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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法律与社会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系统化工程,实践教学的内容在课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学在职业类院校的定位应该突出应用性和实用性。我们培养的是处于基层和服务前沿的具有实际操作能力的法律人才。从呼和浩特职业学院的法律专业发展来看,我们逐步完善着专业的设置,朝着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三年学习成果检验手段之一的毕业论文环节却存在亟需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五)加大教学资源的投入,为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提供强大的“后勤保障”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关键词]议论文 人情味 体现 感召力 吸引力 信任
[中图分类号] G6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15)070027
众所周知,议论文是对某个问题或某件事进行分析、评论,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态度、看法和主张的一种文体。但在目前,有些学生的议论文写作在反映客观事物过程中套话空话连篇、语言生硬、论述偏激;更有甚者,论述语言尖酸刻薄、危言耸听、极尽骂人之能事。大家都知道,古往今来中国乃注重人文、倡举伦理、体恤民情、抚慰民生的文明古国。所谓“厚德载物”说到底就是“宽以待人”,“以德服人、以情待人”。然而,在社会科技一日千里迅猛发展,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我们在最能反映现实的议论文中却感受不到应有的“人情味”。我认为,在当今的议论文中,特别是在初中生的议论文写作中更应该多一些“人情味”。
一、恰当地融入“人情因素”可以增强议论文的吸引力
一提“人情味”,有人就误解为“儿女情长”。其实不然,所谓的“人情味”无非是指人之常情,即人与人、人与事物中本来就有的足以动人心弦的情感素质。毫不讳言,在人类的各种特性中,再也没有什么比人的情感、人的喜怒哀乐更能引起人类的普遍同情和兴趣的了。丝毫不可否认,“人情味”是激发议论文生命的原动力,因而也是议论文最具魅力之所在。与其他写作体裁相比,议论文恰恰更需要这种原动力量。作为论说文,议论文有时所论及的是严肃的社会问题,它往往是调动抽象思维,运用抽象语言进行写作,而它的语言相对枯燥、缺乏生气。如果不在论述的表现章法上另辟蹊径、别具一格,恐怕就很难引人惠顾。所以,在初中生的议论文写作中倾注浓浓的“人情味”,会使你的议论文成为有血有肉的精彩华章。
譬如,一位学生在议论文习作中论述“公权私用、法外行政、非法作为”时,在表现手法上就很独到。小作者为了论述一个严肃的话题――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分局将法律程序踢开,弃法律规章于不顾,公权私用、法外行政、非法作为或乱作为,在文章一开始就人情化地设置了一幕喜梦惨断的悲剧:
平凉市崆峒区市民王忠义为了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个人出资拓宽修建了一条小路,并动员拆迁了十户居民。就在王忠义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齐,并设计好图纸准备开工建设之时,与工地一墙之隔的崆峒区公安分局突然提出,他们要征用这块土地,还出动警力阻挡王忠义施工。作为一个弱小的个人,王忠义只有一条路可走――维权!
面对这个通过辛苦劳动换取合法利益的平凡市民所得到的结果,相信没有读者会无动于衷。小作者正是给予了这个憨厚、勤劳的劳动者以挚爱和同情,通过人情化的描述,激发读者的同情和义愤,引导读者追随自己的思维笔触,关注问题的结局。
二、“人情味”不会冲淡议论文的理论力量
长期以来,存在这样一种误解,情感成分的融入会冲淡议论文的理论力量,影响其深度和质量,其实并非如此。情感也是一种理性的积淀,它虽然表现为感性的形式,却蕴藏着无限的理性哲思。人的情感的宣泄和展露,并不等于浅薄。质朴的情感是人类真情的流露。议论文固然需要说理和辩驳,但说事论理是一门艺术。议论文决不能为说理而说理,它的说理是为了说服人。虽然,古圣先贤的学问渊博,理论神圣严谨,感化民众,但不如现实诲人不倦的谆谆教诲和促膝谈心更能打动人。因此,议论文无论怎样高谈阔论,没有鲜活的人情流动于字里行间,也难引起读者关注。与此相反,议论文立论准确、词语贴切、情溢笔端,则会引人入胜。所以,在议论文写作过程中倾注情感,有助于议论文达到纯理论无法攀升的审美与论理境界。
譬如,一位九年级学生写的议论文是这样开头的:“做了21年的代课教师,甘肃省庆阳市宁县良平乡惠家小学的教师惠志敏被辞退了。家徒四壁,无以为生已经42岁两鬓花白的他,只好走进陌生的城市打工。在工地搬石头,每天30元……”惠老师的窘境,让读者心头一酸,不仅是怜悯和同情,更多的是愧疚和不安。没有艰深、晦涩、沉闷的理论阐释,没有声嘶力竭的呐喊呼号,注满情感的深情文墨便呼唤起读者的关爱之心。施文于人,而不露丝毫教导于人的痕迹。这才是寓“情”于文、寓教于“情”的真谛。
三、“人情味”可以为议论文架起信任的桥梁
如今,由于物质生活享受的纷繁干扰,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扭曲了部分人做人的礼仪与人格。他们不老实做人,急功近利,对国家大事置若罔闻,对身边的小事更是漠不关心。我们的议论文现在该担当一些什么责任呢?议论文 “政论性”的特征决定它具有教育引导群众的作用。然而生发议论,写不好最容易流于生硬的说教和令人生厌的评头论足。因此,在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不断向纵深推进,读者的自主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时代赋予议论文的历史责任是:议论文要实现全部社会意义的理论价值,首先应建立起与读者之间的信任关系,用真情赢得读者。而“人情味”却能担当得起“承载信任”的桥梁。因为它不仅能跨越论述者与被论述者、指导者与被指导者、论述者与读者之间的鸿沟,沟通或解除两者的心理与思想距离,而且,最能调动读者的心理因素,从而,表达他们对作者观点的赞同或认可。谁能否认充满“人情味”的情节穿插与浓情绵绵的直抒胸臆,会产生令枯燥议论所达不到的说服力与感染力呢?
一、标题
题目有三个要点:一是选题要小;二是选题要专业;三是选题要新。
选题太大是很多同学失败的原因。小到什么地步:本科生,到一个具体条文的立法、司法或执法;硕士生也不要大于三个条文以内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当然,也可以是法律条文中的一个概念。
但无论如何,本科生与硕士生不要来一个制度的设计。在一万字或五万字内完成一个制度的设计,一般而言,不可能。网络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法律制度研究等,是一本书的题目,太大。题目大了,就避免不了一大二空,就难以实在了。
社会问题与法律问题不是对应的,社会问题不能做论文题目。这就是选题专业的问题。如“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题目不专业,因为它涉及民商法问题如侵权责任、涉及刑法问题和行政法问题。选这种题目表明,你还没有确定你想研究什么,你还不知道其中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在法学上,只有具体到部门法上的制度,才有可能成为专业的、详尽的研讨。你应当先将一个社会问题对应于某一个具体部门法制度。
选题最好在新的领域,因为从中容易发现新法律问题与新解决方案。新领域没有开发过,容易找到空白处,填补空白是最容易的事情之一了。诚实信用原则等选题,至少问题已经老了,你难以发现新的问题,也难以找到新的解决方案。容易开发的已经被人开发了。对新手而言,新领域的选择是很重要的省力技术。不过,老手不应当太赶热闹,东一枪西一炮、专门选热点问题去写,是很忌讳的事。老手可能更应当注重传统领域特别是主流制度的突破。
题目字数不能太多。所有标题都这样。如果多了,说明你提练得不够:你还没能简明扼要地表达你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二、摘要与关键词
摘要是文章的要点、亮点的摘编。
它与中心思想不同,因为可以是亮点与要点。与中心思想相同的是,它能够表达文章的中心思想。本选题在当今形势下如何重要、本文将如何论述或论述什么等,不是摘要,只是选题的重要性与研究思路等,别搞错。
文章的标题相加,往往就是你的摘要。如果不是这样,要么是你的摘要不摘要,要么是你的标题缺乏连贯性。摘要为文章提供了框架和指导。老手往往是先写摘要再写正文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做到了先理顺宏观思维,再展开细节。
关键词是文章讨论的关键性专业词汇,包括核心术语、制度与理论。
它往往在文章标题之中,如果不是这样,那么,要么你的标题不准确,要么你的关键词有错误。
关键词一般3-5个,多了说明你的文章太杂。注意,即使是创新很大的文章,也最好只有一个新术语和一个新理论。否则,太新了人家受不了。
三、提纲
其格式和内容一般如下:
一、什么现状与什么问题
(一)现状(存在弊端的现状)
(二)既有的文献(对策)及其缺陷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与思路
二、分析问题(找出对策失败的原因并寻求破解)
三、解决思路(正面论证自己的模式或路线)
四、实施方案(立法、执法或适用的具体建议)
对此提纲,有几点说明:
任何人写论文,必须要遵守这种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基本模式。日后熟悉了论文写作的方法,可以对此有所变化,但内在的思路总是这样的
反对没有问题就开始写作的做法。如今写教材也不能那样了。
提纲必须有直观性,即仅仅从提纲就能知道作者的核心思想、逻辑与写作进路。如果不能这样,提纲就失败了。
提纲必须具体,不要用“现状与问题”之类的题目,而必须写出具体的现状与问题,下面也是这样。论文的标题必须具有特别性,即不是别人能用的,不能用于其他论文的。有同学喜欢用“国内文献、国外文献”之类,这种标题任何论文都能用,是没有特别性的。
注意,将中外既有研究写入第一部分的文献综述中,不搞专门的比较研究,更不作为一大部分。如果你觉得中外研究太多,在文献综述中写不下,那不是写不下的问题,而是你所确立的问题不明确,以至于自己都不能把握什么是真正相关的文献。简言之,文献太多,说明选题太大,无法把握核心。里程碑式的文献是极为有限的!
四、文章第一部分:必须综述文献再提出问题
第一部分最前面,可以写一个选题的缘由。也就是选题的重要性之类。千万别在这部分说正文的内容,也不将这部分写得太长(200字以内,最好的50个字左右),也不要在此提出问题。这只是一个引子。
对新手而言,第一部分最好按如下顺序写:现实问题(如银行存款丢失)、作出的判决书或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法律制度(国内外)、关于某一问题的既有观点综述(国内外),既有观点的问题,本文想研究的问题,研究思路。
在以上内容中,要注意的是:
第一,现实问题不等于本文想研究的问题,对策(即文献)仍然没有解决的问题才是真正的问题。很简单,很多现实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解决方案,至少你无法提出新的观点。再说,现实问题可以从社会学、经济学等其它学科去研究,你无意于此。
注意,现实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与执法的问题不是真正的问题,法律制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只有既有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是你真正的问题。银行存款丢失不是真正的问题,相应的法律制度有漏洞也不是真正的问题,判决书的问题也不是真正的问题。为什么?可能人家早已给出了上述三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往往如是!激动地发现了一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已经被人家解决了,而你却发现自己没有可以超越他的新方案。
第二,必须有文献综述(即国内外既有观点、立法、适用等的述评),指出其不足,本文的真正问题才能产生,才有自己论文想阐述的问题。否则,无法得到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即使开始了研究,也可能毫无价值。文献综述最核心的部分往往是对现实与法律制度问题的既有解决方案。文献综述包括简述、评与转三方面。述,介绍其观点;评价,说出文献的发展脉络。述要简洁准确;评要说出后一个文献与前一个文献相比,观点的进步或退步之处。在评价的后面,要对所有文献作出总结,即转。这种转,往往是肯定其贡献,指出其不足,转向自己的想讨论的问题。
既有的司法、执法文件等,这是必须综述的。否则,你只是关注了现实问题,而没有关注它的解决方面的现状。
法律制度也是文献。这是立法现状与历史方面的文献。有人将国外的制度与观点放在后面的比较法研究之中,这是很多学生的做法,比较之后得出启发。这样是不好的。国外的做法也会有问题的,也是需要评述的,它不能直接成为我们的标准。
只有你发现了他人解决方案的问题,才找到自己真正的问题,才能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论文写作。
文献综述是重要的,它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狂妄。苏力曾经高呼法学论文应当注意尊重前人成果,要作注释。正是因为这样,学校往往将文献综述作为独立的附件上交。可是,这些年,我看到了很多无知无畏的做法:根本不作文献综述,或者根本不提出问题。这就太可怕了。试想,没有综述前人的观点,你的观点是什么呢?是前人没有的观点,还是重复?只能是傲慢与偏见啊。也有同学作了文献综述,但将之放在附件之中,而文章之中没有,这就无法理解了。还有些同学不作文献综述,直接提出问题,就开始写作,那也太可怕了。更有同学,根本不来文献综述和问题,直接像编教材那样写作,那就不是论文了。
在上述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你应当指出既有文献的问题,从中选出一个问题作为本论文的问题。恭喜你,你有了自己真正的问题,你的论文可以开始了。你应当说一下下文的研究思路,让人明白你是如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于此再次强调,任何没有认真作过上述文献综述的人,他的所谓论文不是真正的学术论文。它无法区分于闲聊与酒桌上的议论。
应当说,任何正规的论文应当如上,但是,从高中的论文开始,我们就学会了横空出世,这确实是一个根深蒂固的恶习。我愿意告诉我的朋友、学生和后辈:不要那样,人应当尊重前人的观点,这是不自欺欺人的基本功,也是我们作为人生存的标志所在。
此后晚辈要讨论任何严肃话题,都应当知道,你先说别人有什么样的观点,他们的观点有什么好与不好,再谈你自己的观点,你不要将别人的观点暗暗当作自己的,你是一个独立的人,你应当有自己的观点。否则,去做点别的事情吧。
本科生很难指出文献的缺陷,也不太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经常听到如此说。我不太赞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本能。只是现今的教育不重视这种本能的开发,才导致只会记忆。退一步说,局部性建议总会有吧?这也比横空出世好一万倍。
科斯曾经说,那些混乱抄袭之作,最好付之一炬。据说杜牧晚年刚刚生病,就将自己的诗作焚烧了大部分。
五、第二三部分:深入的论证
分析人家观点缺陷或失误的原因,特别是其后match理论基础的缺陷;提出自己的解决理论,进行论证。
这就是分析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而不是具体方案)。
如果上文提出的问题足够准确,这两部分是容易把握的。
具体分析的方法应当找一两篇好论文来学习。
这两部分要注意:问题、分析问题、解决理论三者应当对应,不一定一一对应,但必须对应;要运用各种新的、具体的理论来分析和得出你的解决理论,例如程序独立性价值理论、刑法谦抑性理论、关系契约理论等,要从既有的法理学或部门法理学理论之中推理出你的理论,而不是简单的“我觉得”、“我认为”,也不能仅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等过于抽象的理论得出你的结论;最好在每一自然段前面或后面给出中心句;自然段之间必须环环相扣,不能有大的跳跃;从几个方面论证时,这几个方面的分类要周延,分类本身要有依据(为什么是这三个理由而不是另外的三个或四个?)
六、最后:具体解决方案
根据上文解决问题的理论,给出法律制度包括立法、司法、执法等上的具体解决方案,写出方案名称、内容、特点(与既有方案的比较)、与其它方案的关系(如与现有制度的关系,重新立法还是法律解释?)、方案的可行性等。这部分要具体。
七、论文的规范性
有注释且内容规范。作者、作品、所在刊物年期或出版社和时间、译者、页码等。注意查找文献时一次性记录下来。
文章内容必须具有可分性,即文章的内容或观点要么是自己的,要么是别人的,要能区分,反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文风。
关键词 法律硕士 专业学位 培养体系 构建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Based on Practice, Service Requirements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Master of Laws Degree Culture System
ZHAO Yong, DU Ju, LI Yu'e
(The Central Institute for Correctional Police, Baoding, Hebei 071002)
Abstract Actively develop professional degree, vigorously develop high-level applications, complex personnel is needed to implement the strategy of rejuvenating the country,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philosophy is born and developed in this together. Over the past ten years of development, Master of Laws degree in culture has made remarkable achievements, but equally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 is a need for in-depth discussions to further build and improve our professional degree of Master of Laws training system.
Key words master of Laws; professional degree; training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1 当前法律硕士培养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1.1 观念转变不及时、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研究型高校多年从事学术型研究生培养工作,在长期的教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也形成一整套的培养思路和培养体制,但在开办了法律硕士教育后,仍然沿袭过去的培养模式,未能及时针对性地更新教育理念;一些综合性大学博士点、硕士点众多,对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实务教学模式的研讨和实践不足;一些高校教育工作者在观念上存在错误倾向,把精英教育等同于学术型人才的培养,①一些人甚至认为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不在一个层面上,是低人一等的,法律硕士的培养工作也不能代表高校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错误观念和重视程度不足,直接导致一些高校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制度不科学、工作不到位。
1.2 课程体系设计不科学
2004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2009年的《全日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适用于法学专业毕业生)均要求各高校“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课程。推荐必修课中,除两门公共课外,其余为法理学、宪法学和其他重要的部门法学课程(法学背景学生以专题形式授课)。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各高校设置课程体系时不同程度存在两种模式:一是按照法学本科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二是按照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来设置课程。”②然而这两种模式的课程均偏重课程的体系性或理论性,没有凸显法律硕士培养的实务性特征,学生的满意度也较低。
1.3 教学方式陈旧、手段单一、缺乏创新
令人困惑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一方面强调应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以便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一方面又要求以课程教学为主,这必然给教学活动带来一定的混乱。在实践中,相当多的高校仍沿袭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以教师讲授为主,授课内容上要么紧密围绕教材文本而展开,要么功利性地迎合司法考试的需要进行法条解析、培训式教学。“尽管近年来随着我国对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反思,越来越强调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学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但是,这些教学方法往往是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一种点缀。”③教学方式、手段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和获取。
1.4 法律硕士学位论文“学术化”④倾向严重
实践中,一些高校沿袭学术型研究生培养的思维定势,热衷于所谓的学术创新和理论深度,甚至仍将其作为评判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首要标准,错误地认为案例分析报告、专题调查等形式不具有学术性,在选题导向和评价机制上倾向于学术性论文。在这一错误导向下,绝大多数学生也认为以案例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需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研和其他实证性工作,完成之后却不合导师的“胃口”,实在是费力不讨好,于是纷纷选择了学术性论文的形式。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高度同质化,混淆了两者之间培养目标。而当法律硕士研究生忙于“坐而论道”,不愿面向实践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时,其必然结果就是实务能力和思辨能力的缺失。
2 合理构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体系的相关举措
2.1 明确人才定位、提升重视程度、转变培养观念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非定位低于法学硕士的职教培训,反之,其代表了法科硕士研究生转型和发展的方向。首先,从需求上来看,社会对于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远远大于学术型人才。国家逐年缩减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并相应补充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即是明证。其次,从培养层次和能力上来看,特别是当硕士教育经历了规模化发展,普及化程度提高之后,法学教学和科研不应也无法成为学术型硕士的培养定位,而应该更多地由博士层次的人才来承担。事实上,近年来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就业情况也反映了这一点。当明确了法律硕士在法科研究生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及时转变观念、提高重视程度就成为了必然的选择。法律硕士的目标定位要求高校不能再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思路,应该尽快结合法律硕士的自身特点,形成符合教育规律,清晰、完整、独特的培养机制,在微观制度设计上把提升学生实务能力作为核心和要务,并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2.2 构建面向实务、特色鲜明的课程体系
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应考虑发挥高校学科优势,突出特色。法律硕士的知识结构定位于“宽口径、厚基础”,但随着国家推行“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法律硕士的人才培养方向将得以进一步拓展和特定化,面向更多具有迫切需求的行业领域而针对性地展开,上述定位似有微调的必要。应到看到,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趋势也反映在法学领域中,众多的法律职业方向则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实务能力,在法律硕士课程设置上越来越难以全面涵盖,因此不宜搞“一刀切”,而应该结合培养目标、个别化设计、突出培养特色。据观察,依照该项目获批的试点单位,均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据此可推断国家意在发挥这类院校的行业和学科优势,指向鲜明地培养人才。而僵化地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设置课程,将抹杀上述优势,无法发挥自身专长,陷入同质化竞争的误区,也背离了项目设立的初衷。
2.3 积极探索和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手段,确保学生实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精准的定位、周密的方案还有赖于微观教学环节予以落实和体现。法律硕士教学活动应及时更新教育理念,围绕提升学生实务能力展开相关教学研讨和积极尝试,形成多元化、富有成效的教学方法体系。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尚有两个问题需要给予关注。首先,多元化教学手段应当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共同服务于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目的,而非对诸项手段的简单堆砌或随机安排。因此,应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章节内容的需要,选择恰当的教学手段为宜,盲目求新、求变亦不可取。例如,课堂讲授法近年来饱受批判,但事实上,对于课程的理论性内容,通过由表及里、逻辑推理、比较分析等讲授方法来完成,能够确保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必要的理论深度。此时,为了“应景”而选取不适宜的教学方法反倒有弄巧成拙之嫌了。
其次,还应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多元化的教学手段不能“为用而用”、流于形式,而应当重点评估其实效性。以当前法律硕士普遍采用的案例教学法为例,一些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表面上穿插了教学案例,先进行理论讲授或法条解析,然后介绍几个案例辅助学生理解即告完成,但其效果显然是不尽如人意的。一次成功的案例分析教学,应包含以下几个因素:(1)教师角色转变。教师由主导者转变设计者和激励者,注重双向交流,鼓励学生置身其中地思考和讨论,即学生主体化。(2)案例素材选取合理。所选案例要具有代表性、客观生动性、结果多样性。(3)去功利性。案例教学法不仅仅表现为对于理论内容的辅助理解功能,更应该成为锻炼学生思维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宝贵机会。由此可见,过程制约着目的的实现,多元化教学手段只有通过精心设计、注重效果,才能实现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最终目的。
2.4 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坚决去“学术化”,大力倡导实务型学位论文
首先,转变观念、倡导实务研究。“学术型”和“应用型”是我国法科硕士现存的两个培养方向,本就没有什么高低之分。“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陈腐观念以及“重学术、轻实务”的错误倾向应当予以摒弃。在笔者看来,坐而论道的学术研究并不比贴近实践地解决实务问题更高尚和玄妙。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不是法学教师和科研人员,而是具有突出实务能力和职业思维的高级法律人才。因此,学术水平也不应成为法律硕士学位论文的首要评价指标。高校及其教师应及时转变观念,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的精神大力倡导学生采取案例分析报告、专题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等形式完成学位论文。
其次,建立科学合理、实务导向鲜明的学位论文评价指标体系。从选题环节就要倡导学生立足实践、优先选取在实习、实训过程中发现的突出或疑难问题展开研究。在论文写作环节,应着重考察以下三点:(1)学生写作、调研过程中的工作量、技术难度、设计合理度及其反映出来的研究态度。(2)理论联系实际的情况,综合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研究成果的实效性。即,研究结论是否客观、正确,相关建议是否切实、可行,能否对所研究的实务问题起到一定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课题来源:论文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3年度课题《我院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编号XYZ201304)。主持人:赵勇。课题组成员:杜菊、李玉娥、苗泳、张巍、何航、刘艳玲、李凯瑞、阎爽
注释
① 王民.回顾与再思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观察.政法论坛,2009.27(4).
② 洪小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模式调查报告.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14).
③ 朱立恒.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与改革.河北法学,2008(5).
④ 此处的“学术化”是就其形式而言的,即法律硕士的学位论文多选择学术论文的形式,分析和阐述法学理论问题。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我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使其在更加开放、更加和谐的环境下长足发展
1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2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2.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3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3.,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3.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①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②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③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④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⑤立法完善。网络立法的形式应当是建立一部类似于《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专利法》这样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另外,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还要做出实施细则,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这样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研究可以成为一个综合的学科,将网络法律问题都概括进去。之后,在每一个网络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学科,各自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理论。
4总结
迄今为止,对清水江文书抢救和整理工作的历史、现状及问题进行探讨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徐晓光、龙泽江《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09/01);龙泽江《锦屏文书的研究价值、研究方法与开发利用途径――锦屏文书暨清水江木商文化研讨会综述》(《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04);龙泽江、曾羽《锦屏文书保护现状和出路》(《兰台世界》2011/08);龙泽江、罗康智《关于建立锦屏文书数据库的思考》(《凯里学院学报》2010/02);吴平、龙泽江《从学术资源保障看清水江流域锦屏文书的数字化道路》(《贵州社会科学》2010/12);王宗勋《锦屏民间林业契约及征集研究基本情况》(《贵州档案》2009/01);杨有赓《建设以林业契约为主体的锦屏森林生态博物馆和清水江绿色旅游刍议》(《民族文化与区域经济》,贵州民族出版社,2008年);魏忠《独特的贵州苗族契约文献》(《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01),等等。目前,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立项的相关课题主要有凯里学院曾羽主持的“锦屏文书数据库建设与村寨原地保护模式研究”(2011)。综合以上论文的分析,现分别将清水江文书抢救保护与整理方面已取得的成绩及主要观点简要评述如下。
(一)清水江文书的抢救
1.清水江文书的现状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工作主要是政府部门在开展。(1)领导机构。2006年,贵州省和黔东南自治州分别成立“锦屏文书”抢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由副省长、副州长担任组长,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县、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2)抢救保护实施机构及成效。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主要由各县档案馆承担。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的锦屏、天柱、三穗、黎平、剑河、岑巩、台江7县档案馆收藏进馆保护的清水江文书达8万件。其中,锦屏县档案馆收藏有35万件,已经抢救修复2万余件。2011年2月22日,锦屏文书成功入选第三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工程名录》。(3)抢救手段。目前,清水江文书的抢救仅限于部分县档案馆的征集、进馆、修整、裱糊、编目、装盒等基础性工作。(4)保护设施建设。2008年中央财政专项资助项目、总投资1800多万元、建筑面5400平方米的“锦屏文书特藏馆”正在建设之中。
2.抢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清水江文书的家底不清;(2)民间家户散藏的文书,折叠破损、虫蛀、霉变程度严重,存在火灾隐患,亟需探索民间抢救保护的新机制和新手段;(3)县档案馆征集文书模式的抢救力度赶不上“自然流失”的速度;(4)县档案馆的抢救资金投入得不到保障,影响抢救保护成效;(5)县档案馆的保护技术落后,存在再破坏。
(二)清水江文书的整理
1.现有整理成果。目前,清水江文书的主要整理出版物,先后有日本东京外国语大学国立亚非言语文化研究所2003年出版的《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共3卷,整理文书853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009、2011年先后出版的《清水江文书》共3辑33本,整理公布文书约14万件;人民出版社2008年出版的《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整理文书800余件。其他整理的文书有谢晖、陈金钊主持《民间法》第3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收入契约130余件。
(1)编辑体例。三家出版物的编辑体例各不相同。《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全文排版并列,用铜版纸印制,每件之首撰有简约著录文字。按照:A.山林卖契;B.含租佃关系的山林卖契;C.山林租佃契约或合同;D.田契;E.分山、分林、分银合同;F.杂契(包括荒山、菜园、池塘、屋坪、墓地之卖契及乡规民约、调解合同等);G.民国卖契的顺序编辑文书,构成前两卷“史料卷”。第三卷是“研究卷”,是契约文书的研究专题论文的汇编。《清水江文书》采用文书原件影印出版,一般不对每件文书全文判读,但是每件文书都有标题(含事主、事由、文书种类及时间四大要素)。对于图黑的文书,则整理出文字,附在文书图片旁。它的编辑以村寨为单位,每个村寨给一个顺序号,村寨之下根据不同的家族或家庭分卷,来自同一家族或家庭所收藏的文书为一卷。同一卷之下按照收藏者的原有分类,再分别列为若干帙。每一帙内的文件则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将契约原件的照片和辨读全文放在一起,按契约和其他文书依次分为两大类,契约部分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其他文书包括官府文告、分银单、记账单等,也是按时间先后排列。
(2)分类标准。《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将契约按性质,分为前文所述的7大类。其分类标准不是统一的,属于不完全的、概略的分类。《清水江文书》将文书按性质分为10个大类:契约文书、族谱、诉讼词稿、山场清册(坐簿)、账簿、官府文告、书信、宗教科仪书、唱本、誊抄碑文等。但是,每一大类内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清晰的分类标准。其所拟定每件文书标题中的要素之一是“文书种类”,其含义是指约、字、合同、清单等不同的类别,是完全基于文书内容所包含的表述的分类。比如“约”的种类,来自文书内的表达就包含“立断山场杉木约”。《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将契约不完全分类为:卖木契、卖山契、卖木并山契、卖田契、卖菜园、卖屋基契、卖地契、佃契、分银合同、分山合同、借契、借当契等。
2.现有整理成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整理的成果,反映了整理者对清水江文书的整体把握和认识深刻程度。《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的整理者,显然认为林业契约是清水江文书中最有价值的部分。但是,单纯依靠林业契约,不足以全面、深刻地认识清水江流域的社会历史变迁。《清水江文书》的整理者,则试图全面整理所有的文书,不局限某一类或某一领域的文书,似乎认为文书都有同等的价值,要留待研究者去挖掘和评价。但是,它需要足够的经费和队伍的持续支撑,研究者需要自己判读,难以利用。《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姜元泽家藏契约文书》的整理者,认为契约是清水江文书的精华部分,选取一家保存最好的作为典型,但是难免“管中窥豹”。所以存在的问题是:(1)不同机构的整理者标准不同,没有共同的学术规范;(2)不同机构整理的成果有重叠,三家出版物整理文斗寨的文书,两家整理平鳌寨的文书,浪费学术资源和经费;(3)不同机构的整理者都是通过各种途径到文书保存地收集,存在恶性竞争,“割肉式”整理,破坏文书的信息内在联系和完整性;(4)没有对清水江文书中苗族、侗族等文化符号(单位、名物)进行训诂和考释,影响文书的正确判读和深化研究;(5)没有建立起清水江文书全文数据库。
二、清水江文书的研究
自杨有赓1988年发表研究论文以来,清水江文书的研究,国内著作有6部,论文200多篇;研究人员主要有杨有赓、张应强、王宗勋、单洪银、徐晓光、罗洪洋、梁聪等专家学者。目前,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有凯里学院龙泽江的“贵州锦屏文书研究―以清代黔东南苗侗土地契约文书为中心”(2009),贵州大学吴述松的“清水江文书制度与苗侗经济研究”(2011年)。
国外研究清水江文书的学者主要有唐立、武内房司、相原佳之、寺田浩明、岸本美绪等。代表论文有唐立《清代清水江流域苗族植树造林的开始――林业经营兴起的各种因素》、武内房司《从鸣神到鸣官――清代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见苗族的习俗和纷争处理》、相原佳之《清代・中国清水江林业经营的一侧面――平鳌寨文书事例》、岸本美绪《贵州的山林契约文书与徽州的山林契约文书》等。以上论文均被收集在《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第3卷中。另,相原佳之《从锦屏县平鳌寨文书看清代清水江流域的林业经营》发表在《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0年第1期上。
三、代表性成果述评
(一) 杨有赓执笔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及系列论文。杨有赓的相关论著均是清水江文书研究领域的开创性、奠基性、资料性的开山之作。一是首次对林业契约中的佃契、卖契作了解读,是以后深入研究的基础;二是依据官府文告、诉讼状稿等,对 “清江四案”(皇木案、当江案、白银案、夫役案)进行分析;三是对山客、水客、木行、排夫等木材交易主体及其行规进行了介绍;四是对木材交易和运输环节中的“技术性规则”(木材独特计量方法、单位等)作了介绍;五是民国时期的木材税收资料丰富。当然,该书阶级矛盾分析方法贯穿始终,有其局限性。杨有赓其他5篇论文也是在以上问题中展开的。
(二)张应强的研究。2002年,中山大学张应强发表了论文《从卦治〈奕世永遵〉石刻看清代中后期的清水江木材贸易》(《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03),以碑刻和民间文书为据,考察了清水江下游木材市场的交易制度。随后,又相继发表了论文《清代中后期清水江流域的村落与族群――以锦屏文斗寨的考察为中心》(《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05)、《清代契约文书中的家族及村落社会生活――贵州省锦屏县文斗寨个案初探》以及专著《锦屏》(三联书店,2004年)和《木材与流动: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市场、权力与社会》(三联书店,2006年)比较全面的展示了清水江流域苗族村落的经济社会生活以及木材市场流通历史概况。
(三)单洪根和王宗勋的研究。二人均是黔东南本土学者,前者长期担任锦屏县和黔东南州的行政领导,注意对本地契约文书的收集和研究,20062007先后出版《木材时代-黔东南林业史话》(林业出版社,2008年)、《清水江木商文化》(世界社会文献出版社,2009年)等著作及《锦屏林业契约文书――清代林业生产关系的活化石》(《凯里学院学报》,2007/05)、《林业契约与林权改革》(《林业经济》2010/08)等论文,比较系统的对锦屏林业契约进行了分类,初步揭示了清水江木商文化的特点,并对林业契约在当前林权改革重大作用进行了研究。后者一直在锦屏县档案馆和史志办工作,长期接触一手资料,在收集和整理文书的基础上先后发表整理和研究的论文有20余篇和专著《乡土锦屏》(贵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一书,该书对锦屏各乡村的自然、文化、历史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四) 罗洪洋的系列论文。20032007年在《民族研究》发表4篇论文,以《清代黔东南文斗侗、苗林业契约研究》(《民族研究》,2003/03)为代表,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卖契、佃契、分合同和处理山地林木纠纷契约四种主要的林业契约。同时它指出“以林业契约为主的习惯法”起到了调整和保护林业产权、形成经济预期的作用。林业商品生产实践产生了法律意识,催生了林业契约样式。他还援引罗马法,来论证市场经济实践出法律意识的普适命题。至于其引申得出的“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淡薄”,则缺乏严密论证,且与林业契约的“契约设计的精妙”的结论似有冲突之处。罗洪洋还认为清水江林业经济只能是家庭私有制经济。
(五) 徐晓光的著作和系列论文。《清水江流域林业经济法制的历史回溯》(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撷取和述评当地历史上发生过的若干重大的林业经济纠纷或问题,比如内、外三江之间“争江”、夫役之诉、民国开放江禁之争、“漂流木植清赎问题”、民国木税之争、黔湘两公司木材砍伐纠纷、控诉山客巨富“姚百万”、姚家内部山林纠纷等,试图勾勒出清代和民国时期的清水江流域林业法制全貌。法制无非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以上选取的案件涉及木材生产、运输、交易等环节中的各类主体之间主要利益关系。当然,它所呈现的法制全貌是寓于叙述和解读中的启发性,依然不是脉络连贯、条例清晰的理论形态。该著作是一部研究方法有创新、体例视角有特色、比较系统的林业专门法制史专著,对以后研究的启示有:一是立足民族法,挑战“华夏正统”观念;二是突破法律史学偏重立法研究,漠视法律适用考察的旧模式;三是法律人类学和社会人类学兼用。《锦屏林业契约、文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2007/06)是其系列论文中的代表作,针对罗洪洋的研究认为林业经营模式是“家族公有制下房族股份制”;二是罗认为清代中期林业纠纷一般由寨老解决,徐晓光认为官府已经介入到林业纠纷,并“最后裁定”;三是认为清代司法已经到达苗疆,“村规民约”所规定“送官纠治”就是依据。地方官府往往将“送官纠治”案件“回批”乡村按照习惯法处理。这体现了国家司法对习惯法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