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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写作是一种深度的自我表达。它要求我们深入探索自己的思想和情感,挖掘那些隐藏在内心深处的真相,好投稿为您带来了七篇跨国公司经营论文范文,愿它们成为您写作过程中的灵感催化剂,助力您的创作。
根据跨国公司理论,本土化经营战略可以细分为六部分。这六个部分都会影响到跨国公司的经营效果。第一,员工的本土化,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内容,这是本土化经营的根本点。第二,生产的本土化,主要指当地生产场地或者生产线的建造。第三,品牌的本土化,必须拥有企业自有的目的国的品牌经营融合方式,这是快速融入当地市场的最直接办法。第四,营销的本土化,这是从产品销售渠道的角度考虑,也是跨国公司可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同时是最容易被忽略的;第五,研发的本土化,这是发展到成熟阶段后的企业战略选择之一。第六,资本的本土化,不仅可以解决经营活动最重要的资金问题,也是实现全方面跨国经营的长远计划。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跨国企业为什么必须实施本土化经营。
1.市场需求原因。为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诉求,提高市场占有率是企业生产活动的终极目标。跨国企业会在全球寻找新兴市场,出于高效率的要求和经营利益驱动,多数企业的受众群体有着独特需求,必须有本土化改造。
2.成本因素。寻求成本最小化,降低综合性生产成本。成本最低化是所有企业永远的追求。理性的经济实体在目的国开展生产经营业务时,最先考虑的就是成本。最初跨国公司的原始产生驱动就是降低成本。但是发展到现代,成本最低化并不是牺牲质量的代名词,一体化发展已经成为现代跨国企业的首选。
3.赢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使得经营更为顺利,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必须为当地经济做出贡献,这就要具有正面的企业形象和良好的企业知名度。就业、地方生产总值、外资利用率等都是政府绩效的考核目标。
4.更好的融入目的国的民族文化。许多跨国公司经营失败的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更好的融入目的国的民族文化。尽管当今世界一体化趋势明显,但是民族文化的唯一性和抵触性也是不可估量的。
二、跨国公司企业文化构建原则及途径分析
堪称企业灵魂的企业文化,对员工的影响深刻而潜移默化。一旦形成,员工所共有的价值观的传播继承能量是十分惊人的。即使因为各种原因离开了原来的企业,原来企业文化的烙印都会伴随很久甚至一直存在于员工的职业生涯中。换一份工作,最先要适应的便是企业文化。跨国公司的企业文化多强调以人为本和创新为先。构建科学的企业管理体制基本入手点就是搭建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跨国公司本土化经营中最根本的员工的本土化与企业文化息息相关。作为企业文化的支撑载体和实施者,员工的价值观,职业生涯规划,个人发展追求都是企业文化构建的重要内容。综合考虑跨国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母公司的管理体系、目的国的文化历史背景,以实现员工个人价值观和公司价值观互相结合为目的,我们在构建跨国公司企业文化可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1.达到企业员工文化的融合,即企业浅层文化。为了企业的发展,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首先意识并认可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员工在个人价值观、生活习惯、风俗、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客观的差异,加强彼此之间的了解,学习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和地区发展历史都有助于互相的认可。
2.重点是企业管理体系方面的本土化融合,即企业中层文化,这是最重要的方面。企业管理必须强调以人为本。体制健全,规章合理,方法科学,注重方法的创新性,充分利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尤其互联网技术。
3.高级阶段是公司经营战略的本土化融合,即企业深层文化,这是最终的目的。
4.形成全新的本土企业文化。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出企业文化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全新的跨国公司企业文化要求这三个层次的内容都实现本土化。物质文化层是最基本的要求。即使不同区域或者国家的生活水平和消费层次有所差别,一个成功的跨国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转化机制,实现相对平衡。精神文化层是跨国企业本土化融合的终极任务和目标。具体来说,建造跨国公司企业文化体系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直接沟通,善于沟通,可以使组织内部的凝聚力增强。同传统企业、事业单位、国企不同,跨国公司没有严格的内部等级制度,而是以经理总负责,团队协同合作为主,彼此之间的沟通更为顺畅和全面。从企业管理方面考虑是以内部的沟通为主。跨国企业必须有专门负责内部信息传达的部门。在自上而下的信息传达中,从专业角度出发,结合每个部门和岗位的特点,选择适当有效的传递方式和反馈形式。信息传递过程中的疏漏和误解是需要克服的重要问题,确保信息传达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是关键。第三方培训和咨询机构的引入也是完善企业沟通流程的重要手段。
(2)营造信任氛围。以创造力和实际工作能力为重,并非看中工作年限。跨国企业的经理层普遍年轻化,良好的工作激励机制和完全授权授信是实现项目成功的关键。增加员工的认同感,提升企业员工的凝聚力。管理层和团队成员的理念必须同一化,工作目标的一致,价值观的和谐,是企业进步的有利基础。
(3)鼓励员工在工作场所的个性化。这种个性化不是肆无忌惮,而是通过营造舒适的工作环境,用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跨国企业员工的创造力和进取精神是企业文化的特色之一。
(4)完善的培训机制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在跨国企业里,员工的培训机会是多样化的,不仅体现在次数多,更重要的是会根据员工个人工作岗位、表现和未来提升的可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培训学习。
(5)团队精神。协同奋战,强调个性,重视彼此之间的互补,已达到整体的最大化机能发挥,这是最有效的企业工作方式。
三、结论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本土化战略下的跨国公司企业文化构建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员工的本土化。所以企业文化的构建也最应该重视员工。在企业文化保持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时刻保持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主导方向必须科学,符合本土化经营的各项原则和要求。企业的核心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根本。产品定位,管理体制,员工观念,与企业的核心价值观都要保持本质的统一。在沟通方面,横向沟通和纵向信息传递相结合,面临经营问题和其他社会事件时,跨国企业往往都可以快速有效地做出反应。通过企业内部媒介的传达,例如,路演,内部论坛,企业内刊等,建立起上下统一,横向协调的企业内部沟通机制。
2.全面实施创新战略。企业创新涵盖了企业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观念创新。企业文化的构建和完善不仅体现在管理制度的创新,更重要的是要全面发动企业各个部门的参与。一方面是管理人员要有体制创新,另外一方面,提高员工工作中创新的积极性。一个良好的企业文化里,全体员工会乐观积极对待工作,由此又会提升企业文化层次。
论文摘要:知识经济全球化使得跨国公司传统的知识管理方式向全球知识管理的领域转向,深入研究该转向背后的深层要因是实现这种转向的前提。
一、 引言
在当今知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公司传统的知识管理方式正向全球知识管理的领域转向,深入研究这种转向背后的深层要因,是顺利实现这种转向的前提。
二、 跨国公司全球知识管理转向的要因
1. 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也是知识经济的世纪。经济全球化使得生产者和投资者的行为日益国际化。公司的生产、贸易、投资、金融等经济行为逐渐超越一国边界,从孤立封闭走向国际社会,生产要素进行全球配置与重组,世界各国经济高度相互依赖和融合,而相互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经济全球化的表现之一是使得作为各国之间经济竞争载体之一的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生产的一体化。知识经济的兴起表明经济发展日益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上。知识经济的重要标志是经济从基于物质到基于知识的变革。这里所说的知识,包括人类迄今为止所创造、积累的全部知识,其中重要的部分是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知识经济与经济全球化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科技革命是推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知识化的主要动力。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商品、资本、劳动力和技术流动日益自由化。由于信息高速公路以及全球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世界经济、贸易、金融也日益网络化、全球化,全球范围内的知识传输、扩散和分享也更加便利化。
2. 知识经济的全球化对跨国公司传统的全球经营管理模式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经济全球化的知识经济的时代,公司的价值深嵌入全球性的知识资源之中,传统的跨国公司全球知识管理模式面临挑战。
(1)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跨国公司理论中相关知识管理思想的局限性。众所周知,传统的主流跨国公司理论主要是从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的角度,从微观层面以不完全竞争导致不完全市场,不完全市场导致对外直接投资为基本假设,重点分析了投资动机、投资流向和投资决策三个问题。“动机”是指驱使企业对外进行投资的原因;“流向”是指选择何地进行投资;“决策”是指在出口、技术转让和对外直接投资之间应采取何种方式为好。事实上,这三个问题也是跨国公司参与全球竞争所关心的问题。基于交易成本理论的传统跨国公司参与对外经营管理理论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960年,被西方学者称作“跨国公司理论之父”的美国学者海默(S.Hymer)在MIT完成了他的博士学位论文《民族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The international operation of National firms:A study of Direct Foreign Investment),西方学术界认为这标志着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理论从传统的贸易、金融理论中分离出来,开始真正成为独立的科学。海默的思想在经过其导师金德尔伯格(C.P.Kindleberger)及相关学者的进一步完善后,成为经典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或称为垄断优势理论,该理论指出了一个企业为什么会冒着经济、政治、文化的风险进行跨国投资;此后,以巴克尼和卡森(P.Buckely & M.Casson)为代表的学者对内部化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试图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即为什么一个企业会选择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其优势留在企业内部加以利用,而非通过对国外市场的许可证贸易、、提供特许或签订出口协议;在扬弃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和区位理论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英国著名跨国公司专家约翰.邓林(J.Dunning)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了“国际生产折中理论”,即著名的OLI模型,从而将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理论的研究更加引向全面和深入。
虽然传统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理论在历史上曾经对企业首次走出本土、参与海外经营竞争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这些理论主要偏重于:从经济学的成本、价格、投资等市场因素分析和解释企业的跨国经营行为,公司的竞争优势依赖于全球生产、分销和销售网络的建立,空间上主要关注的是企业在海外的物理性全球存在而非知识性全球存在;跨国管理经营的中介主要以有形资产为主,而对知识、能力等无形资产的重视不够,从而导致企业的竞争优势不能持久和深入。上述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这些理论诞生于西方跨国公司从国内竞争开始向海外扩张的时代,是当时历史时代的产物。以百事可乐公司为例,20世纪90年代初,该公司制定了一个将其全球软饮料收入增加两倍多的公司战略计划——从1990年的15亿美元增加到1995年的50亿美元。为了实现该目标,百事可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始实施该计划。到1990年代中期,虽然该公司的经营遍及全球广大地区,但这种全球扩张并没有转变为增长和赢利。事实上,到了1997年,百事可乐公司不得不从诸如南非这样的一些主要市场上撤出,最终得到的是公司全球饮料经营约10亿美元的亏损。当今时代,跨国公司的海外经营管理不仅满足于企业的全球存在,更多关注的是企业如何将全球存在转化为全球竞争优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信息化、竞争全球化和经济知识化浪潮一起向我们袭来。信息科技的进步,运输科技的发展,世界各国开放度的提高使得跨国公司的竞争经营的特点和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遍布全球的子公司经营网络的广泛建立和发展、以知识为主要经营资产的跨国经营竞争手段,使得企业对机会和威胁的反应上表现出了极大的灵活性和迅速性,这使得跨国公司在关注企业全球存在的同时,更要关注公司在全球化的子公司网络体系中如何谋求持续性的竞争优势问题,知识和能力开始走入他们的视野。科格特(Kogut)就曾指出,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重心应从企业进入海外的关注转向如何协调全球化的精英网络以获取持续性的竞争优势。
(2)传统的基于知识资源观的跨国公司理论已渐渐走入尽头。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传统跨国公司所持的知识资源观已经不能解释当今的企业行为了。经典理论认为,由于知识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拥有某种可以产生垄断优势知识的企业很难利用外部市场进行议价交易,并使本企业的收益得到保障。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市场是失效的,这使得企业将知识内部化,在企业内部进行知识交易,以节省交易成本,从而导致企业以内部市场机制代替外部市场机制,将知识转移到自己可以掌控的子系统中,当该过程跨越国界时,企业的跨国经营管理行为就产生了。但是,企业知识基础理论认为:知识在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同时,也具有私人物品的属性,隐性知识更是如此。因此,即使知识在企业内部转移也非易事,也是要付出交易成本的。跨国公司之所以进行跨国管理经营,是因为相对于外部市场机制而言,在企业内部进行知识的创新、转移和运用更具有效率。
(3)母国知识输出的单向度模式已经引起理论和实践者的质疑。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经典跨国公司理论强调在企业将所属的垄断性知识等优势资源向海外转移的过程中,也强调利用东道国市场的知识和资源,但一般来讲,企业总是将生产制造及其它低价值的活动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获得成本优势,而将高附加值的活动,如研究与开发、生产设计、营销、战略、融资等活动留在国内。从知识管理的角度,这仍然只是一种从国内到国外,从总公司到子公司的单向性资源为主的输出模式。但是,随着跨国公司全球竞争的加剧和全球网络的建立,跨国公司必须不断改进这种模式。正如多兹等(Doz,etc,2001)指出,跨国公司通过从世界范围内发现、获取、移动知识达到以知识为支撑构建企业的竞争优势。全球竞争意味着在利用母国的优势去征服世界的同时,不断地从全球范围内获取知识等资源并将其转化成全球知识能力,以全球知识能力为中介获取持续性的全球竞争优势。如果跨国公司不能有效利用其全球知识管理的力量,比竞争对手更好地识别、获取、移动和应用这些分散化和多元化的市场需求性知识,就可能会在竞争中失利。
(4)全球知识的愈益分散化与多样化。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跨国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过程将面临知识日趋分散化与多样化的境遇。跨国公司中的知识可以简单地分为技术知识和市场知识。公司中的技术知识是指其经营管理活动执行过程中对客观事物的处理方式(即:解决“如何做”的问题),公司中的市场知识是指公司特有的某些区位的语言、文化、政治、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知识。跨国公司经营业务的多元化导致其所经营的业务之间的交叉趋势。业务之间的交叉导致技术之间的交叉,公司必须掌握不同学科的知识,而这些不同学科、业务和技术分布于世界各地不同区位。因此,公司不得不从更多区位获得新的知识。当跨国公司将知识通过子公司转移到新区位后, 子公司的知识存量和相对应的创新能力不断得到发展,因此子公司成为新的创新技术来源。与技术转移类似,由于全球外包而带来的知识的流动也推动了知识的全球分散化,公司的产品设计、研发、制造、营销、分销等知识越来越分散,而新的技术突破有很大的随机性,这种偶然的技术突破并不总发生在钻石区位和投入最多的地区。
跨国公司在其跨国经营过程中不仅遭遇技术知识的分散化与多元化,而且遭遇市场知识的分散化与多样化,这是因为:在将产品和服务引入新的市场后,企业也就能够从该细分市场学习新的产品用途和顾客偏好的知识;随着客户、分销商、零售商自身越来越全球化,它们拥有的知识也随之越来越分散在全球各个角落;支持负责解决方案的所需要的知识不可能在一个区位获得。多兹等人(Doz,etc.,2001)对美国和欧洲跨国公司的调查证明了这种趋势,受访者预计未来5年有50%的本行业的突破性技术和42%的重大创新产品会出自母国之外的区位。
全球知识分散化和多样化的必然趋势必然要求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对知识进行管理。A.D.Mayer等学者发现,当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能象1950和1960年代的美国那样,在全球创新方面拥有当仁不让的垄断优势。麻省和加州不再是技术性知识创造的唯一地点。欧洲、日本、韩国等地的大学和公司已经成为技术知识发展的驱动力量,跨国公司必须懂得如何管理全球技术知识。
3. 跨国公司新的全球知识管理的实践迫切需要得到理论上的指导,又迫切需要从理论上给予阐释和凝练。面对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的双重背景,一些跨国公司公司已经自发地开始了全球知识管理的探索之旅,并在实践层面上获得了成功。以诺基亚公司为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公司以全球知识管理为手段,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全球著名的移动电话商,一举超过了美国的摩托罗拉公司。诺基亚的成功得益于其向美国学习先进的技术和全球营销技巧,向日本学习掌握顾客对电子产品的需求心理(比如小型化和数据应用),向东南亚国家学习低成本制造的管理技巧。正是通过对全球知识的有效管理,诺基亚公司实现了从GSM的发展到最早提出“把互联网装进每一个人的口袋里”,再到“移动电子商务”的步步跃升,诺基亚的概念和行为总是领先于竞争对手一步。摩托罗拉公司因为缺乏从全球的层面上筹划其知识管理活动,丧失了向数字移动电话和GSM标准转向的先机,从而被诺基亚抛在了后面。敏于全球知识管理的先驱们的自发的实践探索,即迫切需要得到理论上的指导,又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对其探索性实践活动给予阐释和凝练。虽然中外理论界对上述理论模式做过零星式的思索和总结,但总体来讲这些研究还不全面和深入,传统的跨国公司知识管理观还主宰着人们的行为,基于知识经济的、系统化的全球知识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尚未出现。
三、 结语
知识经济及其全球化使得传统的跨国公司知识管理所处的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这种变革使得跨国公司传统的知识管理方式开始向全球知识管理的方向前行,深入的跨国公司全球知识管理转向的要因分析必将有力地促进跨国公司全球知识管理理论研究的深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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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随着国际间经济合作,相互投资的不断增多,国际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这就使会计国际化更确切地说是会计准则的国际化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正如美国会计学家乔伊和缪勒所言:会计的历史是一种国际化的历史。为正确认识这一进程,理解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成因尤其重要。笔者作些粗浅分析
1 国际间贸易及投资的增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不仅进一步推进了商业资本和货币资本的国际化,而且大规模地实行了生产资本的国际化。战前,在这些国家中生产资本的输出为数有限,而且主要集中在发展中国家。战后,生产资本输出在全部资本输出中的比重逐渐加大,并取得了决定性的地位,同时,生产资本的输出重点已由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这是战后资本国际化的独特现象。
从国际贸易来看,大多数欧洲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国际贸易额通常均超过国民生产总值的25%.国际贸易如此频繁,数额如此巨大,以致当今世界上不存在孤立的市场,各国的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国际贸易成为各国经济联系的重要纽带。
2 金融资本市场的国际化
过去,企业所需资金一般只靠国内供应,但是当国内缺乏必要的资金时,那就必须依靠外资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国家为了恢复经济都曾大规模引进外资。
当前,虽说资本的国际化移动比较自由,但它还要受当地市场规则,惯例和政府规章法令的约束。为了摆脱这种约束和管制,许多投资者采取了下述对策,即把某一特定货币的存放业务,移到该货币发行国的境外进行。例如,在欧洲经营美元的存放款和债券买卖市场,就可以不受美国金融法规的约束,这种离岸市场(offshore market)是目前国际化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我们应该注意到,某一国际化的资本市场并没有脱离原来的国内资本市场,即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是指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而不是在其以外重新建立一个国际化资本市场。也就是说,国际资本市场的前身是国内资本市场。从形式上看,所谓国际化,就是国外的资本需求者和国外的资本供给者同时或分别进入这一市场。在这里,国外的资本需求者与国内的资本需求者同时竞争这一市场上的资本供给者;与此同时,国外资本供给者也在与国内资本供给者一道竞争这一市场上的资本需求者。由此看出,国际化的资本市场中,投资者要对世界各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以作出风险与报酬相适应的决策。
3 跨国公司的发展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也叫多国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或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这些不同的名称都是用来表示其“多国性”,用以区别那些只在一个国家内经营的“单国性”公司。r.h.派克(r.h.parker)认为,跨国公司要以制造和提供劳务为主要活动,至少在两个国家开展经营的公司。雷蒙德·弗农认为:跨国公司是由共同的所有者组成,销售额在1亿美元以上,按共同的经营战略并在两个国家以上开展活动,全部资产的20%以上由海外子公司所有的企业。
1974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作出决议,将多国性公司称为跨国公司。1980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跨国公司委员会就跨国公司的定义达成以下一致意见:①跨国公司是指一个工商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经营业务,而不论是采用何种法律形式经营,也不论其在哪一经济部门经营。②这种企业有一个中央决策系统,因此是有共同的政策,这种政策可反映企业的全球战略目标。③这种企业的各个实体分享资源、信息并承担责任。
对于跨国公司,乔伊和缪勒认为它具备以下长处和短处:(1)长处:①高效率的经营活动;②向很多国家输送知识和技能;③有意义的经济和社会的开发力量。(2)短处:①超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②国际化经济剥削组织;③玩弄强权的战略。
不管跨国公司的长处如何,我们必须承认,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协调国际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这种协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跨国公司推动的,协调的种种努力也主要是围绕跨国公司进行的,因此可以将跨国公司视为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的重要经济力量。跨国公司的东道国和母国的政府旨在通过会计准则国际化来加强对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控制。尽管跨国公司在母国的母公司与在东道国的国外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但在经济上是一个统一体,这些子公司成为跨国公司全球经济体系中的一部分。母公司为它们制定共同的经营战略,在统一的市场原则下,它们与母公司一道在世界范围内转移资源。因此,存在这样一种可能:跨国公司跨国界的战略利益会损害其母国或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事实上,跨国公司已使这种可能成为现实,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这就是跨国公司往往既受赞誉又遭遣责的原因。基于这种可能和所面对的现实,跨国公司的母国和东道国政府力图要求跨国公司合并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以反映整个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跨国公司的东道国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在与跨国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因而更为迫切地需要和要求跨国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同时提供母公司的会计报表,揭示更多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以便有效地监督和控制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
然而,现实的状况是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的会计准则与另一个国家的会计准则完全一致,跨国公司的母公司遵循母国的会计准则,国外公司则被要求遵循东道国的会计准则。故其信息的可比性是极为有限的,而信息的可比性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是极其重要的,有关一家企业的信息,若能与另一家企业的类似信息相比较,若能与本企业其他期间或时点的类似信息相比较,其有用性将大大提高。信息,尤其是定量信息的重要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使用者把它与其他指标相联系的能力。由此可见,针对跨国公司旨在提高其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而推进的会计准则国际化,是符合跨国公司的母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利益的,并成为他们控制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手段,这也使得他们成为会计准则国际化最为积极的支持者之一。
4 地区性经济一体化浪潮
当今国际化经济发展的一个新潮流是地区性经济一体化和集团化,这也是推动会计准则国际化的一支重要力量。由于这种经济一体化和集团化是与政治力量结合在一起的,因而协调国与国之间的会计准则最有可能在那些经济一体化的集团内率先取得成功。这是因为政治上的统一必须导致经济上的统一。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92年建成统一大市场和建立货币与政治联盟。欧共体模式正在不同程度地为人们接受。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的北美自由贸易区逐步形成。阿根廷、巴西、巴拉圭和乌拉圭四国总统签署了组建南方共同市场的《亚松森条约》。在这些有政治力量参与的地区性经济一体化集团内,各成员国一般都有着较为一致的社会环境和政治环境,这就决定了他们对会计准则的认识有着某些相似之处。显然,集团内的这些共同之处大大减少了协调成员国彼此间的会计准则差异的阻力,在共同的利益驱使下,彼此都会在各自强调本国特点的立场上相互妥协,从而为协调扫除障碍。如果再渗入政治因素,扫除障碍的速度会更快。在欧共体内,尽管英、法、德等国在会计的诸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作为共同体的成员,它们有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因此它们在协调上逐步一致。在此意义上,会计准则国际化首先是会计准则的集团化。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世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限制性商业惯例,加强在国外市场的垄断和竞争。本文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分析反垄断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积极作用,并提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
反垄断法的特点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实行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经济政策。反垄断法的特点是,它适用于所有的对国内市场起着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例如,2008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中国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
反垄断法不仅是各国保护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而且还与对外贸易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商品、资本、技术和劳务的跨国流动已成为国际上普遍的现象,跨国公司随之也成为国际经济活动中十分活跃的经济组织,在世界生产、贸易和投资中居于主要地位,对国别经济和全球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跨国公司依靠技术创新,凭借全球生产和营销网络,在东道国的市场竞争中常常占据优势地位,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东道国的市场结构处于垄断或寡头垄断的状况下,先进的技术和价格低廉的产品会给封闭的市场注入新的活力。
同时,竞争是跨国公司活力的源泉,竞争又会促使其通过内部积累和外部兼并走向集中和垄断。因为跨国公司掌握了绝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容易利用其经济优势在东道国的市场上取得垄断地位,成为限制竞争的势力,进而影响东道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
我国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
跨国公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垄断地位,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限制性商业惯例,打击局外企业,加强在国外市场的垄断和竞争,保证谋取垄断利润。目前,在华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横向限制竞争,即跨国公司联合起来控制产品生产、销售、价格以及在任何特定行业或商品中获取垄断地位;纵向限制竞争,即跨国公司作为上游生产厂商对销售商的经营地域、经营产品范围以合同的形式施加某种压力,其手段有维持转售价格、独家交易、选择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跨国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手段有不公平定价、超高定价、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价格歧视等。为了增强竞争力,跨国公司通过采用资本、品牌、技术与行政力量的结合,使其限制竞争行为更具规模性、长期性、隐蔽性,表现出以下特征:通过并购方式达到限制竞争目的。以控股的方式并购国内企业,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在东道国取得市场优势地位最便捷的途径;通过知识产权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目前,跨国公司已在我国形成了对技术的控制和垄断。我国专利申请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平均增幅为20%,但在迄今为止的18万余件发明专利申请中,来自跨国公司的申请占87.8%。
为了遏制跨国公司的垄断势力,保护本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在本国活动的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以及它们在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都作了具体规定:
(一)限制跨国公司的外部扩张
企业合并常常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但是集中度过高的合并则会引起经济高度集中,集中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跨国公司在国外直接投资时,一般是通过购买当地企业或者通过与当地企业的联合来进入东道国的市场。从竞争的角度看,这种方式一般不会受到东道国反垄断法的干预,因为它们一般不会提高东道国市场的集中度。然而,如果跨国公司在进入市场时或在进入市场后,以某种方式破坏了东道国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由此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时,那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按照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将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为期30天的初步审查阶段。如果在完成第一阶段审查以后,认为该并购案影响市场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大,就会进入第二阶段审查。第二阶段审查为期90天,必要时第二阶段审查还可延长60天。
(二)禁止跨国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该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企业一旦被认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得承担特殊的责任,即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该法同样适用于在中国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外国跨国公司。
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或者跨国公司在东道国不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东道国政府可以通过其经济或竞争政策进行限制。而且,一旦有这样的事实发生,东道国政府一般也会通过推动国内企业的联合来抗衡跨国公司事实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例如,“信息设备资源共享协同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的正式成立,充分印证了中国企业正在通过联合,迎接外国企业的挑战。该组织由TCL、联想、康佳、海信、长城计算机集团5家企业自发成立,是一个采用会员制的、开放式的非营利性组织。凡从事计算机、家电和通信产业的相关企业和科研院所都可以申请参加。
基于反垄断法的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策略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建立一个竞争性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也有利于我国在对外经济和贸易往来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建立有效的价格预警机制
加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平台建设,及时发现市场的异动。限制竞争的秘密活动所导致的最终市场表现基本是一样的,即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一致地抬价,固定、僵硬的价格或多年不变的市场份额以及新进入者普遍生存困难等等。这些现象足以说明市场上有不正常的操作,竞争机构则可采取措施进行调查或干预。
(二)加强科技自主创新且实施品牌战略
据联合国工业计划署统计,世界名牌商品共约8.5万种,其中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经济体占据90%以上的名牌拥有权,处于垄断地位。而我国出口商品中90%是贴牌产品,我国光纤制造设备100%、集成电路85%、纺织制造设备70%、石化设备80%和高端医疗设备90%-100%都依靠进口。因此,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名牌,是增强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当前,国际贸易竞争已从产品竞争进入标准竞争,把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就意味着拿到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因此,企业要注重长期效益,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加研发投入,建立技术标准体系,要在电子信息、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领域形成支撑高新产业的标准群;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及有中国特点的产业,建立起以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标准。超级秘书网
(四)建立行业协会或加强企业联盟
多年来,我国在DVD、电脑、汽车、数码相机等高科技含量的行业都存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问题。而国外的高科技企业通常会至少将纯利润的50%再投入到新技术的开发研究上,并且,国外企业有强大的横跨全球的市场平台,如果国内企业不联合起来推广、保护自己的技术,该技术就会很快被国际大企业强大的市场力所吞并。
(五)加强国际合作以进一步完善反垄断法
由于各国贸易法规不尽相同,在禁止国际卡特尔、控制企业合并、确定损害程度等方面,往往会涉及不同国家的企业,所以,应在互惠、公平合理和不损害国家和利益的前提条件下,在反垄断领域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信息共享,不断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的内容。
参考文献:
1.王晓晔.反垄断法与国际经济贸易.国际贸易问题,1995(8)
2.朱家贤.WTO对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5)
3.刘世昕.“标准经济”:中国还要在知识产权上吃多少亏.中国青年报,2003-9-16
一、跨国公司推行归核化战略的典型案例
“归核化”是翻译自英语单词refoc-using,直译为:重新聚焦或者再聚焦,原是摄影术语。英国学者马凯兹(C.C.Ma-rkides)首次将该词用在经济领域。1990年,他在自己博士论文《多元化、归核化与经济绩效》中提出并使用该词。归核化战略的基本含义是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由于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为了降低多元化程度,基于对企业资源和能力的认识和对创造价值的判断,重新确定企业的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的一种战略。即通过资产剥离(Divestiture)、分立(spin-offs)以及集中,退出等多种手段剔除非核心业务或弱势业务,将企业经营战略的重点放到主营(核心)业务上以提高企业的效率和活力,建立持久的竞争优势,主要表现为企业的回归主业或主业重构。
当前,国际跨国公司推行归核化战略的案例很多。这里只举几例:
1 百事可乐:百事可乐公司始建于1902年。到了20世纪40年代末,百事发展成为成功的专业软饮料企业。1963年到1996年,公司开始实行多元化战略。公司兼并快餐业与餐馆,形成了软饮、快餐和餐馆三大主营业务。百事的高速发展得益于关联性多元化,但发展之后协同的负效应也逐渐显现,而竞争对手采取了更为有效的战略措施,使百事可乐风光不在。百事公司饮品在1996年美国市场的占有率落后于可口可乐11个百分点,是20年来差距最大的一次。同时在除中东以外的全球各大市场均遭’败,在快餐业又有麦当劳与之抗衡。仅以炸鸡快餐为例,在国际市场麦当劳平均每天新开10家左右的新店,而肯德基平均每天才新开一家,百事的市场地位受到威胁。恩里科1996年4月出任公司首席执行官,1997年1月23日宣布重组计划 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将放弃不景气的快餐店,以便集中力量开发饮料市场的主体业务,与可口可乐一争高下。在不到一年时间内,他把包括肯德基、必胜客在内的餐饮业从百事可乐公司分离出去,并收购了丁RoPICANA果汁公司,还将百事可乐公司的瓶装公司成功上市。
2 诺基亚:在1992年之前,诺基亚的产品线很长,除移动通信产品以外,还生产电视机、电脑、电线甚至胶鞋。1992年,诺基亚新任总裁约玛・奥利拉一上任就抓住时机,将造纸、轮胎、电缆、家用电器等业务,或压缩到最低限度,或出售,或独立出去,甚至忍痛砍掉了位居欧洲第二的电视机生产业务,从而集中90%的资金和人力,加强移动通讯器材和多媒体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当世界移动电话的需求量很快就进入了高速增长期时,诺基亚早已准备就序,迅速从强大的竞争对手中夺取了自己的市场份额,一跃成为世界最大的移动电话生产商。在专业化发展战略目标的指导下,诺基亚近几年的增长速度一直保持在50%左右,并进入了世界十大上市公司之列。
3 索尼:从1994年起,索尼确立了全新的发展方向,它包括三个方面一电子产品的数字化发展,将音视频技术与IT相融合的发展,以及电子硬件业务和娱乐软件业务相结合的发展。正是这三个发展方向,锁定了索尼的未来,奠定了索尼数字娱乐业的霸主地位。但是进入2000年之后,索尼的产业结构发展出现了问题,经营业绩开始大幅下滑。新任首席执行官霍华德,斯金格一上任就开始大刀阔斧地结构重组,剥离非核心业务,专注核心业务,着重强化集团的竞争力。2005年9月22日,索尼公司宣布全球战略调整:缩减15项业务,减少11个加工厂,全球裁员1.2万。2006年2月6日,日本电子巨头索尼公司在本土停产“随身听”和“抛弃"AIBO机器狗之后,再度忍痛割爱,将旗下四个非核心业务子公司全部剥离,其中包括盈利尚佳的零售企业索尼广场公司。索尼开始全面清理非核心资产。然而,据其内部人士透露,这只是公司庞大“瘦身”计划中的一部分,为专注公司三大核心业务领域――电子、游戏、娱乐,公司还会不定期对外公布其非核心业务的剥离计划。实践证明,索尼的瘦身计划成效较好。
三个案例反应了美、欧、日的跨国公司在多元化经营之后的战略回归。实际上,这三家公司只是众多跨国公司在多元化经营之后回归主业的缩影和典型代表。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过度多元化导致企业资源和能力的分散,管理难度的增大,协调成本的增加以及经营状况的恶化。因此,跨国公司开始回归主业,实行归核化战略,其主要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进而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
二、跨国公司推行归核化战略的理论阐释
(一)核心能力理论
1990年,C.K.Prahalad和Gary Hamel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划时代文章《公司的核心能力》。立即引起了巨大反响和关于核心能力研究的热潮。关于核心能力的概念,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核心能力进行了界定,Parahaledand Hamel(1990)认为核心能力是组织中积累性的学识,特别是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知识流派的学问;Teece etal(1997)认为核心能力是提供企业在特定经营中的竞争能力和优势基础的一组相异的技能、互补性资产和规则。核心能力理论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1)企业本质上是一个能力的集合体;(2)能力是企业进行分析的基本单元;(3)企业拥有的核心能力是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源泉;(4)核心能力可以积累、保持、扩散和转移,提升核心能力是企业的长期的根本战略。核心能力内化于企业的整个组织体系,是企业长期的系统学习经验的积累,是难以模仿和转移的,从而使其在市场中的领先性不易被替代。
核心能力从本质界定了企业能够承担的各种内外活动,它不仅决定了企业在现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优势,也决定了企业的经营范围和多元化程度。如果企业在其经营领域内具有核心能力,那就意味着企业在该领域具有竞争优势。如果企业在某一领域的经营不具备核心能力,那么企业在这一领域的竞争中只能处于劣势,继续在这一领域内经营只能分散企业的资源和精力而不会为企业带来满意的收益。因此,从企业中剥离该经营领域,回归主业是明智的选择。
(二)资源基础论
1984年,Wernerfeot发表了《企业的资源基础观》一
文。该文被视为资源基础理论学派正式形成的标志。此后经过Barney、Itami、Rumelt、Winter、Prahalad&Hamel等的进一步发展,资源观成为20世纪90年代战略研究领域最令人瞩目的理论。关于什么是企业的资源观众说纷纭,Barney(1991)认为资源是企业控制的能够使企业制定和实施提高效率和效果的战略的所有资产、能力、组织流程、企业属性、信息、知识等。资源的特征包括有价值、稀缺性、难以模仿和不可替代。企业资源论的核心观点是 企业是由一系列资源的独特组合。企业之间资源是异质分布的。企业的竞争优势来源于企业所拥有的资源,尤其是一些异质性资源。
从另一个角度看,任何企业的资源都是有限的。如果多元化的企业将有限的资源分散于每一个业务领域,而使企业的主营业务得不到充足的资源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该采取归核化战略。尤其是当企业的主营业务由于资源投入减少而使竞争优势受到侵蚀时,企业回归主业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必然要求。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对多元化发展的过分强调造成了跨国公司资源的分散,结果不仅使多元化的业务绩效不佳,也使跨国公司的主业因为没有充足的资源支持而在与专业化经营的竞争对手竞争中失去优势,从而造成跨国公司整体绩效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必然要将资源重新集中于主业,采取归核化战略,以增强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
(三)交易成本理论
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体系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威廉姆森建立的。对这一经济理论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包括赖特(F.Knight)、康芒斯(mons)、科斯(R.H.Coase)、哈耶克(F.Hayek)和阿罗(K.Arrow)。威廉姆森认为,由于人类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以及信息的不充分和不对称,在交易中发生了交易成本。他以下确定性、交换频率和交易专用性程度来描述交易的基本方面。对于资产专用性高的交易,为了提高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应在企业内部组织,而把组织内部存在的资产专用性低的交易转移到市场中去,由市场来组织。对于交换频率高的交易,在企业内部组织比在市场上组织更能降低成本。对于由机会主义行为引起的交易不确定性高的交易,在企业内部组织能够有效地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节约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而不确定性低的交易在市场上组织效率更高。
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解释跨国公司归核化战略,其实质是多元化经营跨国公司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把资产专用性低的交易,交换频率低的交易,不确定性低的交易从跨国公司内部剥离出来,由市场来组织。这不仅会使跨国公司集中主业,精简机构,降低治理成本,而且由于市场上大规模组织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也会使跨国公司从外部采购的成本低于自己生产的费用,从而使跨国公司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跨国公司推行归核化战略的几点启示
第一,培育企业的核心能力。核心能力是企业长期竞争优势的源泉,企业之间的竞争体现为核心能力的竞争。综观成功的跨国公司,其核心能力是跨国公司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如英特尔的核心能力是CPU的设计和制造,微软公司的核心能力在于软件的开发能力,佳能公司的核心能力在光学领域。而我国的企业一般都处于产品的组装环节,产品附加值低,没有自己的核心产品,也没有核心能力。因此,我国企业急需培育自己的核心能力,拥有自己的核心产品。只有这样,中国的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位置,也只有这样中国的企业才能真正做大做强,成为国际企业。企业培育核心能力可以从技术创新,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开发人力资源、建设学习型组织等方面入手。
第二,实行相关多元化,而非无关多元化。如果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要求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那么这种多元化应该是基于核心能力的相关多元化,而不是无关多元化。这是因为相关多元化有利于企业的核心能力转移和传递,发挥协同效应,获得范围经济、规模经济和市场影响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进而提高企业的绩效;而无关多元化使企业无法充分利用协同效应和范围经济,增加管理成本,不利于核心能力的保持和企业竞争优势的发挥。中国企业在实行多元化方面应尽可能围绕主业拉长产业链,控制产业高端,面向全球市场。而不能只考虑短期利益,有利就投资,多头并进,造成大而下强的局面。
[论文关键词]税收国际避税反避税转移定价资本弱化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新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下,避税行为日益成为跨国纳税人的首选手段。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应进一步加强反国际避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
二战后,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状态产生了不良影响。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对外经济交流的扩大,尤其是我国现在已经是WTO的正式成员,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际避税问题,在中国也开始出现并且呈现日益严重的趋势。致使中国每年实际损失远远超过300亿元。因此国际避税也正成为值得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一、国际避税概念的界定
关于国际避税的概念,通常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规定上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差别、漏洞或不足减少纳税义务。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当前国际避税的方式有很多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价格转移”,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转让货物、无形资产或提供劳务、资金信贷等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所确定的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的一种内部价格。利用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转移收入和费用,是跨国公司国际避税采用的最常见方法。
2.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滥用各种税收优惠,主要是指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税制的差异,以税负较轻的投资经营形式和收入项目(即低税点),达到最大限度地规避税负的目的。
3.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所谓资本弱化,是指跨国公司对其外国子公司的融资主要以提供贷款而非股权投资的方式,还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的安排下从外部借贷资金并由母公司担保的融资作法。在这两种情况下,子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要远远高于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负债与股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4.利用避税地避税。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或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跨国投资者通过在避税地建立的基地公司虚拟中转销售、劳务、提供贷款等,加大分配给我国境内常设机构的费用,转移企业所得,逃避我国税收。
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然而一些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手法,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三、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入世后,跨国公司为了谋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对此,我国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反避税措施,但我国在反国际避税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1.我国相关反避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我国现行防范、遏制国际避税活动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及财税机关依据这部分条款所规定的相关办法,我们应当承认这些条款在防范、遏制外商企业避税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艰巨的反避税工作要求尚有较大差距。
2.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等信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方法中,最常见是通过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要防范避税,关键是要掌握国际市场上各种商品价格、成本等信息资料。而目前外商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价格、成本、等信息。因此反避税工作困难重重,难以顺利进行。
3.我国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反避税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所以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税务人员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和较强的外语能力。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了困难。
四、进一步加强我国反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研究报告表明,一个好的投资环境主要由社会稳定、政治清明、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劳动者素质高和劳动价格低廉等因素所决定。明智的外商决不会因为我国政府实施反避税而从我国抽走其投资。为维护税法尊严,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我国要加大力度积极实施反避税策略。
1.修改完善所得税法。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法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使税法条文结构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我国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反避税专门法规,加大对跨国纳税人避税的惩罚力度。
2.针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制定、完善相应的特别涉外税收法。我国现行税法对资本弱化问题作出的规定不完善,可参照国外做法予以明确。如可以规定负债与资本比率达到75%以上的属于资本弱化,利息不予扣除。另外应制定反避税地特别法规,彻底切断跨国公司与避税地之间的利润转移。
3.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我国在涉外税收征管实践中,有必要在税收征管法中强化纳税人提供其经营资料的义务。明确纳税人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可认定其有避税嫌疑。
我国面对全球化趋势,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予以应对,如修订相关法律,实施有关政策,来解决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种种问题。
本文通过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投资中的债务责任划分和对其不法行为的管制,而给予我国乃至广大第三世界国家以启示。
关键词:跨国公司责任管制
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和影响。跨国公司由在母国设立的母公司和在东道国设立的诸多子公司所组成。在法律上,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实体,但是,在经济上它们又相互联系着,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着子公司。母公司为了其全球战略和整体利益,把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牺牲子公司的利益。[1]在中国,2005年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由此可知,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目前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对此种法律规避行为,应该进行统一的国际监督和管制,这是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2]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点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跨国公司,所以应明确一下跨国公司是什么,以及它具有什么样的特点。这样更便于我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1.1跨国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在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定义。起初,人们把跨国公司称为“多国公司、全球企业、多国企业”等等。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拟订《跨国公司行为守则》时所下的定义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其为: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立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活动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可以与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3]
1.2跨国公司的特征
1.2.1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跨国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国为基地而从事跨越国界的经营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组成实体必须具有不同的国籍。[4]组成跨国公司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必须设在不同的国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指母公司或总公司设在某国,并以母国作为企业集团的基地,而在别的国家(也称东道国)设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机构即子公司。
1.2.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为跨国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设于不同国家,所以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时,不再从某个分公司、某个地区着眼,而是从整个公司利益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角逐目标,从全球范围考虑公司的生产、销售、发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长远的高额利润。例如:在中国,国外跨国公司都十分重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与策略巩固和发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并以此为手段抢占世界市场的制高点。特别是随着跨国公司采取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技术—专利—标准”战略,以及策略性技术联盟的出现,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求市场竞争更大优势和更大利润的特征更加明显和突出。[5]
1.2.3公司内部一体化
跨国公司的法律人格问题,应当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组成跨国公司的诸实体的法律人格问题;另一方面是跨国公司能否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6]从中央控制和内部一体化的活动等方面看,可以说,跨国公司具有企业的特征,是一个经济实体;但不是一个法律实体。
2、跨国公司的历史发展及其重要作用
哲学认为凡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跨国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国公司就要从它的发展过程说起。近几十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在世界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们的活动对世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和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且加快全球一体化的脚步。
2.1跨国公司的历史起源
跨国公司并非“古已有之”,而是资本主义在垄断阶段高度发展的产物,它的迅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的现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积累和集中过程进一步加强,在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新兴工业部门形成少数大企业的统治。由于寡头统治,竞争对手旗鼓相当,垄断组织只有利用其资金、技术、管理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将资本转移到国外去谋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价原料和劳动力以及有着广大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也就自然而然成为垄断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目标。[7]此外,随着科学技术新成果在通讯、交通、运输、生产等部门的广泛应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越来越密切,生产社会化程度的越来越提高,加强了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再加上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日益激烈,规模经济的需要以及大企业加速向多种经营发展,跨国的生产活动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新趋势。
2.2跨国公司的作用
据统计,现在约4万家跨国公司及其25万家国外分支机构组成的跨国生产与服务网
络日益扩大,正在形成一个由跨国公司组织和管理的国际生产体系。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行为的核心组织者,并成为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是技术开发的主要承担者,常常将资本、技术、培训项目、贸易和环境保护等结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有形和无形的综合资产,这些综合资产刺激了经济增长。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综合利用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成为潜在的、效率很高的生产组织者。因此,就经济影响来说,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提高母国与东道国竞争力并且推动经济一体化进程等方面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跨国公司集诸种经济活动于一身还意味着,东道国的政策需要相应地在广泛的范围内对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和作出敏感反应。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国公司生产的区域战略加快了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一旦某些国家被纳入了这种区域生产网络,政策上更深地卷人一体化的压力也就由此产生了。这意味着邻近地区国家间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协调与政策趋同。跨国公司作为一个与世界经济有许多联系的一体化组织结构内的机构,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协调者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8]
3、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及其法律依据
回想一下上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起跨国公司弱化责任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关注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
对跨国公司母公司的责任问题,目前各国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观点:(1)严守有限责任原则说。这种观点认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一般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根据法人的有限责任原则,在内部上,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而公司则以全部资产承担责任。换言之,母公司与子公司,两个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2)整体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应把跨国公司看作一个统一的实体,该实体中任一组成部分所造成的损害均可归咎于该实体的整体。也就是说,无论哪个子公司,只要违法,其责任都由设立其的母公司负责。(3)单一企业说。该说认为,母公司虽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但如果从有关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经营自,母子公司构成了单一企业,母公司就应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即承认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例外情况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独立性时,法院可以认为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的“化身”,从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否定公司人格独立,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做了这样的规定:“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的债务清偿时,先以其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运营资金清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偿。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在特殊情况下“揭开公司面纱”。
3.1对跨国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一国,原因有以下几种:(1)有利于鼓励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如果一国法律规定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适用无限责任原则,这样就会让大部分企业望而却步,不利于一国引进外资。(2)有利于鼓励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的合作,因为采用有限原则可以使外国投资者分散投资风险,同时也可以保护东道国的投资者,合营企业的方法可以使东道国的合营者学到跨国公司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需要这些,所以这种方式更是发展中国家所乐意接受的。有限责任原则有时可能对债权人的保护有失公正,但现阶段其在经济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无法代替的,利大于弊。(3)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对外国投资者的保护,各国一般都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即跨国公司在投资方面享有与东道国的投资者相互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很多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甚至对外国投资者实行较本国投资者更优惠的待遇。如果一国对本国的投资者实行有限责任,对跨国公司却实行其他更严厉的制度,如要求跨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势必阻碍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因此,笔者认为,对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在总体上实行有限责任原则仍然是权宜之策。
3.2“揭开公司面纱”的特定情况
目前各国在运用“揭开公司面纱”来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问题时,是基于衡平、正义的考虑。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对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作出规定,但我们在实践中完全可以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适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特定情况”:(1)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没有自己独立的意志和利益;这种情况下,子公司的活动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应承担责任。(2)子公司资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对称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纵子公司实施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跨国公司存在上述情况,一旦子公司的债务超过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必定会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母公司就应该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3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责任的法律适用
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东道国的法律来解决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问题;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后,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应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9]
在我国现阶段,我们实施改革开放政策,欢迎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但是,对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我们应该提起高度重视,在我们的立法中要考虑到这一点。
4、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国际管制
首先看一则报道,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则显示,1/3的亏损外企属于经营不善,而60%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40%是虚亏实盈;30%在华跨国公司从未交过所得税,80%的跨国公司逃漏税,跨国公司年“避税”300亿。[10]目前,各国及国际社会没有针对跨国公司法律规避行为的专门法律规定。跨国公司的法律规避问题更多的是表现在其他具体问题中,如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问题、避税问题等等。
4.1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宏观分析
4.1.1对跨国公司管制的种类
(1)法律管制。跨国公司母国与东道国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跨国公司行为所作的反应又常常导致这些国家之间的矛盾,并给国际社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法律管制。
(2)国家管制。为了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同时限制和避免跨国公司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这些法律法规涉及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包括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涉外税法、外汇管理法,等等。这种管制我们称为国家管制。
(3)国际管制。国家管制往往不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因为组成跨国公司的各个实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而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因此,单靠一国的法律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制。这就需要加强国家间的协调和合作,进行区域管制和国际管制。[11]
4.1.2制定国际统一的行动守则
早在1977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专门委员会就开始拟订《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由于各国对守则的内容、法律地位、与一般国际法的关系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使守则搁浅,至今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但是,制定行动守则是解决跨国公司管制问题的最佳方法。因为,跨国公司行动守则可以对跨国公司的消极活动予以管制,促使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确立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新国际规范,促进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4.2对跨国公司国际管制的微观分析
通过分析诸多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违法行为,多以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和国际避税为主,下面就这两种行为加以分析。
4.2.1对跨国公司关联企业之间转移定价的管制
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行为的管制更多是在国内法措施上,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的管制都实行正常交易的原则,即将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以及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当作独立竞争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处理。许多国家在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时都规定按以下方法进行:比较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国际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拟定的《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涉及转移定价的管制。《守则》草案的大部分条文已经确定,但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公司的待遇、国有化和补偿、国际法的适用等问题上分歧较大,这一草案在联合国大会上仍未通过。
4.2.2对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管制
随着跨国公司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也越来越意识到单靠各国单方面措施难以有效地管制,为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综合运用国内国际措施。目前,各国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达到防止国际避税的目的。主要有: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使各国税务机关了解掌握纳税人在对方国家境内的营业活动和财产收入情况;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通过国际合作共同管制跨国公司避税行为。[12]
5、对在华投资跨国公司的管制的必要性
几年来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新动向。伴随跨国公司的进入,将雄厚的资金、先进的技术、科学的企业管理方式以及新型的经营策略引进我国。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为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不可否认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期间会出现一些违法行为,比如前面提到的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以及跨国公司分支机构在华逃税等案例,这就说明对在华跨国公司管制的研究是必要的。具体如下所述。
5.1是维护我国公有制主体地位的需要
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占有国际市场和获得利润。为此,在设立合营企业时,跨国公司总是利用其资本优势尽可能地实行控股。通过控股掌握合营企业的资金使用支配权、原材料采购权,从而能逐步控制东道国的市场,以便为进一步改变东道国的市场结构,为实现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东道国吸引海外投资除为获得本国经济建设急需的资金,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营外,最终目的是发展民族工业,实现本国经济腾飞。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的经营目标与东道国引资意图是存在着矛盾的。
我国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不容动摇。因而,为避免跨国公司对我国市场形成操纵,为保证国家对经济进行有效宏观调控,为维护和加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对跨国公司行为进行管制。
5.2是我国有序进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企业刚刚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尚未完全适应竞争规律和市场的要求,尤其是国有企业,正处在转换经营机制的紧要关头。我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目的是将企业培育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主体,而不是盲目地将积累多年的国有企业拱手让与外方,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策现象”已经对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引导跨国公司的收购行为有选择地转让一部分企业的产权给跨国公司,而不是由跨国公司任意选择收购国有企业,已成为急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防止我们利用外资却被外资所用的必要措施。
5.3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产业结构不平衡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建设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工业生产结构不合理,产品品种不适应市场需求的状况尤为突出。为此,我国进行了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但是,改革开放以来,由于长期注重引进外资的规模,而忽视了利用外资的结构,使得产业结构不平衡的局面未能根本扭转。目前,跨国公司的大批涌入使我国利用外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们应该把利用外资同国内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指定明确的、具体的产业政策规划,有目的地将跨国公司的投资引向高附加值和高技术的产业,引向需要重点发展的农业、交通业、能源和原材料、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避免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企业市场经验不足、资金短缺等不利因素突破我国的行业准入限制,排挤民族工业。
5.4是保护我国民族工业的需要
由于我国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导致部分产业虽已形成规模,部分产业却处于起步阶段,基础十分薄弱,尚未形成完整的、有竞争力的工业体系。如果任由跨国公司来华与之竞争,必然会对其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会扼杀这些幼稚产业,造成对国民经济的整体利益的损害。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在工业发展初期均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二战以后,日本发现与欧美各国的产业差距,也采取了对本国产业的有效保护措施,使日本能迅速振兴民族经济。因此,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出发,我们必须将国际竞争限制在中国的民族工业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有步骤、有区别地将民族工业推向国际市场。[13]
6、我国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政策及法律原则
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制定和实施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法是党的政策规范化、具体化。是贯彻党的政策的工具。坚持改革开放不仅是我国对外工作的基本政策,同时又是完善和建立我国外资立法的指导原则被写入宪法。法和政策作为治理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两个不可缺少的工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随着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扩大,现行外资立法的缺陷也就越来越明显。为维护国家经济的安全,使跨国公司的投资能在最大程度上与我国引进外资的价值目标协调发展,我们应充分利用政策的及时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完善我国外资政策内容,同时也更好地弥补我国现行外资立法上的不足。
根据上面对跨国公司责任管制的分析与研究,笔者认为,应对跨国公司来华所制定和应用的政策及法律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1)积极引进的政策及其法律原则。(2)加强引导的政策及法律原则。(3)合理限制的政策及法律原则。(4)严密监督的政策及法律原则。[14]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我国引进外资跨国公司的事业要取得成功,缺一不可,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和情况变化,我国对外商投资、对外国跨国公司政策的内容、手段和具体措施都会相应调整和变动,进行不同的组合,但是上述四项政策及法律原则是我国始终坚持的。忽视或放弃其中的任何一项都将损害我国引进外国跨国公司的事业。
7、结论
总而言之,跨国公司的活动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其经济发展可以起积极作用,因为跨国公司拥有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只要发展中国家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引进跨国公司的资金和技术,就能够弥补本国资金不足,提高本国的工业技术水平,增加就业机会,改善国际收支,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具有消极作用,它们通过直接投资和技术垄断等手段,可以攫取高额利润,控制当地重要行业部门,排挤民族工业,恶化国际收支,阻碍经济发展。[15]然而我们不能怀着狭隘的民族情绪把跨国公司看作“洪水猛兽”,一方面我们应给予其国民待遇,甚至一些优惠待遇,把跨国公司请进国门;另一方面,需要对跨国公司的不法行为加以管制。同时制订国际统一的行动纲领,这样就会更多的维护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参考文献:
[1]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3.
[2]余劲松:《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P24.
[3]王先林、寿步、王莉萍:《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滥用》,《商务周刊》(新浪网)。
[4]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出版,第21页。
[5]南开大学,滕维藻:《跨国公司的国外直接投资》,《世界经济》1982年第六期,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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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9.
[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华琼:《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学习资料网)。
[9]戴琼:《浅议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责任问题》,《国际法学》2004年第4期,P24.
[10]《跨国公司违法“避税”长亏不倒》(《法制早报》2005年11月14日)。
[11]陈翩:《涉及跨国公司的五大法律问题》,《国际法学》2002年第一期,P12.
[12]赵志琴:《跨国公司法律规避问题及其规制之探析》,(法律论文资料库)。
[13]盛杰民:《论对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反垄断对策》,《政法论坛》199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