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6 06:54:57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环境保护工作计划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抓好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抓好治理,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切实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压实整改责任。强化“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强化管辖区必须管环境保护和整改,落实属地责任,明确落实整改责任分工,传导工作压力,推动长期坚持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整改标准,确保整改成效。坚持用最严格的标准、扎实的作风和铁的纪律要求,全面推动各项整改措施落地生根,各项需要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整改任务有效落实,确保整改成效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三、主要目标
(一)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针对省生态环保督察组需要长期坚持的整改任务,从细、从实、从严、从快,狠抓整改落实,高标准完成整改任务。
(二)整改工作取得新成效。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举措、健全长效机制,以绿色创建为基础,推进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街道创建,提高创建层次,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坚决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摆在更为突出位置。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为一项政治责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把省政府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把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二)认真落实《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全面加强辖区河道综合整治。
1、第一季度整改措施:召开河长制专题会议,完善2020年度河长制工作计划。
2、第二季度整改措施:4月份进行春季清理行动。集中清理河道
及周边各类垃圾、农作物,确保河道保护范围各种障碍物清除干净。
3、第三季度整改措施:排查河道排污口,查清每一个入河排污口的位置、类型和污水来源,依法进行清理、封堵,提升水环境质量。
4、第四季度整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针对环保观念淡薄,乱丢乱扔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随意排放等现象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共同维护自己的生活环境。
(三)加大需长期坚持整改任务的整改力度。认真执行“村收集、街转运、市处理”的运行机制,让农村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
1、第一季度整改措施:坚持同意村为监督主体,明基公司为责任主体,村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村收集,明基公司转运处理工作机制,要科学设置生活垃圾点,鼓励引导村民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街道将垃圾治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落实经费;完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台账,实施治理工作月检查季度通报,年底统一考核,确保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规范。
2、第二季度整改措施:加强宣传,策划和组织“4.22”地球日,“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境纪念日活动宣传;广泛利用LED屏、广播、宣传横幅、宣传单及微信公众号,结合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舆论宣传,开展“美丽庭院、干净人家”创建活动,引导村民从身边垃圾治理做起,实现生活环境明显改观,形成文明自觉。
3、第三季度整改措施:完善生活垃圾治理机制,构建生活垃圾处理责任体系,实现村级公共环境干净、优美。
4、第四季度整改措施:开展同意村生活垃圾治理运行模式“回头看”,查找治理目标差距,制定治理措施整改落实。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街道党工委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保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保工作合力,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主要目标: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区的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PM10(可吸入颗粒物)年日均值比上年下降10%,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力争突破289天;水环境质量在巩固上年基础上力争有新的提高;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力争控制在56分贝以下,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力争控制在68分贝以下;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创模工作任务,为全市年底通过省级环保模范城验收做贡献。
2012年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对环境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把加强环境保护作为践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行动,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积极探索环保新途径,努力实现环保工作跨越发展。
2.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破解环境难题。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重点解决一批城乡结合部水气声渣污染、生态文明建设等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3.筹备召开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大会,全面分解落实全区2012年度环保目标任务。
二、扎实推进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工作,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
4.按照国家《“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强化工程、结构和管理三大减排措施,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统计、监测和督察,全面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要做好污染源动态更新普查工作,提早谋划“十二五”减排规划,全面启动支撑2011年减排工程建设项目,为明年任务完成奠定基础。
5.加强对全区“双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2012年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减排目标和工程措施;制订重点污染企业的总量分配指导方案或意见,把减排指标落实到企业、治污工程项目和具体责任人;召开全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会议,全面部署2012年减排工作任务。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辖区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双减排工作,全面、如实填报减排工程情况;环保部门要定期对各单位填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双减排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完成减排目标。
7.辖区企业、单位要切实按同等比例减排,必须制定减排措施,提供检测报告,认真做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新增量与减排量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
8.要加快能源结构改变。对于使用燃煤锅炉、窑炉的单位,必须使用含硫低的不粘结煤、兰碳或型煤,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
9.加大对辖区内各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的检查力度,监督各排污单位切实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并提供真实的监测报告,监测频次应不少于每年2次。
10.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在工业企业全面推广清洁生产,全面采用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造纸、石油化工、电镀、印染、建材、食品、热电等行业依法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突出抓好大气环境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辖区空气环境质量
11.开展扬尘污染专项整治。环保、监察、建设、市容、城管执法等部门在全区开展2-3次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各类施工工地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继续对辖区扬尘污染状况和降尘状况进行月监测、月通报。
12.开展燃煤烟尘污染专项治理。对集中供热企业、10蒸吨以上锅炉分层次抓好监管。继续实施对全区限煤区内4蒸吨(含4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的拆除工作,确保完成5台拆除任务。
13.开展区域大气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巩固西郊工业集中区大气污染整治成果,确保不出现环境污染反弹。
14.开展餐饮洗浴业烟尘、油烟污染专项整治。联合城管、房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开展餐饮洗浴业烟尘、油烟专项整治,加强日常监管,切实健全监督机制,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油烟污染问题。
四、严格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促进全区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5.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发改委等部门信息沟通,加大环评工作力度,严把新建项目准入关,保证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达到100%。要积极扶持技术先进、污染小的清洁生产工艺和高科技项目,坚决否决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选址不合理的污染项目。居民楼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6.加强新建项目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落实情况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广度,严格竣工验收程序,确保“三同时”落实率达到100%。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建设项目审批责任制,严厉查处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实施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竣工验收网上公示制度,确保重大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五、全力冲刺创模工作,扎实推进创模“六大工程”
17.进一步加大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宣传力度,全力冲刺创模工作。要围绕创模未达标项目和达标项目的巩固、提高,扎实推进蓝天、碧水、绿色生态、垃圾清洁、工业治污、城市容貌六大工程,力争年底通过省级环保模范城市验收。
六、以噪声污染防治、辐射和危险废弃物监管为重点,为居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18.推进环境噪声达标区创建工作,确保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高于70%。加强区域噪声监管,抓好工业生产噪声管理,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19.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环境监管。积极推行建筑夜间施工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加大对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行为的监管和查处力度,为居民创造正常休息环境。
20.加强中、高考期间噪声管理。落实中、高考期间巡回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控制学校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各类噪声污染,保证考生有良好的应考环境。
21.认真做好辐射环境管理。对全区放射源和电磁辐射单位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严格辐射安全许可,完成辐射申报登记工作,严厉查处非法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
22.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监管。继续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强化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辖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开展实验室类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试点)工作;加强对化工废物、废弃化学品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定点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强化环境执法,完善执法手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23.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心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大重金属污染企业监管力度,取缔、关闭国家明令淘汰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严肃查处擅自拆除、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和偷排、暗排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挂牌督办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环保后督察,抓好挂牌督办企业整改验收工作。
24.加快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认真做好排污申报、核定和复核工作,严格限定各类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禁止无证排污及超标、超总量排污。
25.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强排污费征收工作,促进全区排污费征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6.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定期公布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城区空气质量、城区噪声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环保和金融监管部门合作,向金融部门提供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信息。
27.加强环境工作。认真坚持12369环保投诉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违规单位依法进行查处,确保全年环境件查处办结率达到100%。
八、加强监测监察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管水平
28.加强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环保部门要强化环境监察、监测手段,加强监察、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设备配置,加大对硬件建设的投入,积极开展标准化创建活动。
29.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要完善突发性环境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监测和监理网络体系,认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0.加强环境监测和科研能力建设。做好环境质量各项例行监测,扩大分析项目,加强综合分析。要开展影响我区环境质量的前瞻性课题研究,开展技术示范和推广技术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九、立足服务好环保中心工作,认真做好环境宣传、统计和污染源动态更新普查工作
31.加强环境宣传教育。组织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有关环境节日的系列纪念宣传活动;大力表彰“诚信企业”,及时报道环保工作的新进展、新经验,公开曝光一批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法排污行为;扎实推进环保绿色信贷管理;开展年度环境政策调研和调研成果评选;加强群众性环保科普活动,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规范,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以生态文明推进社会和谐。
32.认真做好污染源动态更新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及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摸清辖区污染底数,科学分析辖区环境质量变化趋势,为政府环境保护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市委五届九次全会对“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要求:要持续推动绿色发展,着力建设美丽某某,强化生态文明建设,筑牢长江上游和珠江源头生态安全屏障。
围绕目标,我们要:
继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全力打好碧水保卫战,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彻底整治区域性、结构性和历史性遗留环境问题。
坚决打好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战。严格实施中央和省级环保督察反馈交办问题整改销号管理,对已销号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督察问题真整改、见实效。
建立完善共保联治机制。通过环境风险预警、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服务企业共商、司法与执法联动、“河长制”“林长制”等机制的健全和落实,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大环保”工作格局。
要严格监管执法。开展建材、煤炭、清废、工业园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八个专项行动,落实“一行动一方案”,在监管高水平、服务高质量、治理高标准上发力。
要坚持绿色发展。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强空间、总量和环境准入管理,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等方面进行调控,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走好绿色发展道路。
通过努力,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生产生活方式持续绿色转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长江上游和珠江源头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建设好“美丽某某”,守护好“大珠江源”绿色品牌,让蓝天碧水净土常留身边。
二、2021年重点工作计划
重点围绕“1358”行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向高质量、高水平、高标准迈进。
(一)抓实“1个总目标”。2021年,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要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总目标,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以保障环境安全为立足点,以节能减排、环境污染全防全控为硬抓手,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上水平,确保“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打好“3大保卫战”。从“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转变,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更加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提气、降碳、强生态,增水、固土、防风险”思路,推动在关键领域、关键指标上实现新的突破。
(三)建立“5个机制”。建立“环境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守牢环境安全底线,切实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领域各类突发事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常态化管理体系,防范化解涉环保项目社会风险。建立“环境问题大排查、大整改机制”,着力构建以生态环境部门自查自报、相关责任主体自改为核心,专家指导会诊、社会公众监督举报相结合的问题排查体系,做到不留死角,在问题整改上,要坚持边查边改、即知即改。与工商联建立“服务企业共商机制”,与法院、检察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与执法联动机制”,与水务部门、住建部门持续开展“轮流巡河机制”,通过部门联动,推动构建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大环保”工作格局,形成全领域、全行业、跨部门、多层级的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一)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和清查阶段(20*年):在普查准备工作阶段和污染源普查清查阶段,宣传工作重点是扩大和提高政府、各单位以及全社会对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性及其意义的认识,突出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开展污染源普查是为了了解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全面普查阶段(20*年1月-20*年6月):按照国务院普查办“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指导原则,要求本市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相关的宣传动员工作,保证普查工作准确有效进行。通过宣传,教育普查范围内的单位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建立普查交流平台,反映普查动态,交流经验心得,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教育和批露个别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行为。宣传普查机构和人员应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三)总结阶段(20*年7月-20*年8月)。以宣传普查工作成就为载体,利用普查成果反映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体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互动关系,让群众认知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引导全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科学的生产和消费模式。
二、指导思想
围绕国家、省、市的宣传文件精神,重点宣传普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普查对象内容、普查的时间方法,动员社会各阶层关心和参与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全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
(一)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宣传部和普查办统一组织实施,市环保局、*电视台、*日报社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开展宣传工作。
(二)普查机构的主要领导负责普查宣传工作,在市委宣传部的支持配合下,制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和计划,落实宣传工作职责。
(三)各镇(街道)根据市委宣传部和普查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宣传工作计划方案,深入广泛开展普查宣传,并将宣传工作计划方案报市普查办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新闻单位要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36号)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工作议程。通过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环境保护工作的意义以及普查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性,广泛深入地开展污染源普查宣传活动。
(二)明确职责,加强组织协调
市环保部门、各新闻单位要按方案要求,明确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宣传计划中的重点活动,接受上报普查机构对普查宣传方案和计划落实情况的定期考核。环保部门的宣传教育机构要发挥骨干作用,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工作。普查机构要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给予积极配合与指导。
(三)按部就班,确保宣传效果
要精心策划,合理安排,通力合作,在普查工作不同时期,针对不同对象,确定工作重点,逐步展开工作。污染源普查准备阶段,宣传的目标是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重点宣传普查意义与目的。在污染源清查期间及普查表正式填报之前,宣传的目标是广大群众和普查对象,重点宣传普查的主要内容以及被调查者的责任与义务。
根据文明单位创建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规范创建工作的文书档案,促进文明单位创建资料归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认识
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是我局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综合、全面地反映我局创建文明单位过程中的主要成绩、经验等情况的重要文献资料。加强文明单位创建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是精神文明创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不仅有利于反映创建工作取得的成果,更有利于经验总结、进一步提升促进创建工作。
为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工作的领导,区局创建文明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专门成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局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以及机关党委、工会、团委、妇委会负责人任组员,具体负责创建文明单位档案资料管理规范的制订、资料鉴定等工作。
二、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的种类
根据我局文明单位建设的实际要求,创建档案分为三大类:
(一)文字资料。文字资料可分:思想建设类;工作成绩类;环境卫生类;道德风尚类;文化教育类;荣誉类;创建活动类等。
(二)图片资料。主要包括我局获得的荣誉标志、组织开展的各类具有余杭国税特色的重大活动照片,用影集或专门图片栏、档案册分类存贮,并配备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音像资料。是指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信息资料,通过录音、摄像的形式记录下来的载体,这类资料较文字、图片更为直观、生动形象、感染力强,更能准确地反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原貌。
三、文明单位创建档案资料内容收集及具体归档范围
(一)思想建设类。
1.省、市、区(含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精神文明建设文件(通知、信息、简报),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文明单位评比通知,申报文明单位事迹材料,上级审批表、表彰决定。
2.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长期规范(目标)、年度三个文明建设计划(要点),创建文明单位规划(目标)、相应考核办法(措施)和文明创建方案,实施过程中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半年和全年三个文明建设工作总结,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获得上级奖励的证件、证书资料。
3.组织机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文件,责任分工及工作人员名单。
4.班子建设: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党建工作计划、学习教育内容资料、党委中心组学习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支部“”资料、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论文、学习心得体会等。
5.党风廉政建设:中央、省、市、区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条规、工作计划(措施)、责任制度、检查情况通报,有关事迹材料、经验交流、表彰决定等材料。(责任单位:监察室)
6.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计划、工作责任制度(网络表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反映、经验材料、论文汇编、学习英模活动资料、申报先进(个人)表格,表彰决定等。
(二)工作成绩类。
1.工作目标:年度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计划(目标)文件。
2.制度建设: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各类岗位(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分析通报、工作报表等。
4.行政工作管理:局务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工作质量检验记录、行政效能检查记录等。(责任单位:办公室、监察室)
5.职工福利事业、后勤保障工作资料、办实事情况反馈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三)环境卫生类。
1.环境建设:创“三优”(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工作计划,绿化、美化、亮化情况,“门前三包”制度,卫生责任区制度,卫生工作制度。
2.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活动:省、市、区创建卫生先进单位文件、单位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各项指标达标情况、除害灭病工作达标情况、检查评比记录和工作总结等。
3.环境保护:市、区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文件、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情况、环境保护工作资料、获得上级表彰证件和证书、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办公室)
(四)道德风尚类。
1.社会公德建设:市民守则、“六不”行为规范文件、单位开展教育和实践活动工作计划、开展活动情况反映、培训人员情况、教育材料、考试成绩表、表彰决定和工作总结等。(责任单位:人教科)
2.职业道德建设:职业道德教育规划、干部职工岗位培训情况、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承诺制度、岗位规范、教育成绩表、社会监督情况反映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3.主旋律(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教育计划、开展教育活动情况反映、(三爱、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先进事迹材料和工作总结。(责任单位:人教科)
4.干群关系:干部职工队伍管理规定、民调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监察室)
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普法教育规划、考核考试成绩表、工作总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要点)、责任书、规章制度(措施)、工作网络图表、检查考核记录资料、工作总结;禁“黄、赌、毒”工作情况、目标管理措施、情况反映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办公室、人教科)
6.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妇委会)
(五)教育培训类。
1.人力资源管理目标与规范:工作规划、人员结构统计表、有关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2.教育培训实施:教育培训规划;学历教育、职称(技术资格)教育、专门业务培训情况;学习成果反映、奖励规定、活动记录和工作总结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
3.文体活动:文体活动组织机构、工作安排、投资计划、文体器材统计表、国税文化活动资料,体育(竞技)比赛活动资料、文体活动总结。(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六)其它创建类。
1.齐抓共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工作情况反映。(责任单位:工会、团委、妇委会)
2.参与共建工作:文明单位结对共建、文明社区共建、军民共建等活动情况反映材料。(责任单位:人教科、办公室)
(七)荣誉类。
反映三个文明建设的各种图片汇编、新闻报道资料汇编、录像资料等。(责任单位: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科室)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统计的任务是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环境统计的内容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事项。
环境统计的类型有: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
第三条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制定环境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部署指导全国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全国环境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环境统计工作。
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将环境统计信息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建立健全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提高环境统计信息处理能力,满足辖区内环境统计信息需求。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环境统计业务经费;
(四)按时完成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规定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得随意删改统计数据;
(五)开展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和方法;
(六)建立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第六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提供环境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二章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统计机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司(办、局),负责本司(办、局)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承担环境统计职能的机构,设定岗位,配备人员,负责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
第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以下简称环境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核实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环境统计数据库,提供对外公布的环境统计信息;
(六)按照规定向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查对象的环境统计工作;组织环境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开展环境统计科研和国内外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提交同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并按规定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环境统计数据,并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口的相关职能机构,同时抄报给同级环境统计机构;
(三)开展环境统计分析,对本部门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环境统计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环境统计职责是:
(一)完善环境计量、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生产活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环境统计资料,管理本单位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环境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环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者阻挠: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环境统计资料,检查与环境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环境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调查人员必须将环境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环境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变动环境统计人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环境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定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事先制定环境统计调查方案。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及说明、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说明和统计调查所需人员及经费来源。
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可以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应当经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应当由本级环境统计机构审核后,经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同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可从已有资料或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所需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年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度统计调查;季度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充分征求有关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五)地方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其指标解释、计算方法、完成期限及其他有关内容,不得与国家环境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六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
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环境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填报。
第十七条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和汇总程序等作出统一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环境管理需要,补充制定地方性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等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批准的环境统计调查方案开展环境统计调查。
环境统计调查中所采取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统计编码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动。
第十九条在环境统计调查中,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当按照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以及其他方法综合比对获取。
第二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重要环境统计数据的逐级审核和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企业环境统计数据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环境统计的周期普查和定期抽样调查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并在普查基础上适时校正污染物排放统计数据;周期普查外的其他年份,组织开展环境统计定期抽样调查,并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调查。
第四章环境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提供环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计划,考核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开展各类环境保护考核,需要使用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环境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使用环境统计资料进行各项环境管理考核评比,其结果需经同级环境统计机构会签。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其组织实施的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调查所获得的调查结果(含调查汇总资料及数据),报送环境统计机构。
前款所述的环境统计调查结果应当纳入环境统计年报或者其他形式的环境统计资料,统一。
第二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环境统计资料,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环境统计机构应当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提供《统计法》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外的环境统计信息咨询、查询,可以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环境统计机构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环境统计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环境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环境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四)在环境统计方面,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有显著效果的;
(五)在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所创新、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忠于职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比和表扬,每5年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进行专项表彰。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制发环境统计调查表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妨碍环境统计人员执行环境统计公务的;
(四)环境统计人员、的;
(五)未按规定保守国家或者被调查者的秘密的;
总的说来,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目前处于探索阶段。通过几年的探索,逐步明确了以下一些问题:在审计对象上,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在审计类型上,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在审计内容上,受上述审计对象和审计类型的影响,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主要包括对环境保护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对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的审计,对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审计等内容。其中的后两项内容,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展开的。
政府环境审计今后的发展,是继续探索环境审计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一方面,由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受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很大。其一,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在促进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组织各区域交流环境审计经验和信息等方面非常活跃;其二,自2000年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成立,并且审计署当选为委员会主席后,我们参与环境审计领域的国际交流进一步增多;其三, 我们应该向政府环境审计经验丰富的国家学习,如荷兰、挪威等欧洲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对海洋环境的国际协议方面的审计、对固体废弃物的审计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这些国家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可以说代表着一定的发展趋势,我们在对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国际环境审计发展的影响。这促使我们在审计对象、审计方法、审计内容等方面进一步探索扩展,例如,今年在参加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按照会议的分工,我国要提供有关固体废弃物审计的案例。而在这之前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均没有开展过此类审计,为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审计署实施了对北京市医疗垃圾的审计调查,在组织方法、审计内容、审计方法、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环境审计的发展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1.在审计对象和审计内容上,将逐步增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关注。
国际上政府环境审计从一开始就将环境政策作为主要关注对象。目前国际上政府环境审计所关注的环境政策主要是环境经济政策,这是因为命令——控制型的环境政策执行的成本太高,并且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用,各国更多地采用环境经济政策。而且,就审计机关的评价能力而言,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评价要强于对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的评价。
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偏重于运用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将逐渐增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运用。在1992年我国政府制定的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中,对环境经济政策做了很充分的阐述“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要逐步开征资源利用补偿费,并开展对环境税的研究;研究并试行把自然资源和环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使市场价格准确反映经济活动造成的环境代价;制定不同行业污染物排放的时限标准,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促进企业污染治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对环境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自然保护等社会公益性明显的项目,要给予必要的税收、信贷和价格优惠;在吸收和利用外资时,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同时安排的内容,引进项目时,要切实把住关口,防止污染向我国转移”(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尽管在这之后近十年的发展与改革中,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运用尚没有完全实现上述规划的目标,但我国环境管理的趋势必然是不断加强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运用。而从另一个角度说,环境经济政策的两种最基本功能是行为激励和资金配置,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善,政府环境管理将侧重于通过发挥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的功能以实现环境保护各项目标。所以,今后环境经济政策在我国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增强,并且将突出其资金配置功能。
环境管理的这个特征,对我国政府环境审计的影响正好与国际政府环境审计关注环境政策的趋势是相符的。其一、政府环境审计要关注政府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政府运用环境经济政策的必然性使其进入了审计机关的工作范围。其二、对环境经济政策资金配置功能的侧重,使得环境经济政策的目标、操作手段等更强调对资金的考虑,这恰好可以使目前以环境保护资金为主要审计对象、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要审计类型的我国政府环境审计能够比较容易地增加对环境经济政策的评价,逐步过渡到绩效审计上。
2.在审计类型上,将逐渐增加绩效审计。对环境经济政策的关注。
国际上审计的发展趋势已经转向绩效审计,环境问题是绩效审计关注的内容之一。以荷兰审计院为例,其所制定的绩效审计战略指出,荷兰审计院的绩效审计应重点关注如下领域:安全、收入、社会福利、教育、住房和环境;在其所制定的工作计划中强调重点关注以下环境问题: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气候变化、对自然资源的过量开发、对健康的威胁、对外部安全的威胁、物理环境的退化等。我国的政府审计要跟上国际发展,必须在审计类型上从财务收支审计向绩效审计拓展。
我国政府环境审计中增加绩效审计类型,有以下一些有利的条件。首先,已经积累了一些对单项政策、单项环境保护工程等进行评价的经验。在近几年开展的环境审计中,虽然审计对象是专项资金,但在审计方案的制定、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等环节上都尽可能地将一些绩效评价的内容纳入考虑范围。如,对天然林保护资金、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的审计,通过检查林木成活率、树种比例等指标,对工程完成质量进行了检查;在排污费审计中,通过对排污费征收、管理环节的检查分析,提出了完善排污费政策的建议。其次,我们有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合作的条件。即使是在那些对开展环境绩效审计有一些经验的国家,审计人员也承认:对环境方面的效果进行评价是很困难的,尤其是当技术化程度不断增强时,有时审计人员从所得到的信息中不能得出任何结论。克服这一困难的做法是聘请外部专家,前提是必须得到相关权威部门,如环境部、资源部等的支持。在我国,任何一项环境政策或环境项目,都可能涉及到多个政府部门,在很多的相关文件中都可以发现要求各部门间协作的规定。而经过近几年审计机关的努力,对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的工作已经引起了国务院及一些部门的注意,在一些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律或法规中,明确要求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尽管这些规定是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作出的,但有助于审计机关通过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而实现与专业机构、专业部门的合作。
需认识到的是,尽管我们已经开始在环境审计中尽量地尝试做一些绩效方面的评价,并且将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向绩效审计靠近。但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在内容上,我们对环境经济政策、环境项目等所做的绩效评价都是以环境保护资金为载体的,这使得我们的绩效审计内容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而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内容则要广泛得多,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的指南》中列示的绩效审计内容包括:对政府监督环境法规合规情况的审计、对政府环境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对其他政府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审计、对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对计划的环境政策和环境项目进行评估等。在现有体制下,我国审计机关如果开展其中的一些审计,有可能造成越权,如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管理绩效进行审计。缩小与国外环境绩效审计的差距,应尽快加强与环境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开展对绩效的评价。
3.就环境问题开展国际联合审计
随着人类活动对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的加强,环境问题超越国界,形成和发展为国际环境问题。全球性的气候变暖、臭氧层的破坏、生物多样性锐减、酸雨等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并且随着经济活动对环境的潜伏性影响不断显露,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不再是仅依靠一国的力量就可以解决的,应对国际环境问题的是国际环境保护,即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各国民众共同对环境问题采取措施或行动。审计机关关注环境问题也应该注意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国际化的特点。
事实上,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充分注意到了环境保护越来越趋于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鼓励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环境审计”的观点散见于委员会制定的工作计划及其他文件中。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制定的2002至2004年工作计划表明,目前委员会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联合起来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二是对环境政策及相关补充规定进行审计,三是对国际环境协定进行审计。从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已有的指导性工作文件和各区域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情况看,对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是近几年开展较多的活动。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的第一部正式文件即是《各国最高审计机关如何在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方面开展合作》,在该文件的指导下,一些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对一些国际环境协定的审计。以最高审计机关欧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为例,1998年至2002年,主要组织了对国际海洋环境保护公约的审计。如荷兰、波兰、挪威、土耳其等8个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联合开展了对《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MARPOL Convention)的审计;此外,在欧洲,还联合开展了对《赫尔辛基公约》(Helsinki Convention)和《东北太平洋环境公约》(OSPAR Convention)的审计。而他们2003年度的工作计划则将对废弃物管理方面的国际协议进行审计列上了议事日程。
在联合对跨国环境问题进行审计方面,我国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在海域污染、河流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上都需与邻国共同采取措施治理。这也给我国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的审计机关联合进行环境审计提供了条件,而且审计署可以利用其担任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环境审计委员会主席的身份,鼓励其他亚洲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开展对跨国环境问题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