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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制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2-26 05:43:2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税费制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税费制度

篇(1)

关键词:石油税费税费制度税费种类

国外石油税费制度模式

完全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国家石油工业对内对外完全开放,石油税收对国内外各类石油公司都采用单一标准,一视同仁。政府所得主要来自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其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主要是以现代租让制为基础的。同时,这些国家往往实现分税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有权征税。

大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动主要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石油税收对内对外实行两套标准。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较早的发展中国家,其石油勘探活动主要是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的。虽然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但是国家有大量的来自产量分成和政府参股的非税收入。因为这些国家一般都有国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对其设置的税收没有实际意义。

小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对外开放的范围小,其石油税制结构简单,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比较晚的几个大的石油输出国,特别是中东地区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区的委内瑞拉和墨西哥。这些国家的石油工业主要靠国内的石油公司在支撑,税收主体也主要是国内的石油企业。尽管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和油气出口税,但是这些税额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国外石油财税制度类型

政府获取石油税费的方式主要体现于石油财税制度。石油财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油气税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构成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关系的所有合同和财税因素,其主要内容是与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有关的财税条款和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产油国都拥有专门针对油气勘探与开发的财税制度。

世界上石油财税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租让制,一种是合同制。租让制允许私人获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所有者将矿产权转让给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矿产所有者支付矿区使用费。合同制政府保留矿产的所有权,而石油公司可通过产量分成合同或服务合同获得油气产量或其销售收入的分成权。合同制又细分为服务合同和产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承包公司所获得的报酬是现金还是实物(原油)。其中,在服务合同下,勘探开发成果归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据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回收成本并获得一定报酬;在产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还可获得产量分成。服务合同又进一步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单纯服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根据利润收费。在风险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据利润收费,而在单纯服务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费与利润无关。

租让制与合同制的根本差别在于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处理不同。在租让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矿产权;在合同制下,矿产权仍然归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财税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税费项目。租让制下的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矿区使用费、所得税、生产税或开采税及其它税。产量分成合同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矿区使用费、产量分成、税收及政府参股。石油税费在不同阶段,征收项目也不同。在油气发现前,政府主要获取定金和土地租金;发现油气后,政府开始参股;在开始生产后,首先征收矿区使用费及生产税和从价税,然后是产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税,各种附加税均在所得税后征收。通过对国外石油税费项目、征收途径和过程分析可知,不仅税费种类和费率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产生影响,税费项目的性质及其征收顺序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也同样产生影响。在上述税费项目中,定金和矿区使用费大多具有递减性质,并且是首先征收,这就人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从而使低品味的储量难以得到有效开发,而政府的收益也难以随着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这是使用具有递减税性质的税费项目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外油气矿业主要税费种类

国外重要产油国石油税费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油气矿业特有的税费,如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等;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的普通税费,如所得税、增值税等。

权利金。权利金也称“矿区使用费”,是指采矿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而进行的支付,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体现,其所调节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油气资源开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税也称“资源税”,是指对石油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从性质上看,属于应由采矿权人返回给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额利润。资源租金税是作为权利金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济权益中的级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调节因不同石油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保证公平竞争。

矿业权租金。矿业权租金也称矿业权使用费,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其租金费率各国都不一样,一般根据矿业活动的类型按面积收费。矿业权租金虽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积征收的,但它与土地权无关,而是矿地租金,也是源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体现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所得税。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一个税种,通常按应税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计征。不同国家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方法不同,所得税税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税税率较多采取单一税率制或累进税率制。

增值税。增值税的类型有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三种。但国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0%左右,如丹麦、瑞典税率为25%,芬兰为22%。其特点是,在计征时允许将固定资产购置时,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结论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诸如投资开采的高风险性、开采与输送的巨额资本需求、相当长的投资准备期及投资偿还期、储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订石油税费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和研究石油工业发展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实践,世界各国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权利金为主的较有特色的石油税费制度。

与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财税制度是一套由税法、石油法及其附属法规、投资法、国家资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石油生产经营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管理体制的总和。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其税制既要服从一般性的税制规定与要求,又要体现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及政府对其发展给予的鼓励政策。为此,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税制时给予这一行业诸多的优惠。

石油勘探开发业是资金密集行业,其税制多体现以下特点:允许投资有适当的收益率;对于筹集的风险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计税时有合理的扣减;允许通过加速折旧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收回投资。

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公司为了补偿日益耗竭的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为此,许多国家在税制中采取了“耗竭补贴”制度,这种耗竭补贴的实质是通过降低公司的应税收入而减少公司的税负。

篇(2)

关键词:石油税费税费制度税费种类

国外石油税费制度模式

完全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国家石油工业对内对外完全开放,石油税收对国内外各类石油公司都采用单一标准,一视同仁。政府所得主要来自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其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主要是以现代租让制为基础的。同时,这些国家往往实现分税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有权征税。

大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动主要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石油税收对内对外实行两套标准。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较早的发展中国家,其石油勘探活动主要是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的。虽然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但是国家有大量的来自产量分成和政府参股的非税收入。因为这些国家一般都有国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对其设置的税收没有实际意义。

小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对外开放的范围小,其石油税制结构简单,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比较晚的几个大的石油输出国,特别是中东地区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区的委内瑞拉和墨西哥。这些国家的石油工业主要靠国内的石油公司在支撑,税收主体也主要是国内的石油企业。尽管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和油气出口税,但是这些税额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国外石油财税制度类型

政府获取石油税费的方式主要体现于石油财税制度。石油财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油气税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构成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关系的所有合同和财税因素,其主要内容是与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有关的财税条款和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产油国都拥有专门针对油气勘探与开发的财税制度。

世界上石油财税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租让制,一种是合同制。租让制允许私人获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所有者将矿产权转让给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矿产所有者支付矿区使用费。合同制政府保留矿产的所有权,而石油公司可通过产量分成合同或服务合同获得油气产量或其销售收入的分成权。合同制又细分为服务合同和产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承包公司所获得的报酬是现金还是实物(原油)。其中,在服务合同下,勘探开发成果归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据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回收成本并获得一定报酬;在产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还可获得产量分成。服务合同又进一步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单纯服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根据利润收费。在风险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据利润收费,而在单纯服务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费与利润无关。

租让制与合同制的根本差别在于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处理不同。在租让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矿产权;在合同制下,矿产权仍然归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财税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税费项目。租让制下的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矿区使用费、所得税、生产税或开采税及其它税。产量分成合同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矿区使用费、产量分成、税收及政府参股。石油税费在不同阶段,征收项目也不同。在油气发现前,政府主要获取定金和土地租金;发现油气后,政府开始参股;在开始生产后,首先征收矿区使用费及生产税和从价税,然后是产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税,各种附加税均在所得税后征收。通过对国外石油税费项目、征收途径和过程分析可知,不仅税费种类和费率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产生影响,税费项目的性质及其征收顺序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也同样产生影响。在上述税费项目中,定金和矿区使用费大多具有递减性质,并且是首先征收,这就人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从而使低品味的储量难以得到有效开发,而政府的收益也难以随着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这是使用具有递减税性质的税费项目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外油气矿业主要税费种类

国外重要产油国石油税费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油气矿业特有的税费,如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等;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的普通税费,如所得税、增值税等。

权利金。权利金也称“矿区使用费”,是指采矿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而进行的支付,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体现,其所调节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油气资源开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税也称“资源税”,是指对石油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从性质上看,属于应由采矿权人返回给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额利润。资源租金税是作为权利金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济权益中的级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调节因不同石油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保证公平竞争。

矿业权租金。矿业权租金也称矿业权使用费,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其租金费率各国都不一样,一般根据矿业活动的类型按面积收费。矿业权租金虽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积征收的,但它与土地权无关,而是矿地租金,也是源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体现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所得税。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一个税种,通常按应税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计征。不同国家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方法不同,所得税税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税税率较多采取单一税率制或累进税率制。

增值税。增值税的类型有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三种。但国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0%左右,如丹麦、瑞典税率为25%,芬兰为22%。其特点是,在计征时允许将固定资产购置时,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结论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诸如投资开采的高风险性、开采与输送的巨额资本需求、相当长的投资准备期及投资偿还期、储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订石油税费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和研究石油工业发展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实践,世界各国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权利金为主的较有特色的石油税费制度。

与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财税制度是一套由税法、石油法及其附属法规、投资法、国家资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石油生产经营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管理体制的总和。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其税制既要服从一般性的税制规定与要求,又要体现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及政府对其发展给予的鼓励政策。为此,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税制时给予这一行业诸多的优惠。

石油勘探开发业是资金密集行业,其税制多体现以下特点:允许投资有适当的收益率;对于筹集的风险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计税时有合理的扣减;允许通过加速折旧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收回投资。

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公司为了补偿日益耗竭的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为此,许多国家在税制中采取了“耗竭补贴”制度,这种耗竭补贴的实质是通过降低公司的应税收入而减少公司的税负。

对天然气的消费,虽然各国都规定了较高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税率,但对商业性用气均规定有“可以返还”的优惠,以体现对天然气工业发展和消费的鼓励政策。

由于石油工业本身发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场变化频繁,石油税收政策调整的频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时由于石油勘探和开发条件恶化,石油工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使得税收条件相对宽松。

参考文献:

1.单卫国.国外石油税制研究(上)[J].国际石油经济,1996(3)

篇(3)

论文提要:我国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至今已有20多年,现在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日益凸显,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本文分析了我国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并提出改革建议。

一、我国资源税费制度发展演进

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费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198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征收资源税,鉴于当时的一些客观原因,资源税税目只有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三种。1986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其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取“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税制改革,资源税也进行了调整,其征税对象为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列入征税范围的有7个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采取从量定额税率,这是首次对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

1994年资源税一直沿用了十几个年头没有较大的变化。近两年来,税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范围和规模都有所扩大。此外,根据1994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与资源有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管理,目前补偿费率为0.5%~4%。在2006年还开征了被戏称为“暴利税”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1994年资源税与我国现行的经济、社会环境已经不相符合,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二、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缺陷与问题

(一)现行资源税费制度的目标已经过时。1994年资源税的设置是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税,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税,形成开采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环境。而现今我们提倡的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从过去的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和消耗来实现经济增长转变为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来实现经济增长;更重要的是要从过去的一次性和单一性利用资源转向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资源,遵循经济发展规律,重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发展、人自身发展的协调和统一。这样的新科学发展观给资源税的目标提出了新要求。显然,现在的资源税目标是有缺陷的,亟待调整改进。

(二)现行资源税费制度征收范围过于狭窄。1994年资源税的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盐七个税目,而现今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这里资源的概念是广泛的,应包括各种资源,如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土地资源、草场资源,等等。仅对矿产品和盐征收,而不对其他资源征收的资源税一定不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相反,会导致资源破坏现象严重。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亟待扩大。

(三)资源税的计征方法有缺陷。1994年资源税的计征方法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这样的计征方法其实是在鼓励企业对矿产资源的盲目开采,定额税率的税额也很低,难以起到真正保护资源、节约资源的目的。

(四)资源“税”与“费”重复征收的缺陷。我国目前对于矿业企业除了征收1994年颁布的资源税之外,还要同时征收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二者实际上仅仅是权利金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前者属于从价征收的权利金,后者属于从量征收的权利金,存在重复征收的现象,加大了矿业企业的负担,也加重了矿业企业税费核算的工作量。

三、现行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议

(一)以科学发展观设置资源税的目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就是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就是要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较快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容。我们也应该从科学发展观出发,重新设置资源税的征收目标。资源税的立法目标应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资源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二)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传统经济的生产模式是“资源——产品——废物”,经济发展速度越快付出的资源环境代价就越大,最终将丧失发展的基础后劲。循环经济的生产模式是“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以最小的资源和环境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另外,发展循环经济除了可以做到资源、环境、经济“共赢”外,还能解决就业问题。如,美国废旧资源利用行业年产值达2,360亿美元,提供了110万个就业岗位,与全美汽车行业规模相当。1994年资源税减免税项目极少,且没有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优惠,今后应加大资源税税收优惠项目,倾向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

(三)适时开征水资源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比较严重。在全国640个城市中,缺水城市达300多个,其中严重缺水的城市114个,日缺水1,600万吨,每年因缺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亿元,全国每年因缺水少产粮食700亿公斤~800亿公斤。今后,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水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是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先从水资源税开始。就连水资源丰富的俄罗斯也征了 四种水资源保护税:使用地下水资源税、开采地下水矿物原料基地再生税、工业企业从水利系统取水税和向水资源设施排放污染物税。我们国家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开征自己的水资源保护税。

(四)改从量定额为从价定率的计征方法。现行资源税按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定额征收的办法无法有效发挥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也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建议将目前的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同时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建议可以采用超率累进税率,虽然计征方法繁琐,但是更能体现税收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

篇(4)

    关键字:权利金;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China. That have affect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ate’s ownership of resources thorough economy, and Weakened the regulative action of grading income and the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Moreover have hinder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Oil-gas field Enterprise’s to a certain extent.Foreign major oil-produc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royalty system for the oil gas resources universally, in order to keep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nd Enhances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oil-gas field enterprise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we Suggest using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 uniting oil and gas resources taxes, uniformly collecting the royalty. 

    Keywords: royalty; resource rent tax;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油气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元素,我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凭借所有权向开采海上石油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征收矿区使用费,其他油气田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凭借政治权利向油气田企业征收资源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油气资源与国际的逐渐接轨,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政策与国外的权利金制度有一定的差距,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建立油气资源权利金制度。 

    1 国外权利金制度 

    权利金(Royalty)是矿业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赔偿[1],它是一种财产性收费,即不论赢利与否,均需向资源所有者缴纳权利金,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权利的体现,其反应的是绝对地租的概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权利金制度,也有称之为 “矿业税”、“采矿税”、“采掘税”、“地下资源利用付费”、“采矿特许权税”等,但其含义大体相同。它最早产生于二战前和殖民地时期,经过长期的改革和调整,权利金制度不断完善,在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尽最大数量地开采油气资源,防止油气田企业采富弃贫,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级差地租的概念,即根据油气区块内在质量差异而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权利金。权利金制度已成为油气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权利金的收入,在许多矿业大国中,构成了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1权利金的征收方式 

    大多数国家石油、天然气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权利金,从价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价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从量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数量征收。也有国家的权利金与利润挂钩,与投资收益挂钩,征收方式趋于多样化[2]。例如,加拿大部分省所规定缴纳的采矿税,实质上是按利润征收的权利金。 

    1.2权利金费率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矿业政策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不同,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石油、天然气权利金费率在10%-20%之间。许多国家在调整矿业权制度时充分考虑了不同资源地的生产条件、品位、质量、规模等因素,并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如美国1996年2月8日宣布调整重油权利金征收比例的条例以及减少边际天然气的权利金的提案。规定对于加权平均API度为6的重油仅征收 0.6%的权利金 ,而对于API度为20的轻质原油征收12.5%的权利金。同时,对边际天然气田的权利金实行减免。 

    部分国家油气权利金费率[3] 

    国家 美国 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 法国 挪威 沙特阿拉伯 委内瑞拉 

    内陆 外海 

    权利金 

    费率 12.5% 16.7% 10% 12.5% 8%-20% 8%-20% 20% 1%-16.7% 

    1.3权利金的征管 

    由于权利金专业性强,由税务部门征收成本比较高,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权利金由矿政管理部门征收。但征收级别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分别按土地隶属关系归由联邦、州政府征收;加拿大、澳大利亚由联邦政府征收;巴西由联邦政府征收;印度由联邦征收。这些权利金进入国家财政,在财政专立账户建立鼓励油气资源勘察、开发和保护环境的基金以及作为一般用途。 

    2 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2.1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解资源的级差收入,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解”的原则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资源税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第二代资源税,与第一代资源税相比,改革后的资源税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照销售量征税,考虑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各个矿区实行一矿一率。然而现行的资源税制在施行中暴露出与油气田企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 

    (1)资源税定义为财产性收益不够准确。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定义是国家财产收益,《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种定义混淆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征税,凭借所有权征费的界限。既然资源税属于财产性收益,理应归中央所有,但却划为地方税,这与资源国家所有相矛盾。 

    (2) 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4]。考虑到不同油气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设置了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的税率区间。鉴于近年来油气价格的不断上涨,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7月1日初次调整了油气资源税费率,原油调整至14-30元/吨,天然气提高到7-15元/立方千米。由于油气田开采不同时期其地质条件、开采难度、资源丰度不同,油气田产量有一个由递增到递减的过程,而资源税费率一成不变,导致油气田企业在稳产期获得超额利润,在开发后期,随着所获收益的降低,提前废弃油田,导致资源的浪费。资源税率应该按照油田开采不同时期设立不同的标准,保证油田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行资源税没有按油田区块划分税率。即使同一油田也有资源丰度高的区块,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当悬殊,不同油田之间地质构造、资源丰度相似的区块在征收资源税方面却相当悬殊,从而导致对资源丰度不均进行级差调节作用失效。 

    (3)资源税从量计征不够合理。资源税征收理论上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由于不同的油气田因储量、井深、原油性质等资源条件的不同,经济效益存在差异。第二代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即不论盈利与否,盈利多少,都按照矿产品销售(自用)原矿产量的一定标准固定征收,与资源是否存在级差收益无关。而且在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过低的资源税率使级差收益基本流入到企业,显示不出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职能。资源税从量征收,容易造成采富弃贫,不利于油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且反映不出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向递增税制发展的趋势。 

    2.2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以此保证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实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油气田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如下: 

    (1)补偿费费率过低。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高低反映的是资源供求的平衡关系,资源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也要遵循供求平衡决定市场价格的基本规则。对于石油资源来说,我国资源补偿费费率低,不足以反映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性质上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对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而且起步费率较低,仅为1%,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比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要低。 

    (2)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石油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它的消耗要得到相应的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起初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补充地质勘探经费的不足,保证矿业经济及社会经济再生产的继续运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实质上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地位向开发使用矿产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从而保证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并初步发展起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其收入应上缴国家,归全民所有,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0条却表明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油气资源不适用。首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有关减免税的情况都是涉及固体矿,在开采油气资源时,由于存在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导致石油企业开采利润的减少,油气开采企业无法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申请减免。其次,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不适合油气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系数”适用于固体矿藏,而石油、天然气属于流体矿藏,开采时是利用地层压力将其从孔隙中抽出,每一个油气开发单元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从开发到废弃,需要几十年的时间,这样,在这段期间内是无法准确算出其开采回采系数的[4]。 

    (4)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体制不合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是国家凭借所有人的身份向资源的使用者征收的,理应由代表所有者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一批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经费没有进入地方财政,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靠自收自支解决,有的地矿行政机构过度膨胀,经费过高,存在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截留挪用的现象。 

    3 实施权利金制度的必要性 

    鉴于油气资源税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实行权利金制度。其必要性表现为: 

    (1)实行权利金制度是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需要。权利金属于财产性收益,国家作为所有者让渡了油气资源的使用权,作为资源的开采者,无论盈利与否,只要开采了国家的油气资源,均须向国家付费。另外,随着国内石油大企业的海外上市,油气价格上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越来越多的流入到国外投资者手中。摒弃旧的资源税制,建立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权利金制度刻不容缓。 

    (2)实行权利金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对矿产资源实行权利金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参与竞争与合作的机会大大增加,实行权利金制度容易被国外石油公司所接受,促进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对外开放。 

    (3)实行权利金制度是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体系不仅很难适应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而且税费并存导致税费之间调节作用和效力不协调,还有重复征税的嫌疑。不合理的税制加大处于开采后期的油气田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 

    (4)实行权利金制度是有效调节油气资源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对油气资源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课税,这样就客观的鼓励了资源的过度开采,致使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的权利金制度,使企业尽量充分开发油气资源,提高油气田企业的总收益。 

    4 实施权利金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权利金费率的确定。鉴于目前油气资源税费过低给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权利金费率应高于现行资源税费之和,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费率的制定应具有灵活性,能够反应油气价格的变动,同时为了起到级差调节的作用,建议采用滑动税率。适当的权利金费率可促使油气田企业合理充分的开发资源,避免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资源浪费,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2)权利金的征管部门。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矿业主管管部门和税政部门征收,实行权利金制度后,将由代表所有者国家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上缴财政。由于权利金征收的专业性强,这就要求,矿政部门的征收工作与矿业权管理相结合,提高效率,税政部门放权后,做好善后工作。 

    (3)权利金的使用方向。建议权利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资源收益上的利益关系。考虑到国家具有资源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国家财政应把部分权利金用于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资源保护,保证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划归地方的权利金主要应用于补偿油气资源开发对地方环境的破坏,另外地方政府可用来发展本地经济,促进资源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4)权利金的优惠措施。为了鼓励资源条件差、处于开发中后期的油气田、边际油田等低收益或高风险油田的勘探开发活动,促进油气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权利金的设计上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上述油气田企业权利金的征收上采取减征或免征。 

    参考文献: 

    [1] 马伟. 国外矿业税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税务研究,2006 年第7 期. 

    [2] 宋 梅,王立杰,张彦平.我国矿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国际比较及建议.中国矿业, 2006.2,第15卷第2期. 

篇(5)

[关键词] 改革和完善 环境税费制度 节能减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十一五”期间,我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但是,从2006年效果来看,离“十一五”的规划目标还相差甚远,这一现象表明,今后几年我国的减排任务依然较为艰巨。单纯的行政手段已经解决不了当下中国的环境问题,而环境经济政策将是最有效的手段。因此,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中,首次明确了国家将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等经济杠杆和法律、行政手段,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显体现了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提出改革资源税费制度,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等。

1 我国目前环境与资源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由于一直受“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观点影响,我国对生态资源采取粗放型、掠夺式的经营方式,导致资源和环境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1.1 环境污染严重。全国26%的地表水国控(国家重点监控)断面劣于水环境V类标准,62%的断面达不到III类标准;流经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现富营养化;30%的重点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III类标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容乐观;46%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标准,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数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没有减轻[1]。更甚者,2007年度我国还相继发生过太湖爆发蓝藻污染致使无锡百万市民喝不上干净的水,深圳湾出现大面积有毒红潮等严重事件,巢湖、滇池也出现蓝藻,重庆三峡库区则出现黑藻等严重污染状况。

1.2 资源严重短缺。多数重要矿产资源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50%,水资源为世界人均水平的28%,耕地为32%,石油、天然气的人均储量仅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69%、7.05%[2]。

1.3 资源利用率低。资源综合利用率仅为33%,低于发达国家10个百分点以上,主要产品能耗高于国际平均水平40%,每单位GDP消耗的钢材、木材、水泥分别为发达国家的5~8倍、4~6倍和10~30倍。

1.4 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我国约有1/3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1/4以上的国土荒漠化,且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平均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展,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40多亿元,平均每天近1.5亿元[3]。

2 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

2.1 环境资源由于其不可分割性导致产权难以界定或界定成本很高,属于准公共物品,具备公共物品特性,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这些特性使得人人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只想享用而不想出资提供,或只利用而不付任何成本,必然导致资源滥用、生态系统恶化。

2.2 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外部负效应。产权界限不明,权益界限不明晰,政府缺少相应的措施或措施不力是外部效应产生的原因。

2.3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人的有限理性即短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驱使人类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增长[4]。

2.4 传统政绩评价体系中,GDP数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地方官员的政绩。一些官员为了追求GDP的增长,把发展放在第一位,将环境问题置于次要位置。这使得环境保护的一个最重要的主体―各级地方政府实际上处于不作为状态,甚至不惜违背经济规律,盲目上项目、搞投资,杀鸡取卵,破坏资源与环境。

2.5 环保管理体制问题。环保局只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局长由本级政府任命并对本级政府负责,经费开支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当地方领导追求“政绩经济”时,环保局往往因认真执法而不受地方欢迎,环保局长只能服从地方的“大局”。

2.6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严,造成了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一些企业对于治污设施能不上就不上;即使上了设施,也经常停运以节约成本。同时,基层环保执法部门没有关停权力,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等问题。

3 环境税费的理论依据

环境税费是指政府为了消除使用环境资源时出现的外部效应,实现特定的生态环保目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或污染及破坏环境的程度所征收的各种税费的总称。

“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的外部性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中,因为自然环境提供的服务不能由市场进行交易,所以,市场机制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用。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外部性成本发生在市场之外,庇古称之为“负的外部性”。经济活动的外部性产生了,但没有反映社会成本和未来成本,价格也不能真正反映使用环境资源的社会边际成本。为了克服这种“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之间的差异,政府应当实行干预措施,采取相应行政和经济措施包括公共管制、财政手段(税收,财政补贴、收费或者罚款)、经济一体化、建立法制秩序等,从而把污染者的外部性成本内在化[5]。

4 发达国家主要环境税收政策

目前发达国家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对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税,包括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和汽车排放的尾气等行为课税,如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和化学品税。

4.2 为减少自然资源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而征收的税,如开采税、森林税和土壤保护税。

4.3 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也可以称为对固体废物处理征税。如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和电池税。

4.4 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征税,如噪音税、垃圾税。

4.5 对农村及农业污染所征收的税,如超额粪便税、化肥税和农药税。

4.6 对可能导致污染的产品征税,如2001年,爱尔兰对塑料购物袋的使用征税。

5 目前我国环境税费发展的状况及存在问题

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目前实行的主要是税费并举制度,具体形式还是采取“以排污收费为主,以环境税收、财政援助、抵息贷款、排污权交易为辅”的方式,我国目前涉及环境保护的税收、收费有资源税、消费税、排污费征收等。

5.1 资源税

资源税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个税目,主要是实行“调节级差与普遍征收相结合”,但实际上以调节级差为主。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

5.1.1 税种性质定位不符。征收目的主要是调节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功能。

5.1.2 计税依据不科学。把课税对象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作为计税依据,使得企业对开采而无法销售或自用的资源无须付出税收代价,客观上鼓励了对资源的无度开采和积压浪费,在现实中也造成了令人堪忧的环境问题。

5.1.3 征收单位税额偏低。一方面,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我国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销售政策,资源价值未能通过市场价格得到比较真实客观的体现。

5.1.4 课税范围仍然较窄。目前资源税的课税对象局限于矿藏品,对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例如水资源、森林资源等,这些与我国多种资源短缺的情况极不相称,从而不利于限制非税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使用。

5.2 消费税

消费税主要是基于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对一些会给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消费品和高档奢侈品征税,税目中涉及生态环境的产品只有烟、酒、汽油、柴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1种,而未对目前对环境影响较大的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以及会对臭氧层产生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如传统家电中的电冰箱、空调等课征消费税,没有真正达到调节消费者传统消费方式,鼓励广大消费者进行绿色消费的环保目的。此外,部分税目的单项税负比重不高,如我国一次性筷子,5%的税率带来的税负调节功能不明显。

5.3 排污费征收

排污费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对象为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污收费项目四项。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6]。主要问题体现在:

5.3.1 排污收费没有纳入税收体系,权威性不够。

5.3.2 排污费的征管主要由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随意性很大,政府官员在决策上容易受到企业的利诱或其他影响,从而使政策偏离最合理、最有效的轨道,出现大量的“寻租”现象[6]。

5.3.3 居民生活污染物如恶臭物质、部分工业废弃物、电磁波辐射、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基本未实行收费。

5.3.4 排污费收费标准普遍偏低,收费标准已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成本,标准偏低造成许多排污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现“交排污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影响了排污收费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发挥。

5.3.5 排污费征收依据设定不科学。对已经达到或低于排放标准的(SO2除外),不征收排污费。

6 改革和完善我国环境税费制度的基本构想

在当前巨大环境压力和减排任务艰巨的情况下,中国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必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控制环境污染和保护改善环境、维护人类健康和可持续发展。运用税费这个经济手段,可以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促使资源配置向有利于环境的方向调整。通过改革资源税、消费税,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税等,完善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税费政策,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6.1 增强资源税环保功能

6.1.1 将面临严重枯竭或生成周期漫长,且为维持人类生存和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应覆盖到矿藏和非矿藏资源。

6.1.2 改变完善现有资源税的计税办法,调整资源税计税依据,从量定额征收改从价定额征收。

6.1.3 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资源供求变化,及时调整一些紧缺资源的税额幅度。

6.2 完善消费税的生态功能

6.2.1 对不同产品根据其环境友好的程度,实行差别税率,鼓励清洁产品的使用,对“绿色”产品少征或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6.2.2 加大对环境有直接或间接损害产品的税收调节。

6.2.3 进一步扩大消费税课征范围,原则上对资源消耗量大、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都应征收消费税,如饮料容器、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不可回收的包装材料以及会对臭氧层产生破坏的氟利昂产品如传统家电中的电冰箱、空调等。

6.2.4 进一步扩大对国内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新征或提高出口关税税率的范围,并取消部分资源型产品的出口退税。

6.3 征收排污费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环境税)

税收最大的优点就是以规范性取代了随意性,不存在行政的自由裁量,征税的主体从主要的工矿业企业扩大到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征税范围扩大到向环境排放的有害污染物,按照“谁污染谁缴税”的原则,根据污染物排放量、有害成分、治理成本实行差别税率,对那些高污染、高浓度、高致害、治理成本高的污染物要适用较高的税率,使得违法成本高于守法成本,引导企业积极投入资金治理污染,尽可能地将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程度降低到最低限度。

7 结语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状况不断恶化,原因之一是我国目前实施的环境治理手段存在着不足。通过对现有环境保护税费的改革和完善,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提高税负,排污费征收改为征收环境税等,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在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促使企业节能减排,促使资源配置向有利于环境的方向调整,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改革和完善环境保护税费只是我国环保政策的部分内容,环境保护还需要其它方面改革的配合,如建立能够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经济发展意识、发展体制和发展机制等。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2006.

[2] 李琳.绿色信贷:节能减排杀手锏[J]. 中国中小企业,2008,(1);60~62.

[3] 肖孙熹.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构建[D]. 河海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4] 金三林.开征环境税:不仅仅为环境减压[EB/OL]. 省略, 2007-06-18.

[5] 宋金凤.环境税在有效控制污染方面的理论依据及实践方向[EB/OL]. 省略 , 2007-01-07.

篇(6)

要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跳出“黄宗羲定律”,必须从源头着手,改革原有的制度安排,实施制度创新。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制度性缺陷

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内容可以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1)通过取消三提五统、各种杂费、逐步取消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建立以税率提高的农业税以及农业税附加为主体的农村税制,可以简称为费改税;(2)通过中央和各级政府配套财政转移支付填补地方财政缺口;(3)村内兴办各种其他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要资金,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这一改革无疑具有积极与深远的意义,税改之后,农民负担平均水平确实有所降低。但是,这并不能够掩盖其所存在的以下问题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税费改革目的具有单一性和短期性。减轻农民负担是此次税改的根本目标,其他各种配套改革都是围绕减轻农民负担展开的。然而,农民收入低、负担重只是问题的一种表现,并不是农村社会的根本问题。农村社会的根本问题是发展问题。目前,中国整体经济生产能力过剩,农村劳动力回流,乡镇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农民收入增长放缓,农业收入基本停滞,收入的地区差距十分巨大。税费改革必须以当前的形势为背景,不仅要减轻农民负担,改变税收累退性的格局,更要以转换政府职能,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要素流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作为基本目标。仅仅将“费”改为“税”不可能真正解决农村的根本问题。

2税费改革政策设计缺乏系统性。农民负担沉重的根本原因在于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即:城乡二元结构下城市偏向的财政体制导致农村公共事业经费严重短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导致乡镇机构行政管理费用膨胀;不完善的分税制导致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以下政府财力入不敷出;城乡分割的户籍政策阻碍了城市化进程,使农业生产规模不经济等等。因此,单纯依靠财税体制的行政性调整不可能最终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决不能仅仅是规范农民与农村基层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费改税)或基层组织的行为(制止乱收费),而必须从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联系上,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上,改革原有的制度安排,进行土地制度、分配制度、粮食流通体制、劳动就业体制、财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及基层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与制度创新。但现实则不然,本次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设计明显滞后,缺乏系统性,经常是出现问题后再去寻找解决方法,致使农村税费改革进展缓慢,各种新问题层出不穷,效果不尽如人意。

3新的税制设计没有充分考虑、甚至是忽视了农民负担的累退性越来越强是构成农民负担问题的主要原因,却把农民负担问题看成是一个降低平均税负水平的问题,造成新的税负不平等。由于农村新税制在取消各种收费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税税率,但收入较低者在收入结构方面以农业收入为主,因此这部分农户更容易受新税制提高农业税率的负面影响。税费改革前,“三提五统”基本上类似人头税,农民的负担大体上是“人田各半”。改革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摊丁入亩”的倾向,即税费直接与土地相联系,“税随地走”。这就使“离土离乡”、“离土不离乡”的那些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人口负担明显减轻,而“老实巴交”种地的农民,特别是种田大户的负担加重,即所谓“多种地、多负担、多吃亏”。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了改革后农民税负比改革前增加的情况。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高低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新农税设计方面的缺陷,加剧了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的累退性质,成为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的重要制度原因。这在客观上又鼓励了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倾向,内在地推动了农民的“抛荒”现象。

4税改强调了减少税负的绝对水平,却没有充分考虑建立健全地方公共财政体系,并为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充足、高效的融资渠道。农村税费改革在规范县乡财政收支结构、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给县乡财政套上了“紧箍咒”,使得县乡财政供给地方公共产品的能力大大减弱。从试点地区税费改革的实践结果看,本次税改并没有充分考虑基层政府的利益以及财政的可持续性,普遍存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缺口反而加大,乡村债务化解更加困难,县乡财政的收支矛盾趋于尖锐化,农村基层政权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所制定的改革政策和策略缺乏系统性,尤其是对如何确保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制度方面的可操作的保障措施。这也成为2001年税费改革扩大试点不得不暂缓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

在关于财税体制与农民税负关系的各种讨论中,往往将财税体制的缺陷当作一种既成事实,而没有分析其形成的深层根源。目前中国的五级政府在财政职能分配上有一个明显异于发达国家的特性,即越低级的政府所承担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越沉重。分税制改革以来,随着财权的不断上移和事权的不断下移,县乡财政面临越来越大的收支平衡压力,并成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短缺、地方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弱化和农民负担累年加重的重要制度原因。仅仅将“费”改为“税”非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反而使问题进一步凸显和尖锐化。因此,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长期稳定、科学合理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职能转换

目前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使得地方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转面临严重困难。从表面上看,地方基层政府正常运转的困难似乎是农村税费改革直接造成的,但从深层次上看,恰恰反映了基层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不合理状况。县乡政府机构设置和人员安排上的弊端是导致其运转困难的根本原因,也是农民负担不断加重的重要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措施是将农村税费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在积极推进税费改革的同时,大力推进政府机构改革,转换政府职能。因此,应结合农村税费改革试行精简政府级次,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譬如可以将乡级政府转为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将地级政府定位为省的派出机构,以求大量精简非必要的机构和人员。这样,我国政府级次能够得到有效精简,职责也较易廓清,有利于减少行政运转经费,减轻公众负担。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1)调整税费改革的目标,建立税费改革的前期、中期和远期三级目标体系。减轻农民负担作为税费改革的前期目标或当前目标,从各地税费改革的实践看已初步实现;税费改革的中期目标是对前期改革的成果进行巩固,对改革措施进行完善,对改革经验进行总结,建立税改向远期目标过渡的机制,这一目标大约需要2-3年;税费改革的远期目标即最高目标是在我国最终建立起城乡统一的税费制度,这一制度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具有一致性,到2010年这种城乡统一的税费制度应初步建立起来。建立税费改革的中长期动态目标体系,一方面可以避免政策实施的短期效应,从根本上规范基层政府行为,另一方面不至于使税费改革游离于整个国家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系统之外,使之成为规范农村利益分配关系的长期稳定的制度。

(2)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税制。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以怎样的方式征收。这需考虑效率、公平以及征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税,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没有体现税收与受益的对等,不具有收益税的性质。它对农业产出征税,导致农业部门和农业从业人员的边际税率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负担的根源,激励农业生产要素流向税负更轻的非农产业。现行费改税改变的仅仅是原有费的征收数量和方式,并没有改变农业税收的性质,甚至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因而也就不可能消除农业税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应。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和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均等化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既是税费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税费改革的方向。

(3)完善征管措施,规范征管行为。现行农村税费体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但就目前现实而言,统一城乡税制、均等化税负的设想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当前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征管,巩固税费改革的成果,建立税改向远期目标过渡的机制。一是对税改中所造成的计税土地不实、计税常产过高、计税价格过高等问题积极加以纠正。二是建立规范的征管制度,实行纳税通知制度、纳税登记制度、纳税公示制度、纳税期限制度、完税凭证制度等,对违反制度的事和人应建立惩罚机制。三是应规范征管行为,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对所征税费应实行归口管理,杜绝一切变相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篇(7)

税费负担的受益原则主张纳税人的税费支付应与其享受的公共服务相对应。我国农村以乡镇为基层政府,农村的税费大部分为其所用。对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加以分析,就可了解它提供了哪些公共产品,可以看出农民受益和税费支付的对应状况。

一般统计资料显示在我国乡镇政府的财政支出中,人员经费有60%-80%以上的比重,其中2/3是中小学教师工资。农村的供电、供水由于有专门的收费(电费、水费)与之相应,不在政府财政支出的范围。其余的服务如公共安全、公共卫生、交通服务集中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在那些分散的自然村并不很多。与农民最相关的农田水利及技术服务并不占主要地位。从这种支出结构中可以看出,基础教育是乡镇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但它具有很大的外部性,农民并不能享受其中所有的收益。而与农民密切相关的农田水利、农业技术等公共产品的比例并不很高。农民并没得到与其税费支付相应的公共服务。这是农民对税费的反感和抵制的重要原因。产生这种现象大体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是政府收取的税费并没有全部用到公共服务上。由于我国原有计划体制的影响,政府机构承担很大的直接资源配置功能。基层政府中存在一些非公共部门性质的机构,它们占有的税费只是投入而少有公共服务的产出。在改革的初期,为发展地方经济,大量公共资源被用来生产私人产品,其中失败的投资,成为地方政府的债务,这些债务的偿还占用了部分的税费。历史遗留下来的庞大政府机构和债务,给地方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它引起的财政支出对农民没有任何公共服务的受益,成为一种没有交换的负担。

其二是地方政府效率低下,财政资源没有得到最有效的使用,产出未能最大化。我国的乡镇政府机构臃肿、官僚作风、人浮于事都有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官员的寻租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监督,财政资源被挪用和浪费现象严重。高额的财政支出和低下的公共服务加大了纳税人(农民)税费支付和受益间的不等价。

其三是一些地方公共产品具有较大的外部性,它们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其收益并不能完全被当地居民所受用。例如,基础教育在大多数地区完全是乡镇的责任,而其产生的“产品”(人才)却并不能完全为地方受用,更不能为成本承担者——税费支付者(农民)所获得。这些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超越了地方,完全由地方承担成本,损害了税费支付与受益对等的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

基于这三个原因,我国农民的税费负担与其公共服务的受益存在严重的不对等,农民大量的税费没有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农村税费没有体现税收公平的受益原则,是农民没有等价的不公平的支付。

2.农民与非农民相比,税费负担重吗?

税收负担的横向公平原则要求,对相同的人应给予同等的对待。就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相同的情况下,农民与非农民税收负担应相等。将农民与非农民的税费负担相比较,可以分析我国农村税费的横向公平性。

对于农业税,其征收方式是按每亩的单产(取常年平均产量)为计税基础,税率在7%(安徽试点税率)左右浮动,有人认为其实际税率只有3%左右,因而认为农业税负担是不重的。但这是与过去相比,与非农业部门的横向比较的结论则大不相同。张元红(1997)将它与城市个体工商业的所得税比较,发现它的边际税率是高于后者的。同样的收入,在其他行业可能无需缴税,而农民则负担了税负。其他行业的所得税,以扣除了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为基础,而农业税的计缴,以农田总收入为基础,没有减除农民的工资,并以所有产品收入而非销售产品的收入为基础。可见,认为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低于第二、第三产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相反,其边际税率是远远高于非农业部门的。

作为“三提五统”的收费,则完全可以看成个人所得税,中央规定的征收率为5%,实际执行中往往以定额的方式为多。与其他非农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相比,边际税率很高是显而易见的。它没有起征点,不管农民收入的多少,即使以5%为标准,也高于了一般个人所得税,其边际效应十分突出。

即使不考虑“三乱”,农业和农民与非农行业及其从业人员相比,在相同的情况下,税费负担是不同的,其边际税率已经远远高过了后者。农村税费成为农民在社会中不平等的负担。

3.农业税费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公平吗?

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原则要求,对不同的人应给予不同的对待。对我国农村税费而言,要求在不同收入的农民之间,税费负担应有所不同。而我国目前的农村税费的实践并没有遵守这一点。我国农业税费在实际征收中,大多按田亩或人头为计税基础定额征收,即以每亩田或每人为计税单位,按田亩或人口平均分摊。这种定额方式(每亩或每人交纳一定金额)忽略了不同田和个人之间的差异。高产的田和低产的田、高能力农民和低能力农民,承担了同样数额的税费。农业税费的负担金额与农民个人收入高低完全无关,收入越低的人,农业承担的税费占收入的比重反而越高。农业税费在实践中具有了累退的性质。这造成农民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收入不同地区,课以同等的税额,也进一步加大地区间的收入差距。不同地区和收入的农民对农村税费的感受不同:越是贫穷地区,贫困的农民越能感受税费负担的沉重。农村税费违背了纵向公平,加大了农民间的差距。

三、从资源配置角度看农村税费的经济影响

税费作为政府的一种政策手段,会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一般对农村税费的分析,都忽视了这一点。本文通过分析农村税费的归宿来探讨它的资源配置功能。

1.农村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农村税费可以看成对农产品生产者的征税,运用局部均衡的分析工具可以追溯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农产品市场的重要特征是它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作为单个生产者的农民面对的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需求曲线。他只是价格的接受者,不能对价格加以调控。这样,对他征收的税费的最终承担者可以分析如下:

图中线S代表征税前的供给曲线,线D是单个农民(农产品生产者)面临的需求曲线,由于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农民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线D平行于X轴。征税后,供给曲线移到S+T,结果税收T完全由供给者(农民)承担,没有一点可以转嫁。

附图

图1农业税费归宿局部均衡分析

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农业税费不同于其他行业的税费,即使在同样的税率下,由于它完全无法转嫁,生产者承担的部分要多于能转嫁的其他行业。这部分的税费完全等价于农民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直接影响农民的消费需求。最近几年,农民税费负担的增长幅度大于农民收入增长幅度,更加促进了这种效应,农村的社会总需求不旺已经是一个公认的事实。增加农民的收入已经成为我国农村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税费改革在其中的作用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2.农村税费归宿一般均衡分析

税收的一般均衡理论认为税费负担可以通过要素的流动,达到均等化。一般均衡的分析可以找到税费的最终承担的要素,可以分析税费对要素投入的影响。

我国农业税费的征收可看成对农产品生产的征税。农村税费可能影响到农业生产的要素投入,并通过要素相对价格与产品相对价格的共同作用对整个经济产生影响。

农民投入农业生产的要素有农业资本和农业劳动力,对农业征税可以对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影响。在农业和非农业之间不存在流动的情况下,对农业的征税如果高于非农业部门,农民就会减少对农业的投资和劳动力投入,从而减少农业部门的产出,进而改变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相对价格,使对农业的高税费得以转嫁到非农业部门,从而是整个社会各部门税费负担均等化。在存在流动性差的要素的情况下,流动性较好的生产要素可以通过流动到税费负担较轻的部门来逃避超额负担,流动性较差的要素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当前的情况是,城乡长期处于分割状态,作为生产要素的农民的流动性受到约束,同时农产品的价格也受到较严格的管制,价格体制的作用不能充分的发挥。这样流动性较好的资本就可以通过流动到其他部门来逃避农业部门较高的税费负担,流动性差的生产要素—农业劳动力将成为税费超额部分最终承担者。我国农村税费高于其他部门的部分最终由流动受限制的农业劳动力承担,直接表现为农业劳动的低工资。较强的农产品价格管制(定价制度和收购制度)进一步加强了这种效应。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我国当前较重的农村税费激励了农业资本的外流(以逃避不公平的负担),造成农业资本投资的不足;同时它还维系着剥夺农业劳动力收入的角色,长期中降低了农业劳动力的劳动投入和创新的积极性。

在劳动力流动放松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机制是税负均等化的障碍。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对税费改革的将来也有深远意义。

这种效应在我国实际生活中表现十分明显。近年来农业资本投入不足,大量资金外流,农业现代化生产方式一直难以确立,一定程度上有农村税费的影响。而我国不同地区对农业税费问题反映不同也验证了这一点。在沿海发达地区,非农业经济的兴起,吸引了部分农业生产要素——劳动力和资本,它们的流动使农业生产下降。结果或是该地区内部为维持农业生产,对农业生产实施相应的补贴政策,或是由于供给不足造成农产品价格上升,产品相对价格的变动调节生产要素在不同生产部门的配置,使税费在不同生产部门的负担均等化。这些地区也就不存在农业税费负担的话题。在缺乏工业的中西部农业地区,对农业依赖大,要素(劳动力)流动性差,农业税费负担很难与非农业部门均等化,农业税费负担沉重的反应则相对强烈。

三、解决农村税费问题的出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农村税费问题表面上看是农民负担的问题,其实质应是农村税费负担的不公平和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一些其他制度在维持这种不公平和扭曲中起了重要作用。仅仅将“费”改为“税”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农村税费需要系统性的革新,其根本出路在于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

1.实现地方基层政府的角色转换

我国地方基层政府长期承担地方经济发展之推动者的角色,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这一角色定位已不再妥当。地方政府应成为地方经济的服务者,提供当地居民所需的公共服务。这种转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间也必然会受到各方面的阻力。目前税费改革的最大矛盾是减轻税费负担的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收入,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地方基层政府的改革。收缩原有基层政府规模是唯一可行的选择,这种改革的最大阻力在于:收缩原有的机构与在位官员的自身利益相冲突。基层政府自我革命的内在激励是有限的,地方政府改革需要外在的压力机制。

其一,可以通过建立自下而上的选举机制,缓解这一矛盾。自下而上的压力,如果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效果将是可观的,特别在基层,范围的有限,可以避免集体行动的悖论。基层的选举可以表达居民(农民)的偏好;可以增强地方政府对居民的责任感;可以让居民更好地监督地方政府。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能不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值得关注。

其二,赋予居民“退出”权,这也可对机构改革产生压力。在实践上就是打破城乡流动、地区间流动的户籍制度的限制。这种要素流动带来的效应在西方财政学中备受推崇。它可以让居民(农民)“用脚投票”选择自己满意的社区,以表达其偏好;也可以通过行业间的要素转移,改变相对价格体系,均等税费负担;还可以引发地区政府间争夺要素的竞争,提高地方政府的效率。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化和要素流动性的增强,这种压力机制的作用会日益明显。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其自身行为的规范是解决税费问题的重要方面,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制的首要因素。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降低地方政府的预算规模,提高地方政府运行效率,使其成为真正的地方公共部门,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基础。

2.重新建构农村税费体系

安徽税费改革方案,思路是将“三提五统”部分消减,部分改为农业税,也就是平常所说的“费改税”。费改税,改变的仅仅是原有费的征收数量和方式,效果上确实减少了农民的总负担,但这种减少是有限的,其中对农业的税费并没有本质改观。从前文对农业与非农业部门的税费负担比较中,可以看出这种方案不仅没有解决农业作为一个生产部门税费负担较重(与非农业相比)的问题,还有加大这一差距的趋势。农村税费对农业生产中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基本没有改观。作为农业从业者的农民(农业税费的最终承担者),负担也不可能有根本的减轻。农村税费改革需要的是农村税费体系的革新。

农村税费改革,其根本问题应是农村适宜征收什么样的税,以怎样的方式征收。这需考虑效率、公平以及征税成本等多方面因素。

西方财政理论认为,地方最适合的税种首先是受益税或使用费,其次是对不流动的要素征税。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没有体现税收与受益的对等,不具有受益税的性质。它对农业产出征税,对农业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一种激励作用,鼓励其流向税负更轻的产业。费改税方案并没有改变农业税收的性质,并且在数量上还有加大农业税的趋势,也就不能消除农业税原有的不公平和扭曲效应。农村最适合的征税对象应是土地本身以及一些不具有流动性的财产。西方典型的地方税种是财产税,他们对财产税的研究值得我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借鉴。如何设计对效率影响最小的并具有公平性的农村税费体系是一个税费改革的重要课题。单单费改税是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均等化农业和非农业的税收负担应是改革的方向。在新古典的假设下,这一点可以通过要素的流通和产品相对价格变动来实现。因此,打破城乡分割和放松农产品价格管制有利于这问题的解决。但现实而言,农村人口的数量使通过要素流动,达到税负均等化的设想在短期中作用有限,可行性欠缺,重新设计农业税制和农村税费十分必要。

现行的农村“三提五统”收费是不符合费的基本要求的。在财政理论中,费的收取应与受益一一对应。“三提五统”并没有实际的公共服务与之相对应,更象所得税。对此,可以直接改为所得税,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征收。这会使社会个人税费负担一致,城乡、各行业间从业人员横向公平。农村地方经济的薄弱使在设计税费改革方案时,更应从经济效率的角度出发。现行的农村税费体系需要的是一次根本的革新。

3.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当前地方基层政府的收入问题已成为农村税费改革的最大阻碍。其税源的薄弱致使地方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税费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了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政府机构改革固然是根本途径,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也要发挥应有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的推广,意义最大。

要求转移支付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外部性的存在。地方政府提供的某些公共产品具有很大的正外部性,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这些产品的供给就会陷入不足的境地。比如我国乡镇级政府承担的基础教育投入责任(主要是教师工资),对整个社会的效用远远高于其自身的收益。正外部性的存在需要矫正,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是较适合的方式。由上级或邻近地区政府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助(上级的补助更具有可行性),平衡这类公共产品成本的分摊,调整当地居民税费支付和受益享用间的偏差。转移支付还可以调节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实现地区间的均等化。

我国农村税费改革面临的财政缺口,客观上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来解决。但我国一些地区县级的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在支付方式上,专项拨款值得一试,如由上级对下级就教育专项补助。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论

农村税费问题涉及公平与效率。农民税费负担沉重源于农村税费的不公平:它没有体现税费支付与公共服务的对应,其金额的大小没有考虑纳税能力的因素;它直接减少了农民收入,并扭曲了农业生产中的资源配置,影响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税费改革不仅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还要解决农业生产的有效资源配置的问题。在策略上,需要改变基层政府的角色、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调整政府间关系。在具体措施上需要整个制度的配套改革,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消除城乡分割,完全放开粮食价格,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实行新的农村税费。农村税费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建立地方公共财政模式。这是税费改革成功的唯一出路。下一步的税费改革工作,应以建立农村地方公共财政为目标,以效率和公平为标准,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革新整个农村税费体系,以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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