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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国际保险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基本能力主要包括思维能力、自学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以及与他人合作的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公关协调能力、应用文写作能力、职业道德、责任感、敬业精神等综合素质。专业能力主要包括国际保险业务中的产品营销能力、理财规划能力、汽车驾驶与维修技能、保险理赔能力、会计记账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等工作岗位所需的操作能力。语言能力即较强的英语语言表达能力,在国外或国内、外资企业生活和工作中的口头表达和书面达能力。
二、国际保险课程设置的基本原理
高职院校具有为社会培养适用人才和为个体发展服务的双重目的。为此,在国际保险专业课程时,可以参考和运用学术界已有的课程设计理论,结合国际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其专业课程设置原理如下:
(一)课程设置体现国际特色
国际保险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要培养学生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国际意识,熟悉国际保险运营和保险知识与技能,培养学生熟练掌握至少一门外语,具有良好的国际交往能力和沟通能力。课程设置要注重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才能运用外语了解学术研究前沿,用于指导工作实际,实现前瞻性发展。课程设置时,可以利用中外合作资源、保险行业协会的资源与优势,与行业专家共同切磋课程设置的合理性,促成学生参加职业能力考试认证、甚至是国际认证,与国际标准课程相通,以核心课程建设为牵引,引入行业企业的新知识、新成果和国际通用的技能型人才职业资格标准,培养外向型的国际化人才,加速实现与国际先进水平和标准接轨。
(二)课程设置的系统性
课程主干论认为在纵横交错的课程体系中,存在着树状的主干与枝叶的关系。树干代表主干课程,枝叶代表拓展课程,“树干”与“枝叶”的有机结合,也即强调课程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连贯性,才形成合理的课程系统。注重课程之间的衔接。课程体系中,每门学科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实际上课程与课程之间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和逻辑关系,每门课程应该开设在第几个学期和哪个阶段,每门课程的前后应该设置什么课程才能有利于知识的衔接和学生的掌握程度,避免前后倒置或知识点的重复都是课程体系建设中应考虑的方面。平衡课程的深度和广度。保险学是一门专业学科,所以保险专业课程是整个专业体系内的必备课程,使学生掌握具有一定深度的专业知识。同时,保险学的综合性很强,它与其他金融领域的内容交叉很多,如营销、管理、金融、会计等一系列广泛的课程知识应在体系设置中得以体现。在课程设置时,除了开设专业课程加强学生的基础深度外,还应该开设灵活多样的选修课,为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和学生的个体成长需求,平衡课程知识的深度和广度。原则上讲,必修课要少而精,选修课应该多而全,增设与学生就业方向相关的、学生感兴趣的以及反映当前经济发展趋势和前沿问题的选修课程,丰富课程门类,改变专业课程为主体的选修课程格局,为学生提供更多自由选择课程的机会与余地,增强课程设置的弹性和灵活性。
(三)课程设置加大实践环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指出:“职业教育要面向人人、面向社会,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也就是说高职教育是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为社会和企业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依据保险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高校可以组织专业教师、保险公司一线高管,制定用于课程教学资源开发、课程教学实施的职业岗位能力标准,并把该标准融入课程体系中建立相应的课程标准,加大实践教学的比例,理论与实践课程交替进行,直观和抽象在课堂中交错出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解决用人单位普遍反映的部分学生岗位实操技能低等问题,造就应用型人才,促进毕业生与岗位的迅速对接和社会融合的速度。
三、国际保险的课程设置
结合以上对国际保险相关岗位群所需的能力和知识的分析,相应的课程可以从国际化、职业化、模块化三个方向来进行设置。
(一)国际化的课程
国际化的工作岗位决定了国际保险专业课程的国际化特色,国际交流、国际市场、国际营销、国际财务等国际特色鲜明的课程可以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国际竞争力。国际视野的课程教学可以使用国际先进的教材,课程教学可安排双语教学或英文授课充分体现国际化特色。国际保险课程体系还可以在公共基础课和素质修养课中开设国际教育课程,如商务英语交流、金融保险英语、国际贸易、宏观经济学等,同时在本专业、本学科的教学内容中及时补充国外最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科技成果。
(二)职业化的课程
[关键词]国际保险,国际保险关系,国际保险市场模式
一、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及变革
(一)国际保险组织形式及变化
1.股份制保险组织形式。在世界50强保险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为股份制保险公司,而且跨国经营的保险公司也大多为股份制形式。从发展趋势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险公司还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2.合作保险组织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险的个人或单位共同出资组织起来的保险实体。合作保险组织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险公司的形式活跃在保险市场上。
3.个人承保经营保险组织形式。个人承保经营方式主要为英国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所采用,个人承保有300多年的历史。根据劳合社法规,缴纳规定的保证金,并以其全部资产作为履行责任的担保,个人成员组合成辛迪加,接纳专项业务。不过,劳合社市场近年来也引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引导个人承保商组成有限公司。
(二)国际保险业务范围及发展
1.主要财产保险。科技发展推动了运输业的发展,汽车运输保险、铁路运输保险和飞机运输保险相继产生并发展,进而成为财产保险中的主要险种,同时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也得到完善。
2.保险种类延伸。社会进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责任保险不断充实于保险领域:有的成为附加险,以法定形式承保;有的成为独立险种并加以细化,如公众责任险分为场所责任险、电梯责任险、个人责任险等。
3.保险责任范围。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保险责任范围也不断扩展。如飞机的飞行速度加快,载客量增加,相应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要求也就增加,保险的责任范围扩大,形成了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和货物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战争险等保险体系。
4.无形资产保险。新科技的发展推动了新工业、新工艺的产生。如电力革命带来了电动机和发电机的广泛运用,于是财产保险就增添了保险机器安装和损坏风险的安装工程一切险和机器损坏险,进而扩展到无形资产的保险,如利润损失险或营业中断险的产生。
5.信用保险产生。随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资本输出规模的扩大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投资者可能遭遇外汇风险和信用风险,尤其是国际付款方式的多样化,出口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6.人身保险变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寿命的延长,人身保障内容已从生命保障进入到了生活质量和医疗护理方面的保险,保障程度也体现出时代的特征——高额保险。
7.科技保险发展。随着高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集装箱运输的推广,核电站的建设,航天卫星的发射及计算机网络的形成,又为保险展示了新的发展前景——集装箱运输保险、卫星发射保险和计算机犯罪保险相继出台。
(三)保险业务操作技术及运用
1.选择一揽子综合保险。为适应现代生活快节奏,既要实行简便易行的投保方式,又能满足投保人多种多样保障需求,保险公司提供了“一揽子综合保险”,让投保人签一份保单便能获多重保障。
2.增加保险技术选择度。即基本险的责任范围相对限制在主要风险上,然后通过各种附加险的配置或特约条款的选择,使投保人可获得针对其投保对象特定的和合适的保障。例如,商业企业在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外还可特约附加商业盗窃保险。
3.提高核保技术精确度。现代保险种类繁多,发展快,综合性强,保险核保人员需掌握多险种知识,以适应因科技进步引发的各类保险险种核保需要,如要适应火险、责任险、劳工补偿险等险种内含危险因素的变化,以及承担责任范围的调整。所以,对核保业务操作技术要求更细致,以便核保人员技术素质要求更高,不断提高核保精确程度。
4.科技领先与加强风险管理。当代保险领域的风险管理和损失控制日益显示出其先进技术的内涵。各国保险公司都能运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数据系统和电脑网络实施业务安排和管理的科学化;在损失控制中,都注重确立“防重于赔”的经营方针,并运用先进的防范技术。
(四)国际保险资金运用及效益
保险基金已成为各国资本市场的重要资金来源。发达国家的保险基金不仅投向不动产,用于购买有价证券和发放贷款,还采用银行和信托存款的形式投资。有些国家为了更好地实施资金运用原则,还创设了保险资金安全运用保障服务系统。跨国投资一般能带来更大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金融风险。各国保险人都对全球的金融风险极为重视,对投资取向采取更为灵活的选择手段,投资结构也更为合理。
二、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和变革
国际保险关系是国与国之间发生的保险关系,这种关系形成的主要载体是保险资源要素在国与国之间的流动和保险经营在国与国之间的活动。
(一)世界经济一体化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国际保险关系范围扩展。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必然会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不断流动,许多国家和地区会不断参与进来,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扩展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范围。
2.国际保险关系规模扩大。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所带动的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流动,使参与国家或地区不断形成新的国际保险关系,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的量的增加。
3.国际保险关系层次提高。世界经济一体化推动了两国或多国间的双边和多边国际保险关系,使国际保险关系层次不断提高。
4.国际保险关系竞争加剧。世界经济一体化在带动保险要素在国际间流动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保险市场的竞
5.国际保险关系发展良好。世界性对外开放潮流的形成促进了保险要素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发展,使国际保险关系有了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态势。
(二)高新科技的进步与国际保险关系发展
1.高新科技进步——网络保险发展——国际保险关系新的发展。互联网打破了时空的界限,无限增加了企业与潜在客户的接触机会,提高了交易的速度和规模,降低了咨询和交易的成本,简化了交易的环节,使快速、便捷的个性化服务和自助式服务成为可能。网络保险这种新的销售模式正促成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出现一种革命性的变化,网络这一时空的无限性特点将推动着国际保险关系的迅猛发展。
2.高新科技进步——风险国际化——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的应用所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如核扩散造成的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破坏风险、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应用所产生的系统风险等,它们通常是超越一国或数国形成区域性的世界性风险,这种风险需多家或多国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从而促进了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
3.高新科技进步——系统风险防范技术——国际保险关系新发展。高新科技提供的先进技术条件使得各种系统风险通过由多国保险公司协作联合承保而形成复杂的国际保险形式,从而形成新的、高层次的国际保险关系,推动了国际保险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层次的提高。
三、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结构及模式选择
(一)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和多元化特征
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具有一体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区域性是目前国际保险市场的主要形式,而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则是其总体的发展趋势。从世界经济的发展来看,已经出现并存在着许多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发展组织,而这些区域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内部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就构成区域性的国际保险市场,其中尤以欧盟保险市场为代表。其实,各区域保险市场内部保险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及其进程,以及各区域之间保险自由化、一体化的发展和互动,都会构成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各种活动,从而使相对独立,但又相互影响、相互依存和相互协作的保险市场上的保险活动自由化和一体化,进而实现其协调性、规范性和公平竞争性,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组织管理者和进行协调的法律依据和机制建立和完善国际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的一体化是其发展的内在客观要求。
另一方面,国际保险市场又具有多元化发展趋势的特征。国际保险市场是基于各国保险活动的国际化、自由化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跨国界保险活动的场所或领域。由于各国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其它国家保险经营与保险服务主体的进入,使各国国内的保险市场本身与国际保险市场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融合。而整个国际保险市场在融合中又会体现出地区性的差异,这种差异直接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在保险供给与需求,以及在法律体系、监管等方面的多元化发展趋势。
(二)国际保险市场的结构和内容
国际保险市场由市场的主体、客体和价格三部分组成。市场主体是指国际保险市场上交易活动的参与者,包括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给方、需求方和中介方;市场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由于保险是为了在风险损失发生时给予补偿或给付的经济活动,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交易的客体是保险经济保障;市场价格是由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供求双方所决定的。但是,影响国际保险市场上价格水平的因素还有很多。当然,国际保险市场上供给的力量通常对于价格水平的影响要更明显一些。
国际保险市场的管理者主要是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国际保险市场是跨国界的,但参与国际保险交易的双方或中介人都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要接受所在国政府以及相关法律的监管和约束。况且作为国际性的保险业务交换不仅要获得准许,而且还受制于保险本身内在运行规律的要求。其实,在国际经济贸易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了不少国际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并得到了国际保险界.的认同,为维持国际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人协会、同业公会、经纪人协会等在加强市场管理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保证了各经营主体在国际保险交易中的规范化运作。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些国际性保险组织在加强保险专业技术的研究和指导,组织成员国定期交流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推动国际保险市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如国际海上保险联盟组织主要研究海上保险的各种技术问题,以提高海上保险业务技术水平;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联盟是从事信用和投资保险业务研究的行业性国际组织,它们专门拟订为各国共同接受的信用保险经营原则和保险条款,并协调各国信用保险的费率和条款。
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自保市场。原保险市场是指经营直接业务的保险公司所形成的保险市场,国际原保险市场还包括这些原保险公司在国外开办的从事直接业务的海外分支公司。其实,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原保险公司从事相互的再保险业务,所以,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事实上并非是完全分离的。再保险市场是由各种专业再保险公司、兼营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集团公司等组成。自保市场主要是指一些自营保险公司。这是按承保方式的分类。如果按业务性质划分,国际保险市场包括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按照承保方式还可以将寿险业务分成个人寿险(1ndividual)和团体寿险(Group)。各种非寿险产品的交易都是在非寿险市场中进行的,具体包括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等。
(三)国际保险市场变化的模式选择
按照市场结构细分理论,可以将国际保险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完全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市场上存在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存在大量的买方和卖方,资源流动自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加保险市场的交易活动自由,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保险行业协会在保险市场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垄断竞争的国际保险市场中,少数大公司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垄断公司与垄断公司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寡头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在国际保险市场中仅有几家保险公司,这几家保险寡头瓜分垄断绝大部分保险业务。完全垄断的国际保险市场是指国际保险市场完全由一家保险公司所控制。可以认为,目前的国际保险市场属于寡占的市场——国际保险并购浪潮导致了国际保险市场中超级航母的出现,市场集中度越来越高,并购实现了强强联合,这不仅反映在保险业内部产寿险业的各大公司的兼并重组,而且还反映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的融合。在此基础上,国际保险市场上出现了金融超市,它汇集了巨大的资本和庞大的分支机构体系。而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国际保险市场结构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国际保险市场中大小公司并存的垄断竞争模式。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模式问题对策
在当今激烈的竞争的国际贸易市场上,如何按照符合国际规则的运作方式,支持和促进出口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一个安全的出口和融资的环境,是政府和广大出口企业都关心的重要议题。作为提供风险保障的出口信用保险,其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运作模式
由于各国(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以及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历史沿革上的差异,世界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模式也就各不相同。按照传统的做法,根据承保政策性业务的主体性质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划分为以下5种模式:
1.政府直接办理模式。它的特点是政府在其机构中设置一个特别部门,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该模式以英国和日本为代表。
2.政府成立全资公司办理模式。它的特点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政府命令由财政出资组建全资国有公司,专门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政府只负责经营政策和方针及资金上的支持,并不具体经营。加拿大、印度、香港和韩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
3.政府控股办理模式。它的特点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是一家股份公司,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占有该公司超半数以上的股权,政府作为该公司最大的股东控制经营。法国、荷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均采用这种模式。
4.政府委托私人机构办理模式。它的特点是政府制定政策,私人机构办理,国家承担最终风险。德国、阿根廷采用该模式。
5.进出口银行办理模式。它的特点是出口信贷与出口信用保险同时提供。牙买加、墨西哥和中国台北采用此模式。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自成立以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发展较快,承保金额从2002年的27.5亿美元发展到2005年的212亿美元。但在迅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开展虽已有10多年历史,但迄今还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在《对外贸易法》、《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明确。对出口保险政策、保险费率基准、国家风险及限额控制,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投保事项,如承保范围、保费率、损失界定等方面,国家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全面、统一规定。由于缺乏法律保障,造成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和管理体制不稳定,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相互关系很不明确;保险赔付不规范,影响企业的投保积极性,不利于出口信用保险的开展。
2.投保申请周期过长,投保费率过高
目前,出口企业从申请出口信用保险到最后投保,中间最少需要十几天。这对于短期出口业务来说显然周期过长。对于中长期的项目来说,申请投保的时间更长,另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平均保费率近1%,对东欧、南美、非洲等急需投保的国家和地区,平均保费率高达2%。偏高的保险费率对我国许多处于亏损或保本经营状况的外贸企业及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出口信用保险额度分配不均,使很多项目得不到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
我国65%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度是对西方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经济发达,保险额度有较大剩余。而对我国周边及东南亚国家保险额度有限,这些国家经济不够稳定,外汇短缺,在外贸项目中难免出现不付款或拖延付款的情况,收汇风险更大。
三、促进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对策思考
在借鉴国际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模式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具体问题,本人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和健全有关出口信用保险的法规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无论采用何种模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出口信用保险都是在法规基础和框架上建立起来的。我国应借鉴英国、日本、韩国的经验,制定《国际贸易保险法》,规定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原则、管理方式、各参与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等等,以约束和规范参与机构的行为,明确各自的职责,保证业务操作的规范化,确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降低保险费率
保险费偏高是出口信用保险不被大多数企业所认可的一个重要原因。偏高的保险费率对我国许多处于亏损或保本经营状况的外贸企业及许多中小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它们的出口成本,削弱了其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保险费率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下调,达到企业可以接受的水平。
3.合理分配保险配额,推动出口贸易范围的扩大
鉴于目前我国出口企业与风险较高的新兴市场外贸合作越来越多,出口信用保险配额应重新调整,以推动我国出口贸易范围的扩大。保险企业应改变传统的以风险大小为标准分配保险配额的做法,积极配合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在保持盈亏平衡的前提下,将保险配额向新兴市场倾斜,大力支持出口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杨学进[J]中国科技产业月刊1995(3)
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研究吸收国际保险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对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有重要启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凸显出金融监管领域的弊病,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契机。自危机发生以来,各国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都在大力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其中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作为国际保险规则制定机构,成为推动改革的重要力量。总体来看,国际保险监管改革呈现出以下趋势:全球保险监管规则趋于统一、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并举、逆周期监管和保险创新监管得到加强。
1全球保险监管规则趋于统一
危机前,国际上没有形成对保险业的统一监管规则。美国国际集团危机暴露出各国监管规定宽松不一所导致的监管套利等风险,制定统一的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由此被提上议事日程。2009年6月,IAIS决定比照银行监管的“巴塞尔II”,面向保险集团研究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即“共同评估框架(CAF)”。CAF将重点关注集团监管,从适用范围、集团结构与业务、定量和定性标准、监管合作、管辖权等五个方面评价集团监管。这是国际保险监管界首次提出建立统一的监管规则,标志着国际保险监管向全球统一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
此前,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市场也先后启动了对其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评估和修订,以使其更符合现实情况,同时力求对全球监管规则施加更多影响。欧盟于2001年启动偿付能力II项目,目前正在起草偿付能力II细则,预计于2010年10月底完成,2011年10月实施;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于2008年6月启动“偿付能力现代化项目”,在资本要求、会计准则、保险负债评估、再保险和集团监管五个方面开展偿付能力评估框架研究。
全球统一规则将可能对我国现行保险监管体系形成压力,也将为我国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提供有益参照。我们应从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战略高度,全面审视统一规则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影响。一是深入研究IAIS统一规则框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做好技术准备;二是充分发挥保监会作为IAIS执委的作用,坚持统一规则要充分考虑IAIS各成员,特别是新兴市场成员的现实情况,允许成员自主选择规则实施的时机和范围;三是以统一规则为契机,合理把握我国保险监管规则与国际接轨的节奏和进度。
2宏观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维护金融稳定
危机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成为监管机构的主要任务,宏观审慎监管由此备受关注。美国、英国和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不约而同地提出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改变以往仅从微观层面关注个体金融机构风险的做法。宏观审慎监管应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宏观审慎监测,“工具”主要指监管者采取的行动,是一部分或全部微观审慎监管工具之和,“监测”主要侧重于市场分析,包括数据搜集和分析、预警系统及压力测试等。目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及其成员正致力于开发定量工具,用于监测和评估金融体系中的宏观审慎风险及其演变过程,包括杠杆率等系统性指标。IAIS认为,保险领域存在系统性风险,但作用方式与银行不同。保险业通常并非系统性风险的始作俑者,而只是其传递载体或受害者;少数源于保险业的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也将在较长时间内逐步释放,而不会在短时间内对市场造成巨大冲击。目前,IAIS已经向二十国集团和FSB提交了《系统性风险和保险业》调查报告,介绍保险领域的系统性风险状况;修改《保险核心原则》,制定独立的宏观审慎监管原则,明确保险监管机构拥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建立针对跨国保险集团的跨境危机管理和解决机制,解决“大到不能倒”的道德风险问题;将金融稳定工作组升格为常设的金融稳定委员会,负责建立金融稳定框架,研究宏观审慎监测体系和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另据欧盟保险和职业养老金委员会介绍,欧盟正对大型金融集团开展压力测试,对欧盟内部各地区风险进行评估,并收集有关金融稳定数据上报FSB。
宏观审慎监管赋予了金融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保险领域的系统性影响在资本市场、养老健康保障和“三农”领域等多方面都有体现,并超越经济范畴作用于社会管理领域。相比其他金融领域,保险领域独立性较强,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紧密,手段兼容。保险业必须坚持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协调并举,才能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全面覆盖和全程监控,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一是积极跟踪FSB、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探讨,密切关注IAIS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工作进展,全面了解保险领域宏观审慎监管的范围和主要措施;二是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宏观审慎监测机制,运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完善保险市场风险预警机制,改进动态偿付能力监测和压力测试;三是针对重点区域、重点公司和重点业务领域推进跟踪报告制度,加强系统性风险的监测与排查;四是建立保险领域的危机管理机制,加强对危机事件的预测和预防,完善对非正常退保、外资保险公司母公司发生危机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
3加强逆周期监管,熨平经济波动
顺周期效应放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程度,是金融危机升级的重要原因。FSB认为以下领域易产生顺周期效应: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监管方法、以“已发生损失”为标准的拨备方法、以公允价值为原则的会计准则和以短期业绩为激励的薪酬体制。IAIS认为,保险业在上述领域也面临顺周期压力,需开展逆周期监管。要特别关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周期变化及关联程度,考察其对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的影响,研究建立超额资本和应急资本的可能性;重点监控利率变化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影响,考虑使用更为灵活的评估利率计提技术准备金,减缓低利率环境对保险公司负债的压力;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备方面的最新进展,深入考察“动态拨备”的潜在影响;全面了解“公允价值”会计方法对保险长期资产计量的影响,寻找适应保险业特点的解决办法;借鉴FSB2009年4月颁布的《稳健薪酬实践原则》,建立具有长期风险视野的保险薪酬体制。
下一步,要高度重视顺周期效应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影响,研究开展保险逆周期监管。我国于2006年适用新的会计准则,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使用“已发生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008年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金融危机发生后,保监会果断颁布《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顺周期压力。上述重要制度在有力推动保险监管发展的同时,也使我国监管制度与国际全面接轨。今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密切关注国际上对顺周期效应的探讨,研究顺周期效应在保险领域的作用方式;二是借鉴FSB、BCBS、国际会计准则等组织的逆周期对策,了解保险领域应用逆周期措施的具体做法;三是推动逆周期监管与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结合,改善我国偿付能力、会计准则和高管薪酬等监管制度;四是研究逆周期监管措施的实践操作方法,合理把握逆周期措施的实施节奏,确保逆周期措施的实施效果。
4完善金融创新监管,向全方位监管过渡
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等金融创新的监管过于松懈甚至缺位,是欧美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此次金融体制改革体现出弥补监管漏洞、扩大监管覆盖面并实现全方位监管的趋势。机构方面,将对冲基金和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FSB2009年6月了《信用评级使用综述》,供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者在使用外部信用评级时参考,以降低监管机构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产品和市场方面,将场外衍生品和其他未监管市场和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在引入中央对手方和推动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标准化和透明度方面不断取得进展。2009年9月,场外衍生品监管机构论坛正式成立,以推动全球统一监管。
金融业不能过度创新,但也不能因为金融危机而压抑创新。我国金融业普遍存在创新不足问题,品种少,现有品种同质化严重,很多领域开发不足。因此,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应准确了解金融创新产品的基础资产质量;二是避免滥用金融创新技术;三是应坚持主业。AIG陷入危机就是辅业拖垮主业的现实案例。保监会鼓励同时涉足银行、证券、保险的保险集团成为主营业务突出、专业优势明显的机构,而不是无所不包的全能型机构。
5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完善跨国金融集团监管
在资本跨行业、跨境流动日趋活跃的今天,单一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容易犯下“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在维护整体金融体系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之一,而重中之重是加强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为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目前国际上普遍认为应加强对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尤其应将集团内部不受监管的实体和不经营业务的控股公司纳入监管范围,并对不同地域和业务领域实施标准统一的监管措施。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
(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
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
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
从目前情况看,欧洲经济及保险一体化就是保险国际化的一个实例。为了推动欧洲共同体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1994年7月1日,欧洲第三代保险决议生效。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欧洲共同体保险业执照、确立本国控制的监管原则和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2)统一执照将允许共同体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本国注册,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地方从事保险业务;(3)由保险公司注册国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偿付能力的执照由保险公司的注册国来颁发,但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必须认可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条件,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通过这次改革,过去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中实施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获得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要求已不再存在。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几乎是一场革命,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立法者必须处理好以下主要问题:
1.必须克服各国过去不同的保险监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碍。长期以来,不少成员国一直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文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认为这样具体的监管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对于保险准备金,虽然所有的成员国都分析保险准备金是否充足,但各国对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调控和精算师的职责有很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在人寿保险中最为明显。还有些国家一直通过法律和监督人的方式,对保险准备金的具体细节加以规定。在这些国家里,批准保险费的同时一般也要批准技术性指标(预定利率,死亡率)。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这些技术性指标都被用来计算保险准备金。在投资方面,许多国家规定了投资范围,并且规定在一定类别内最大的投资限额。由于各个成员国对监管方式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各个成员国一般都不愿支持彻底提供服务的自由。
2.事后控制。有些国家的监管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每个保险产品和费率的事先批准。有些国家规定,每个保单用语都必须事先和监督机关达成协议。新保单形式的提议需由一些主要保险公司成员组成保险管理理事会传阅。提议被批准后,任何希望销售这种产品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使用。但是,欧洲委员会指出,事先批准的程序不适合开放的竞争市场的要求,因为事先批准措施是为了减少竞争,并很可能给地方保险公司带来优势。因此,成员国必须废除事先批准的规定。
3.共同认可。为了开创一个充满活力和竞争性的市场,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的事先批准,甚至备案性通知的要求都被禁止。从现在开始,着重于统一执行的标准及对保险准备金、资产的充足性与最低偿付能力差额的监管。保险公司即将有选择在哪个国家设立总公司,在哪种监督制度下开展业务的自由。
二、国际保险监管总目标的调整与监管发展趋势
保险国际化的发展使全球保险市场逐步融为一体,本国保险市场日益成为全球保险市场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独立性相对减弱。在这种情况下,各国保险业的发展不仅要受本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也要受到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影响的程度将越来越大。
由于一国保险市场同时受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影响,所以,可以预见,21世纪,各国保险业波动的可能性将进一步加大。为了熨平保险波动周期,促进本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相应调整了宏观保险监管目标。总的来看,宏观保险监管目标主要有四个:一是保持社会对保险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的信任;二是增进社会公众对保险体系的了解和理解;三是在适当程度上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减少和打击保险犯罪。在实现上述宏观监管目标时,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做到:(1)维护本国保险市场的稳定;(2)依法监管,尊重保险机构的经营自;(3)平衡消费者和保险行业间的利益,以及加予保险机构的负担和限制;(4)加快本国保险业的改革与创新;(5)在保险国际化形势下,通过有效监管,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6)坚持市场化原则,保护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
在宏观监管目标和法律要求的指导下,各国保险监管发展趋势表现为:
1.混业监管体制将全面取代分业监管体制。20世纪末,金融业发展的新动向就是混业经营。在保险方面,这种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并存在一种产、寿险公司交叉经营的第三保险业务领域;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投资之间相互渗透。在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相互之间的互动效应将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解决混业经营所产生的问题和新的需要,不少国家都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进行了修订,对保险监管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目的在于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波动对保险业造成的风险。
2.产品监管的市场化趋向明显。产品的市场化突出表现为保险合同自由和保险费率市场化。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认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和保险产品价格(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的事情,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政府不应过多干预。同时认为,政府应该通过让市场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来实现自由竞争和保险产品创新。从目前看,大部分国家已不再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在实行产品市场化的同时,各国仍保留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否决权,即如果保险监管部门认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标准,或有不公平行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纠正。在放松保险产品监管的同时,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加强了对保险投诉的监管,注重研究网络经济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加大了对网上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的监管力度。
3.偿付能力监管日益成为监管工作核心。近年来,保险监管重点越来越偏重于偿付能力监管。而且,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偿付能力监管不断被赋予新的内容,监管方式也日新月异。尽管各国的监管方式不同,但毫无疑问,全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正在由传统的静态监管向现代的动态监管转变,正在由业务和财务分离监管向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监管的方向转变。
4.保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日臻成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越多,越能帮助投保人正确选择保险公司以转嫁风险,越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形成的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大部分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认为,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的信息,可以通过社会的力量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自律。基于此,各国保险监管部门普遍建立了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保险公司信息,以便于社会各单位和个人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5.依法监管走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监管也注定应依法监管。目前,各国都有保险监管法规,通过法规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规定。这些法规同时也要求为保险监管部门错误的监管行为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后,必须依法进行赔偿。在具体监管实践中,普遍增强了监管法规的透明度,大幅度地减少了“暗箱”操作行为。
三、我国保险监管政策建议
(一)现行保险体制评估
从体制方面看,我国保险业发展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有一些较为明显的区别:一是世界保险业正在走集团化、综合化发展道路,购并活动频繁;我国则在实施分业发展战略,这种分业不仅表现在银行、证券、保险间的绝对分业,同时也表现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间的绝对分业。二是世界上正在实施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创新,而我国则在落实分业监管方案。近几年我国保险业的大踏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但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加深,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经济必然会被纳入世界经济大循环之中。在未来开放条件下,现行的保险体制对21世纪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会产生何种影响,应从现在开始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方案,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二)实施开放性监管战略
开放性监管战略条件下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在国内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我国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二是在国际上全面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三是采用市场手段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为达到监管目的,建议:第一,中国保监会应与国际保险监管组织和他国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国际保险监管支持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和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第二,与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通道,以监管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性。第三,加速本国保险业市场化的建设,适当增设中资保险公司,培育全国性保险市场,适当发展现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培育地区性保险市场;建立市场退出机制,淘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优化市场主体结构。通过发挥准入与退出机制的作用,建立适度竞争的完善的中国保险市场体系。第四,建立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新的监管体制,加强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的过程控制,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
(三)实施优质发展战略
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发展程度与市场潜力的主要指标。1998年我国保险深度只有1.4%,保险密度只有约100元。而同期发达国家的保险深度已超过10%,保险密度已超过5000美元;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国,保险深度也已达到5%,保险密度也达到100美元的水平。在现有GDP水平下,如果用发展中国家保险深度平均水平衡量我国保险业,1998年我国保费总收入应该达到3997亿元,而实际上我国保费收入只有1247亿元。另外,虽然我国保险业已发展了50年,但新险种开发、老险种升级换代等工作做得还很不够,保险产品尚未形成优质品牌效应。如在世界上已流行多年的寿险投资连结产品和职业责任保险在我国则刚开始尝试。由此可以看出,无论从保险业务规模,还是从保险产品结构来看,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因此,目前应通过加强保险监管实施保险发展战略。首先,应抓住我国“入世”机遇,认真研究国际保险惯例和WTO有关保险业的规则,充分利用国外先进的保险技术,引进先进的保险产品和经营方式,实现“跳跃式”发展。其次,要深化改革,锐意创新,苦练内功,大力挖潜,合理开发和使用保险市场资源。第三,要以“保障经济、稳定社会、促进改革、造福人民”为总服务方向,大力调整保险产品结构,积极理顺费率体系,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四)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
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是信息化时代,信息化和信息资源的利用不仅成为保险公司生存的基础,而且是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竞争中克“敌”致胜的法宝。对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发展落后的国家来说,保险信息化程度将是决定我国保险业在未来开放性中国保险市场上生存的基本条件。因为在未来开放性的保险市场中,“本国”与“外国”不再是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重要参照条件,只依靠投保人的爱国热情是不能维护保险公司生存的。在未来保险竞争中,可以依靠的只能是投保人对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选择。要创造品牌效应和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加速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程度。当前,建议中国保监会牵头制定行业信息标准,提出行业信息化建设要求和目标,通过建设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并适当联结保险行业公共信息网和各单位专用信息网的方式,建成中国保险业信息网。
(五)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使越来越多的保险从业人员认识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性。但从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历史来看,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表现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评估尚无成熟的方法。监管偿付能力不仅是维护保险行业稳定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只有及时准确地评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才能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保险市场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首先要建立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评价制度,正确评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其次,建立保监会偿付能力行动标准和行动方法;第三,严格执法,将偿付能力达不到标准的保险公司清除出保险市场或进行资产重组。
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防范收汇风险的作用,同时具有融资条件宽松、手续简便易行的特点,日益成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模式的首选。随着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建立和专业化发展,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贸易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出口保险的发展速度来看,根据中国信用出口保险公司的统计数据,中国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额仅为275亿美元。而2009年,中国信用保险及担保的承保金额达到1166亿美元,同比增长858%。其中,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保额806亿美元,增长2053%;投资和租赁保险保额543亿美元;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额8413亿元,新增担保金额9亿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达到987亿美元,是过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总额的69%。到了2010年中国信保累计实现保险及担保业务保额为19643亿美元。
从保险产品的种类来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险、中长期出口信用险,而后扩大为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投资保险、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业务、资信评估服务、账款追收服务、担保业务等。
从出口保险的渗透率来看,2002年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渗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额占同期全国一般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仅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国出口保险的盖渗透率已达到179%,较2002年增长了813倍,并且渗透率179%也已超过了近几年国际平均渗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监督机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险并不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也不受针对商业保险的一般保险法的限制。各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都有专门的法律作指导,如美国的《美国进出口银行法》、英国的《出口担保和投资法》、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等。各国政府通过单独制定法律或法规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性质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经营目标、财务核算等进行规范。在中国,不但在中国人保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与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迄今仍然没有相应的专门法可依。现行的《保险法》只是一部商业保险法,其中第156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4年7月实施的《对外贸易法》也仅仅是在第53条中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即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及其他促进对外贸易的方式,发展对外贸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险立法的滞后,导致了难以有效保障和规范中国信用保险的业务运作,从而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2、出口信用保险预算问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偏高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费率高达2%。如此高的信用险费率使得大部分外贸企业望而却步。尤其是不少外贸公司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家出钱办保险,本来就应该坚持盈亏基本持平的经营原则。我国现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平均为15%左右,而发达国家的平均费率在1%以下。再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规定的一旦出现保险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承保额的80%~90%左右,外贸公司得自己承担10%~20%左右这一实际。在当前整个世界市场都处于买方市场、外贸出口只有微利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用实在太高。
(2)风险基金不足导致承保能力有限
德国征收社会保障税的模式表现出很好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保障项目支出情况的变化,对支出高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高税率相反制定低税率;明显的返还性,德国分项设定税目,不同税目制定不同税率,专款专用返还性明显;并且税制结构清晰,易于征收管理。
四、发达国家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上文对德国社会保障税发展模式的介绍,并结合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以及对社会保障税返还性的要求,笔者认为以承保项目分项设置社会保障税的德国模式更适合移植到我国,同时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对其做部分调整。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经济发展呈现出不均匀的状态,二元性特征突出,城乡差异较大,因此应分层次逐步开展社会保障税的征收,首先选取大中经济发达的城市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大范围。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存在贫富差距,社会保障本身的特点和目的是照顾和保障低收入者,因此,在设计我国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要素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保障税调节社会公平的功能。
从发达国家一百多年的社会保障制度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社会保障不是全部由国家和社会或雇主履行纳税义务,个人如果要得到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障和各项社会福利,只有在有劳动能力时及时履行个人部分的纳税义务,才能在遇到风险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要求获得充足经济补偿的权利。所以说,完善的社会保障应由国家、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注释]
①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
②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年。
③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2,第86页。
④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⑤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6页。
⑥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税收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捷枚.社会保障税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2]马青牧.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8.
[3]雷明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第6页.
[4]杨伟伟.国外社会保障税的比较与借鉴一基于六国的研究[D].重庆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刘蓉,康楠.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税收经济研究,2011,(4).
[摘要]近年我国对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呼声不断,文章通过对比发达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模式,进而提出假设,即使不改变现有缴费制的模式,通过对现有模式的改革和完善,同样可以达到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国际比较
社会保障资金充足是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的基础,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有效维持的“血液”。因此合理选择和确定我国现有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模式,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亦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社会保障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筹资模式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主要项目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实行统筹管理。然而,我国在上个世纪末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并与发达国家相比呈现未富先老状态,据统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步入老龄化社会的高峰期,人口老龄化危机将至。随着老龄化危机的加重,我国对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医疗保障的要求日益提高,国家对社会保障资金的财政支出压力巨大,养老金缺口以惊人速度增加,据业界估算2010年我国养老金缺口达到16.48万亿。为此应充分预计养老金缺口带来的财政压力。为了缓解社保基金出现的财政缺口,只有构建合理公平的社会保障机制并配合科学有效的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方式才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税的关系问题
社会保障最初出现在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中,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措施确立的对遇到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或其他风险的社会成员给予相应的经济、物质和服务的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
在我国,社会保障大体分为三个部分,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表现形式是社会救济,国家无偿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存保障。中间一层是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最高一层是社会福利,这三个层级构成完整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社会保障税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而发展起来的,社会保障持续运转需要依赖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支持,而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筹资的有效方式。所以说社会保障税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筹资手段。由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质,使得社会保障成为收入再分配的手段,所以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必须具备公正和效率原则,只有以税收的方式建立起来的筹资渠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筹资以税收的形式确立能有效保证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运行。
二、社会保障税的一般理论
社会保障税在一些国家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其征税目的是为社会保障资金筹资并用于再分配的特定目的税,社会保障税的实质是劳动产品剩余价值的再分配。社会保障税的征税对象一般为雇主、雇员就其支付、取得的薪资报酬。从目前来看,国际上为公共事业筹集资金最规范、最高效的方式就是征税,而由此产生的新税种――社会保障税就属于社会保障筹资的范畴。在世界范围内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中,有132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缴款采取社会保障专门税和社会保障缴费的形式。社会保障税在各国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美国是最早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的社会保障收入比重占财政收入总额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
社会保障税既有一般税收的共性特征,也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个体特征。社会保障税作为专为社会保障筹资的特定目的税,与一般税收相比,具有以下三方面特点:
第一,社会保障税具有专款专用性。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直接目的税,其税收收入与用途直接相关,社会保障税被税务部门征收后应设立专门的部门管理该部分基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其它方面的财政支出。
第二,社会保障税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所谓累退性是指纳税人的税负随着收入的绝对增加而相对负担变小,社会保障税的税制设计采用免征额及超额累进或最高额下比例税率的方式,并且课税对象不包括工薪收入以外的其他所得,即违反了一般税收绝对公平的原则,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这就导致了总体上随收入的绝对增加而实际纳税负担相对减小的特性,即累退性。
第三,社会保障税具有有偿性。现有社会保障税制要求该项税收收入一般由政府设立的专门基金委员会管理,由于社会保障税的专款专用性,所以社会保障税区别于其他税收,在国家财政出现危机时,纳税人依然有权要求领取保险金,这是与普通税收不同的特殊性质。社会保障税法律制度对全体受保者缴纳社会保障税,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筹和协调,使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趋于平等,这也是贝弗里奇“补偿原则”的运用,是公平性的体现。
三、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一)国际征收社会保障税概况
据统计,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已经有超过132个国家以缴税或缴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研究表明,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社会保障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收入中社会保障税收带来的收入占总比重的30%,成为仅次于个税的第二大税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政府统计年鉴的统计显示,目前,在德国、法国、瑞士、丹麦、瑞典、奥地利、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头号税种;在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发展较快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也迅速崛起,例如南美洲的巴西和阿根廷,社会保障税同样成为本国的第一大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