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1 15:11:13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离婚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2、XXX派出所:
3、申请人:X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4、因本人与XX(性别,身份证号码XXXX)已办理离婚手续,所以特申请将本人(或及子/女XXX)的户口XXX划开,单独立户。
5、特此申请,望批准!
6、申请人:XX。
男方: ,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女方: , 年龄: ,民族: ,职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 经商定,达成以下自愿离婚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男方 与女方 于 年 月 日在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
(一)双方婚生子女_____ 由_____方抚养,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费计____元人民币,直至其_____岁。
(二)子女大学毕业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分摊,非监护方应在见相关票据后5日内支付,但不排除紧急情况下非监护方的垫付责任。
(三)如果子女对外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由双方平均分摊。
(四)非监护方探视子女的具体方式为:
。
三、 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
(一)夫妻共同财产明细(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单物或份额价值在___ 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经发现,另一方有权分得该财产的80%.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下: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下: 以下财产归女方所有: 以下财产归男方所有: 其他特别约定:
(五)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四、本自愿离婚协议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合法成立,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即具有法律效力。
([!]或:本自愿离婚协议书系在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自愿离婚协议书当事人:
男方: (签字) 女方: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 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四)申请理由及请求;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应责令其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应由申请人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十一条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八条、第十条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__万元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为确保贵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能得到顺利执行,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如上请求。
附: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开户行及帐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被申请人的财产存放地:
申请人将提供价值约__万的__车一辆进行担保。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时间:
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范例2
申请人:杨xx,女,汉族,1978年04月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xx镇xx路xx号xx栋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被申请人:李xx,男,白族,1975年09月7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请求事项:申请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查询及保全:
1、 定期存单:账户39500xxxxxxxxxx,存款500000.00
(五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2009.6.3存入;
2、 活期账户:建行大理xx分行开户,存款不详,
卡号6227xxxxxxxxxx,账号39500xxxxxxx;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离婚纠纷,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因家庭共同存款控制在被申请人的上述两个账户内,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向贵院申请保全。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家庭共有的房产一套。坐落于大理市xx路xx号,房屋所有权证号2005xxxxx,建筑面积105.32平方米,市场价值在60万左右。
特此申请。
申请人:***
我们眼下的社会,申请书在现实生活中使用广泛,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语言简洁、准确。写申请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曾用名申请书范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
本人现用名高红颖,女,满族,19__年__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地知道,这申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表示歉意。
改名陈述理由如下:因本人父母(父亲:高瑞民,母亲:白俊平)离婚,本人要求本人姓氏随母姓,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高红颖更改为白雪,现二代身份证已经丢失,特借此补办身份证的机会改名,申请改名为白雪,望重新开始新的人生。本人承诺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
但愿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改名意愿!谨请领导批准为盼,本人深表感谢!
申请人:
年月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__派出所领导及所有同志:
我是___,是孩子___的爸爸,妈妈是___。因孩子上学一直叫___的姓名,与户口本不符,学校和老师多次让我们改名,孩子也想改名,我们家长特此申请给孩子改名。请给与办理。
申请人:父亲:___
母亲:___
20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3__公安局(派出所):
本人现用名___,男,汉族,出生于____年_月_日。___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证书、银行账号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与表弟重名)和在学校的一些谐音的绰号(名字的最后一个字),以至于成年出来工作后,碰到昔日校友以绰号相称所带来的尴尬等等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望同意为切!
本人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工作加重,但是由于这个名字的困扰给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所以不得不麻烦贵所了,望贵所理解,谢谢!
申请人:__
申请日期:__年_月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4____派出所:
我叫___,男。19__年05月03日生。家住永宁县杨和镇胜利路北桥东巷地税局家属北楼2—___室。现申请为我儿子__,更改名字为__。请贵所予以批准!
我儿子居民户口簿上的名字是__,男,汉族,20__年4月18日生,身份证号:640121___________。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儿姓名为__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章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儿子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办理户口登记用名一直没有使用,而且周围重名的孩子有四、五个,给学习、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孩子从上幼儿园到现在马上要上小学六年级了,一直使用的是__这个名字,为保证我儿学籍的延续性,方便以后的升学和就业,现特提出书面改名申请。
我知道,这样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但还是申请贵所予以批准我为儿子的改名申请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_日
曾用名申请书范文5__市宁都县公安局:
本人现用名:___,汉族,女,____年__月__日出生,身份证号:__________,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文件、学历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我清楚知道,我这一申请会给贵单位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对此我深表歉。改名原因如下:
一.因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
二.因本人在赣州市蓝天世纪幼儿园工作,办暂住证已用我所要改为的名字(___)而与我现身份证名字不符。,故,有一些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___更改为___,本人承诺改名所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责任均由自己承担,望同意为切!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婚姻,根据国务院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者复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民政部门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市辖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境内公民间的婚姻登记。
已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民政部门也可以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理境内公民间的婚姻登记。
省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具体负责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的婚姻登记。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支持。维护合法婚姻关系;
(四)查处违法婚姻;
(五)管理婚姻档案;
(六)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设专(兼)职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业务培训,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方可上岗。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上岗时,应佩带婚姻登记标记。
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基本建设资金和业务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视财力情况予以安排。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男女双方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四)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方,还应持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证件和证明。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一)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
(二)双方确属完全自愿;
(三)双方均无配偶;
(四)男女之间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五)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和暂缓结婚的疾病。
第十二条 结婚证应粘贴双方当事人二寸合影照片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离过婚的当事人颁发结婚证时,应在其离婚证件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与何人再婚,同时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当事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取得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调查了解,查明双方当事人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第十四条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一)来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四章 离婚登记
第十六条 当事人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持下列证件、证明和材料,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件。
第十七条 离婚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一)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
(二)感情已完全破裂;
(三)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已达成协议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离婚证应粘贴持证人照片,加盖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在离婚证附页注明离婚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时,应在其结婚证件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离婚,同时加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公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五)不属于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离婚后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复婚登记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复婚,男女双方应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并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不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二十五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并在《结婚登记申请书》和结婚证上注明恢复结婚字样,同时收回离婚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恢复夫妻关系。
第六章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登记
第二十七条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在本省自愿结婚、复婚,同华侨、港澳合同胞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婚姻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省公民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者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临时入境居留证件;
3、本国外交部(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外国侨民的婚姻状况证明也可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出具;
4、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二)华侨
1、我国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我国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由华侨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我国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3、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三)港澳同胞
1、港澳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海员证;
2、我国司法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辩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或者由澳门行政局或者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 3、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四)台湾同胞
1、本人身份证件;
2、台湾同胞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附有本人户籍登记薄底册复印件的婚姻状况证明;
4、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十条 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本省公民和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按照境内公民间的结婚登记程序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
第三十一条 现役军人和外交、公安、机要人员,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员,不得同外国人结婚。
第三十二条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后要求离婚的,由人民法院办理。
本省公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离婚的,由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境内公民间的离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公民同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复婚的,由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七章 婚姻档案和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四条 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婚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归入婚姻档案。
婚姻档案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婚姻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并填写出具夫妻关系证明申请书: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申请进行审查。凡婚姻档案中有婚姻登记记载的,应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和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男女一方或者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照《河北省治理早婚私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撤销其相应的婚姻登记。收回其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予以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者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作出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五条 领取婚姻登记证书。婚姻关系证明书应缴纳工本费。本省公民同外国人结婚,同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结婚、离婚和复婚,应缴纳手续费。
结婚证丢了可以去补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丢失证明;查档证明等,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申请补办。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17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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