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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范本精品(七篇)

时间:2022-09-03 11:59:40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合伙协议范本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合伙协议范本

篇(1)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丁方:

身份证号:

住址:

戊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上五方本着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原则,就合伙经营范大姐修脚之家事项,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一、合伙经营项目

各方共同经营位于的字号的店铺,经营范围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__,系该店铺的__________。

二、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出资额、出资方式

1、该合伙项目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元,各合伙人均以现金的方式出资,每人出款金额相等,为人民币______元。各合伙人在合伙项目中所占份额相等,均为20%。

2、各合伙人的出资必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各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该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逾期未出资或者未完全出资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由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任何合伙人不得要求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然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1、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资

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 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各方共同决定;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合伙人有退资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合伙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九、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十、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到合同履行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伍份,合伙人各执一份,五份合伙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并按手印) 乙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篇(2)

【关键词】 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治理规则;核心条款

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甘培忠、李科珍(2012)研究认为,应当在确保普通合伙人核心权力或基本权利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权限。[1]就合伙协议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中的作用,王利明教授(2013)研究认为,合伙协议作为合伙组织体存续的法律基础,不但具备民事合同属性,而且具备治理规则属性,合伙制度应对合伙协议的组织规则属性作出相应规定。[2]但是,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治理实践中往往侧重合伙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而对其治理规则属性的关注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基金治理“基石性”文件的作用,导致了基金治理的一系列问题(合伙人权责不对称、合伙人行为失范、合伙人关系平衡性不足以及合伙人关系的动态调整和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拟在厘清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属性的法理基础上,从法律规则和治理范式的层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合伙协议之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合伙协议具有民事合同和治理规则的双重属性。但是,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治理实践中往往侧重合伙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而对其治理规则属性的关注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基金治理“基石性”文件的作用。特别是,在法律规则层面缺乏对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内容的明确规定,造成合伙人对合伙协议中治理规则的长期忽视,合伙人更多通过违约责任追究其他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法律责任。在治理范式层面,治理架构的一元主导性,治理形式的高度封闭性,治理依据的高度自治性,治理过程的固定周期性和治理模式的双重委托性等现状,导致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的一系列问题。

第一,合伙人的权责不对称。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历史较短,制度设计也偏保守,无法顺应私募股权基金这种高风险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导致实践中合伙人在基金治理中的权责不对称,具体表现为:一是普通合伙人在基金治理中的权重无度扩张,且缺乏必要的监督,而作为基金主要出资者的有限合伙人则被严格限制参与基金的治理;二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双重委托机制同样造成普通合伙人的派出代表在行使基金管理权的权责不对称,相对于权利的享有,其义务和责任的承担则相对较偏弱。

第二,合伙人的行为失范。实践中,合伙人特别是普通合伙人的行为失范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秩序和合伙人关系的稳定、维持造成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普通合伙人的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了对基金内部治理秩序的违反和对基金监管秩序的违反两大类型。对基金内部治理秩序的违反之情形包括:其一,故意扭曲委托关系,增加委托成本,增加合伙人的信息不对称,从事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行为;其二,从事违反受信义务的行为,消极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基金管理义务,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其三,违反竞业禁止规定从事与基金相竞业的行为,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其四,通过跟投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等。对基金监管秩序的违反之情形包括:其一,某些德行、能力欠佳的普通合伙人利用准入门槛的缺乏,混入普通合伙人队伍,从事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其二,在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其三,在基金的运营管理中,滥用其信息优势地位,消极地进行信息披露,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利益,消极履行备案义务等。

第三,合伙人关系的平衡性不足。合伙人关系平衡性的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我国现有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秩序具有先天性不足,这种不足既有意识形态上对合伙人保护机制的片面认识,也包括治理中对发挥合伙协议基石性作用的忽视;二是我国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安全港规则”[3]明显滞后于实践,相关规定过于僵化,缺乏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特殊性的考量;三是信息披露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构建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秩序时,缺乏有效的制度抓手和制衡体系;四是第三方机构作用的有限性增加了合伙人信息的不对称性。

第四,合伙人关系的动态调整和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国内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由于立法的缺失和合伙人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团体组织属性的忽视,使得基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冲突,囿于可诉性不足、冲突解决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缺乏而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得基金的自我纠正能力较弱,无法对合伙人的失范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和惩戒,造成基金治理的不稳定甚至崩盘。

二、合伙协议之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治理规则的法理基础

本人认为,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治理实践中往往侧重合伙协议的民事合同属性,忽视其治理规则属性,是造成上述适用现状并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主要原因。要重视和发挥合伙协议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实践中的治理规则属性,厘清其相应的法理基础至关重要。合伙协议是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与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人)管理运作基金,参与基金治理,分配投资收益和承担相应责任的基石性文件,其治理规则属性具有法理基础。

第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主体地位的相对独立性。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合伙企业形式,主体地位的相对独立性是合伙协议具备治理规则属性的能力要求。独立性是民商事主体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对于具备独立性并满足其他法律要求的实体,法律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使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民法通则》规定了合伙可以有自己的字号,即拥有名称权,名称权是企业人身权的组成部分,是民商事主体具备相对独立性的表征。同时,合伙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以及进行应诉。《合伙企业法》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已经具备了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要求基金在对外开展商事活动时,应当具备相对完整的内部治理体系,以统一合伙人的意志并将这种意志转化为合伙企业的意志,对外开展活动。合伙协议的目的是使合伙人通过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法律活动,从而使合伙组织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其作用是要保持基金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违背这种作用的约定在法律上可被视为侵犯合伙组织的而无效。[4]可见,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是合伙协议发挥治理规则的内在要求,以确保其开展商事活动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财产的相对独立性。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财产的相对独立性是合伙协议发挥治理规则属性的物质基础。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商事组织体,其财产的相对独立性为合伙协议发挥治理规则属性提供了物质基础。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不是全体合伙人个人财产的机械累加,特别是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财产主要表现为货币出资,已经难以区分合伙人财产的异同。《合伙企业法》表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具备一定的独立性,是脱离于合伙人(自然人)的,其在管理与使用方面都需经过合伙企业内部的相关程序。[5]上述规定从法律角度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财产进行了隔离,使基金这个商事组织体有了相对独立物质基础。另外,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同时要求基金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其具备自我管理财产的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建立内部相应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相配套。上述治理体系和治理规则须由全体合伙人进行协商并达成合意,而合伙协议自然、因然且必然地成为该合意的载体。

第三,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责任的相对独立性。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责任的相对独立性是合伙协议发挥治理规则属性的内在要求。法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显示基金能够对自身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对外开展民商事活动时、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时,均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在基金对外债务方面,以其财产为第一清偿顺序,承担清偿义务。因此,责任的相对独立性,是基金主体资格独立的必要保证,强化了基金治理的可归责性。合伙协议作为合伙人间的主要法律契约文件,基金对外责任承担的方式和内部责任的分担是其核心条款。

三、合伙协议之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发挥其治理规则属性的路径

1、鉴于合伙协议的治理规则属性,应建立完善其核心条款

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有待进一步完善,尚未形成成熟的私募股权基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人)市场,合伙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和尊重,基金的内部治理及合伙人关系处于相对脆弱的平衡状态。基于上述背景,可以考虑通过法律层面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提供原则性且统一适用的合伙协议必备条款,借助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的相关内容必须达到法律最低的要求,从而提高基金的治理水平。

本人认为,可以将合伙协议中涉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治理规则属性的内容作为核心条款。核心条款通常是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内部治理秩序的构建和维系发挥关键性作用的条款,主要包括合伙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以及权利义务条款、基金内部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条款、基金内部纠纷的解决机制条款等。

申言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的核心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合伙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及权利义务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的主导执行权,同时,保障有限合伙人对基金管理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而规范合伙人有序参与基金管理。具体条款设计上,可以从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两个角度进行相应规定。涉及普通合伙人的具体核心条款包括:基金事务执行权条款、关键人条款、无限责任承担条款、受信义务条款、转让合伙权益条款、合伙人身份转换限制条款和信息披露条款等。涉及有限合伙人的具体核心条款包括:权益保护条款(知情权和监督权)、参与基金事务限制条款和有限责任否认条款等。

第二,基金内部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功能在于尊重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相对独立的组织体所具有的团体性,构建组织体内部的自我治理机制,以使基金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具体条款主要包括合伙人会议的组成、权限及议事程序等条款、投资委员会的组成、权限及议事程序等条款、投资顾问委员会的组成、权限、议事程序等条款。

第三,基金内部纠纷的解决机制条款。该条款的主要功能在于当合伙人就基金事务出现分歧或冲突时,能够通过基金内部或借助外部力量,将出现的分歧或冲突予以解决,以维护基金的稳定存续和良好运转。具体条款主要包括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或扰乱基金治理的责任条款、归责原则条款、举证原则条款及合伙人权利救济条款等。

2、针对违反合伙协议中治理规则的行为,丰富救济手段

民事责任特别是违约责任,是实践中针对违反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中治理规则行为的主要救济手段。至于对具体违约行为的处理,可以要求违约行为人承担或部分承担由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停止或部分停止委托其执行事务的权力,以至对其予以除名等。

在建立健全违约、侵权等民事责任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等进行权利救济和责任追究的途径,提高合伙人侵害基金或其他合伙人合法权益法的违法成本。

本文语境下的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禁止市场准入等,更多是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违反外部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惩的后果。[6]

本文语境下的刑事责任主要指针对合伙人在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及运营的过程中,从事非法集资、行贿受贿、合同诈骗等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建立健全行政监管机关及行业自治组织对合伙协议的管理机制

一方面,从行政监管机关的维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的管理机制:

首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标准。行政监管部门基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业实践和惯例,建立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执法标准,并配套相关监管措施,保障和提升合伙协议在基金治理中的作用。

其次,建立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登记过程中合伙协议的审查机制。审查既包括一般的形式审查,也包括适度的实质审查。审查中要侧重对合伙协议核心条款的完备性和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审查。

最后,建立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变更事项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检,进而评估和分析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整体运行情况。

另一方面,从行业自治组织的维度,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合伙协议的管理机制:

首先,加强宣传引导,完善合伙协议的备案管理。行业自治组织可以通过加强合伙协议相关内容的宣传和引导,加深合伙人对合伙协议治理规则属性的认识。在基金进行备案过程中,增加对备案基金合伙协议的形式审查,对合伙协议必备条款的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查,促使合伙人完善和规范订立合伙协议。

其次,提供合伙协议范本。行业自治组织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的实践经验,对合伙协议中属于治理规则的内容进行规范,提出标准化的合伙协议范本以供行业参考,但并不强制性实施。

最后,强化合伙协议在纠纷解决中的地位。行业自治组织在参与纠纷的调解过程中,要将合伙协议作为主要的调节依据,强化合伙协议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地位。

【注 释】

[1] 甘培忠,李科珍.论风险投资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行为暨权力之边界[J].法学评论,2012.02.33.

[2] 王利明.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J].当代法学,2013.04.59.

[3] 美国最早在其有限合伙制度中设计了“安全港规则”,意在保障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主导执行权基础上,合理扩大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权限,且不会由此承担无限责任.

[4] 施建辉.合伙为独立民事主体之我见[J].法学,1997.07.36.

[5]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6] 具体包括:其一,某些能力欠佳的普通合伙人利用准入门槛缺乏,混入普通合伙人队伍,从事违反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损害基金及有限合伙人的权益;其二,普通合伙人在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开展募资;其三,在基金设立及运营管理中,普通合伙人消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或滥用其信息优势地位,消极进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参考文献】

[1] 朱慈蕴.公司法原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2] 朱奇峰.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理论、实践与前瞻[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3] 凌涛.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4] 王燕辉.私人股权基金[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

篇(3)

股权投资合同书范文一甲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

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5、合伙企业名称:NJ****高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

英文名称为:NJ CDF- SND Venture Capital L.P..

注册地 :中国〃 〃NJ高新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20xx0万元人民币,双方到位资金5000万元后(即甲方4800元,乙方200万元)即可注册本合伙企业。其后,以增资方式募集LP的资金。本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半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 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20xx0万元人民币,操作方式同第一期基金。

2、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组成。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两部分,甲方出资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24%;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其余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总额为目标筹资金额的75%;每位有限合伙人最低承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资金募集及到位期限:除甲乙双方已承诺的按目标筹资比例出资外,其余目标筹集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募资;各出资人于6个月内,完成第一期基金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资。

6、合作区域: 甲乙双方同意投资对象优先考虑NJ本地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最终投资于NJ高新区的资金比例不少于30%,其他投资区域、方向不限。

7、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如下机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拟投融资的各大项目,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市场信息及时交流通报,并为合作方的信息采集,和跟踪提供服务。

2)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长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保证业务合作的顺利开展。 四、投资项目管理

1、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主要为pre-IPO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甲方的行政资源优势,发挥乙方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中小型企业快速成长,助力于本地区及相关地区的产业升级发展。

2、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具有以下条件,并在不久的将来(一般是2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 %,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1)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聘用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

3、在合伙期限内,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变现退出并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成本后,合伙企业优先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退还实际到位合伙资金,当出现投资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资本金后尚有结余)后,乙方按投资盈余的20%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和额外业绩奖励:

业绩报酬分配与业绩奖励方式:

1)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8%,投资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 (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股权投资合同书范文二甲方(受托人):

身份 证 号 码:

户 籍 地 址:

乙方(委托人):

身 份 证 号码:

户 籍 地 址:

基于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投资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1.1 乙方出资人民币万元(¥(下称“委托资金”),委托甲方投资于 (以下简称“标的项目”)。

投资要求:

(1)投资成本:

(2)投资期限:

(3)其他:

1.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向甲方指定账户划转上述委托资金,具体资金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金额为准。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委托资金的接收账户:

开户机构: 户 名:

1.3 委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甲方。

1.4 为保障委托资金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引入银行以资金监管方式对甲方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及委托资金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银行以乙方指令作为资金对外划付的唯一指令,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甲方的权限范围

2.1 本协议项下,甲方仅能依约将乙方的委托资金用于投资标的项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2.2 甲方必须根据本协议1.1条约定的具体投资要求对标的项目进行投资,若标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该投资要求不同,则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投资。

2.3 双方确认,依约完成投资后,乙方为该投资项下所有权益的实际权利人,甲方仅为乙方人,甲方不对该投资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

三、投资分配及撤资

3.1 自乙方委托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日内完成投资,甲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由双方协商资金的后续处理事宜。

3.2 甲方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分享收益,按实际投资亏损的 %承担风险,投资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投资收益情况结算损益分成。

3.2 投资期限内,若乙方需提前撤资,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收益,甲方按实际投资收益的 %分享收益。

3.3 本协议项下,在投资期满、提前撤资或项目分红等存在项目资金回款的情况下,甲方须在资金到账之日起三日内将全部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

乙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指定收款账户:

开户机构: 户 名:

账 号:

3.4 在甲方依约将投资款及收益划转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后,乙方应在三日内将甲方依约应得的收益划付给甲方。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了解标的项目相关情况。

(2)甲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完成针对标的项目的投资。

(3)甲方应定期向乙方通报资金使用及项目投资等情况。

(4)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的账户资金、交易等资料保密,未经乙方确认,不得对外泄漏。

(5)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提前撤资。

(6)甲方应依约承担投资风险,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投资收益分成。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监督甲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有权要求甲方依约完成投资。

(2)乙方应依约及时提供委托资金。

(3)对于甲方提出的关于标的项目的紧急情况,乙方应及时回复并作出指示。

(4)乙方应依约向甲方分配投资收益。

五、违约责任

5.1 委托资金到帐后,甲方违约挪用委托资金的,应按照挪用资金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应返还挪用资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2 委托资金到帐后,在约定投资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失败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投资资金数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3 委托资金到帐后,在约定投资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成本增加的,甲方应自行承担额外增加的成本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4 在投资期满、提前撤资或项目分红等存在项目资金回款的情况下,甲方未依约将相应资金划转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

5.5 在约定投资条件已满足的情况下,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投资失败的,乙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5.6 若乙方未能依约将甲方应得收益划付给甲方的,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应按照应划未划资金金额的千分之三每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7 投资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违约将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的,应按照委托资金金额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8 除上述约定外,投资期间,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协议变更和终止

6.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一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协议。

6.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一致并通过补充协议等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6.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七、其他

7.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协议自双方本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3 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投资合同书范文三甲方:(受托人): 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户籍地址

基于平等、公平、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进行投资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及融资费用

1.1 乙方出资人民币 万元(¥ )(下称“委托资金”),委托甲方投资于 (以下简称“标的项目”)。乙方自愿在双方共同认可的交易机构开设以下资金账户: (1) 开户机构: (2) 账户姓名: (3) 账户号码: 投资要求: (1)投资成本: (2)投资期限: (3)其他:

1.2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将向甲方账户划转上述委托资金,具体的资金数额以乙方实际划转的金额为准。

甲方指定如下账户作为委托资金的接收账户: 开户机构: 账户: 账号:

1.3 委托资金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即视为乙方已将委托资金交付给甲方。

1.4 为保障委托资金专款专用,乙方有权引入银行以资金监管方式对甲方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及委托资金进行监管,并有权要求银行以乙方指令作为资金对外划付的唯一指令,甲方须无条件予以配合。

二、投资分配及撤资

2.1 自乙方委托资金转入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甲方应在__日内完成投资,甲方未能在该期限内完成投资的,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由双方协商资金的后续处理事宜。

2.2 甲方依约完成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按实际投资亏损的_________%承担风险,投资期限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返还投资款,并按照投资收益情况结算损益分成,也可续签委托投资协议。

委托投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3 投资期限内,若乙方需提前撤资,需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甲方予以返还全部本金并返还当日结算投资收益,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有收益,甲方按实际投资收益的________%分享收益,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4 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对账户亏损或盈利进行分配结算。

三、甲方的权限范围

3.1甲方须要向乙方提供基本资料,如身份证,联系方式。

3.2受乙方委托,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投资资金自主操作和管理,并应高度负责,定期向乙方通报资金使用状况,确保乙方的资金安全。本协议项下,甲方仅能依约将乙方的委托资金用于投资标的项目,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3.2 甲方必须根据本协议1.1条约定的具体投资要求对标的项目进行投资,若标的项目实际情况与该投资要求不同,则甲方应及时与乙方沟通,经乙方确认后,方可继续进行投资。

3.3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的账户资金、交易记录等资料保密,不得对其他人泄漏。

3.4双方确认,依约完成投资后,乙方为该投资项目下所有权益的实际权利人,甲方仅为乙方人,甲方不对该投资享有任何实质性的权益,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投资项下的权益进行出让、设定担保或进行其他任何可能会对乙方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处置行为。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基本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4.2对甲方的操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应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操作。

4.3 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投资理财交易信息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交易记录等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五、协议变更和终止

5.1 本众筹协议范本是双方关于本项委托的最新文本,将取代在此之前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众筹协议范本。

5.2对本协议中的约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加以修改和签订补充协议。

5.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协议终止或解除,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5.4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对发生的任何争执,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其他

6.1 本众筹协议范本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本人签字生效。 附件:利润分配明细表

甲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