创业团队的信息披露程度应当更加详细:对于处于成长初期的创业项目来说,创业者的个人水平对项目未来能否顺利开展有重大影响。因此领投人还应当调查创业者曾经任职公司的情况、离职原因、外界评价等。在了解每个团队成员个人情况之后,还应当考察创业团队的凝聚力,包括曾经合作的经验、是否有过失败经历等。二是项目运营数据方面,领投人应当在考察项目方提供选取特定运营指标合理性的说明报告的基础上,准确地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反映项目目前发展的情况。对于重要合同和财务开支数据,领投人应留存书面证明材料,在投资人要求时提供。
2. 提高项目准入门槛,降低尽职调查难度
股权众筹平台对于项目准入要求较低、最小化自身调查责任的操作方式使得进入平台的项目良莠不齐,领投人往往在已经确认领投并实施了部分尽职调查过程后才发现发票、合同缺失,为后续尽职调查造成很多不便。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对每个项目的各项证明的真实性一一考察缺乏可行性,但平台在项目上线前应当对尽职调查中可能涉及的主要材料的存在性做出要求, 而非仅仅对商业策划书进行审查。通过提高项目准入要求能够促使经验不足的创业者完善项目,提高行业整体项目水平,消除由项目方材料缺失导致领投人客观上无法详细尽职调查的问题。
3. 引入项目分级制度,分担领投人尽职调查压力
对于筹资额度较小、处于传统行业、投资风险较小的股权众筹项目,要求领投人咨询专家以及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详尽分析以出具全面尽职调查报告是不经济的;而对于筹资额度大、领域新的高风险项目,投资人以实施调查存在困难而减少必要的调查程序也会导致巨大的投资风险。
因此按照一定标准对所有上线项目进行分级,对高风险级别的项目要求具有专业机构调查报告并增加领投人数要求以分担尽职调查压力。如果采取领投人和项目方共同承担相关费用的方式,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项目方筹资额度远大于必要金额以获取额外收益的行为。
2012 年美国出台的JOBS法案中有关股权众筹的法规就体现了这种分级思想:筹资额超过50 万美元的项目需要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筹资额在10 万至50 万美元之间的项目需要由符合SEC 要求的独立专家调查核实财务数据,筹资额在10 万美元以下的项目仅需提供以前年度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单即可。
(二) 强化领投人信息披露,建立领投人声誉机制
关于北京***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致:***先生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信调查事宜出具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本调查报告)。
重要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调查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调查报告。
(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已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已对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需的文件进行了审慎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主体资格、公司的章程、公司的股东及股本结构、公司的财务和税务、公司的诉讼与仲裁。本所律师保证在本调查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调查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复印材料;其所提供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真实、有效;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其所提供的资料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仅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对其资信情况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涉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内部控制等非本所律师专业事项。
(五)本调查报告仅供***先生在本次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先生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将本调查报告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先生特聘专项法律顾问身份,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节释义、引言
一、释义
在本调查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章程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本所指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本调查报告指关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信调查报告。
二、引言
本所接受***先生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对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核查与验证,具体内容如下:
1、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2、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3、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4、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5、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6、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第二节正文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
(一)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注册,领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住所:北京市***工业开发区水源路***号;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5、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家居装饰设计;自有房屋的物业管理、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7日经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年度检验。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仅向本所提供了上述(四)中对核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为待定资质的批复文件,并未提供暂定资质证书或其他资质等级证书等有效证明其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相关文件。
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就公司组织及运行规范,对公司性质、宗旨、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分配等内容进行记载的基本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内容对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出资立式、出资额、股东的权利义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机构设置以及议事规则等作了详细的约定,全体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本所律师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对注册资本、股东人数、出资方式、出资额、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产生办法、议事规则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亦合法有效。全体发起人股东均在公司章程上签名之时,公司章程正式成立,且对全体股东产生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效力。
本所律师提示: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公司成立之时公司章程的内容、形式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并不对****公司成立之后公司章程内容是否发生过修改或变动作出任何评价或判断。
三、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
四、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本结构
(一)****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根据****公司向本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容显示: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经核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崔晓玲150、0015%
王卫军200、0020%
许随义250、0025%
宜敬东150、0015%
崔白玉250、0025%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由全体股东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明确约定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体现了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产权界定清晰,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提示:****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设立时对股东出资相应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提供的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上述相关问题的判断,对****公司设立之后股本及股本结构是否发生变动不作任何评价或判断。
五、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务、税务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表
(三)****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贷款卡
(四)****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作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编制财务报告或相关纳税登记,应建立建全财务和税务制度。由于****公司未向本所提供上述相关证件、资料,本所律师对****公司的财务、税务状况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六、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诉讼、仲裁情况
本所律师提示:本调查报告仅对****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验核查后所作出的相应法律评价或判断,对在本调查报告中列明而缺乏独立证据支持的相关事项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一)****公司未向本所提供相关债权债务凭证,本所律师对****公司是否对外发生债权债务情况以及是否设定相关担保(抵押、质押、保证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二)****公司未向本所提供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对****公司目前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不作任何法律评价或判断。
第三节结语
一、本调查报告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核查、验证,提出上述意见,供***先生参考。
二、本调查报告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
(3)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北京市康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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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项目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初审合格后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 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实地考察后补充资料,撰写调查报告;
3. 完成调查报告编写,提交项目部经理审核,审核通过报风险管理部进行评审;
4. 与客户谈判并协商合同条款,制作项目合同,通过审批后与客户签署,并按合同条款执行;
5. 银行业务办理完毕,整理所有项目相关资料,移交风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6. 担保业务办理完毕后定期进行保后跟踪,填写调查表格,作为项目资料共同存入项目档案。
20XX /6—20XX /6:XX公司[4年]
所属行业: 项目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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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协助融资经理完成客户尽职调查、收集资料、编写授信调查报告;
2. 协助经理设计融资方案、设计结构融资产品,设计融资模式;
3. 完成公司与银行、信托、证券、基金等金融机构的关系拓展、建立、维持等工作;
4. 协助经理进行租赁项目风险审查,并对租赁资产进行有效管理,有效避免损失;
5. 积累了良好的管理经验,善于规范业务内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业务规范流程和制度。
教育经历
20XX/9—20XX /6 上海财经大学 经济学专业 本科
证 书
20XX/12 大学英语四级
一、国际货物贸易真实性审核要点摘要
(一)外汇局
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工作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国际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方面的核查和监测,对存在异常或可疑情况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调查;同时对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贸易国际收支业务的合规性及其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核查。
(二)银行
第一,根据外汇局实行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办法,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相应的规定进行“合理审查”,“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易单证,如发票、合同和提单笔单据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国际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银行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二,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相关法规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和C三类。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国际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第三,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而因合同变更等情况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第四,银行为A类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应当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并按以下相关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实行便捷化管理。
二、当前跨境金融的主要形势、问题和银行难点
(一)跨境金融形势
1.目前人民币汇率经历了强烈预期贬值到实际突发性贬值到目前宽幅的双向波动。随着美元退出量化宽松,加息预期几乎已成定局,人民币国际化、人民币汇率甚至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承受巨大压力。
2.央行的数轮降息降准、离岸人民币流动性紧张,境外的人民币贷款利率相比境内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再具有明显优势,过去以“内保外贷”方式展开的跨境融资业务明显减少。
3.美元退出量化宽松已成定势,2015年12月,人民币作为特别提款权货币其汇率形成机制透明化,逐步独自行成一套体系,采取货币篮子政策,篮子中美元、欧元、日元比重最高,分别为26.4%、21.39%和14.6%。
4.由于目前实体经济运行困难,房地产、股市也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各种套利主体,无论是真实的贸易还是虚构的,均积极寻找机会参与各种套利。
(二)跨境金融问题
第一,基于境内外存贷利率、汇率的差异,利用各种政策空子,虚构业务背景的套利事项涌现,如虚构贸易背景操作内购外结、转口贸易、全额保证金内保外贷和提前购汇等方式,严重影响人民银行、外汇局对汇率和利率的把控;
第二,虚构业务背景的套利,导致出现资产、负债和收益的泡沫,不利于国家对经济形势的分析,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启稳。
(三)银行操作的难点
1.合理审查如何合理。国际结算信用证审核惯例中有表面真实性审查的定义,即:银行只是审核单据,不会实际去查实货物状态和单据的真实性,银行审核的只是表面真实性。但外汇局给出的合理审查却给了银行较单据表面真实性审查更严峻的任务。合理审查很难量化,这个度很难掌握。
2.如何甄别真假贸易。真假贸易对于银行而言很难判断,毕竟银行不是专业人员,对于贸易真实性的审查有一定障碍。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即使有真实贸易背景,也是想着多方面的套利。如此以来,真假混杂在一起十分难以区别。如果拒绝转口业务、购汇汇出、远期购汇和提前购汇等业务,那将严重影响贸易运行和国家经济的发展。
三、银行对国际贸易真实性尽职审核的对策
笔者基于相关调查,认为根据重要性原则,银行应界定一定大的金额、一定的业务频繁度和根据业务的性质进行有区别的尽职调查即可符合监管当局的合理审查的要求。
(一)贸易合同审核
根据“单内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表面相符”的原则,对合同真实性、条款合理性、贸易规律合理性、要素一致性等进行审查。特别需要比对货物的市场价格和合同、发票中涉及的价格是否合理匹配,如不匹配是否有合理解释,并形成文字记录。
(二)业务主体及交易上下游是否为同一人或关联方控制
交易上下游是否与业务主体为同一人或关联方控制的审查可通过工商查册进行,无论交易对手在哪个国家。
(三)海运提单批注和审查
对提单进行批注,如购汇、结汇、汇款等各环节均可进行。在批注之余,提单所示的行程是否早已到岸也是一个审查点。对于早已到岸、又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银行如果进行操作,则有未尽尽职调查之嫌。
(四)业务主体的调查
包括业务场所调查、企业经营期限、控制人简历、以往银行流水等尽职调查。可通过对控制人的调查、索要企业以往银行流水和业务介绍、人行征信并结合对业务主体的场所调查来获得对企业主体的感性认识。保留好如上证据,有利于表现银行的尽职调查。
(五)提升调查最终审查机构的层次
一、各项业务指标、工作完成情况
1.截止10月末为12户企业提供担保共12笔,合计4150万元(其中新增5户5笔共计1140),共计收取保费40.5万元,其中3户尚未缴纳保费共计21.75万元。
2.担任业务B角,配合同事完成8笔业务放款共计2529万元。
3.配合领导设计印制了担保公司宣传册、尽职调查报告的模板设计、编写了担保公司年度总结报告、企业代偿报告、台账的整理、会议纪要的整理、市金融办和省财政厅所需的材料的编写、完成了担保公司增资手续。
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存在的问题:收集资料时有时存在瑕疵,以及对企业风险点认识不够深入。
造成原因:由于各个行业、企业特点各不相同,对企业的风险判断更多的来源实践经验的积累。
改进策略:首先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其次对于企业的贷款调查,从以下几点方面进行,并把每一点落到实处:借款企业法人主体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企业信用状况的调查;生产经营状况的调查;借款企业财务情况的调查;借款企业现金流量的分析;纳税情况的调查;还款能力的评判。
三、2019年工作计划
在经济新常态下,担保行业面临诸多挑战。我作为一个年轻的客户经理,需要在成长中适应行业规则,并以稳健经营、资金安全为主的风险防范意识,在业务操作中经营好风险、控制好风险。在风险中寻找生存机会,在具体业务工作中应着实做好以下几点:
1、担保、贷前调查必须详细、充分。
2、担保业务必须具备足值的抵押物和还款来源,缺一不可。
3、对担保贷款的用途做到清楚、明白,依据贷款用途严控贷款额度。
4、不能过于轻信借款人的信用。
5、所有业务必须按流程走。
6、贷后管理不能放松,必须按时检查、监督,减少后患。
发展业务要主动。作为政策性银行,就是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支持农业、农村发展,达到农民致富的效果。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主动营销,加快贷款的投放,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重点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以及关系地方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排忧解难,为当地人民造福。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员工爱岗敬业,积极奉献,取得了骄人成绩。但是我们中一部分人还存在“懒、慢”等问题,“放不下架子、贴不近客户,不能很好的解决客户的实际问题,”打不起精神,创新发展意识不强”,没有那种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没有那种对事业的执着追求,没有那种奋发有为、开拓创新的意识 。
发展业务要迅速。作为银行,“顾客就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如果服务质量差、效率慢,就不能达到为他们服务的目的,最终导致客户流失,银行倒闭。面对日益加剧的竞争,业务发展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没有发展是倒退,发展慢了也是倒退。工作效率提不起来,看到的机遇抓不住;工作效率提不起来,形势变了撵不上;工作效率提不起来,所干事业能见效益的就会推迟见效的时间。我们银行有些员工办事效率不高。从而延误发展机遇。现在国际国内形势瞬息万变,我们面临机遇稍纵即逝,企业发展也面临严峻挑战。需要我们及时的支持,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我们今天能办好的事情,决不拖到明天和后天,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尊重。“时间就是金钱”我们只有加快发展步伐,逐步缩小与兄弟行的差距,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不败之地。
发展业务要坚定。作为银行,就是高风险、高回报产业,就是需要有担当精神,敢于承担责任和风险。我们现在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我们要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敢于打政策的球,敢于创新,敢于冒点风险,敢于承担担子,敢于承担责任。在面对复杂的形势下谋发展,怕掉乌纱帽,怕担责任,遇到风险赶紧想方设法向上级领导那里推,墨守陈规地在框框限定的范围内,教条的、机械的去发展业务,永远会落在时代和同业的后面,我们要有“知耻而后勇”的精神,敢于担当新农村建设的责任,尽职尽责的搞好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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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心得体会
读完高云律师的律师专业思维与写作技能上下两册,体会颇多。本书将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为青年律师在法律文书写作方面指明了方向。
一、法律文书
委托合同、工作预案、备忘录、谈话纪要、工作底稿、服务陈述、法律服务建议书、法律服务方案、尽职调查报告、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报告、法律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管辖权异议书、词等。
二、文书写作思维
1、律师需要帮助客户实现的是“以法律手段防范风险”而不仅仅是“防范法律风险”。只有同时具备“法律思维”与“商业意识”才能写出优秀的法律文书。
2、律师的服务态度当然要让客户满意,但相比之下,让客户的目标实现更重要。
律师应该牢记:对于方向和目标,一锤定音的,应该是客户而非律师。
3、律师应该是提出解决方案、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的专家而非否定客户意见的质疑者。
4、千万记住,任何怂恿客户勇敢前进法律建议都是危险和不可取的。
5、诚实和正直永远是律师最重要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