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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主管履职报告精品(七篇)

时间:2022-12-01 15:53:35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安防主管履职报告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安防主管履职报告

篇(1)

2010年我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在在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抓好第一要务与第一责任,着力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上下功夫,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深化“平安四都”建设,全面提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水平,努力开创我县综治工作与平安建设新局面,为“海西建设、先行、诏安崛起、四都新作为”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加大社会矛盾化解,着力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继续按照县委提出的“坚持‘零报告’制度,加强对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做到‘两个第一’(即第一时间掌握信息、第一时间妥善处置),确保一方平安”的要求,推动“三个机制”建设:坚持情报主导维稳工作机制。加强情报信息和社会治安形势预警分析,强化重要政治敏感时段社会管控措施,建立全方位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维稳信息员在维稳工作中的“耳目”作用,密切关注宏观政策调控力度、重点、节奏变化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密切关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行业、人群、部位的特点,拓宽发现各类维稳信息渠道,提高预警、预报、预测水平,更好地掌控社会治安局势,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健全完善信息报送制度,明确信息报送内容和报送程序,严格信息报送责任。健全多元化调解机制。强化镇村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能,建设好各类调解组织,坚持疏导,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机关干部下访制度。坚持依法治理、调解优先,按照调解、行政三级办理、法院二审终审的“路线图”化解社会矛盾。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完成积案清理工作,力争用一两年时间把涉法涉诉、执行积案基本消化解决。坚持多元化调解,推动调解组织机关、进企业,拓宽检调对接、调诉衔接通道,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年内,镇综治委将结合开展深入排查整治、优化发展环境活动,全面摸排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完善处置机制。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建立健全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情,要充分听取意见,兼顾好群众利益,从而有效预防新矛盾的产生。完善突发预防处置工作机制,制订更加符合实战要求的预案,提高预测预知、现场指挥、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一旦发生,领导干部要迅速到达现场,主动靠前做好群众工作,尽最大努力劝说、疏导群众、平息事态。政法综治部门要及时介入,协助党委、政府迅速查清事实,落实稳控措施,确保第一时间处置好第一现场。深入推进依法治镇进程,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推动在法治轨道内解决问题。

强化治安打防措施,着力提升动态控制能力

加大严打整治力度,落实治安防控责任,不断提高社会治安掌控能力。坚持严打严防。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等组织渗透颠覆和分裂破坏活动,推进“无”创建活动,严防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事件发生。同时,要坚持稳、准、狠、快地打击各种严重暴力犯罪和涉黑涉恶、涉枪涉毒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强化对重点人员、重点物品、重点阵地的管控。进一步完善以流动人口为重点的实有人口管理机制,建立重点高危人员信息库,严格落实对有现实危害性和暴力恐怖倾向的高危人群的常态化管控措施。强化各项安全生产监管措施,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严防发生群死群伤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增强重点整治实效。全面排查和整治社会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政法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要总结去年开展整治涉车犯罪专项行动的经验,下大力气、多策并举,努力控制“盗、抢”案件的高发态势,狠煞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加大对虚假信息诈骗、制假贩假售假等突出区域性治安问题整治力度;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禁毒、禁赌、禁等专项整治行动,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重在建立长效机制,重在人民群众满意。年内,我镇将根据省、市、县要求,部署开展深入排查整治、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各村(居)要排查确定一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等治安乱点,采取领导包点、挂牌督办、派驻工作队、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捆绑等措施,限期改变面貌。整体推进治安防控。把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进农村、社区警务战略,完善镇、村(居)治安防范联动机制。全面提升技防水平,不断扩大技防、国道、省道沿线技防村(居)覆盖面。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强化物业小区治安防范管理。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技术手段并用,明确电信运营企业、用户的法律责任,促进互联网业界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网上发现、侦查、控制、处置能力,严防形成隐蔽性犯罪组织和破坏性社会动员力量。四都派出所、林头防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年度计划。

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着力加强综治专项工作

创新社会服务管理、努力实现由防范性管理向平等性、服务性、无偿性管理的转变。突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按照“市民化待遇、亲情化服务、人性化管理”要求,推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好流动人口就业、居住、就医、子女就学等困难。积极跟进全省重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解决长期在本镇就业、居住的农民工落户问题,扩大村(居)流动人口服务站(所)覆盖面,推广租赁房屋“旅馆式”服务管理模式,提高流动人口登记办证率,探索建立“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服务管理新模式。强化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切实做好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衔接配合工作,有效预防打击流窜犯罪。充分发挥流动人口中党员、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综治专项工作实效。建立监管所与家庭、单位、社区帮教管理的衔接机制,建设集教育、培训、救助于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切实加强对“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刑释解教人员的教育、服务、管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更好地融入社会。组织实施“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警计划”、“为了明天工程师范”、“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对闲散青少年、流浪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教育、管理、服务和救助工作。加强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部署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强化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奢华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切实推进平安文化市场建设,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服务。完善对境内社会组织的分类管理制度,探索加强日常监管的有效办法。对敏感类社会组织的管理,民政、业务主管单位和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内部会商机制,增强工作合力。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宗教类和基金类等背景复杂、政治意图明显的非政府组织,坚持利用、防范两手抓,抓住重点组织、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依法加强管理。对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要纳入管理视线,做好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

力求平安成果最大化,着力推进新一轮平安建设

围绕加快海西建设的新定位,立足新起点,按照“量上求发展,质上求提高,面上求巩固”的原则,强势推进平安创建,力求平安成果最大化,推动新一轮“平安四都”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开展新一轮平安创建。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平安”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要求,以争创“平安先行村(居)和“平安先行单位”为载体,镇综治委将根据县里要求,推荐一“平安先行村(居)”接受县考核验收,镇直部门要发挥领导、指导、管理、监督职能。坚持抓系统带单位,带头推进行业系统平安创建,争创县级“平安先行单位”突出创建特色和实效。各村(居)要认真总结五年多来创建经验,力争“一村一品”,着力打造本地区的平安创建品牌,巩固深化平安家庭、校园、金融、海域、企业、医院、边界等系列平安细胞品牌创建,不断丰富载体、拓展领域,创出特色亮点。镇综治委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深化本行业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方案,明确牵头单位、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将平安创建活动向各行各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延伸,不断扩大平安建设的覆盖面。年内,力争推荐一批单位报市参加全省行业系统平安创建现场推进会。持续加大平安建设宣传力度,掀起新一轮平安创建热潮,营造“平安建设人人有责、平安成果人人共享”的社会氛围。培育平安文化,打造平安品牌,扩大平安效应,使人民群众对平安建设知晓率达到80%以上,对社会治安满意率保持在90%以上并持续稳步提升。

篇(2)

一、单位内部指调平台建设(20分)

(一)监控中心(室)建设(3分)

1、一级分行(邮政企业同级机构,下同)及以上机构未建立视频监控中心的,扣2分;

2、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未建立视频监控室的,扣2分;

3、监控中心(室)室未配备电脑、显示屏、视频信息和数据存储设备等硬件实施的,扣1分。

(二)信息资源整合(12分)

1、一级分行以上机构未组织实施监控中心(室)信息资源整合的扣4分,未组织开展营业场所人脸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工作的,扣4分;

2、营业场所大门入口处未建立人脸自动识别系统的,扣8分(无营业场所的此项不评估、不扣分);

3、监控中心(室)未将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信息、安保人员信息、视频监控图像信息和人脸自动识别等信息全部整合到监控平台的,每少1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无营业场所的不评估人脸自动识别信息)。

 (三)信息平网(5分)

1、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平台未与公安机关进行联网,未实现信息上传功能的,扣4分;

2、因技术设备维保工作不到位,导致平台数据传输、视频巡控、预警信息等功能无法正常使用的,扣1分;

评估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关于加快推进XX市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XX市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图像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二、单位内部风险管控工作(20分)

(一)内控机构建设(3分)

1、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未设置独立内控工作机构的扣1.5分,未配备专职内控工作人员的扣1.5分;

2、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未配备专职或兼职内控工作人员的,扣3分。

(二)内控机制建设(7分)

1、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未建立内控风险舆情研判制度、排查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奖惩制度、重点岗位(资金和印章管理)工作人员背景核查等项制度的,每少1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2、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未建立重要财务票据、公章印章、员工出入境证照保管等项管理制度的,每少1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三)内控措施落实(10分)

1、未对员工落实理财产品售卖双录机制、贷款业务流程操作规定、公章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和单位内部人员轮岗制度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无相关文字记录的,每少1项扣1.5分,扣完6分为止(对不涉及内容不评估,不扣分);

2、未对员工异常行为、涉稳事件上访苗头、大额资金划转、理财产品收益兑付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无相关文字记录的,每少1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对不涉及内容不评估,不扣分)。

评估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三、安全防范监督检查(20分)

(一)安保基础工作(6分)

1、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未设置独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的,扣2分;

2、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未设置专兼职或兼职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的,扣2分;

3、单位平安稳定工作未指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扣1分;

4、单位未聘用专职保安人员的,扣1分。

5、单位未建立健全重要部位安全检查制度、安保维稳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案事件报告等项制度的,每少1项制度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二)防范措施落实(8分)(对不涉及项目不评估,不扣分)

1、单位保卫人员未按要求每月对重要部位和技防、物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无相关动态检查记录的,扣2分;

2、单位保安员无证上岗的扣1分,工作时间未着防护装备、未配备防卫器材的扣2分;

3、单位保安员未及时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或未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可疑包裹物品的,扣2分;

4、单位违规在现金业务区以外展示贵金属实物,或展示贵金属仿真品未明确标注的,扣2分;

5、单位未严格落实枪支使用管理工作规定的,扣2分。

(三)防范设施检测(6分)(对不涉及项目不评估,不扣分)

1、营业场所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不能双开应急开启和双开强制复位的,扣2分;

2、营业场所现金柜台上方透明防护板损坏的,扣1分;

3、营业场所入侵报警装置不能及时准确报告入侵异常事件的,扣1分;

4、营业场所启动现金业务区紧急报警装置时,不能将紧急报警信号发送到接处警中心的,扣1分;

5、现金类银行自助设备报警探测和位移探测装置或不能进行有效报警的,扣1分;

6、自助银行使用前加钞自助设备或穿墙式后加钞自助设备未配置加钞间(设备加钞区设置在现金业务区的除外)的,扣2分。

评估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XX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A38—2015)、《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745—2017)、《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

四、运钞安全(15分)(不涉及运钞业务的机构此项不评估,不扣分)

(一)规章制度建立(4分)

1、未制定运钞安全管理制度的,扣2分;

2、未指定运钞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扣2分;

(二)执行制度规定(9分)

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守护押运任务的,或使用不达标金库寄库的,扣2分。

2、银行业金融机构使用非专用运钞车运钞或非双人以上武装押运的,扣2分;

3、押运员提携款箱的,扣1分;

4、钞箱交接身份核对及登记手续不齐全的,扣1分;

5、在营业场所门外交接款箱的银行工作人员未穿防弹衣、不戴防弹头盔的,扣2分。

6、运钞车交接款未停靠在指定区域的,扣1分。

(三)监控系统运行(2分)

1、监控系统不能实时监视、记录运钞车停靠区及运钞交接全过程的,扣1分;

2、视频监控回放图像不能清晰显示整个运钞区域内人员活动情况的,扣1分。

评估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

五、消防安全 (10分)

(一)建章立制(2分)

1、未建立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制度、值班管理制度、预案演练制度、考评与奖惩等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每少1项扣0.25分,扣完1分为止;

2、未建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扣1分,未逐级明确各岗位防火负责人和工作职责的扣1分。

(二)制度落实(5分)

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扣1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检查、维修、保持完好有效的,扣1分;

3、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员未持证上岗的,扣1分;

4、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扣1分;

5、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没有相关工作记录的,扣1分。

(三)隐患排查整改(3分)

1、对火灾隐患未及时发现的,1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消除的,扣2分;

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若干规定》

六、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15分)

(一)预案制定(3分)(对不涉及项目不评估,不扣分)

1、单位防抢、防盗、防火、防恐等突发案事件处置预案不健全的,每少1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单位防贷款诈骗、防理财产品收益对付纠纷、防员工违规操作、防职务违法犯罪、防群体性事件等处置预案不健全的,每少1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二)培训演练(2分)

1、每季度未对单位员工开展一次安全稳定突发案事件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扣1分;

2、每半年未开展一次涉及单位安全稳定突发案事件预案演练或无预案演练记录的,扣1分;

(二)应急处置(10分)

1、单位发生各类突发案事件,单位主管安保工作领导未到场的扣2分,保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的扣2分,保卫人员和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职的,扣1分;

2、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上报相关安全稳定突发案事件工作信息的扣3分,上报信息不准确的,扣2分;

篇(3)

一、物业服务合同性质之争

2003年国务院了《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第35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恒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就上述法律文件所使用文字分析,物业服务合同(准确称呼应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是典型的提供服务的商事法律关系,依照订立的合同约定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书面合同的约定事项包括“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①,形成了提供服务的经济关系特征。那么,它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呢?学者们有不同的说法,概括为四种,即委托合同说、服务合同说、混合合同说和独立合同说。上述各种学者的观点,都从不同的侧面分析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形成了具有分歧的主张,由于难以形成共识,使司法机关也难以确定如何采纳,他们只是坚持说既然《物权法》已经对此合同有明确规定,其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形成的无疑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我们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定性为独立合同更符合其本质特征与现行法律的立法精神。

二、物业服务合同定性为独立合同之辩

我们从我国现行制度设计的基本框架与内容出发,总结出物业服务合同之性质。

1.服务事项的专业性。《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服务管理事务,涉及诸多的领域,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的维护与管理,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道路维修与养护,对于公共建筑部分的维修与养护,以及规范业主的影响公共利益行为等,工作职责范围广泛,服务事项细致复杂,故法律才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赖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条例》第4条),而系统科学管理是提高现代服务水平,实现合同目的,达到经济效益指标的基本手段。

2.独立人格性。物业服务合同不能被解释为委托合同,我们持这种观点的理由就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一点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的重要区别。反观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合同后,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要以其企业独立人格与民事主体身份对内与对外从事管理服务。对内场合,业主如逾期不交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①对外场合,非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组织和个人,有危害业主和公共利益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法院,制止违法行为,维护业主和公共财产利益。由此可见,独立人格构成了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3.服务职责具有公益性。这种公益性又可以理解为公共性。法律中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②这里,破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不光会影响到本小区的全体业主,甚至会波及到所在行政区域更加广泛的居民,故这种给予制止的职责就明显具有公益性,远远超出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狭隘的范畴。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中,也强调公共大厦管理负责人(相当于我们的物业公司)于公寓大厦严重毁损、倾颓或朽坏,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但区分所有权人不同意重建,又不出让所有权的场合,有权诉请法院命区分所有权人出让其所有权。这里的“区分所有权人”就是我们的所讲的业主,他们拒不转让的行为,并没有危及到物业公司的利益,为何要授权物业公司诉请其服从大局呢?公共利益所需为最合理的解释。要求在物业管理区内开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康、计划生育等社区服务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③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④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直接经济利益的相关义务,而是出于公共利益角度而施加的责任。

4.营业方式的特殊性。前述论及支持物业服务合同为独立合同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强调其订立程序和形式的特殊性。我们认为,用营业方式的特殊性可能更能够充分表明其独特的商业模式。我国的《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都是在承认其行业经营特殊性前提下,提出了对其经营活动的法律约束事项,设定具体的义务与相应责任。如果将这些主要制度与管理服务方式加以概括,物业服务活动的经营特殊性就是有资质专业企业向特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们提供综合的服务,服务活动受到法律与合同双重约束,同时又受到公益性职责的约束,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因此才拥有监督指导的权力。我们从国务院颁布实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明显感受到,该条例使用“物业管理”的法律用语又充分表明,物业管理除双方法律关系外尚有社会化管理、社会环境管理、物业服务市场管理,以及物业管理区内的公共场地与设施管理的内容。这其中,除了物业服务市场管理是由行政部门通过职责行为和行业协会自律监督外,上述提到的几项管理功能都附属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严格来说,物业管理也是一种社会管理权,弥补的是单个所有权人的管理不便或者管理不能,构成了准社会管理的法律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说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治安秩序维护同样是物业服务企业合同职责范围。故生活中发生的小区内车辆被盗或被损坏,业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而后者认为不属于其职责的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确实是其工作的职责。上述社会管理职能被商业性、有偿性或经营事项所吸收(这些管理责任本身已不能独立地存在),已无法体现在具体收费项目的计算中。⑤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独特品格,适应现代社会住房制度区分所有权状况及管理之虞,形成了一种集权利行使、权利让与和权利集束的三位一体模式,使其独立性合同的性质显露无余。所谓权利行使是指业主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将对于物业之管理事宜相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构成了合同一方当事人,拥有订立与解除合同,选择物业企业的最终权利。所谓权利让与是指某一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居住环境决定了所有业主都要将物业管理与服务事宜交由签约的物业服务企业去完成,这是一种授权性质,排斥了其他企业提供同类服务与收取酬金的机会。所谓权利集束指的是所有业主构成了权利体,为解决便利生活,物业管理,享受服务和保持环境的综合问题,大家协议而与物业服务公司达成提供服务关系,后者依照合同去屡行相应管理与服务的义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就是这种权利集束的外在形式,所有业主的权利集合成为团体的权利。这种权利集束形式上制约着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但同时也制约着个别业主为了一己之利而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由物业公司对于个别业主违反管理公约,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制止,就充分地体现了对抗管理异化行为的功能。

三、澄清物业服务合同性质之利

理论上澄清物业服务合同之性质,使其独立性得到彰显,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物业管理秩序的极大促进功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1.能够保证物业服务管理企业拥有清晰的合同主体身份。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基本立场,业主大会的主导作用极强,采用的是业主中心主义。这种立法模式在立法当时有客观条件,法规重在保障业主们的经济利益。然而,今天的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服务公司的经济利益受到来自业主的侵害是常态,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的诸多合同义务与法律责任,在缺乏对于业主行为的有效约束下,致使物业服务企业资金缺乏,管理受经费制约,业主则以种种借口拒绝与拖延缴费,产生物业弃管也就毫不奇怪了。出现这一系列问题的症结,恰恰在于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企业的法律地位缺乏准确定位。我们认为,必须使法律主旨中的业主中心主义转变为物业企业中心主义,强调物业管理职能具有的核心价值。物业服务企业与全体业主之间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不应当是矛盾冲突的,发生对立一定是某些环节上出了问题。什么问题呢?就是物业企业没有被赋予相应的管理职权及身份。因为管理职权被保留在业主手中,致使侵害了公共管理秩序和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行为无法被制止(如私搭乱建、破坏绿地、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没有相应的管理措施,而业主的传统的搭便车心理,中庸思想与厌讼习惯,造成了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纠正。正是因为物业公司被置于业主的相对立的身份与地位,法律更加关注于物业公司侵害业主利益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却忽视了业主侵权行为或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所以我们推崇物业公司中心主义的理念,就要回归业主整体利益与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职责之间的内在和谐,把物业公司视为对抗个别侵害公共利益业主的合法主体,通过明确授权方式使物业公司拥有管理的权利。

2.能够把物业管理的公共性特征变成加强管理的道义性依据。物业服务不应当单纯地定性为企业营利性的商业运作模式,其中必然要包含社会管理,公民自治和公共服务的内涵在其中。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孕育着非纯粹营利性的成份,这正是我们强调是独立合同的重要论据之一。目前在物业服务领域出现的大量问题与法律纠纷,很多就是对这种公共性本质缺乏正确认识,致使很多本来很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扭曲化,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专业优势与代表现代社会管理的方向被抹煞了。诸如,物业服务具有社会管理功能这一点就被忽视,似乎物业服务企业就是有偿服务的“管家婆”,不过是收收发发、打扫垃圾、园林绿化和电器维修,相当于集合了的服务“员”。于是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种事务性工作都单纯用收费与服务质量来衡量,社会管理被抽去了。现代社会物业管理社会化是发展方向和趋势,它能极大地增加业主们从事其本职社会职业的时间,带来节约低碳的现代生活,提高社会财富的使用效能。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就应当检讨我们现行法律制度,消除在物业管理公共性问题上的种种制度,达到在社会管理、公民自治与小区物业管理相互促进方面的创新。例如,地方政府应当将小区治安防范建设纳到城市治安规划中,进行必要的投入,安装监控设备。居民委员会履职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形成良性互动,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还可以通过自律措施去提高服务水平。

3.能够为单行立法提供理论支撑。规范目前物业服务市场及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利益的法律文件,主要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该法已经实施了八年时间。各地方制定的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实施细则面目出现,与《条例》大同小异,没有太多的制度创新,应该通盘地加以调整与完善。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法》,提高物业服务相关立法的位阶,形成规范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国家性基本法。在这个基本法中,要十分明确地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中心主义模式,彻底地提升物业公司的法律地位,改变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对立地位,强调合同订立就是授权物业公司以公共管理权。业主对于物业公司违约行为的制约权仍然不能松动,但必须采用集体行使的方式,不允许用拒缴物业费来表示对服务不满。物业公司得代表全体业主利益追究个别业主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拥有代位诉讼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