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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正文]:
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与此同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这三者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而它们的协调需要法律从制度上加以完善,即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
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6。
当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相互依存。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二者应同时兼顾,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从而保证我国保险业持续稳健地发展。
【作者介绍】中国政法大学邮编;北京工商大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1资料来源:根据1998《LifeInsuranceFactBook》整理,AmiricanCouncilofLifeInsurance,第109页。
2参考:周淑燕《南韩保险事业发展之梗概》一文(台湾《保险专刊》第47期,1996年,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编制)第208-209页。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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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专业 毕业论文 教学改革 过程监管
计本科毕业论文是学生在学习完所有的会计专业基础和专业课程后,在教师的直接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实践活动,它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初步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的教学内容。毕业论文要符合一定的质量要求。高质量的毕业论文不但文章排版格式要规范,而且论文立论要正确,观点要有创新性,论据要严密。会计毕业论文质量高低可以衡量一所高校会计办学水平高低。但近年来各高校会计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了很大的下滑,已引起了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因此分析影响会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探索提升会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应是当前高校强化会计教学改革和加强教学监管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毕业论文写作现状
(一)写作马虎、抄袭严重。尽管学校会就毕业论文格式、论文要求等下发文件反复强调毕业论文的重要性,但从学生交来的论文一、二和三稿来看并不令人满意,字体大小、文章排版不规范,错别字多和语句不通顺等现象非常普遍。不仅如此,文章抄袭现象很严重。
(二)学生文献检索能力差。很多学生只会使用Google、Baidu网络查询工具检索文献资料,对于专业性的搜索工具,如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万方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等不会运用。所以收集和查询的文献资料学术性、前沿性和权威性不大,影响了毕业论文的写作。
(三)很多学生不知如何正确选题。学生在写毕业论文前,很多人从来没有看过会计论文和论著,对于会计的热点、难点问题一概不知,因此无从谈正确选题。为了交差只能盲目从学校公布的相关论文题中选,结果题目要么偏大,论文写不出深度;要么题目偏小,无从展开,论文缺少宽度。
(四)写作能力较差。从交来的开题报告、任务书和论文初稿来看,很多学生不知道如何撰写学术论文和研究报告。有的学生可能了解学术论文的格式,同时也收集了一定的材料,但由于写作能力较差,最终无法写出满意的论文。
二、影响会计毕业论文质量下降的主要因素
各高校经过了这么多年的会计教学改革,应该说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习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为什么检验学生的应用能力、创新能力的毕业论文每况愈下,质量不尽人意呢?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
(一)学生对毕业论文重视不够。目前各学校对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取决学生对教师的评价打分,导致教师对学生不敢严格要求;学校也会担心因学生拿不到毕业证而影响学生就业和前途;少数学生因不能按时毕业而闹事时有发生,造成指导教师和学校对学生有时会有所迁就。这样学生不端正写作态度,毕业论文出现错字连篇,文章东拼西凑甚至严重抄袭等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二)过多考证、考研等严重影响了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学生本来课程负担就不轻,但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学生不仅要参加4、6级英语、托福、雅思以及计算机等级考试,还要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证、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理财规划师等名目繁多的考试。除了上课,学生平时绝大部分的时间都用在考证上,根本没有时间去阅读会计专业期刊和学术专著。没有平时的专业理论的积累,只凭毕业前一小段时间怎么能写好毕业论文。此外,毕业班最后一年,学生面临就业、考研和考公务员多重压力,而无法顾及毕业论文的事。
(三)少数教师指导论文不力。多数教师都能按要求对学生指导论文写作,但也有少数教师或由于承担了繁重的教学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自身科研能力不强,疏于对学生论文的指导,加上目前会计教学还是停留在传统教学方式上,这种情况下,自然无法有效指导学生写出好的论文。
三、提升会计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途径
(一)改传统会计教学为研究和创新式教学。多年来我们一直采取传统的会计教学模式,这种教学的主要特点是应试教育,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差。改革为研究和创新式教学后,教师每讲完一、二章会计专业课后,应就这部分内容的理论热点问题要求学生查阅相关会计专业资料,随后学生在课堂上互相讨论,形成新的观点。比方说,教师在讲授完《中级财务会计》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相关内容后,就要布置学生查阅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有关理论探讨问题,在课堂上学生讨论,形成新的观点,并让学生撰写。又比如,在教师讲解《审计学》中内部控制内容后,让学生大量阅读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材料,提出不同观点,鼓励学生撰写内部控制相关论文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凡的学生,该门课程考核成绩可加分。这种教学模式比传统的教学模式更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研究式学习的习惯,学生就能在日常的教学中积累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和锻炼科研能力。
(二)要开设毕业论文写作专题课并计算学分。该课程可开设在大三第二学期,主要由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强的教师来讲授。专题内容应包括:(1)如何使用专业性的搜索工具。如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CAMAR证券财务年报股票市场研究数据库、CSMAR期货股票分析高频数据库、国外ASP、BSP全文数据库等的使用。(2)如何选题。(3)如何收集和整理资料。(4)如何写开题报告。(5)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格式。(6)如何撰写研究报告和专业论文。教学时要边教边练,学练结合,以提高教学效果。
(三)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工作。毕业论文写作是一项科研工作。科研能力的提高不是仅凭一时就能提高,而是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教师对学生较长时间的培养、训练和指导。目前大部分指导教师平时都承担了横向和不同级别的纵向课题。提高学生科研能力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让学生参与到教师的科研工作中来,科研团队里要有学生成员。教师可根据不同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分配学生不同的科研任务,每年的寒暑假要根据学生的研究领域安排学生进行社会调查,撰写研究报告。学校要给教师配置教师工作室,科研任务在教师工作室里由师生共同完成。在学生具备一定科研能力时,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申报大学生创新实验项目,进一步训练和提高学生科研能力,为今后做毕业论文打牢基础。
(四)毕业论文开题时间适当提前。目前会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开题一般安排在大学四年级第一学期末,收集资料、调研和实质性写作在大四第二学期,前后不到三个月就要提交论文定稿。这种安排,时间上不是很妥当的,因为很多学生要报考研究生,而研究生考试是每年的元月份。选题、开题时间正好是学生考前冲刺的关键时段,学生这时根本不会把精力放在选题和开题工作上。而到了毕业班的最后一学期,考研已上线的学生会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应付考研的面试上,其他学生有的要备考公务员,有的要去落实工作或顶岗实习,一事接一事,学生往往认为目前的考试和求职更重要,而无法顾及毕业论文的事。建议把选题、开题提前到大三第二学期末,这样不但能加长论文写作时间,而且能有效避开因就业、考研造成的时间冲突,也能与毕业论文专题课相对接。此外,学校还要对学生进行必要的考试规划和教育,比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可安排在大一的第二学期。但人力资源师、物流师等考试,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就业作用不大,学生可以不报考这类考试。有了充足的写作时间,毕业论文质量才有保证。
(五)要切实加强毕业论文的质量监管。第一,各学院(系或教研室)要成立毕业论文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毕业生论文的论题的遴选、确定毕业生的选题、安排论文指导教师、审定开题报告和任务书、检查毕业论文、指导毕业论文的答辩等工作。第二,各学院(系)要制定具体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管理细则,并在指导委员会具体监督下对实施管理细则和加强毕业论文的质量进行监控。要规定学生从开题报告到任务书,再到毕业论文的定稿,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至少要经过三次修改;明确规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要全程记录。记录过程可作为评选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重要依据。第三,对毕业论文电子稿进行检测。会计本科毕业论文重复率不能高于20%,重复率高于20%的论文要再次修改。所有学生要求答辩,通过答辩进一步确认论文的真实性,答辩后要求学生根据答辩意见再作最后的修改。这样论文经过检测前的三次修改、检测后再次修改和答辩后最后一次修改,才能有效杜绝论文抄袭现象,确保会计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第四,建立评优激励机制。每年开展毕业论文的评比,评选出优秀毕业论文,并推荐在学校的学报上发表。对获得校级、省级优秀会计毕业论文奖的指导教师给予奖励,从而进一步调动教师指导毕业论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避免因指导教师对毕业论文的指导不力而影响毕业论文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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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前期差错更正不仅说明上市公司财报存在虚假信息,也说明了相关的审计工作没有发现会计差错,上市公司前期差错更正行为的比例越来越高,这也说明了审计不尽责的现象日益增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独立审计质量还达不到公正公允的地步,发现前期差错上力度不够,而且上市公司往往以临时公告形式来向外界披露前期差错更正的内容,而且往往以尚不明确等理由拒绝及时公布前期差错更正的详细情况,而且放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这导致投资者无法根据前期差错更正的情况及时做投资决定。
所以研究上市公司前期差错更正的动因及表现形式,还有调节会计利润的方式、特征,以及如何遏制并杜绝前期差错更正的滥用,并提早察觉并防范,如何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达到监管的成熟、完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是本文研究的目的。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前期差错及其更正来操纵利润,使会计信息失真,投资者利益受损,研究上市公司前期会计差错的动因及手段,并提出改正措施,有益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建设。所以,研究重大前期差错更有重要的意义。前期差错更正的相关研究,在理论领域有助于改善财务处理方法,有助于扩展盈余管理内容,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内容,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和治理结构改革。
研究内容:论文首先概述了会计差错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方面的规定,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的内容规定,从会计制度框架下,对会计差错及其更正的理论进行解释和分析,然后结合盈余管理的理论,对会计差错及其更正的不正当动机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会计差错及其更正与盈余管理的关系。最后用案例分析法,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主观故意会计差错的表现形式,在综合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差错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防范对策及建议。研究方法:论文在论述会计差错更正的概念和会计制度规定、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内容上,主要采用了文献阅读法,通过对会计制度文献和已有研究的深入阅读分析基础上,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加工整理和分析。
风险的定义是一个极具广泛而又深刻的含义,早在 1955年,A. H. Mowbray 等研究定义为“风险就是不确定”;
要想准确把握风险的概念,我认为必须从这几个角度出发:
①辨别清楚风险与危险的区别。风险主要和人或组织的行为有关,而危险则不是;
②把握风险的成因。风险主要是客观引起的,客观条件的发生和发展虽然人们无法控制,但可以认识和掌握其规律性,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起到重要作用;
③风险是可能的结果与目标所发生的背离,不同的诱发因素,背离程度不同,在实际工程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会计博士毕业论文写作难点怎么攻克
④风险负偏离与正偏离,大多学者对风险的负偏离研究居多,正偏离研究居少,但它属于风险收益的范畴,所以也要予以重视,鼓励人们勇于承担风险,获得收益。
1983 年,日本学者武井勋在其著作《风险理论》中,提出风险定义具有的三要素:
①风险与不确定性有差异。
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
③风险可以被测算。在此基础上风险的新定义为:“风险是在特定环境和特定时期内自然存在的导致经济损失的变化” ;
论文关键词:投资收益,偿付能力,保险资金运用,房地产
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现状和意义
中国保监会统计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0年上半年全国保费收入7998.6亿元,同比增长33.6%,增速较去年同期提高27.1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增长33.5%,人身险增长33.7%。截至6月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4.17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1.3%。其中,银行存款占比30.5%,债券占比51.8%,投资基金、股票、股权等权益类投资占比15.1%,其他投资占比2.6%。上半年,保险公司共实现资金运用收益755.2亿元偿付能力,投资收益率1.93%。 经营效益方面,财产险公司上半年实现承保利润39.6亿元,实现承保盈利的公司24家,较去年同期增加13家,车险业务扭亏为盈,承保盈利22.7亿元。与此同时,业务结构调整成效初步显现,人身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295.2亿元,实现盈利的公司15家,比上年同期增加3家。
保险资金运用和保险保费收入一样,是推动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双轮之一。保险公司一个重要的利润来源就是运用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金也就是保险投资。保险合同是一种长期契约,保费进入保险公司后,重要的是如何通过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使保费保值增值论文提纲怎么写。因此,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有力支持,是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基础和前提。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开始施行。新《保险法》与时俱进,适应保险资金运用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新修订的保险法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保险资金运用方面作出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必将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的科学、稳健、安全运用。
二、保险资金投资变动的主要方向
新《保险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增加了“投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的规定,删除了“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之条文。随后,2010年8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偿付能力,并于8月31日起正式实施,打破先前规定的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和购买基金的比例,打开进入创业板的大门。2010年9月保监会又出台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分别规定了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领域的投资规则和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规则。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成为此次保险法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之一。不动产投资规模大、期限长,比较符合保险资金追求长期、价值、稳健投资的特点。放开该渠道可发挥保险的资本融通功能,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并优化保险资产结构,科学合理地防范金融风险。
保险公司资金涉足不动产是伴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房地产行业跌宕起伏而不断变化的。早在90年代初,保险公司与其他领域企业一样,对于房地产热潮兴奋不已。当时国家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约束,保险公司已经挖了不动产第一桶金,开辟了不动产处女地。随着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国家相关监管政策也陆续出台。保险公司资金涉足不动产转变为利用自有资金购置自用办公楼,通过集团旗下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是与其他公司合办专业公司进入不动产领域。在新保险法出台之前,各家比较大的保险公司在不动产方面的投资已经初具规模,它们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投资不动产的保险资金,已经在市场上形成一种不可小视的力量:如,中国平安借助平安信托和物业公司,分别在四川、云南、北京、上海等地进入不动产领域;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也有各自得意之作,他们在金融街的办公大楼已经成为醒目标志;泰康人寿和民生人寿在京城东三环购置的两栋大厦,价值已经翻番;泰康人寿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泰康置地公司,2009年投资10亿元打造泰康养老社区;新华人寿在长安街购置的楼宇,太平保险在上海大手笔购置的大楼。并且保险公司还通过签订协议,为未来拓展做好准备,如:2009年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100亿元战略合作协议;国寿投资与信达投资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中国平安借助旗下信托公司与地产巨头金地集团和绿城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009年12月30日偿付能力,生命人寿与佳兆业及其附属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策略联盟框架协议,将以租赁、买卖、信托、抵押融资等方式开展合作。
就不动产市场而言,有商业地产、养老地产和写字楼建设及疗养院、廉租房建设等等。商业地产和写字楼建设是获利丰厚的领域。《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中对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规则的划定,可以看成是对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的正式启动论文提纲怎么写。《办法》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基础设施类不动产、非基础设施类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三不”原则:不得投资或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含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不动产投资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办法》要求保险机构不得以投资股票的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对超大项目投资,保监会将重点关注。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投资金额超过20亿元或者超过可投资额度20%的,应当在投资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以上也可以看做是保监会对保险资金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风险管理
保险公司资金投资不动产,目的是为了防范风险,实现资金长期匹配,获得稳定收益。房地产市场资金密集性的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资金可能大量投资在此,保险公司一旦在该市场受到损失,必将是非常巨大的,而最终的承受者将是广大投保人。那么从保护投保人利益以及保险资金安全方面考虑,在保监会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以后,保险公司也应该未雨绸缪,建立健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风险管理机制。保险公司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风险意识偿付能力,增强改善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强化披露,采取新的方式,运用新的手段,科学评估保险资金管理风险,逐步构建全面覆盖、全程管理、全员参与的新型风险管理体系。
1、强化公司内部控制
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是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措施。首先,细化流程,规范风险管理行为。各级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员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树立依法合规管理观念,不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制定铁的规则,依法合规运作,严格财经纪律,防范资金管理风险。其次,改进技术,完善系统,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加快引进成熟市场的风险管理技术和经验,实施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完善技术支持系统,推动风险管理由定性管理向定性与定量管理相结合方向转变,不断提高对投资风险的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能力,能够迅速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的发生。此外,由于不动产投资种类和模式繁多,也要注重对操作风险的监控和管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保险业务主要有房屋保险、产权保险、房屋抵押保险和房地产委托保险论文提纲怎么写。
2、完善政策保障
外部调控在当前国际国内复杂的经济形势下是非常必要的偿付能力,因为我国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尚未健全,我国不动产市场仍不够规范。因此各种宏观调控措施应配合使用,不能顾此失彼。目前已经出台多部规定,但这些规定必须要经历时间的检验。监管层必须在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的同时,加强对其投资不动产的外部监管。总体监管思路上仍要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以便使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约束下更为自主地进行不动产投资。
保监会已经明确不允许险资投资居民住房、商业房地产以及参与房地产开发,这样要求是有必要的。但是由于这种要求主要是禁止投资普通商品住宅,但是如果保险资金投资写字楼的话,写字楼价格上去了会产生比价效应。另外可能有曲线投资和擦边球的现象。这样会对已经高的离谱的房价产生推高作用,对正在实施且困难重重的房地产调控产生不利影响。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中国老百姓买不起房子的还有很多,目前北京市的房价收入比已达27:1,超出国际平均水平5倍;中国还有很多地方老百姓需要价格低廉的房子,所以建议保险公司先考虑廉租房建设。国家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和保监会可以给予高度支持和放宽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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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股市因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发展演变中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形成的“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既不利于入世后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顺利接轨,也不能很好地体现市场公平的原则,资本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本文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阐述了股改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并对今后中国如何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提出建议。
1 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
2005年4月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使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长期以来利益分割的局面得以纠正,理顺了市场定价机制,从制度上消除了市场股份转让的制度性差异,对恢复资本市场功能并由此推动资本市场全方位改革具有历史性意义。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按融资方式和特点,可分为股票市场、中长期债券市场和中期信贷市场;交易品种从单一的股票逐渐发展为以股票交易为主,包括债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债券以及权证等多种金融工具。但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仍相对落后,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相比差距还很大,特别是企业通过股市所筹措到的资金比例还较低,与庞大的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相比尚微不足道,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 股权分置改革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
2.1 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将得以恢复和完善
资产的定价功能是资本市场推动存量资源配置的基础,也是重组、并购活动有效进行的前提。在股权分置时代,人们常说,中国资本市场是个“投机市”、“炒作市”,人们重视运用“净资产”这样的则务指标来评判资产价值的高低,因而有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这样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资产估值的核心理念将从“账面”转向“市场”,从“过去”转向“未来”。可以预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交易机制的建立,我国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2.2 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将得以改善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 由于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导致了两类股东的收益函数的不同的,资本市场的投融资功能被严重扭曲。股改将从根本上消除两种股票之间的差别,实现“同股同价同权”,进而使两类股东有共同的利益平台和收益函数,共同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获取由公司良好业绩所带来的分红派息和二级市场收益。这将使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功能得以恢复,同时改变现有股东的利益格局,从根本上减少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治理问题。
2.3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得以提高,市场化趋势更加明显
股权分置时代,资本市场的资产价值变动与实体经济变动基本上没有什么正相关性,改革完成后,市场对实体经济反映的敏感度会有所提高“,政策市”的烙印会随着市场功能的完善而慢慢淡去。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的关联度会得到改善,中国资本市场会呈成长状态。
2.4 市场投资理念会发生重大转变,股票投资价值得到提升
在股权分置条件下,由于流通盘较小及投资者获利渠道单一,股价较容易受到投机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不能有效地反映实体经济运行情况。股改后,实体经济的运行情况对市场的预期和股票市值的影响将逐步加大,“价值投资”、“以市场预期为导向”等投资理念将越来越多被市场所采用。且随着优质企业的大量上市,市场将发挥“良币驱逐劣币”的功能,淘汰大量的弄虚作假的劣质上市公司,提升整体上市公司的质量,从而使我们的证券市场更具有投资价值。此外,股改还将催生重组机遇,扩大并购规模,使市场迈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3 股权分置改革后如何完善我国资本市场
3.1 有针对性地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
首先,必须积极研究和适应市场环境的改变,不断改进监管理念、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为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其次,有机结合信息披露和行政审批的监管方式,并随着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深入,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入信息披露监管,探索推进信息披露监管创新,增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透明度。同时,逐步建立立体化、多层次的监管体系来强化市场监督。
3.2 加强前瞻性研究,探索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
我国资本市场逐步摸索出了一条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以市场化改革为契机调动市场各个方面力量共同推动市场发展的道路。应在总结和探索的基础上加强前瞻性研究,逐步完善市场机制逐步,使我们有条件和有可能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未来发展进行战略性规划。
3.3 进一步简化各种行政审批程序,大力推动市场创新
积极营造公平、竞争和有效的创新环境,在风险可控、可测、可承受的前提下,培育市场创新体,丰富投资产品和交易方式,不断推出适应市场发展、满足投资者不同需求的金融衍生产品、结构性产品、固定收益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从而调动市场积极性,提高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活力。
3.4 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
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的学习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提高,并逐步强化风险自担的意识,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形成真正成熟的投资者群体,进步促进健康的股权文化的形成。要始终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义务和责任,将诚信作为资本市场的行为规范.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