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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精品(七篇)

时间:2022-08-06 19:33:24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篇(1)

一、粮食收储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解读

1.增值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的有关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所兼营的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则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在进项税的抵扣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粮食收储企业在购进农业生产者所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其进项税额扣除率应由10%提高至13%,而若所购进的农产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时,也应按上述规定给予13%进项税额的优惠抵扣率。

但是,该文件同时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执行上述增值税优惠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对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2.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颁发的《有关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文件的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而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应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应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而政策性补贴收入应包括国有粮食企业为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而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或费用补贴。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所收到的与中心、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予以申报处理。

3.所得税

根据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粮食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规定,对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粮食收储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属于可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纳税调整减少处理,直至为零;但对于粮食收储企业获得的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应按规定并入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并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收储企业在购、销、调、存等各个储备粮油环节所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作为纳税调减项予以申报处理。

4.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文件的规定,截止2010年底,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所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各直属粮库经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文件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据此规定,粮食收储企业在发生上述贷款时,对于双边征收的印花税可予以免缴。

二、粮食收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必要性

1.宏观调控职能的需要

为了更好的体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市场稳定,以中储粮为代表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中央储备粮的实物管理和经营基层单位,中储粮旗下的各直属库按规定不允许从事任何一般性的商业经营活动,其主要责任是负责中央储备粮的管理和轮换。因此,在无任何经济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国家不宜对各级粮食收储企业加以较重的税负,而应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支持其储备粮企业的发展。

2.利润不确定性的需要

自1998年粮改以来,各地大多数粮食收储企业每年均可实现一定的利润,但该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账面数字,或者主要来源于国家补贴,并非企业自身开展经营的结果。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延长使年均折旧费用减少,从而有利于账面利润的增加;再如,国家所给予的较为宽松的补贴政策掩盖了轮换价格风险,使各粮食收储企业不至于承担较多的市场风险。因此可见,为了更好的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各粮食收储企业应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潜在费用增加的需要

从目前来看,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储备粮库都是在1998年粮改之后由中央投资建设的,其在当时设备先进、机械化程度较高、仓储条件较为优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新仓房、新设备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为了维护原功能而使大量修理、维护费用的增加,从而将使利润水平出现较大下滑。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在国家下一次大规模修建、改造各地方储备粮库之前,各粮食收储企业仍需承担上述大额维护支出,因此不宜再增加其税负。

此外,某些地方粮食收储企业还存在财政贴息、财务挂账急需消化,资金压力较大的问题,因此也应在税收上继续予以扶持。例如许多属于扩建库性质的储备粮库,在建设之初须向农发行借款融资,但这些负债借款一般数额较大,仅凭企业自身力量无法予以解决,通常还需国家优惠政策的协助。

篇(2)

关键词:煤层气;煤炭企业;税收优惠;增值税转型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34-0022-02

一、煤层气的行业特征

在国际能源局势趋紧的情况下,作为一种优质高效清洁能源,煤层气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前景诱人。国家《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预计我国煤层气产量为210亿立方米,较“十一五”增长一倍多,其中地面抽采量为90亿立方米,井下抽采量为120亿立方米。预计至2020年我国煤层气年产量达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300亿立立方米,井下100亿立方米,全国减排煤矿甲烷每年100亿立方米以上。

二、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作为增值税全面转型的配套政策之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将包括煤炭在内的金属矿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更多地体现了政府保护资源、建设节约性社会的意图,煤炭增值税税率调整改变了煤炭与其下游行业之间的税负分配,对于大多数的煤炭行业而言,新增的4个百分点增值税税负,许多煤炭行业希望通过涨价转移给下游企业,但是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煤炭市场需求的低迷,煤炭企业最终可能不得不通过挤压自身利润加以消化,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变化,增值税率上调将影响吨煤收入15~20元左右,对纯煤炭业务企业利润的影响幅度为15%~20%,对非煤业务比重较大的企业影响幅度在10%左右。据从中部地区试点的26个工业城市的煤炭企业西山煤电、大同煤业、山西国阳新能、山西潞安环能、郑州煤电、平煤股份等试行情况来看,抵扣效应的边际贡献不大。

三、煤层气工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税收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与煤炭企业煤层气抽采相关的财税法规主要体现在所得税、增值税和资源税三个税种中,总体来看,运用税收杠杆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仍缺乏总体把握和系统考虑,税收在这个领域发挥作用有限。

(一)增值税方面

为了加快推进煤层气资源的抽采利用,鼓励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和安全生产,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煤层气按实物征收5%的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自营开采陆上煤层气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即按13%的税率征收,返还8个百分点。

(二)资源税方面

现行支持煤炭可持续发展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资源税上,而资源税在税收体系中只是一个小税种,在全国税收收入占很小的比重,因此,微乎其微的税收收入不能承担起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和资源损耗所带来巨大损失。虽然2007年7月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上调23个省(区、市)煤炭、原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但是为鼓励煤层气的开采,对煤矿生产天然气(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这对煤层气抽采技术能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煤层气抽采泵、钻机、煤层气监测装置、煤层气发电机组、钻井、录井、测井等专用设备,统一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

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利用银行贷款或自筹资金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除。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煤层气抽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的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四、加大煤层气工业的税收优惠力度

21世纪全世界能源面临严峻的局面,能源供需矛盾加剧,由于大量燃煤燃油给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因此开发利用新的洁净能源势在必行。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不仅可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而且还减少了甲烷向大气排放造成的污染,同时对减少煤矿开采的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层气生产企业的特点、煤层气企业生产销售结存情况、煤层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等情况,找出煤层气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规律,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减少不合理的税费制度,减轻煤层气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大对煤层气抽采行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扶持煤层气行业,对开发利用新的洁净能源,促进煤炭企业尤其是煤层气抽采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晓静,王艳妮.我国煤炭企业的税制现状探讨――兼论煤炭企业纳税筹划[J].山西煤炭,2005,(2).

篇(3)

【关键词】 创业投资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我国的创业投资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发展初期,由于缺乏政策扶持,创业投资发展一直很缓慢,且投资规模很小。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创业投资的重视,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这使得创业投资在我国不断发展壮大起来。在这些扶持政策中,税收政策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的影响十分显著,它对创业投资投资方向、投资收益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着非常强的影响力。因此,在创业投资不断活跃的投资市场中,出台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活动进行规范和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二、创业投资与税收政策的关系

1、创业投资的含义

依据《创业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者主要的投资对象是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它不仅对企业的科技含量有很高的要求,而且要求企业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创业投资的目的不是为了对企业进行控股,而是希望取得少部分股权,通过资金和管理等方面的援助,促进创业公司的发展,使资本增值。而一旦创业公司创业成功,完成创业使命时,创业投资者便会通过股权转让退出该企业,从中获取高额的报酬,然后将投资收益运用于新一轮的创业投资中。

众所周知,高投资回报率总是伴随着高风险。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创造超额的利润,但也给创业投资者带来了相应的风险。创业投资的失败率极高,美国“硅谷”就有许多企业因为管理不善、资金不足、经济形势影响等问题而半途夭折。创业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整个投资过程是由几个不同阶段构成的,创业投资者根据每个阶段的具体情况进行资金的投入,上一个阶段的成功是下一个阶段资金投入的前提,由于投资时间较长,而投资过程中投入资金变现困难,所以创业投资存在资金流动性小的问题。

2、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影响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我国各个产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发展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税负的轻重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严重缺乏对创业投资机构在税收政策上的扶持,使得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滞后。

(1)引导投资方向。税收优惠政策的政策指向直接影响着创业投资的投资方向。在我国,创业投资于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使得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集中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科技的进步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增加投资收益。税负的轻重影响投资收益,优惠的税收政策会减轻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投资成本,从而增加企业的投资收益。所有的投资者都追求高的投资回报,投资收益的大小直接影响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3)吸引投资资金。创业投资的投资时间较长,一般要5—7年才会盈利,这就使得创业投资企业需要有雄厚的资金支持。税收优惠政策会鼓励民间资本、企业资本以及国际资本流向创业投资领域,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创业投资机构的资金压力。同时,巨额的资金流入会使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加大行业竞争,使我国的创业投资在数量和质量上都得到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产业化。

(4)减少投资风险。创业投资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创业投资收益的不稳定性,在创业投资初期,企业通常是亏损的,而在投资盈利期,企业就会有着很高的收益。为了避免企业在盈利前夭折,就需要税收政策进行有效协调。如递延纳税、亏损弥补、税收减免等税收优惠就能缓和创业投资企业在亏损期与盈利期资金流向不平衡的矛盾。

三、我国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及其缺陷分析

1、我国现行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一些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法规。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到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直至2008年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我国对创业投资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而相关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上。

(1)企业所得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法定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税法规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第一,对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二,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篇(4)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球经济竞争战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国家经济发展起着重大的促进作用,在国家的经济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为了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的发展与进步,制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对象涉及到科研组织、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高新区和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科技人员等多方面,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鼓励和促进作用。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如下:

1.流转税优惠政策

比如,进出口税方面,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配件等,除有关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增值税方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征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等;营业税及其他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表现在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实行从获利年度起“三年两减半”政策,对整体和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对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享受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外,也规定了一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个人所得税方面,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研成果,以股份、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对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一定的比例在计税所得额中扣除等。

二、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科技投入,引导和支持了科技的发展,成效是显著的,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1.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不系统

首先,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各项优惠措施的简单罗列,而缺乏明确的政策目标,虽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但大多税收优惠政策都是针对单一环节、单一问题和单一取向的独立政策,缺乏系统性,使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很难串联起来起作用,其次,我国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不系统还表现在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经营成果的减免税,是一种事后的利益让渡,而针对事前研究开发环节的优惠政策较少,不利于事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主体的资金来源,也不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积极性。

2.税收优惠政策时效性不强

税收优惠政策的时效性不强指的是制定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说明优惠的有效期,所以很多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对积极性的刺激可能会减弱,不能发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效果。比如,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中规定“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规定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起始,但是没有界定税收优惠的有效期限,更没有规定相关的限制条件,如果企业取得优惠资格后改变经营方向或因其他原因不属于国家政策扶持范围时,对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予以追征,是否给与处罚等,均没有明确的说明,这样无期限的税收优惠还有可能导致违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初衷,虽然有对高新企业的认定和检查,但期中有很多人为因素,使到高新企业优惠政策没发挥到实际作用。

3.税收优惠力度较小

我国现行的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集中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流转税的优惠政策较少,而我国的税制结构恰恰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企业所得税的地位和作用虽然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但是与流转税相比还是处于辅助的地位,这就使得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有限,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也被削弱,在旧的税法中,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高新技术企业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式优惠达到了18%,实行新税法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但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还是按照15%的优惠税率征收,使得税率式优惠将至10%,从中可以看出执行新税法后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到新税法改革的成果,在所得税方面的力度反而小于了原先的税法。

4.税收优惠面较窄

税收优惠面较窄体现的是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片面,缺乏全面和整体性,首先在产业化方面,我国税收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上,而对要有的传统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不够,其次,目前的税收优惠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转化,更多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收益后的优惠,而对研发、推广、转化的优惠政策相对较少,导致很多高新技术企业急于出成果,对提高质量、含金量容易忽视,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长远发展。第三,很多行政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的国有、集体企业税收优惠明显,而对全国范围内的民企或行业优惠较少,这种区域、公司体制的差别产生的弊端愈加明显。

5.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周期表现为前期初始阶段投入巨大、利润微薄甚至亏损,技术成熟阶段后能获得超高额垄断利润,如果无法技术创新容易被赶超从而进入非高新阶段,超额利润慢慢消失,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这样一个特征,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应该是有所区别、多样化的,这样才能更好的鼓励其发展,然而,我国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其发展规律,优惠方式单一,导致有些优惠政策规定的不是很合理,这就需要在制定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实际情况,不断丰富税收优惠方式,使优惠方式多样化,才能更好的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的自由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完善建议

研究分析表明,中国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多问题,已经不能很好的适应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要求了,有些税收优惠政策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为了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能不断创新,形成良性的可持续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亟需改革,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如下建议:

1.协调税制,加大优惠力度,形成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体系

首先,推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改革,结合高新技术企业投入大的特点,考虑其研发投入的巨大,鼓励其引进高科技技术,这样不仅可以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也可以使其有更多的资金投入自主研发中,对于致力于研发国家鼓励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企业对其缴纳的增值税可以给与一定比例的“先征后退”优惠,其次三是,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人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力度,高新技术企业赖以发展的动力是人才,可以制定更多关于津贴与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等等。

2.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逐步加强间接税收优惠方式

当前我国在适度保持减免税和低税率的直接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拓宽税收优惠的方式,加大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一是,实行税基扣除式优惠,比如加倍扣除前期研发支出,增加科技人员费用扣除范围等,二是给与延期缴纳税款的优惠,比如有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这些措施企业并没有少缴税,只是政府让渡了部分货币的时间价值。

3.制定灵活的税收优惠期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一成不变,尤其是对有效期要有明确的界定,防止高新技术企业一旦获得税收优惠后改变经营方向等,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要适时制定,适时终止,对已经落后为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要及时终止对其的税收优惠。

4.建立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资金

风险投资有利于不断壮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在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当今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特点可以看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偏高,影响了其发展,因此建议国家接下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倾斜,这样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能吸收到更多的发展资金,有利于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孟庆启: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山东经济战略研,2007(4).

[2]傅新民,续淑敏.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管理经济研究参考,2006(62).

篇(5)

一、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作用与存在的困难

(一)中小企业的特殊作用。一是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广泛分布于许多领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二是中小企业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容易吸收较多的劳动力,能够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吸纳就业,成为安置就业的主体。三是我国中小企业是地方经济的重要基础,构成了县级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地方财政的主要来源。中小企业的发展对缓解地方财政困难、保持社会稳定、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四是中小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相对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比大企业更能及时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研究人员的动力较强,对企业有更强的责任感。五是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优化、推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专业化分工、社会化协作的开展,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供运作条件。

(二)中小企业的发展困境。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许多的不利因素。一是宏观环境因素的制约。在加入WTO后,国内市场将更加开放。面对国外高科技、低成本的产品,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压力增大。二是政府政策失衡的制约。我国没有专门为中小企业贷款的机构,也没有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一些政策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不足,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中小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中小企业生产规模较小、资本积累不多,尤其是缺乏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致使企业管理方式陈旧,生产技术水平落后,经济效益低下,缺乏市场竞争力。

二、我国现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制不完善,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1、增值税关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把中小企业大量地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然而,小规模纳税人中,工业企业实行6%的征收率,商业企业征收率虽然调低至4%,但其实际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2、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即使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也不能全额抵扣税款。这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货物的销售,增加了中小企业的经营困难。3、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税基中包含的固定资产在计税时不予扣除。这样就存在着对资本的重复课税,影响投资者新增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企业技术进步。

(二)所得税制中优惠形式单一,优惠范围窄,造成优惠政策低效。一是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形式大多为减税、免税等事前优惠,优惠形式过于单一,无法适应不同情况的中小企业发展要求;二是我国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特定地区、特定行业以及特定情况,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中小企业负担难以减轻。

(三)中小企业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一是在税收征管方式上,中小企业大都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这种方式无法反映企业实际经营状况,造成税收流失、税负不均和税收的漏征漏管,应纳税款与实纳税款严重脱节;二是税务机关对中小企业纳税人的服务意识不强,税收服务上存在着“重大轻小”的倾向。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与大企业相比相对滞后,他们更需要税务机关的税务指导、培训等服务。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几点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体系。1、从国际上通行的经验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刺激投资规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因此,配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2、降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只要企业经营场所比较固定、会计核算完整准确、销售额和营业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应划为一般纳税人,扩大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3、按公平税负原则,以国际上通行的20%左右增值率为基准,考虑我国目前企业销售利润率的实际水平,应进一步调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改革后的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应超过4%,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应在2.5%左右,这样有利于缩小增值税两类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

(二)深化企业所得税制改革

1、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我国应抓紧实行内外统一的所得税制,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中小企业的税率不应超过18%,基本税率不超过25%,以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

2、改变目前相对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充分利用投资抵免、亏损弥补、加速折旧和科技税收等多种事后优惠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具体措施可以分为:(1)采用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投资亏损结转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中小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从而推迟企业的纳税时间,相当于政府给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的再投资行为,可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以鼓励企业将所获利润用于再投资,扩大企业规模;中小企业投资的净资本在一定比例内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并允许在一定年限内向前或向后结转。(2)采用减免税、税前列支、提取科技风险基金、加速折旧等方式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凡是经过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不再以是否在高新区内为标准来衡量是否享受优惠,而是所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均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实行“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相关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准备金,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和引进研究设施等;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对比上年新增的研发费用给予一定的税额扣除;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机器设备,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促进中小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3)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小企业安置就业的作用,应放宽现行的只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和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施税收减免的限制,将税收优惠扩展到所有中小企业,这更有利于缓解目前日益增大的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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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税收是我们国家财政的最基本来源,具有无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点,税收对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调整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到对税收进行调节,是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的办法对纳税的主体进行收入调节的一种较为直接的方式,如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明显发现,企业乃至其法人的行为也常常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和出台了多种能够影响包括各类企业在内的经济组织进行科技创新的政策以及制度,并且税收种类以及作用也各不相同。而这其中,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占有重要地位。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通过减少或者是免去对这项税金的征缴,或者是其他手段,来制定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某个企业,进一步扩大到整个产业的积极、快速发展,也能够使相关企业在技术方面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当前阶段,我国政府所参照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标准,大大鼓励了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其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大体上以下面几个方面为主。

二、减免税率

对于我们国家的具有高新技术的企业,相关机构要按照减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我们国家已经通过的并自2008年起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对减免的税率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在我们国家处于比较重要地位的、需要国家扶持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新的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上,与之前所实施的优惠政策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和变化,首先,我们国家在之前所实行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某个地区,而新的优惠政策则是面向整个高新技术产业,这样不仅有利于形成集群化优势,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其次,之前的优惠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自其盈利起,两年内对该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优惠政策则是改变之前的规定,变成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这样一来使政策具有长远性,也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长久稳定发展;而且我国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上,首次实现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一致,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突破,也更有利于我国发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及时获得各方面的资金支持,这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另外,之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办法,仅仅体现在政策上,而现阶段该政策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被规范下来,从而更加具有执行效力,也更能够保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最后,与之前我国所实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不同的是,新的政策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界定,并表明了其具体处理办法,这也是将政策法制化的直接表现之一。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当某个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其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率,即企业所得税15%税率,并以此缴纳相关税费,但是要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企业经营项目是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对象,相关项目的研发支出情况,其所经营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其总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企业中高学历人才或者负责研发的人员占其员工总数的比例情况,等等。

三、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我国在2008年初,在颁布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之后,有关部门接连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所颁布的法律进行补充和说明,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的详细说明以及规定。而对于激励软件技术产业以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出了特别的详细的说明,具体如下:

1.在我们国家境内的软件企业需经过认定方可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当年没有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其税费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

3.企业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在计算税费时应将其扣除;

4.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与软件企业相同的待遇;

5.集成电路企业其生产设备经过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缩短其折旧的年限;

6.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经营时间、主营业务不同,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各不相同;

7.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个别项目和费用可以不计入征税范围。

四、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的时候,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那么国家可以对其不征缴企业所得税,或者是根据规定相应的减少所征缴的数额。《实施条例》对这一点给出了十分清晰的说明,在该纳税的年度之内,在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时,对于其所得小于五百万元的数额,不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而超过的部分,对其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

五、研发费用税前的扣除办法

我们国家颁布并已经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30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部分支出费用,在进行应当纳税的企业所得数额的时候,对其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其具体支出项目包括:进行新的技术以及产品的研发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新的工艺开发时所产生的必要支出,等等。《实施条例》的95条对这一点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同时我们国家在2008年又出台了新的办法,进一步对有关法规以及条例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能够进行完整的财务核算,并且能够处理好各项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对几项在进行研究开发时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比例为百分之五十的加计扣除,其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几大类:

1.设计研发新的产品时所产生的研发设计费用,制定新的工艺流程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企业在进行研发时所必须进行的使用各类资料以及辅助工具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因为需要消耗一定的物料以及资源时所产生的费用;

3.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对各种设备以及相关工具的使用所产生的包括租赁、折旧等在内的各项费用;

4.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应用到的各类具有专利或者是非专利的技术时所产生的费用;

5.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进行的相应设备或者是器具的制作以及试验制作产品时所产生的费用;

6.进行勘测乃至开发而试验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7.论证、验收研究开发的结果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几项费用,有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的直接的支出。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劳务费用,设备使用费用,员工福利等等,根据规定都不能对其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过程中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无形资产150%进行摊销。

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办法

我们国家在2006年初曾经颁布了相关政策法令,对企业进行研发时所产生的各项设备折旧费用可以计入相应的管理费用中。

七、对于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

我们国家的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在购买专利技术或者是软件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形资产转让条件的,可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核算,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而减少其折旧或者是摊销的年限。并且我国法律对于其年限以及摊销比例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八、关于环保节能企业的优惠政策

我们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所进行的项目,如果做到了节约能源、水资源而且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在相关项目上如果符合条件,就能够在税收上得到减少征缴或者是不征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企业在购买具有节能环保功能的设备时,其纳税金额也会进行适当的降低。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坚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鼓励环保节能企业的发展,不仅符合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有利于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促使我国建立起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九、对于创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条例》有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创业投资者,国家可以对其应缴纳税金进行抵扣,以鼓励投资创业者。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加合理的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就业紧张的局势,有利于提供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十、结语

近年来,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数个规章制度以及办法,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我国相应优惠政策的实施已经比较成熟,更为法制化、系统化,虽然在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来说这些政策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的发展,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结构的科学化,也能直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有利于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2]闫海.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创新[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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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惠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48-0084-02

1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意义

《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老龄社会。如何在未来老年高峰满足老年人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使老年人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巨大挑战,到2010年年底,中国的养老金总资产2万多亿元人民币中,政府养老金占比89.5%,企业年金10.5%,个人退休账户几乎没有。

(1)作为唯一支柱在苦苦支撑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力不从心。1998年,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缺口为100多亿元,2002年扩大到500多亿元,到2010年达到1000多亿元。根据市场专业人士测算,再过10年,我国25%以上人口都在60岁以上,中央财政每年要筹集3000亿至4000亿元人民币,可以预见,如果不靠积累,未来巨大的养老金压力将使财政出现巨大赤字,同时除去各类缺口问题,替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9年之前,中国企业职工养老金的替代率总体维持在75%以上,但到目前已下降至50%以下,因此,仅仅依靠社保维持原有生活水平基本不再可能。

(2)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运行多年但步伐缓慢,不管从占GDP比重、员工参与率和替代率方面,都与全球尤其是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年末,全国只有3.7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335万人,粗略计算,建立年金计划的企业数仅占当时企业总数的0.31%,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人数仅占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的5.19%,占就业总人数1.51%。从规模来看,2011年企业年金资产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76%,而全球企业年金占全球GDP的比重约38%。

(3)同时,在公众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较低的情况下,个人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对基本养老保障的支持也显得力不从心。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0年年末,相对于发达国家12%的寿险深度及1500美元左右的寿险密度,中国的寿险深度仅为2.67%,寿险密度仅为794元人民币。

因此,在人口老龄化不断加速的情况下,需要正视过度依赖基本养老保险带来的风险,尽快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责任的合理分担。而税收优惠政策正是鼓励企业及个人补充养老保障第二、第三支柱的有力措施。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已是迫在眉睫。如何鼓励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结合我国情况借鉴国外的发展经验,使其真正成为我国多层次养老体系的第二支柱对我国养老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2赋予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涉及多个政策领域,其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是激励个人养老储蓄,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根据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计划近年迅速发展的经验,世界上多数国家依据各国的现实条件对企业年金计划采取了各具特色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促进企业年金发展导向的税收政策已经成为约束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1)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有所规定。该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的国内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确实可以起到鼓励企业年金发展的作用,但是它既不科学也不合理。因为,如果按照20%的目标替代率,企业年金的供款率将大于4%,只对4%的供款额优惠不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参与计划的积极性;同时没有从立法的高度对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进行规范。

(2)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在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年金资金将经历三个阶段:企业年金供款阶段、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阶段、企业年金待遇给付阶段。因此企业年金的征税领域也就与这三个阶段相联系。对每个环节可以选择征税或者不征税,这样共有2的三次方即8种不同征税方式组合,在以下论述中以T(tax)表示征税,以E(exempt)表示免征税。在8种税制类型中,最宽松的是EEE税制,因为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阶段都免税;最严厉的是TTT税制,他对企业年金的每一个阶段都征税。

目前世界上建立起企业年金制度的国家大多采用的是EET税制,即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是则像对待其他应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因为作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企业年金计划运作的好坏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不宜将向企业年金计划征税作为取得财政收入的重点目标。

企业年金制度最成功的典型是美国的401(k)计划,它实施的是典型的EET税制。美国税法规定,雇员对自己401(k)个人账户的缴款享受推迟纳税的优惠,直到退休;雇主对雇员401(k)账户拨款,享受全部免税的优惠,但是由于高薪雇员比低薪雇员更希望向401(k)计划进行税前供款,美国《税收法》对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问题有专门的规定,要求在满足其他税收优惠退休金计划的条件和禁止对高薪职员进行优惠的各种规定之外,还必须符合专门针对401(k)计划的特别附加的缴费数额限制和年度检测。401(k)计划参与者的税后供款也必须遵循《税收法》对税后供款附加的特别限制和要求。《税收法》还对参与401(k)计划的税前和税后供款的总额有特别的规定和限制。因此401(k)计划平衡了各方的利益,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为了使企业年金获得较快的发展,我国应该对企业年金采取延迟征税政策(即EET)作为鼓励措施。并从税收立法的高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为了确保政府税收收入不流失,在对企业年金实行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采取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如限制年度企业年金供款占年度工资总额的比例;采取暂停企业供款的方式消除精算剩余;对提前支取年金基金者实行惩罚性税率等。

3完善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的严格执行

有了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未必能得到很好的发展。纵观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设计及表现,如果把现行税制与现阶段的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相比较,除了聚集财政收入的功能发挥得较为充分以外,其他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都或多或少地有些欠缺,从而不利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将居民连续性较强和经常性的收入,作为综合所得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个人所得税率;适当提高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统一、规范征管办法和清理相关优惠政策;对临时性、财产品转让性等所得,采取比例税率,仍实行分项计征;建立由支付单位和有所得个人双向申报纳税制度,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减少漏洞。这样人们才会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感兴趣,对建立企业年金起到鼓励的作用。另外,目前很多支付仍以现金结算,以致一个全国性的电脑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无法建立,这样税收政策的执行无法按实际的收支情况进行。因此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支付体系的建设,建立严格的全国联网的支付记录系统,调动各市场主体进行支付工具使用和创新的积极性,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使用和普及,改善社会支付信用环境,并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加大力度。这样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特点将会被重新审视并得到充分重视进而会被挖掘利用,企业年金也就会得到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