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04 07:53:5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收款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乙方:付款人
签订地点:
根据甲方开户银行管辖行 行批准,甲方已获准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收取 (费种名称)。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协议(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收费政策。
三、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四、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 (费种),且在转账日未被销户。
五、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六、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七、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八、乙方需变更指定付款账户的,应另签新协议(合同)。
九、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协议(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协议(合同)其中一份随"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4、
5、
十一、若乙方解除协议(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协议书(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协议(合同)解除手续。
十二、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本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协议(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合同)有效期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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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收款单位):_________
乙方(付款单位):_________
为切实搞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结算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及时归集,方便单位缴交,明确各方责任,经双方协商,现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_________银行_________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乙方同意甲方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起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帐户(帐号: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在每月五日委托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三、乙方应在帐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且在转帐日未被销户。
1.我国对应收款转让有极大需求。首先,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有望通过应收款转让得到缓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占到全部企业数量的99%。然而长期以来,融资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发展的瓶颈。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稳定性差,经营风险较大、财务记录不健全、缺少足够的抵押资产等原因,寻求担保困难,很难达到银行贷款条件。此外,由于严格的上市要求,通过发行股票证券融资也很困难。中小企业尽管固定资产较少,但为了占领市场,提高竞争力,普遍采用赊销等现代结算方式,致使拥有大量的各种应收款。因此,应收款转让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经营困难有实质性意义。其次,大量应收款亟待通过应收款转让回收处理。目前,中国企业迄今至少有1000亿美元的海外应收款逾期无法收回,并且这个数字还以每年150亿美元的速度在增长。此外,我国银行业也拥有大量的不良资产。这些款项可通过证券化、打包出售等应收款转让方式进行融资,加速呆账变现和债权流通,极大地使有限资本利益最大化。再次,大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以未来应收款转让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将在整个投资中占有较大比重,政府财政收入有限,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急需引进非政府资金。而项目融资恰恰是解决这些问题的理想办法,其典型的做法是以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为担保或在一定期限转让项目未来收益进行融资,而这些是应收款转让的,确切地讲是未来应收款转让的典型特征。
2.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应收款转让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立法尚不健全,准转让人可能因为法律环境考虑对应收款转让持谨慎态度。另外,开展应收款转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由于可能为接受转让而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提高交易费率,增加转让人融资成本,使得准转让人对融资形式望之却步。因此,我国应收款转让的应用状况呈现规模小、交易额小的局面。
二、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立法状况
我国没有规范应收款转让的专门立法,有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票据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中。通过比较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关于应收款转让的立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关于债权转让或应收款转让的立法层次较低,没有专门立法,涉及应收款转让的立法或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规中,且有些规定有矛盾的地方,比如《合同法》采用的是通知生效主义,而《民法通则》采用同意主义,二者有本质区别。
2.关于应收款的可让与性问题,虽然在《合同法》中给予了界定,但对未来应收款的可让与性及禁止转让条款的效力问题尚不明确。依据《合同法》51条和132条的规定转让人对所转让的应收款应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否则将因标的不能或标的不存在而使转让无效。因此,将来应收款由于受转让人是否能够实现其所有权或处分权也具有不确定性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况且未来应收款中有基础关系的未来应收款和无基础关系的未来应收款地位是否等同也没有明确界定。
3.《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通知生效主义,但对相关问题难以调整,比如受让人是否有权对债务人发出转让通知问题;受让人对债务人如果发出了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问题;如果不通知债务人,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及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如何响应等等。
4.虽然《担保法》解释97条和《物权法》223条允许以应收款出质,但是对可以转让的应收款范围缺乏界定,哪些应收款可以质押,哪些不能需要予以明确。
5.我国立法中关于应收款转让缺少平衡各方利益、维护交易公平、有序进行的优先权准则,难以用我国现有立法确定应收款转让中受让人与其他权利竞合人之间的优先权次序。我国现有优先权制度,过分保护担保权人,对应收款转让所涉及的优先权冲突并未涉及。
三、对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相关建议
(一)对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应用方面的建议
在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应用方面,我国应优先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在应收款转让方面应重视和发展应收款资产证券化融资和项目融资。在应收款转发让风险防范方面,首先,货物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及工程承包商应对其合作对象的资信状况及其所在国法律法规、金融货币政策深入了解,从源头上减少应收款权利无法实现或受到损害的风险。可以通过网络、国外的行业协会、我驻外的商务参赞、银行、国外著名咨询机构、国外的宣传媒介或者通过与进口商打交道的其他企业、实地考查等方式来获取对方的信息。其次,应熟悉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金融方面的规定,尤其是有关债权转让方面的规定,避免因选择转让人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是可能产生被动局面。再次,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和受让人。
(二)对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立法方面的建议针对我国应收款转让方面的立法状况并考虑与今后国际公约接轨,在立法方面有以下建议。
1.提升规范应收款转让的立法层次,关于债权让与或应收款转让专门立法,更好规范应收款转让经济活动。
2.明确应收款的可转让性,尤其是对将来应收款和约定禁止转让应收款的可转让性做出明确规定。
3.应允许受让人向债务人发转让通知和付款指示,但对债务人的通知不影响转让合同是否生效,仅作为排出第三人和实现债务人向受让人付款的依据。可以针对债务人较多、债务人不明确或不确定的情况进行适当公示或登记。
4.尽快确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优先权规则,完善我国优先权制度。可以在我国《合同法》强调转让通知的作用的基础上增加以通知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规范受让人与其他权利竞合人之间的优先权争端。另外,也可以借鉴《物权法》关于不动产交易需采用登记进行完善的办法建立已登记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
5.尽快批准《国际保理公约》,尽早加入《应收款转让公约》,以便为我国进行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营造国际保障和良好国际法制环境。目前,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的规模、交易额、法制环境与我国作为国际贸易大国的国际际地位很不相称,如果加入上述公约,会促进我国应收款转让的立法完善,拓展我国开展应收款转让的国际平台会,有效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分歧和法律障碍。
四、结语
一、正常信用条件下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核算
因分期收款时间较短,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发出时即确认销售全部实现。发出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全部价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全部商品的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分期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第二种情况,发出时不具备收入确认条件。发出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合同约定的付款日,确认部分商品销售的实现,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部分商品的价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部分商品的成本),贷记发出商品。
二、超过正常信用条件下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核算
此情况下因分期收取货款的时间较长,一般地在商品发出时,销售即已实现。发出时,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未实现融资收益;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分期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同时,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财务费用。
[例1]10月8日,甲企业销售A商品1000件给乙企业。每件售价10元,单位成本6元,增值税率17%。甲乙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合同规定,分两次收款,第一次为10月31日收取500件货款及全部增值税,余款11月30日收取。甲企业于产品发出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甲企业做如下账务处理:
(1)10月8日销售实现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10月31日收款
借:银行存款
67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6700
(3)11月30日收款
借:银行存款
50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5000
[例2]承例1,合同约定分两次收取货款及相应增值税。付款日为10月31日和11月30日。每次各收取500件货款及增值税。甲企业于产品发出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1)10月8日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6000
贷:库存商品
6000
(2)10月31日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5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库存商品
3000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5850
(3)11月30日
借:应收账款――乙企业
5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库存商品
3000
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
5850
[例3]甲企业年初销售商品10000件给乙企业,现款售价每件10元,单位成本6元。合同约定分三年每年末等额收款。同期市场利率为10%。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年初,年金计算:根据10000×10×(1+17%)=A×(P/A,10%,3)=A×2.48685,计算得出A=47047.47(元)
借:长期应收款(47047.47×3)
141142.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4142.41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第一年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47047.47
贷:长期应收款
47047.47
利息收入=117000×10%=11700(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1700
贷:财务费用
11700
(3)第二年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47047.47
贷:长期应收款
47047.47
利息收入=[117000-(47047.47-11700)]×10%=8165.25(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165.25
贷:财务费用
8165.25
(4)第三年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47047.47
贷:长期应收款
47047.47
利息收入=24142.41-11700-8165.25=4277.16(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277.16
贷:财务费用
4277.16
[例4]甲企业年初销售A商品给乙企业,合同约定分三年每年末等额收取款项50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同期市场利率为10%。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1)第一年年初,计算现值为124342.5元[50000×(P/A,10%。3)],价税分解:收入为106275.64元[124342.5÷(1+17%)],增值税为18066.86元(124342.5-106275.64)。
借:长期应收款(50000×3)
1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275.6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66.86
未实现融资收益
25657.50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2)第一年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长期应收款
50000
利息收入=124342.5×10%=12434.25(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434.25
贷:财务费用
12434.25
(3)第二年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长期应收款
50000
利息收入=[124342.5-(50000-12434.25)]×10%=8677.68(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677.68
贷:财务费用
8677.68
(4)第三年末收款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长期应收款
50000
利息收入=25657.5-12434.25-8677.68=4545.57(元)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545.57
论文关键词:分期收款销售,分次开票,一次性开票,纳税调整
1.引言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款项收回风险大等特点的大宗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销售方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当然,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比现销或普通赊销的货价更高一些,产生的差额部分可作为销货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可用来补偿该种销售方式可能带来的损失。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货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销货方可以借助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消费者转化为现实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扩大市场占有率。另外一个原因便是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要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的价格,但分期收款销货由于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大。
分期收款销售根据开票时间的不同有两种不同的核算方式:商品发出时一次性开具发票和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开具发票论文范文。
2.商品发出时一次性开具发票核算方式
例:某公司出售某系列大型设备分次开票,协议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从销售当年末起,分三年收款,每年末支付4000万元,合计支付12000万元。发出货物当日即开出发票,金额为12000万元。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0000万元,如果在销售当日付款则只需支付11000万元。假定企业除去此项业务外,每年的利润为5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与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在销售当日确认的收入部分一次性计缴增值税,分期确认的利息收入1000万元其实也包含了增值税额,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计算如下:
应确认的收入=11000(万元)
销售收入应缴的增值税额=11000×17%=1870(万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1000&pide;1.17=854.7(万元)
利息收入部分应交的增值税额=854.7×17%=145.3(万元)
应交的增值税总额=1870+145.3=2015.3(万元)
运用插值法得到的实际利率为4.48%,每期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表1单位:万元
期初未收本金
利息收益
(含税)
利息收益
(不含税)
本金收现
总收现
期初
11000
第一年末
7492.80
492.80
421.20
3507.20
4000
第二年末
3828.48
335.68
269.90
3664.32
4000
第三年末
171.52
146.60*
3828.48
4000
总额
1000
854.70
11000
12000
*为尾数调整。
1)具体销售收入确认的处理
(1)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12000
银行存款1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87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
(2)第一年末:
? 〗瑁阂写婵?4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2.80
贷:长期应收款4000
财务费用421.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71.60
(3)第二年末:
借:银行存款4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68
贷:长期应收款4000
财务费用286.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8.78
(4)第三年末:
借:银行存款4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1.52
贷:长期应收款4000
财务费用146.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4.92
2)具体所得税纳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销售实现时,应当按照已收取的款项或者合同约定的应收款项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金额。上述业务在销售成立日应当按照确定的应收款项12000万元确认销售收入,与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11000万元不同分次开票,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体来说,应首先确定产生差异的项目为长期应收款,然后确定具体差异以及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第一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为8000万元(120000-40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为507.20万元(1000-492.80),应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7492.8万元。按照税法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8000万元(12000-4000)。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507.20万元(8000-7492.80),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为86.22万元(507.20×25%),由于本项业务影响,期末利润总额为6421.2万元(5000+1000+421.20),相关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1605.30
递延所得税资产86.2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691.52
第二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为4000万元(8000-40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为171.52万元(507.20-335.68),应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3828.48元。按照税法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4000万元(8000-4000)论文范文。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71.52万元(4000-3828.48),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为29.16万元(171.52×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57.06万元(29.16-86.22),由于本项业务影响,期末利润总额为5268.90万元(5000+268.90),相关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317.2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60.17
递延所得税资产57.06
第三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余额为0万元(4000-4000),未实现融资收益账面余额为0万元(171.52-171.52),应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为0万元。按照税法确认的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为0万元(4000-4000)。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0万元,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为0万元0,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29.16万元(0-29.16),由于本项业务影响分次开票,期末利润总额为5146.6万元(5000+146.6),相关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1286.6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7.49
递延所得税资产29.16
3.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分次开具发票核算方式
不管企业何时开具发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者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和成本。为了加以比较,选用如上例题,只不过“发出货物当日即开出发票”改为“企业按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发票”。
由于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来进行会计处理,所以会计处理相同,都是第一年确认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分三年分摊;差别之处在于所得税的纳税处理。按照税法,应当分三次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即:每年确认收入3666.67万元(11000&pide;3),每年确认成本为3333.33万元(10000&pide;3)。所以,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在于收入,成本也有差异,具体差异如下表:
表2 长期应收款和存货差异表 单位:万元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
7492.80
3828.48
长期应收款税基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7492.80
3828.48
递延所得税负债
1873.20
957.12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
1873.20
-916.08
-957.12
存货账面价值
存货税基
6666.67
3333.34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6666.67
3333.34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66.67
833.34
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
1666.67
-833.33
-833.34
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
206.53
-82.75
-123.78
由于本项业务影响,第一年期末应纳税利润总额为5754.53万元(5000+333.33+421.2),第二年应纳税利润总额为5620.23万元(5000+333.33+286.9),第三年应纳税利润总额为5479.94万元(5000+333.34+146.6)
所以分次开票,相关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分录为:
第一年:
借:所得税费用1438.63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32.1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6.53
第二年:
借:所得税费用1400.56
递延所得税负债 82.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83.31
第三年:
借:所得税费用1369.99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3.78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93.77
4.两种开票方式的比较
由于开票时间不同导致不一样的纳税调整,具体所得税处理也大不相同,具体可以总结为下表:
表3两种开票方式具体处理差异表单位:万元
年份
此项
业务的
影响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一次性开票
分次开票
差异
一次性开票
分次开票
差异
一次性开票
分次开票
差异
对当年收入的影响额
+1000
+333.33
+666.67
+333.33
-333.33
+333.34
-333.34
对当年费用的影响额
-421.2
-421.2
-286.9
-286.9
-146.6
-146.6
对当年利润的影响额
+1421.2
+754.53
+666.67
+286.9
+620.23
-333.33
+146.6
+479.94
-333.34
当年利润
总额
+6421.2
+5754.53
+666.67
+5286.9
5620.23
-333.33
+5146.6
+5479.94
-333.34
当年应纳所得税额
1691.52
1232.1
+459.42
1260.17
1483.31
-223.14
1257.49
1493.77
-236.28
合计
三年一次性开票应纳的所得税总额为:1691.52+1260.17+1257.49=4209.18
分次开票应纳的所得税总额为:1232.1+1483.31+1493.77=4209.18
(1)一次性开票和分次开票所得税核算的差异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①差异的项目不同。一次性开票时,会计与税法在收入和成本核算上处理一致,差异在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税法要求未实现融资收益计入第一年应税所得,而会计上是分次确认,由此产生了差异,差异体现在长期应收款账户。分次开票时,差异产生于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而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确认没有差异,差异不仅体现在长期应收款账户,存货也有差异。
②一次性开票核算方式较为简单,纳税申报也比较方便,实物中容易操作;分次开票核算方式操作上稍微复杂。
③两种开票方式并没有改变企业应纳的所得税总额,但是改变了纳税的时间。一次性开票核算方式下,企业先纳税,然后再分期抵减应税所得,相对来说增加了企业税负;分次开票核算方式下,企业延迟了纳税时间,有利于资金周转,相对来说分次开票,企业税负较小,是一项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论文范文。所以,企业不管是从财务管理角度还是从风险管理角度,都应该选择分次开票方式核算。
(2)从理论上来说,分次开票核算方式比一次性开票核算方式更具有合理性,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①分次开票的处理更加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
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虽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在商品交付时发生转移,但是在交付产品到收款日期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购买方的经营状况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保证在下一个收款日期购买方有能力支付款项。如果到收款日购买方经营状况糟糕、收款可能性很小,卖出方此时冲回已经确认的收入就会非常被动。
②分次开票处理方法得出的利润更加真实。
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开具发票、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得出的利润比一次性开票、在产品交付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得出的利润更加合理。分次开票核算方式使得利润分期实现,对是否满足“收入”的确认条件的判定也更合理,同时也更加符合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这种核算方式同时也可以防止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方式夸大当期利润,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盈余管理行为。
参考文献
[1]刘秋玲:《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财会通讯(综合版)》2007年第7期.
[2]李歆,邱瑾:《再议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财会通讯(综合版)》2009年第3期.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委托付款协议范文1
委托人: (甲方)
受委托人: (乙方)
就甲方委托乙方向无锡全润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履行付款事宜,本着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经过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签订本协议。
1、根据甲方与无锡全润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合同号(QR130701),甲方已于支付拾柒萬肆仟元(174000.-),剩余拾壹萬陆千元(116000.-)
2、原合同 甲方履行过程中所有的款项,以及运输发票的出具,设备交接清单等事项,全部由乙方承担,原合同后期支付款项由乙方支付。
3、款义务。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无锡市全润机械有限公司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5、本协议未写事宜,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付款协议范文2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付款方):
丙方(收款方):
鉴于:
1、甲方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以下称合同)。
2、甲方尚未完成工商注册手续,无法开立银行账户。
3、乙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现经三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向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大写:人民币元)。
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通过乙方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丙方支付合同价款。
三、丙方收到合同价款后,向方开具发票。
四、丙方收到合同价款后,视为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丙方不再另行要求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五、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丙方付款,由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丙方违反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甲方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须立即办理银行开户手续,并于开立银行账户之日起日内,将全部合同价款偿还给乙方。
八、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引发的一切,若各方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方所在地法院提讼。
九、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甲方筹备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临时合同专用章;乙、丙两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署人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字: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日期:
委托付款协议范文3
甲方:收款人
乙方:付款人
签订地点:
根据甲方开户银行管辖行 行批准,甲方已获准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收取 (费种名称)。为明确各方责任,现签订协议(合同)如下:
一、甲乙双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支付结算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
二、甲方向乙方收取款项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收费政策。
三、乙方同意甲方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在其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中收款。甲方符合规定的特约委托收款凭证到达乙方前述开户银行后,由其开户银行按规定划款。
四、乙方应在账户内留有足够款项用于支付甲方委托收取的 (费种),且在转账日未被销户。
五、乙方账户因各种原因被停用期间,应主动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向甲方缴纳款项。
六、乙方在异常情况下多付款项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管理办法》所列的反方向委托收款情形的,乙方有权自付款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发起反方向委托收款,甲方同意由原受托收款银行在其账户内划款。
七、乙方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是否需要获取收据(是,否)。
八、乙方需变更指定付款账户的,应另签新协议(合同)。
九、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合同)后,乙方应在七日内向本协议(合同)所指定的开户银行授权,并将本协议(合同)其中一份随委托收款授权书送交指定的开户银行。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若乙方解除协议(合同),须携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协议书(合同),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办理协议(合同)解除手续。
十二、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协议(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如因甲方提供的委托收款纸凭证(或电子支付信息)有误,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十四、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
十五、本协议(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另一份送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协议(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合同)有效期限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收款回收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1)某些客户因经营情况恶化而导致坏账的风险。海外石油项目是一项风险极大的活动,工程全过程伴随着众多的风险因素,承担国内项目所无法比拟的巨大风险,任何风险防范考虑不足都可能导致工程亏损,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海外石油工程遍布众多国家,涉外业务相关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涉外纠纷的多发性。国际油气勘探开发活动,由于受地质条件、勘探开发技术、工艺等影响,很可能初期勘探效果达不到预期;同时,由于受国际原油价格波动和供需影响,经营成果在短期内波动起伏有时较为剧烈。油公司特别是新兴中小油公司不可避免地存在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偿还应付款的可能性。
(2)项目公司的内控管理缺陷导致应收款无法及时回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个别项目招投标或者签合同之前,未对油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客户信用及财务状况未充分掌握;在合同中没有保护条款或没有提前采取一些措施来确保应收款的及时回收;在催款过程中,没有催款信函、备忘录、邮件等证据,在法律程序时举证不了,造成诉讼时间延长或不必要的损失;部分海外项目要么根本没有建立应收款管理政策,要么应收款管理政策沦为空文而没有落实;个别项目管理人员担心追收应收款影响客户关系和市场开发,不愿去积极追收等等,这些现象都导致海外项目应收款及其坏账率居高不下。
2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收款回收风险防范措施
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通过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收账等措施,对应收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
(1)投标前,海外石油项目应联合总部法律、市场、财务、投标等部门做客户资信调查,分析客户资信风险,对客户的商业信誉、付款能力、经营状况等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由投标委员会集体确定风险承受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坏账损失发生的风险。
(2)高度重视合同付款条款,把客户的付款期限、额度、方式、币种等内容在合同条款中一一约定,对于延期付款应有延付期限、利率及利息计算等规定,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增加保护性条款,如有可能,合同中可以约定客户应在项目开工前提供银行或者公司保函来保证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3)海外石油项目应及时准备发票等相关结算文件,按合同规定收回工程款。项目财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中有关结算内容,催促前方现场技术人员及时反馈项目现场甲方监督签字的相关结算支持文件,并提交客户有关部门审核,依据审核后的资料开具发票,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催要工程进度款;合同结束时,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与协调,按时准备关闭合同所需的项目完工报告等各项资料,尽快收回工程尾款和质量保证金。
(4)海外石油项目应加强应收款的内控管理。海外项目应编制账龄分析表,对信用期内的欠款继续跟踪,对信用期以外的欠款,重点催收,对超过信用期较长的欠款要考虑产生坏账的可能性,明确应收款清收责任,建立相应考核机制,把回款率的高低与员工的切身利益挂钩。国内财务部门要做好海外项目应收款分析,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定期公布海外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敦促相关责任人落实。
3海外石油工程项目应收款纠纷处理策略
当结合财务分析发现客户有恶意欠款嫌疑时,海外项目应先礼后兵,首先财务部门通过邮件、催款函催收或者高层推动,要求对方尽快支付款项。如果客户仍然不付款,可以采取发律师信等方式讨要欠款。当这些手段都无法奏效时,就要果断采取法律手段,决不能因为对方是国家石油公司或担心今后的市场开发合作而“前怕狼,后怕虎”,否则,应收款总额将会越积越多,拖欠时间也会越拖越长,收回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应收款纠纷发生后,石油工程企业应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和各种资源,针对不同纠纷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妥善、低成本、高效地解决纠纷。
(1)注重调解或和解优先、避免争议纠纷扩大化。国际纠纷案件相对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主体和法律主体、适用的法律及法律程序更为复杂,花费时间较长,且影响面广,一旦处理不及时或把握不当,将使得纠纷案件扩大化,公司形象受损且增加人力物力成本,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所以,争取案件纠纷以调节或和解的形式处理,小范围或短时间就能将案件得以妥善结束,既能对案件的发展做很好的控制,同时节省成本,实为上策。在应收款回收风险发生后,海外项目应及时向国内总部汇报,按照公司风险防控体系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海外争议纠纷。公司应珍惜与债务方的会谈机会,积极与律师商讨谈判策略并付诸实施。努力通过谈判,不断向对方及对方高层传达一种声音,即公司有能力、有信心并决心收回该笔款项,从而对债务方施加正面的还款压力。
(2)注重日常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存。项目启动前、执行过程中和完工后,境外石油工程项目管理层应及时归纳、整理和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日报、周报、月报、往来信函和会议纪要等法律文档,对于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拷贝一份给总部法律部门,以便一旦发生纠纷案件时快速完全收集证据材料,从而为整个纠纷案件的妥善和有利解决提供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积极准备仲裁所可能涉及的相关证据,并办理好公证等手续,保证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避免因债务方采取敷衍策略耽误仲裁进程,影响公司诉讼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3)充分利用外部法律资源,处理应收款纠纷案件。由于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限制或者对当地法律熟悉不够,在处理当地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某些中小应收款纠纷案件时,中方法律人员不能直接、准确的把握案件或通过法律的程序予以处理,需要充分利用当地法律资源,通过聘用当地法律人员或者借助当地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力量,给予必要的待遇和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利于其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中方法律人员在整体上协助和指导案件发展和案件思路,加快纠纷案件的解决。为弥补公司内部法律人员在特定专业知识及处理技巧经验上的不足,面对海外项目重大案件、事件,聘请国内外专业律师事务所或者从事特定专业的律师协助,从专业角度予以把握和控制风险,从而达到“花小钱、办大事”的目的。
摘 要 销售与收款业务是企业经营的重要业务环节,从销售商品到最终货款回笼,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销售与收款是企业能否正常运营的关键所在,也是最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因此加强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尤为重要。本文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销售与收款 内部控制
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是企业正常经营的有力保证,有效的内部控制不仅能使企业的资源合理配置,提高经营效率,而且能发现和防范经营风险。销售与收款环节涉及到实物和资金的流转,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是当前企业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加强销售与收款环节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销售与收款业务是企业经营的重要环节,从销售合同的订立、货物发出、开具发票、结算记账,到最终货款的收回,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的许多风险也都集中在这些环节,因此,加强销售与收款环节内部控制对企业规避风险,实现安全健康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销售与收款环节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制度流于形式,未得到有效实施
很多企业对内部控制的内涵不甚理解,以为内部控制就是一堆手册、文件和规章制度;有的企业虽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执行力度不够,有章不循,仅仅是印在纸上,挂在墙上,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有的企业各部门控制各成一块,互不衔接,缺乏整体性和灵活性,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失去了应有的作用。
(二)销售政策制定不合理,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
目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经营压力巨大,有的企业为了追求销售收入,盲目扩大经营业务,销售政策制定不合理,企业赊销过多,信用期限较长,产生大量的应收账款,占用企业大量的资金,资金周转缓慢,增加了经营风险。
(三)合同签订不规范,导致经济损失甚至法律风险
有的企业没有完备的客户信用档案,合同签订前也没有对新客户进行必要的调查和了解,销售业务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异常情况,导致以后发生经济纠纷,甚至面临诉讼,企业形象受损,造成经济损失。
(四)销售发货管理不严,可能导致资产损失
企业的货物发出涉及到订单下达、货物发出、记录等关键环节,涉及销售、仓库、物流、会计等诸多部门,稍有不慎就容易出现错误和舞弊现象。如果未经授权进行发货或发货不符合合同约定,可能导致货物损失或与客户发生争议、销售款项不能收回。
(五)应收账款管理不当,无法及时回笼资金,导致企业资金紧缺
有的企业虽然销售收入大幅增长,但是应收账款管理不佳,资金无法及时回笼,造成企业资金紧张,甚至资金流断裂,无法正常经营。
(六)票据管理不规范,会计记录缺乏真实完整
如果票据的管理和填制不规范,出现漏统、甚至人为舞弊等现象,销售业务和实物流转不能正确的进行书面记录,会计记录不真实完整,则无法达到控制目的。
(七)销售与收款环节监管不到位
销售与收款环节涉及实物和资金的流转,如果监管不到位,人员岗位责任不清,不相容岗位不能有效分离,缺乏科学的内部监督机制,将无法进行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无法防范风险,带来经营隐患。
三、销售与收款环节防范风险的内控措施
(一)建立健全销售与收款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机构
建立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各风险点,按照“职能分割,制约监督”的原则,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从授权审批、不相容职务分离、业务规范流程、内部审计等方面完善销售与收款环节的管理,企业重大业务要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销售政策
由于近年来市场竞争激烈,企业经营压力增大,企业必须制定科学的销售和信用政策。企业应对客户的财务和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采取适当的销售政策,决不能只为了单纯地提高销售额,而去迁就客户提出的不合理要求。销售业务发生后,业务部门要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
(三)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合同纠纷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首先要审核对方的资信,深入了解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在签订销售合同前,应指定专人或团队就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信用政策、发货方式、收款方式等主要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详细的谈判和磋商,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模糊条款。其次,还要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合同重要条款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完备,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特别是履行期限、货物交付方式、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重要条款,要力争做到条款清晰完备。在签订合同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如果合同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履行,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四)加强销售环节控制,不相容职位相分离
企业销售合同签订后,销售部门应按照审核后的销售合同编制发货计划、下达销售通知单,销售通知单应经过核查和审批,保证数据真实完整。发货部门则应落实出库、计量、运输等环节岗位责任,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所列的货物品种、数量、时间、发货方式等进行发货,形成相应的发货单据,并连续编号。还要做好各发货环节的书面记录,填制相应凭证,设置销售台账,实现全过程的销售登记制度。
(五)加强收款管理,保证资金及时回笼
企业应制订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明确催收责任,每一笔债权都应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分别设立应收款项台账,及时登记各应收款项的发生,增减变动,余额及账龄等信息,并对应收款项进行跟踪分析,定期核对。对到期的应收款项,由业务部门及时提醒客户依约付款。对逾期的应收款项,企业必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防止坏账损失的发生。建立奖惩制度,将应收款项的回收情况与相关责任人的奖惩挂钩。
(六)加强票据管理,真实完整的进行会计记录
销售通知单、发货单等票据都应连续编号,保证记录的完整性,从而达到控制目标。规范票据的购买、使用、登记等环节。财务部门应根据销售通知单和发货单等,审查手续齐备后才能开具发票。票据填写要规范,内容、日期、金额等要素要真实齐备。购货发票的认证、抵扣都由发票管理人员专人认证、管理和登记。企业还必须指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七)加强内部监督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容易产生错误和舞弊的关键控制点,如审批、核对、结算、保管、记录等业务,加强内部牵制,达到纵向(即同一部门内不同岗位、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牵制)与横向(即由不同部门分别处理,使一个部门的记录受到另一个部门的牵制)的有机结合,充分落实责任,加强监督考核,防范经营风险。
总之,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需要企业各部门共同参与、齐心协力、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莉.论企业内部控制的风险管理机制[J].企业经济,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