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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年度工作总结精品(七篇)

时间:2022-10-17 05:39:48

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律师年度工作总结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律师年度工作总结

篇(1)

本人在2020年度执业过程中,按照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的要求,恪尽职守,认真、严谨的履行律师工作职责。

在思想上,学习领悟党的指导精神,学习政府部门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及教育活动,加强自身政治觉悟修养,将党的指导精神贯彻到日常律师工作中,在党的指导思想下与时俱进地开展自己的律师工作。

在作风上,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领导、团结同事、求真务实、实事求是、谦虚谨慎,始终保持严谨求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篇(2)

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行为,保障合伙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开展业务活动。

第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

第六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3名以上合伙人;

(四)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

第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二)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六)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七)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十)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合伙协议自合伙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合伙人

第十条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对合伙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律师。

第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二)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四)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

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合伙人退出合伙,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提出退伙时间要求的,退伙人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与退伙人办结退伙事宜。

第十七条合伙人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或者因其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可以依照合伙协议将其除名。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合伙协议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八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合伙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产份额及其他财产收益。

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后,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设立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形式、召集方式和表决办法等由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召集方式、议事规则和程序、表决办法,决定和处理本所重大事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并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其职责由合伙协议约定。

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管理内部事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放弃对其内设部(室)、分支机构、律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应当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合伙人及聘用律师不得私自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

第二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受理法律事务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九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业务学习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研究、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按劳分配、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分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投诉查处制度。对于违反本所章程和管理制度的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

第三十五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三十六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业务统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五章解散清算

第三十七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

(二)律师事务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的;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也可由合伙人会议指定若干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清算机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并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清算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清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

第四十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在清算期间,合伙人不得执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合伙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书,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

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合伙律师事务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名,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章按照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三条合伙律师事务所解散清算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个月。

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对清算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四十五条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篇(3)

“人家胃痛关你什么事?”此句出自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的名句,成为张晖的内心之痛。

2009年9月8日,这个圣戈班集团中国磨料磨具公司市场经理,在驾车等待红灯时,一男子自称胃痛,请求带他一段,张晖经不住哀求,让他上了车。停车后,男子拔掉车钥匙,七八个交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冲过来,说张晖“非法营运”。

与张晖遭遇的“胃痛”相比,一个多月后,来自河南省商丘市、18岁的孙中界遭遇的是“天冷”。

孙中界回到公司,向哥哥孙中记讲述了事情经过。“你傻啊,不知道现在好事难做么?”孙中记只能这样训斥刚成年的小弟。孙中界回到住处,一腔愤懑无处发泄,他把左手放在案板上,右手举起菜刀砍向小指。“我只能这样表清白了。”孙中界事后说。

官方否认“倒钩”执法

9月9日,张晖向闵行区建交委交通科反映情况,交通科的万科长说,没有雇社会人士诱骗车辆,“很可能是一部分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配合执法”。

5天后,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张晖被“强制性要求”放弃陈诉和申辩的权利,否则就无法取回车。当天下午,他无奈缴纳了1万元“罚款”,开回被扣押一周的“福特”车。

在现实中维权受挫以后,张晖选择了网络。9月10日晚上,他在一家网站发帖:《善良的被骗》。张晖说,自己在做笔录时被问:“你是不是收钱了?”他答:“没有。”但签字时却发现,笔录上赫然写着:收了。第二天,该帖经转载后,阅读量迅速超过了20万,媒体随即跟踪调查,舆论大哗。

而孙中界的维权之路,于14日深夜开始。孙中记把弟弟送到医院后,赶回公司所在的闵行公安分局鲁汇派出所,以汽车被抢为由报案,但被告知应该到事发地报案,但事发地的航头派出所告诉他,那边也是执法部门,直接过去交罚款就好了。

10月16日上午,孙家兄弟来到浦东新区(原南汇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查看问讯笔录后,孙中记认为对方在有意引导孙中界承认开黑车,拒绝签字。

是日下午,浦东新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严良民否认“倒钩”执法,称依据以往案例,百分之百可以认定孙中界驾驶的就是黑车。据严良民介绍,在整个过程中,执法人员肯定按章办事,没有违规,他强调,孙先生前天晚上搭载的是普通市民,并非“倒钩”。

“孙中界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各方关注。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浦东新区政府迅速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公布于众。

10月19日上午,孙家兄弟再次来到执法大队,意外遇到了10余位车主,他们称自己也遭遇过“钓鱼”罚款,看到孙中界的新闻,自发赶来,希望也能讨个说法。

10月20日,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宣布,经全面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但这一结论并不能让人信服,且该局拒绝公布相关的录像、录音等记录,公众的不满情绪再次被激发。

在当天的新闻会上,有记者多次询问乘客身份和上海是否存在“倒钩”现象。调查组成员之一、浦东新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公室副主任丁建国回答说:“浦东新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

“钩子钓头”浮出水面

在“调查报告”公布的当天,新区政府决定成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代表、社区和企业代表在内的12人联合调查组,城管部门明确被排除在调查组之外。

在查阅相关卷宗、录音等资料的基础上,调查组兵分三路,分别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孙中界就职的公司以及孙中界伤指后就诊的73171部队医院现场调查。

“孙中界事件”中的乘客是确定此案是否属于“钓鱼执法”的关键。21日下午,调查组约见了“乘客”陈雄杰。调查组成员、上海金融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薄海豹律师问:“你是否第一次配合执法?”陈答:“我是第一次。”

但在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9年8月执法活动的案卷中,发现陈雄杰曾有以“乘客”身份作证非法营运的笔录,证明其向调查组的陈述存在虚假。

进一步深入调查后,破绽越露越多。调查组发现在多份不同卷宗上多次出现同一姓名的“乘客”,而检查相关财务资料后发现,前来领取所谓“专项整治劳务费”的却另有其人――蒋某某。“钓头”由此现身。

22日晚,调查组约见蒋某某,在强大的心理压力下,这位“钓头”承认了自己组织的“钓钩集团”直接参与了“孙中界事件”。他说,自己手下有三四十人,没有固定地域。14日当天,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的一名队员通过蒋某某将当天执法的时间和地点告诉了陈雄杰,当晚8时许,陈雄杰按照事先约定的路线将孙中界驾驶车辆带到了执法人员检查点。

24日,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出炉,明确写入了“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在10月14日执法过程中使用了不正当取证手段”,以及“陈雄杰在调查中的陈述存在虚假”等关键内容。同日,闵行区人民政府也宣布,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取证方式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对张晖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责令撤销。

流传已久的“钩子”故事

“钩子”一词,已经在上海滩流行了许久。

2008年3月7日,“从事举报的协查人员”陈素军被刺死案,是不少被“钩”者都熟知的故事:陈素军经营着一家小发廊,生意惨淡,在情人的推荐下,她做了一名“钩子”。刚做上此行不久,陈素军上了21岁的司机雷庆文的银色轿车。发现自己中了埋伏之后,雷庆文锁上车门哀求道:“大姐,我刚刚被钩过,你就放了我吧。”陈素军不同意,终被雷庆文刺死。后雷庆文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根据众多被钩司机指称,从口音上辨认,“钩子”大多来自安徽。他们往往与各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埋伏”作战,“当场抓获”正在进行“非法营运”的私家车,处以1万~5万元的行政罚款。有的“钩子”还在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拥有收取行政罚款的专用账号。现在,黑车依然常见,而私家车主却频频“上钩”,被指认为黑车,遭遇巨额罚款。

而行政执法大队收到的罚款总额,像滚雪球一样迅速膨胀。见于闵行区官方网站的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2007―2008年度工作总结中提到,在两年时间里,该大队“查处非法营运车辆5000多辆”,“罚没款达到5000多万元”。

而“钩子”和“钓头”也因此而获利颇丰。闵行区“钓钩”每“钓”到一位私家车司机,便可获得300元人民币,“钓头”提取200元。宝山区给“钓钩”开出的价格是200元,南汇区250元,奉贤区则是600元。一个成熟的“钓钩”,月收入少则两三千元,多则五六千元。而“钓头”每月能净赚1~2万元,一年可达十几万元。

作为孙中界和张晖的人,北京法律学者郝劲松估计,在上海每年受害的车辆至少有数千辆。

陈瑞勤是上海博园绿化建材有限公司职工。2008年5月12日,他驾驶一辆面包车在北松公路准备加油,车刚停,一个小青年拉开车门就钻进来要求搭车去马桥俞塘村。因顺路,陈瑞勤就让他上了车。经历了一番“钓鱼执法”的“规定程序”后,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扣了他的车,要求罚款1万元。他不服,将执法大队告上了法庭。

从2008年5月到年底,经过行政复议、法院一审、二审、申诉,陈瑞勤均告败诉。

陈瑞勤说,在一审败诉,准备上诉时,区执法大队副队长曾劝他:“你车还要不要啊?停车费不收你了,但是你必须承认你是黑车。”

陈瑞勤告诉记者,区办一名工作人员还对他说:“别再折腾了,你的官司不可能赢,要是你赢了,之前所有的案子怎么办?市里几年来收的这么多罚款怎么办?”“要是我真是黑车,他们为什么要跟我一再地妥协?”陈瑞勤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