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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金融局、市工商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制定的《北京市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3 2号),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融局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北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参考以下操作指南。
一、设立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二)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四)具备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设立程序
(一)申请筹建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1、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3、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4、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5、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6、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7、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人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人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9、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筹建申请材料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市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主管部门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二)申请设立
申请人应在筹建有效期内,提交设立申请,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1、设立申请书。
2、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3、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4、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5、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6、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0、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之后,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获得设立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章程;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
三、资金来源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服务“三农”为核心,以遵循“积极稳妥、政府引导、风险可控、市场运作”为原则,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区投资设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完善全区金融市场体系,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先行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政府成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试点阶段的各项工作要求,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落实试点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设立条件及业务规定
(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二)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设立条件
1.股东:股东一般为3-5个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或企业法人,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股东用于入股的所有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2.资本金: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3.营业场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符合公安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
4.从业人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组织章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业务规定
1.经营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所在区域经营,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2.贷款投向:用于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80%;要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单户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20万元以下的单户小额贷款的金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3.贷款利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但必须控制在商业银行同档基准贷款利率4倍以内。
4.资金收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5.会计制度: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风险识别:比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
7.盈亏核算: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准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
8.税收: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税收政策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公开招标股东
招投标的各项工作由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招标具体程序为: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召开招标问答会,投标、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开标、评标的全过程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三)筹建审批
股东确定后,由股东成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建工作组,并做好筹建工作。具体工作程序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区试点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报经市试点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再报省试点工作小组审批,经省试点工作小组审批后开始筹建。筹备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筹建申请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筹建申请书。载明拟筹建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设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其中名称应由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市场前景分析、开业后3年规划(含资产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占比、资本收益率、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股东发起筹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有效的书面意见;
3.筹建方案。包括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等;
4.拟设地政府的意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开业审批
筹建结束后,筹建工作组向区试点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市试点工作小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试点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开业申请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开业申请书。载明拟建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设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各项决议和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3.筹建工作报告;
4.章程草案;
5.法定机构验资报告;
6.股东资格、董事、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监督管理
1.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月度业务状况表,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报表进行非现场检测和分析,并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3.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同时,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4.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5.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6.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登记注册,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8.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财务监管,指导监督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
9.财政部门配合银监部门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运行情况的调研分析和业务指导,对其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并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纳入信贷征信体系。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定期向信贷征信体系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10.公安、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市区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资本金的监控,防止发生抽逃资本金行为。
六、市场准入、退出
凡符合第三条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设立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均可以申请设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农村小额贷款依法合规运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如果经营不善,连续亏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1.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其他行为。
七、扶持政策
1.在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期间,税收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税收政策执行。
2、小额贷款组织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对其业务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3.对小额贷款组织在设立和业务办理中前5年所发生的区权范围内的各类收费给予优惠。
4.小额贷款组织办理业务、处置抵债资产或因撤并法人机构需要公证、评估和非交易性车辆、房屋等变更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国土、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给予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服务,其中,小额贷款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前5年内属于非交易性权属变化的财产转移所征收的契税给予等额奖励。
5.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社银行要对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涉及提现、转账、质押等业务要提供便捷服务。
6.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小额贷款组织提业政策信息服务,明确小额贷款组织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引导小额贷款投向农村新兴产业,同时向小额贷款组织推荐信誉好、有发展潜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7.对小额贷款组织在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成绩显著的,区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奖励。
8.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为小额贷款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支持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
八、实施进度安排
1.2008年8月,将《*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市金融办审查。
2.2008年9月,组织招标,确定发起人,组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建工作组,拟定筹建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008年7月31日,来自湖南、浙江、吉林等地的企业主聚会小额贷款公司日升隆,试图取得“真经”。
但日升隆老板刘维辉则不是那么信心满满。他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并不明朗―经营人民币业务,却未取得银监会颁发的营业许可证。从这方面看,小额信贷公司更像是个“私生子”。
煤老板的远见
个头不足一米七的刘维辉看了看左手腕的欧米茄手表,习惯性地拿出手机给来访者看,“这是我的新车,我把它设成了手机桌面,你看好不好看?”那是一辆奥迪Q7,价格在100万元上下。
51岁的刘维辉是平遥本地人,他反感别人称呼他为煤老板。他更愿意把自己定义为一个商人。他的观点是,即使从事煤炭买卖的人,最重要的仍是经商的头脑,没有商业头脑的人即使有煤也发不了财。
刘维辉经历丰富,25岁时就做过村长,后下海经商,在服装、贸易、建材、食品等行业折腾过,但都不成功,真正使他成为亿万富翁的机会来自1991年。
那年,刘维辉开始进入焦炭行业。刚开始的时候,他并没有成规模的焦炭公司,只是从老家倒点焦炭转卖到别的地方,从中赚取一些差价。
1995年,刘维辉和同在平遥老家的两个好友注册成立了山西平遥兴华煤焦有限公司,自己担任董事长。那个时候煤炭价格虽然还没有完全放开,但煤炭的需求量很大,所以刘维辉在公司成立后的前几年中赚了不少钱。
从2000年开始,刘维辉意识到,国家对煤炭行业的政策在慢慢收紧,没有更大的资金投入和环保投入,是难以维系的。对于焦煤这个高耗能行业,逐步退出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刘维辉开始考虑自己有一天离开煤炭行业后,企业将如何发展。
2004年,他看到一则关于一些发达国家开展小额信贷公司的消息,于是开始关注上了金融市场。“那个时候我就想,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刚刚过去,接下来很可能就是金融体制改革。在咨询了一些专家后,我下定决心,等待机会进入金融市场。”他说。
进入金融市场的愿望在2005年变成了现实。当年年初,国务院确定在四川、贵州、陕西实行小额信贷试点,同年5月底,山西、内蒙古也先后被确定为小额信贷试点省区,一个月后,平遥正式成为山西省政府确定的省内小额信贷试点县。
在成为试点县后,平遥县政府出台了关于试点小额信贷公司的实施方案。当年9月,刘维辉便开始组织筹划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在他看来,自己对金融的陌生是成立公司的最大障碍。他认为要能有几个国有银行业内人士加入的话,事情会好办得多。
经过半年的游说,2006年4月,几个来自农行、工行、建行等国有商业银行的好友同意加入他的公司,这对刘维辉来说至关重要。刘维辉说,这些人士对公司的运营、风险的控制都会专业得多,事情做起来也更有把握。
2005年12月18日,平遥县政府小额信贷实施小组在全县范围内举行公司投标。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以1700万元和1600万元注册资本中标,经营范围为平遥县内,不设分支机构。
刘维辉从一名煤老板转身为金融投资者。
村长:风险控制员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设计上,资金投放明确面向“三农”。按照注册资本金计算,借贷资金的70%以上将用于“三农”。向农民借贷,如何控制好信贷风险,是日升隆最重要的问题。
如何规避高风险?日升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文庆说,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原则上给予“三农”的资金借贷将控制在5万元以内,个别情况可以提高借贷额。规避风险的主要方式是,对借贷对象严格把关,包括对借贷人资产的调查和所从事项目的收益评估,以及人品考核。
但是,日升隆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只有12名工作人员,面对众多的贷款申请者,逐个调查几无可能。
为此,公司内部曾多次召开董事会议进行研究,并不时向商业银行的信贷部人员咨询。最终确定,除了对借贷对象的个人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外,农民的借贷风险控制与当地村委会进行合作。
陈文庆解释说,平遥的村庄都不大,每个村庄的人口并不多。向农民借贷,由借贷人所在的村委会进行把关、核实。因为村委会对村中每个人都知根知底,他们是否有借贷需求或偿还能力,村委会把关要比公司对农户进行逐一调查稳健得多。在村委会确认无误后,将结果交到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将在三天之内进行放款。当然,如果万一出现坏账或借贷不还的情况,村委会将承担相关还贷责任。
村委会无偿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提供担保,其动力何在?闫家庄村委会主任裴武认为,村委会这样做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帮助小额贷款公司,而是要让村民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贷到他们需要的款,这样村民可以利用资金来进行投资和发展,帮助村民致富。但在帮助村民的同时也是在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这并不矛盾。
曾在日升隆三次贷款的村民吴建功说,相比较以前的农村信用社来说,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要容易、快捷得多。以前村民若做个买卖,向农村信用社贷款,前后一年时间都不一定能拿得下来,还要有私人关系,免不了送礼花钱。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村民只需把要做的项目告诉村委会,村委会就会去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前后3到5天时间就拿到钱了。
相对的借贷高利率是日升隆的另外一种避险方式。
根据央行规定,小额信贷的利率可以是当年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也就是说,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最高利率可以达到22.32%,最低则在15.66%,平均贷款利率在19.195%。
中国人民银行平遥县支行行长杨祁平告诉记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人民银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不低于1500万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为了防止委托业务的过度扩张形成风险集中,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超过10%时,将被强行停止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再者,小额贷款公司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予以冲销呆账。
杨祁平强调,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担保基金,是以发起人自有资金的10%、委托人委托资金的6%作为风险担保基金。各种无偿援助与资助同样可以成为风险担保基金,由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进行管理,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平遥模式的尴尬
杨祁平透露,平遥现有的两家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至今,累计放贷金额达到2.5亿元,已经收回1.7亿元。日升隆陈文庆介绍,日升隆开业至今几乎没有遇到借贷不还的情况。
尽管如此,日升隆的运转仍让刘维辉感到一丝尴尬。他说,由于银监会一直没有给民间的小额贷款公司颁发经营许可证,所以,如果比照银监会的章程,这类公司属于无证经营。
其实,此类尴尬渊源已久。
2006年,银监会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在县(市)乡(镇)设立村镇银行,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与中国人民银行主推的小额贷款业务不同,银监会推行的村镇银行需要挂靠一个国有或商业银行才能进行运营,其挂靠的金融机构将直接控股村镇银行,而小额贷款公司则是一种纯民间的金融组织,在模式与体制方面都与前者大有差别。
杨祁平说,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持不反对、不表态、不支持的态度,所以经营许可一直没有下发。针对这种局面,晋中市政府和平遥县政府专门成立的小额贷款领导小组,由政府出面组织各地央行、银监会、工商局等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登记股份有限公司,从而绕开了金融许可证的门槛。
按照平遥官方出台的实施文件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后续资金来源方面相对宽泛。
陈文庆说,后续资金来源主要分为五个方面;首先是发起人的自有资金;公司成立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争取国外资金的加入,以及各种捐赠资金或政府扶持资金;待公司步入正常的运营期后,经过发起人同意的,允许发起人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进行投资入股;自然人和法人的委托资金或公司以法人身份向金融机构贷款;最后就是在一定程度上争取将邮政储蓄的资金、农发行的资金按照一定比例回流当地。
平遥的另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晋源泰,就曾对四位发起人每人追加资金100万元,目前公司资本金已达3000多万元。据业内人士介绍,国际金融公司曾多次到晋源泰进行考察,意欲入股。
关键词: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外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9-0109-03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概述
(一)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含义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风险性监管以及对参与改制主体的改制活动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在我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都属于新兴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关于这两者的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来说并不十分健全。2009年银监会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指出符合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由银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因此在改制过程中应由银监会对其进行外部监管。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原则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在我国并无先例,也没有相似经验可供借鉴,因此银监会在进行监管时必须使用特殊的原则和方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程序和要求以及监督管理等做了相关规定。银监会对改制的外部监管首先是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监管。实行市场准入监管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主体改制为村镇银行导致市场的紊乱。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需首先符合《指导意见》的审慎性经营要求。其次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其治理结构、内部机制、经营状况以及信誉等都需符合相关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条件后便可申请改制。银监会还应对改制的过程进行监管,对筹建工作小组的资质进行检查,并全程监督筹建工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便可决定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最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成功改制为村镇银行后,银监会还应对改制后的村镇银行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其稳健发展。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外部监管的法律价值
1.安全价值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外部监管的主要意义是,保护农村主体的金融权益,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促进农村各金融主体的公平竞争,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因此银监会的外部监管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安全运行、农村主体的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秩序价值
银监会的外部监管有利于改制的有序进行。银监会依据《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改制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若要改制为村镇银行需符合法定的条件,改制过程也要严格遵从程序要求。若无银监会的监管,改制过程中必然带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观判断及动态,这必然使得改制处于无序的状态,影响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经济秩序。
3.发展价值
银监会对改制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只有适格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才能顺利改制为村镇银行。这样可以缩小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和其他村镇银行在资本、业务等方面的差距,保证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和其他村镇银行地位的平等,使其在公平的环境下开展业务并进行竞争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益,进一步服务“三农”。
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监管
(一)准入监管
为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顺利改制为村镇银行,应当首先从市场准入方面进行有效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包括经营状况和主发起人。
1.经营状况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的监管是对其改制为村镇银行设立的一道门槛,是防止改制的混乱,保证改制后的村镇银行能正常运作。《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很明显,《暂行规定》中对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的要求十分高,而且在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状况达不到这些标准,因此,银监会必须协同相关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慎性监管。
2.主发起人
《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要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有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其实为改制设置了更高的门槛。据调查,目前基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没有意愿去自愿成为改制的主发起人。无论是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社,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质量、风险控制、人员素质等都存有疑虑,因而增加了成为主发起人的顾虑。另外,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是为了将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在银行市场之外,隔离不同市场之间的风险。但是在《暂行规定》中对主发起人的具体持股比例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很有可能原持一定股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联合起来对抗作为主发起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银监会在对主发起人的适格问题进行审查时,还应对其作为主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进行明确规定。
(二)市场退出监管
有准入就得有退出,否则当面临市场退出时,投资者和客户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规范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规范金融主体运行机制,也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关于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指导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分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具体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但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其市场退出必然有所改变。有关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市场退出,应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7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同时,银监会在阐述“资本充足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监管措施的条文中对村镇银行的市场退出问题也略微提了一下。但是,村镇银行作为新型金融机构区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有关商业银行的退出机制明显无法满足村镇银行的实践需要。因此,银监会应明确村镇银行的退出流程,并对村镇银行撤销条件,破产清算的方式、步骤及具体的操作办法给予详细的规定,最大限度保护存款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1]。
(三)支农服务监管
无论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从其设立之日起就是为了服务“三农”经济,推动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银监会必须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后的市场定位进行明确。改制后的村镇银行必须立足于县域,服务“三农”,适应并不断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以市场为导向,开展金融创新,开发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区域产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努力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当地经济发展。银监会在当地的监管分局应在当地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改制后的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建立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奖励机制,使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更好地服务“三农”。
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风险性监管
除了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合规性进行监管,还应将对改制的风险性监管纳入监管范畴。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银监会必须首先确保不能把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的风险传递到银行体系当中。银监会对改制的风险性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十分有限,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蕴含着非法集资的冲动。非法集资作为一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对地方的社会秩序以及市场金融秩序危害极大,在我国的《刑法》、《商法》以及地方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都明确对非法集资进行了明令禁止。因此银监会必须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合法性进行审查。另外,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也应进行审查,以防止坏账、死账的出现。
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仍会面临相应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无论是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其所面对的贷款对象都是农民和中小企业,而农民和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复杂,缺乏以往的信用记录和相应的抵押财产。而一些贷款者信用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欠贷不还,往往利用各种方式逃账、赖账,极易形成信用风险。因此,在改制前,银监会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原先的贷款客户进行资信审查,减少改制后坏账、死账的出现。对于改制后的村镇银行,银监会应将其纳入征信系统,保证其对贷款用户资信状况的了解。另外,可广泛开展一些信用评级活动,评选出“信用乡”、“信用户”等,并建立相关的奖励机制,增强农民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意识,为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流动性风险
农业生产受季节气候的影响十分巨大,其面临自身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危机。因此,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农民大面积拖欠贷款,那么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都会面临巨大的危机。另外,无论是小额贷款公司还是村镇银行都受到了严格的地域限制,不能跨区域开展业务,这促使流动性风险更加突出。为防范农户经营风险,提高农户还贷能力,政府应该推动有关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多层次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1]。同时,政府应加大对村镇银行的财政支持并给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解决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例如:村镇银行应该享有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相似的特定税收优惠,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进行减免。
(三)操作性风险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部门设置以及工作人员的配备均有别于正式的商业银行。一般说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设置较为简单,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并不高。但是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其有严格的部门设置,工作人员的素质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标准。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后,部门设置没有改进,工作人员的素质没有提高,那么业务操作流程便会发生错误,极易导致操作性风险的发生。在改制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该对拟改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部门设置进行重新整顿以符合村镇银行经营的需要,对工作人员也要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进行考核以提高其业务水平,强调内部合规建设,防范如账外经营等案件的发生。
四、对参与改制主体的改制活动的监管
拟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准入条件,其在改制过程中还应遵从《暂行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成员组成的监管。《暂行规定》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应当成立筹建工作小组,设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应当委托筹建工作小组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由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等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相关改制工作。”因此,监管机构应对筹建工作小组主体成员适格与否进行审查,其中村镇银行的发起人的资质、持股比例等必须符合《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监管机构还需要对小组成员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进行检测以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监管机构还应该对筹建工作小组的改制工作进行全程监管。对于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同时对其管理状况进行专项审计。监管机构应该协同筹建工作小组对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清产核资工作在改制准备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这涉及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与运营状况是否具备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条件。因此,当中介机构清产核资完后,监管机构对其结果也应该协同筹建工作小组进行复查。
最后,银监会对于筹建工作小组提交的改制设立村镇银行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该进行仔细审查,确保每一份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在审查过程中,银监会应该严格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在审查完后,银监会应及时对拟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等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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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创业工程的意见》,鼓励、引导和扶持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加快全民创业工程实施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创业工程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证处、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人行市支行、银行支行等部门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扶持贷款进行受理、审核、监管和追偿;市财政局负责管好用好小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申报、拨付,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市公证处负责对有关个人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市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根据领导小组意见对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进行担保;人行市支行负责指导、督促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审查、审核和发放;银行支行负责对创业人员审核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章扶持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贷款申请人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及城乡妇女等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境外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贷款人”);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按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第四条贷款人需有具体的经营项目,并属微利项目(是指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所有项目),自筹资金不足方可提出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五条贷款额度与期限。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最高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妇女及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限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和10万元;对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100万元左右,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贷款不得展期,贷款期限最高2年,展期逾期不贴息。
第六条贷款人申请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包括按规定执行的利率上浮部分产生的利息;经办银行对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同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第七条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章贷款的申请与发放
第八条申请担保贷款审批程序:
(一)申请。贷款人和小企业持相关材料,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并即时告知申请人项目审核日期。
(二)审核。自递交申请材料5日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恒信担保有限公司、银行支行进行项目实地考察和对反担保人的资格审查,银行支行严格按照信贷标准及业务流程进行审核。各部门于当天签署会审意见,会审通过后报领导小组审批并加盖“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专用章”。
(三)发放。审核通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公证手续,公证机构对有关个人公证事项提供法律援助,经担保公司、银行与贷款人签署贷款及担保合同后,发放贴息贷款,在贷款合同中加盖贴息贷款专用章,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发放贷款后建档备案管理。
(四)拨付。贷款人和小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本息还款完毕后,由经办银行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小额担保单款发放明细表、微利项目及小企业计收利息清单、价款有效凭证、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有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类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
第九条申请小额贷款材料:
(一)贷款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经营基本情况;
(二)个人资产情况;
(三)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五)反担保证明;
(六)近期1寸免冠照片3张;
(七)境外就业的,应提供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和境外雇主签订的有关协议和合同;
(八)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
1.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2.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和《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3.被征地农民需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失地农民创业证明;
4.残疾人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伤残证明;
5.随军家属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
6.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证明;
7.返乡农民工需提供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出具的外出务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证明;
8.城乡妇女需提供妇联推荐表;
9.小企业申请认定需报送下列材料:(1)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财务报表;(3)近3个月水费、电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及个人固定资产情况;(5)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证明;(6)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7)企业与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10)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扶持贷款还款方式及担保费用:
(一)扶持贷款期限最长2年(含),一般采用按月付息、按月或按季等额还款方式;
(二)扶持贷款担保费用由市财政每年年底统一支付。
第四章贷款的监管、担保与追偿
第十一条市全民创业工程小额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小额贷款扶持贷后进行严格监管,并负责督促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对扶持后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要宣传报道,对扶持后出现不良现象的要严格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研究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贷款人在申请小额贷款时,需由机关事业人员或优质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的领导作保证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如果到期后不还本金的,由担保公司于贷款逾期7日内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市财政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专款弥补担保公司代偿损失,并对贷款人不予贴息,记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对贷款人或保证人进行追偿。
第十三条贷后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相关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贷后检查,在贷后检查表中记录检查评估结果,并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要尽职尽责,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对因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关键词】金融风险;农村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农村金融是农业经济和农村发展的“供血动脉”,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性因素,和谐的金融生态可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农村金融组织的创新,农村金融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金融生态不断优化,农村的金融服务水平也有所提高。与此同时,农村金融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农村金融风险问题,不仅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也是影响社会和平稳定的主要因素。
金融生态是社会学的“金融”和自然科学的“生态”有机形成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各种金融要素(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工具、金融服务、金融法规等)为了更好的生存和长远的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以及金融要素之间密切关联、互相制约、相互作用,彼此通过货币资金的融通、利率和汇率的调整、风险的度量和化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风险与受益的转换等行为,形成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农村金融生态和农村金融风险有些密不可分的关系,金融生态的恶化通常伴随着大量出现的农村金融风险,比如,农业金融总量的不足、农村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比率的上升等。同时,金融风险的产生往往滞后于金融生态的恶化,农村金融风险的出现是农村金融生态恶化到一定程度后表现出来的。因此,对于农村金融风险的控制研究离不开对农村金融生态的跟踪与监测。
一、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农业企业和农村经济规模较小,利润率较低,和以工商业为主的城市相比,以农业银行为首的正规金融机构往往将业务中心放在城市,从而导致农村金融的规模和服务质量无法满足农村金融发展的需要。从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获悉十年来陆续撤并县域网点,到2007年末全国共有2868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覆盖,占到全国乡镇总数的7%之多。到2007年末,而且,剩下的大部分在农村的银行及信用社网点只办理存款储蓄类金融业务,放弃农村“不起眼”的小额信贷,将中心转向城市,造成农村资金严重外流。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网点成了农村金融的“抽血机”。2007年各类金融机构在县级以下(包括县级)农村地区的各项存款余额为10.16万亿元,而该区域的贷款余额仅为5.72亿元,存款数额几乎是贷款的两倍。
(二)新型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近年来,在中央政策的扶持下,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从中国人民银行的2010年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中获悉,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09家,开业的有395家,其中村镇银行349家,贷款公司9家,农村资金互助社37家,筹建114家,全国新设立“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2451家。目前,已开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总体运营健康平稳,存款余额751亿元,贷款余额601亿元,实现利润13.6亿元。在地域分布上,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占六成以上。在信贷投向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扎根县域经济,83.9%的资金投向了“三农”和中小企业,其中,小企业贷款余额303亿元,占比50%;农户贷款余额203亿元,占比34%。
(三)金融监管的缺乏和民间借贷引起的农村金融风险日趋严重
上述提到的新型金融机构目前尚处于规模扩张的初期,缺乏合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以瑞安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目前还没有设立风险专员或者管理风险的机构。资金互助社采用的关系型信贷模式,通过信贷员、调研员和理事会成员对贷款社员的了解来杜绝信贷市场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对于一个金融机构来说,尤其是有涉及广大农民的存贷款业务更加需要做好风险的监管。
另外,由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金融无法为温州农村服务,民间借贷就成为了温州农村资金供求均衡的主要方式。据笔者的调查,虽然温州在八九十年代出现过倒会的风波,但是现在也将近60%的农民存在民间借贷行为。农村民间借贷的单笔金额从几千元到几十万不等,但是超过50万元的极少。民间借贷具有便捷、自主性强等特点,当农民遇到购买农业设施、盖房、看病等重要事情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无法纳入政府监管,政府对民间借贷的额度及利率情况难以把握,也使农村存在金融风险的隐患。另外,由于农民知识水平较差,风险意识弱,极可能受高利率的诱惑而将辛苦劳动换来的财富借给从事高风险产业的借款人,面临本利皆失的风险。
二、目前农村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社会性的特征。由于监管机制的缺乏,使得目前农村金融风险的产生缺乏预警信号;另外,由于农村金融的形成很多是依附于血缘、地缘等关系,金融主体的群体很广,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就会损害公众的利益,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金融风险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复杂
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不仅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农村的小额贷款管理公司,加上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使得农村金融风险的涉及面很广。另外,影响农村金融风险的因素也十分复杂,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三个方面。第一,在自然风险上,由于农业经济对自然环境的依赖性很强,自然环境变坏引起的自然灾害会给农业生产的企业及个人带来一定的损害。我国每年有多数省份的农村因遭受洪涝、干旱、冰雹等自然灾害而导致大量农作物受损。严重的自然灾害使得农业企业和农民预期收益减少,收不抵支,无法偿还本息,从而给自然风险传递给了金融机构。第二,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给农村金融造成了市场风险。由于农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在产品种植到收成期间,农产品价格的剧烈波动会造成农业收成极大的不确定性。经常使农民遭遇种植时供不应求,收成时供过于求的价格贬值困境。所以农产品价格遭遇的市场风险最终也会转嫁给金融机构。第三,相对于以工商业为主的城市信用,农村地区的信用观念比较薄弱,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尚不健全,部分农业企业和农民会因为缺乏诚信意识而造成逃避贷款债务的现象。
(二)以民间借贷为主的非正规金融带来的金融风险
所谓非正规金融指处于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之外的那些金融活动。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指的是那些经央行批准的,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而除此之外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为非正规金融。目前非正规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很多地区已经成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报告显示我市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估计市场规模约1100亿元,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我市大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同时在很多农村地区,由于金融机构网点的缺乏、金融产品不灵活、手续繁琐等原因很多农村及涉农企业往往通过民间借贷筹措因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周转或者造房、子女婚嫁而引起的融资需求。此类金融形式个体规模小,范围广,监管部门很难掌握详细数据,是农村金融风险的主要隐患。
(三)风险监管体系的缺乏
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各类金融组织,产权主体十分复杂,有些机构尚未按公司章程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设立之后也是形同虚设,使得金融组织无法履行内部监管和控制的职能。第一,对农信社改革的探讨持续了近十年,农信社股权的改革方向和新型农信社监督管理体制一直是限制它发展的主要障碍。第二,对于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创新性金融机构,目前尚处于开张运营的营销扩张期,很少将着力点定在金融风险的监管上,所以基本还没有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以瑞安汇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该社目前还没有设立风险专员或者管理风险的机构。资金互助社采用的关系型信贷模式,通过信贷员、调研员和理事会成员对贷款社员的了解来杜绝信贷市场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但是对于一个金融机构来说,尤其是有涉及广大农民的存贷款业务更加需要做好风险的监管。
三、农村金融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农村金融风险的分散和补偿机制
通过金融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提高农业投入产出的稳定性,加大农业在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的可控性。第一,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加快农业保险的发展,最好是可以建立全国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用于化解农业的自然风险,实现对涉农企业和农民的补偿以及对农业金融组织的保障。第二,通过政府主导,设立农产品价格风险对冲基金,用于对冲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在农产品价格上涨时,该基金抛售储备的农产品,在价格下跌时收购农产品以稳定价格。第三,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引导和培育有能力的农业企业通过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对冲农产品的价格风险。
(二)加强金融风险的监管,设立风险预警机制
对于农信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组织应该尽快建立符合各自特点的金融风险监控体系,树立全国风险管理的理念,构建涉及到农村金融组织各部门、各岗位以及各个员工的科学合理的风险考核及激励机制,使得金融风险的监管规范化、制度化。另外,政府应该在农村设立农业经济的监测点,根据监测到的数据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信息系统。风险预警系统涵盖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使得监管当局可以随时通过信息系统对农村金融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对于潜在的风险可以提早做好有效地应对。
(三)培养信用意识和风险管理文化,打造和谐金融生态
政府应该通过培训或者各类宣传平台,加强对农民金融知识的普及和信用理念的引导,使得农民树立良好的信用理念。在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下,提倡农民诚实守信,将和谐金融生态的建设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部分。另外,对于农村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要加强风险管理文化的宣传,培育每个员工具备风险管理的理念。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将风险管理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成分,将金融风险管理的理念转化为员工的共同认识和自觉行动,力求每个员工成为风险监测、评估环节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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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权抵押的基本规定
(一)林权的概念
林权这—概念经常出现在一些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中,但林权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林木可用于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因此林权抵押实际上是林木及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可抵.押林权的范围
依法可以转让的林权方可以进行抵押,根据森林法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可抵押的森林资产: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屙f生和用途。操作中,福建省可以抵押的林业资源非常丰富,除了常见的经济林以外,还有目前大力推广的茶林、毛竹、桉树(漳州)、油茶林、一些速丰林大径材林等等。
(三)不得抵押的林权根据森林资源资产
《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1.生态公益林;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5.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6.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7.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四)林权抵押登记
林权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法定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方可成立。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及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当向原办理林权登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向原办理抵押登记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注销登记。
(五)林权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对债务实行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担保法)的第五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处置已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折价、拍卖、变卖及诉讼的途径。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将通过林权的流转或是砍伐林木出售获得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积极运用林权抵押拓展业务由于存在种种风险,且林权抵押不是一种大多数企业能提供的担保方式,因此,目前我行中运用林权抵押担保的业务笔数甚少。事实上,福建省在林权抵押贷款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主要理由如下:
1.福建省由于林改工作—直走在全国前列,其中90%已经完成了林改,大部分林地及林木产权关系明晰,这就使得银行发展林权抵押业务有较大的空间。
2.福建省是林业大省,林业企业特别是林业中小企业众多,融资需求旺盛。涵盖林产品加工、育林、园林树木、他们所拥有的林木大多有明晰的产权关系,2009年全省林业企业类贷款新增15亿。
3.福建省成立了全国首家林业要素市场,林权交易活跃,林权登记、交易部门体系建设较为完善,为抵押权实现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
4.从政策上看,监管部门也鼓励银行开办此项业务。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联合《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已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
5.目前已有有成功模式可借鉴。2004年福建省永安市发放了第一笔林权质押贷款。根据2009年福建省林业工作会议通报的数据显示:福建省以林权担保的各类林业贷款累计发放63.86亿元,涉林面积966.09万亩,其中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30.97''''(L元,涉林面积298.52万亩。Ⅲ目前开展此项业务较为成功的有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有多种贷款模式可借鉴从银行的角度看''''目前开办该项贷款收益可观,利率大多可以上浮,部分贷款还可享受财政贴息,还款来源较有保障。所以银行对于介入此项业务有较高的积极性,个别银行还与林业主管部门有专项合作协议。
在操作中,林权抵押担保方式的在业务中的适用范围也相当广泛,操作灵活。林权抵押可以运用于银行所有资产业务,如贷款、保函、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业务。林权抵押既可用于长期业务,又可用于中、短期业务;林权抵押既适用于公司业务,也适用于个人业务;既可以使债务的林权提供抵押,也可以是第三方的林权提供抵押;既,-JN于中小企业业务,也可用于大型企业业务;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和其他动产质押及权利质权同时使用;既可单笔设定,也可就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设定最高额林权抵押。
三.林权抵押面临的风险
(一)林权作为抵押物自身的风险
由于林业投资周期较长以及森林资源自身的特殊性,受自然条件和影响大,不确定因素较多,林权作抵押物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森林资源一般位于远离城市的乡镇山区,并且面积大、分布管理起来十分困难,存在盗砍滥伐隐患。第二森林资产是“活”的自然资源,在其生长过程中也会发生生病、虫害等风险,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第三森林火灾、重大的自然灾害时有发生,而一旦抵押的森林资产发生火灾或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可能造成抵押物部分或全部灭失。
(二)林权抵押权实现的风险
林权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可能涉及林木采伐和出售,而林木的特殊性在于它不仅有商品价值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因此国家对林木采伐、销售有着严格的规定。除了采伐房前屋后和田间地头零星林木之外,其他的采伐行为均需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额定的数量实施采伐、销售。在实现抵押权的过程中,采伐许可证的获得与否、获得的期限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效率。
(三)政策风险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债权银行后,将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担保期间,林地被国家建设征用、征收。二是担保期间,有权部门依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将该森林列为禁止流转或限制流转的林地,或列为公益生态林,届时债权银行抵押权将被悬空。四,贷款银行在林权抵押操作中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应当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关于抵押物审查
银行在接受林权抵押时应当认真审查抵押物,选择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抵押物,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性。认真审查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并将上述各要数与林权证进行核对,确保一致。
(二)关于抵押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1.抵押人应当为林木的所有权人和林地的使用权人,因此首先要对林权证进行审查确认抵押人是否为林权证上登记的的权利人。在审查林权证时要注意:第一,林权证的样式是全国统一的;第二,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在林权证上应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印章或专用章,加盖其它印章的林权证是无效的:第三,在基本农田造林的不能核发林权证;第四,林权管理和林权证的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林权证应当到发证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对抵押林木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对价值进行简单的确认,一般以林木以投入的价值进行确认,风险较小。目前有些银行对林农的小额贷款没有评估,简化手续。
2.若林权证的所有人为单位,要求抵押人出具相关的营业执照或证书。若单位为公司,则要求提供公司章程,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同意抵押的决议。若林权属于村委会,不得受理抵押。
3.若林权证属于个人,则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婚姻情况证明,对于已婚的抵押人,其配偶应出具同意抵押的声明。
(三)关于j氐押合同、借款合同的签订
1.为确保抵押合同的合法有效,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1)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中“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的规定,在填写抵押物清单中抵押物名称时应写明“XX森林或林木及林地使用权”。
(2)森林资产抵押要体现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
(3)为更有效控制抵押人砍伐抵押物,银行应当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对抵押物砍伐的限制。。2.为防范抵押物自身的风险,为更有效控制抵押砍伐风险,银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补充约定如果抵押发生盗伐、病虫害、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或未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给抵押权人代为保管等情形的,视同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采取违约救济措施。
(四)关于抵押物的保险
由于林木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减值风险大,如病虫害、火灾、人为盗伐等,大大增加了贷后管理难度。因此银行有必要要求抵押物进行保险,并要求险种应当覆盖自然灾害和火灾产生的风险,银行应当作为保险的第一顺序受益人,有保险赔偿金的优先收益权。
(五)关于抵押物的贷后管理