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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作方法 报告制度
一、监理工作方法。
监理的工作方法没有统一的模式,而且建设单位要求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法也不一样,因此各监理单位的具体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国际上的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通常的方法是“严格控制、积极参与、热情服务”。
1.严格控制
“控制”按不同角度可以分为好多种,这里只讲一下事前控制和过程控制。事前控制是在施工之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技术
措施以及工程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各种管理制度等进行审查和确认,否则不允许工程施工;同时,还要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的质量等进行检查(或检验)、签证认可,否则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
过程控制是在施工进行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随时对施工的操作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同时控制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积极参与
监理单位对工程的监理,不仅要对施工操作进行监督,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产品最终的质量进行检验,而且监理工作要贯穿于施工准备、图纸会审、方案讨论和施工全过程的跟踪监理。
在施工准备、图纸会审和方案讨论中,监理工程师们在对所承担监理项目的特点、要求比较熟悉的基础上,积极地提出有利于加快工程施工进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的建议;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理人员要深入工程现场,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尽可能地使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失误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3.热情服务
监理单位不仅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为建设单位做好技术服务工作,而且还要主动、热情地做好有关工程合同、进度、投资、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利用周例会(或协调会)、月专项会议,或应邀参加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召开的各种会议,提出要求、帮助总结,积极配合设计单位、承建单位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疑点,协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出现的矛盾。
二、监理工作报告制度。
1、工地例会和会议纪要
工地例会是在工程开工以后,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时间,由总监理工程师定期主持召开;工程监理中的许多信息和决定是在工地例会上产生和决定的,因此开好工地例会是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工地例会由于定期召开,因此一般均按照一个标准的会议议程进行,会议的目的主要是:检查上次会议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交流信息;对工程中一般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和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意见、决定和要求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在工地例会上的决定同其他发出的各种指令性文件一样,具有等效作用。因此,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是一个很重要的文件。
2、专题会议和会议纪要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工程项目各主要参建单位均可向项目监理机构书面提出召开专题工地会议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主要议题,与会单位、人员及召开时间。经总监理工程师与有关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召开专题工地会议的书面通知,与会各方应认真做好会前准备。专题工地会议纪要的形成过程与工地例会相同。
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有设计交底、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复杂技术问题的研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程延期、费用索赔等。
由于专题会议研究的问题重大,又较复杂,因此会前应与有关单位一起,作好充分的准备,如进行调查、收集资料,以便介绍情况。这样才能在有限的时间里,让到会的专家们充分地研究。对于专题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相关指令文件的附件或存档备查的文件。
3、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是总监理工程师每月底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进展情况、监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下月的监理工作要点。
4、质量评估报告
对于业主单独委托分包商的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需要请质量监督站进行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的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工程完工后,在当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前,均需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初验,并写出相应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如下:1.工程概况。2.监理工作和质量评价的依据。3.工程划分和评定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的要求和本工程项目的情况,列出本工程项目的各单位工程,以及所包含的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
(1)分项工程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保体系,使分项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单位工程
单位工程质量是根据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汇总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观感质量验收、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和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4)列出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情况和说明。
(5)几个需要说明的质量问题。
对于一般性工程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中予以说明;对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在本项中说明,包括对事故的情况、原因分析和处理意见、处理情况等,均应作详细的说明。
(6)质量评估意见。
5、专题报告
在监理工作的实施期间,监理工程师对一些比较重要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包括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等),可以向业主(或应邀向业主)发出专题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对提出专题报告的原因、处理的依据、解决的办法等详细阐述,观点明确;必要时,该报告可抄送有关设计、施工、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供应单位等。
6、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监理合同履约情况、工作成效、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建议、工程声像资料等。
监理工作总结可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履约时间的长短等具体情况确定编写方法。一般情况是项目完成以后进行总结;项目复杂的工程,可分子项进行总结;履约时间长达数年的工程,可分阶段进行总结。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活动。
第三条公路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交)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一)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三)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五)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
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正、真实和科学。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八条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第九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条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五条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
第三章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评定得分权值为0.2。
工程质量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小于90分且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委员会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好,大于等于75分为中,小于75分为差。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7,参建单位工作评价得分权值为0.3(项目法人占0.15,设计、施工、监理各占0.05)。
评定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工程质量等级优良的为优良,大于等于75分为合格,小于75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交工验收条件的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无效,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
关键词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方法策略
中图分类号TV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8-0064-02
1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一直是水利工作着重点关注的对象,水利工程质量好坏,直接关系着工程的正常使用和效益的发挥,更严重的是一旦失事,对国民经济及生命财产会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水利工程必须保证质量。而真正把握住质量关是一件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管理中事关多个单位、部门和人员,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工程建成后,如发现质量问题又不可能象一些工业产品那样拆卸、解体、更换配件,因此工程质量的过程控制,就显得极其重要。
2 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
2.1项目法人的不规范行为
项目法人存在对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的建立及落实情况检查不彻底;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出勤率低等不正常情况没采取严厉措施。组织验收不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核定(核备)资料滞后;对已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力度不大,处理问题不及时、不彻底等。
2.2监理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存在监控不力。监理单位进场人员综合水平不高,出勤率低,不能对施工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不高,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控制施工质量。对关键部位施工进行旁站监理到位率低;工程验收资料存在较多问题,监理工程师审签不认真,总监在验收前没有严格审查。
2.3设计单位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现象
设计单位存在不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设计不符合实际情况时不能及时出具设计变更;不能及时参加规范要求参加的如重要隐蔽、关键部分单元工程的验收现象。
2.4施工单位的不规范行为
施工单位存在现场人员不能满足施工需要,质量管理体系落实程度不高。个别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施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工程质量报验不及时,未评定上一道工序质量,擅自开始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资料不规范,整理归档严重滞后,原始数据缺失,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实体情况等。
2.5工程资料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
项目划分不规范,评定资料不齐全,甚至不真实;工程资料存在使用表格格式不规范、漏填、错填、前后矛盾等现象;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资料,存在缺少出厂及复验质量合格证明资料,无质量评定资料或评定资料与备查资料不一致等问题。这些现象在个别县(市、区)的项目中存在较多。
2.6验收工作报告编写内容不全
建设单位编制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工作报告、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工作报告都不能按验收规程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写,有些太笼统、无实质性内容,说明不了主要问题。
3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方法与措施
3.1严格实行水利工程的招投标工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文件,严格规范和实行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为,尽量采取公开招标,同时加大监管的力度,保证招标投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好标底编制和评标的保密性工作,从而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为工程质量做好铺垫。
3.2建立健全工程建设管理体系
项目法人编制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编制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编制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编制质量服务体系,四大体系形成总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系,分工明确,责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管理作用,严格按程序、规范要求踏踏实实做好工程自开工建设至竣工交付使用的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3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工程施工前,项目法人组织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熟悉图纸,了解各项技术指标,根据工程规模、特点、性质、进度和业主的要求,制定一个技术上可行,方案上合理、能因地制宜、便于施工和控制工程质量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以保证整个工程施工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最终全面实现合同目标。施工准备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认真做好施工组织和安排;二是确定重要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以便在施工过程中掌握重点环节;三是必须注意施工图纸上每一个数据,并且要严格控制;四是注意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严格执行设备及构配件到货验收制度,设备及构配件合格证明文件要齐全;五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方法、工艺及注意事项进行施工。
3.4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制度,重点做好事中控制
水利工程的质量控制应抓好事先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三者缺一不可。但事中控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事中控制就是对形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控制,要求施工人员不但有较强的质量意识,还要有精明的施工技术。质量意识不强,施工技术不高都不能保证施工质量,会造成质量缺陷,严重的就会造成质量事故,这些问题都要严格杜绝。因此,对精密度和操作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工序施工过程,应严格从操作人员的质量意识、技术能力的考察入手,采取适当手段,跟班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二是要进行技术校核。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对每一个施工环节都要进行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3.5项目划分
项目划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项目划分会议共同商定,确定项目划分,明确重要项目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以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然后由项目法人以文件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后执行。
3.6做好上岗人员事前控制
开工前,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到岗情况,要求人员按投标文件到位,严格控制人员不到岗情况发生,定期检查资料整理情况,保证监理资料、施工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资料能准确反映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竣工资料要规范齐全。
4 结论
质量不仅是项目业主工程管理的重中之重,也是企业赖以生存的保障。只有各参建方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各方协作,按程序、规范开展工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水利工程行为质量和实体质量。
参考文献
[1]甄开唱.浅谈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影响因素[J].科技致富向导,2010.
[2]陈涛.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措施[J].科技与市场,2010(10).
【关键词】工程监理;发展现状;存在问题
一、目前新疆工程监理行业现状
自1988年建设部决定试点采用监理制到1993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工程监理制,再到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以来,我国监理行业经历25年的发展,逐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形成一套以“三控、三管、一协调”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建设工程监理体系,监理人员执业水平也从不规范逐步走向规范。新疆监理行业发展顺应了国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的政策。
新疆监理业起步阶段时间段为1988年至1993年。1988年建设部决定试点采用监理制,新疆建设厅在自治区内推荐一批工程监理试点单位,包括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华瑞工程管理咨询公司等。监理开始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发挥作用,对建筑业的格局产生影响,新疆监理行业由此进入起步阶段。
新疆监理业快速发展阶段时间段为1993年到1997年。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工程监理制,与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共同推行。由于在起步阶段,监理推动建筑业更好地发展,取得很好的效果,因此自1993年起,新疆顺应国务院号召,在自治区内推广工程监理制,监理企业开始涌现。新疆监理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新疆监理业全面推行阶段时间段为1997年至今。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做出规定,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新疆在此基础上,顺应国家潮流,逐渐完善相应的管理部门和法规建设,新疆监理业进入全面推行阶段。
目前,新疆自治区内已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总数达到92家,其中甲级资质34家,占总数的36.96%,具有乙级监理资质的31家,占总数的33.69%,具有丙级监理资质的27家,占总数的29.35%。
各资质等级的企业数量与往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甲级资质企业数量增加的较为显著,并取得1家综合资质。从资质级别构成上看,各监理企业向高等级进一步集聚。
二、目前新疆工程监理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业分布不均匀
2011年,新疆自治区92家工程监理企业中,主营业务为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企业共77家,约占监理企业总数的83.70%,化工石油工程6家,电力工程6家,铁路工程1家,市政工程6家。
行业分布主要集中于房屋建筑工程,房建专业监理竞争激烈,盈利最低。而其他专业的由于专业资质的限制,准入门槛较高,数量低。
2、监理企业相应的权利没有明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办法》规定了监理企业在质量、安全、竣工过程中的职责,但却没有赋予监理企业相应的权利,监理企业的指令很难得到贯彻。大多数情况下,监理企业只有建议权,很多有用的意见很难被施工企业接受、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理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积极性。
3、行业精神待确立
工程监理归属于服务性行业,行业定位首先要解决“我们是为谁服务”这个纲领性问题。首先是“为公共利益服务”,这是确立行业精神的根本,然后才是“为业主服务”,提供行业生存的条件。
4、低附加值运营
现阶段监理行业取费低、从业人员工资低是业界不争的事实,这与大多数监理企业着眼于拓展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未能进入产业链上游市场提供“稀缺”有关。监理行业低附加值服务主要体现在服务单一性,服务对象单一和服务内容单一。
(3)企业自身建设需完善
目前,监理行业处于成长期向成熟期转型阶段,市场不规范、存在恶性竞争,业主不放权、监理执业责、权、利不匹配等问题还很突出,但作为监理从业者不应该把心态停留在指责和抱怨,监理行业若想走向成熟,应先从完善自身建设做起。
6、监理社会地位不高
监理行业的社会地位突出表现在业主以及承包方对待监理企业的态度以及对监理企业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上。自治区建筑行业发展相对滞后,建筑行业对于工程监理的认识还存在比较大的误区。这表现在自治区存在相当一部分业主对监理行业及监理工作的认识深度不够,没有准确理解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及职责,因而经常出现业主亲自指挥建设、业主亲自管理项目,而监理企业却被架空的现象。监理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的工作被业主取代,因而其应有的权力也相应地部分丧失。这就造成了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出现不服从监理企业管理的现象,承包方直接和业主沟通联系,监理企业被夹在两者中间无所适从。因此,自治区监理行业的社会地位有待提高。
委 托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 理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____(委托人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____ (监理人名称)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 (工程名称)____工程____(监理项目名称)____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等别(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_________________万元
5、工期: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
1、监理项目名称:_________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_________
3、监理项目投资:_________
4、监理阶段:_________ (施工期、保修期)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1、监理服务内容: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2、监理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监理大纲;
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委托人执 份,监理人执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或授权代表人: (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监理依据
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
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 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 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 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
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支付。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 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
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
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 ;
2、 ;
3、 。
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1、 ;
2、 ;
3、 。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若不授予则删除此款;若授予应约定监理人的具体权限);
3、 。
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 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时间
收回时间
保存和保密要求
第十一条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
一般文件 天;紧急事项_______________天;变更文件_______________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提供时间
交还时间
管理要求
备注
1
生活、办公用房
…
…
2
办公设施、设备
…
…
3
检验、测试设备
…
…
4
交通工具
…
…
5
通讯设施
6
其他(水、电等)
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监理服务内容:(参照附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 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
第二十七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 。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 。
第三十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 。
第三十一条 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一、支付时间为: 。
二、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三条 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
一、计取方法为: 。
二、支付方式为: 。
三、支付时间为: 。
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 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
违约金: 。
第四十一条 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 。
第四十二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
违约金: 。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争议调解、仲裁机构: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 。
二、仲裁机构为: 。
其 他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部分 附件
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具体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设计方面
1、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反映,重大问题向委托人做专题报告。
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
5、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采购招标。
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
3、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
4、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5、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
6、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
8、资金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
9、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10、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11、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2、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
13、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已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14、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论文关键词:项目划分,分类,收集,整理
1首先要熟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组织管理及监督机构
小型病险水库加固除险加固工程的项目法人一般由各县水务局成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受地级市水务局,省水利厅领导。监督机构为地级市水利质量检测监督站。
2项目划分
项目划分是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根据水利工程相关规范,结合工程结构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的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的管理。
项目划分是资料整理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一个合理的项目划分,不仅方便施工资料的整理,而且方便施工过程的控制,能很具体地对某个特定部位、某道工序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针对性强,系统直观,还有利于将来的工程验收。
项目划分是工程建设的大纲和灵魂,是方便施工与资料管理的重要依据。
3施工资料的分类
施工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永久资料,另一类是长期资料。其中永久资料包括:施工合同及相关内容(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管理制度、防汛预案、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等)、月支付、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投标文件、竣工决算、竣工图册等;长期资料包括:合同项目工程开工相关资料、分部工程开工相关资料、单位工程核定资料、分部工程核备资料、施工月报、施工日记等
3施工资料的收集
3.1施工前期资料的收集
施工前期的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管理等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一系列资料集合体。这些资料一般在施工前期都已经具备,资料员应注意收集、分类并妥善保管。
3.2施工过程中资料的收集
施工过程中的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开工相关资料、分部工程开工相关资料以及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等相关资料。需要指出的是:①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投标文件中的相关人员需变更时,应书面报告项目法人,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并作为归档资料;②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资料中质检员和监理工程的签字,一定要做到及时做、及时评定、及时签字,保证施工资料的连续性、及时性、真实性。
3.3完工后的资料收集
工程完工、各项整改已到位后,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已经过验收并已核定和核备,此时应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
①单位核定资料
单位核定资料包括: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外观质量评定报告、工程建设管理报告、工程监理工程总结报告、工程设计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等内容。
②分部核备资料
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查表、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核定报送资料清单表、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签字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检验资料核查表、分部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③施工月报和施工日志
施工月报应在平时注意收集,主要内包括:施工原材料的储备与收支说明、劳动力强度统计、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汇总、有无完全事故、实际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施工日志应当真实记录施工过程中每天的天气情况、劳动力强度、施工部位、完成工程量、有无质量安全事故及施工大记事等。
4资料的归档与资料档案验收
4.1施工资料归档
施工资料的归档就是将上述资料进行分类、分卷、分册线装,装入规定的档案盒内。归档时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档号、案卷题等相关内容,加盖“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保管期限”、“长期”、“永久”、“施工”等各类印章,并在案卷末页填写立卷人及日期。
4.2资料档案验收
资料的档案验收是地级市水务局会同水利工程质量监测监督站及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局等单位抽出专家,组成资料档案验收工作组,通过查看资料是否完整,分类是否合理,及装订是否正确等。最后经过讨论、决定是否通过工程资料档案验收,并出具档案验收合格证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5结语
总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资料整理工作是一项繁重、零碎的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整理。以上是本人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愿与各位同行共同探讨研究,以便有更好的方法,去完成资料整理工作,给正在进行此项工作的同行一些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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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30号).2006.
[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关键词:公路桥梁;全过程监理
中图分类号:U445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公路的发展也越来越快。在运输过程当中,公路桥梁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的发展程度也与公路桥梁的好坏息息相关。公路桥梁的监理是一门系统化的科学工作,必须严格把好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流程和细节的关口。出现任何差错都可能会造成难以估算的损失,甚至是带给人类极大的灾难。
一、公路桥梁施工监理的概念及作用
1、公路桥梁施工监理的概念
公路桥梁施工监理就是监理单位受到公路桥梁施工建设的委托,并签订相关的监理合同,来根据合同中的技术标准以及法律法规来对公路桥梁施工建设当中的各个部分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让整个公路桥梁建设工作能够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工。在近几年,由于社会的发展,在公路桥梁的施工当中推广监理的制度已经越来越普及。
2、公路桥梁施工监理的作用
在公路桥梁的施工当中,监理工作能够对公路桥梁的施工投资、进度以及质量进行影响。因此监理的工作必须要准确和客观,这样相关的工作人员才能够把监理工作做好,同时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也是评判监理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在出现问题的时候,也要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以及补救方法,从全方位去考虑,这样才能够把监理工作做好,从而让整个公路桥梁施工顺利完成。
二、公路桥梁施工中的全过程监理分析
首先,在公路桥梁施工正式开始之前,建设单位要办理好相关的证件,如施工许可证等,施工的总包单位要把施工安全许可证办理好,而施工单位则要对各种原材料的质量以及各种实验的及格报告进行提高,让监理人员进行审核以及确认工作,在这些工作之后,施工单位才可以正式开始施工。
第二,在公路桥梁的施工过程当中的监理工作也非常重要,主要是巡视以及检查和验收工程的主要部位以及一些隐蔽的工程。在这个工作当中,需要有专门的监理人员来进行监理,在监理人员完成监理工作之后,需要对工程报验申请表进行签认,这样就完成了监理的工作。对于一些需要返工的工程,在返工之后要让相关的设计单位确认之后才能够对质量验收报告进行签认。
最后,在此项工程的验收工作之前,施工单位需要对分项工程的报验单进行确认,让专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以及核对工作,再让业主、项目经理以及监理人员签字,这样验收才算是正式完成。在工程竣工之后,监理单位也要对资料进行整理,相关的监理人员也要写好工作报告,总结工作经验。
三、公路桥梁施工中监理存在的问题
1、监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水平总体不高
监理工作对从事监理的工作人员有着很高的要求,即一专多能,也就是要求从事人员既要有至少一个方面的特长,又要有其它多个方面的综合知识和能力,协调能力要强。目前监理工作人员,实际上离要求还差很多,缺少经验丰富又科班出身的专业人才。其中不少的监理工作人员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却在实践经验方面有所欠缺,缺乏对全局的掌控能力,因而使得监理工作的开展难以实现理想中的成效。如今我国正逐步提高对监理工作人员的要求,要求监理人员上岗必须持有国家资格证书,然而我们还是发现如今有不小的一部分工作人员既不是专业出身,有着薄弱的基础,又没有经过系统的学习,尽管手里持证,可是他们在学习和钻研方面做出的努力不够,从而导致其在专业素质方面的欠缺,一直停滞不前。我国大多数是属于民营的监理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很大的流动性,有一些监理人员都是紧急雇用过来的,因而其工作能力和素质难以保证,另外,在施工中还能经常见到一个工程调换多个监理人员的现象。
2、监理单位存在不完善的相关体制
监理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就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来对施工各步骤进行严格的审核,凡事以事实和质量为依据,不该牵涉到利益问题。可是,如今的状况却是监理机构和企业相关联。无法保证监理工作的公平,无法坚定监理的立场。这最终的后果就是无法顺利进行工程施工,有损委托方的利益。
3、监理行业中存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大部分工程选择监理单位的主要方式是竞标,建设单位放在首位的必然是资金和利益,往往只看中监理单位给出的低价,而对其实例和资质却大大忽视了,就更不要说考察监理人员的素质了。就监理单位的角度来看,彼此为了中标而不良竞争、压价,这实际也损害了各自的利益。若是单位低价中标了,却没有具备雄厚的实力,那么低费用自然不会有高质量和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往往数量少、素质低,这使工程质量受到严重损害,也不利于控制工程投资方面。
四、加强公路桥梁施工中全过程监理的有效措施
1、加强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整体素质
关于监理工作人员的质量要有保证,前提是具有国家级资格证书,还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从而使其专业技能和相关知识更加扎实。在对其进行培训时,要积极将一些国际行业中的新技术、新知识引进来,使监理人员的视野不断得以开拓。通过相关法规的贯彻来坚持与时俱进,通过选拔机制来实现优势劣汰,促使工作人员从根本上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在人才选拔的过程中,尽可能使选择的工作人员具有一定专业基础,从而有助于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2、健全监理体制
由于监理单位基本都不是独立机构,一般都与建设公司有所牵连。这就会导致监理立场的不中立,会使监理的实际作用受到影响。因此,应该改进让监理单位转为独立企业法人,没有了利益的联系,才能使监理工作立足于工程的质量和利益,做到公平公正,认真管理和监督施工过程。
3、规范监理行业的竞争机制
招标的方式本身没有问题,可是如今监理单位一味压价,这就使得招标的本意被扭曲了,招标方往往因此看中价格而对监理单位实际考察方面忽略了。因此,政府以后要力求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加强这方面的监管。招标方更要全方位地权衡监理单位的实际情况和价格,立足长远目光,选择最合理的监理单位,让各方利益都有所保障。
4、完善现有的相关监理的法律法规
如今监理工作的完整性还有待于法规的进一步规范和界定,使得监理工作能实现全面发挥。一旦发现工程存在问题或事故,责任就会被建设方归于监理方,这主要还是因为欠缺明确的相关规定,监理单位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近几年时常会发生这类现象,由于责任认定含糊不清,因而也使层出不穷的案件出现。因此,只有相关规定得以完善,各案件有法可依了,类似的问题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5、严把验收关
对工程的施工而言,监理有管理和监督两方面的职责,要严格把关公路桥梁施工中的各个环节。工程建设方完成自检后,监理人员还要继续检查施工。因为监理人员的责任被过于放大了,这就使得建设方的自检往往只是走过场。因此,监理工作人员的验收工作,一定要严谨,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现不合格情况,就要求建设方必须采取修改措施。检查要反复进行,直到真正验收合格,才出验收报告。
结束语
综上所述,做好公路与桥梁的监理工作,不仅关系到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更是与业主方的利益和人们的人生安全直接相关联。因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公路与桥梁的监理工作,使公路与桥梁监理工程师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素质。切实做好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费用和进度的把控工作,努力实现工程建设的总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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