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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2-05-27 17:22:3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土地出让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土地出让合同

篇(1)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状况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市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签订时,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 土地利用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及界址点坐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所需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条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一条 受让人使用该宗地的现状条件为:

(一)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二)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

(三)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造成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利用土地,确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现状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出让人申请,取得出让人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应当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六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期限超过6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其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1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受让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让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获批准的,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国家无偿取得,受让人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五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让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国家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0.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其余由出让人报备。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___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签订。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篇(2)

关键词:土地出让金;收缴;问题

中图分类号:F301;F81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2-0137-03

一、甘肃省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基本情况

2006年,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等有关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即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近年来,甘肃省土地出让步伐加快,土地出让收入大幅增长。

(一)土地出让宗数、面积不断扩大,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快速增长

近年来,随着土地市场的活跃,土地出让宗数、面积、收入规模不断增加,分别从2007年的2 528宗、6 298.98公顷、29.27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 847宗、19 116.53公顷、266.03亿元,增长了52.18%、203.49%、808.88%。土地出让收入增速从2008年的48.17%震荡上升至2013年的118.90%。见图1。

(二)土地交易以出让方式为主,交易收入主要来源于拍卖和挂牌

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土地并开发整理后,按政府批准的用地计划,分期在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土地出让收入包括划拨收入、出让收入(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租赁收入、其他供地方式收入、变更补缴收入。就甘肃省而言,实际缴纳价款以拍卖和挂牌两种方式为主。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仅拍卖和挂牌两类交易金额就占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89.82%、87.51%、82.32%、84.98%,占比均在80%以上,金额占出让总额的绝大部分。分开看,拍卖交易方式出让占比逐年下降,从2010年的47.85%下降到2013年的12.98%,而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占比逐年上升,从2010年的41.97%上升到2013年的71.99%,到2013年挂牌交易已成为土地出让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见表1。

二、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中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财政对于土地出让收入的依存度不断增强,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伴随着土地市场的活跃,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土地出让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2007年这一比重仅为12.22%,2013年已提升至27.09%(见表2)。一是地方财政增长对土地依存度的增强,使土地出让金具有的分配和调节功能没有得到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其是不可能无限期持续供给,在可预期的将来所获得的卖地收入将不能得到持续保障,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土地出让金容易引发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中,承诺用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债务余额比例较大,使一些地方财政和金融体系面临较大考验。三是土地出让金是构成商品房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价格的高涨进而导致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升,既影响中央对房价的调控效果,又加剧房地产泡沫的形成,激化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

(二)土地出让收入多采用专户汇缴形式,且缴库时滞较长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2009]74号)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但在实际收缴过程中,大多数土地出让收入先缴入商业银行的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开具一般缴款书将资金划转国库,至于何时划转、划转金额多少则由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收入进度和财政库款情况来控制入库时间,很多土地出让收入在财政专户停留期限较长,有的超过了1个月,甚至更长,严重影响了土地出让金收入入库进度。同时,开设的用于核算土地出让收入的财政专户数量较多,而且存在未经批准和报备违规开设等情况。据调查,2013年,嘉峪关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的通知》(嘉财字[2013]3号),批准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4个,实际开设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共6个。其中,在嘉峪关市建行开设的62001600108050429602账户和在嘉峪关农村合作银行开设的660030122000069690账户,未经批准和报备。天水市本级2011年初土地出让结余34 717.70万元,2011―2013年共征收土地出让金143 070.15万元,3年累计入库154 986.80万元,至2013年底,天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土地出让金结余22 801.05万元未上缴地方国库。

(三)土地出让收入欠缴问题严重,未能做到应收尽收

一是出让合同约定或政府承诺分期付款。为了切实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减轻企业项目落地的资金压力,在土地供应中,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土地出让金采取分期缴纳的方式,造成部分企业土地出让金暂缓缴纳。例如,崇信县支库在2014年底应缴纳出让金1 119.65万元,但实际缴纳了 1 104.26万元,少缴15.39万元,主要原因是企业按照合同的约定分期进行缴纳。二是土地已供应,合同已签订,但由于拆迁未完成,在土地出让条件并不成熟的前提下“带病”出让土地,影响竞买者(开发商)对土地的开发,造成无法供地或因规划调整地块发生变更导致欠缴出让金。三是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调整、企业资金紧张、经营不善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造成土地出让金欠缴。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甘肃省土地出让收入合同价款为280.96亿元,实际缴库价款为266.03亿元,欠缴14.93亿元。

(四)土地出让制度执行力弱,未按规定收缴违约金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第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也有相关规定。而实际情况是,部分地区国土资源部门并未按规定收缴违约金,这就为受让人欠缴土地出让收入提供了“温床”。据调查:2011―2013年期间,嘉峪关市国土资源局99宗土地的出让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也未按规定加收滋生的违约金。

(五)不按规定上解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提“教育资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62号)及《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应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按照10%的比例计提两项费用。由于教育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而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0%应上划中央,一些地方财政为了资金使用方便和给自己多留资金,尽量少提“两项费用”或不按规定上解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据调查,2011―2013年嘉峪关市少计提“两项资金”3 253.6万元(教育资金1 626.3万元,农田水利建设资金1 626.3万元),其中影响中央财政统筹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226.57万元。

(六)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不透明,监管难到位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入库、流向及真实使用情况实施有效地监控。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一般不作官方的公布,相关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不对称,土地出让收支过程缺乏社会性、公众性的应有监管,为某些土地出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暗箱操作提供可能性。如我国政策明文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但受拉动地方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利益驱动,通过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变相减免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各地的土地出让金使用与政府融资平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部分资金去向的合规性也值得商榷。

三、相关对策建议

(一)减少对土地收入的依赖,增强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

建立科学长远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改革现行对政府政绩考核的机制,遏制地方政府偏赖以地生财、以地融资的动机。以土地政策为杠杆,积极培植税源,利用好各类产业政策,发展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柱,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结构发展模式,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和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监管,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对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强化部门之间的联动,加大对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征收和催缴力度,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优化土地出让收缴流程,提高缴库效率

土地出让金作为目前主要的财政资金,其缴拨流程应遵循“集中、便捷、安全”的原则,改变部分地区汇总商业银行财政汇缴专户再划缴国库的方式,使土地出让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从而简化缴库流程,杜绝在财政专户中的时滞、延压现象,全面清理财政专户,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加快土地出让金收缴入库的速度。

(四)加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政府应切实增强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透明度和控制机制,定期公开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并进行政策披露,受社会监督,杜绝各种形式的非公开出让土地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现象的发生。

(五)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高征管电子化水平

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由规划部门、国土、土地储备机构、建设、房管、财政等部门的部门相互联网、信息共享的管理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对土地征收、储备、报批、供地及出让收支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测,确保信息对称,程序规范,有效防范风险。

参考文献:

[1] 蔡菊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实践与探索[J].新会计,2009,(7).

[2] 刘湘.强化土地出让金收支的监管[J].决策与信息,2008,(5).

篇(3)

二、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缴工作;市级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拨付等各项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三、严格土地出让收入上缴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出让总价款(含土地成本),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目级”收入项目开具缴款书,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四、严格土地成本审核制度。市土地储备中心严格审核土地成本(含土地征购成本、建筑物拆迁成本、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并填制土地成本及各项费用核算表,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复审后,报市土地储备和招拍挂出让委员会审核。经市土地储备和招拍挂出让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土地成本,市财政部门在确认该宗土地总价款已入库的前提下,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征地拆迁成本)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

篇(4)

1.出让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出让形式混乱。二是先占用后办手续现象严重。三是土地出让多头管理。

2.征缴不力,欠缴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原划拨土地改变了用途,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上缴。二是部分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讲诚信、久拖不缴。三是征收机关手段不硬、措施不力。

3.多家供地、挪用土地出让金。一段时间内,我县除国土部门可以供地外,其他如县城东区指挥部、西区指挥部等单位均可供地。多家供地,必然形成多头管理,特别是指挥部为了保证招商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完成,截留、挪用土地出让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4.土地储备机构形同虚设。我县虽然成立了土地储备中心,但土地储备资金无来源,应当进入储备中心的土地不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能被指挥部瓜分殆尽,中心人员成了指挥部的打工仔。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征管的几点思考

1.明确征管责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号)“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之规定:国土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政策关,负责土地价格评估、招拍挂、出让收入征收等工作;财政部门主要是严把土地出让资金关,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使用等工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财政和国土部门应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真正使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工作分工明确、权责分明、有条不紊,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其责。

2.强化土地统一监管。要建立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新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就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国土部门统一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截断多家供地的源头。

3.建立土地储备制度。首先,要加强土地储备机构,进一步明确土地储备中心的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其次,加大对土地储备资金的投入。第三,土地储备只能由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其他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4.加强土地出让金管理。第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第二,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一是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二是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三是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篇(5)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68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行南京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行时间

凡从*年1月1日起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按本《意见》要求执行,即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三、征管方式

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土地出让收入属非税收入管理范围。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财政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专户,专门用于土地出让收入的归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土地出让收入)专户。财政部门应对缴入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宗地和镇(开发区)进行明细核算(可委托国土部门具体办理),按旬办理缴库手续,并设立专账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进行核算。

四、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镇、开发区每年10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次年用地计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负责编制下年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并按照年度征收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与出让供地成本相关的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财政、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相关的土地出让支出项目预算,其中支出范围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分别纳入全市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由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同级人大报告。

五、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足额保障征地拆迁补偿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努力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

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年第20号市长令执行,即:土地补偿费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人13000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每亩980元。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土地出让涉及的需要进行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

1.农业土地开发支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2004〕104号《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市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7.0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作为市级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用于安排农业土地开发的支出。

2.补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根据省政府《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规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我市属于三类地区,执行工业用地每亩不低于9000元,商业用地每亩不低于20000元。

3.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支出。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4号)有关规定,我市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0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综〔*〕25号文件规定,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5%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专账核算,资金封闭运转管理,专项用于政府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2.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根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苏财综〔*〕91号文件规定,我市

按34元/平方米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3.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的相关业务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按照不超过当年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总价款的1.5%列入部门预算,实行以收定支,据实列支。

4、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据省财政厅苏财综〔*〕105号文件规定,我市按4.7元/平方米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安排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5.其他支出。未列入上述支出内容、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其中包括:按照国家规定,从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镇国土所从所在地组织土地出让收入中按5%提取事业经费等。

在执行上述政策规定后,我市各镇、开发区地块的出让收入的剩余部分全额安排各镇、开发区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其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主要安排农村饮水、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项目。

为保证城建、交通及政府安排其他项目的资金日常需求,在市土地储备中心承担收购储备的地块出让时,先按到帐土地出让收入的20%预提专项资金,用于上述项目的日常支出,待土地出让结束后按宗地进行结算。

六、财政、国土资源、国库部门职责

财政部门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按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各专项支出;负责牵头编制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以及分季度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及时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核算情况。

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出让的具体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会同财政部门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应收尽收;加强土地出让成本控制,监督各镇(区)土地出让规范运作;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市政府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土地出让金收入预算、与土地出让供地相关的支出预算以及编报与出让供地相关的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及时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以及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等相关资料。

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和留解等各项业务;在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定期与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数据核对,确保有关数据的准确无误。

七、监督检查

市政府成立由国土、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市土地出让审核领导小组”,对国有土地出让价格和成本支出实行监督管理,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局,日常工作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要建立健全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金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以各种名义向用地单位和个人返还或“借出”土地资金;也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禁止“上征下租”等土地违法行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省公布的出让最低价标准。

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如发生不可预见事件或因自然等因素造成受让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由征收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处理。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会计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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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要严格实行土地收支预决算管理。实行全市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后,土地储备机构要严格实行宗地核算。在各宗土地出让前,为合理确定土地成本和净收益,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不含宗地内只有企事业单位的土地),由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集体土地拆迁成本进行审核,作为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和财政局返还成本的依据。对城区原独立操作区的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成本和“三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净收益部分由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返还该区。继续维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体制,市本级以外的配套费仍由各区(开发区)收取并用于本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宗地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超出合同约定期限外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并责令限期动工、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对土地闲置满2年,但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办法及时处置。市政府将把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政府将组织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专项清理土地闲置、土地批而未供、未批先用等土地违法问题。要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对发生违法用地行为严重地区的区县政府实行问责制。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定期向社会公示。闲置土地清查工作要于20*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区要在20*年年底之前对本地区的闲置土地处理完毕。

四、强化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各地区政府所确定的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必须控制在市政府确定的农转用计划指标范围之内。市政府制定的农转用指标分配计划,将重点用于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县域经济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依据项目实际用地情况确保项目落地。

五、严格控制房地产用地规模,认真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单宗出让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工业用地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投资强度及容积率不得低于控制指标规定的标准。对现有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工业项目用地供地前,需投资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对拟供应项目用地提出投资和环保要求,待项目用地成交后,依法办理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及环境评价等相关报批手续,并在投资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六、规范土地交易及供应方式。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全部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交易,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成本与我市确定的土地出让金标准之和;工业用地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最低限价标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拍挂”方式出让;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转制、转让等原因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使用者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出让,自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用地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需由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评审委员会确定。

七、加强对土地分割发证管理。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必须付清全部土地价款,不能按照付款进度分割发证。对20*年11月1日后成交的地块,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对20*年10月31日前已成交项目,在合同中约定可以分期付款的,为履行合同,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过程中,仍按原合同(成交书)约定分期付款,分期办证,截止时间为20*年7月31日。

八、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出让计划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主要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等内容。

九、实施新的基准地价。进一步加强土地价格管理,全市统一制定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市政府将颁布城市新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土地出让金标准,作为土地出让的量化依据。

十、地下空间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按照国土资源部39号令的规定,将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列入“招拍挂”出让范围。市政府将制定《关于*市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价格的确定方法、规划审批和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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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工作

(一)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全部纳入网上交易,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交易工作。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39号令、《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全部纳入网上交易,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杜绝土地出让异常情况,规范操作,探索新的工作方法,不断完善土地招拍挂出让程序。全年至今共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0宗,出让面积30.6940公顷,获得土地出让价款47262.6万元;其中工业用地17宗,出让面积11.1462公顷,出让价款1082.04万元。

(二)加强了土地交易的监管力度。我县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全部进入网上交易,并邀请县检察、监察部门对每宗地出让活动都进行全程监督。对土地出让公告、成交公示、成交结果,出让合同在中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及时外,还完善更新了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和土地开竣工日期的数据填报,为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监管提供数据。

(三)服从我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的要求出发,密切配合县委、县政府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安排,特事特办,积极主动地做好供应县重点项目用地的勘查、制定方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土地的供应。

(四)加大房地产项目的供应力度,进一步遏制房价过高现象。为响应国家调控房价过高的政策要求,全年加大了房地产项目的供应力度,共供应了11宗房地产开发项目,面积共计17.052公顷,有效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趋势,进一步稳定我县房价。

(五)加大查处土地闲置等违规违约行为处置力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了闲置土地和违规违约用地的处置工作。目前已收回玉福能源有限公司100亩闲置土地;由于欧森达木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及时缴纳土地价款,现已解除与其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其65亩土地。

二、工作建议

1、加强开展土地批后监管工作。土地批准后,开发商未能很好地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和容积率等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开发建设,延期开竣工、超容积率,增加建筑密度等现象比较普遍,建议今后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力度,规范土地供应后的正常开发建设。

2、我县土地储备工作一直没有很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建议今后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闲置存量土地进行盘活,建立县土地储备库,再按供地计划分批投入市场。

3、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实际工作中,对土地开发商故意拖延土地开竣工时间,或没有能力进行开发土地的,建议政府制定相应的处置办法,杜绝开发商的投机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4、制定机制。加强对违约拒绝签订土地成交法律文件的竞买人、故意拖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受让人的惩罚机制,规范土地出让市场,维护土地出让工作的严肃性。

三、明年的工作方向

一、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网上交易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大土地供应信息的宣传力度;

三、根据土地市场需求,加大商品住宅、商业等用地的供应,缓解我县房价偏高的问题;

四、配合土地执法监察大队,进一步加强土地批后监管力度,建立健康有序的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