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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房申请书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29 20:09:46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周转房申请书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周转房申请书

篇(1)

2、制定并认真贯彻实施《贵溪教育2010-2020年中长期规划》

3、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4、抓好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定期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综合考核排名,实行优胜劣汰.5、抓好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贵溪教育办学条件的提高,争取申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

6、切实抓好项目建设,尤其是一中二期工程、特教学校、农村教师周转房等重大工程建设。

7、抓好教师培训,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职员工待遇。

8、抓好学校校园文化建设,扩大优质教育资源。

篇(2)

第一条为知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实施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入。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济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加强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在拆迁的安置中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土地、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城市综合开发地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可以统一组织实施。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委托拆迁或者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委托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拆迁协议,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第九条拆迁申请人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所在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拆迁立项。申请拆迁立项时应当根据不同项目,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拆迁申请书;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3

(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七)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

(八)委托拆迁协议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拆迁立项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符合立项条件的,发给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项决定书,退回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第十二条拆迁人申请拆迁时,用于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并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白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监督使用。

第十三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公安机关办理的迁入居民户口或者居民分户。但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姻、大中专毕业、刑满释放等确需迁入户口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城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折产等手续。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判决、裁决执行的除外。

(三)规划、建设部门办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批准手续。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营业执照。

前款规定的事项,其停办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办期限的,拆迁人必须报当地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第十四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实施拆迁单位、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搬迁期限等情况予以公告。

拆迁公告后,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拆迁补偿或者安置等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办法、数额,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定后,应当报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拆迁当事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者作出裁决。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是批准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予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或者提供周转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七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拆迁人拆除房屋应当在房屋拆除前到当地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和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款规定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

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价款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价款,结合所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结清差价。

补偿的房屋包括按照规定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供被拆迁人选择的其他商品房,其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二十五条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办理。

评估机构对拆除房屋的评估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六条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除用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原租赁关系可以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条款应当作相应修改。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除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助。

第二十九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其房屋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者“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营业用房的补偿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拆除的房屋存在产权、债务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公告规定限内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可先行拆除;待纠纷解决后,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者向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给予补偿。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的,应当妥善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公民和在拆迁范围内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磅定。

第三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除住宅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积或者原使用面积进行安置。

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原面积安置住房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的,可以增加安置面积,并按照规定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自行寻找安置用房,拆迁人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八条拆除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古关规定安置使用人。

第三十九条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由使用人自行安置。

第四十条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一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二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费。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日起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费。

第四十三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临时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其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返回目录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

(二)拆迁人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期限约3

(三)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单位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进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篇(3)

抵押物的借款合同范本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____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____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甲方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____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____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述贷款总金额内,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并将其中的一份送交____ 市公证处公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____ 个月,即自____ 年____ 月____ 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__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息方法,按照中国____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____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____ 次提龋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第二条 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制造厂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件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单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置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抵押期限:____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对甲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

(二)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____ ,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15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险公司____ 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

2.甲方如未按贷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____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帐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____ %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 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有关本合同的费用承担:

有关抵押的估计、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____ 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合同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____ 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

银行及帐号: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贷款适用范围

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登记和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

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原应付贷款本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银行认可的偿还计划;按《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核定,原则上信用等级必须为A级(含)以上;

已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制度健全,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符合银行的要求;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项目必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必须依法享有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银行明确表示愿以该抵押物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以房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70%;以交通运输工具、通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60%;以专用机器设备和工具,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不能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类型

类型一:未结清贷款的房产;这样的房产一般是有抵押的房产或者此房产正处于按揭状态当中,银行已经拥有此房产的他项权利,正在抵押中所以不能再次申请抵押贷款。

类型二:部分已购公房;这一种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已购公房;另一种是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

篇(4)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农业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结合农业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农业企业。农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等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证投资者权益不受侵犯,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各种类型的农业承包经营单位,包括家庭农场在内,应当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办法,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完成上缴任务,合理分配收益。

企业对所属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也应赋予其相对独立的经营自,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定额上缴”的办法;可向银行(信用社)开户,办理存款和贷款。

第六条企业应当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各项生产经营活动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制定和修定各项定额;平时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年度终了前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财产清查。

第七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经济预测和决策,做好财务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资金,有效利用企业各项资产。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包括乡、村、镇等集体资本金)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投资者可以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企业投资。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十条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者分期筹集。

投资者未按照投资合同、协议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或者其他投资者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规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企业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以及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四条企业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家庭农场款、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专项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包干利润、其他应交款、应付利润和其它应付款、应付短期债券、预提费用等。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期偿还各种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

企业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十六条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家庭农场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等。

应收票据应当按照面值计价。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计提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收回已经确认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金。

不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冲减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种子、饲料、肥料、农药)、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幼畜和育肥畜、产成品、商品等。

存货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自制的材料,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商品流通业采购的商品,按照商品进价成本计价。

购入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购入价格计价。自繁的幼畜和育肥畜,按实际成本计价;自繁的幼畜成龄转为产役畜,按市价计价。产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折余价值计价。

自产留用的种子、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等,按市价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农用材料、低值易耗品可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按计划成本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企业领用或者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条企业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一次或者分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产畜和役畜,使用的土地、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经济林木、防护林、养殖池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式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外购的产畜和役畜按购进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企业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价。

企业以前年度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防护林等,未计价的暂不计价,但应造册登记,加强管理。企业在1994年以后年度新建的上述固定资产,按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企业自行营造的,转入固定资产的橡胶、果、桑、茶树等经济林木,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企业营造的为生产服务的防风、固沙、护堤等防护林木,也按照营林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的市价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出包工程,按照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原价、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所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等计价。

第二十五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投入生产经营以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进行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在试运转中形成产品且可以对外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收入或者预计售价扣除税金后,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峻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算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企业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机械(包括农业机械),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经济林木,产畜和役畜,养殖池,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及1994年以后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等。季节性停用的设备应在使用的季节提足全年折旧,计入使用期间的成本。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及防护林、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耕地、草原、矿山)等。

1993年以前建设的公路、桥梁、堤坝、水库、干渠、支渠、机井、水泥晒场等,也不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经财政部批准的技术进步快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采用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采用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额计算公式为:

(一)按照行驶里程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折旧额=—————————————

总行驶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时计算折旧的公式: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总工作小时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2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采用年数总和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按月计提。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费用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其原价减估计折旧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按照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在建工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有关工程成本。

筹建期间发生的与工程不直接有关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和清理净损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计入开办费。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四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三十五条无形资产一般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购入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市价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认。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企业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确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除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净收入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国有企业对国家划拨给的土地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立永久性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少量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企业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时,应本着从严控制农业耕地转非农用地的原则,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有偿转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缴纳税费后的净收入增加国家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土地开发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土地开发费是指企业1994年以后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上述土地自交付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其开发费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入制造费用或者管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银行冻结存款、冻结物资、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特准储备物资是指不参加生产经营的经国家批准储备的特种物资。

第六章对外投资

第四十条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专项储备的物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财产向其他单位投资。

第四十一条企业对外投资的计价,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以现金、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四十二条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四十三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资单位净资产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变动;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额中应当分摊的部分,作为企业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同时增加或者减少企业的对外投资,并且在企业从被投资单位实际分得股利或者利润时,相应减少企业的对外投资。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或者股利和利息,计入投资收益,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或者补缴所得税。企业收回的对外投资与长期投资帐户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损失。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制。规模较大的企业,可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分别在基层核算单位和企业进行。规模较小的企业可实行一级成本核算,成本核算集中在企业进行。

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分业核算制,对所属的农业、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应当分别核算成本,企业要定期进行成本汇总。对统一经营的农业,由农业基层核算单位(如生产队)核算农产品成本;承包经营的农业,由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经营单位核算农产品成本。企业不核算农业承包经营单位的农产品成本,但由承包单位将大宗农产品交企业经销的,由企业按实际支付给承包单位的结算价计算企业的农产品销售的营业成本。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的重点和对象。主要产品成本应单独核算,次要产品成本可适当合并核算。

企业主要农产品确定为小麦、水稻、大豆、玉米、棉花、糖料、烟叶、牛奶、羊毛、肉类(分猪、牛、羊、禽肉)、禽蛋、蚕茧、林产品(原木、锯材、干胶、水果、茶叶)、水产品(鱼、虾、贝、藻类)等。需要补充主要农产品目录的,由企业确定。

企业的畜牧业生产应核算饲养成本和产品成本。畜禽的饲养成本和产品成本,原则上要分群核算;条件不具备的可按畜禽类别混群核算。

企业的水产养殖生产,应核算苗种培育和成品饲养成本。鱼、虾混养,贝、藻混养可以分品种核算成本,也可合并计算一个混养成本,再按各个品种的售价比例,计算各个产品的成本。

企业所属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行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按实际情况由企业确定。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当正确划分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正确划分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正确划分成本计算期。农业产品成本应当在产品产出的月份核算。农业产品成本和费用,应计算至以下阶段:

粮豆的成本算至入仓入库和场上能够销售为止。从仓囤出库和场上交售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不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销售为止;入库、入窖的鲜活产品的成本,算至入库、入窖为止。

棉花的成本算至加工皮棉为止。打包上交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运输费作销售费用处理。

纤维作物、香料作物和水参等农产品的成本,算至加工完成为止(如水参加工成干参、红参、糖参,香茅草加工成香茅油)。

年底尚未脱粒作物的成本,应当包括预提脱粒费用。下年度实际发生的脱粒费用与预提数的差额,由下年度同一作物负担。

林产品的成本,橡胶应当算至加工成干胶片,茶应当算至加工成商品茶。没有加工设备的,橡胶可算至鲜胶乳,茶可算至鲜叶。

水产品的成本,贝、藻类应当算至加工成干品。

第四十八条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商品进价以及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企业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应当按成本核算对象,分配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直接工资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农用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商品进价为商品流通业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等。

间接费用(农业、工业为制造费用)包括企业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生产队、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单位的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设计制图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土地开发费摊销以及其他间接费用。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零星果、桑、茶树的更新及小面积种植支出,可计入当期成本。

第四十九条企业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的农业、工业在销售产品、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货)费用;商品流通业的购销环节中发生的流通费用,包括进货费用、销货费用;服务业在经营中发生的各项营业费用。各业的营业费用具体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整理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保管费、检验费、中转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商品损耗和销售服务费用;销货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经费。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如分场)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的各项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税金,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土地开发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帐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实行家庭农场等各种承包经营形式的企业,企业的管理费用应扣除家庭农场等各种承包经营单位实际上交的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

公司经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公司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劳动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包括按照规定缴纳的离退休统筹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费用)、职工退职金、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照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董事会会费是指企业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咨询费是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排污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场区等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费用。

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

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农业、工业新产品子、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新产品试种、试养、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经费。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据实列支。

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指投资者投入或企业购入的)、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营业收入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第五十条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一条企业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确定分摊的数额。分摊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多次收获的多年生作物,在未提品前的累计费用,视同待摊费用处理;本年产出产品的成本包括往年费用的本年摊销额和投产后本年发生的全部费用。

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要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一般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年终财务决算时不留余额。需要保留余额的,在年度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核算的,按照规定的成本计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企业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第五十三条营业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取得的销售收入和运输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服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内部单独核算单位之间相互提品、劳务等收入。自产留用产品视同销售应计算收入,自产留用产品包括:种籽、饲料、口粮以及工业用原材料;幼畜成龄转作产畜和役畜的牛、马、骡、驴、鹿、骆驼等。

企业应分业核算营业收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按行业可分为:农业销售收入、工业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业销售收入、运输业营运收入、建筑业工程价款收入、服务业收入等。企业应正确计算农业收入,包括企业统营部分的收入和由企业经销的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单位经营部分的收入。家庭农场等农业承包单位交给企业的大宗农畜产品,企业按实际销价计算承包经营部分的农业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材料销售、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不包括对国家划拨的土地实行有偿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第五十四条企业一般应于产品、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发生的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冲减营业收入。

第五十五条企业的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农业利润总额+工业利润总额+商品流通业利润总额+运输业利润总额+建筑业利润总额+服务业利润总额。

企业的行业利润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家庭农场实际上缴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主营业利润=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包括农牧业税)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其他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五十六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增加的净资产中所拥有的数额等。

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减少的净资产中所分担的数额等。

家庭农场实际上缴利润是指家庭农场等承包经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实际上缴当年的和补缴上年欠缴的利润。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的盘盈和出售净收益、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

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中小学经费(有拨款补贴的企业应扣除拨款补贴)和技工学校经费、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防讯抢险支出、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项目等。

企业各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各业自身的营业外支出和企业本部分摊的营业外支出。企业本部分摊的营业外支出,可按产值、人数、成本费用等方法均摊至各业。具体分摊方法由企业确定。

营业税金(包括农牧业税)及附加是指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农牧业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收到出口产品退税以及减免流转税退回的税金,作为减少营业税金处理。

第五十七条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等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其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财政核定下拨的包干补贴弥补,尚不能弥补的可以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

第五十八条利润总额按照国家规定作相应调整后,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按包干办法上缴利润。

第五十九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或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完成上缴包干利润后的利润(如核定包干补贴的应增加利润分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或上缴包干利润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四)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六十条股份有限公司提取公益金以后,按照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优先股股利;(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提取和使用;(3)支付普通股股利。

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但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可以按照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在分配股利后,企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第六十一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农业保险。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而发生的财产损失,应用投保的保险赔偿金补偿和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帐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等业务。

企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企业,可以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

记帐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需要变更,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并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十三条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折合汇率采用外币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为中间价,下同),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月份终了,企业应当将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等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不包括按照调剂价单独记帐的外币项目),按照月末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四条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转销,或者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发生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资产的价值。

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出资额,如果需要折合为记帐本位币的,有关资产帐户按照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实收资本帐户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合同、协议未作约定,按照企业初次收到出资额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有关资产帐户与实收资本帐户采用的折合汇率不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差额,作为资本公积金。

第六十五条企业发生外汇调剂业务时,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按照买入的调剂外汇调剂价单独记帐的,支用时,按照买入时的帐面调剂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记帐。帐面调剂价可以采用逐笔辩认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企业调剂外汇不实行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购买资产或者支付费用,调剂外汇价差计入有关资产价值或者有关费用;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卖出调剂外汇时,实际取得款项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的差额,应当冲销调剂外汇价差,如有余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其他外汇时,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十章家庭农场财务

第六十六条家庭农场是指企业内部对职工家庭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承包经营单位。家庭农场包括实行承包经营的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家庭工厂、家庭商店以及其他类型的职工家庭承包单位。

企业对家庭农场实行承包经营,企业与家庭农场的经济往来应及时办理结算。

第六十七条家庭农场要积极筹集生产经营资本金。各项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除由家庭农场自理外,也可以向银行申请借款,自行偿还。家庭农场产品全部或大部分上交企业销售,其生产经营资金确有不足的,企业可适当借给部分资金,在当年内收回,或从上交产品的价款中扣回,并可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对少数困难的家庭农场,也可以通过周转金有偿扶持。

家庭农场拥有的大中型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应登记入帐,计提折旧。家庭农场的流动资产和其他资金也应入帐管理。

第六十八条家庭农场应上缴税金、利润和有关费用。

家庭农场应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金。

家庭农场上缴利润指标,应按土地等级和数量、水利条件、公共设施、经营内容、前几年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等因素,本着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合理确定,与企业签定合同。

家庭农场职工享受公费医疗、困难补助等待遇的,应按规定上缴职工福利费;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应按规定上缴劳动保险费。家庭农场应负担与其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管理费用。企业对家庭农场应负担的各项费用要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

第六十九条家庭农场应计算利润。家庭农场的利润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减定额工资、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总收入,是指家庭农场承包经营内的农、工、商等各业及劳务等收入。

营业总支出,是指家庭农场承包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费用、应上缴企业的职工福利费用。

定额工资,是指家庭农场按规定计算出的劳动力基本报酬。

税金,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缴纳的销售税金、农牧业税等各种税金。

管理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是指按企业规定应上缴的管理费用。

第七十条家庭农场除了计算利润外,还应计算收益分配。家庭农场的收益分配总额为营业总收入减营业总支出、减税金、减应缴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家庭农场净收入为收益分配总额减应缴利润后的余额。

企业要帮助和督促家庭农场通过收益分配,建立生产储备基金,并动员其积极参加农牧业保险,具体办法由企业制定。

第十一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一条企业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者变现收入等为依据。

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财产变价净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十三条企业在宣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七十四条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2)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3)尚未偿付的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按照比例清偿。

第七十五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按照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剩余财产不足全额偿还优先股股金时,按照各优先股股东所持比例分配。

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企业报送的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按月、按年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报送的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时间内连同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七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生产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缴纳、各项财产物资变动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报出财务报告前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企业总结和评价本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资本金利润率、营业收入利税率、成本费用利润率等。

1.流动比率。衡量企业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以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流动资产

流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资产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

速动资产=流动资产-存货

3.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全部资产总额

4.应收帐款周转率。用于反映企业应收帐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赊销收入净额

应收帐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帐款余额

赊销收入净额=销售收入-现销收入-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平均应收期初应期末应

=(+)÷2

帐款余额收帐款收帐款

5.存货周转率。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存货是否过量。计算公式为:

销货成本

存货周转率=————×100%

平均存货

平均存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6.资本金利润率。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

7.营业收入利税率。衡量企业营业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利税总额

营业收入利税率=————×100%

营业收入

8.成本费用利润率。反映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上述指标以外的一些比率进行分析。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八十条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一、通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机械设备10—14年

2.动力设备11—18年

3.传导设备15—28年

4.运输设备6—12年

5.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

(1)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8—12年

(2)电子计算机4—10年

(3)通用测试仪器设备7—12年

6.生产用炉窑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9—14年

8.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

(1)设备工具18—22年

(2)电视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5—8年

二、农业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9.拖拉机

(1)大中型拖拉机6—10年

(2)小型拖拉机(14千瓦以下)4—6年

10.谷物联合收获机8—12年

11.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5—8年

12.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8—12年

13.粮食处理机械10—16年

14.农田基本建设机械8—12年

15.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10—14年

16.修理专用设备及测试设备10—15年

17.金属油罐10—15年

三、其他专用设备部分

设备分类折旧年限

18.水电工业专用设备

(1)机电设备12—20年

(2)输电线路30—35年

(3)配电线路14—16年

(4)变电配电设备18—22年

19.冶金工业专用设备9—15年

20.机械工业专用设备8—12年

21.石油工业专用设备8—14年

22.化工、医药工业专用设备7—14年

23.电子仪表电讯工业专用设备5—10年

24.建材工业专用设备6—12年

25.纺织、轻工专用设备8—14年

26.矿山、煤炭为及森工专用设备7—15年

27.造船工业专用设备15—22年

28.港务专用设备8—18年

29.铁道专用设备

(1)铁路机车车辆12—16年

(2)铁路通信线路16—20年

(3)铁路通信信号设备6—8年

30.运输船舶8—20年

31.建筑施工专用设备8—14年

32.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设备

(1)自来水15—25年

(2)燃气16—25年

33.商业、粮油专用设备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房屋、建筑物分类折旧年限

34.房屋

(1)生产用房30—40年

其中:受腐蚀生产用房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10—15年

(2)非生产用房35—45年

(3)简易房5—10年

35.建筑物

(1)水电站大坝45—55年

(2)港口码头基础设施25—30年

(3)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及桥梁、涵洞、

隧道等35—45年

(4)飞机跑道、停机坪30—40年

(5)水库40—60年

(6)干渠、支渠10—25年

(7)机井10—20年

(8)水泥晒场10—25年

(9)养殖池10—20年

(10)公路按公路等级确定

(11)其他建筑物15—25年

五、经济林木及产役畜

36.经济林木

(1)橡胶树等15—30年

篇(5)

关键词:小额信贷;信用风险;BP神经网络

中图分类号:F83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2-0078-06

引言

农户小额信贷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1993年,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将小额信贷项目第一次借鉴到中国,我国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自2000年开始,为加大支农力度,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在中国人民银行推动下,农村信用社作为正规金融机构全面试行并推广农户小额信贷。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2518.6亿元,同比增长17.5%,增速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农户联保贷款余额为2006.3亿元,同比增长33.6%,增速同比增加13.4个百分点。农户小额信贷在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农民控制风险能力有限,农村信用基础薄弱,农户小额信贷不需抵押、担保的特点使得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实施过程中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农户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不良率居高不下,影响农村信用社的整体贷款质量,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银监会监管部主任杨家才在“2009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指出,目前涉农贷款不良率是7.4%,工业贷款不良率是2.29%,大企业贷款不良率是1.15%,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是4.5%,涉农贷款的不良率大大高于其他类贷款。另有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初,庐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1941万元,不良贷款金额719.8万元,不良率达37.1%。因此,有效控制农户信用风险、提高信贷质量已成为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重要任务。

目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等级管理,分级定额,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在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时,一般是通过信贷员、村委会的主观意见或使用评分表打分来确定。这些方法虽简单易行,但主观性大且执行过程不规范,没有借助量化的数学模型,容易导致农户信用状况评价不准,不能完全满足农村信用社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本研究尝试利用BP神经网络建立农户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以此来识别农户在小额信贷中的信用风险,严把贷款出口关,提高农户小额信贷质量,促进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

一、BP神经网络介绍

人工神经网络(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简称ANN),是一种旨在模仿人脑结构及其功能的脑式智能信息处理系统,是由大量处理单元相互连接构成的高度并行的非线性系统,具有高度的非线性映射能力,良好的容错性和联想记忆功能,自适应能力较强。神经网络特有的这些性能,加之其对数据分布没有严格要求,也无需详细描述自变量和因变量间的函数关系,并且分类精度较高,使其在信用风险分析领域得到广泛应用。神经网络对信用风险的评估是通过其分类功能实现的,即先找出一组对信用分类有影响的因素作为网络输入,再通过有教师或无教师训练建立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当输入新样本时该模型即可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判别分类。

Rumelhart和Mc Celland于1986年对具有非线性连续变换函数的多层感知器的误差反向传播(Error Back Proragation,BP)算法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实现了多层感知器的设想。采用BP算法的多层感知器是至今为止应用最广泛的神经网络,通常将其称为BP网络。BP网络是一种单向传播的多层前馈网络,由输入层、隐含层和输出层组成,一个三层的BP网络可完成由任意n维输入空间到m维输出空间的非线性映射。BP算法的思想是,学习过程由信息的正向传递和误差的反向传播这两个过程组成。在正向传递过程中,输入样本信息从输入层经隐含层逐层计算后传向输出层,若输出层实际输出和期望输出不符,则计算输出层误差值,然后转入误差的反向传播阶段。在误差反向传播过程中,输出误差经隐含层向输入层逐层反传,并将误差摊分给各层所有单元,各层单元的误差就作为修正其权值的依据。这种不断调整权值的过程,即是网络的训练学习过程。当达到规定的误差或一定的训练次数,训练结束。其网络结构如下图1所示。

二、实证研究

(一)样本选择与分组

本研究所用样本来自2009年陕西省杨凌区3家农村信用社提供的资料。按照五级分类标准,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为不良贷款,本研究也按此标准来确定农户是否违约。在样本选择过程中考虑到样本类别的均衡,尽量使违约类样本数量和不违约类样本数量大致相等,在按时还贷的农户中随机挑选了112户,在未按时还贷的违约农户中随机挑选了106户,总计218户。删除24个部分数据有缺失值的不合格样本后,最终确定有效样本为194个,其中不违约样本有102个,违约样本92个。

BP神经网络分为训练和工作两个阶段,网络模型性能的好坏主要看其是否具有较好的泛化能力,即对新样本正确处理的能力。一般将总样本随机分成训练集样本和测试集样本两部分,对模型泛化能力的测试应当用测试集样本数据进行检验。有的资料认为训练集样本规模一般应达到有效样本的75%-80%,本研究将194个样本分成训练样本和测试样本两组:利用SPSSl6.0软件在102个不违约样本中随机抽取78个,在违约样本中随机抽取72个,将这150个样本数据作为训练样本集,而将其余的24个不违约样本和20个违约样本共44个样本作为测试样本集。

(二)指标确定

本研究初始选取的指标来自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信等级评定表和农户借款申请书等档案,选取了户主年龄、户主性别、家庭人口数、家庭劳动力数、耕地面积、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年总支出、信用社入股金额、房屋价值、机械价值、其他资产价值、贷款数额、贷款用途、贷款月利率共15个指标。在以上指标中,户主的性别和借款用途两个变量是语言变量,需要转换为离散的数值量。在本研究中,户主的性别为男时赋值为0,性别为女时赋值为1;当贷款用途为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基本生产时赋值为1,用于加工、运输、经商等个体经营时赋值为2,用于生活用品、建房、治病、上学等一般消费时赋值为3。

为了选择对违约农户和非违约农户区分能力最

强的指标变量以及消除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对以上所选取的15个指标用SPSSl6.0软件分别进行正态性检验、参数及非参数检验和指标变量之间的多重共线性检验。

1.正态性检验。在进行样本差异性检验之前,采用单样本K-S检验即Kolmogorov-Smirnov检验法,对每一个变量分别进行正态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变量户主年龄的概率P值为0.179,大于0.05,而其余14个变量的概率P值均为0,说明除变量户主年龄服从正态分布以外,另外14个变量都不服从正态分布。

2.差异性检验。两独立样本T检验。两独立样本T检验的前提是样本来自的总体应服从或近似服从正态分布,本研究对服从正态分布的变量户主年龄采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T检验结果的F统计量观察值的概率P值为0.098,大于显著性水平0.05,认为两总体方差无显著差异;对应的T统计量观察值的概率P值为0.027小于0.05,认为两总体均值存在显著差异。

两独立样本K-S检验。对除变量户主年龄外的其他不服从正态分布的变量采用两独立样本K-s检验。在K-s检验结果中,耕地面积、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年总支出、房屋价值、贷款数额、贷款用途几个变量的概率P值小于0.05,认为这几个变量在两总体的分布间存在显著差异,其他几个变量在两总体间则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可以认为户主年龄、耕地面积、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年总支出、房屋价值、贷款数额、贷款用途这8个变量在违约组和非违约组之间的差异显著,在模型建立过程中可只保留差异显著的8个变量,而将其他7个变量予以易II除。

3.共线性检验。BP神经网络具有很强的非线性映射能力和自适应能力,输入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共线性问题对网络的处理结果影响不大,但为使网络的训练效果更佳,本文使用方差扩大因子法进行变量问的多重共线性检验。VIF值越大,多重共线性问题就越严重,一般认为VIF值不应大于5,但也可适当放宽标准至不大于10。当VIF值大于10时,可认为变量之间存在严重的共线性。检验结果显示,变量非农收入的方差扩大因子VIF值最大,但也仅为2.974,小于5,表明所选择的8个变量之间并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可以将这8个变量直接作为建立BP网络模型的输入变量。

(三)数据处理

为消除数据量纲和变量自身变化大小的影响,加快网络训练的收敛速度,在模型建立之前,采用最小一最大标准化法对变量进行归一化即标准化处理,将网络的输入、输出数据限制在[0,1],从而使各输入分量在网络训练开始时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计算公式如下:

(四)BP神经网络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实现

1.BP网络结构设计。(1)隐含层确定。单隐层BP网络能完成由任意n维到m维的映射,与一个隐层相比,采用两个隐层并无助于改善网络性能,但随隐层层数的增加,训练时间将急剧增加,且在训练过程中往往容易陷入局部最小误差而无法收敛。通过调节网络隐层神经元数目可提高其误差精度,且训练效果也比增加层数更明显。因此本研究以一个隐层建立单隐层的三层BP神经网络。(2)输入层和输出层确定。输入参数的合理与否对网络的性能有重要影响。选择输入量的基本原则一是变量对输出有较大影响且能够提取或检测,二是各变量之间互不相关或相关性很小。输入层节点数目取决于输入数据的维数。通过前述指标筛选,最终有8个指标对农户是否违约影响较大且变量间不存在相关性,可以作为建立BP网络模型的输入变量,因此本研究确定BP网络输入层的神经元个数为8个。输出层的选择相对容易,其节点数取决于输出数据类型和表示该类型所需数据的大小两个方面。当BP网络用于模式分类问题时,可用二进制数表示输出结果,其节点数可根据待分类类别数确定。本研究将农户信用风险分为违约和不违约两类,因此可定义1个输出节点,用1表示违约类农户,0表示不违约类农户。(3)隐层节点数的确定。隐层节点数太少,网络提取样本信息的能力差,将不足以反映训练集的样本规律。若隐层节点数太多,又可能会提取出样本中非规律性的内容如噪声等,造成“过度吻合”,降低网络的泛化能力,另外还会增加网络的训练时间。对于隐层节点数的确定,至今没有准确的理论和规则,需要的往往是更多的经验。在具体设计时,可先根据经验公式初步确定隐含层节点数,然后通过对不同节点数的网络进行训练对比,再最终确定节点数。本研究采用公式作为计算隐层节点数的参考公式,得出隐节点数为17个。在网络训练过程中不断改变隐层节点数,通过比较不同隐节点数下网络的训练误差精度及对两类样本的判别准确率,在满足网络的训练误差精度的前提下,选取判别准确率最高时的节点数作为网络模型最终的隐层节点数。经过多次测试,最终确定隐层的节点数为14,由此构成了一个8-14-1型的BP神经网络模型,在满足误差精度的情况下,此时模型对两类样本的判别准确率最高。(4)传递函数的选取。BP网络常用的传递函数有对数S型logsig函数、双曲正切S型tansig函数和线性函数purelin。由于BP神经网络的非线性映射能力是通过S型传递函数所体现的,所以隐层一般采用S型传递函数,而输出层传递函数可以采用s型或线性。当用s型传递函数作为输出层的传递函数时,其非线性逼近速度快于线性传递函数。本研究将隐层传递函数确定为tansig函数,从而将隐层输出值控制在(-1,+1)之间;因为网络的输出值为0或1,所以输出层传递函数采用iogsig函数。(5)训练函数的确定。对网络的训练本研究采用L-M改进算法和批处理的训练模式。L-M改进算法的收敛速度最快,并且适用于中小型网络。对于L-M算法,MATLAB神经网络工具箱提供了批处理模式下的训练函数trainlm。本研究将选择trainlm作为网络的训练函数。

2.训练参数设置。(1)学习率。学习率决定网络每一次训练中所产生的权值变化量,其选择合理性是网络稳定的关键,太大可能导致系统不稳定,太小会导致收敛速度慢、训练时间过长,不过能保证收敛于某个极小值。一般情况下,倾向于选取较小的学习速率以保证网络系统的稳定性,其选取范围通常在0.01-0.8之间。当前都是根据经验来选择,并没有合理的解释与推导。可以通过观察网络训练的误差变化曲线来判断选取的学习率是否合理.曲线下降较快说明学习率比较合适,若出现较大的振荡则说明学习率偏大。经过反复测试,本研究最终确定学习率为0.4。(2)训练次数。训练次数将直接影响网络的准确性和泛化能力,次数过小不能完成训练所设定的目标误差,次数过大则容易造成“过度学习”现象,使得网络在对测试样本进行仿真测试时的准确度不高。本研究将最大训练次数确定为10000,当训练时间超过该设定时,学习过程自动终

止。(3)训练目标误差。MATLAB中默认目标误差为0,但实际情况中训练样本集很难达到。本研究输出值设为0和1两种情况,属于二分类问题,对训练精度要求不是特别高,将目标误差设为0.001。

3.网络训练。在网络训练时需要注意的是将两类样本交叉输入,因为集中输入同一类样本将使网络在训练时只建立与该类样本相适应的映射关系,而集中输入另一类样本时,网络权值的调整又转向新的映射关系而否定前面训练的结果。当网络的隐含层节点数为14时,网络根据训练样本进行训练的误差变化曲线图如图2所示。

BP网络模型对训练集样本的判别分类准确率达到100%,判定结果如表l所示。

4.网络测试。在训练误差达到要求后,根据测试集样本的网络模型输出与期望输出的误差,判断网络的泛化性能。当网络的隐含层节点为14时,测试集样本的网络模型输出见表2。

BP网络模型对测试集样本的分类准确率如表3所示。

通过测试样本集网络输出结果表2可以看出,1号、5号、10号、11号、29号、30号及31号样本的网络输出结果与期望输出不符,判别分类出现错误。通过对测试样本的判别分类表3可以看出,BP网络模型对违约样本分类识别的正确率达到了90%,对不违约样本分类识别正确率为79.17%,整体的分类识别正确率为84.09%,取得了较好的评估结果,证明了所建BP网络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本研究将违约类农户误判为非违约类农户称为第一类错误,将非违约类农户误判为违约类农户称为第二类错误。显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第一类错误的危害性远比第二类错误严重,犯第二类错误顶多是没有将贷款发放出去而损失一笔利息收入,而犯第一类错误则会造成贷出的款项无法收回而形成果账。Ahman曾经得出这样一个研究结论,犯第一类错误造成的损失是第二类错误造成的损失的20倍至60倍。因此,应尽量避免第一类错误的发生。本研究所建立的BP网络模型对违约类样本识别的准确率达到90%,犯第一类错误的概率仅为10%,能够较好的避免第一类错误的发生,因而可认为是一个较好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可以将其作为农村信用社识别农户信用风险的工具。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结论

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如何有效控制农户信用风险、提高信贷质量以促进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农信社面临首要任务。农户小额信贷信用风险的评估研究对于完善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实现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本文利用陕西省杨凌区3家农村信用社提供的数据资料,借助SPSSl6.0软件对样本数据分别进行正态性检验、参数及非参数检验和多重共线性检验,选择出对违约农户和非违约农户区分能力最强的指标变量,消除变量间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在信息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减少变量的个数,从而减少了神经网络模型的输入单元个数,降低网络模型的复杂程度,提高了训练速度。

2.利用MATLAB7.0软件对农户小额信贷信用风险进行实证研究,建立了8-14-1结构的BP神经网络模型。模型对训练集样本的识别正确率达100%,对测试样本集违约类农户的识别正确率达90%,总正确率达84.09%,虽然网络模型对测试样本集未违约类农户的识别准确率只有79.17%,但农村信用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容忍此类错误发生所带来的机会损失。因而,BP网络模型能够为农村信用社识别和预测农户信用风险提供较好的依据。

3.BP神经网络是一种非参数模型,具有较强的非线性映射能力、容错能力和鲁棒性,对数据的分布要求不严格,分类精度较高,并且可以很容易地继承现有领域知识,不断接受新样本、新经验对模型进行调整。另外,BP神经网络模型中的权重通过网络对样本训练形成,不需要对各项指标确定权重,克服了由人工评价带来的主观性及模糊随机性的影响,保证了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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