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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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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短期外债;套利;全口径统计体系;管控制度
JEL分类号:G28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8-0066-04
一、当前银行短期外债资金的主要来源
所谓银行短期外债,是指银行对非居民承担的、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所有形式的短期债务。近年来,除了直接从境外拆入资金,以或有负债形式利用境外资金也成为银行资金的重要来源,从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的角度出发,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应涵盖银行主要的债务性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银行外汇资金来源方面。通过分析银行外汇资金来源明细表可知,银行外汇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对外负债与自身所有的股本、准备金、利润等,其中银行来自于非居民的外汇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境外同业拆借、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非居民存款、对外应付款等。
二是外币或有负债方面。部分业务中虽然银行不直接收到企业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外汇资金,但实际上形成了银行对非居民的或有负债。近年来,这部分业务规模不断增长,部分业务成为合法合规套利资金流人的载体,对跨境资金流动影响不断增大,是银行摆布外汇资金的重要方式。此类业务主要包括银行外币担保类、表外融资业务等。
三是人民币结算方面。随着我国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不断推进,银行推出的多种代付或融资类人民币贸易结算产品均形成银行对非居民的人民币或有债务,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不断加大,成为银行新的短期或有负债的重要形式。
因此,要管住银行短期外债资金入口,应重点监管以下银行短期债务性资金来源:银行境外同业拆借、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非居民存款、对外应付款、对外担保类业务形成的或有负债、贸易项下1年期以内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等表外融资业务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中,贸易项下表外融资业务形成的或有负债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两类。
二、我国现行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模式
1、对短期外债实行指标控制模式。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核定中外资金融机构短债余额指标,并对短债指标范围界定采取排除法。除期限在90天(含)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等,银行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即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90天以上海外代付、50万美元以上的非居民存款、境外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人等外币业务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2、对外担保实行余额管理方式。国家外汇管理局每年核定境内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银行可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需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政策层面,以担保项下主合同是否具有融资性质来确定融资性担保的范畴,监管实践中,银行主要将开具的融资性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纳入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控制。
3、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等系统和银行报送的报表对银行短期外债进行非现场监管。监管部门主要依托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银行外债数据进行采集和传输,统计金融机构的短期债务信息,数据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债务报告,《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资产负债统计系统》采集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数据,银行报送的报表采集银行对外担保情况。
三、现行银行短债管理模式不适应跨境资金监管的需要
(一)现行银行短债监管口径不能覆盖银行债务性资金来源
现有监管制度尚未实现对银行短期外债资金来源的全覆盖,部分业务监管相对宽松,成为银行短期外债的监管洼地。一是不占用短债指标的银行对外负债项目发展迅速。按现行规定,90天以下的海外代付业务不纳入银行短债指标管理,为规避指标规模控制,银行纷纷推出90天以下且接近90天海外代付业务。截至2011年底,全国银行90天以下贸易融资余额(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为1109.6亿美元,90天以上贸易融资余额仅为73.8亿美元,90天以下业务是90天以上的15倍。同时,银行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和期限更长的组合类融资产品,进一步带动了90天以下海外代付和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发展。
二是不占用短债指标的或有负债类项目不断扩张。当前,受到外汇头寸短缺和存贷比等因素制约,境内银行发展表内业务满足企业外币融资需求的难度和成本不断增加,而创新型表外融资业务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又能利用境外丰富和低廉的外币资金。因而银行开发推广表外业务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由于各银行间表外外汇产品同质不同名、同名不同质的现象普遍,外汇局统计和监管创新型表外融资业务难度较大。此外,除远期信用证和海外代付已纳入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其他表外融资产品多游离于监管之外。如协议付款属于近年来出现的创新型表外融资业务。就没有纳入短债指标限制。
三是人民币跨境融资产品种类迅速增多。按现行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外债管理。部分银行以此作为规避短期外债指标限制的突破点。利用境内外人民币购汇价差,将为企业提供外币贸易融资业务转向提供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推动人民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迅速发展。外汇局调查显示,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形式的贸易融资业务(包括信用证、海外代付和协议付款)余额增加1487亿美元,是同期外币形式的贸易融资业务增加额的1.8倍。此外,由于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业务不受短债指标限制,相关业务发展迅速,但无论是统计监测还是业务管理均较滞后。
(二)现有的统计监测手段难以全面评估银行短期负债总体水平
目前,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尚缺乏完整法规体系,外债统计指标缺乏统一的规划与整合。外汇局对银行外债数据的采集散见于不同部门的不同报表,这些数据信息之间既存在重复,又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且多经二次加工、质量难以保证。通过现行监测系统和报表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评估银行的整体债务水平,无法衡量其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具体影响和整体债务风险水平。对外担保方面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或有债务的业务处理和信息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的采集主要依靠手工统计。同时,现行短期外债管理还欠缺部分内容。按照一般会计核算方法,资产负债数据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因此未到期的对非居民的应计利息、应付股利等也应纳入外债管理,而我国外债统计更多采用到期支付制,导致统计债务数据与实际外债额不一致。
(三)现行指标管理分配模式存在资源配置不均衡等问题
短债指标核定是在资本项目管制形势下的一个数量性的管理工具,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原因,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指标资源配置不均衡和资金用途是否合理等多方面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有的银行从最大化利益角度入手,将短债指标筹集资金用于境内代付或拆放给其它金融机构,有“倒卖指标”之嫌;有的银行为避免短债超标,不得不放弃贷款业务,从其它渠道融资。
(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存在的监管亟待完善
金融机构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目前不区分类别只需事后登记备案,担保形式多为有贸易背景的履约保函。近年来预收货款项下对外担保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对此类或有外债的监管还是空白,因此其中不乏个别企业为融资、套利等目的利用此类担保与境外机构联手形成资金跨境流动。如企业可方便地以预收货款方式从境外母公司借入资金,实现假出口真融资,而后再通过银行履约达到追款目的。
四、对建立全口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制度的基本设想
(一)扩大银行短期外债管理覆盖面,确保外债数据完整性
1、进一步明确管理范围。将银行对非居民所有形式和期限的业务均纳入总量调控,要求各银行进行业务自查,确认属于指标管理范围的具体债务工具类型,其中应包括各类应付款、或有负债和人民币对外负债。同时,外汇局应对银行债务工具进行梳理,加强对指标的解释和说明,避免银行数据口径的不一致和不完整。银行每推出新的债务工具,都应向外汇局报备,由外汇局判断是否纳入外债管理范围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2、科学划分债务类型。可根据管理需要,按照交易性质将银行短期外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银行因自身与非居民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金融债务(用字母DO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放、非居民存款、对非居民的各类应付款等等:第二类是银行作为金融媒介为客户提供各种贸易融资产品而对非居民产生的贸易类债务(用字母D1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已承兑未付款信用证、海外代付及其他产生对外债务的贸易融资产品;第三类是银行对非居民产生的潜在偿还业务(用字母D2标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对外开具的保函、已开立未承兑信用证等。这类债务由企业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应该纳入企业的外债统计管理。上述三类债务构成银行的全口径短期外债,包括本币和外币业务,用字母D标识。
3、改进数据采集方式。外债统计的源数据必须广泛充分,包括了完整的机构部门和金融工具,必须不断地对数据来源进行审核,以确保数据收集规划完整全面。中期可在通过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采集数据的同时,通过《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制度》和银行资产负债表(包括表内和表外)负债类科目提取外债数据,并将上述各种渠道的外债统计数据进行交叉核对。在数据采集的实现方式上,可以根据各家银行实际情况分别采用以下两种模式:客户端模式,外汇局向银行提供电子表格采集数据;接口模式,银行也可采用全接口模式报送数据。长期内,应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在充分考虑银行业务操作及会计系统处理特点的基础上,对数据采集的范围、口径、频率进行合理规划,形成统计口径一致、数据结果唯一的数据仓库,以满足外汇管理部门对银行实施主体监管的目标。
4、完善现有外债统计监测系统。为适应外债管理口径调整、银行外债余额指标监测和多维度的外债数据查询等,必须改进和完善现有系统功能,有效实现外债管理与统计的有机结合,实时监测和掌握外债流动和变化情况。短期内,配合提出的债务管理工具可以要求银行当天上报前一日的外债数据,外汇局通过抽查对银行加强监督。
(二)对银行短期外债实施总量调控、分类监管
由于不同的债务类型对跨境资金流动影响不同,可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
1、对于金融债务D0的管理。由于D0涉及银行自身的对外债务,应当以自身的资产承担责任。在管理上应较为严格,对其单独设定指标,参考值为单家银行的本外币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对于超指标现象必须予以处罚。从指标管理口径看,需在现有监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目前未纳入统计和管理的对非居民的各类应付债务。
2、对于贸易债务D1的管理。目前,贸易类债务对外汇收支形势的影响日趋增强,成为造成外汇净流入不断增大的重要因素,对该类债务应采取综合手段进行调控。允许银行突破国家设定的指标上限,但须为超出部分付出成本,将超限部分与银行外汇头寸挂钩。具体方案为:指标上限为银行本外币所有者权益的2倍。每家银行每日末D1余额可以超出指标上限,但当日营业终了时须按超限金额购买等额的外汇。,
对于前述两类指标上限的确定,建议根据银行的业务发展实行动态管理。即以月度为频率进行动态调整,每月指标均以上月末资产负债表中本外币所有者权益数值为标准来确定,次月自动调整。既可灵活反映银行业务变化,给银行一定的调整和操作空间,同时还便于外汇局监测管理。
3、总体外债规模控制。银行第三类债务D2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属于银行的风险敞口,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产生大的跨境流动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实施总量调控。通过对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D(包括D0、D1、D2)设定指标上限进行控制,指标参考值为本外币所有者权益的5倍,该倍数可根据跨境资金流动形势进行调整。
(三)建立银行短期外债监测预警及调节体系
l、对银行整体债务风险设定监测指标,确保国家整体偿付能力。对银行整体外债风险的评价应该包括,银行债务占我国外债整体的比重是否超过历史水平,银行债务的风险期限情况,银行债务的主要结构情况,银行债务的币别结构情况,银行债务的主要来源集中度,银行外债的利率结构等,具体分为规模指标和结构指标两大类。
规模类监测指标,主要用于评价银行整体短期外债规模是否适当。具体来说,通过两个指标来衡量:第一,银行机构短期外债在我国整体短期外债中的占比情况。预警值可参照我国历史水平与国际平均水平综合考虑。第二,银行机构整体资产负债率,指所有银行短期外债占总资产的比重,主要反映银行机构对外债的整体偿还能力。
(一)甲级卫生室标准
1、房屋建设面积45-60平方米,有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分开的专用房屋。
2、有3名或3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当于大专学历)或乡村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原则要求有一名女乡医。
3、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家庭病床等服务;进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控制、计生指导及疾病康复指导。
4、消毒缸、消毒锅、紫外线灯、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出诊箱、诊查床、药品柜、资料柜、身高体重计、有盖方盘、清创缝合包、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及输液器、污物桶、健康宣传版及开展中医药服务有关的拨火罐、银针医疗器具等器械设备齐全、完好,并设有电话。
5、管理制度健全,村卫生室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一体化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妇幼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等上墙悬挂。
6、有门诊登记(保存5年)、处方(保存3年)、传染病登记、收入支出账、药品材料账、固定资产账等齐全并记录完整。有辖区行政区划、人口构成等社会资料,有门诊量、月业务收入、家访统计等基本情况资料。有0-7岁儿童计免卡册、儿童系统管理卡片、孕产妇保健卡册、老年及慢性病人家庭档案等业务资料。
7、人员着装整齐,穿戴隔离衣帽,操作规范熟练、诊疗细致,掌握无菌操作技术,病历文书书写规范、及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未出现过医疗事故。
8、参加并服从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坚持集体性质,与当地卫生院实行统一核算,账目齐全,定期报账。
9、村党支部及村委会支持卫生室工作,群众对卫生室工作满意率达到80%以上。
10、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统一制作的卫生室标牌。
(二)乙级卫生室标准
1、专用房屋面积30平方米以上,诊、疗、观察、药用房可基本分开。
2、有1-2名具备合格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3、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上门医疗服务、家庭病床等服务;进行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控制、计生指导及疾病康复指导。
4、有不少于7种以上的完好的医疗器械(如: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紫外线灯、药品柜、出诊箱、清创缝合包、消毒用品、污物桶等)
5、管理制度健全,村卫生室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一体化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妇幼卫生管理制度、卫生制度等上墙悬挂。
6、有门诊登记(保存5年)、处方(保存3年)、传染病登记、药品账目、儿保及妇保的基本材料。
7、人员着装整齐,穿戴隔离衣帽,操作规范熟练、诊疗细致,掌握无菌操作技术,病历文书书写规范、及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未出现过医疗事故。
8、本村多数干部群众对卫生室工作满意。
9、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统一制作的卫生室标牌。
10、积极参加一体化管理。
(三)、达不到乙级标准,但取得执业资格的卫生室可列为丙级卫生室。无证执业的卫生室由局执法科依法取缔。
二、卫生室级别的评定程序
县卫生局成立评审小组,医政科是村卫生室分级评审的牵头单位,财务科、合医办选派业务熟练、作风正派的同志参与该项工作,指派一名分管业务的副局长靠上抓。评审小组在卫生局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工作,要经常请示、及时汇报,统一标准,阳光操作。
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性又具有一定难度的工作,这一项工作的开展需要许多高校部门和人员共同的参与,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来对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引导。但是长期以来,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一直令人不容乐观,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之间的关系把握不清,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两者的分离,使得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存在诸多弊端。但是纵观这些研究,不难发现其中的不足,但是目前的研究仅停留在问题表面,而未曾触及到问题的根本,这样的研究形势也给新的探讨留下了充足的研究空间。笔者认为对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之间关系的研究应该在回归根本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新颖的研究角度,这样才能把握住问题的关键,而管理制度对管理方法产生的影响就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角度。因此笔者的这一研究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入手,即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基本内容、高校教学楼管理基本内容、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及其影响。
一、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基本内容
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是从整体上对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的一种约束,并且还指明了管理工作的大体运营方向。因此,管理制度必然涉及到各种因素,这样其基本内容必然是丰富的、复杂的。但是从总体上看,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即高校主管部门定期巡查制度、高校多部门联合参与制度、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制度。
(一)高校主管部门定期巡查制度
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学校教学活动能否有效进行,因此高校主管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巡查[1]。这项工作的开展最初是一种临时性的,但是随着高校的发展、教学楼管理工作的增多,逐渐形成了一项固定的管理制度。在很多学校的规章制度上都有主管部门定期对教学楼管理工作定期巡查的制度,一般来说巡查主要是对管理效果的好坏、管理相关规定的执行以及管理人员的到岗情况进行有效的检查和监督,并且对于各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主管部门定期巡查制度是整个管理制度的核心基础,只有这项制度存在,其他各项制度才能有效地执行,且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才能够得到保持。
(二)高校多部门联合参与制度
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涉及到各个方面。例如公共安全、教学设备维护、卫生清洁工作,这就需要高校的保卫处、总务处、教务处、后勤处共同参与[2]。在高校的教学楼管理制度中就有高校多部门联合参与管理工作的制度,这一制度中规定各部门应该派出本部门的工作人员进驻教学楼履行各自划分的管理职责,并且有义务、有责任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开展教学楼管理工作。在出现管理事故时,各个部门应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实际调查。高校多部门联合参与制度是高校基于教学楼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复杂性而制定的,这项制度确立以后教学楼管理工作就得到了有效的划分,各部门在自己划分的领域内开展有效的管理工作。这样不但能够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而且还能够保证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的质量。
(三)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
高校教学楼是高校主要教学活动开展的场所,因此正常工作期间都会有大量的师生聚集在这里[3],这样教学楼的各种安全就需要得到保障。因此在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中就有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这一制度规定各个部门必须对划分到自己工作范围的安全事项进行有效的保障。后勤部门应该保障消防安全、走廊通道畅通以防范事故发生[4],保卫处应该保障公共安全。应该说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是基于高校教学楼事故多发的现实而制定的,制定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在校师生的人生安全。
(四)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制度
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中有一项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制度,这项制度规定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开展中责任应该明确、应该细分,只有这样责任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制度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工作效率,另一方面是为了出现事故以后,相关部门能够进行及时的问责。可以说这一制度的确立是从根本上使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整体处于规范的约束中,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会严格地按照规定开展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高校教学楼管理方法基本内容
所谓的管理方法是指实施具体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思路,从这个角度上去看,教学楼管理方法主要包含三个部分,即个人责任制的管理方法、各部门相互监督的方法、师生意见有效反馈的管理方法。
(一)个人责任制的管理方法
在以前高校的很多管理工作中都实行责任部门制的管理方法,这样往往造成各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为了解决这种弊端,教学楼管理工作中实行个人责任制的方法,也就是在每一项管理工作完成后,完成者都要在登记处的责任人一栏签上自己的名字。从实际情况来看,参与教学楼管理工作的每个部门都采用了这样的方法,并且这种方法也确实发挥了应有的效果。责任落实到个人使得每个参与管理工作的人员都能尽心尽力,都能积极地去对待管理工作,并且一旦出现了事故相关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事故追责[5]。
(二)各部门相互监督的方法
高校教学楼管理确实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相互监督,这种方法的实行确实是基于共同参与管理制度而产生的。毕竟各部门是否能够各尽其责需要一定的监督,但是这种监督仅仅依靠主管部门的巡查是远远不够的。例如物业部门的清洁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维持的工作,而主管部门的巡查是间隔性的,这就需要其他部门对其清洁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这样才能长期把持。
(三)师生意见有效反馈的管理方法
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的核心目的在于为高校教学服务、为高校师生服务,因此管理效果如何应该听取师生的意见。因此,在教学楼管理工作的实际开展中,很多高校都采取了师生意见有效反馈的管理方法,也就说如果校内师生对教学楼管理中的哪些地方不满意可以进行有效的意见反馈[6],督促各部门进行改正,从一定角度来说,这样才能够全面保障全方位的安全。
三、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对管理方法的影响
通过上述两部分的详细介绍,我们对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有了一个清晰的了解。管理制度在于为管理工作指明大体方向和提供明确的规范与依据,而管理方法在于为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提供一些实践操作的思路和思维。根据这些,我们就不难确定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对管理方法产生的影响,这些影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管理制度为管理方法的运行提供了合理的依据、管理制度能够对管理方法进行一定的修正、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调整管理方法与管理人之间的张力。
(一)管理制度为管理方法的运行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应该说管理方法的运行应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应该考虑是否符合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是否给高校其他方面的工作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通过这些方面验证可以依靠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来实现,也就是说只要管理方法从根本上符合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就能够保证其符合高校的有关管理以及不给高校其他方面的工作产生负面的影响。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都来源于管理制度。
(二)管理制度能够对管理方法进行一定的修正
管理方法是对具有管理工作的开展而构思的,因此管理方法的制定往往具有一定的时期局限性[7]。因为管理工作形势和需求在不断变化,那么旧的管理方法就有可能不适应新的形势,这就需要对管理方法进行有效的修正。如何进行有效的修正,这就修正充分参考管理制度来完成。因为毕竟管理制度是从大方向上对管理工作进行约束的,无论管理工作形势如何变化,管理工作的大体方向是不会改变的,这就说明管理制度是一种长久性的依据。因此,管理制度就能够对管理方法进行一定的修正,使其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管理工作形势。另外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是一项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应该说不同的部门有着不同的管理方法,而这些管理方法之间产生冲突是在所难免的。遇到冲突时如何进行调节,各自的管理方法如何进行修正。这依旧要充分参考管理制度,因为各个部门管理工作的开展都是在管理制度约束下运行的,有效维护管理制度的才是核心的目的。
(三)理制度能够有效调整管理方法与管理人之间的张力
管理方法能够在管理工作中起到应有的效果,一方面取决于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取决于管理人对于管理方法的有效执行。也就是说即便是管理方法设计再合理,如果没有得到管理人的有效执行,那么依然起不到任何的效果。因此,管理方法和管理人之间存在着张力。而管理制度恰恰能够对管理方法和管理人之间的张力进行有效的调整。当管理方法存在缺陷的时候,管理制度通过相关的修正使管理方法适应管理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当管理人存在失误时,管理制度会通过有效的规范和约束使管理人配合管理方法的合理作用发挥。
四、结语
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是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有效开展所依据的规范,这些制度是为了协调所有参与部门共同开展工作的一些依据。因此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包含了丰富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即高校主管部门定期巡查制度、高校多部门联合参与制度、全方位安全保障制度、工作责任有效落实制度。应该说这些管理制度从大体上决定了高校教学楼管理工作运行的大体方向,但是具体管理工作还主要依靠有效的管理方法来进行实施,这些管理方法主要包含了四个方面,个人责任制的管理方法、各部门相互监督的方法、师生意见有效反馈的管理方法。通过上述两个方面的介绍,我们不难发现高校教学楼管理制度对管理方法产生的影响,这些影响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即管理制度为管理方法的运行提供了合理的依据、管理制度能够对管理方法进行一定的修正、理制度能够有效调整管理方法与管理人之间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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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法制是决定安全的重要因素。
建筑行业事故频发的原因与劳动者的主观心理因素、劳动条件、生产环境的好坏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劳动条件,成为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根本途径,企业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基础的一部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企业的延伸和细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必须遵循三个基本原则,即科学性、可行性和现实性。
我国是法制国家,是以法治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使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真正的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依法管理安全有了更高的要求。根据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企业应建立以下几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
1.建立健全安全生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核心,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有效的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及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形式上统一起来,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专管成线、群管成网、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是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
3.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对职工进行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教育的规定,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4.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是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也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根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同时根据现场使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其实施。
5.制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机械设备是指目前建筑施工普遍使用的垂直运输和加工机具,由于机械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如果管理不当可能造成机毁人亡,所以它是目前施工安全管理的重点。
6.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企业必须制定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目的是为了不断提高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的自觉性,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防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也是企业安全管理重要制度之一。
7.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目的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主要为查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8.制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是目前建筑施工现场离不开的一项设备,由于其使用广泛、危险性比较大,因此它牵涉到每个劳动者的安全,也是施工现场一项重点的安全管理制度。
9.制定劳动防险用品管理制度。劳动防险用品是为了减轻或避免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和职业危害,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使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对于减少职业危害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0.建立应急救援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应急救援的目的是保障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的启动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其它的制度。除以上主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外,企业还应建立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值班制度、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资料管理制度、总、分包安全管理制度等,使企业安全管理更加完善和有效,达到以制度管理安全。
二、落实是抓好安全工作的关键。
企业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再全再细,如果贯彻落实不好也是一句空话,因此,要保证制度的贯彻和执行还必须有贯彻落实制度的措施。
1.成立生产安全管理组织。企业要成立安全管理组织和部门,及时的修订、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完整有效。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学习,使劳动者掌握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提高劳动者对安全管理制度的认知程度,懂得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从而变被动的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为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2.企业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只有第一责任人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提高其他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3.发挥全体劳动者的作用。要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调动劳动者在工作中相互监督、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证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关键词]土地管理制度 现状 改革措施
[中图分类号] F407.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5)-7-469-1
1我国土地管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1规划的体制缺乏弹性
各地区的土地指标不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程度的提高,出现了一些东部沿海地区指标不足、西部地区指标富裕的现象,使得我国土地管理规划体制缺乏弹性导致在解决土地计划管理和资源配置工作中容易出现矛盾。地方对于这一矛盾现象的反映也很大,不对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这些问题还会继续存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配置的计划管理和经济建设管理很难达到工作标准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进行相应的完善。
1.2基本农田的比例太高
对基本农田进行划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良田建设用地可以先从一般耕地入手基本农田比例过高是地方土地管理中又一个主要的问题。由于我国的耕地基本上一般在丘陵和山区加果基本农田的比例过高那么可用于城镇化建设的用地就要向山区转移声也方在使用土地时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不仅用地困难还会促成一些违规违法的现象基本农田划定也就缺乏实质性的意义。
1.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缺陷
土地储备机构的双重职能难以协调,土地收购价格机制混乱,融资风险较大。土地储备需要大量资金。资金问题是制约土地收购储备工作的“瓶颈”。目前我国城市土地收购资金来源以银行贷款为主,其他渠道较少。巨额贷款利息给土地储备机构带来的非常大的压力;银行贷款期限与土地储备运营周期不一致,如果受金融和经济的影响使贷款不稳定,容易造成资金链的中断;如果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储备机构和银行都将面临巨大的金融风险。
1.4耕地动态不平衡
由于保护耕地而破坏生态平衡或者由于保护生态而破坏耕地的现象已不足为奇麟地动态不平衡和生态保护问题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麟地动态平衡是土地管理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麟地动态平衡应该统筹安排根据各地区土地资源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实际进行研究和解决。
1.5土地产权认识方面的问题
集体土地产权虚置很容易造成集体土地流失,保护耕地的效果不明显我国的土地分配不够清晰,导致土地国有和集体权属混乱,一些土地利用者的势力不断扩张的趋势。
2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措施
2.1完善土地的管理制度
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是加强土地管理的有效措施,此项制度建立的前提是以土地有形市场为核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进而制定出科学合理化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我国土地的转让和出让是通过土地协议进行的,土地交易中心简化了土地出让和转让的流程,开发商可以单纯的凭借合同来向政府相关部门领取各种审批手续,给双方的工作都带来了方便,土地交易中心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土地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也是改革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能够建立起良好的土地管理运行模式。
2.2加大土地管理过程中的监管力度
土地管理相关部门应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定期开展巡查活动,对于土地违法等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指导农民在建设房屋过程中按照规划执行,组织集中建设房屋以便于统一管理,对于空闲房屋、闲置土地等应该合理利用。在土地管理工作中也要做好宣传教育,改变一些农民的错误观念,让他们了解到土地属于公共财产,在使用过程中不可过于随意。在农民宅基地的划分工作中应该制定严格的标准,杜绝随意扩展建筑范围以及侵占耕地等情况,对于土地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合理的处罚,以此减少和杜绝类似的情况,为农村土地管理和农业生产构建良好的环境。
2.3健全土地流转管理制度
农民由于各种原因转让土地承包和经营权的行为称为土地流转,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应该按照相应的规范执行,做到“依法、有偿、双方自愿”。地方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和管理,将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管理措施,对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同时对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管理进行严格控制,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出现的流转,首先做好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管理工作,对土地流转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制度等进行必要的完善与规范。此外,在土地流转工作中应该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土地流转管理提供法制保障,不断完善土地流传法制体系。
2.4健全土地权利体系,约束地方政府征地行为
维护土地财产权益的保障就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并没有明确保护农村土地产权。在发展的实际中,地方政府、企业等都纷纷征占农民土地权益,造成土地滥用、浪费等情况的出现,所以,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土地权利体系,保护好土地资源。城市发展需要土地供应,土地征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要求完善土地出让制度。
2.5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应该在地方政府的授权和帮助下建立土地的市场,并对储备状态的土地资源加以开发和利用,以市场运营的机制激活土地资源。建立土地储备监督评估体系,对土地收购储备运行的监督。开拓土地资金的筹集渠道,以达到对土地储备的盘活作用。
2.6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
深化土地产权改革,是确保土地所有者权益的有效举措,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使很多农民争相扩展宅基地,针对这种情况,可以将集体土地产权细分到每一个小组中,小组中的成员不超过十户,在小组之内每户农民可以自行对土地进行处置,这样就可以明确土地产权问题。
3结束语
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是当前土地工作的核心,要发挥土地管理制度的指导作用和中心价值,必要尊重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实际,这样才能达到土地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现实中要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确定的价值加以发扬,形成管理、价格、机制、储备、制度方面的重点思考,从长远的角度力促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使其更能适应发展的局势和未来的趋向,以灵活的政策和防止实现对土地管理制度的体系构建,打造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工作的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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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的基本现状与缺陷
(一)大学教学管理制度
科学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建立稳定协调的教学秩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新编教育管理学》的观点,教学管理制度是为了强化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质量控制而制定的教学规章制度、条例、规则、细则、守则等,是全体师生和教学管理人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教学行为准则;是教学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教学管理科学化和教务工作规范化的基础。我们可以对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的内涵做如下的界定:大学教学管理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的教育管理思想和理念的指导下,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所制定的对大学教学活动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评价的基本制度。更具体地讲,大学教学管理制度是实施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活动的基本程序与规则,是调节大学教学管理者与大学生、大学教学管理者与教师、大学教师与大学生、上级管理者与下级管理者之间关系的机制,是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管理思想、观念和理论向大学教学管理实践转化的中介,也是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改革成果的固化和外显形式。
(二)大学教学管理制度人性化缺失的表现
1 扼制学生的求学意愿
学生的教育需求是大学教育的出发点。但在很多大学,还只是停留在领导的讲话中或学校的文件上,并没有落实在教学管理实践中。比如,在大学生转换专业问题上,有的大学规定,只有成绩排名前5或10名的学生才有转专业的资格;有的大学规定:经批准准予转专业者和外校转入本校者,应根据入学专业和转入专业的性质不同,缴纳1万元至3万元专业建设费。这些门槛的设置可能有各种缘由,但其直接后果就是学生要学到自己喜爱的专业是难上加难。
2 限制学生的学习自由
学习自由意指学生具有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学习时间和空间等的自由。学习自由还包括学生具有选择教师和课程的自由。这意味着学习行动在一定程度上是自主的、自治的,而非都是以各种形式强制的。由于中国高等学校在这一阶段大多数实行的是从苏联移植过来的学年制教学管理制度,这一管理制度客观上使学生在学习上受到不少限制。
3 忽视或损害学生的利益
一些大学并没有从过度强制性的管理模式中转变过来,教学管理制度依然是一幅“冷面孔”,唯我独尊,对学生的合法利益视而不见,或根本就不予理会。近年来,大学生与学校打官司的各种案件越来越多,著名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学校就是剥夺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处分学生不是最终目的,而是要通过处分起到警示作用,让学生能够认识、改正自己的错误。因此,学校在实施处分权时应当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不能因小过而重罚,责过失衡,应当注重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 对教师的限制过多
现行的大学教师管理的手段和方法主要借助章法制度和量化指标,强调制定完善、严密的规章制度,强调对教师进行监督和控制,强调“服从性”“计划性”“统一性”,强调定量评价。这种量化的管理方式造成教师的心理压力甚至生存压力,实际上限制的却是真正富有创造性的研究者和研究成果的出现。
以上所列举的是我国大学教学管理制度在人性缺失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事实上,问题远远不止这几个方面。
二 我国大学教学管理制度人性化缺失的原因
(一)大学外部环境分析
教育受政治制度、经济形式和文化环境所左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工具化的特征日益凸显,功利性目的日益突出,这些因素影响着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建设。正如陈学飞教授所指出的那样:“长期以来,我们的大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取向一直是为政党或政府的政治、经济等目标服务,是为在此基础上确定的培养目标服务的,而往往忽视、排斥,甚至完全不顾及学生个体成长和未来发展的需求。长此以往,已经给我国的大学教育及人才培养造成了相当不良的后果。”另外,我国的大学教学管理制度的人性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科学管理观的影响。在管理者的潜意识里,如果没有严厉的规章约束,学生就不会好好学习,教师也不会努力工作。现行的大学教学管理观就是这样一种“科学管理观”,这种管理观认为管理者和学生(乃至教师)之间是单纯的主体和客体关系,不把学生当作能动的管理对象,学生被排斥于教学管理过程之外。科学管理观反映在教学管理制度中,就是强化规章制度的约束功能,忽视教学和学习的自由。在人文关怀的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这种科学管理观的缺陷与不足正越来越明显地显露出来。
(二)大学内部管理因素分析
1 大学的“官本位”意识
所谓“官本位”,即以官为本,以官的利益需要、官的价值诉求为行为取向,唯官是重,唯官是大,领导永远是正确的。一些大学过于强调行政权利尤其是行政官员的作用,一些职能部门出现了角色错位,将服务职能置换成指挥权利。行政化的教学管理模式有着明显的缺陷:从管理者与管理对象的角度来说,管理者高高在上,处于主动和控制的地位,管理对象处于被动和服从的地位,束缚了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2 教学资源的限制
长期以来,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一直不容乐观。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在校生人数的急剧增加,教学资源不足的问题更显突出,教学经费、师资、图书资料、教学设备、实验室条件等已经无法满足办学的需要,更不用说满足完全学分制的需求了。
3 学生的自身状况
我国的大学生在中学时期接受的多是“保姆式”的管理,老师和家长对他们的照顾无微不至。绝大多数的大学生处于19~23岁的年龄阶段,他们的人生观、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定型,因而自我选择、自我判断和自我控制的能力也较差,基本没有选择的机会和经验,养成了依赖心理,希望学校为他安排好一切,他只要被动地服从就可以了,他们不需要学习上的自由。这些都是大学生心存疑虑而不敢冒学习自由之风险的原因。
4 教育者法律意识淡薄
在大学管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之间,大学管理始终处于强势和支配地位,而大学生受教育权则处于弱势、被支配的地位,这就导致大学管理权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失衡,引起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缺损。另外,一些校规与国家法律法规存在相抵触的现象,这是因为在一些大学管理者心目中,普遍存在一种从严治校的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导致有些校规与有关法律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相比,对学生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学生违犯时处理也严,形成了对法律法规的“超位”或冲突。
三 构建人性化的大学教学管理制度
(一)以学生为本
我们今天提倡的“以学生为本”,首先是要保证学生的学习自由――包括选择学什么的自由,决定什么时候学和怎样学的自由,以及形成自己思想的自由。除此之外,要把学生作为本体,尊重其独立、自主的存在;大学管理的制度和决策要反映学生的利益,并且依靠学生来实现教育和管理的目标,以学生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为学校教育工作的根本。
反观我国大学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现状,其存在的许多问题和不足,从根本上讲是对“以学生为本”的迷失。大学的领导和管理者应当摒弃旧观念,把学生当作“当事人”、当作“主题”,其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改革要为保障学生的学习自由、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服务。
(二)以教师为本
“以教师为本”是针对大学教学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主导决策、教师被动执行决策的现状而提出来的。以教师为本,首先要还原教师在大学教学管理中应有的地位,赋予教师相应的自力,保障其教学上的真正自由。
坚持以教师为本,首先要确保教授(群体)在教学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中坚作用,保障其相应的权力和权益。“教授在大学里究竟应当持有什么样的权力呢?简单来说就是制定大学基本教育政策的权力,而所谓的基本教育政策主要包括课程设置、学生录取、考评和学位授予、教师选聘等方面的原则、规定和具体的决定。”
仅仅保障教授(群体)在大学教学管理中的权力是不够的,还要保障广大教师在教学管理上的发言权、知情权、决断权。
(三)以服务为本
“以服务为本”是大学教学管理制度中“以教师为本”和“以学生为本”的真正体现,也是教学管理制度中师生与管理者契约上平等的落脚点。
不管是“以教师为本”还是“以学生为本”,两者都要求大学教学管理制度渗透“以服务为本”的理论,体现服务至上的基本精神。落实到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与改革上,就是要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机制――师生为实现教学工作的目标而“全心全意”、管理者为师生实现教学工作目标而“不遗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