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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论文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06 01:06:3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支付结算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支付结算论文

篇(1)

1、账户管理风险

首先是结算账户管理存在的风险。在实际工作中,存款人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的非法存款人企图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非法的犯罪活动而冒用合法存款人名义开户或用虚构的单位名称开户或用注销的单位名义开户;也有的合法单位为达到规避现金管理或单位内部管理的目的而伪造变造开户证明文件违规异地开户或多头开户。而银行未能认真执行真实性审查职责,对开户资料审查不严,甚至于为吸引客户,主动为客户违规开立结算账户,从而为支付结算业务埋下了诸多的风险隐患。其次是内部账户管理风险。内部账户管理不规范,挂账事项没有有效的分类管理,责任不清,原因不明,对于长期挂账户未及时清理,存在内部作案隐患。

2、贪污诈骗风险

表现在:第一,犯罪分子伪造变造银行票据及结算凭证、伪造银行预留印鉴诈骗盗用资金。犯罪分子或通过涂改、挖补等手段更改出票金额、收款人,或通过防真技术克隆票据及结算凭证或企业预留印鉴,骗取银行和企业的资金以。空头支票为例,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底,仅西安市部分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已签发空头支票就近300笔,诈骗风险的严重程度,由此可见一斑。第二,犯罪分子骗开银行承兑汇票、利用假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有的犯罪分子采取编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材料、伪造购销合同和虚构担保,以及伪造财务审计报告等手段到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而银行没有对单位资质、经营状况进行审查,也不核实合同的真伪就办理承兑,当承兑申请人不是交纳足额保证金时,一旦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足付款,必将引起银行垫款的风险。

3、行业竞争风险

各家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各商业银行为抢占市场份额或争市场地位而盲目铺摊设点;一线网点任务重、压力大,是否完成任务直接影响个人收入,在利益的重压下,往往不能正确处理业务拓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以放弃风险控制为代价,片面追求存款业务发展,为了完成存款任务、留住大客户,面对客户的无理要求不惜放弃原则,违章操作。

4、审核风险

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过程中,柜台人员对支付凭证记载的要素审查不严、未按规定流程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以及未严格执行先收款后付款“银行不垫款”的支付原则,均可能形成支付风险。客户预留印鉴做为银行审核客户办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依据,核验印鉴真伪是把控支付风险的重要环节,但目前大部分行仍采用传统的人工折角验印来鉴别印鉴的真伪。当业务量较大时,容易造成部分柜台人员折角验印流于形式,未严格进行双人验印,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尤其是遇到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电子仿真技术伪造的足以以假乱真的客户印鉴来办理业务时,临柜人员仅凭肉眼往往难以辨别真假印鉴的细微差别而形成审核风险。

5、人员管理及制度执行风险

银行柜台支付结算风险大多来自人为的因素。一是会计人员政策水平低,专业技能差,加之劳动强度过大,导致工作质量不高,柜台操作行为不规范,形成差错、失误的风险。二是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差,品质恶劣,内部作案监守自盗,造成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四是制度执行不到位,尽管现在银行的制度建设相对健全,职责分工、操作流程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有些会计人员只讲关系、协作,不讲职责、原则,丧失了对违规导致风险的起码警觉。如2009年初,湖北省潜江市财政局干部樊红监守自盗,窃取国库资金落入法网。案犯樊红原为潜江市国库收付中心支付科副科长,该单位兼有集中收付与集中核算两项职能,编制26人,内设综合、支付、专户、会计和稽核五个科室,陕西省各级财政国库执行机构设置比较近似。此案件中,樊红能轻易地将580万元巨款盗走,暴露出其单位管理混乱,资金监管纪律严重缺失,内控制度虽然不少,但是执行不力,形同虚设,存在巨大漏洞。

二、加强柜台支付结算风险管理的防范对策

1、重视和树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意识

银行柜台支付结算业务中的风险确实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已变成实实在在的资金损失。现代金融业中,柜台支付结算业务占银行中间业务的比重越来越大。银行应把银行结算风险摆在风险管理的重要位置,从领导干部到基层工作人员应提高对银行结算风险的认识,重视对银行结算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将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有效推动银行结算业务健康、快速的发展。下面这个案例说明了树立防范风险的重要性:两年前,有一自称美籍华人者来某分行洽谈,称其要对该市进行投资,计划为5亿美元,提出要在**行开立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境外汇入的外币资金,并且要求**行同时按其提供的文本出具英文书面证明,大意为:银行承诺同意接受5亿美元投资外汇;某公司已经开立了用于接收上述资金的专门账户,并列明具体账号;银行承诺对汇入资金进行安全监管,并且如果监管不力,银行承担责任。该市分行把握不准,向法律部咨询可否出具上述证明。法律部答复,该笔业务中来人对于外汇入境、划转、支用等描述过于简单、随意,且其根本目的在于获得银行同意接收资金和监管资金的证明,这与通常的业务操作十分不符,因此判断很可能是一宗“三角式诈骗”。后来该市分行进一步向当地外汇管理局咨询,得到的答复意见和法律部一致。

2、完善管理制度

加大制度的执行力是防范和控制前台业务操作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基本要求。从管理制度建设上讲,首要的是组织管理制度,应当改变目前多级、多头管理风险的模式,建立集中、垂直、相对独立的风险管理体制。由总行集中统一实施风险政策,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执行。不论分支机构有多少,管理层级有多少,分支机构的区域差异有多大,全行必须统一业务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必须集中行使风险管理职能。今年3月份,北京一中院审理的建行行长帮开发商骗开银行承兑汇票4.56亿元的案件充分说明了完善银行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房地产开发商谢根荣通过假按揭“借”出6亿多,建设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行长颜林壮发现上当后,为保乌纱,继续资金支持,并派人指导做假账。导致谢根荣共从建设银行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累计金额达4.56亿元,被贴现1.56亿元,5.4768亿余元无法归还。

3、银行柜台支付结算突出科技支撑

高科技犯罪已成为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犯罪中的一个发展趋势,用人工肉眼对“凭印鉴支取”的票据支付依据的审核办法已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步伐,仿真印鉴已构成了对预留银行印鉴的最大威胁。银行应尽快研究新的支付依据,改变传统的、易被伪造的预留银行印鉴为支付依据的做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开发、研制防假识假的检测仪器,改变完全依靠人工识假辨假的方式。实现从最基层业务人员到最高决策层的各项业务操作都在系统上完成,保证每项业务的“公开透明、依法合规”最大限度的杜绝各种操作失误和恶意欺诈导致的前台业务操作风险损失。但是百密难免一疏,也不能完全信赖科技和计算机,今年以来先后发生的广州“许庭”案、云南“何鹏”案、宁波“唐风军、唐风光”兄弟案,均因银行ATM出现故障或银行系统程序出错,而被当事人恶意取款所引起。

4、加强柜台人员队伍的建设

加强队伍建设,柜台支付结算风险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人”的因素有关。用“苹果效应”来比喻银行的人际关系问题很贴切,当一箱苹果中有了一个坏苹果时,若不把它找出来扔掉,最后整箱苹果都会坏掉。一是科学设置岗位和人员安排,将思想品德良好、具有一定的支付结算业务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人员安排到支付结算业务岗位;二是加强对银行结算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特别要对一线临柜人员进行票据诈骗手法,伪造、变造票据的主要特征,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以及真票据样式、暗记等票据防伪技术的业务培训。还可邀请公安部门传授鉴定票据字迹的方法,全面掌握票据真假查验的工作程度和结算操作规程,把业务处理的审慎性和效率性有机结合起来。

篇(2)

摘 要:随着现代企业管理的加强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采取股份支付的方式激励员工为企业服务,正确掌握股份支付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对企业财会人员显得越发重要,尤其是在新准则、新税法实施后,分析研究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更具重要意义。

关键词:职工薪酬;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税务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理

一、 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基本概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对职工的股份支付,属于职工薪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准则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股票增值权属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毕业论文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

成本费用。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需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要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金额支付职工薪酬。但准则未明确规定到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或放弃行权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原先确认的负债应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冲减成本费用。

三、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一)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内容。但从企业所得税原理看,论文可得出如下结论。一是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方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二是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税前扣除。

(二)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股份支付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四、股份支付职工薪酬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 11 号──股份支付》及应用指南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但由于股份支付的结算方式不同,会导致企业记录的成本费用不同,在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两种股份支付方式的不同使得企业的经营成果存在较大差异,且权益结算方式下,不能如实反映企业换取服务的对价。

所以

--> 笔者建议,按照新会计准则提倡的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思路,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或行权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形成一致,在可行权日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和所有者权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份支付成为企业使用越来越广泛的一种激励机制,对股份支付在税务处理上进行规范已经迫在眉捷。当然,税法的修订补充涉及的范畴重大而广泛,笔者在此只是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对股份支付的税务处理如何进行规范,尚须理论界和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探讨和论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2010[m].北京:人民出会计毕业论文范文版社,2010.

篇(3)

论文关键词:合同要约竣工结算提高效益

论文摘要:建筑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成本控制已成为重要举措之一。但许多企业的成本控制往往都局限于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而忽视了施工结算环节的控制,缺乏结算效益的观念。本文主要从合同订制、施工过程、竣工结算三阶段提出施工企业如何提高结算效益,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家、业主对施要求的不断规范,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于每个企业,施工企业成本不断加大,利润越来越薄,成本控制的好可能赢利,而控制不好则可能出现亏损现象,成本控制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施工企业为了突破瓶颈,各用奇招,但往往局限于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而忽略了施工结算所带来的效益,本人重点谈谈这一问题。

1合同签约过程中要约的控制

有的人会说合同签订与结算效益有什么关系?合同签订是经营部门的事,而结算是结算部门的事。如果是这样认为,那就错了。合同的签订是结算的前提,一个工程能否顺利结算,效益好坏并不是只有在工程竣工时才能体现出来,而是施工单位与业主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定性,因为一份合同对如何结算、结算的要约都会有非常明确的阐述,如结算时执行的定额、缺项计价方式、取费标准、材料供应的划分及界定、材料价差调整的约定,当然还有工期、质量奖罚的约定,政策性调价的约定等等一系列合同要约,明确了今后结算方式,那么作为施工企业站在结算角度如何来防范风险,确保结算效益,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对结算要约要仔细斟酌与探讨,如对工程内容要详细明确,对结算方式简洁明了,以免日后扯皮。尽量不采用固定价合同,采用施工单位担当风险较小的约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合同订制时要了解工程性质,签订合情合理要约条款,以便今后能取得较好的结算效益。

2施工过程中的控制

施工过程是结算的基础,施工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合同要约的约定,收集相关资料,为结算提供依据,通过本人的多年实践,认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起:

2.1首先要对工程合同的范围彻底了解

对于非固定价的合同,只要收集齐全一些工程结算资料就可以按实结算;但对于固定价合同,一定要让施工人员理解吃透合同的工程内容与范围;对超出合同的内容,必须要有联系单,签证单等。

2.2联系单中工程内容不明确的,涉及成本及措施费用的

必须要及时进行签证对于有些设计院在出联系单时往往仅针对事件的本身,而对实施需要发生的费用均不会考虑,这样对施工单位来说在结算时就会吃亏。我们拿到联系单后对工作内容阐述不明,今后结算时费用不易界定的都要及时签证,为今后结算提供依据。

2.3会议决议的签单。

有些工程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许多是在协调会上明确,在会议纪要中记载,施工企业可依此作为施工依据,但往往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因为在会议纪要中一般不会详细说明如何实施,费用如何支付,怎么支付,支付多少,这样在结算时如果仅凭会议纪要就无从下手,所以在施工过程中尽量根据会议纪要及时签证。

2.4签证的及时性

施工现场往往接到变更,一般由业主、设计单位先口头通知,后附单的比较多,对于这种情况施工人员在变更实施中或实施后要及时予以签证,以免时间长了遗忘,失去结算凭证。

2.5签证的有效性

有效性主要针对合同结算的要约来说的,你所签的费用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价范围内,如风险费、固定包干费用中,如是的话那你的签证是无效的,即使有业主、监理签字,也不能改变合同的约定,这时他们的签字仅能证明事实的发生,而不能改变结算的要约。这个问题在实际中经常会出现,有的人以为只要有业主签字就可以结算费用的观念是错误的,关键要看是否符合要约。

2.6签证的针对性

目前很多施工企业管施工的人不搞结算,而搞结算的人又往往不参与现场的施工与安装,相互脱离,这就要求施工人员的签证要有针对性,为结算人员提供原始的依据。这主要是要求施工人员要结合定额子目的套用进行有针对性的签单,便于结算。有的同志往往在签单时罗罗嗦嗦一大堆,不能抓住签单要点,这种单据往往就是无效的,失去了签单的意义。2.7材料超额退库问题

在施工中业主供料往往都会超过要求采购供应量到现场,施工单位如果不把握好,容易在结算时出现结算量低于施工领用量,造成材料失控、浪费现象。

3竣工后结算过程的控制

为了更好地做好竣工结算,本人认为除抓好以上二个环节外,在结算中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3.1结算人员应结合合同。详细熟悉图纸。各项签单这是做好结算基础,它要求我们在做结算前要收集齐全结算资料及结算的依据。防止无据可依,无据可查的事情发生。

3.2结算定额套用的完整性

一个工程中总会有一些名目繁多的内容,结算人员在套用工程子目时,就要详细了解定额子目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已完全覆盖了你所施工工程的内容,如果没有就需要对子目进行补充,对一些模棱两可的要积极查找资料,确保定额子目的完整性,以防遗漏。

3.3充分掌握政策调价信息

一个工程施工总是在一个特定的施工环境和时段中进行的,在此其间,国家、当地政府可能会针对当地的实际状况作出一些政策性的调价,这就要求结算人员及时掌握信息,实施调价。

3.4结算书做好后应由项目组织施工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核对

前面说了一般施工企业结算人员不参与现场施工,对现场工作的整体性、完整性缺乏全面的了解,仅凭施工图与三单容易出现漏项,这就需要施工人员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互为补缺,确保结算准确性、完整性。

3.5加快结算进度,提高结算效益

篇(4)

Abstract: Third-party payment solved the security of funds and goods and the credit about buyers and sellers in the online shopping process, which restricts development of online shopping.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natur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what kind of legal relations with other parties, deposit funds and its fruits of attribution and preservation issues; laws do not make explicit provision for these issues. Regulation in place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third-party payment, so this article provides an analysis on these issues.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沉淀资金

Key words: third-party payment;legal status;legal relations;deposition of funds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9-0328-02

1 第三方支付的含义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是由马云在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先提出来的。他在会议中表示电子商务首先应该是安全的电子商务。而要解决安全问题,就必须要从交易环节本身入手才能彻底解决支付问题。①

而第三方支付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学理上的研究也较少,所以对第三方支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而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而在此交易平台中,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均必须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的用户,买方选购商品后,将在其开户银行中的资金划转至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虚拟账户中,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支付指令,第三方支付依据此指令将买方划转的资金划转至卖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虚拟账户中。

2 第三方支付的性质以及其法律地位

2.1 银行说 支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方支付接收网络交易中买方所需要支付的货款,相当于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功能,同时第三方支付也完成了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支付结算的事宜,与商业银行的功能类似,但第三方支付不具备发放贷款功能,所以不能称其为银行。

2.2 非银行金融机构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第三方支付不是银行但在其支付平台上有巨额的流动资金,所以应当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包括第三方支付,所以不管从定义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看,第三方支付均不符合。

2.3 仅支付结算组织说 第三方支付最主要或者最显而易见的功能就是代收代付代保管用户的资金,所以有人认为该机构只是支付结算组织,没有其他自有功能。笔者不赞同此观点,除去代收代付以及保管客户的资金以外,第三方支付还会依据用户的指令作出相应的充值、提现、付款、账户管理等行为,所以其不仅仅只是支付结算组织。②

2.4 支付机构说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第三条认为“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依据该《办法》中的此条规定,第三方支付本身为非金融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即成为支付机构。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

3 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网络交易中的卖方和买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银行。

3.1 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络交易中的买方为第三方支付中的指令的发出者,卖方则为最终的资金流向者。在该网络交易中,卖方负有及时发出货物的义务,并且需要保证发出的货物与在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一致,同时卖方享有要求买方不能随意取消订单的权利。买方负有按时打款的义务,同时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时,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且邮费由卖方承担。

3.2 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不仅提供支付结算功能还提供其他附加功能,根据用户的指令作出相应的充值、提现、付款、账户管理等行为。而进行这一系列行为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必须分别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与其签订:“个人注册服务协议”和“企业注册服务协议”,所以买卖双方分别与第三方支付建立了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三方主体必须受该协议的约束。该支付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资金转移服务中的委托关系;资金保管服务中的电子货币保管合同关系以及信用担保服务中的担保关系。

3.3 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 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发生法律关系是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为基础的。支付过程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买方将款项划转至第三方支付的银行账户中,此阶段中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银行有义务审查买方网上银行及其余额的真实性。第二个阶段为在买方收到货物且发出付款的指令时,银行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款项划转至卖方的银行账户中。

4 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4.1 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问题 沉淀资金的产生与第三方支付的性质有关,买方先将货款划转至第三方支付的银行账户中,第三方支付通知卖方,然后卖方再发出货物,待买方收到货物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付款,这其中有一段物流时间,于是就产生了沉淀资金。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其账户内会存有较大数额的沉淀资金,关于该沉淀资金的归属,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而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则比较容易确定,属于所有权人。但在实践中,很少有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向买方支付孳息的,一来是单个的买方利息数额较少,二来则是支付孳息的成本较高。但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而言,大量买方的沉淀资金的孳息总额数额仍是较大的,对于这一部分资金应如何处理,法律应作出规定。

4.2 关于双方的问题 在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形成的资金转移的法律关系中,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同时作为买卖双方的人,形成了双方。有学者认为这是违法的,但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并不是完全禁止双方,且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意志是独立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而已确定形成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只需负责支付结算而已,所以笔者认为该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4.3 关于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虚拟账户中资金能否被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 该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是虚拟的,因为该笔资金并非实际存在于该账户中,而是存在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在某商业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专用账户。因此对该笔资金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③笔者认为,如果不允许财产保全,那么此种方式很容易成为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的手段,但对于具体操作的技术手段,应有赖于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注释:

①程喆.《浅议中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设》,复旦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②朱静.《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③田郑政.《网络第三方支付与消费者保护》,山东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03).

篇(5)

关键词:电子货币银行金融

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商品货币、纸张货币和电子货币。从货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货币制度的变迁是为了提高货币流通速度、降低货币流通费用,从而降低商品交易费用。20世纪70年代以来,电子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的一体化使经济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特别是以因特网为代表的网络技术的迅速普及,使人类社会逐步向信息社会迈进。由于金融业对信息有超乎其他产业的特殊需求,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在这个网络经济时代,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在业务处理、顾客服务、经营决策、管理拓展方面的技术环境。这些革命性的变革无疑都必须依赖于货币及支付手段相应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的出现和发展是20世纪末支付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事件,它正在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人们的消费习惯,改变银行的经营方式。由于在降低交易费用上的巨大优势,电子货币取代传统通货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当然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也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商业如何应对电子货币的冲击就成了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

一、电子货币相关概念解析

20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悄然兴起,作为其支付工具的电子货币也随之产生和发展。电子货币的产生被称为是继中世纪法币对铸币取代以来,货币形式发生的第二次标志性变革,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的应用与发展不仅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的进行,而且会影响到全球的金融体系。

(一)电子货币的定义

电子货币就是由消费者(及相对的特约商户)占有的,存储在一定电子装置中,代表一定的货币价值的“储值”或“预付价值”的产品。具体而言,这里所讲的电子装置通常包括两种形态:以IC卡为媒质的智能卡和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电子货币载体。电子货币的货币价值以数字信息的方式存储在电子装置载体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储值卡、智能卡,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货币形态。电子货币不是纸质的,也不像电子资金划拨一样涉及到银行,这种新的货币形态可以离开银行的中介作用,在交易过程中不用同存款发生密切联系。就其现阶段而言还只是一种新的支付形式,还要以现有存款为基础。

(二)电子货币的特性

1、电子货币是以计算机技术手段为依托,通常以各类电子设备(如智能卡)及计算机存储器为价值载体的货币

电子货币主要有卡类和计算机两种载体。以卡类为载体的电子货币,卡中的芯片能够根据事先存储在里面的程序和外部销售终端或其他设备(如电子钱包)的指令存储和处理信息。借助特殊的设备和终端,卡中代表金钱的信息可以被识别,并且按照指令进行转移。而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电子货币进行交易时,需要借助个人计算机和互联网,交易前要先下载或从发行人那里获得专门的软件,通过特殊的软件和计算机的处理能力,实现电子货币数额的计算和转移。这种强大的存储和处理能力是传统的提款卡所不具备的。提款卡主要是通过输入密码同中央数据库相联系,通过中央数据库增减相应的金额,卡本身不存在代表电子货币信息的增减。

2、电子货币是一种信息货币

电子货币说到底不过是观念化的货币信息,它实际上是由一组含有用户的身份、密码、金额、使用范围等内容的数据构成的特殊信息,因此也可以称其为数字货币。人们使用电子货币交易时,实际上交换的是相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开设这种业务的商家后,交易双方进行结算,要比现实银行系统的方式更省钱、更方便、更快捷。

3、电子货币价值传送的无纸化

电子货币是现实货币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虚拟化,是一种没有货币实体的货币。电子货币是在电子化技术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无形货币。一般来说,电子货币的价值通过销售终端从消费者手里传送到货物销售商家手中,商家再回赎其手里的货币。商家将其手里持有的电子货币传送给电子货币发行人从其手里回赎货币,或者传送给银行,银行在其账户上借记相应金额,银行再通过清算机构同发行人进行结算。整个过程是无纸化的。所谓无纸化是与票据、信用卡相比较而言。而且,电子货币可以在各个持有者之间直接转移货币价值,不需要第三方如银行的介入,这也是电子货币同传统的提款卡和转账卡的本质区别。电子货币在这一点上,很类似于真正货币的功能。

4、电子货币是可以进行支付的准通货

电子货币能否被称为通货,关键在于电子货币能否独立地执行通货职能。就目前而言,电子货币可以起到支付和结算的作用,但电子货币只是蕴涵着可能执行货币职能的准货币。首先,电子货币缺少货币价格标准,因而无法单独衡量和表现商品的价值和价格,也无法具有价值保存手段而只有依附于现实货币价值尺度职能和价值储藏职能;其次,由于电子货币是以一定电子设备为载体—智能卡和计算机,其流通和使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施条件及软件的支持。因此,尚不能真正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最后,尽管目前电子货币最基本的职能是执行支付手段,但是现有的各种电子货币中的大多数,并不能用于个人之间的直接支付,而且向特约商户支付时,商户一方还要从发行电子货币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收取实体货币后,才算完成了对款项的回收,电子货币不能完全独立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可见现阶段的电子货币是以既有通货为基础的新的货币形态或是支付方式。

二、电子货币对传统银行业的挑战

伴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网络化,银行的主要功能由依赖于存、贷款数量的资金中介功能,向为顾客提供电子清算服务和信息服务功能的重心倾斜。在这一变化中,传统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三:一是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信用创造等在法律上如何定位;二是如何保证电子货币的安全性,以及如何规避电子清算系统风险;三是银行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如何向信息化经营转变,与金融电子化趋势相适应。

(一)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

目前国际间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这一金融监管的对象的认识尚存在较大分歧。欧洲大陆各国认同这样的观点,即电子货币的发行应该包含在金融机构的业务中,其发行主体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对象之一。1998年,欧盟委员会在欧盟理事会提交的指令草案中规定,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与传统意义上的“信用机构”享有同样的市场准入权利和相同的竞争条件。这体现在:第一即使电子货币发行机构无意从事传统信用机构所提供的全部金融服务,它依旧有权在整个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自由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只接受设立地成员国一国的管理和监督,这也使其在经营条件上与传统的信用机构完全相同。在美国和英国,占主导性的观点则是,若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会损害民间机构的技术开发和创造精神,把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于金融机构还为时过早,因为一些证券公司、特殊贷款公司、非银行支付供应商、信用机构也能提供电子货币服务。如果将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限定于中央银行,则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和冲突。因为货币是中央银行独有的利益,它来自货币发行权,即能使市场参与者将其负债作为货币的权利,该利益反映在对生息资产通过以发行货币的方式进行无息或者低息融资的回报上。如果法定货币被私人电子货币所取代,这部分中央政府收入来源就会丧失或者减少。如果由中央银行以某种形式发行电子货币,不仅可以向消费者提供无风险的电子支付产品,还可以换回货币收益的损失。但这样做的代价很大,因为政府的介入会冲淡市场活力的发挥,抑制私营领域的发展,阻碍进一步的金融创新,而且高风险的新兴商务可能会浪费纳税人的钱财。从目前来看,各国只允许银行发行电子货币,从而有利于对其监管。

(二)银行的结算职能

随着小额结算方法的多样化,以及开放式网络结算服务使用者队伍的不断扩大,结算业务作为银行固有业务的地位受到越来越大的威胁,结算业务的提供者已超出银行范围。例如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帐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用作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另外,以往企业间交易的买卖双方,其资金授受都是通过银行中介进行的,银行可以从中收入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但是,随着金融EDI的应用,促进了货款的相互抵冲及企业间的差额结算,这对企业无疑有效地削减了手续费支出。同时,随着企业EDI应用的发展,这种结算方法必将在企业集团内部普及。其结果是,双方的交易信息不必通过银行即可相互交换,货款的抵冲也不必经过银行即可进行,银行不仅丧失了手续费的收入,而且无法掌握企业的资金流向。这对银行的结算职能及资金监督职能又是一个挑战。

(三)结算网络的国际竞争

电子货币、电子结算发展的结果,将为使用者跨越国境利用由外国经营者提供的结算服务创造了更多机会。特别是由于因特网的发展而形成了世界范围的通信网络,以电子货币进行的结算服务,已出现无国籍化的动向,国内金融机构与外国机构之间将处于直接竞争的环境。如何增强结算网络的国籍竞争力,已成为各国银行必须考虑的重要问题。同时,为了保护使用者利益,1997年5月,10国财政部长、中央银行总裁会议(G10)下设的电子货币作业部的报告书中指出:关于跨越国境的电子货币及电子结算的使用,在法律、行政、司法等方面的管辖权问题是复杂的,并且某些方面可能是不明确的,即使是对国内的使用者,其保护措施和监督体制也不尽完善。因此,由外国主体发行的电子货币和提供的结算服务,目前应限定其范围。

三、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及应对策略

我国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配合国家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联合建设中国金融数据通信网和全国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充分利用金融系统电子化基础设施,加强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职能,加快资金周转速度,以逐步确立和完善我国支付清算体制,加快实现全国范围内银行卡跨行、异地支付业务授权及清算信息自动交换。目前,我国金融卡发卡量超过10300万张,全国金融卡信息交换中心和清算中心已建立,金融卫星网拥有646个卫星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和700多个县,全国电子联行平均每天往来5万多笔,转汇金额平均每天达800——1000亿元,大大提高了转汇效率,缩短了资金在途时间,平均每天为企业减少利息开支500万元。金融卡的发行,使得消费群体、商业领域和银行之间形成了互相支持、简易方便、安全可靠、促进发展的紧密关系,非金融卡发卡量突破1亿张,广泛地应用于交通、水电、煤气、医疗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

(一)电子货币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冲击

1、对银行生存和经营的挑战

电子货币的普遍使用,使得网络银行的出现成为必然。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有两类:一种是完全依赖于互联网发展起来的网络银行,另一类是指传统银行运用公共互联网,把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银行零售业务柜台的延伸,达到24小时不间断服务的目的,并节省银行的经营成本的模式,完全意义上的网络银行即第一类网络银行。根据美国BoozAllen和Hamilton公司1996年4月公布的调查报告,网络银行经营成本仅相当于经营收入的15%——20%,而传统银行的经营成本占到了收入的60%,开办一个互联网银行所需的成本只有100万美元,还可用电子邮件等技术提供一种全新的真正的双向交流方式,而建立一个传统银行分支机构需要150万——200万美元,外加每年的附加经营费用35万——50万美元。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网络银行业务成本优势显著,对传统银行的经营已构成威胁。

2、对客户市场占有率的冲击

电子货币是通过电子网络发行并可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的货币,这就使一国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的权力被打破,于是世界上那些拥有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的机构和个人(如软件公司、电信业者、中介业者等)像商业银行一样都将发行和经营电子货币作为其主要业务。这种状况给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创造的基础带来了严重冲击。如果其他公司发行了代表自己品牌的电子货币,那么这些公司就可能越过银行单独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向客户提供电子货币。电信、交通、旅游等行业发行的名目繁多的、储值性质的磁卡或IC卡,实际上已成为新形式的“结算账户”。例如储值卡的发行公司在销售卡时即与购买者之间产生了借贷关系,这笔资金是在储值卡使用时逐步清算的。这种资金清算与银行存款结算的作用相似,而且如果这些行业能用更低的价格,通过电话、因特网提供更贴近顾客需求的服务,那么在结算业务领域银行将可能被其他行业夺去更多的机会。

3、对银行经营方式的冲击

传统银行的销售渠道是分行及其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获取规模经济的途径是不断追加投资和多设网点,发展的基础是资金利差。随着电子货币的出现,其经营方式将受到极大的冲击。一方面电子货币的使用多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这就使仅有广泛分布的营业网点而没有便利的计算机服务网络的银行经营寸步难行;另一方面电子货币的多样性会无形中削弱银行信贷的规模,也将使得银行赖以发展的基础发生动摇。因此一些金融界有识之士指出,商业银行如果近几年内拿不出可行的电子货币,那么其他电子货币发行单位将抢占更大的市场。这无疑对传统的商业银行经营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电子货币的策略

电子货币产品的开发对银行业务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目前,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步伐的加快,各家商业银行的竞争生存意识迅速加强,利用金融业务及工具创新来扩大市场份额的工作力度日益加大,各家商业银行都已意识到了电子货币市场所蕴藏的巨大商机,哪家银行在该领域领先一步,其就将获得巨大的发展空间。

1、加快金卡工程建设速度,开发以金卡为核心的表外业务品种

1993年国务院听取电子部关于实施电子货币工程(金卡工程)的总体方案,并于1994年成立了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标志着我国金卡工程的开始。我国金卡工程的应用目标是先从银行卡(信用卡、智能卡)起步,建立现代化的实用电子货币系统,具体而言就是建立和完善银行卡授权、结算、发卡、流通、服务体系,最终减少现金流通量,以电子货币(信用卡、智能卡)替代现金流通,与国际金融支付体系接轨。实施“金卡工程”发卡银行之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存通兑,可以实现银行电子化、网络化。

“金卡工程”最初的重点在于推广信用卡和其他银行卡的应用。这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相对欧美而言比较差,且我国的支付工具也相对比较落后,现金交易占了交易总金额的很大部分,支票和信用卡的使用仍处在起步阶段。因此,确定先发展银行卡为支付工具,再在此基础上发展智能卡。智能卡是银行卡发展的比较高级的形式尤其是智能IC卡。目前在我国12个金卡工程试点城市银行卡信息交换系统全面投入运行。1999年初,各商业银行卡发卡量达1亿多张,银行IC卡300多万张。我国IC卡产业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IC卡在我国的生产、应用发展更是迅猛。目前已在金融、商贸、交通、电信、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人口管理以及公共事业收费管理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初步成效。2002年我国IC卡发卡金融机构达55家,发卡量达3.8亿张。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饭店、商店、宾馆等特约商户约13万家,各金融机构装备的自动柜员机总计5万台,销售点终端机34万台,全国受理银行卡的电子化业务网点13万个,截止2002年交易总额为84532亿元。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世界平均增长的水平。我国金融电子化系统建设己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实施了电子货币(银行卡)工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种类较多,使用范围局限性较大,使用成本较高,尚不方便快捷。因此我国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应加快信用卡合作开发步伐,将现在的四大信用卡合为一卡,增强信用卡的服务功能。一方面方便客户使用,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降低成本,提高竞争能力。同时为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提供合作的条件。四大国有独资银行可率先统一表外业务创新的标准,开发以信用卡业务为核心的各种新型服务工具,随着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我国电子货币的使用,同时加速电子货币创新步伐,用以抗击网络银行对其业务的可能冲击。

2、积极开发新工具,进行业务创新

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扩展原来的银行业务如在柜台之外办理存款取款,开设个人理财账户如消费账户、投资账户、外汇交易账户等,以办理及个人消费信贷、教育投资信贷、投资组合工具等业务,积极与各大型商场、超市等电子货币使用频繁的单位联系,在以上单位设立POS机等,将银行、单位、政府、个人连接起来,形成一个以商业银行为核心的庞大的服务网络,以降低风险,增加收益,抵御电子货币带来的商业银行收益减少的危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进行网上银行业务的创新。随着以IP网络技术为主导的信息革命的深化,传统银行以存款、贷款和转帐结算为主的资金信用中介将逐渐弱化,因为新的在线电子支付的手段不断更新将不断削弱银行在结算方面降低货币流通和商品流通过程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从而网上业务的重点将日益向为公司和个人提供理财咨询和金融增值服务方面转移,Internet网、电子商务和电子货币使传统银行在分支机构和结算体系方面的优势荡然无存。借助Internet网,总分行制商业银行能够在网上实时、快捷地提供个性化、互动性极强的金融服务,结算支付将逐渐成为廉价的、甚至在将来是免费的无偿金融服务,因为这是网上银行争夺客户和网上金融市场份额所内生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网上银行将日益向网上证券交易、网上保险、网上拍卖和其他网上投资业务方面发展,网上银行在这些领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务,随着网上银行电子货币资金的相对充裕,网上投资理财技能将成为稀缺的信息资本,银行业与证券业将日益走向融合,关于投资咨询和理财的信息资本的运营效益将日益成为决定网上银行成败的关键。

3、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主要营销方式

电子货币的应运而生使商业银行之间和其他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对电子货币的流通总规模有重要的影响,从而商业银行的职能必须进行重大转型,商业银行之间将为争夺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上的市场份额而进行激烈的竞争,为此商业银行必须不断地提高在线电子货币支付和结算的服务质量,甚至会导致这几项业务走向完全的免费,商业银行和其他在线金融服务企业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更加激烈。网上商业银行争夺网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权在本质上就是争夺网上客户群,就是争夺网上金融市场份额。网上银行收回经营成本所依赖的经营收入和资本收人,将主要依赖网上广告收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收人和驰名品牌、商业银行的驰名网站门户的数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场增值。商业银行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进行金融创新,提供与其需要相适应的电子货币类的金融服务。同时采用一定的激励手段,如为强化消费者信心,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对在使用电子货币中遭受损失的客户给予一定的赔偿。商业银行要真正建立起以客户为导向的营销模式,使客户不管何时何地都可以享受银行提供的更安全、更便捷的服务,争取占有更多的顾客群。

4、建立完善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

安全性一直是电子货币使用过程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总体形势来看,为保证Internet下信用卡支付的安全性,VISA、Mastercard、Microsoft、Netscape和GTE等专门签订了Internet信用卡支付的安全电子交易协议,以期建立更加安全的Internet信用卡支付系统。目前正在运行的无条件匿名电子支付系统和可记录的匿名电子现金支付系统能在相当程度上保证电子货币支付的安全性。但是由于网络安全技术的局限,目前人们对银行电子货币安全性的担忧并未减轻,任何经营电子银行业务和电子货币业务的机构都希望他们的帐户管理和风险管理系统能受到严格的控制,能够防止虚假电子货币在系统上进行交易。但事实上,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多条信息途径的使用,系统的安全性越来越难以得到保证。计算机黑客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电子银行系统。安全性风险的防范越来越重要。对于电子货币业务,如果安全系统被破坏,则可能导致欺骗业务发生。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电子银行业务,未经授权的闯入既可为银行带来直接损失,也可以产生其他问题。例如电脑黑客通过网络闯入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寻找使用客户的机密材料,使客户利益受损。而缺乏对系统的严密控制,外部的第三者闯入系统设置病毒,会给银行带来更大的损失。电子银行及电子货币既可能遭受外来者入侵,更容易受到内部职员的破坏。某些心术不正的职员可通过在暗中获得的数据进入客户的帐户窃取资金,而另外一些职员不经意的错误也可能对银行计算机系统的运行产生危害。这就要求商业银行继续努力,建立真正完善和安全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促进电子货币业务的发展。

结论

虽然我国金融电子化起步较晚,离国际先进水平尚有较大距离,但近年各家银行相继推出了各种与电子货币有关的服务,主要集中在零售业务领域。例如,使用信用卡支付的银行POS系统,以及使用IC卡代替现金用于小额支付的预付式系统等。随着经济发展和国内网络用户的不断扩大,社会对电子货币、网络银行业务的需求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面对信息技术进步、金融国际化、传统银行业务衰退等国际性发展趋势,重新认识银行固有的结算、信用创造、资金中介等职能,重新检讨银行业务的发展方向,制定新的经营战略,是经营管理层当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对目前正在开展的电子交易业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如何与Internet结合,应积极研究并及时展开工作。首先抓紧时机上网,以防再度发生被抢注“域名”事件。网络银行业务可从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开始,直至全方位的交易服务,分阶段逐步展开。否则,将会丧失发展机遇,其损失无可估量。

参考文献:

(著作)金光华、田昊箭、王蓓、刑林明:《电子货币》,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5页。

(著作)唐应茂:《电子货币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9-83页。

(著作)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167页。

(著作)陈进:《电子商务金融与安全》,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46页。

(著作)姚立新:《电子商务下的金融创新与运作》,中国时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第93-99页。

(论文)陈颖:《电子货币发展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影响的思考》,《广东经济》2006年第7期,第72页。

(论文)孔立平:《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与对策》,《商场现代化》2004年第13期,第56-58页。

(论文)陈湛匀、李文斌:《我国网络银行与电子货币发展研究》,《新金融》2000年第8期,第34-39页。

篇(6)

关键词:成本核算范围,施工企业,成本管理

 

一、加强施工项目资金成本的管理

目前,资金问题已成为困扰施工企业的一大问题,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对于施工企业普遍存在,另外,有些施工项目在进场前需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然后再垫资施工至±0,有些施工企业由于资金无法正常周转,为了持续经营不得不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从而增加了建筑财务成本。科技论文。如应收工程款长期不能收回,即成为呆账、坏账,形成亏损。据统计逾期应收账款在一年以上的,其追账成功率在50%以下,而在我国逾期应收账款已达到60%以上,实际已成呆账但未作坏账处理的情况普遍存在,深度影响盈利的真实性。科技论文。

就以上实际情况,施工企业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调整公司内部项目成本承包考核与核算办法。实行项目成本承包、风险抵押和激励机制挂钩的考核办法,考核项目承包的经济指标的完成以盈亏为主,同时将承包人是否与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完工结算纳入考核范围。当工程项目发生垫支资金时,应负担的财务费用计入项目当期损益,在考核项目最终财务成果时,将资金回收、运作、核算列入其中一并考核、促使项目部重视对资金成本的核算。

2.努力做好清欠工程款工作。与建设单位办理好完工结算后,建设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时,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措施:(1):协商方式,发生工程款被拖欠后,企业应主动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应对策,由主管领导、项目经理及财务人员组成清欠小组,与建设单位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确定还款方式或签订还款合同。(2):调解方式,请政府部门、担保单位及仲裁机构等进行调解、仲裁; (3):经济方式,与建设单位谈判用贴现、减让等方式清欠工程款;(4):日常催收,对拖欠数量较大、时间较长的项目,成立清收小组,落实清欠目标和任务,及时追欠;(5):法律方式,即对于实难收回的工程款拖欠情况申报到仲裁机关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到期应收回的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如期收回,以加快资金的回收。

二、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财务核算管理

当前,绝大多数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都有分包业务,分包工程结算款已构成工程成本的重要内容。对分包工程,在对分包队伍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要做到:

1.科学、合理地确定分包工程价格,及时办理分包结算。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格,实为分包工程的实际成本,要检查分包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多付、超付情况发生,对多付、超付情况要查明原因。实际工作中,会出现已完工的分包工程,不给分包单位及时办理结算,也不作账务处理;另一方面,与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此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已办理了结算,这样会出现收入与成本不一致,导致盈亏情况出现偏差,因此结算时要认真核对有无此情况发生。

2.禁止分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经济往来。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分包单位直接与建设单位发生往来的情况,对此,要对分包合同进行严格的管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要善于借用建设单位对待施工企业的办法来对待分包队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对预付款和工程款的支付、各类保函信及质保金的扣留、完成工程量的签证手续等内容要作完整的体现。实际财务核算操作过程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

三、加强施工质量成本核算,控制施工质量成本

产品质量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是打开市场大门的“金钥匙”,应视同企业的生命,此已为众多施工企业所认同,质量好的建筑产品是“无须文字的广告”。然而,很多施工企业为谋求较高利润而使用伪劣材料或偷工减料,不仅有损企业形象,更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不负责的。因而施工企业在成本控制中应深刻理解质量与成本的关系,在施工管理过程中要注重,避免质量不合格而带来的损失。

建筑施工质量成本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施工项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使其经济效益达到最佳。质量控制以预防为主,适当增加质量预防费的支出,可以提高工程质量,杜绝事故的发生,其支出远小于因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即可获得很大的“隐性”效益。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将质量成本的四大构成以系统的思想进行整合,对工程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间接费等成本进行事前和事中的目标成本控制,促进企业的质量成本在工程进行中始终处于最佳的状态。为谋求较高质量,施工过程中严把工程质量关,除操作员工自检外,由各级专职质量人员定点、定岗、定责对施工工序质量监督,使工作贯彻到整个施工过程,采取防范措施,消除质量隐患,做到工程一次成型、合格,杜绝返工的成本,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人、财、物等大量投入而加大建筑成本。

施工企业成本管理是一项综合而又复杂的工作,是企业经济管理的中心,是企业效益的源泉,是企业生存的基础,是企业发展的动力。科技论文。控制施工成本是企业增加盈利的根本途径,创新成本管理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在新形势下追求的目标,进行项目成本管理,可以合理补偿施工耗费,保证企业再生产的进行,促进企业不断挖潜,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参考文献:

张炳炎. 谈项目工程成本管理有效途径. 江苏建筑会计 2003年第6期

张惠,吴斌.施工会计控制成本应是战略和战术的有机统一. 建筑经济 2006年

第3期

王玉英,刘树艳. 现代企业成本管理的思考. 企业经济 2004年第5期

篇(7)

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电子商务冲破了国家和地区间设置的各种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引起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不仅如此,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对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只鼠标,买卖双方即可通过网络直接接触,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获得、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面单证,减少了单证的重复录入,简化了业务流程,使贸易双方的交易更为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

这是为一外贸工作者写作的评聘中级职称的论文,发表在2007年9月号的《商场现代化》杂志上。

买卖双方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订购、谈判、签约、备货、领证、报关、报检、租船定舱、交税、保险、支付结算、退税等各项外贸业务手续,大量缩短了交易时间;同时带动金融、保险、商检、海关、税务、运输等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加速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电子商务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完备的市场环境。

二、电子商务使得国际贸易形式创新

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电子商务冲破了国家和地区间设置的各种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引起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生产者与用户及消费者通过网络,使及时供货制度和“零库存”生产得以实现,商品流动更加顺畅。不仅如此,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对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一只鼠标,买卖双方即可通过网络直接接触,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获得、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电子商务使用电子单证代替传统的纸面单证,减少了单证的重复录入,简化了业务流程,使贸易双方的交易更为便捷,提高了工作效率。使用电子商务进行国际贸易,

这是为一外贸工作者写作的评聘中级职称的论文,发表在2007年9月号的《商场现代化》杂志上。

买卖双方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订购、谈判、签约、备货、领证、报关、报检、租船定舱、交税、保险、支付结算、退税等各项外贸业务手续,大量缩短了交易时间;同时带动金融、保险、商检、海关、税务、运输等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加速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电子商务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完备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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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工具和结算方式的创新

从国际商品贸易的主要运输工具来看.经历了从马车到火车到轮船的转变,目前正在迈向电气化、快速化、大型化、多种运输方式并存的现代化运输阶段;从信息工具来看,国际电话、电报电传、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的传播媒体的作用正在减弱,而通讯卫星、计算机联网等现代化的通讯工具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从贸易的结算工具和方式来看,具有世界货币职能的币种越来越多,特别是欧元的诞生,使国际贸易结算领域内又增加了一种极具吸引力的结算货币。传统的纸票据正在被电子票据、电子货币所取代,各种新型的支付方式正在或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和推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涉及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括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河流运输、邮政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大陆桥运输以及由各种运输方式组合的国际多式联运等。在edi普及的情况下,国际贸易运输不仅仅是单一方式的运输,而是必须将仓储、运输、交通等密切结合起来,形成电子商务下的国际贸易综合物流。运用信息网络对整个国际贸易运输过程进行综合管理,提高综合物流的每一个环节链的效率和服务水平,降低库存、联运等综合物流的各环节的成本。

国际贸易呈现出创新过程是对新的贸易环境和贸易方式适应性的表现,没有创新就没有发展。这种创新和变革要求我国的对外贸易战略、政策、体制、法制、贸易构成和贸易工具的全面创新,使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进入新的里程。

主要参考资料:

【1】张小莉.基于intemet的企业信息化策略【j】.商业研究,2004(3).

【2】王淼,葛雍.浅析电子商务价值源.商业研究,2004(4).

【3】刘烨,秦丽娜,彭建新.刍论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业务流程转型【j】.财经问题研究,2004(3).

【4】杨晨光,李海霞.电子商务【m】.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

提要: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贸易和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革命的诞生,导致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发生巨大变化,因而要求我国的对外贸易战略、政策、体制、法制、贸易构成和贸易工具的全面创新,使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进入新的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