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大全 杂志订阅 SCI期刊 投稿指导 期刊服务 文秘服务 出版社 登录/注册 购物车(0)

首页 > 精品范文 >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09 12:29:2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单价合同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单价合同

篇(1)

【关键词】合同差异风险探讨

前言

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由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共同定义工作的范围。如果超出合同范围,无论单价还是总价,都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如果变更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总价不会改变。单价合同的实际合同额则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增减。

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变更的性质。确定变更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变化还是合同以外的变化。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总价合同降低了业主的风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该围绕计价方式的不同来编制。尤其是对于价格调整的部分。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

虚拟分项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拟定该项目的主要分项项目构成清单,投标者根据拟定的分项项目清单逐一报价,中标后承包商的报价即为合同单价。计算价格时(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的单价(若无此单价则采用市场价)相乘:

支付价款=实际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应的

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的项目愈详尽愈好。

调整标准单价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拟定项目的分项组成,并赋予每个分项标准单价,投标者根据自身情况报价,只需注上标准单价的百分比增减额即可(通常一个分项一个百分比)。中标后的单价清单即为合同价: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愈详尽愈好,标准单价应接近于市场合理价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项项目构成由有关人员拟定(类似虚拟分项法),但每一分项由工料测量师赋予近似工程量,投标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为中期会款的参考),在竣工决算时,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数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报单价是合同的组成,为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该合同方式适用于部分设计工作已完成,估计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设计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点在于投标者考虑到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项上抬高单价报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中并不一定仅仅采用某一种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单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相结合的方式。譬如,根据设计的详尽程度,在大部分项目上采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总价合同,工程量为确定数量。但由于招标时某些项目的工程量还不能完全确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则这此项目可采用暂定数量,即工程量清单采用确定数量和暂定数量相结合的方式。

2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他获得的利益也不一样,同时他们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通过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总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最大,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其在报价过程中可能会抬高某些项的报价。而造价+百分比酬镏金合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小,业主相应承担大部分风险。对于其他合同形式,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图所示:

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合同总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合同总价

单位合同

造价+固定酬金

造价+百分比酬金

业主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结算时总价包干,但除原图纸清单范围外的工程结算视为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和工程量并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关于价格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关于工程量争议。业主基本不承担工程量风险,但业主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前提

篇(2)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总价合同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特点。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目前,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还包括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关于价格争议 

(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2)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因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3)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轨定,对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承包发包双方应在签约时注意。 

3、关于工程量争议 

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

4、漏项问题在招标文件中的预防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1)投标人应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2)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

(二)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

合同条款应全面,文字严谨,书写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注意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尽量减少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工程造价人员应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规避潜在的风险。某建筑公司在湖北汉川地区承担工程项目时,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单项设计变更的金额小于5万元时,不调整工程价款。但没有对设计变更单项金额小于5万元而累计金额超过一定数量时约定调整。由于该工程设计图纸不清楚,单张金额小于5万元的设计变更数量过多,使得施工企业出现了巨额的亏损,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索赔业主又不认可,工程难以为继,施工陷入了混乱、停工状态;结果业主以施工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为由,中止了施工合同,最终双方不得不诉讼仲裁。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应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应该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即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在施工中出现的合同价款调整,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该怎样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又该怎样确定等等。

2、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阶段的控制 

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 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篇(3)

以FID1C条款为基础,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阐述了工程变更过程中造价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并以示例进行了说明。

关镇词:工程变更造价管理FIDIC条款

一、工程变更的涵义

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是指设计文件或技术规范修改而引起的合同变更。它在特点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令为存在的充要条件。在表现形式上它有以下类型(文1):

(1)因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2)因设计变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内容被取消;

(3)因设计变更或技术规范改变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的改变;

(4)因设计变更而导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结、位置、尺寸的改变;

(5)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实施的任何种类的附加工作;

(6)因规范变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规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从以上类型可以看出,FIDIC条款中的工程变更范围很广,这些变更均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技术规范的改变、修改或补充,只要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参必须进行工程变更,而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工程工程变更令,承包商就不能进行工程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当工程变更超出上述范围时,随之也超出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力范围,此时的变更应由业主和承包商平等协商,签署变更协议,之后方可由监理工程师按变更协议执行。另外,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价管理,对工程质量、性质或类型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在实践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变更后所出现的新的工程类型应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类型。例如,将当合同中本已存在桥梁工程时,则将高路堤改成高架桥的工程变更才是可以考虑的,反之,这种变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许的。这是因为:

第一,这种变更会使得质量控制难度加大,甚至会出现重大质量责任问题。

因为当原合同中无桥梁工程项目时,意味着招标或资格预审时,并未对承包商的桥梁工程施工业绩和施工能力进行审查,承包商不一定能胜任桥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这种变更会引发大量施工索赔。

因为,在这种变更下意味着承包商要重新更换已进场的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甚至要为此添置新的施工机械设备,承包商的施工队伍调遣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此增加,索赔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这种变更会增大工程结算和投资控制的难度。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不可能有相应的计价项目和计价依据,变更工程的单价被迫要重新协商,原有的招标成果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工程变更的审查和管理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一种权力,但监理工程师只有在满足独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这种权力。因此,FIDIC条款规定,当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或道德素质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或监理模式改变时,可以通过专用条款对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权力进行进一步限制或通过业主的监督和审查来进行进一步的管理。在变更工程的审查过程中应本着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加快进度、提高效益的原则来确定工程变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当上述原则在实施中存在着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时,应加强变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评审,并贯彻分级审批和互相监督的审查原则,避免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文2)。监理工程师在变更工程的造价管理中应贯彻合理定价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则,即变更工程的结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据,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观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竞争、供求等因素对价格的影响,且总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概算或投资估算的范围之内。

三、变更工程的定价方法

3.1合同中有相应计价项目时的变更工程定价

3.1.1定价原则

l、以合同单价为计价依据

根据FIDIC条款第52条的规定,当合同中有相应的计价项目时,原则上应按其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作为变更工程的计价依据。此时,可将变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项与合同规定相对应的计价项目,然后根据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单价办理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

实践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的改变引起的工程变更以及设计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均可按上述原则来定价。这样能保持合同履行的严肃性,有效地发挥通过招标而产生的合同价格的作用,同时能有效地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且只要合同单价公平合理,则这一原则也是公平合理的。

但当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偏高时对业主不利、单价偏低时对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则上述计价原则是仍应坚持的。

造成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将开工早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开工晚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或者将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细目报价高一些,而将工程量可能减小的工程细目报价低一些等等,详见文3.除此之外,还因为现行的招标文件中各工程细目的工作内容或单价构成并不十分明确,因而使得承包商无法将某些工作费用准确地进行分摊。例如,路面施工中要进行拌和场地的建设工作,当合同中对该工作的费用分摊方式有明确规定时,承包商在报价时可以明确地按规定分摊,但如果合同规定不明确,则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分摊方式,他可能将其均摊到路面工程的报价中,也可能将其放入开办项目的报价中等等,由此,也会相应地产生单价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避免单价不平衡现象,在招标时,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对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包括计价内容和费用构成)应进行全面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在评标时应对承包商的不平衡报价现象进行限制。

2、合同单价的变更原则

当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较大或工作性质有重大改变使得继续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单价计价会损害公平原则或出现显失公平的现象时,原有的合同单价应进行变更。FIDIC条款规定了变更合同单价的双控条件。其表述是:“合同内所含项目的费率或价格不应考虑变动,除非该项目涉及的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0%,以及在该项目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规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见文1)。

但由于该条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译的原因,因而导致出现各种不同的理解,以及执行中出现各种不同的做法。如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有的理解为被变更的项目,有的理解为变更后出现的项目(文6)。实际上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条款原文之精神,见文4.在这里,由于讨论的是合同单价,即工程细目的单价,因此,规定中的“项目”一词指的应是工程细目(Item),文5对此作了更清楚地规定。即当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的变化超出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细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该细目的合同金额超出合同总价的2%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单价办理结算。新的合理单价的确定原则是:原单价偏高,应相应降低,反之,应予以提高。

3.1.2单价变更方法

变更单价的确定方法是较复杂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说明。

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细目,按其工作内容以及当前的市场价格(考虑成本、供求及竞争因素),其合理的价格组成应为:

(1)直接成本:6.5元/M“;

(2)间接成本:1.5元/M3(3)利润:0.5/M3所以其合理的价格应为8.5元/ M3.(假定该价格为标底价)。但在报价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报价:

第一种报价:8.5元/M3以上,即报价与标底相当甚至更高。

第二种报价:8.0元/M3,即报价中采取了让利策略,利润为0.第三种报价: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种报价的基础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或将管理费分摊到了其它工程细目的报价中,此时的单价为一亏损价。

现假定因工程变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较大的增加,且超过了合同规定的“双控”标准。此时单价的变更方法会因以上三种不同的报价方法而不同。

对于第一种报价。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规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均会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单价应予以降低,当单价因不平衡报价而超出8.5元/M3时更应如此。

对于第二种报价。尽管承包商并未承诺对变更工程继续向业主让利,但由于规模效益的增加会使得承包商获利,因此其单价可维持不变。

对于第三种报价。由于其单价为一亏损价,因此继续使用原单价对超出“双控”的工程量计价是不公平的,此时应对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价格来计价。

3.2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的变更工程定价

3.2.1定价原则

l、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此时可将这些小型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然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指示,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

3.2.2定价方法。

1、以合同单价为基础定价

例:设某合同中沥青路面原设计为厚4cm,其单价为80元/M3.现进行设计变更为厚5cm.则按上述原则可求出变更后路面的单价为:

5/4×80=100(元/M3)

该方法的特点是简单且有合同依据。但如果原单价偏低,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低,反之,原单价偏高,则得出的新单价也会偏高。所以其确定的单价只有在原单价是合理的情况下才会相对合理,当原单价不合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对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价是不合理的。

2、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定价

仍以上例说明之。先确定沥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资源价格的预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的编制办法,确定其预算单价。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其缺点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会有不同的单价,另外该方法无法反映竞争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标成果的作用,特别是当承包商有不平衡报价时,该方法会加剧总造价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项变更发生后沥青路面(5cm)的预算单价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确定的单价(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沥青路面(4cm)的单价80/ 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报价普遍较低(即合同总价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该单价上采用了不平衡报价法(即合同总价不低,但单价偏低)。

对于前一种情况,采用预算单价后会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使合同的结算价回复到预算价。对于后一种情况则不仅不能使投标竞争所产生的积极成果发挥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结算价格,使合同的总结算价超过预算总价。下面以示例说明。

设某项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项工程,其工程量和标底价格如下表。当承包商采用平衡报价或不平衡报价时,其报价结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是基于路基工程开工早,适当报高有利于资金周转及提前受益)。

现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变更为5cm;则采用不同的定价方法时会有不同的结算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定价时其结算总价为3965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向业主让利(10%),而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并末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420万元。该价格的不合理之处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预算单价作结算价,使得承包商在投标及签约时作出的让利l0%的承诺没有真实执行(承包商的路面报价是90元/ M2,标底100元/M2,故让利10%)。

如果合同单价是一种不平衡报价,则采用第一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30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对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样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标底20%的水平结算,而承包商在投标时并未作此承诺。而采用第二种方法结算时,其结算总价为4820万元,其结算总价已大大高于预算(标底)总价(4520万元)。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价和不平衡报价因素使得其单价偏低的现象被新确定的单价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报价偏高的现象仍在继续执行价。

变更工程造价分析表

工程细   单位   数量

(万)   标底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备注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单价   金额(万元)   挖方   3   100   8.5   850   8.0   800   10.0   1000     填方   M3   100   5.5   550   5.0   500   7.0   700     路面(4cm)   M2   26   100.0   2600   90.0   2340   80.0   2080     合计         4000     3640     378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2.5   2925   100.0   2600   以第一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3965   430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20   3120   120   3120   以第二种方法定价时   合计         4520     4420     4820     变更路面

(5cm)   M2   26   120   3120   114   2964   104   2704   以加权定价法定价时           4520     4264     4404

总价合理性分析一览表

工程细目   单位   数量

(万)   实测数量(万)   平衡报价   不平衡报价   备注   单价   金额

篇(4)

施工计价方式

1Z206031

单价合同(掌握)

1Z206032

总价合同(掌握)

1Z1206033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运用(掌握)

【经典习题】

1.当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采用变动单价时,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单价调整的情况有()。

A.工程量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B.承包商自身成本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C.业主资金不到位

D.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

E.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

【答案】ADE

【解析】当采用变动单价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该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因此,承包商的风险就相对较小。

2.对应采用单价合同招标的工程,如投标书中有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先做修改再评标。当总价和单价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正确的做法是()。

A.按市场价调整单价

B.分别调整单价和总价

C.以总价为准调整单价

D.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

【答案】D

【解析】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例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字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中确定的单计算。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以及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总价格,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力先作修改再评标,当总价和单价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

3.在下列合同形式中,承包人承担风险最大的合同类型是()。

A.固定总价合同

B.固定单价合同

C.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D.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答案】A

【解析】固定总价合同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这类合同中,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所有的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商承担风险最大的。

4.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是()。

A.全部工程量的风险,不包括通货膨胀的风险

B.全部工程量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C.工程变更的风险,不包括工程量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D.通货膨胀的风险,不包括工程量的风险

【答案】B

【解析】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5.一般而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较高的原因是()。

A.承包商丧失了今后一切的索赔权力

B.业主因今后工程款结算的工作量减少而给予承包商的费用补偿

C.业主今后可以增加工程范围和内容而不给予承包商另外的费用补偿

D.承包商会将工程量及一切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补偿加到投标报价之中

【答案】D

【解析】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6.当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

A.单价合同

B.固定总价合同

C.成本加酬金合同

D.变动总价合同

【答案】C

【解析】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某工程由于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招标方仅能制订一个估算指标,则在招标时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中的()。

A.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B.成本加奖金合同

C.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D.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答案】B

【解析】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成本加奖金合同。

8.关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应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采用该计价方式不利于业主方的投资控制

B.采用该计价方式不利于业主方的进度控制

C.该计价方式不宜用于项目管理合同

D.该计价方式不宜用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

【答案】A

【解析】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

本节小结:

1.区分三种不同计价方式的适用情况

(1)单价合同:工程量不确定、单价优先,风险共同承担;

(2)总价合同:工期短、工程量小、技术简单、图纸详细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

(3)成本加酬金合同:抢险、救灾、技术复杂,业主承担全部风险

2.成本价固定费用:工程量变化不大

3.成本价固定比例费用: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

4.成本加奖金合同:一个估算指标;

篇(5)

关键词:FIDIC合同 单价合同 承包商 工程量

B.Q.单

B.Q.单的英文全称为Bill of Quantities,也有人简称BOQ,中文译作"工程数量单",还有的标书里称为Price Schedules(价格表)。在合同中B.Q.单通常是独立的一本册子,它是投标报价时计算标价的主要基础,也是承包商通过咨询工程师与业主核算工程款的重要依据。

B.Q.单在结构形式上通常分作苦干个子项,以便使用者能够分类查找。以房建项目为例,这类子项一般是按工序划分,可能包括清理现场、土方开挖、混凝土工序、砌砖工序、沥青工序、封顶工序、木工工序、沟缝工序、钢结构、给排水管道、抹灰工序、水电、油漆、内装修和围墙等。

每个B.Q.单的表格都是由若干项竖列构成,最左边的一列是项目序号,第二列是需要填报单价的单项工程的技术性描述,第三列是该单项工程的规定数量(实际上是咨询工程师的估算数量),第四列是该项工程的规定数量(发标时是空白的,应由承包商自己在投标时逐项计算并填上),最右面的竖列是用第三列数量乘以第四列数量单价得到的小计价格(发标时也是空白的,要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自己计算并填报)。最右面一列的数字之和列在每页B.Q.单的下端,将各项下端的结果累计相加,即可得出承包商项目投标的报价总额。

FIDIC合同的最大特点是单价合同,正因为这个特点,才产生出许多索赔的技巧。简单地说,单价合同就是投标时把B.Q.单里每个单项工程的单价定死,而验工计价是看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的多少,工程数量是在变动的,第55款对此有十分清楚的说明。B.Q.单所提供的工程数量会随咨询工程师的设计和测算深度的不同而精粗的异,而且肯定与实际施工发生的情况存有差距,这是现实,因而就给承包商提供了创利的机会。

FIDIC合同的签约总价只是在比较标价时可供参考用的合计金额,在签约之后,现场的实际工作量要么大于、要么小于合同中规定的工作量,从来没有一个合同的合约总价与完工总价是一致的。签约总价可作为计算履约保函、预付款、工程保留金、延期赔偿费等的数字依据,这是它的另一个作用。

承包商必须熟悉和消化合同B.Q.单中的工程内容,不可放过其中的任何一个细节,清楚自己的报价范围和相关的责任,否则就难以确定业主安排的工作任务是否属于合同内容,糊里糊涂地随着业主的指挥棒转,最终必然形成被动。一个有能力的承包商往往善于寻找B.Q.单中的疏漏,也就是在海外项目上常听到的"Looking for the gaps in the B.Q.",并且从中寻找机会,最终使得履约金额大于签约金额。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承包商在合同中单价报得很低,并且低于成本线的情况时,那么还是少干为妙,因为干得越多赔得越多。

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

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它强调"量价分离",即B.Q.单中的工程数量与单价分开,使用过程中是"量变(指工程数量)价不变(指单价)",这与国内曾经普遍彩的项目概预算方法有所不同。

投标时承包商报的不是总价,而是单价,单价乘以咨询工程师认可的数量后才汇总出工程的总标价。这个总标价只是个概念,或者说只是为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在比较各家标价的高低时提供了一个大致参考值,承包商实际获得的总收入是在履约过程中通过验工计价得出的。尽管项目总标价相近,但由于报价时B.Q.单中各个条目的单价不同,结果也会导致承包商的获利有所差异。

B.Q.单原来是ICE合同中所特有的,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英国项目管理模式,FIDIC合同沿用了这种付款方式,也就是业主按照承包商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付款。在使用FIDIC合同第60款时,人们常说的"验工计价",就是指核验实际完工数量,再按B.Q.单中的单价乘以这些数量,并据此计算出应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额。

B.Q.单支付方式的特点是,咨询工程师在对图纸和技术规范做出分析后,将整个项目分解成若干细目,经过计算再标明每个施工工序的估算工程数量,并写明在标书上。承包商在投标时只需填上对应的单价,这样就可以在乘以估算工程数量后,汇总所有的细目而得出一个总价,也就是签约时的合同额。

填好了单价的B.Q.单在合同中主要有两个作用:

(1)作为验工计价及业主付款的依据;

(2)作为评估工程变更令时的参考;

承包商的实际收入与B.Q.单中给定的工程数量并无直接关系,原因之一是不管咨询工程师是否发出工程变更令,验工计价时,都以咨询工程师现场监工、实地复测完成的工作量为准,承包商的验工计价收入是B.Q.单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的数量之积。另一方面由于咨询工程师在根据合同图纸编制B.Q.单时,对于工程数量的估算不可能绝对准确,甚至难免出现各种错误,因而承包商实施的工程数量肯定不会与之相等。

FIDIC合同在《投标者须知》中都会明文规定,合同单价的地位高于一切。如果B.Q.单中的单价与总价发生矛盾,应以单价为准;如果单价数字与英文文字矛盾,应以英文文字为准;如果复价与单价乘以工程数量的积不一致时,以所填报的单价为准。对于没有填报单价或价格的工程内容,业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将不予支付,并认为该项工程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已包含在B.Q.单的其他工程内容单价或价格中。

由此可见单价在B.Q.单中的重要性,也反证了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的说法。因为填上的单价就是支付的法律依据,因此承包商在填写B.Q.单中的工程单价时要特别小心,以免因笔误而影响日后项目工程价款的收取。

正是由于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所以从理论上讲,业主和咨询工程师均无权要求承包商在报价进作出详细的价格分析,通常也不应过问其中有多少是工费、多少是料费、多少是机械设备费、多少是管理费和利润。因为如此详细地刨根问底就变成了"成本加酬金"合同(Cost plus Benefit Contract)了,它们是属于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

后面要谈到的不平衡报价就是利用FIDIC合同在报价时是"单价合同",而在实施时是"复测合同"(Remeasurement Contract)的特点。在总标价不变的前提下,将B.Q.单中有些单价调整得略高于正常水平,另一些则略低于正常水平。承包商可以抓住工料量数的过程,争取做到"早收钱,多收钱",尽量创造最佳经济效益。

所谓工料量数就是对工、料的数量进行测量。工就是指人工和机械施工,其依据都是现场记录(Site Record)。现场记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资料,它记录每天工地上的人工、机械、材料数量,以及工作的主要内容。因为它是承包商以后变更令报价和索赔的重要证据来源,所以必须要征得业主的签认。料是指材料,材料预付款是根据运抵现场后的材料验货清单支付,对它的量数就是根据图纸或者实物计算或读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读数"。"读数"是项目实施中很基本的工作,也非常重要,其方法通常依据相关土木工程标准量数法中的规定,结果必须由咨询工程师和承包商双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在投标阶段,投标决策离不开准确的"读数";在施工阶段,材料的定购、验工计价的支付也都非要准确的数据。而数量的计算就要看在"读数"时,咨询工程师的现场监工与承包商的相互配合了,因为现场实测的工程数量与B.Q.单中的给定数量绝对不一样。例如挖坑,如果监工马虎一些,皮尺松一松,可能几千美元的额外付款就进来了;而如果他对承包商要求的极其严格,验工计价的收入就可能少许多。这就要求承包商学会用活FIDIC合同第56款,包括在实际工作中搞好对外交涉和人际关系。

投标技巧--不平衡报价对承包商来说,经济效益是第一位的,企业的主旋律就是形成利润。但盈利有多种方式,掌握项目前期的投标策略和报价技巧就非常重要。

承包商必须按招标程序通过竞标获得项目,而投标报价不仅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同时还有赖于编标人员的实践经验及临场决策,应该注意灵活掌握,注意分寸,善于加价与削价。此外,还应避免报价人员与实施人员之间相互脱节的现象,力争维系经济责任的连续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一个蕴含潜力和机会的报价得以贯彻执行,最终确保项目盈利。项目中标后要特别强化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把现场工作视为一个系统,在投标报价、施工策划、合约管理和成本监控上下大力气。尤其是对于大型工程,项目经理应由海外经验丰富、独立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项目领导班子要力争形成道德好、素质高、懂技巧、会外语、善管理的结构。

投标报价的关键是决策,而决策前要注意分析论证,避免决策的模糊性、随意性和盲目性,保持决策执行的连贯性和严肃性,同时投标经办人员要对其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任。尽量避免频繁更换项目经理,从而确保整个项目实施和经营管理的连续性。报价技巧归总起来有两条:一为早收钱,二为多收钱,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不平衡报价。

什么叫早收钱呢?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工程一开工,除预付款外,完成每一个单项工程都要争取超前拿钱。技巧就是在报价时把B.Q.单里先完成的工作内容之单价调高(如开办费、营地设施、土石方工程、基础和结构部分等),后完成的工作内容之单价调低(如道路面层、交通指示牌、屋顶装修、清理施工现场和零散附属工程等)。尽管后边的单价可能会赔钱,但由于先期早已收回了成本,资金周转的问题已经得到妥善解决,财务应变能力得到提高,还有适量利息收入,因此只要能够保证整个项目最终盈利即可。这个收支曲线在海外被称为"头重脚轻"(Front Loading)配置法,其核心就是力争内部管理的资金负占用。

这不仅仅是个平衡和舒缓承包商资金压力的问题,其中还包含有索赔和防范风险的意义在里面。如果承包商永远处于这种"顺差"状态下,收入比支出多,那么按照FIDIC合同第65款、第66款和第69款,在出现对方违约或不可控制因素的情况下,主动权就掌握在承包商手中:随时可以给咨询工程师或业主发信,提出停止履约或中止合同。同时,项目营地如果再管理得好一些,盈利还会更多,承包商的现场工作人员休息、生活舒适,对日后的施工也有利,能够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这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业主可以接受,不会认为承包商在提无理要求。

但也应该注意,这种单价的不平衡要有适当的尺度,不可以随意伸缩。当B.Q.单中许多单价成倍或数倍地偏离了适中的市场价格时,就可能被业主判为废标,甚至列入日后不许再投标的黑名单。例如,一个1000万美元的项目,开工不久,营地设施刚刚完工就先收业主500万美元是不可能的。应该注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多收20-30%属于比较合理的范围,对方基本上能够接受,承包商可以解释为要事先进设备、订货。如果不平衡的比例分配得过分悬殊,使得早期工作内容的单价明显不合理,业主就可能要求承包商就此提供单价分析及计算依据,承包商反倒会弄巧成拙。

转贴于

标书B.Q.单中所提供的、经咨询工程师计算后得出的工程数量与实际施工时的工程数量之间多少都会存有差异,有时甚至相差很大,而表中单价是空白待填的。由此可见,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互为函数关系。"多收钱"就是参照项目工程数量的函数变化,通过合理调整相关单价而实现的,海外称此为Active Cost Driver Apportionment。如果承包商在报价过程中判断出标书工程数量明显不合理,这就是盈利的机会。例如,承包商的单价已定为100美元/m3,如果有绝对把握认为标书列明的10000m3 工程量有误,应该是15000m3 。那么,就可以把B.Q.单里的单价报得高一些,例如,报到130美元/ m3。承包商报价时是按照130美元/m3×10000m3 写入合同金额里,而实际发生数是130美元/ m3×15000m3 ,这样在验工计价时就能比原来的100美元/m3 赚取更多的钱。

承包商报价人员的水平非常重要,他们应该学会分析判断。分析判断是否正确,取决于对项目的充分调研、掌握丰富的资料、准确的信息以及经验的积累,当然最终决策人的水平和魄力也必不可少。如果认为标书的工程数量比实际的工程数量要多,实际施工时绝对干不到这个数量,那么就可以把单价报得低一些。这样投标时好象是有损失,但由于实际上并没完成那么多工作量,承包商会陪很少的一部分。

最终的结果应该是:报价时高低互相抵消,总价上却看不出来;履约时所形成的数量少,完成的也就少,单价调低,损失也就降到最低;数量多,完成的也多,单价调高,承包商便能获取较大的利润。利润多、损失小,合起来还是盈利。

国内许多施工单位初到海外承包工程项目时,由于受到国内思维方式的影响,经常喜欢向业主或咨询工程师提些"合理化建议"。因为在国内只要保证工程质量,其节约部分的款额最高可达50%,这些都会归施工单位所有。但在海外实施项目时,这样做的结果既有可能造成咨询工程师的不快,也可能由此引来咨询工程师给承包商做不利的报告。

因为这种建议等于是在向业主证明他的失误或无能,并造成其尴尬的境况。就是咨询工程师勉强接受了建议,节省出来的钱也要全数归还业主。因此,既便出现的问题相当棘手,承包商也要尽量在形式上先把责任观点抛开,以努力解决问题为出发点,首先用协商的方法去探求出错的地方,便得工程能尽快展开。同时特别注意向咨询工程师做好解释工作,千万不能让他丢面子,并力争获得其理解和同情,从而在遵循合约的原则下,通过让咨询工程师发出变更令等方式或采用其他的商业变通办法,争取合理的补偿和付款,减少损失或确保取得效益。

篇(6)

关键词:合同的计价形式工程量清单评标价法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2(c)-0000-00

投资控制是工程项目控制的重点,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是在满足项目合理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手段,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投资进行控制,将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在限额范围内,力争使参与工程建设的劳力、机械设备得到合理组合和有效控制,使工程项目投资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项目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招投标阶段投资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合同的计价形式

一般合同价类型分为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补酬合同。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和调值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双方以招标时的图纸、工程量及规定、规范为

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承包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商一次包死,除业主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外,不能变化。

(2)调值总价合同。这种合同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调值条款往往在合同特别条款中列明。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招标、投标双方以共同认可的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结算价款的承包合同。常用的单价合同有三种形式:

(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根据项目分部分项估算工程量,由承包方依次为基础填报单价(计及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不再包括其他费用项目),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2)纯单价合同。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成本补酬紧迫工程。

(3)单价与包干混合合同。这种合同是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的一种结合形式。对内容简单、工程量准确部分,采用总价方式承包;对技术复杂、工程量为估算值部分采用单价合同方式承包。

3、成本补酬合同。成本补酬合同又称成本加酬金合同,它是将工程项目的实际投标划分成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商相应报酬。

不同的计价形式直接影响工程的投资控制。应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变更、施工图纸、投标单位竞争激烈程度正确选择合同计价形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一般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计价形式。

2招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程序中,招标文件的编制十分重要,常常关系到招标活动的成败。它是招标人向投标人详细阐明其招标意图的一系列文件,也是投标人编制标书的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以及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目的在于使投标单位了解工程的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能据此制定工作方案、进度工期、工程造价等标书内容。

3、工程量清单。工程施工招标时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是投标人策划投标方案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竣工结算时结算价调整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主要内容与要求为:(1)工程量清单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7 部分组成。(2)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工程概况、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其他需说明的问题。(3)工程量清单应按照招标施工项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要求和清单规范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的规定进行编制。(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名称应使用规范术语定义,对允许合并列项的工程在工程量清单列项中需做准确描述。(5)按清单项目划分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开列建筑脚手架费、垂运费、超高费、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等有关技术性措施。(6)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统一制式表格,计量单位执行清单规范规定的单位标准,工程数量保留两位小数。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格式如下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表1

序号

分部分项 工程名称

单位

工 程 量

单 价(元)

合 价(元)

1

2

3

4

5

6

?

?

?

?

?

?

第1~4栏由招标单位填写,第5-6栏由投标人填写,每一页标明页码,并在页末写明该页所列项目的金额。

3 标底的编制

标底是业主对招标工程的估价或预期价格。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标底,其依据一是有关工程的概算或预算定额,二是编制者所积累的相关经验与资料。标底的作用,在于作为衡量投标价格是否合理可信的尺度,为评标提供参考;同时也使业主预先明确工程的投资额,并据次筹措建设资金。1、标底的编制步骤:(1)编制常规设计概算。(2)计算综合单价。(3)标底的计算。工程量单价的确定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通过实践综合单价法较为适用。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4 评标方法的确定

评标的主要标准是:质量优良,报价合理,工期适当,方案可行,技术先进,信誉良好。但在具体做法上,又各有侧重,惯常的评标方法主要有:

(1) 综合评价法

(2) 评标价法

评标方法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工程的投资控制。在工程量清单模式计价的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评标价法的评标方法。确定价格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合理低价中标,另一个是要不低于个别成本价。

5结论

1982年我国水利电力部在鲁布革引水工程建设中,首次引进国际招标概念。正是由于采用了工程量计价模式、固定单价合同计价形式、评标价法的评分方法,使得日本大成公司以低于我方标底46%的最低价中标,获得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不仅大大节省了投资,还缩短工期120天,被国内舆论称为“鲁布革冲击波”。据统计,在工程建设方面,实行招投标制能达到节资率1%-3%,工期缩短10%左右;在进口机电设备方面,实行招投标制能使节汇率和节资率分别达到10%和15%左右。该工程实例说明通过招投标阶段的投资控制节省了建设资金、提高了投资效益;为供要双方相互了解创造条件,提高市场透明度;有利于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三方面的管理和控制,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通过招投标有效控制了工程投资,对于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7)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合同收入;探讨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及特征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建造的房屋、道路、桥梁、水坝,或生产的飞机、轮船等产品通常体积巨大,建造周期长,产品的价值高。因此在开始建造或生产产品之前,产品的需求方(即发包人)通常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建造承包商并与之签订建造合同。

工程量清单报价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依据工程施工图纸,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投标人提供实物工程量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的数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

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如下特征:①工程量清单计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适当的利润等。②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单位根据市场行情,自身实力报价,中标后的单价一经合同确认,在竣工结算时一般是不能调整的,即量变价不变。这就要求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在报价中反映出本投标单位的实际能力。 ③工程量清单反映是按工程实体尺寸的净量计算,不考虑具体施工方法和加工余量,工程量由发包人或招标方确定,工程量的误差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报价的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加强工程合同的管理,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企业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的规范性规定

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本质上是单价合同的计价模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建造合同准则”)规范了特定企业(即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建造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则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上述公式中的完工进度指累计完工进度。对于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建造合同准则中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局限性分析

完工进度难以准确确定。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是作为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一个必备条件。在实务中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最常用的方法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确定。由于财务部门缺少项目的实际进度信息,很难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将要完成的工程量不能够做出科学、可靠的测定;同时由于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中可能包括材料、人工费等上涨因素、工程浪费等非正常支出,加上会计人员缺少必要的工程造价知识,难以对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所以用该方法计算出的完工进度很难与实际的合同完工进度一致,以此计算出的建造合同收入也很难具有准确性。

【例】甲路桥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5000000元的隧道施工合同,合同预计总成本4000000元,合同规定的工期为8个月,工程于2011年9月1日开工建设,2011年12月31日实际完工50%。由于控制爆破失误,造成隧道开挖及混凝土工程量大幅增加,由甲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并不认可。2011年12月31日经会计核算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2600000元。按会计准则确认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2600000÷4000000×100%=65%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5000000×65%-0=3250000元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4000000×65%-0=2600000元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5000000-40000000)×65%-0=650000元

而实际的完工进度为50%,当期实际应确认的合同毛利为:

确认的合同毛利=5000000×50%-2600000=-100000元

可见,由于甲公司对完成该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未能做出科学、可靠的估计,导致对合同完工进度计算不准确,当期合同收入和毛利的确认出现较大偏差。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造合同收入和计量方法探讨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合同单价的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工程发包人在招标时须提供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投标时按工程量清单逐项填写综合单价,并计算出投标总报价,再通过评标,最后确定合同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为暂估工程量,最后应根据实际完成的数量进行结算;合同执行时,清单单价一般不调整,除非在合同中约定物价指数上涨超过一定比例才允许调整。

合同完工数量的确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期要确认收入的合同工程量不仅是实际已完成项目的工程量,而且该工程量必须经监理方或发包人现场签证。当期已完成但未经监理方或发包人现场签证的工程项目,不能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完成该项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保留在“工程施工”的借方,期末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支。

合同收入确认和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双方一般按月结算。期末时,承包商根据监理方或发包人签证确认的各清单项目工程数量与合同单价相乘,汇总后计算出累计完成的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同费用确认和计量

承包商投标时必须对每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单价分析,报出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包括了工程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风险费、适当的利润、规费及税金等。确认了累计完成的合同总收入后,根据单价分析表中税金、利润和公司管理费的比例分别计算出相应的金额,计算出累计发生的合同总费用,再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当期合同费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